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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選上訴字第892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榮龍劉榮服吳幸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選上訴字第892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智葟
選任辯護人
李依蓉律師
被告
劉金生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
被告
林建堂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被告
連光輝
被告
周俊延
被告
高排安
被告
吳榮華
被告
全維義
被告
温建華
上6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選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第3號、第4號、第8號、第9號、第10號、第12號、第13號、第16號、第17號、第18號、第21號、第24號、101年度偵字第2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壹、公訴意旨略以:陳智葟係於民國101年1月14日舉行之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登記第2號候選人高金素梅於立法院國會辦公室之支薪助理,並負責臺中市、苗栗縣等區域輔選工作;林建堂係前臺中縣山地原住民縣議員,現為高金素梅臺中市服務處主任;劉金生係前臺中縣和平鄉代表,現為高金素梅臺中市服務處副主任;溫建華係前臺中市平地原住民市議員;其等4人均負責高金素梅在臺中市各區域之山地原住民選民拉票助選工作。全維義係臺中市大肚區大山教會長老、周俊延係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已久未運作,下稱原住民合作社)理事長;連光輝、高排安、吳榮華均係臺中市各原住民各族群、社團重要人士。緣高金素梅因上(7)屆立法委員選舉,在臺中市和平區得票過低,為求順利連任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於100年6月間,即商請並獲得林建堂同意為其助選,林建堂並於同年7月起,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居所,成立高金素梅服務處作為輔選處所,並與陳智葟聯繫助選事宜,高金素梅並支付林建堂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之辦公費用。嗣林建堂除商請劉金生負責臺中市和平區及其他區域之山地原住民選民助選工作外,並徵得溫建華同意在大臺中市區域為高金素梅助選。詎陳智葟、林建堂、劉金生、溫建華與全維義、周俊延、連光輝、高排安、吳榮華等人為求高金素梅順利連任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竟基於行求、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予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之犯意聯絡,自100年11月上旬起,以金錢、免費招待餐會等方式,向臺中市社團幹部、山地原住民選民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其等相關犯罪情事分述如下:

㈠臺中市大肚區舉辦免費招待選民餐會部分:於100年11月初,林建堂為爭取散居臺中市大肚區之山地原住民選民投票支持高金素梅順利連任當選第8屆立法委員,即與劉金生、溫建華、全維義謀議、商定假借全維義50歲生日之慶祝名義,於100年11月17日19時許,在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70巷底,舉辦免費餐會,招待山地原住民選民到場參加,請求其等投票支持高金素梅連任當選。林建堂原預計由全維義舉辦至少15桌,惟囿於全維義之原住民人脈關係有限,即由林建堂洽請劉金生、溫建華透過其等之人脈關係,邀請山地原住民選民參加該場免費餐會,並於當日到場招呼受邀選民。另林建堂為求增強免費餐會替高金素梅拉票效果,乃連繫陳智葟,明確告知陳智葟將舉辦免費餐會招待山地原住民選民,為高金素梅拉票,並希望陳智葟支付該場餐會費用及安排不知情之高金素梅親臨現瑒向選民拉票,均獲陳智葟應允。嗣於100年11月17日19時許,林建堂、全維義即在上揭地點,舉辦免費餐會招待山地原住民選民,當日席開10桌,每桌菜錢3000元,並備有高粱酒、啤酒、茶飲等酒品價值共約500元,現場有具投票權之曾美代、王玉華、王良香、松智光、全玉燕、全光明、田雪清、田長貴、田寶雲、全鶯娥、全維信、全吉祥等約100名山地原住民選民到場接受免費招待。另林建堂、劉金生、溫建華、陳智葟亦到達現場招呼選民,席間,林建堂、劉金生、溫建華等人,並分別站立前方公開致詞,請求現場接受免費招待之山地原住民選民能在本次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支持高金素梅順利當選連任等語。至高金素梅原計畫到現場拜票,惟因臨時有事未到達現場。該餐會迄晚間21時許結束,林建堂將餐費、部分飲料費計3萬3600元交給外燴業者,並負責支付高粱酒費用4000元及搭棚費用6000元,合計花費4萬3600元。平均由前開每位接受招待餐飲之有選舉權之山地原住民分得不正利益436元。而陳智葟原應允林建堂支付該場免費餐會招待選民之全部費用,迄今,仍未交予林建堂。

㈡交付現金賄款2000元部分:林建堂、劉金生、陳智葟續為求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順利連任當選,復基於交付賄賂予山地原住民之有投票權人之犯意聯絡,由劉金生於100年11月17日22時許,邀集大里、太平、霧峰等區原住民各族重要人士,赴連光輝位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住處見面會商期間,劉金生並當場拿出一疊現金,從中支付在場之周俊延、連光輝、吳榮華、高排安、「楊仁傑」(另由員警調查)及未具山地原住民身分之葛煥等6人(劉金生當時不知葛煥係平地原住民,葛煥收受賄賂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每人現金各2000元,並表示高金素梅目前處境相當危急,希望與會人士能夠摒除族群歧見,共同投票支持高金素梅順利連任,並獲周俊延、連光輝、吳榮華、高排安等人應允。事後,劉金生向林建堂請款1萬2000元,林建堂先以每月辦公費墊付,再向陳智葟請款,惟至今日,陳智葟仍未交付該筆費用予林建堂。

㈢臺中市大里區舉辦免費餐會招待選民部分:於100年11月中旬,林建堂、劉金生、陳智葟、周俊延、連光輝、吳榮華、高排安等人為爭取散居臺中市大里、太平、霧峰等區山地原住民選民投票支持高金素梅順利連任當選第8屆立法委員,再基於行求不正利益予山地原住民等投票權人之犯意聯絡,由林建堂、劉金生多次與周俊延、連光輝、吳榮華、高排安等人商議,考量直接邀集原住民選民參加免費餐會易遭司法單位以賄選查辦,決議假借周俊延擔任理事長之「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以舉辦歲末聯歡及11月份慶生餐會等名義,於100年11月23日19時,在「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免費餐會,招待約200名山地原住民選民,屆時再以受合作社邀請名義,由林建堂或不知情之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向原住民選民拜票,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連任當選。預計當日餐會席開20桌、每桌菜錢3000元、酒品飲料約500元,連同場地費用5000元,合計預算7萬元,由林建堂、劉金生先行支付,再向陳智葟請款。其等另決議,當日餐會由周俊延、連光輝、吳榮華、高排安等人共同籌辦,其中周俊延擔任餐會主要召集人,負責製作邀請函,連光輝、吳榮華擔任餐會聯絡人,並載明在邀請函中;發送邀請函邀集山地原住民選民分工方面,由吳榮華負責邀約阿美族、布農族等族山地原住民選民;連光輝負責邀約排灣族山地原住民選民並租借場地、周俊延負責邀約魯凱族山地原住民選民,且邀請之山地原住民均不限於該合作社社員。林建堂、劉金生則負責聯繫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及陳智葟到場拉票事宜。迨於100年11月23日19時,周俊延等人依上述計畫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免費餐會,由林建堂、劉金生委託不知情之外燴業者綽號「阿枝」之詹淑枝負責辦桌,現場席開20桌,有具投票權之王秀美、宋娟蘭、葛志豪、蘇明輝、陳志偉、胡欽尉、呂美玲、戴卋華、林菊香、石清和、石清吉、石廖秀金、白慧萍、黃福生、周天財、曹建偉、胡美玉、戴依柔、陳明輝、古梅花、黃雪玲、施劉海山、胡美雲、賴桂花、幸偉龍等約200名山地原住民選民到場接受免費招待。而林建堂、劉金生、周俊延、連光輝、吳榮華、高排安等人全程均在場招呼選民。席間林建堂、劉金生更上台公開致詞拜票,請求接受免費招待之選民全力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當選連任第8屆立法委員。嗣於當日19時30分許,高金素梅由陳智葟陪同到達現場,先上台致詞請求選民投票支持其當選,再由周俊延、連光輝、劉金生、林建堂等人陪同逐桌向選民敬酒拜票,前後停留約1小時,於20時40分許離去。隔約數日,外燴業者詹淑枝向林建堂、劉金生催討帳款,林建堂、劉金生即與詹淑枝相約在臺中市東勢區東坑路上之「大牛牛肉店」見面核帳,計有外燴20桌、每桌3000元,連同每桌啤酒4瓶、保力達加米酒2組、價約400元,核算結果全部費用6萬8000元,由林建堂、劉金生將該筆款項支付詹淑枝收執。是此場餐會平均由前開每位接受招待餐飲之有選舉權之山地原住民分得不正利益約340元(尚未計入租借場地費用5000元)。至該筆費用,陳智葟本亦應允林建堂欲支付,惟迄今,陳智葟亦未交付該筆費用予林建堂。

㈣臺中市南區羅娜餐館免費招待選民部分:林建堂、劉金生、溫建華、陳智葟等人為爭取散居原臺中市區山地原住民選民投票支持高金素梅順利連任當選第8屆立法委員,仍基於行求不正利益予山地原住民投票權人之犯意聯絡,於100年12月間,林建堂、劉金生與溫建華謀議,由其等支付資金透過溫建華在臺中市各地區舉辦免費餐會招待山地原住民選民,以替高金素梅拉票。溫建華遂計畫於100年12月12日18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羅娜小吃店」,以「聖誕節餐會」名義舉辦免費餐會,招待3、40名山地原住民選民,並洽請不知情之「羅娜小吃店」負責人伍美真協助邀請山地原住民選民參加餐會接受招待。另溫建華亦聯繫劉金生安排不知情之高金素梅到場拜票,強化現場拉票力度,劉金生乃聯繫陳智葟,安排高金素梅於屆時到場,陳智葟復於12月11日回覆劉金生,高金素梅將親臨餐會現場拜票。嗣於100年12月11日,溫建華邀約劉金生見面,要求先行支付舉辦餐會之經費,劉金生以經費不足為由,約定由溫建華先行墊款,日後再向林建堂請款。嗣於100年12月12日,溫建華依計畫以「聖誕節餐會」名義,在「羅娜小吃店」舉辦免費餐會招待山地原住民選民,餐會於當日18時10分許開始,有具投票權之伍美貴、彭建財、伍美風、司麗芳、全如雲、史美瑤、高鈴霞等約30名山地原住民選民到場接受免費招待,溫建華、劉金生、林建堂等人則陸續到場,並公開致詞,向接受免費招待之山地原住民選民拜票,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當選連任第8屆立法委員。於當日19時10分許,高金素梅亦到達現場,並公開致詞,向在場選民拜票,請求投票支持當選連任。高金素梅停留約50分鐘後,於當日20時10分許離去。而現場尚停留約20位山地原住民選民持續用餐、飲酒唱歌作樂,迄晚間21時30分許,始散場。全場餐會、酒品、飲料等費用合計1萬4000元,當日先由溫建華結帳,支付全部帳款1萬4000元現金予伍美真。計平均由前開每位接受招待餐飲之有選舉權之山地原住民分得不正利益約466元。從而,因認被告陳智葟、林建堂、劉金生、溫建華、全維義等人,就㈠所示之部分,均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賄選罪嫌;被告陳智葟、林建堂、劉金生等人,就㈡所示之部分,均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賄選罪嫌。被告周俊延、連光輝、吳榮華、高排安等人,就㈡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嫌;被告陳智葟、林建堂、劉金生、周俊延、連光輝、吳榮華、高排安等人,就㈢所示之部分,均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賄選罪嫌;被告陳智葟、林建堂、劉金生、溫建華就㈣所示之部分,均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賄選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合先敘明。

參、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參照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

肆、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現已修正為同法第99條第1項)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詳析其要件有三:⑴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⑵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行為;⑶須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所謂行求,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所謂期約,係指行賄者與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利益,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所謂交付,係指行賄者事實上將賄賂或不正利益交付受賄者收受之行為。惟不論何階段之行為態樣,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該當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均應充足前述三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又所謂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倘足認其與要約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時,始足該當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93、4921號判例意旨參照);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申言之,此項「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票」、「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已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中致贈相當價值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品發放之來源、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確與選舉有直接密切之關聯、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等情,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伍、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下列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一)證人即被告林建堂於100年12月30日、101年1月17日之警詢與100年12月30日、101年1月18日偵訊中之自白與證述。

(二)證人即被告劉金生於100年12月30日、101年1月9日、1月13日之警詢、偵訊中之陳述。

(三)證人即被告溫建華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1年12月31日羈押庭訊問時之陳述。

(四)證人即被告周俊延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與101年1月12日警詢時之自白與證述。

(五)證人即被告連光輝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六)證人即被告吳榮華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七)證人即被告高排安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八)證人葛煥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九)證人即被告全維義於101年1月11日之警詢、偵訊中之自白與證述。

(十)證人詹淑枝於101年1月2日之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十一)證人伍美真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十二)證人孫貴妹、周天財、陳志偉、呂美玲、葛志豪、石廖秀金、石清和、黃福生、曹建偉、戴卋華、胡欽尉等人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十三)證人蘇明輝、林菊香、石清吉、胡美玉等人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中陳述。

(十四)證人王秀美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中陳述。

(十五)證人白慧萍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中陳述。

(十六)證人宋娟蘭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中陳述。

(十七)證人戴依柔、陳明輝、古梅花、黃雪玲、施劉海山、胡美雲、賴桂花、幸偉龍等人於101年1月12日之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十八)證人伍美風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十九)證人陽碧娥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二十)證人彭建財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二一)全如雲、司麗芳、史美瑤於100年12月30日之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二二)證人伍美貴於100年12月30日偵訊中之證述。

(二三)證人高鈴霞於101年1月6日警詢、同年1月12日偵訊中之證述。

(二四)全光明、全吉祥、田寶雲、王玉華、曾美代、蔡珍玉、松秋芳、全維信、全鶯娥、全玉燕、松智光、王良香、田雪清、田長貴等人於101年1月11日之警詢、偵訊中之證述。

(二五)100年11月23日「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免費餐會現場蒐證照片8張暨蒐證錄影光碟1片。

(二六)100年11月23日「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免費餐會現場蒐證錄音—立委參選人高金素梅、被告林建堂等人現場拜票請求支持之錄音譯文及錄音光碟1片。

(二七)100年12月12日「羅娜小吃店」免費餐會現場錄影蒐證照片9張暨蒐證錄影光碟1片。

(二八)100年12月30日被告林建堂扣押物品:

㈠高金素梅競選文宣樣品3張。

㈡高金素梅競選DVD光碟樣品1片。

(二九)100年12月30日被告劉金生扣押物品:高金素梅競選文宣樣品1張。

(三十)100年12月30日被告周俊延扣押物品:

㈠慶生晚會資料1本。

㈡活動邀請函1本(100年11月23日餐會邀請函)。

㈢被告周俊延電腦燒錄資料光碟(100 年11月23日晚間聯歡會照片光碟)1 片。

㈣原住民合作社資料1本。

㈤被告周俊延活動照片1張。

㈥慶生晚會簽到簿資料1本。

㈦名片4張。

(三一)101年1月12日被告周俊延扣押筆錄暨繳交犯罪所得賄款2000元。

(三二)100年12月30日被告吳榮華扣押物品:活動邀請函16張(100年11月23日餐會邀請函)。

(三三)100年12月30日葛煥扣押物品:繳交犯罪所得賄款現金2000元。

(三四)100年12月30日被告溫建華扣押物品:

