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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2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郭同奇張智雄廖穗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922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雷隆程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

      蔡瑞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2項漏載「累犯」,應予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發現其主文漏繕「累犯」二字與原本所載不符,經裁定予以更正,尚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77年度台上字第48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被告雷隆程犯本案之罪為累犯,並加重其刑(判決書第1頁、第20頁),惟於主文欄卻未予記載「累犯」,顯係漏載,本件判決正本主文欄第2項漏繕「累犯」為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廖 穗 蓁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2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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