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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42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榮龍胡忠文王義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42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官大洋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2年5月28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官大洋(下稱抗告人)因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並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核符於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爰就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適當裁判;後者為法院自由裁量應考慮法律目的、法秩序理念,法院定執行刑自由裁量時應受其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亦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且現階段之刑事政策,非祇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之觀念,尤重在教化之功能(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抗字第六三四號裁定參照)。再對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八四號被告所涉販賣毒品案件判刑一0三年六月,定應執行刑二十五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八三五號案件,被告所犯毒品、竊盜等罪計三年六月,經定執行刑一年十月。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八0號被告所犯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五月,經定執行刑三年,與抗告人相較何止天壤之別?抗告人涉犯之罪屬低度之行為,然所定之刑反較高度行為為重,其不公之處昭然可見,抗告人深明所犯係自食惡果,然原審所定應執行刑竟如此之重,請鈞院給予抗告人一合理、公平、最有利裁定,以昭法信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三十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三號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八二號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0一七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經抗告人請求合併定執行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依上揭法條規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係在如附表所示宣告刑中之最長期三年二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二十二年十月以下,合於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且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一0一年度聲字第九二五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十二年,亦未逾上開編號1至10曾定應執行刑十六年及附表編號11至17所示刑期加計之總和(二十二年八月)。則原審裁定既合於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原審裁量並無違法或不當。抗告人以犯罪情節不同之他案量刑,指摘原審所定執行刑違反公平原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官大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3次) │有期徒刑8月(2次) ││ │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月】 │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2日回溯26、 │99年9月19日 │100年7月3日 ││ │96小時內 │99年9月27日 │100年8月16日 ││ │ │100年2月4日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0年度偵緝 │新竹地檢100年度偵第 ││年 度 案 號│字第1083號 │字第469、470、471號 │9294、9299號 │├─┬──────┼──────────┼──────────┼──────────┤│ │法 院│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最├──────┼──────────┼──────────┼──────────┤│後│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76 │100年度審易字第1058 │101年度審易字第79號 ││事│ │號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0年11月24日 │100年12月16日 │101年1月31日 │├─┼──────┼──────────┼──────────┼──────────┤│ │法 院│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確├──────┼──────────┼──────────┼──────────┤│定│案 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476 │100年度審易字第1058 │101年度審易字第79號 ││判│ │號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4日 │101年1月9日 │101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8月-否 │否 │否 ││之罪 │有期徒刑5月-是 │ │ │├────────┼──────────┼──────────┼──────────┤│備 註│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 │第1397號 │第771號 │第1619號 ││ ├──────────┴──────────┴──────────┤│ │編號1-10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 │年(新竹地檢101執更1103號)執行自103.1.26至119.1.25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偽造文書等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5次) │有期徒刑9月(2次) │有期徒刑9月(2次) ││ │有期徒刑7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 │月】 ││ │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2月17日(3次) │100年8月10日上午8時 │99年10月16日 ││ │100年1月3日(2次) │至同月15日晚上10時10│100年3月1日 ││ │100年3月9日 │分間某時許 │100年3月19日 ││ │100年3月24日 │100年8月21日 │ ││ │100年3月26日(2次)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0年度偵緝 │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0年度偵緝 ││年 度 案 號│字第463、464、465、 │第9506、10122號 │第468號、100年度偵字││ │466、467 號 │ │6950、10216號 │├─┬──────┼──────────┼──────────┼──────────┤│ │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最├──────┼──────────┼──────────┼──────────┤│後│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39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97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1號││事│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2月29日 │101年3月8日 │├─┼──────┼──────────┼──────────┼──────────┤│確│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39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97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14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29日 │101年3月26日 │101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9月、7月-否 │否 │有期徒刑9月-否 ││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4月-是 │ │有期徒刑4月-是 │├────────┼──────────┼──────────┼──────────┤│備 註│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 │第2208號 │第1565號 │第1768號 ││ ├──────────┴──────────┴──────────┤│ │編號1-10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 │年(新竹地檢101執更1103號)執行自103.1.26至119.1.25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有期徒刑10月 ││ │ │罰金新臺幣五萬元 │ │├────────┼──────────┼──────────┼──────────┤│犯 罪 日 期│100年8月25日 │100年8月24日 │100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0年度毒偵 │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0年度偵第 ││年 度 案 號│字第1487號 │第8160號 │10900、11625號、101 ││ │ │ │年度偵字第958、1012 ││ │ │ │、1094、1095、1096、││ │ │ │1622號 │├─┬──────┼──────────┼──────────┼──────────┤│最│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6號│101年度訴字第28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84號││實├──────┼──────────┼──────────┼──────────┤│審│判 決 日 期│101年3月30日 │101年4月3日 │101年5月10日 │├─┼──────┼──────────┼──────────┼──────────┤│確│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06號│101年度訴字第28號 │101年度審易字第284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30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6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罪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 │第2194號 │第1475號 │第2212號 ││ ├──────────┴──────────┴──────────┤│ │編號1-10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 │年(新竹地檢101執更1103號)執行自103.1.26至119.1.25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10月 ││ │ │有期徒刑4月(2次)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 │ │月】 │ │├────────┼──────────┼──────────┼──────────┤│犯 罪 日 期│100年8月15日 │99年10月27日回溯26、│100年5月16日 ││ │ │96小時內(2次) │ ││ │ │100年4月12日回溯26、│ ││ │ │96小時內(2次)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1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99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101年度偵第 ││年 度 案 號│第1452號 │第1863號、100年度毒 │955號 ││ │ │偵字第918號 │ │├─┬──────┼──────────┼──────────┼──────────┤│最│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431號│101年度審訴字第442號│101年度審易字第647號││實├──────┼──────────┼──────────┼──────────┤│審│判 決 日 期│101年5月31日 │101年7月25日 │101年7月30日 │├─┼──────┼──────────┼──────────┼──────────┤│ │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確├──────┼──────────┼──────────┼──────────┤│定│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431號│101年度審訴字第442號│101年度審易字第647號││判│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31日 │101年7月25日 │101年7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有期徒刑7月-否 │否 ││之罪 │ │有期徒刑4月-是 │ │├────────┼──────────┼──────────┼──────────┤│備 註│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 │第2158號 │第3249號 │第2976號 ││ ├──────────┴──────────┴──────────┤│ │編號1-10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 │年(新竹地檢101執更1103號)執行自103.1.26至119.1.25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月(2次)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10日 │100年8月12日 │100年5月10日下午5時 ││ │ │ │許至11日上午7時許某 ││ │ │ │時 ││ │ │ │100 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 │新竹地檢100年度偵第 ││年 度 案 號│第7754號 │第9467號 │10447、10477號 ││ │ │ │ │├─┬──────┼──────────┼──────────┼──────────┤│ │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最├──────┼──────────┼──────────┼──────────┤│後│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711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5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963號││事│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年7月31日 │101年9月27日 │101年11月7日 │├─┼──────┼──────────┼──────────┼──────────┤│確│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711號│101年度審易字第853號│101年度審易字第963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7月31日 │101年9月27日 │101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罪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新竹地檢101年度執字 ││ │第2935號 │第3774號 │第4325號 │└────────┴──────────┴──────────┴──────────┘┌────────┬──────────┬──────────┬──────────┐│編 號│ 16 │ 17 │ │├────────┼──────────┼──────────┼──────────┤│罪 名│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0年3月25日 │100年8月1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0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0521號 │第1534、5027號 │ ││ │ │ │ │├─┬──────┼──────────┼──────────┼──────────┤│ │法 院│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 ││最├──────┼──────────┼──────────┼──────────┤│後│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71 │101年度易字第853號 │ ││事│ │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年12月17日 │102年1月31日 │ │├─┼──────┼──────────┼──────────┼──────────┤│ │法 院│新竹地院 │苗栗地院 │ ││確├──────┼──────────┼──────────┼──────────┤│定│案 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071 │101年度審易字第853號│ ││判│ │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2月17日 │102年1月31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罪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2年度執字 │苗栗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448號 │第844號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王 義 閔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424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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