㈠高金素梅競選資料9張。

㈡行事曆2冊。

㈢原住民選民名單1冊。

㈣輔選資料之1、之2、之3,共32張。

(三五)100年12月30日羅娜小吃店伍美真扣押物品:

㈠月記帳1本。

㈡被告林建堂、溫建華名片各1張。

(三六)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光碟1份:

㈠100年12月11日至12日被告林建堂、劉金生、溫建華、陳智葟等舉辦12月12日餐會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

㈡100年12月9日至24日被告陳智葟、林建堂、劉金生、溫建華及高金素梅間重要輔選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

㈢被告林建堂與全維義之通訊監察譯文及錄音。

陸、就上開檢察官起訴㈠、㈢、㈣辦理餐會部分:

一、訊據被告等固均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舉辦餐會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何賄選之犯行,分別辯稱:

㈠被告陳智葟部分:

⒈被告陳智葟於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時,為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負責臺中市、苗栗縣、新竹縣市、桃園縣、新北市、宜蘭縣等區域輔選工作。依據證人蔡淑真、陳金明、陳雅各、黃比德、劉興政等人之證詞:在候選人高金素梅歷次選舉以來,其等均幫其輔選,未有用免費餐會招待選民吃吃喝喝等情事。且證人陳雅各、黃比德、劉興政等人更進一步證稱:被告陳智葟指示其等不要舉辦免費餐會,不要到餐廳跟大家吃吃喝喝等語,而被告林建堂、劉金生亦於原審庭訊時證稱:被告陳智葟說過不辦餐會,不辦免費餐會等語。由此足證,被告陳智葟確實於其負責選舉區域內,明確傳達高金素梅委員不得舉辦免費餐會之指示,絕無可能同意被告林建堂、劉金生舉辦免費餐會及同意支付該免費餐會之費用。

⒉有關100年11月17日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底廣場被告全維義長老之生日餐會部分:被告陳智葟確實不知該餐會係免費餐會,僅係受被告林建堂通知,安排高金素梅委員行程,被告陳智葟亦從未同意支付餐會之費用,被告陳智葟與被告林建堂、劉金生間絕無任何賄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據參與餐會之人即證人曾美代、王玉華、王良香、松智光、全五燕、全光明、田雪清、田長貴、田寶雲、全鶯娥、全維信、全吉祥等人之證詞,可知該餐會之目的係為了慶生,而非助選,與會者不區分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漢人與未成年人均可參加,不以具有投票權者為限,餐會氣氛為一般吃飯、聊天,而非熱烈之選舉氣氛,且參與該餐會並不會改變或加深該等證人投票之決定,亦不認定其所收受餐飲利益係屬賄賂,明顯不具有對價性。再依據原住民習慣,倘慶生、結婚或聚會均會邀請所有認識之人一起參加,依據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893號判例、99年臺上字第584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選上訴字第90號判決意旨,不得率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相繩。

⒊有關100年11月23日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餐會部分:該餐會係由被告劉金生與被告陳智葟聯繫,而非被告林建堂與被告陳智葟聯繫,以安排高金素梅委員當天到場,而被告劉金生並未告知該餐會為免費餐會,亦未要求被告陳智葟支付該餐會之費用,被告陳智葟與被告林建堂、劉金生間絕無任何賄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又被告林建堂於該餐會時雖曾向被告陳智葟炫耀辦得成功,惟亦未提到該餐會經費之事,被告陳智葟縱有曾講述「好好好」等語,係應付被告林建堂邀功之用,從未同意支付該餐會之費用。依據參與餐會之人即證人王秀美、宋娟蘭、蘇明輝、陳志偉、戴卋華、胡欽尉、呂美玲、林菊香、葛志豪、石清吉、石清和、石廖秀金、周天財、白慧萍、曹建偉、胡美玉、戴依柔、黃福生、幸偉龍、陳明輝、古梅花、黃雪玲、施劉海山、胡美雲、賴桂花等人之證詞,可知該餐會之目的係為了慶生及歲末聯歡;與會者不區分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漢人與未成年人均可參加,不以具有投票權者為限,餐會氣氛為一般吃飯、聊天,而非熱烈之選舉氣氛,且參與該餐會並不會改變或加深其等證人投票之決定,亦不認定其所收受餐飲利益係屬賄賂,明顯不具有對價性;況依據原住民習慣,倘慶生、結婚或聚會均會邀請所有認識之人一起參加,依據上開判決意旨,不得率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相繩。

⒋有關100年12月12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羅娜小吃店」餐會部分:被告陳智葟並未參加該餐會,該餐會係被告溫建華舉辦,由被告劉金生以電話聯繫被告陳智葟,安排高金素梅委員之行程,被告林建堂僅係受告知參加,被告劉金生、溫建華均證述:從未告知被告陳智葟該餐會為免費餐會,亦從未提及該餐會經費乙事;又在該餐會舉辦前後,調查局已全程監聽被告劉金生與被告陳智葟之談話,然自監聽紀錄中,從未有任何有關談論該餐會經費乙事之對話紀錄,亦從未有任何被告劉金生告知被告陳智葟該餐會係免費餐會等情事,可證明被告陳智葟確實不知該餐會係免費餐會,亦從未同意支付該餐會之費用。況依據參與餐會之人即證人彭建財、司麗芳、全如雲、史美瑤、高玲霞等人之證詞,可知該羅娜餐會之目的係為了慶祝聖誕節,與會者不區分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漢人與未成年人均可參加,不以具有投票權者為限,且開放入場,任何人都可以參加,餐會氣氛為一般吃飯、聊天及慶祝聖誕節,而非熱烈之選舉氣氛,且參與該耶誕餐會並不會改變或加深其等證人投票之決定,不具有對價性,又依據原住民習慣,倘慶生、結婚或聚會均會邀請所有認識之人一起參加,依據上開判決意旨,不得率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相繩等語。

㈡被告劉金生部分:據參與臺中大肚餐會之民眾於偵查及原審之證詞可知,參與民眾並不知悉該餐費由何人所出、是否係由高金素梅出資亦不知情、至多僅知悉得到場享用免費餐食而已。而到場民眾亦多稱當日聚餐場合係朋友間飲酒聊天、並未限制進場人員需有投票權資格、並未注意是否有人到場說話、拜票,甚亦不清楚致詞之內容。而縱有民意代表致詞,其等亦稱此為社會一般常見場合並不以為意,亦不會因為參加餐會就決定投給高金素梅。基此,民眾既未意識到被告劉金生有以該免費餐食之提供作為買票之故意,又如何形成投票權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對價關係?被告劉金生與選民間亦未達成行賄、收賄之合意。另臺中市大里區餐會部分,該次餐會亦係欲藉由「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舉辦歲末聯歡晚會之場合,除有連絡原住民感情之目的外,並同時將高金素梅之從政理念推薦予選民,然被告劉金生並無賄選之故意,亦非以免費餐食之提供作為選民投票權行使之對價。且據相關證人證詞可知,參加餐會之民眾除有小孩、亦有未具投票權之平地原住民及漢人,倘被告劉金生有意賄選,自當逐一檢驗參加人員是否具有投票權資格為是,並選擇於秘密之場合以遂行賄選之合意。然該餐會係一開放性場地而無秘密性可言,於人員隨時可自由來去之情形下,被告劉金生並無故意逐一比對參與民眾是否均有山地原住民之投票權資格,又如何施以賄選之行為?復參諸前開證人之證述,其等咸認不知該餐會之目的,亦不知費用由何人出資,僅知係一吃飯或係生日聯誼聚餐之場合而已,則又如何與被告劉金生達成收受賄選不正利益之合意?況其等亦稱均不因參與該餐會而影響其投票意願,益證餐會餐食之提供顯然並未構成所謂約使投票權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對價關係。雖部分參與民眾於偵查中有稱高金素梅有拜票行為,並有稱該餐會之目的係要支持高金素梅,惟候選人至群集場合拜票倡議政績本係現今社會常情,而相關選舉人員上台發表演說請求民眾支持亦屬言論自由之範疇,然尚不得僅因少數民眾之主觀認知即推論被告劉金生有向參與民眾行求或約以不正利益之賄選犯意存在。是本案尚不得僅憑部分民眾之主觀意見,即率論被告劉金生涉有賄選罪行。而臺中市南區羅娜餐館餐會部分:該餐會係由被告溫建華以聖誕節名義於羅娜小吃店舉辦,提供之餐食亦僅為炒麵、麻油雞等簡單飲食。該餐會除得藉由節慶聚會聯繫原住民朋友感情外,如能同時介紹高金素梅予參與民眾認識外,亦得同時宣揚其政治理念,以增加選民之認同,此乃舉辦餐會之目的。且據相關證人證詞可知,參與者並不均具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資格,亦未辦理簽到手續,而屬一開放性之場合,倘被告劉金生有意賄選,當秘密性舉辦活動並事前篩選與會者資格,豈有任由人員隨意來去之理。而該日提供之餐食如證人等所言係炒麵、燒酒雞、臭豆腐、蝦子及蛋糕等簡單飲食,依現今社會價值並不足以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而高金素梅前具有藝人身分,後轉征政壇成功,故與會者參與該聖誕餐會,除有連絡情感之目的外,實亦有觀看明星之心態,故呼友朋參與之。是依前述,民眾參與餐會主觀上係因聖誕餐會而集聚聯絡情感,並非出於接受不正利益之意思,而客觀上該簡單餐食之提供亦不足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於法尚難認定屬於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對價關係。基此,本案客觀上雖有3場餐會之舉辦,然當日餐會均各有其目的,縱於餐會中有介紹高金素梅政績者,亦僅係推薦其理念而已。且與會者並非均具有山地原住民投票權資格,被告劉金生主觀上實未具賄選之故意,而客觀上該餐食之提供尚不足以影響選民之投票意向,民眾亦多不清楚費用由何人負擔,主觀上自無接受不正利益之心態,並均證稱不會因為該餐會影響投票意向,故難形成賄選之對價或意思合致,是亦難以此認定免費餐食即屬賄選之不正利益等語。

㈢被告林建堂則以:被告林建堂舉辦免費餐會之主要目的是為了答謝被告林建堂之前之選民,並為將來東山再起、重新競選預作準備,而藉由高金素梅立法委員之名聲以拉抬自己聲勢,被告林建堂手段確有爭議之處,但非透過免費餐會以達賄選之目的。再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893號判決、第2773號、100年度臺上字第2413號、第1761號判決意旨所示,原住民聚餐請客乃屬原住民社會之普遍現象,本件難認有違反社會常情之處,且3場免費餐會多為來賓致詞、歌唱表演節目,高金素梅雖在活動中有發言,但並未特別強調在選舉時請投票支持,該3場免費餐會與競選是否有直接關連,已不無疑問。再所謂餐會,幾乎價值不高,其中有具投票權之山地原住民,亦有不具投票權的平地原住民、漢人、幼兒,而有投票權之山地原住民亦證稱不會因此而改變投票意願,明顯欠缺對價關係。倘被告林建堂真有賄選之意,當應針對具有投票權人選民始能影響投票結果,焉有不分年齡、族群而擴及各個層面,顯見被告林建堂所舉辦之餐會確非以賄選為目的。

㈣被告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連光輝部分:被告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連光輝舉辦「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歲末聯歡晚會及11月份慶生餐會,其目的本係想為原住民合作社舉辦活動,另外僅係讓林建堂提升知名度及附帶藉此機會得以順便向民眾介紹高金素梅,使高金素梅有機會向民眾發表其政治理念,並無專以舉辦此餐會作為賄選之情事。另依在場證人證述,其等所認知參與該餐會之目的係原住民合作社聚餐或歲末聯歡或生日餐會,且絕大部分參與餐會之證人均證稱未看見有候選人於餐會過程中有拜票請求支持之活動,由此可證該餐會雖係有請高金素梅到場發表政見,惟其最終之性質仍係屬歲末聯歡及生日餐會之性質,候選人到場僅係有此公眾參與之場合,乃附帶提供候選人可以到場向選民致意,並不得謂被告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連光輝舉辦該餐會係以為高金素梅賄選為目的。另被告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連光輝於餐會所邀請對象雖有山地原地民,但亦有邀請蔡宏哲(合作社成員)、吳瑞慶(合作社成員)、楊進祿(里長)、黃永吉(鄰長)、林品(里民)、楊麗春(里民)、鄭登鳳(里民)、羅秀蓮(里民)、吳其瑞、那曉龍、吳明仁、陳志傑及其他未具備山地原住民身份之社員等人到場聚餐,其等均非山地原住民,足證被告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連光輝並無以舉辦餐會作為賄選之犯意,此外該餐會係一開放性質之餐會,人員並未管制,亦未核對身分,對於未具備投票資格之民眾參加,亦無加以限制或阻止,若舉辦該生日餐會係要進行賄選,理應就參加之民眾為身分管制或是專邀請具有投票權之山地原住民參加,無需邀請平地原住民及漢人參加,由此可見主觀上舉辦該生日餐會並無以該生日餐會作為賄選之情事。本案縱認檢察官所計算出每位山地原住民之選民所接受招待餐飲其不正利益為340元(對此部分金額僅係檢察官猜測而得,並無任何證據可認定該金額係正確無誤),但以該金額實務上來看並不算高,衡諸我國目前之社會水準及人民之法律感情,一般人應不致因接受上述金額之餐飲招待,即將之視為賄選之對價,易言之,該次餐會應尚不足以動搖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且就參與餐會之民眾並未認知該餐會係行求賄選,並動搖投票意向。

㈤被告全維義部分:被告全維義原本即有意舉辦生日餐會,而係被告林建堂希望藉被告全維義之生日餐會可以順便向民眾介紹高金素梅,故於100年11月17日於被告全維義住處辦理生日餐會。因此舉辦餐會之目的仍係為被告全維義慶生,僅附帶藉此機會得以順便向民眾介紹高金素梅,使高金素梅有機會向民眾發表其政治理念,並無專以舉辦此餐會作為賄選之情事。另到場之證人均證述參與該餐會之目的係生日餐會。且該日縱有人於餐會中表達要請託支持高金素梅之意,然此部分於餐會過程中並非主要部分,因此多數證人對此部分均無印象,甚至表示無此事實。再該餐會所邀請對象雖部分人有山地原地民,然此些人本係被告全維義之親友、鄰居,本來即係被告全維義原本預定舉辦之生日餐會所要邀請之對象,另被告全維義亦有邀請教友曾青義其身分即係平地原住民及其他臺中港開車同事亦不具備山地原住民之身分。此外該餐會係一開放性質之餐會,人員並未管制,亦未核對身分,對於未具備投票資格之民眾參加,亦無加以限制或阻止,若舉辦該生日餐會係要進行賄選,理應就參加之民眾為身分管制,或是專邀請具有投票權之山地原住民參加,無需邀請平地原住民及漢人參加,由此可見主觀上舉辦該生日餐會並無以該生日餐會作為賄選之情事。且該餐會並不足以動搖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而認定係屬賄選。本案縱認檢察官所計算出每位山地原住民之選民所接受招待餐飲其不正利益為436元(對此部分金額僅係檢察官猜測而得,並無任何證據可認定該金額係正確無誤),但以該金額實務上來看並不算高,衡諸我國目前之社會水準及人民之法律感情,一般人應不致因接受上述金額之餐飲招待,即將之視為賄選之對價,易言之,該次餐會應尚不足以動搖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再就參與餐會之民眾並無認知此餐會係行求賄選,並動搖投票意向。

