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雅玲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項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記載,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發現其主文漏繕「累犯」2字與原本所載不符,經裁定予以更正,尚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77年度臺上字第48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項漏繕「累犯」,而有如本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