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5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55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進逵
- 選任辯護人
- 張淑琪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杏樺
- 選任辯護人
- 林永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2年6月13日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載「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更正為「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該院101年度訴字第2677號,民國102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載沒收犯罪所得部分已於102年7月1日裁定更正為「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是本院102年6月13日第二審判決之附表一編號9亦屬顯然錯誤,爰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