㈥被告溫建華部分:

⒈有關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㈠「臺中市大肚區舉辦免費招待選民餐會部分」:被告溫建華乃是當天下午5、6點許,接到被告劉金生之電話邀請被告溫建華前去其所指定之地點參加聚會,該地點即為起訴書所稱之「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70巷底」,被告溫建華係前臺中市平地原住民市議員,擔任民意代表長達9年,基於人情世故以及我國特有的選舉及選民生態,對於婚喪喜慶等活動之邀約若無其他要事在身皆不會拒絕參加,是被告劉金生雖臨時邀請,被告溫建華當下亦答應前往,故從被告溫建華乃是臨時接到被告劉金生電話受邀前往100年11月17日大肚區餐會之情形可知,被告溫建華並未有起訴狀所稱事前與劉金生、全維義謀議而共同策劃此次餐會,被告溫建華亦未透過其人脈關係,邀請山地原住民選民參加該場免費餐會等情事。

⒉有關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㈣「臺中市南區羅娜餐館舉辦免費招待選民部分」:被告溫建華就100年12月12日假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羅娜小吃店」所舉辦之「聖誕節餐會」,該聖誕餐會之舉辦被告溫建華主觀上並無行賄之犯意,亦無欲藉該餐會之舉辦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被告溫建華何以舉辦該次餐會乃是因曾為允諾且經被告劉金生與被告林建堂之主動聯絡及詢問進度,始被動地著手進行於羅娜小吃店之聖誕餐會的籌劃,並非為了輔選高金素梅為目的而辦此餐會。又該場餐會之費用雖由被告溫建華所支付,然該場餐會之舉辦,乃是結合原住民重要節日之聚餐活動,且該聖誕餐會亦為「羅娜小吃店」例行性的聚餐同歡活動,被告溫建華平時亦有贊助「羅娜小吃店」所舉辦之節慶活動之慣行,故被告溫建華就該場聖誕餐會之舉辦及相關費用之支付,並非以支持並拉抬高金素梅參選第8屆立法委員為目的,是以被告溫建華主觀上並不具行賄之犯意。再被告溫建華舉辦之「聖誕節餐會」,綜合社會價值觀念及客觀情事,應認不具有對價性存在,依據證人伍美貴、證人伍美真、證人伍美風、證人陽碧娥之證詞,可證明該場聖誕餐會僅提供一般的炒飯、炒麵、燒酒雞、以及自釀的小米酒等簡單的食物,被告溫建華支付1萬4000元,當日約有40名人員參與該場聖誕餐會,是以到場之人員每人僅獲有350元之利益,若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與價值判斷,顯無法與投票權之行使構成對價性。且該場聖誕餐會之舉辦,共同籌畫舉辦並擔任主要召集人之一之羅娜小吃店老闆娘伍美風因主觀上認知係將該場聚餐活動定位為每年例行性之聖誕聚餐活動,故於邀請人員前來參與該場餐會時,乃以聖誕節之名義為邀請,並未提及高金素梅當日將到場,且受邀與餐人員事前亦僅認知該場餐會係聖誕慶祝活動,現場亦瀰漫慶祝聖誕節之氣氛,而高金素梅雖蒞臨聖誕餐會之現場,但高金素梅僅以一般公眾人物及立委的身分向在場之大眾進行一些家常性問候及祝大家聖誕快樂,並未向現場之人士就高金素梅所參選之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進行具體特定之拜票或輔選活動,故參與該場餐會之人士並不認為該場餐會乃係以拉抬高金素梅參選第8屆立法委員為目的所舉辦之選舉餐會,是可證知,綜認被告溫建華有行賄之犯意,在受賄者之一方,並未認知行賄者對其所期約或交付利益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表示之合致存在,亦即受賄者對於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目的並不認識,是以本案中縱認被告溫建華具有行賄之犯意,但因於行賄者與收賄者雙方不具有對價關係存在,故仍不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至被告溫建華於偵查時,乃自承係自發性認同高金素梅,是以願意於公開之場合向大眾讚許並推薦高金素梅,然此部分乃是應屬被告溫建華本身的言論自由、表意自由,不得依此即認定被告溫建華有以舉辦免費餐會用以輔選高金素梅之行賄主觀犯意,並因此與談話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

二、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陳智葟部分: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之「共犯」,包括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不因刑法第四章章名「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而受影響。而學理上所指之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除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如賄賂罪、賭博罪)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犯意之聯絡,而無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適用外;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不論係任意共犯或必要共犯中之「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均為共同正犯之一種,而有上開第156條第2項規定「共犯」之適用。從而,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除非係對向犯之雙方所為之自白,因已合致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而各自成立犯罪外,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必其中一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14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共犯之自白,性質上仍屬被告之自白,縱先後所述內容一致,或經轉換為證人而具結陳述,仍屬不利己之陳述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自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且共犯縱先經判決確定,並於判決確定後以證人之身分到庭陳述,惟其陳述之內容即使與先前所述內容相符,仍不啻其先所為自白內容之延續,並非因該共犯業經判決確定,即可認其在後之陳述當然具有較強之證明力,而無須藉由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011號判決要旨參照),先予說明。

⒉公訴人認為被告陳智葟就起訴㈠㈢㈣所為,係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乃係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建堂、劉金生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及偵訊中所述為其主要論據。

⒊惟查: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建堂於101年1月17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述內容,業經原審受命法官當庭勘驗,製有101年10月23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審乃係依錄音光碟逐字翻譯,自較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所製作之詢問筆錄更為精確,則其該次所供述之內容,自以原審所製作之勘驗筆錄為準,核先敘明。查共同被告林建堂於該次詢問時陳稱:伊於大里餐會前,有跟陳智葟說是一場免費餐會,陳智葟說委員不喜歡這樣做,伊並說這餐費由總部出,並希望陳智葟能夠替伊等申請該筆經費,陳智葟說請示委員,後來一直沒有下文,就說好好好,要請示委員,但直到100年12月30日本案案發止,陳智葟均未實際交付給伊該筆4萬多元的餐會費用……大里這一場是委員不肯,陳智葟跟伊說委員說不要辦這個花錢的工作,伊已經聯絡下去,騎虎難下,伊跟劉金生說乾脆捏著鼻子,伊就跟陳智葟說已經下去了,沒有辦法,以後你們有辦法就給,沒辦法伊也來支付,但唯一要件就是委員要來,面子要做給伊,當天伊就跟陳智葟說場面那麼漂亮,你自己看著辦,就這樣子,陳智葟就走了,伊也走了等語……事後伊有向陳智葟說明劉金生已經先行交付給周俊延等人合計1萬2000元及場地費5000元等工作費,陳智葟說好好好,但一直沒有下文,伊說有一些工作費,並向陳智葟要求並說明是工作費,但迄100年12月30日本案案發止,仍未支付等語(見原審卷㈡第95頁反面至第96頁反面、第97頁至第98頁、第99頁反面至第100頁);於100年12月30日於偵查中自白稱:大里餐會事實上伊有請示陳智葟,陳智葟說高金素梅委員不同意,伊才跟連光輝、周俊廷說伊出一點小錢辦餐會,要幫高金素梅助選。伊有跟陳智葟說此事,陳智葟應該有轉告高金素梅,但高金素梅說不同意辦餐會,伊就跟陳智葟說用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辦理餐會,不會有賄選問題,伊要自己私下出資,陳智葟就說沒關係,你要處理就給你處理,伊並請陳智葟轉告高金素梅知悉,這一次費用由伊出資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30頁);於101年1月4日偵查中證稱:在還沒有辦大里餐會之前,伊有跟高金素梅的助理陳智葟提議以辦餐會的方式,讓高金素梅委員來跟選民辦政見發表,陳智葟說高金素梅委員從來不花這樣的錢辦餐會,因為會違反選罷法,伊就跟陳智葟說,這是小錢,沒有關係,伊來花,隔了一段時間,陳智葟沒有回應伊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27頁反面);於101年1月18日偵訊中證稱:陳智葟知道伊等為了高金素梅的選舉要幫她拉票,辦了上開3場免費的餐會,伊跟陳智葟提到餐會的錢時,他都說好好,但是之後陳智葟都沒有將錢給伊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80頁反面);嗣於原審101年11月6日上午審理時即改稱:伊沒有告知陳智葟大肚餐會是伊舉辦,擴大部分是伊付費,伊不清楚陳智葟知不知道這是免費餐會,但伊沒有告知陳智葟該次生日餐會是免費餐會,現在回想起來應該也有告知陳智葟,但如果有告知也是事後,因為免費的話,他們不會來。陳智葟在跟伊還沒有積極接觸時,就主動告知委員從以前到現在一直都沒有買票、辦餐會,很早就提示伊活動都不可以辦,所以大里這場餐會,伊電話中跟陳智葟說伊只要來參加生日餐會,席間,伊有出來找陳智葟,是有點邀功的心態,跟陳智葟說「這次餐會辦的怎樣,是不是辦的很漂亮」,伊有點暗示將來伊有心時,你們也要這樣幫忙,但沒有提到錢的事實,講幾句話陳智葟就走了,伊就再回到會場陪高金素梅委員敬酒,敬完酒高金素梅委員就回去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5頁至第148頁)。姑不論林建堂前於調查、偵查中所陳,已與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事前未向被告陳智葟表示是免費餐會等語已有不符,即依證人林建堂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及偵訊中證述其向被告陳智葟提到餐會費用時,被告陳智葟均以「好好好」帶過,即令屬實,然「好好好」之意思甚多,或為答應,或為語助詞,或為虛應故事,而事後被告陳智葟均未有任何反應,如被告陳智葟「好好好」之意真係答應支付被告林建堂先為代墊之餐會費用,則被告陳智葟理應儘速支付被告林建堂相關之餐會費用,以免被告林建堂不滿並對外宣揚而影響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之選情,然被告陳智葟竟相應不理,亦與常情有違,足知其「好好好」應非答應被告林建堂願支付被告林建堂先為支付之餐會費用甚明,是由林建堂上開所陳,至多僅足認定其事前曾向被告陳智葟提及舉辦餐會之事,然尚未能以此認定被告陳智葟已同意其所為或有協力舉辦之舉,即難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建堂之證詞逕認被告陳智葟有指示或共同籌劃本次餐會之行為。

⑵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劉金生於101年1月1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稱:約於100年11月17日前幾天,伊曾經告訴陳智葟,伊等於11月17日將要舉辦一場慶生餐會,替高金素梅拉票,希望陳智葟能夠於當日安排高金素梅到場,直接向選民拉票,陳智葟回報高金素梅當日可以到場拜票,伊與林建堂透過全維義依計畫於11月17日舉辦餐會,陳智葟依約於餐會期間到場等候高金素梅,但高金素梅臨時來電告訴伊,因為原住民委員會預算正在審查,該會主委拜託高金素梅留下來協商就沒辦法來到現場,陳智葟看到現場辦桌坐滿山地原住民,便知道伊等是以免費招待山地原住民餐會方式進行拉票。伊與林建堂曾告知陳智葟,且陳智葟也到場看到招待選民餐會的現場,所以陳智葟知道伊與林建堂是以招待免費餐會方式向選民拉票。高金素梅應該不知道伊與林建堂是以招待免費餐會方式向選民拉票,因為高金素梅到場拜票一段期間後都先行離開。據伊所知,林建堂事後會將免費招待選民餐會的相關花費再向立委高金素梅總部請款,但如何報帳必須問林建堂才清楚。伊、林建堂與陳智葟並沒有正式商談如何處理解決招待選民的餐會經費,伊曾經私下問林建堂,要如何解決經費的問題,林建堂告訴伊沒關係,等以後再說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54頁反面至第255頁);嗣於原審101年11月6日下午審理時即證稱:伊沒告知陳智葟大肚餐會是免費餐會,因伊個人不知該場餐會是免費餐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77頁反面、第178頁反面),準此,依證人劉金生所述,伊亦未曾明確告知被告陳智葟欲舉辦免費餐會之事,更難認已獲被告陳智葟同意而共同辦理,而其所謂「陳智葟看到現場辦桌坐滿山地原住民,便知道伊等是以免費招待山地原住民餐會方式進行拉票」等語,亦顯係主觀臆測之詞,顯難採憑,是亦難以上開共同被告劉金生之詞認被告陳智葟為該次餐會之指示者或共同籌劃人。

⑶又據擔任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及被告陳智葟司機而載送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及被告陳智葟前往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餐會現場之證人利春仁於原審101年11月6日上午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載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及陳智葟前往上開餐會會場後,陳智葟即帶高金素梅進入會場,約3、5分鐘,陳智葟即出來,陳智葟出來後林建堂也出來跟陳智葟說話,林建堂說「這場面很好看」,伊聽到這裡,就去車上玩手機電腦了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4頁至第127頁),核與被告林建堂前揭以證人身份於原審101年11月6日上午審理時證述:大里這場餐會,席間,伊有出來找陳智葟,是有點邀功的心態,跟陳智葟說「這次餐會辦的怎樣,是不是辦的很漂亮」,但沒有提到錢的事實等語相符。而證人即其他地區高金素梅之助選員蔡淑真、陳金明、陳雅各、黃比德、劉興政於原審審理時所證,亦均證稱被告陳智葟在其他地區均指示不辦理免費餐會等語。

⒋此外,依全案卷證,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陳智葟確有指示或籌劃上開餐會之舉,是被告陳智葟辯稱該3次餐會伊僅係接獲通知負責聯繫安排高金素梅出席乙節,尚非無憑。

(二)次查,被告等人均辯稱本案檢察官所指之免費餐會或為慶生、或為歲末聯歡會、或為聖誕晚會,分別有其目的,且參加之對象非僅限於有投票權人,並無賄選之意等語。從而,本案被告等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求之犯意聯絡(即藉由前述之免費「宴飲招待」,使到場與會者「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主觀故意),又所允之「宴飲招待」,在客觀上,可否認為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即投票予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之對價,厥為被告等人被訴罪名能否成立所應審究之關鍵點。茲論述如下:

甲、關於臺中市大肚區餐會部分:

⒈本次餐會緣由及目的:

