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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榮龍楊真明吳幸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15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傑翔
選任辯護人
周玉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傑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3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傑翔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3年3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3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吳 幸 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88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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