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7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270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1271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隆恩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吳隆恩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誤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