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7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志聘
- 選任辯護人
- 林益輝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國恭
- 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呈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志聘、黃國恭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羅志聘、黃國恭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2年7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