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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8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邱顯祥林源森廖純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5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敏秀
兼輔佐人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六、㈠即原判決第12頁倒數第4 列有關「被告莊榮兆不服提起上訴後」,應更正為「檢察官就誣告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六、㈠即原判決第12頁倒數第4 列有關「被告莊榮兆不服提起上訴後」之記載有誤,惟對判決結果並不生影響,參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書記官 高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83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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