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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請解除凍結帳戶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邱顯祥林源森廖純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請人
郭志宏
即被害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蕭麗珠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102年度金上更

㈠字第45號),聲請解除凍結帳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麗珠、吳信宏等人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金重訴字第1267號判決有罪在案,該案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依法凍結被告等人以「夠夠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探極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所申設如附表所示之國泰世華銀行文心分行、台新銀行臺中分行等銀行帳戶,檢察官並認移審後是否有繼續凍結或解凍之必要,由刑事庭審理法院斟酌,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可參。而聲請人郭志宏為本案之被害人,前曾遭被告等人詐騙數百萬元,聲請人對被告及該等公司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上開款項於判決後應無繼續留存之必要,原審法院刑事判決亦未諭知沒收,倘繼續扣押,將使被害人求償無門,為此請求將檢察官扣押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予以解凍,使被害人得經由民事程序求償所受損害等語。

二、按「犯本法(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蕭麗珠等人所涉犯之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被告蕭麗珠等均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上訴審判決後(99年度金上訴字第2342號刑事判決),嗣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45號審理中。本案既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則聲請人所稱遭凍結帳戶之款項於全案未釐清前,究否為犯罪所得、得沒收之物或為應發被害人之物或與本案有何關連,均尚待本院調查及合議庭之確認,始得予以判定,自難於審結前予以解除凍結。況縱審結後認遭凍結之附表所示帳戶係被告蕭麗珠等人違反銀行法所吸收之資金且應發還被害人,然該被凍結帳戶內之被害人究有多少人,尚屬不明(被害人數有多少並未明確,顯然足以影響分配),自非被告與聲請人單方認可為已足,而須進一步調查有無聲請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張權利。是依上開說明,本案既仍在審理中,且凍結之款項究屬何性質、被害人數多少尚需調查審認,本院認仍有繼續凍結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解除凍結遭凍結之帳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純 卿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銀行名稱      │戶名及帳號            │金額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夠夠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62,422   │
│ 1  │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          │
│    │民權分公司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探極休閒娛樂股份有限公│33,989    │
│ 2  │行股份有限公司│司                    │          │
│    │臺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探極休閒娛樂股份有限公│1,651     │
│ 3  │行股份有限公司│司                    │          │
│    │南屯分公司    │00000000000000        │          │
├──┼───────┼───────────┼─────┤
│    │合作金庫銀行股│夠夠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0,185    │
│ 4  │份有限公司西屯│0000000000000         │          │
│    │分公司        │                      │          │
├──┼───────┼───────────┼─────┤
│    │合作金庫銀行股│探極休閒娛樂股份有限公│4,657     │
│ 5  │份有限公司南屯│司                    │          │
│    │分公司        │0000000000000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夠夠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824     │
│ 6  │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          │
│    │清水分公司    │探極休閒娛樂股份有限公│78,578    │
│    │              │司                    │          │
│    │              │000000000000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探極休閒娛樂股份有限公│4,262,446 │
│ 7  │行股份有限公司│司                    │          │
│    │文心分公司    │000000000000          │          │
├──┼───────┼───────────┼─────┤
│    │臺灣銀行股份有│夠夠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知      │
│ 8  │限公司黎明分公│000000000000          │          │
│    │司            │000000000000          │          │
├──┼───────┼───────────┼─────┤
│    │玉山銀行股份有│探極休閒娛樂股份有限公│1,396     │
│ 9  │限公司南屯分公│司                    │          │
│    │司            │0000000000000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4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凍結帳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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