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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康應龍林三元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志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志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志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訊問筆錄足稽。自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葉志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檢察官訊問筆錄影本一份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葉志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98.12.09 │98.12.09 │98.09.28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第4791號 │第4791號 │第2258號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最├──────┼──────────┼──────────┼──────────┤│後│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54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547號 │99年度訴字第34號 ││事│ │ │ │ ││實├──────┼──────────┼──────────┼──────────┤│審│判 決 日 期│99.04.15 │99.04.15 │99.02.11 ││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 │ ││確├──────┼──────────┼──────────┼──────────┤│定│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54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547號 │99年度上訴字第722號 ││判│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99.05.07 │99.05.07 │99.05.11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助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助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 │第395號(臺中地檢99 │第395號(臺中地檢99 │2682號,編號3、4定應││ │執5991),編號1、2定│執5991),編號1、2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 ││ │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7年6月(聲請││ │ │ │書誤載為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98.09.28 │98.09.04 │98.09.04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第2258號 │8784號等 │8784號等 │├─┬──────┼──────────┼──────────┼──────────┤│ │法 院│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99年度訴字第34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事│ │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9.02.11 │102.01.24 │102.01.24 ││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 │ ││確├──────┼──────────┼──────────┼──────────┤│定│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722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判│ │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9.05.11 │102.02.19 │102.02.19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 │2682號,編號3、4定應│第1301號,編號5至14 │第1301號,編號5至14 ││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 │ │2月(原確定判決理由 │2月(原確定判決理由 ││ │ │欄係就編號5至14定執 │欄係就編號5至14定執 ││ │ │行刑,惟於主文欄漏載│行刑,惟於主文欄漏載││ │ │編號13、14部分) │編號13、14部分)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98.09.04 │98.09.07 │98.09.08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8784號等 │8784號等 │8784號等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事│ │號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2.01.24 │102.01.24 │102.01.24 ││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 │ ││確├──────┼──────────┼──────────┼──────────┤│定│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判│ │號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2.02.19 │102.02.19 │102.02.19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 │第1301號,編號5至14 │第1301號,編號5至14 │第1301號,編號5至14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 │2月(原確定判決理由 │2月(原確定判決理由 │2月(原確定判決理由 ││ │欄係就編號5至14定執 │欄係就編號5至14定執 │欄係就編號5至14定執 ││ │行刑,惟於主文欄漏載│行刑,惟於主文欄漏載│行刑,惟於主文欄漏載││ │編號13、14部分) │編號13、14部分) │編號13、14部分)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98.09.09 │98.09.10 │98.09.10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8784號等 │8784號等 │8784號等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最├──────┼──────────┼──────────┼──────────┤│後│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事│ │號 │號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2.01.24 │102.01.24 │102.01.24 ││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 │ ││確├──────┼──────────┼──────────┼──────────┤│定│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判│ │號 │號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2.02.19 │102.02.19 │102.02.19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 │第1301號,編號5至14 │第1301號,編號5至14 │第1301號,編號5至14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 │2月(原確定判決理由 │2月(原確定判決理由 │2月(原確定判決理由 ││ │欄係就編號5至14定執 │欄係就編號5至14定執 │欄係就編號5至14定執 ││ │行刑,惟於主文欄漏載│行刑,惟於主文欄漏載│行刑,惟於主文欄漏載││ │編號13、14部分) │編號13、14部分) │編號13、14部分) │└────────┴──────────┴──────────┴──────────┘┌────────┬──────────┬──────────┬──────────┐│編 號│ 13 │ 14 │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犯 罪 日 期│98.09.08 │98.09.25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8784號等 │8784號等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最├──────┼──────────┼──────────┼──────────┤│後│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 ││事│ │號 │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2.01.24 │102.01.24 │ ││ │ │ │ │ │├─┼──────┼──────────┼──────────┼──────────┤│ │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 │ │ │ ││確├──────┼──────────┼──────────┼──────────┤│定│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 │ ││判│ │號 │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2.02.19 │102.02.19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1301號,編號5至14 │第1301號,編號5至14 │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 ││ │2月(原確定判決理由 │2月(原確定判決理由 │ ││ │欄係就編號5至14定執 │欄係就編號5至14定執 │ ││ │行刑,惟於主文欄漏載│行刑,惟於主文欄漏載│ ││ │編號13、14部分) │編號13、14部分)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林 三 元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077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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