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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蔡王金全高思大許文碩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楊錫鍊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楊錫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將裁定正本送達至法務部○○○○○○○○○○○,由抗告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其抗告期間應為5 日,且應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02年10月26日起算,計至102年10月30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03年3月12日,始行提起抗告,有抗告人所提刑事抗告狀上法務部○○○○○○○收狀日期戳印及其所書寫抗告狀之日期在卷可稽,其抗告顯已逾期,自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許 文 碩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94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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