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蔡王金全楊真明許文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涂皓鈞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5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下稱抗告人)涂皓鈞雖以提起再抗告為名,然依其狀內所述,係對本件原裁定表示不服,故應認係不服本件原裁定,而提起抗告,合先敘明。又抗告人涂皓鈞所犯係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9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1日駁回被告上訴第三審之裁定,即屬不得抗告,被告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自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許 文 碩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8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