①被告全維義於101年1月11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100年11月初,伊到臺中市和平區找林建堂一起打獵,聊天時伊談到下週伊要過50歲生日,伊想在伊住處家辦一個簡單的慶生會,邀請伊的家人前來參加,經過一個禮拜後林建堂主動告訴伊,他計畫在臺中市大肚區舉辦選舉拉票活動,希望和伊的慶生會結合,擴大辦理邀請更多原住民朋友參加,伊告訴林建堂伊的預算沒有那麼多,無法邀請太多原住民朋友參加,林建堂說沒關係,邀請越多人越好,錢不是問題,他會想辦法處理,希望餐會可以辦到15桌,邀請100多人原住民朋友參加,但伊考量到個人的人脈沒辦法邀請到100多個原住民朋友,伊告訴林建堂伊最多只能邀請6桌原住民朋友參加,林建堂告訴伊他會自行連絡熟識的原住民朋友前來參加,討論最後決定餐會要辦10桌,林建堂要伊舉辦餐會之目的即為幫立委高金素梅拉票。伊本來計畫在100年11月14日生日當日舉辦餐會,但林建堂告訴伊11月14日他很忙排不出時間前來,要伊延後幾天舉辦餐會,伊便配合林建堂之要求將餐會延到11月17日舉辦。林建堂要伊邀請原住民的朋友參加,並沒有特別要伊邀集山地原住民選民參加餐會。林建堂曾告訴伊擴大邀請10桌之原住民參加餐會,他有熟識的外燴業者,可以辦得豐盛且每桌預算能夠壓低到3000元,他願意負責支付,伊考量到高金素梅順利當選後,日後如果伊的教會或伊個人需要立委高金素梅或林建堂幫忙時,可透過林建堂請託立委高金素梅,因此伊告訴林建堂10桌總共3萬元的餐費由伊本人負擔,林建堂則告訴伊當日辦桌的酒品、飲料等費用全由他支付,他會負責連絡外燴業者辦桌以及場地搭棚桌椅等佈置工作。當日受邀之原住民參加時不用支付任何禮金或費用,實際上即為免費餐會。伊有於100年11月17日在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底舉辦免費餐會,現場共舉辦10桌,參加人數約5、60名原住民朋友,每桌實際花費為3000元,每桌備有1瓶38度金門高梁(價格約380元),綠茶、果汁各1瓶,酒品、飲料每桌費用約500元。伊所舉辦之免費餐會原預定自晚上7時開始,直到7時30分才開始用餐,用餐前伊請長老幸天寶引領餐前禱告,伊致詞感謝大家前來參加伊的慶生會,餐會一直到晚上9時左右結束,現場並未提供歌舞表演節目。林建堂當日約晚上6時許就到達餐會現場,一直到晚上9時多餐會結束時才離開。劉金生、溫建華約於晚上7時30分左右到場,停留約1個小時後離開。高金素梅助理陳智葟約於晚上8時左右到場,停留約半小時就離開。伊記得林建堂有站在餐會前方面向參加的原住民朋友公開致詞,請求大家在本次立委選舉能夠投票支持立委高金素梅;另外劉金生也有站起來致詞,請大家投票支持立委高金素梅,當高金素梅助理陳智葟到場時,劉金生特別向現場人員介紹陳智葟為高金素梅助理,但陳智葟並沒有發言致詞;溫建華僅到場並沒有公開致詞。林建堂致詞時表示高金素梅擔任立委期間,很照顧原住民,包括八八水災的救災工作,還有努力推動原住民自治法案等政績,拜託大家能夠投票支持高金素梅,讓高金素梅繼續為大家服務。伊舉辦餐會前林建堂告訴伊高金素梅可能會到場參加,和現場原住民朋友見面,但100年11月17日餐會當日高金素梅因故無法到場,高金素梅當時有與陳智葟互通電話,並將電話交給伊與高金素梅對談,高金素梅除了祝伊生日快樂之外,並要伊向現場宣達高金素梅有打電話來跟大家問好,簡單交談幾句話後伊便將電話轉交回陳智葟,接完電話後伊因不好意思,所以沒有公開替高金素梅向大家問好。100年11月17日伊舉辦免費餐會含每桌餐費、酒品飲料費、棚架桌椅總共花費詳細金額必須問林建堂才知道,伊只負責10桌每桌3000元合計3萬元之費用,其餘均由林建堂支付,當日餐會結束後外燴業者收拾碗盤時,林建堂叫伊直接將餐費3萬元現金交予外燴業者女性老闆娘,其餘款項是由林建堂再自行與該外燴業者結算等語(見100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5頁至第6頁反面);於同日偵訊中自白稱: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伊在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中富國宅巷內廣場舉辦餐會的目的是要幫高金素梅助選。因為伊跟林建堂有認議,林建堂說要幫高金素梅,帶個活動,以拉抬選情,於是伊就跟林建堂說,剛好伊過生日,那就用伊生日為名義辦餐會,請到場的選民支持高金素梅。伊生日是11月14日,但因為林建堂說他排不出時間,就叫伊延後至11月17日,這場餐會實際上的用意,就是要幫高金素梅拉票,才會用伊生日當辦餐會的名義。上開餐會共辦了10桌。一開始伊只要辦1、2桌而已,之後林建堂就說,看伊是不是可以找一些人辦15桌,伊就說沒有那麼多錢,加上人脈可能沒有辦法找那麼多人,之後伊與林建堂協商之後,就決定辦10桌。伊負責支付3萬元的餐點費用,飲料及酒應該是林建堂他們出的。田長貴沒有幫伊分擔上開餐會的費用,伊有跟田長貴借2萬元,伊有跟田長貴說,不要跟別人說這件事情,因為伊怕伊老婆知道,伊老婆會生氣。上開餐會,只有伊與林建堂計畫聯絡而已,餐會當天,溫建華、劉金生、高金素梅的助理陳智葟有到場,林建堂就介紹他們給伊認識。伊辦上開餐會的目的,是要幫高金素梅拉票,林建堂跟伊說,全力幫高金素梅,如果高金素梅當選了,以後伊有什麼事情,就可以找高金素梅幫忙。開始吃飯前,伊先謝謝大家參加伊的生日餐會,之後換林建堂說,他說這幾年高金素梅很關心伊等原住民,希望大家支持高金素梅,讓她當選。陳智葟當天比較晚到,劉金生就介紹陳智葟是高金素梅的助理,並說大家歡迎他等語(見100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58頁至第61頁);於原審102年1月15日上午審理時證述:100年11月中在大肚遊園路舉辦的餐會是伊的生日餐會,因伊認識林建堂,邀請林建堂過伊的生日,伊說要辦3桌,後來林建堂說他剛好有一個活動就說要擴大舉辦餐會搭配選舉,看大家能否進一步認識高金素梅,是伊的生日剛好配合高金素梅辦活動,伊在吃飯時有感謝大家參加伊的生日餐會並帶大家禱告,之後林建堂當眾祝福伊生日,再間接講到幫助高金素梅,希望大家支持她當選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41頁、第144頁反面至第146頁反面)。

②被告劉金生於101年1月9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至9時許,在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底之舉辦免費餐會林建堂找他的朋友全維義所舉辦的,伊只是11月17日到現場參加該餐會,並到場致詞。該餐會是以全維義長老慶生為名義所舉辦,主要邀請對象為山地原住民,現場大約有10桌左右,人數均坐滿,大約有100人以上,每桌餐費金額為何伊沒有過問,這必須問林建堂或全維義才清楚。伊本人與林建堂、陳智葟均到場參加,餐會席間伊與林建堂均有向現場參加之原住民致辭拜票,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候選人高金素梅則未到場,高金素梅助理陳智葟確實有到場,但是並沒有代表高金素梅向現場參加餐會的原住民拜票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餐會現場伊與林建堂向現場參加之人員表示,立委高金素梅這10年來對伊等原住民非常照顧,其中包含88水災的救災工作、臺灣新竹尖石鄉、五峰鄉捐贈就學就醫巴士3部解決偏遠山區交通問題、為爭取原住民的尊嚴前往日本向日本政府討回伊等原任二戰日本軍的祖靈、另努力推動原住民自治法,高金素梅對於有助益原住民的法案、問政及對原住民的照顧有目共睹,像這麼好的立委伊等原住民應該繼續支持她為伊等服務。高金素梅本來預定當日也要到場向原住民拜票請求支持,因此陳智葟就先來臺中遊園路現場準備隨時接送高金素梅到場,但高金素梅臨時打電話告訴伊或林建堂無法到場,並向壽星全維義致意等語(見100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34頁反面至第235頁反面);於同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1月17日在大肚遊園路所舉辦的餐會是林建堂找全維義所舉辦,該次餐會伊跟林建堂有致詞,高金素梅沒到場,陳智葟有到場沒講話,伊講的話就是88風災及尖石五峰鄉的捐贈及推動原住民自治法等服務,希望選民可以繼續支持。林建堂跟伊講有全維義生日的慶祝,伊隨同林建堂參加,伊就找高碧霞請他一起來參加。這場餐會都是林建堂跟全維義在聯繫的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48頁反面);於101年1月13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與伊皆出身臺中市和平區同鄉,伊認為她是伊和平區家鄉的小妹妹,平常很少往來,但是伊與高金素梅的胞兄高金復新私交很好,平時伊與高金素梅沒有任何金錢借貸或投資關係。一方面是上一屆立委選舉時,伊同樣替高金素梅助選,本屆立委選舉高金復新約於100年7、8月間特別向伊拜託,希望本次的立委選舉伊能夠出來替高金素梅助選,伊便答應高金復新,願意替高金素梅助選。另外約於100年7月間,林建堂在臺中市和平區東關路一段之住所成立高金素梅服務處時,高金素梅特別拜託伊能夠在臺中市和平區的家鄉替她助選拉票,伊基於高金素梅出身於自己的故鄉,且平時在立法院的表現很好,替原住民爭取很多權益,但是過去高金素梅在臺中市和平區自己的故鄉得票偏低,因此伊才會與林建堂一起替高金素梅助選。上一屆立委選舉時林建堂當時擔任臺中縣議員,並沒有替高金素梅助選而是替山地原住民立委林春德助選,但林春德於上屆立委選舉時落選,再加上林建堂自己於99年12月間之臺中市議員選舉未順利當選,林建堂想為高金素梅在自己的故鄉提高得票率,就出來替高金素梅助選拉票,林建堂在臺中市和平區的住所設立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高金素梅服務處後,伊便與林建堂結合一起替高金素梅助選。約於100年9月間,高金素梅之助理陳智葟與伊、林建堂商量結果,請伊與林建堂主要負責輔選區域為臺中市和平區,後來約於10月間伊與林建堂詢問陳智葟,在大臺中都會區的部分是由何人負責輔選,陳智葟表示都會區部分目前沒有主要的輔選樁腳,伊與林建堂就向陳智葟提議由伊等2人擴大到大臺中都市區域的山地原住民輔選工作,陳智葟同意由伊與林建堂負責和平區及過去臺中市及臺中縣都會區的山地原住民拉票工作。伊是於100年7月間,林建堂成立高金素梅服務處時,才在成立的會場上認識陳智葟,據伊所知陳智葟是擔任高金素梅立法院國會辦公室的助理,任職期間伊不清楚。本次立委選舉陳智葟擔任高金素梅的輔選主要幹部,主要負責輔選區域為大臺中地區。伊與林建堂主要的輔選方式為到大臺中各都會地區找熟識的親戚朋友為高金素梅拉票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53頁反面至第254頁);於101年1月13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1月17日在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所舉辦的餐會,主要的目的都是提供免費的餐,請求到場的山地原住民投票給原住民立法委員高金素梅。餐費是林建堂給的。林建堂說大里活動中心的部分,是之前人家有欠他錢,還給他之後,他身上有錢,伊等再一起去付這場餐會的錢,伊與連光輝、周俊延、吳榮華、楊仁傑、高排安、葛煥等人,辦大肚餐會的目的,要請求當天到場的山地原民投票給高金素梅是重點之一,也是合作社要辦聯歡晚會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60頁反面)。

③被告林建堂於101年1月17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伊於100年7月間在伊住所成立高金素梅服務處,決定替高金素梅助選,其後約於100年8、9月間便告訴全維義,希望全維義能夠以身為教會長老的關係及他的親友人脈關係,在大肚區一帶為高金素梅拉票助選,全維義也答應為高金素梅在大肚區一帶拉票助選,其後全維義與伊相互連絡,商談有關拉票事宜。約於100年10月中旬,伊與全維義一起在和平區八仙山林地整地時閒聊,全維義表示快到50歲生日,想要邀請自己的家人來舉辦50歲的生日會,伊便向全維義提議,伊計畫在大肚區為高金素梅舉辦一場選舉拉票活動,希望能夠和全維義的50歲生日會結合,擴大辦理並邀請山地原住民朋友參加活動,全維義答應配合舉辦,但是告訴伊預算沒那麼多,無法邀請那麼多山地原住民參加,伊便向全維義表示邀請越多人越好,最好可以辦到15桌規模的餐會,邀請100多名山地原住民朋友參加,所需的餐會費用由伊負責支付,但是全維義告訴伊,他的人脈有限,無法邀請到100多位山地原住民朋友參加,他只能邀請親朋好友約6桌的山地原住民朋友出席,伊便告訴全維義,伊本人會自行連絡附近的原住民朋友前來參加,最後決定舉辦10桌,邀請共約100名山地原住民來參加該場免費的餐會,目的是為高金素梅來拉票。全維義原本計畫在100年11月14日生日當天舉辦,但因為伊當日另有行程,無法出席,便請全維義延後幾天舉辦生日會,全維義才會延後至100年11月17日舉辦該場餐會。伊與全維義商定舉辦10桌免費餐會招待山地原住民選民,為了替高金素梅拉票,原計畫邀請100名山地原住民選民參加,全維義主要負責邀請其家人及親戚朋友參加,預估約5、6桌。伊也要求溫建華、劉金生協助邀請山地原住民選民來參加免費餐會,伊連絡邀請約20、30名山地原住民前來參加,另溫建華也邀請1、2桌的山地原住民前來參加,劉金生邀請1桌的山地原住民前來參加。伊等主要邀請的對象都是山地原住民選民。餐會係以外燴方式辦桌,每桌菜錢約3000元,每桌酒品飲料約500元,場地搭棚經費為6000元。伊與全維義約定該場餐會所有花費均由伊本人負責支付。100年11月17日伊與全維義舉辦的免費餐會,由伊找綽號「阿枝」之東勢外燴業者詹淑枝負責辦桌,每桌菜錢為3千元,啤酒飲料由外燴業者提供,費用另計;詹淑枝答應替伊辦桌,但是11月17日伊發現現場外燴的人並非詹淑枝,伊問辦桌的人為何不是詹淑枝來,她說詹淑枝係她朋友,因詹淑枝當天另有事情,於是請她們來辦桌,伊想說反正有人來辦桌就好了,伊也沒多問。搭帳棚費用6000元是伊於11月17日餐會結束時直接交給全維義,再轉交給負責搭帳棚的商人。伊與全維義所舉辦之免費餐會於晚上7時開始,用餐前有一位長老引領餐前禱告並唱生日快樂歌,餐會一直到晚上9時左右結束,現場並未提供歌舞表演節目。伊本人當日約於6時許到達餐會現場,一直到晚上9時許餐會結束時才離開。劉金生、溫建華約於晚上7時半左右到場,停留約1個小時後離開。高金素梅助理陳智葟約於晚上8時許左右到場,停留約半小時就離開,高金素梅沒有到場。伊記得伊本人、劉金生及溫建華等3人均有站起來,在餐會前方面向參加的原住民朋友公開致詞,請求大家在本次立委選舉能夠投票支持立委高金素梅當選;當時高金素梅原本預定要到場向原住民選民拜票並請求支持,但卻臨時有事而無法到場,在現場等候高金素梅之助理陳智葟則未進一步致詞,劉金生特別向現場人員介紹陳智葟為高金素梅助理,但陳智葟並沒有發言致詞;溫建華僅到場並沒有公開致詞。伊與劉金生當時致詞的主要內容為高金素梅擔任10年立委期間,為原住民服務的事情,均錄製成光碟的內容,供給大家觀看,瞭解高金素梅到底做了什麼,其中有介紹高金素梅很照顧原住民,尤其88水災時,直接用大陸的救濟金,以社團方式直接救濟受災的原住民,同時捐贈新竹尖石鄉、五峰鄉等地區老人及學童的交通巴士,解決偏遠地區交通問題,另外也很努力推動原住民自治法案等,希望這麼好的立委能夠繼續為大家服務,拜託大家能夠投票支持高金素梅,讓高金素梅繼續為大家服務。100年11月17日所舉辦之免費餐會結束時,核算當日舉辦10桌餐費,以每桌3000元計算,共3萬元,加計啤酒約3000元、綠茶果汁飲料約600元,共約3萬3600元,係由外燴業者負責籌辦,經伊與外燴業者女性老闆核算後,伊將約3萬3600元現金現交給該名女性外燴老闆,合計另外伊已支付之高粱酒錢4000元及搭帳棚費用6000元。全場花費約4萬3600元,均是由伊本人支付,全維義或其他人並沒有代為支付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65頁反面至第268頁);於101年1月18日偵訊中證稱:在登記之前,伊等是用慶生、協會的方式來聚餐,邀請地方人士來,也有請當地的里長來,還有高金素梅委員到場,讓高金素梅委員對她的政見做一個宣達。上開3場餐會是伊與劉金生共同決定的,再去找全維義、溫建華、連光輝、周俊廷、吳榮華、高排安一同來辦。伊等辦上開3場餐會的目的,主要是要幫高金素梅拉票,讓她能連任立委。其實在第一場100年11月17日的餐會,全維義本來只是要辦1、2桌,請他的家人而已,之後是伊要求他辦15桌,請具有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投票權的選民到場,幫高金素梅拉票。實際上當天辦了10桌。餐會的費用是伊出的,費用含飲料、棚架、菜錢共4萬3600元,錢都是伊出的,全維義沒有出錢,田長貴也沒有出錢。100年11月17日的餐會,伊之前也有跟溫建華談論一起辦,是伊去請溫建華過來,這場餐會是伊跟全維義辦的,溫建華及劉金生是在場請到場的選民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當天是伊、溫建華、劉金生在場拜託大家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79頁反面至第280頁);於原審101年11月6日上午審理時具結證稱:全維義在其生日前約10天左右到山上幫伊做志工砍草,告知他的生日與其姪女婿前後差2天,邀請伊去參加他的生日,伊心想這是一個很好的機會,如果能擴大舉辦,借用餐會跟大家一個感情上的交流,答謝過去幾年大家對伊的幫忙,正好也是答應高金素梅幫忙輔選,藉此機會請高金素梅過來,經費本來全維義要辦,但後來伊擴大辦,餐費就由伊負責,原先全維義只要辦2、3桌請他的家族而已,伊說擴大成10桌,多辦8桌,全維義說回去商量看看,隔1、2天就回電了,當天餐會7點才開始,高金素梅沒有來,陳智葟有來,但沒有上台講話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3頁反面至第145頁)。

