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佳慧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佳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佳慧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8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