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5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群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群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高群超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予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高群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判4次)││ │ │ │ │├────────┼──────────┼──────────┼──────────┤│犯罪日期 │100.09.15 │100.01.28 │99.03.25~99.09.29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21621號 │第5544號 │第5544號 ││ │ │ │ │├───┬────┼──────────┼──────────┼──────────┤│最 後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事實審├────┼──────────┼──────────┼──────────┤│ │案號 │101年度沙簡字第90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915、│101年度上易字第915、││ │ │ │916號 │916號 ││ ├────┼──────────┼──────────┼──────────┤│ │判決日期│101.02.20 │101.09.26 │101.09.26 ││ │ │ │ │ │├───┼────┼──────────┼──────────┼──────────┤│確定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判決 ├────┼──────────┼──────────┼──────────┤│ │案號 │101年度沙簡字第90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915、│101年度上易字第915、││ │ │ │916號 │916號 ││ ├────┼──────────┼──────────┼──────────┤│ │判決確定│101.03.19 │101.09.26 │101.09.26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 │第3540號(易科罰金執│第12746號(編號2-3定│第12746號(編號2-3定││ │畢)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尚未執行) │尚未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