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趙春碧、鄭永玉、林宜民
- 當事人黃永春、黃清鎮、楊哲齡、張曉華、陳玉娟、陳俊杰、李吳秀真、李育書、袁于齡、蔡瓊瑤、楊茗莉、曾志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 告 黃永春 原 告 黃清鎮 原 告 楊哲齡 原 告 張曉華 原 告 陳玉娟 原 告 陳俊杰 原 告 李吳秀真 原 告 李育書 原 告 袁于齡 原 告 蔡瓊瑤 原 告 楊茗莉 原 告 曾志英 原告許中興之承受訴訟人 許朝淞 原 告 許晁郡 原 告 許祉妘 原 告 楊碧珠 原 告 林殿上 被 告 郭金耀 被 告 李進祥 被 告 湯涵雲 被 告 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順成 被 告 匯智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住不詳) 被 告 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成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3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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