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魏龍
- 選任辯護人
- 王世宗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涵蓁
- 選任辯護人
- 王世宗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鵬文
- 選任辯護人
- 王世宗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群峯
- 選任辯護人
- 林永貹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魏龍、賴涵蓁、陳鵬文、林群峯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2年4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魏龍、賴涵蓁、陳鵬文、林群峯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1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4月13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