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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蔡王金全高思大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文龍
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關於本院判決犯罪事實五(一)(即附表編號六)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文龍(下稱被告)所犯刑法本院判決犯罪事實五(一)(即附表編號六)部分之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另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部分仍得上訴),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王 金 全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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