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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郭同奇許旭聖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嚴文龍
選任辯護人
蔡嘉容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2年10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嚴文龍對本院判決所提起之上訴關於其犯預備殺人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 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 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定有明文。

二、按本件被告嚴文龍所犯其中刑法第 271條第3項、第1項之預備殺人罪,經本院判決後,其竟對本院就本件被告嚴文龍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而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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