④則綜上被告全維義、劉金生、林建堂3人所述,就本次餐會由來,乃被告全維義因生日將屆,原計畫舉辦一簡單之生日會,於偶然間為其友人即被告林建堂知悉後,乃欲藉由被告全維義之生日餐會為第8屆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助選、造勢、拉票,並藉機推銷高金素梅,使到場之選舉人聽取高金素梅之政見,遂建議被告全維義擴大舉辦其生日餐會,被告全維義應允之,並配合被告林建堂之出席時間而訂於100年11月17日舉辦,而該餐會費用3萬3600元、高粱酒費4000元均由被告林建堂自費支付,餐會席間高金素梅並未到場,而由高金素梅之國會助理即被告陳智葟到場等情,所供情節大致相符,應屬可採。

⒉參加本次生日餐會之對象及其等認知:

⑴依全案卷證資料顯示,參加本次餐會而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人計有全光明、田吉祥、田寶雲、王玉華、曾美代、松秋芳(起訴書漏載)、全維信、全鶯娥、全玉燕、松智光、王良香、田雪清、田長貴等13名山地原住民,此業據上開證人全光明等分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並有臺中市選舉委員會101年10月1日中市選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選舉人名冊(見原審卷㈡第16頁至第42頁)、南投縣選舉委員會101年11月16日投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選舉人名冊(見原審卷㈢第141頁至第144頁)在卷可憑,而其等分別證述如下:

①證人全光明於101年1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全維義邀請伊於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中富國宅巷內廣場參加全維義及另一個朋友生日餐會。該餐會是生日聚餐。伊不知該餐會是何人舉辦,伊知道是伊堂弟全維義過生日。伊到的時候是晚上8點多,聚餐現場已經快結束了,伊不知道辦一桌金額多少錢。參加對象大多是伊的鄰居。餐會結束前,沒有另外發送生日蛋糕,因伊先行離開。且因伊較慢到場,前面有沒有敬酒伊不知道,伊到了以後沒有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64頁至第66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是全維義通知伊於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去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中富國宅巷內廣場參加餐會。當天伊比較晚到,之後也是提早離開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71頁至第72頁);於原審101年11月20日下午審理時證述:伊有參與上開餐會,但伊沒有準時參加,因伊要上班的關係,聚會要結束了,伊是去吃菜尾的,當天林建堂有到場,餐會過程中發生何事伊不清楚,當天是伊堂弟全維義的生日,是全維義邀請伊的,這場餐會的目的也是伊堂弟全維義的生日,當天餐會沒有人叫伊投票給高金素梅等語(見原審卷㈢第93頁反面至第96頁)。則證人全光明係因其堂弟即被告全維義以生日餐會為由邀請其參加其始參加上開餐會,證人全光明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被告全維義之生日,而證人全光明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亦無人向其拜票請求支持高金素梅。

②證人全吉祥於101年1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全維義及林建堂邀請伊於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中富國宅巷內廣場參加餐會,因為林建堂與全維義跟伊借場地舉辦生日餐會,當日席開約10餘桌,林建堂、全維義要求伊等支持高金素梅,是用口頭要求伊等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74頁至第76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是全維義邀請伊於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中富國宅巷內廣場參加他的生日餐會,伊沒有說餐會是林建堂與全維義一起辦的,伊只是說全維義辦的,林建堂就一起來了。全維義在餐會時向大家說感謝來參加他的生日,接著說,林建堂議員也有來,並有一點暗示說要支持高金素梅,當時高金素梅的助理已經來了,高金素梅的助理,也是說要伊等支持高金素梅,伊不會因為參加了全維義辦的餐會之後,就決定投給高金素梅,伊有自己喜歡的,不會受全維義辦餐會的影響。伊借給全維義場地,一毛錢都沒有拿,只知道全維義要辦生日宴會,其他的林建堂、高金素梅的助理為什麼會來伊都不清楚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83頁至第85頁);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上午審理時具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教友全維義說要過生日,伊借全維義場地,林建堂沒有去找伊,當時有無立委助理來參加,及該助理說什麼話,伊現在已經記不清楚了,全維義慶生時,有跟大家致詞,並說生日快樂,及感謝大家來參加他的生日,並說林建堂議員也有來,並有介紹高金素梅助理給大家認識,伊覺得餐會目的就是全維義的生日,當天人數差不多有100多人,伊不會因為參加該餐會就改變伊要投票的意願,因伊有伊的理想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99頁至第203頁反面)。則證人全吉祥係因被告全維義以生日餐會為由向其借用場地並邀請其參加其始參加上開餐會,證人全吉祥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被告全維義之生日,該餐會舉辦過程中確有人向證人全吉祥拜票請求支持高金素梅。

③證人田寶雲於101年1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受全維義要求在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附近舉辦餐會,但伊記得曾於100年11月17日全維義告訴伊先生全吉祥,伊先生再告訴伊,伊才會去,約於100年11月17日,全維義告訴伊17日要在伊住處前面要跟伊借場地舉辦一場生日餐會,因為是在伊住處前面,所以要伊一定要參加。該餐會在禱告時伊聽到是全維義的生日餐會,該餐會是全維義舉辦的,該場餐會中,伊沒有聽到有人要求要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90頁至第91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全維義是伊教會的長老,伊知道全維義在伊住處廣場舉辦餐會,伊自己去的,因為伊老公叫伊起來,伊沒有出錢,只有場地借他們。伊到那裡都看到伊社區的人,外面的人伊只看到溫建華、林建堂,也有看到其他的人,但伊不認識他們。伊參加全維義辦的餐會之後,不會影響到伊選舉立委的投票意願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99頁至第100頁);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上午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參與上開餐會,是全維義向伊等借場地說要辦50歲大壽,伊參加聚會過程中,有向壽星祝福生日快樂、唱生日快樂歌,伊沒有全程在場,伊身體不舒服在睡覺,伊先生問伊要不要吃,伊吃一吃沒有到結束就離開了,在伊停留過程中,沒有候選人或助理或任何人向伊尋求支持,伊不會因為該餐會就改變想要支持的候選人,伊也不會覺得該餐會是向伊買票,伊在餐會之前,不知高金素梅會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8頁反面至第190頁反面)。則證人田寶雲係因被告全維義以生日餐會為由向其先生全吉祥借用場地並邀請其參加其始參加上開餐會,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被告全維義之生日,而其並未全程參與,餐會過程中無人向其拜票請求支持高金素梅,而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④證人曾美代於101年1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伊於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伊先生王勇龍跟伊說於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中富國宅巷內廣場有餐會,是當天晚上下班快8時許,伊先生到伊上班的地方跟伊講,伊才跟伊先生一起去的。餐會名義是全維信或全維義生日餐會。上開餐會應該是全維信或全維義及全吉祥一起辦的。他們沒有要求伊要支持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伊去的時候太晚了,不知道有致詞,也沒有看到有人逐桌敬酒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11頁至第112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伊和伊先生王勇龍一起去的,餐會的錢應該是過生日的人全維義、全吉祥出的,因為當天是他們過生日。伊不知道全維義辦餐會的目的,是要幫忙那一個立委的候選人,因為伊去時比較晚了,去時也沒有看到。當天有無人上台講話伊沒有注意,因為伊有子女在身旁,伊不會因為參加了全維義等人辦的餐會之後,就決定投給高金素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16頁至第118頁);於原審101年11月20日下午審理時證稱:伊有參加上開餐會,但是後面要結束時才過去的,伊主觀上認為這場餐會是生日餐會,這場餐會也不會改變伊要投給哪一位立法委員,餐會前沒有人告知伊高金素梅會來,伊在偵訊中所述沒有人要求伊要支持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伊不知道有致詞,也沒有看到有人逐桌敬酒等語實在(見原審卷㈢第97頁至第99頁反面)。則證人曾美代係因先生王勇龍以被告全維義生日餐會為由邀請其參加其始參加上開餐會,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被告全維義之生日,餐會費用應是過生日全維義、全吉祥出的,而證人曾美代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亦無人向其拜票請求支持高金素梅,且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⑤證人松秋芳於101年1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全維義是伊先生,伊於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伊先生全維義叫伊去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中富國宅巷內廣場參加餐會,因為是全維義50歲生日,所以全維義叫伊去參加。伊是前一天100年11月16日知道的,全維義告訴伊的。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伊到場參加餐會名義是全維義生日,全維義生日是11月14日,好像是因為那幾天剛好全維義的工作需出遠車,時間上沒辦法配合,所以在11月17日舉辦。據伊知道是辦10桌,每桌多少金額去舉辦伊不清楚。伊過去參加時,已經接近離席時間,所以開場的事情伊不知道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33頁至第134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是伊先生全維義邀請伊於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中富國宅巷內廣場參加餐會,是全維義用生日的名義辦的。當天辦10桌。全維義辦餐會的目的,沒有說要幫那一個立委的候選人,當天是全維義50歲生日。全維義突然辦這一次的餐會,伊不會覺得很奇怪,因為全維義說剛好是他50歲的生日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41頁)。則證人松秋芳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配偶即被告全維義生日,而證人松秋芳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亦無人向其拜票請求支持高金素梅之事實。

