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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邱顯祥王鏗普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559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進逵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徐杏樺
選任辯護人
林永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2年6月13日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載「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更正為「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該院101年度訴字第2677號,民國102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載沒收犯罪所得部分已於102年7月1日裁定更正為「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是本院102年6月13日第二審判決之附表一編號9亦屬顯然錯誤,爰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姚 勳 昌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5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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