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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08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邱顯祥王鏗普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魏龍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賴涵蓁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鵬文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群峯
選任辯護人
林永貹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魏龍、賴涵蓁、陳鵬文、林群峯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2年4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魏龍、賴涵蓁、陳鵬文、林群峯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1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4月13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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