⑥據證人全維信於101年1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伊弟弟全維義邀請伊於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中富國宅巷內廣場參加他的生日餐會,全維義於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許打電話給伊,當時伊正下班返家途中,在電話中告知伊「你要不要來參加,伊的生日聚餐」,伊在電話中告訴全維義說「等回家洗澡後在前往參加」,伊在電話中有詢問全維義那一天不是你的生日,你的生日不是11月13日嗎?全維義就回伊「你就來參加就好了,不用問那麼多」,所以洗完澡之後伊就邀伊太太田雪清一同前往。一去到現場現場人士已經在唱生日快樂歌了,伊到現場之後,看見林建堂席間站起來說「祝賀伊弟弟生日,也請支持第8屆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全維義席間沒有講這一些話。在餐會結束前,伊在現場有看到盒裝的蛋糕,因為伊跟太太提前離席,所以伊沒領蛋糕,也沒有看見是否有其他人領蛋糕。現場沒有其他人要求,支持其他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伊不會因為受參加該聚會影響,就會投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一票,伊自有主張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45頁至第147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伊弟弟全維義以他的生日名義邀請伊過去,全維義沒有跟伊說餐會目的,只有說是生日聚餐,餐會快結束時,伊有看到林建堂,林建堂先祝全維義生日快樂,之後他說拜託伊等要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當天全維義晚上說,要辦餐會,全維義在下午才突然打電話給伊,說他要辦餐會。伊不會因為參加了全維義辦的餐會之後,就決定投給高金素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53頁至第154頁);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上午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全維義當天下午5、6時打電話通知伊說他今天生日要來聚餐,伊就說好,伊在警詢中所述:在電話中有詢問全維義那一天不是你的生日,你的生日不是11月13日嗎?全維義就回伊「你就來參加就好了,不用問那麼多」,所以洗完澡之後伊就邀伊太太田雪清一同前往等語實在。伊沒有聽說全維義當天辦餐會要幫哪一位候選人助選,伊在警偵訊所言是照事實說,但伊不記得有說林建堂有說要支持高金素梅之類的話,在伊認知餐會目的就是參與生日,會場當中,有唱生日歌、餐前禱告等慶祝生日的儀式、切蛋糕,伊中途吃飽就離席,伊不會因為參與餐會就決定支持或改變支持哪一位候選人,伊也不會覺得這場餐會是一種買票行為。伊原來是聽說壽星是田長貴、全吉祥、全維義,但後來是幫全維義過生日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94頁反面至第198頁反面),證人全維信於警偵訊中證稱:林建堂席間站起來說「祝賀伊弟弟生日,也請支持第8屆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等語,後於原審審理時改稱:伊不記得有說林建堂有說要支持高金素梅之類的話等語,然被告林建堂於被告全維義生日餐會時確有談及「拜託大家能夠投票支持高金素梅,讓高金素梅繼續為大家服務」等語,此為被告林建堂所是承(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67頁反面、第280頁反面),準此,證人全維信於警偵訊所述應較接近事實而較屬可信。則證人全維信係因被告全維義以舉辦生日餐會為由邀請其參加其始參加上開餐會,證人全維信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被告全維義之生日,而證人全維信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被告林建堂曾向其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但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⑦證人全鶯娥於101年1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被堂弟全維義邀請去參加100年11月17日在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中富宅社區參加餐會。伊聽說中富國宅社區裡有請客,伊就去參加該場餐會。伊去參加餐會,聽說是順便幫全吉祥過生日。差不多8至10桌,餐會伊不知道何人舉辦。伊在唱完生日歌之後離開餐會。伊有看到林建堂到場,但是沒有看到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或其助理到場。該場免費餐會過程中沒有高金素梅及其助理陳智葟或其他山地、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到場,請求投票支持。餐會過程中全維義有致詞為過生日的人祝福禱告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56頁至第158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伊姪女松家琪跟伊說,全維義在社區內請客,全維義叫伊姪女來跟伊說。當天伊有看到林建堂,林建堂也有過來敬酒,有拜託伊等要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伊想說這不是全維義辦的,可能是人家交代給他的,他從來沒有在社區內辦過。伊不會因為參加了全維義辦的餐會之後,就決定投給高金素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61頁至第162頁);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上午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參加該餐會,該餐會是全維義的生日餐會,是伊姪女叫伊過去的,當天真的沒有人說一定要選高金素梅,伊在偵查中陳述有人說要選高金素梅,可能是伊緊張,伊當天有全程參與,當天有唱生日快樂歌,伊不會因為該場餐會就改變伊的投票意願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91頁至第194頁),證人全鶯娥於偵訊中證述:當天林建堂有過來敬酒,有拜託伊等要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等語,嗣於原審審理時則改稱:當天真的沒有人說一定要選高金素梅,伊在偵查中陳述有人說要選高金素梅,可能是伊緊張云云,然被告林建堂於被告全維義生日餐會時確有談及「拜託大家能夠投票支持高金素梅,讓高金素梅繼續為大家服務」等語,業如前述,是以,證人全鶯娥於原審審理時所述應係距離事發經過較遠記憶不清之證詞,應以其偵訊所述較為接近事實而屬可信。則證人全鶯娥係因被告全維義以舉辦生日餐會為由邀請其參加其始參加上開餐會,證人全鶯娥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被告全維義之生日,而證人全鶯娥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被告林建堂曾向其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但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⑧證人全玉燕於101年1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記得曾於100年11月17日伊弟弟全維義托人叫伊過去參加他的生日餐會。該場免費餐會是伊弟弟全維義生日餐會,舉辦地點為遊園路一段進入中富國宅的巷道走到底,便看到搭設鐵皮屋前的廣場,該場餐會是伊弟弟全維義慶生餐會。伊因要趕回照顧檳榔攤生意,所以伊大概吃了4道菜之後就叫伊兒子松智光載伊回檳榔攤了。伊沒注意到林建堂、劉金生是否有到場,但是伊沒有看到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或其助理到場。該場免費餐會過程中候選人高金素梅或其他原住民立委候選人均未到場請求投票支持。該場餐會剛開始時,有1名牧師或是長老站在餐會會場中間引領禱告,禱告結束後,並沒有致詞便開始上菜,另該場免費餐會中,舉辦人、林建堂、劉金生、及其他人員均沒有在餐會現場公開致詞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64頁至第166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有一個小朋友過來跟伊說,伊弟弟全維義在上開地點有辦一個餐會,全維義是請那個小朋友來跟伊說,因為伊不會騎機車,伊就叫伊兒子松智光騎機車載伊過去。伊沒有吃完就先離開了。全維義之前有說過,他要辦個生日餐會,伊就跟他說,不要這麼早辦,那一天突然叫伊過去,伊就覺得怪怪,之後伊就過去了。伊不會因為參加了全維義辦的餐會之後,就決定投給高金素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71頁至第172頁);於原審101年11月20日下午審理時證述:當日伊有參加該餐會,但伊晚到早離開,當天有唱生日快樂歌,伊主觀上認知該場餐會的目的是生日餐會,伊也不會因為這場生日餐會而選擇而支持那位立法委員,是伊弟弟全維義叫伊孩子跟伊說要過生日,因為伊是最大的姐姐,所以伊要過去,全維義事先沒有跟伊說高金素梅會過來,在伊用餐過程中也沒有人告知參加餐會要將選票投給高金素梅等語(見原審卷㈢第89頁反面至第92頁反面)。則證人全玉燕係因其弟即被告全維義以舉辦生日餐會為由邀請其參加其始參加上開餐會,證人全玉燕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被告全維義之生日,而證人全玉燕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無人向其拜票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且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⑨證人松智光於101年1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證稱:伊有第8屆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是由伊母親全玉燕帶同伊前往參與伊舅舅全維義舉辦的生日餐會。該場餐會林建堂、劉金生及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其助理陳智葟沒有到場。該場免費餐會過程中,高金素梅及其助理陳智葟或其他山地、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也沒有請求投票支持。只有伊舅舅全維義有致詞唱生日快樂歌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74頁至第176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伊媽媽跟伊說舅舅全維義生日有辦餐會,伊就跟媽媽過去了。伊跟媽媽是當天晚上7時許過去,8時許就離開了。當天全維義有來跟伊等敬酒,全維義有帶一名男子來跟伊等敬酒,那個男子就拜託伊等投給高金素梅,該名男子經指認就是照片編號4號之人(按指林建堂)。伊不會因為參加了全維義辦的餐會之後,就決定投給高金素梅,伊只是去吃個飯而已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79頁至第180頁);於原審101年11月20日下午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係從母親全玉燕處得知該餐會,伊並與母親全玉燕一起前往,當天餐會過程就是辦桌、唱生日歌、牧師進行餐前禱告,該餐會中無人向伊拉票,也無人為候選人致詞,但伊記得有人來敬酒,另有人說要支持某候選人,但伊不會因該餐會而改變伊對立法委員投票的決定,就伊所知該餐會目的就是生日餐會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3頁至第116頁)。則證人松智光係與母親全玉燕一同前去參加舅舅全維義之生日餐會,證人松智光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被告全維義之生日,而證人松智光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有人曾向其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但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⑩證人王良香於101年1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證稱:伊有第8屆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那天是全維義說他生日,要在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附近舉辦餐會。該餐會是免費參加,可以另外邀請山地原住民前來參加該場免費餐會,伊是隔天才聽鄰居王玉華說餐會是高金素梅請客的。該場免費餐會過程中有人過來握手請求投票支持,但是伊不知道他是誰。因為伊比較晚到,沒看到有人致詞或引領餐前禱告。有人來握手而已,不知他是誰(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82頁至第183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伊下班經過上開地點,就看到很多友人在那裡,伊就走進去,剛好看到長老全維義在那裡,全維義就跟伊說,餐會是免費的,伊可以參加,也可以找其他的山地原住民參加。第二天,伊才聽鄰居王玉華說餐會是高金素梅辦的,當天有人拜託伊等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伊不會因為參加了全維義辦的餐會之後,就決定投票給金素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87頁至第188頁);於原審101年11月20日下午審理時證稱:伊剛下班,看到那邊熱鬧,剛好看到全維義說他生日,伊就過去參加,沒有人邀請伊過去,伊約晚上8、9時參加,去時已經快結束了,伊不知現場有無人拜票,伊參與的過程中無人向伊致詞或請託拜票,只是有人來握手而已,但握手時沒有說什麼話,就伊所知該場餐會目的是全維義生日,王玉華有向伊說該餐會是高金素梅請的(見原審卷㈢第107頁至第111頁);證人王良香雖於警偵訊中證述:當天有人拜託伊等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云云,惟其嗣於本院審理中改證述:只是有人來握手而已,但握手時沒有說什麼話等語,前後雖有不同,然就證人王良香係因恰巧經過前揭餐會現場,經被告全維義以舉辦生日餐會為由邀請其參加其始參加上開餐會,證人王良香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被告全維義之生日,餐會中確曾有人向其致意,而證人王良香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之事實,所述前後相符,應屬實在。

⑪證人田雪清於101年1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證稱:伊有第8屆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小叔全維義邀請伊還有伊先生全維信一同參加餐會,伊只有聽到他們說到選舉及支持高金素梅等語。因為伊小叔全維義、田長貴、全吉祥等人要慶祝過生日,所以舉辦餐會。餐會地點在全吉祥家前廣場。是免費參加。當天伊約晚間7時左右前往參加餐會。該餐會是伊小叔全維義及田長貴、全吉祥等人生日餐會。伊知道是全維義及田長貴、全吉祥等人舉辦的。因為伊和伊老公全維信先離開現場,所以不知道有沒有蛋糕。吃到中場時有聽到別人介紹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助理到場,但伊不認識。該場免費餐會過程中候選人高金素梅或其他原住民立委候選人均未到場請求投票支持,只有高金素梅助理在致詞時,有請求支持高金素梅。林建堂有上臺致詞說:祝福全維義、田長貴、全吉祥等人生日快樂及請求支持立法委員高金素梅。林建堂有逐桌敬酒請求支持立法委員高金素梅。內容大約是請支持對於原住民有幫助的立法委員高金素梅等語。餐會前有人在會場中間引領餐前禱告,沒有牧師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90頁至第193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伊小叔全維義請伊過去的,他說他100年11月生日,就請伊等過去,伊就跟伊先生全維信過去。林建堂有引見一個高金素梅的助理。全維義帶著林建堂逐桌敬酒時,林建堂有拜託伊等支持高金素梅。當時全維義是跟伊說他要辦個生日餐會慶生,剛好又是民國100年,伊不會覺得很奇怪。伊不會因為參加了全維義辦的餐會之後,就決定投給高金素梅。餐會前2天,全維義才告訴伊等要辦餐會,伊覺得餐會跟選舉沒有什麼關係,伊才去吃飯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98頁至第199頁);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上午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伊小叔全維義告知伊先生全維信.伊先生告知伊後,伊與全維信一起去參加,伊等是準時入席,該餐會是由全維義舉辦,林建堂有引見一個高金素梅的助理,全維義帶著林建堂逐桌敬酒時,林建堂有拜託伊等支持高金素梅,該餐會伊提前離開,但也快結束了,該餐會舉辦性質就是邀請大家一起吃飯,因為全維義生日,伊事前不知有政治人物會來,伊不會覺得這場餐會是在買伊的票,也不會因為參加這場餐會就決定投票給高金素梅,餐會過程中有唱生日快樂歌,祝福壽星,伊在餐會中沒有聽到、看到高金素梅助理有致詞,也沒看到林建堂帶陳智葟去敬酒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77頁至第181頁反面)。則證人田雪清係因被告全維義以舉辦生日餐會為由邀請其參加其始參加上開餐會,證人田雪清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被告全維義之生日,而證人田雪清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被告林建堂曾向其拜票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且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⑫證人田長貴於101年1月11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全維義邀請伊去參加生日餐會。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伊到場參加餐會名義是伊與全維義共同舉辦生日餐會宴請大家,餐會由全維義舉辦共開10桌每桌金額3000元,不含酒水錢。伊出2萬元,當日宴會時親自給全維義由他點收,其餘費用都是全維義負責籌措。伊做50歲大壽生日,伊用無線電請線上有認識及其不認識原住民共同參加餐會,家人老婆小孩上班上課沒空來。林建堂有說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201頁至第203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因為伊的生日是11月19號,所以舉辦該餐會,伊只叫全吉祥及岳母全玉燕,當天席開10桌,主人是全維義,這第一次辦,50歲就要辦得風風光光,伊出2萬元。現場伊只有聽到「伊等原住民加加油這樣,為伊等原住民打拼」,餐會有人說,要支持高金素梅,伊有聽到,但不知道誰講的。林建堂沒有站起來對大家說支持高金素梅,他只有說為原住民加油打氣,全維義當場有說他的姪女婿50大壽過生目。伊不會因為參加了餐會之後,就決定投給高金素梅,伊對政治不參與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208頁至第210頁);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上午審理時結證稱:該餐會是過伊的生日,伊生日是11月19日,是伊跟舅舅全維義說要過生日,實際上是伊跟舅舅全維義一起過生日,因為伊是開車的,所以當天伊有用無線電叫朋友來吃東西、過生日,這次餐會伊拿2萬元給舅舅全維義,但後來舅舅全維義有把2萬元還給伊,伊在偵查中所述實在,但伊現在不記得林建堂有無跟在場之人說要支持高金素梅等語,不過伊現場有聽到有人說要支持高金素梅的話,伊不會覺得參加這次餐會,他們是向伊買票,會場當中,全維義有祝伊生日快樂。就伊認知,這場餐會的目的是生日,伊不會因為這場餐會而改變伊要支持哪一位候選人,伊在籌備生日時,不知高金素梅會來,伊在召集朋友時,也沒有跟他們提到高金素梅要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2頁至第187頁反面)。證人田長貴於警詢中證述:林建堂有說支持高金素梅等語,於偵訊中則改稱:林建堂沒有站起來對大家說支持高金素梅,他只有說為原住民加油打氣云云,於原審審理時復改稱:伊現在不記得林建堂有無跟在場之人說要支持高金素梅等語,然被告林建堂於被告全維義生日餐會時確有談及「拜託大家能夠投票支持高金素梅,讓高金素梅繼續為大家服務」等語,已如前述,職是,證人田長貴於警詢中所述應較接近事實而較屬可信。則證人田長貴係因被告全維義以舉辦生日餐會為由邀請其參加,而其生日亦相隔數日,始參加上開餐會,證人田長貴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被告全維義及伊自己之生日,該餐會舉辦過程中被告林建堂曾向其拜票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但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⑬另證人王玉華於101年1月11日固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偵查隊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許,係長老全維義打電話邀請伊於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中富國宅巷內廣場參加餐會。參加餐會名義就是教會聚會。該餐會是長老全維義所辦的。伊到時是晚上9時許,聚餐現場的桌椅已經收拾完了,所以伊不知道辦一桌金額多少錢。在請客前,長老全維義在電話中提及,本次餐會全部費用是由候選人高金素梅請客的。長老全維義有跟伊及全吉祥夫妻說要支持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候選人高金素梅的助理來敬酒的時候,有說要支持候選人高金素梅,但是伊不知道那個助理的名字。另外林建堂有來跟伊敬酒,並且要求伊支持候選人高金素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03頁至第105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1月17日晚土7時,是全維義邀請伊於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一段70巷中富國宅巷內廣場參加餐會,當天下午全維義打電話約伊叫伊晚上去上開地點吃飯,電話中,全維義沒有說是什麼餐會,到現場之後,全維義跟伊說,要支持高金素梅,投票給高金素梅。全維義辦餐會的目的,是要幫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當天除了全維義拜託伊支持高金素梅外,還有林建堂跟伊說,拜託讓高金素梅當選,投她一票。100年11月17日全維義電話中有說,餐會是高金素梅請客的。伊不會因為參加了全維義辦的餐會之後,就決定投給高金素梅,餐會當天高金素梅助理就是林建堂有到場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0號偵查卷宗第108頁至第109頁);於原審101年11月20日下午審理時具結證述:當日伊有參與全維義的生日餐會,伊不會因為該場餐會就改變伊要投票支持何人,全維義沒有說辦餐會是為了支持高金素梅,伊事前不知高金素梅會來,誰邀伊到會場伊忘記了,伊去時太晚了,沒有看到現場有人在敬酒、拜票、人都已經走了,現場沒有人請伊投票給高金素梅,林建堂、全維義也沒有拜託伊要投票給高金素梅,伊到現場時已散會了,伊隔天也沒有再跟任何人提到有關餐會的事實,也沒有跟王良香提到餐會是高金素梅請客,是全維義的太太跟伊通電話,全維義沒有跟伊通過電話,伊不知筆錄伊為何會說是高金素梅請客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00頁反面至第106頁);則按:①證人王玉華於警偵訊本稱係被告全維義電話邀請伊前去參與該餐會,被告全維義電話中並說餐會是高金素梅請客的云云,嗣於原審審理時又改稱:係被告全維義太太與伊通電話云云,前後互核,就係何人與其通電話一節,其供述已有所歧異;②被告全維義堅決否認曾與證人王玉華通電話並告知係高金素梅請客,而核諸上開其餘受邀參加餐會之證人所述,並無一人提及被告全維義於邀約渠等參與餐會時曾提及係高金素梅請客乙節,而依證人王玉華所證,其與被告全維義僅為教會長老與教友之關係,而其餘證人則諸多為被告全維義之親人,相較於證人王玉華,渠等與被告全維義之關係更為密切,則何以被告全維義獨異於眾人僅告知證人王玉華上開訊息?此顯有異於常情;③況依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均無從認定高金素梅確有支出本次餐會之費用,且依被告林建堂、全維義所陳,事前係林建堂建議全維義擴大辦理餐會,並告知費用由林建堂負擔,並配合林建堂之時間辦理餐會,有如前述,則證人王玉華前揭證稱被告全維義有於電話中告知餐會是高金素梅請客的云云,是否屬實,顯非無疑,尚非毫無瑕疵可採,亦無其他事證足以佐證其上開所證屬實,即難因此採為對被告等不利之認定。惟依其所述,仍足認證人王玉華確有參加上開餐會,然其係於餐會快結束時始到場,並未全程參加,且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⑭準此,綜合上開各該證人所證,可知上開有投票權之證人參加該次餐會時,主觀之認知多係慶祝生日餐會,而證人全光明、松秋芳、全維信、全鶯娥、全玉燕、松智光、田雪清、田長貴分別係被告全維義之堂兄、配偶、哥哥、堂姐、姐姐、外甥、嫂嫂、姪女婿,證人全吉祥、田寶雲、王玉華、王良香則均係被告全維義之友人,則渠等受邀參加全維義之生日餐會,要與常情無違;再者,該次餐會進行中,並有進行餐前禱告、唱生日快樂歌、由被告全維義發表感謝詞等慶祝生日之儀式,就此客觀情形觀察,亦未超逾渠等受邀慶祝被告全維義生日之目的。

