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2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92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雷隆程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
蔡瑞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2項漏載「累犯」,應予更正補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發現其主文漏繕「累犯」二字與原本所載不符,經裁定予以更正,尚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77年度台上字第482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被告雷隆程犯本案之罪為累犯,並加重其刑(判決書第1頁、第20頁),惟於主文欄卻未予記載「累犯」,顯係漏載,本件判決正本主文欄第2項漏繕「累犯」為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