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3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5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建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 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上訴人年籍欄關於「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即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之指定辯護人名稱之記載有誤,然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將之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