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8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敏秀
- 兼輔佐人
-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六、㈠即原判決第12頁倒數第4 列有關「被告莊榮兆不服提起上訴後」,應更正為「檢察官就誣告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六、㈠即原判決第12頁倒數第4 列有關「被告莊榮兆不服提起上訴後」之記載有誤,惟對判決結果並不生影響,參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