⒊檢察官就此部分上訴補充理由略以:依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建堂、全維義之證述內容可知,1.被告全維義雖早有舉辦餐會慶生之意願,然其原先僅係欲依循往例,簡單宴請自家親友,而後經被告林建堂遊說始擴大規模、結合選舉拉票活動,宴請與其並不相識之山地原住民及其他人等,並由被告林建堂出資,另為配合被告林建堂之行程,甚且特意延後舉辦,則被告全維義舉辦本次餐會,是否確以慶生為真正目的,已有可議.2.參以被告林建堂、劉金生、溫建華等於餐會進行中均有向來賓致詞以尋求投票支持關係人高金素梅,又被告即高金素梅助理陳智皇於上開被告等致詞時亦到場陪同等情,衡以常理,若本次餐會僅係為被告全維義慶生,而邀請關係人高金素梅到場,又如被告林建堂、全維義2人所述,是「平凡百姓希望有大人物到場祝賀」之期盼,則關係人高金素梅因故無法出席時,被告等人豈有仍接連致詞宣揚關係人高金素梅之政績並尋求拜票支持之理?3.被告全維義既事先知情並同意被告林建堂結合高金素梅拉票活動而擴大舉辦生日餐會,並有林建堂出資,被告全維義就本次行求賄賂罪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明云云。

⒋本院就此次餐會有無「對價關係」之認定:

①查該次餐會設宴10桌,與會人員以每桌10人計算,則到場之賓客計約100人,然依檢察官所舉證,僅全光明、田吉祥、田寶雲、王玉華、曾美代、松秋芳、全維信、全鶯娥、全玉燕、松智光、王良香、田雪清、田長貴等13名山地原住民,具備101年1月14日舉行之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資格,具有投票權資格選民佔與會人員之比例,僅約一成有餘,明顯偏低,且如上述,上開13人本即係被告全維義之親屬或友人,尚難認渠等僅係因具投票權身分即刻意邀約;再參以依前揭證人等所述,可知參加人員來去自如,並無任何管制,並有證人於餐會時或忙於聯誼用餐、或遲到、早退,根本未及聽聞支持侯選人高金素梅之言論,如是以觀,舉辦該餐會之人,著重點顯然在於希望眾人聚集以匯集人氣、並塑造熱絡之氣氛,至參加人是否為具投票權者,本非所問;且依本次餐會之實際進行情形以觀,亦均無強調、灌輸或流露參加人之所以得享用餐食,乃係支持侯選人高金素梅之對價,即有投票權人是否因參加餐會即得以支持高金素梅,顯非渠等在乎且加以控管之重點所在,是主辦餐會之被告全維義、林建堂、劉金生等人固有利用免費慶生餐會招徠人潮,並藉機推銷高金素梅之理念、拉抬其選情,衡情仍屬於渠等言論自由之表達範籌,並無拘束他人之意,尚難以此即認渠等主辦者主觀上即係欲以上開餐會達到行求賄選之目的。

②又就本次餐會之客觀情狀觀之,該餐會目的確有慶祝被告全維義生日之意,對外亦係以慶生餐會名義為之,雖同時寓有為候選人高金素梅造勢、拉票之意,然如上述,前揭參加本次餐會之具有選舉權之各該證人,本係受邀參加被告全維義之慶生餐會,乃基於慶祝、聯誼之目的而前往,且現場復有眾多不具投票權者參加,並有慶生之儀式,亦無何證人指稱現場有侯選人高金素梅之競選海報、旗幟之佈置,則就參加者之角度觀之,尚難逕行連結認該餐會純係為競選而為,是被告等人,固有利用被告金維義之慶生會擴大辦理,然觀諸本案情形,渠等並非將原舉辦慶生之目的完全置之不顧,僅全然彰顯另一競選拉票之作用,與「掛羊頭賣狗肉」、主辦者與參加者彼此均心照不宣之情形,尚屬有別;又衡諸現今之選舉實務,於選舉期間,各該侯選人或其支持者,把握機會穿梭在各式婚喪喜慶會場現身致意,已屬司空見貫,不足為奇之事,是邀宴之主人於其作東之宴席上允讓侯選人或支持者到場為拜票之言行,乃其個人自由,就受邀人之角度,恐僅認知侯選人係利用私交或機會拜票,合於舉選期間之常態,況本次餐會侯選人高金素梅並未到場,僅其助理陳智葟到場,且陳稱係於20時20分左右到場,21時左右即離去,前後僅停留約半小時等語(見101年選偵1字卷第289頁)。則綜合上開本次餐會之邀約過程、參加人員、餐會過程、外在佈置、形式等,衡情尚無從因此即令在場與會之具投票權人,產生渠等本次所用餐食,即係須投票予某侯選人之相當連結,此所以前揭證人等均稱渠等不會因為參加該次餐會即影響其投票等語,其理應係在此,依前揭說明,實難認主辦本次餐會之被告全維義等人有藉提出免費餐食、約使參加餐會之具投票權者為一定投票行使之行賄、受賄對價關係存在。

乙、關於臺中市大里區免費餐會部分:

⒈本次餐會緣由及目的:

①被告劉金生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理事長周俊延擬於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辦理原住民合作社歲末聯歡暨11月份慶生餐會,周俊延於100年11月中旬打電話給伊,請伊幫忙處理活動,隔日,伊便至合作社社員連光輝家中,討論舉辦聯歡活動事宜,當日除了伊、周俊延及連光輝等人在場外,尚有高排安、吳榮華及葛煥在現場,經伊等討論決定,由伊支付當日辦桌費用,且伊認識外燴師傅「阿枝」,由伊聯絡「阿枝」活動當日到場辦外燴,伊原向「阿枝」預計1桌3000元,共計10桌,惟伊於活動前得知參加人員踴躍,所以增加至15桌,由伊與林建堂聯絡高金素梅及陳智葟到場,以為高金素梅造勢,周俊延及連光輝則負責聯絡合作社社員前來參加聯歡活動。活動當日到場原住民社員有100餘人,高金素梅、陳智葟、林建堂、周俊延、連光輝及伊都有到場,高金素梅、陳智葟2人是在餐會中途到場,高金素梅上臺向在場人員恭賀,並致詞表示請在場人員投票支持她參選本屆立委,繼續為選民服務,高金素梅及陳智葟2人離開後,伊與林建堂也隨後離開餐會現場。活動後2、3天,因「阿枝」要返回東勢區東坑路上其阿姨開設的小吃店,伊便約「阿枝」到該小吃店碰面,並當場交付前述活動辦桌費用4萬5000元現金給「阿枝」……伊有主動出資請周俊延,藉原住民合作社歲末聯歡暨11月份慶生餐會之名義,宴請合作社原住民,並請高金素梅到場,為高金素梅造勢,並要求該些原住民投票支持高金素梅連任下屆立委;伊確有為協助高金素梅順利連任下屆立委,藉周俊延等人所屬「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於100年11月23日晚間7時,假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歲末聯歡暨11月份慶生餐會,當日席開15桌,招待約100餘名具山地原住民身分選民,伊與高金素梅均到場逐桌敬酒,要求選民於本屆立委選舉投票支持,且當日外燴費用4萬5000元係由伊支付,外燴師傅「阿枝」亦是伊聯繫的。前述外燴費用4萬5000元,係伊請太太陳秀中至銀行提領現金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2頁反面至第3頁、第3頁反面、第4頁);於同日偵訊中具結證稱: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建民合作中心舉辦餐會之目的就是社員的聯歡晚會,當時理事長周俊延要求伊等來參加他們的歲末聯歡餐會,伊向周俊延說請他們發一個邀請函給高金素梅的國會辦公室,請高金素梅來參加,目的也是慶祝,一方面也是推銷高金委員自己,當天本來開15桌,後來有加桌,參加的大部份是山地原住民,當天餐會的錢都是由伊支付,計4萬5000元。由伊負責連絡外燴,1桌3000元,師傅是「阿枝」。餐會的費用是伊向太太拿的,因伊與周俊延是好朋友,周俊延請伊幫忙一下,至於參加餐會的目的也是要幫高金委員選舉,大家也是心知肚明的,就是正好有聯歡晚會,伊也是想幫高金委員露個臉。當天餐會約到100多個人,伊、連光輝、周俊延、林建堂都有到場,高金委員、陳智葟是中途到場的,有切蛋糕、里長報告、高金委員上臺致詞請大家多幫忙,並至台下與一些民眾握手,約至1個小時後才離開。餐會後2-3天伊至阿枝的阿姨店內,當場給他現金4萬5000元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15頁至第16頁);於101年1月9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該100年11月23日以原住民合作社名義舉辦之免費餐會係伊、林建堂與周俊延等人洽談後所舉辦的,目的是要幫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拉票,邀請的對象是山地原住民的選民,主要是透過連光輝、周俊延、吳榮華、高排安等人邀請大里、太平、霧峰一帶的山地原住民,伊與林建堂同意周俊延等人舉辦20桌、每桌3000元的餐會,有關辦桌外燴業者是由伊及林建堂一起找詹淑枝之東勢外燴業者負責,伊當時與詹淑枝商談每桌辦3000元的菜錢,外加每桌啤酒4罐、保力達加米酒2組共約400元,合計每桌約3千400元,全部的花費都是由伊與林建堂負責支付給詹淑枝。11月23日餐會後,約1星期後,詹淑枝打電話給林建堂及伊本人要求結帳,伊便與林建堂、詹淑枝相約在臺中市東勢區東坑路上的大牛牛肉店見面,伊、林建堂與詹淑枝一起算帳,該20桌餐費連同酒品飲料費(不計算桌椅)合計6萬8000元,當時林建堂先把6萬8000元現金交給伊,再由伊直接交給詹淑枝收執。當時林建堂告訴伊,他的朋友蔡長管剛好還了一筆錢給他,林建堂便用該筆資金還款,支付11月23日餐會之餐費,但據伊所知,前述支付的餐會費用,林建堂將會向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總部報帳請款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36頁反面至第237頁);於101年1月13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所舉辦的餐會,主要的目的都是提供免費的餐,請求到場的山地原住民投票給原住民立法委員高金素梅。餐費是林建堂給的,林建堂經費如何來的,伊不知道,當時伊先離席了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60頁反面);於原審101年11月6日下午證稱:當時林建堂手上有不夠1萬元,伊代墊,後來林建堂有還伊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88頁)。

