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9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志雄
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
執聲付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志雄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9月24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5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