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邱顯祥、張國忠、王鏗普
- 當事人羅永梁、謝雨岑、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 告 羅永梁 被 告 謝雨岑 被 告 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涵雲 被 告 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52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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