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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趙春碧鄭永玉林宜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雅玲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記載,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發現其主文漏繕「累犯」2字與原本所載不符,經裁定予以更正,尚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77年度臺上字第48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項漏繕「累犯」,而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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