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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36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增瑜唐光義莊秋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5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建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 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上訴人年籍欄關於「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即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之指定辯護人名稱之記載有誤,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莊 秋 燕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36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