②被告林建堂於100年12月30日於偵查中自白稱:餐會是伊出的錢。伊落選之後,希望高金素梅能當選,可以幫助伊。剛開始是周俊延說要用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辦餐會,伊就附議說錢由伊出,之後就辦了那場餐會。是用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理監事委員大會、慶生名義辨餐會,至於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之前有無運作,伊根本不知道,也不知道該社員有多少人。有跟周俊延、吳榮華、連光輝說要找山地原住民投票資格之人來聚餐,聽聽高金素梅委員的政見。事實上伊有請示陳智葟,陳智葟說高金素梅委員不同意,伊才跟連光輝、周俊延說伊出一點小錢辦餐會,要幫高金素梅助選。伊當時交代連光輝、周俊延說要跟選民講這是伊服務處出的錢,這樣選民來聚餐,聽聽高金素梅政見,選民才會支持高金素梅,但用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辦生日的名義辦理,是要規避選舉罷免法,這場餐會總共7萬元,錢約是在餐會1星期後,伊在臺中市東勢區「阿枝」阿姨小吃部交給辦餐會的老闆娘「阿枝」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29頁至第31頁);於101年1月4日證稱:高金素梅服務處設在伊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住處,大家叫伊主任,劉金生是服務處副主任,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的餐會,是伊提議以臺中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的名義辦的,伊就跟劉金生找了葛煥、高排安、吳榮華、周俊延、楊仁傑、連光輝來聽高金素梅委員的政見,請他們支持高金素梅。伊用上開合作社名義辦餐會的目的是為了拉抬高金素梅的選情,請選民支持她,聽聽高金素梅委員的政見。因為選罷法規定得很嚴格,伊就用上開合作社的名義來辦餐會及慶生,看是否就不會違反選罷法。上開餐會是伊出錢的伊出了7萬元,餐會的錢是伊交給外燴廚師的,就是劉金生給錢的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27頁反面);於101年1月17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稱:100年11月23日透過周俊延等人舉辦免費餐會,全部的花費都是由伊與劉金生一同支付給詹淑枝。100年11月23日透過周俊延等人所舉辦的免費餐會辦完1個禮拜後,詹淑枝一直打電話給伊與劉金生要求儘速結帳,當時剛好伊朋友償還一筆6萬元的借款,伊便與劉金生、詹淑枝等人相約在詹淑枝阿姨在東勢區東坑路上開設的大牛牛肉店見面,伊等3人一起合算20桌的餐費、酒品飲料費合計7萬元,當時劉金生再湊1萬元,連同伊的6萬元,共7萬元就親自交給詹淑枝收執,但詹淑枝再退還2000元給劉金生(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69頁);於101年1月18日偵訊中證稱:在100年11月17日之前,伊跟劉金生就在高排安的家裡就說好了,當天在高排安家的人有伊、劉金生、吳榮華,還有周俊延,同一天晚上,伊、劉金生、吳榮華,還有周俊延就再去連光輝家裡,在連光輝家裡,劉金生與連光輝、周俊延、吳榮華、高排安談要辦一場餐會,伊的意思就是用周俊延的合作社名義辦一場餐會,來為高金素梅委員拉票。當天談好就交給周俊延及連光輝去請選民來,高排安及吳榮華也有去請他們認識的山地原住民過來,伊跟劉金生負責請高金素梅委員過來。100年11月23日餐會的錢,伊出了6萬元,劉金生出了1萬元,伊之前想劉金生有心臟病,劉金生既然有說他出1萬元,伊就順著他的話說。實際上伊出了6萬元,劉金生出了1萬元。當天餐會是伊、劉金生及葛煥,還有高金素梅在場拜託大家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80頁及其反面)。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周俊延確實曾於100年11月23日晚間7時假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餐會,伊與高金素梅也確實有到場參加,但該餐會並非伊指示周俊延舉辦,而是周俊延等人在11月中旬時主動告知伊原住民合作社要舉辦該次餐會,並詢問伊是否能邀請高金素梅與會,事後伊並電話聯絡高金素梅能否與會,高金素梅同意後即在當日從臺北搭乘高鐵赴現場,並由伊陪同敬酒拜票,伊與高金素梅當天敬酒拜票完後就離開現場,伊、高金素梅或其競選團隊均沒有贊助前述餐費之任何費用,該次餐會是由周俊延以及原住民合作社主辦,伊與高金素梅等人都只是受邀對象而已。當天餐會是由東勢一名綽號「阿枝」的外燴業者主辦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23頁反面)。

③被告周俊延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部分供述內容,業經原審受命法官當庭勘驗,製有101年10月11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而原審勘驗係依錄音光碟內容逐字記載,自較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員所製作之訊問筆錄為精確,是其供述之部分內容,自以原審所製作之勘驗筆錄為準,先予說明。查被告周俊延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稱:本次餐會共開20桌,外燴廠商是由劉金生找的,外燴費用、場地租借費用等開銷,都是由劉金生負責支付,至於總共花費若干及其金錢來源為何,伊不清楚,要問劉金生才知道,連光輝另負責向健民里里長商借活動中心,伊記得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伊並沒有要向臺中市政府等單位申請補助,事後伊也沒有檢具相關照片及資料辦理核銷及請款,伊拍照只是留存當作紀念之用。當日餐會只有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此外並沒有其他立委候選人或助選團隊到場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0頁至第65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劉金生給伊等6人2000元後,就討論如何辦餐會之事,伊等不是說要幫高金素梅、支持高金素梅,劉金生說伊等不是要召集人嗎?不然透過餐會的方式來拉人,伊說合作社很久沒有辦活動了,劉金生說合作社可以辦活動幫高金素梅拉票,伊說就用合作社名義辦慶生晚會,伊第一個動機就是廣告合作社,並說要自己出錢,劉金生說他要出錢,並找外燴,伊本來是說伊要出錢辦活動,之後劉金生說他要出錢辦餐會,以原住民合作社之名義來幫高金素梅拉票,並要有慶生,剛好吳榮華爸爸生日,有上去切蛋糕,後來就以吳榮華爸爸生日慶生名義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8頁至第70頁反面);續稱:當天就說由連光輝去找場地、邀請函是伊作的,伊作好之後,就交給連光輝及吳榮華各10幾份,伊有跟他們說,不夠的話可以自己去印,但他們有沒有去印,伊不知道,伊個人發出去約有30份。伊的能力是負責找5桌的人,連光輝及吳榮華負責幾桌,伊不清楚。匯整桌數是由連光輝負責的,吳榮華可能的桌數較多,因為大部分都是他的人。最後吳榮華及連光輝的桌數比較多,伊只有動員約4、5桌。當天參加的人,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會員,外燴是劉金生接洽的,這一次的餐會並沒有要申請補助,伊拍照只是要紀念用的,當天餐會除了高金素梅外,沒有其他的參選人去,林建堂上台說要支持高金素梅,劉金生沒有上台,高金素梅也有上台說要伊等支持她。伊找人去參加餐會時,沒有跟伊找去的人說這是劉金生或高金素梅贊助的餐會,只有說是慶生活動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52頁至第53頁);另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因勞動合作社已停止運作一陣子,伊欲藉此餐會提升合作社之知名度以利日後運作,而於舉辦該次餐會後,合作社確已開始運作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0頁反面、83頁反面、第110頁)。

④被告連光輝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伊曾應好友前臺中縣和平鄉鄉民代表劉金生的請求,協助劉金生舉辦過一場餐會,幫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高金素梅造勢。約於100年11月上、中旬某日晚間,伊的好友劉金生主動來伊家與伊見面,當時同行還有前臺中縣議員林建堂,劉金生邀伊一起到臺中市大里區「老高」高排安的家裡,當時伊有問他目的為何,但劉金生回應伊等到去老高家再講,伊就應允,並搭劉金生的座車前往老高位於大里區的住所。伊與劉金生、林建堂到高排安住家後,當場還有吳榮華(高排安的女婿)在場,劉金生並要伊聯絡住在附近的友人周俊延(綽號:亞洲)一起過來,周俊延到場後,劉金生向伊等表示,這一次立法委員選舉,希望伊等能替山地原住民候選人高金素梅幫忙,多找一些朋友來支持,因為伊與劉金生是認識多年的好朋友,伊基於情誼下答應劉金生。稍晚,劉金生有請伊等赴臺中市大里區十九甲地區的海產店吃飯,於餐敘過程中,伊等決議於100年11月17日星期四晚上7點至7點半間到伊住處討論,幫高金素梅舉辦造勢活動之相關細節。劉金生、高排安、吳榮華及周俊延等人確於100年11月17日晚上7點多依約至伊住處,印象中林建堂當天並未出席,因伊表弟楊仁傑在伊住處家和伊聊天故也在場。當天晚上伊等一起討論要用什麼名義舉辦活動為高金素梅造勢,劉金生當場表示依照高金素梅的行程表,活動必須在100年11月23日晚間7時左右舉行,屆時高金素梅才能配合到場。後來,劉金生與周俊延討論決議以周俊延擔任理事長之「責任有限大里市原住民合作社」的名義來舉辦,伊等就決定以原住民合作社為主辦單位,舉辦該社「100年歲末聯歡暨11月份慶生活動」,邀請外燴業者辦20桌,地點於「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由原住民合作社出具活動邀請函,理事長周俊延掛名、伊本人及吳榮華擔任聯絡人。另伊考量餐會現場氣氛,向劉金生推薦找好友葛煥擔任主持人,劉金生表示同意,伊等就馬上聯絡葛煥來伊住處共同討論活動細節,葛煥到場後也答應參與該活動,伊等約於晚間21時結束討論後,劉金生等人即離去。桌數是由何人提議或決定的,伊已經記不清楚了,外燴廠商及菜色應該是由劉金生聯繫處理,場地部分是伊透過鄰長黃永吉向健民里里長楊進祿接洽租用,租金5000元,是伊向黃永吉借貸直接支付給楊進祿,該活動結束後當天劉金生有將該5000元之場地租金交給伊還給黃永吉。至於外燴的其他費用,伊並未經手,但伊想應該都是劉金生處理的。伊等決定要替高金素梅舉辦造勢餐會後,係各自負責對外招募參加餐會的人員,劉金生及林建堂沒有提供任何選民名單資料,伊與林建堂、高排安、周俊延及吳榮華都是各自找自己的親友,因為事實上伊等也無法區分伊等的親友是否具備山地原住民身分,所以伊等就盡量以電話或口頭邀約認識的人前來參與該活動。據伊所知,葛煥僅是單純的餐會主持人,並沒有邀約其他人參與該餐會,至於楊仁傑是否有對外邀約伊不清楚。另有關分工詳細情形伊並不清楚,因為在伊住處討論的時候,伊常常進進出出準備酒水飯菜,有些討論內容伊並不清楚,但伊知道餐會的事情都是劉金生和周俊延主導的……餐會於100年11月23日晚間7點舉辦,當天席開20桌,但因到場人數超過200多人根本坐不下,餐會過程,林建堂、劉金生、周俊延及里長楊進祿等人有先後上台致詞。高金素梅本人約於晚間8點半左右到場,上台致詞後並逐桌致意,請大家投票支持她當選,但因為伊人在會場外,所以不清楚她講話的詳細內容,餐會大約在10點前結束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60頁反面至第62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劉金生應該是100年11月17日到伊的住處請伊支持高金素梅。在這之前,劉金生先到伊的住處找伊,請伊到高排安的住處,伊問他有什麼事情,他說先到高排安的住處再說。劉金生跟林建堂一起過來找伊,要去高排安住處前,因為周俊延就住在高排安住處附近,所以劉金生請伊打電話給周俊延,請周俊延一起到高排安的住處,伊等到高排安住處後,劉金生就告訴伊等,大家都是好朋友,希望大家可以支持高金素梅,因為高金素梅是劉金生的乾妹妹。當時在高排安的住處有劉金生、林建堂、高排安、吳榮華、周俊延、伊在場,吳榮華是高排安的女婿。因為是朋友關係,如果當面拒絕,會不好意思,當然是說好,同意支持高金素梅,一開始沒有什麼計畫,後來才決定用合作社的名義去辦餐會。100年11月17日晚上8點左右,劉金生、高排安、吳榮華、周俊延和伊,就一起討論要如何支持高金素梅當選,後來劉金生有意願舉辦餐會,但是不知道用什麼名義,因為周俊延本身是擔任責任有限大里市原住民合作社的理事長,所以就以合作社的名義舉辦餐會及慶生活動……有關於舉辦餐會的細節伊不太清楚,因為劉金生是利用合作社的名義,與周俊延一起舉辦的……因為他當初是為了選舉,所以一定是原住民身份,至於是山地原住民或是平地原住民,伊自己本身也不清楚。餐會的目的就是找原住民過來參加。……當時在伊住處討論時,劉金生叫伊負責找場地,伊後來想一想,原本是要找健民里竹子坑的籃球場,可是怕下雨,伊有問先問鄰長黃永吉,他就建議伊向里長楊進錄借活動中心的場地,所以伊就去向里長楊進祿接洽。場地費用5000元,因為伊跟鄰長黃永吉是好朋友,黃永吉跟伊過去找里長,由黃永吉先幫伊墊5000元的場地費。伊等是預定100年11月23日晚上舉辦餐會,舉辦餐會的名義是責任有限大里市原住民合作社以11月份的慶生會名舉辦餐會。吳榮華有製作活動邀請函,邀請原住民來參加。高金素梅上台應該有講請選民支持他。在台上致詞完後,有下台逐桌敬酒,是劉金生跟周俊延陪高金素梅逐桌敬酒。當天舉辦餐會時,劉金生有拿5千元的場地費交給伊,由伊轉交給鄰長黃永吉,因為一開始是黃永吉幫忙墊場地費。劉金生、林建堂在台上致詞時,有請大家支持高金素梅,但是周俊延沒有說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82頁至第86頁)。

⑤被告吳榮華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約在100年11月初,劉金生、林建堂曾到伊位於大里區公教街的住所拜訪,其等到達後,劉金生才以電話通知住在附近的周俊延到伊住處見面,劉金生、林建堂等人到伊住處見面時,主要談及之前林建堂參選臺中市議員時,感謝伊大力助選,另外,劉金生和林建堂也利用機會洽請伊、周俊延和伊岳父高排安等人在本屆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投票支持候選人高金素梅,由於周俊延在高金素梅第1次參選立委時即曾幫忙助選,因此,劉金生和林建堂才會要求周俊延到伊住處見面並請求伊等在本屆立委選舉支持高金素梅,最後,林建堂也有向伊等表明,目前他和劉金生分別擔任高金素梅臺中地區服務處的主任和副主任,希望伊等可在本屆立委選舉全力支持高金素梅。約於100年11月17日前兩天,綽號「連長」之連光輝曾打電話約伊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到連光輝臺中市大里區鳳凰路的住家見面,討論100年11月23日舉辦餐會幫高金素梅助選的事宜,當天伊下班後返家載岳父高排安一同前往,伊到達連光輝住家後,現場已有連光輝、連光輝配偶、葛煥、葛煥女友及周俊延表弟「阿傑」等人在場,其後,周俊延、劉金生及其配偶陸續到場,經劉金生、周俊延和伊等討論決議,由伊和連光輝擔任餐會聯絡人,其中伊負責聯繫阿美族和布農族原住民,連光輝則負責聯絡排灣族原住民;而具「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理事長身分之周俊延,則負責擔任餐會主要召集人兼魯凱族原住民聯絡人,並由周俊延以該社團名義發文至大里區公所及健民里里長,另負責製作邀請函;葛煥則是餐會總主持人;「阿傑」則負責擔任餐會伴奏;伊岳父高排安並未被安排任何任務;劉金生和林建堂則負責聯繫立委高金素梅及其助理到場造勢等事宜,此外,伊等也談及發放餐會邀請函、邀請對象、人數和餐會活動(包括慶生切蛋糕)等細節,因伊岳父高排安患有腦瘤宿疾,伊隔天又需要上班,因此當晚11時左右伊即與岳父高排安先行返家,其後周俊延等人有無討論其他細節,伊並不清楚。100年11月17日晚間,伊等討論結果決定,100年11月23日晚間餐會的邀請對象以原住民合作社社員和山地原住民為主,預計席開20桌,所以邀請人數約200人左右,不過,每桌預算伊不清楚。伊在連光輝住家見面討論時,僅參與到討論到餐會邀請對象和人數、任務分工等事宜,沒有參與討論餐會預算和經費來源等細節,所以不清楚,伊只知道伊必須負責召集約80名山地原住民到場參與,另外需要在餐會現場負責準備酒水和招待工作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90頁反面至第91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因為伊之前有債務問題,有受高金素梅的幫忙,所以此次伊有幫他拉票。100年11月17日有至連光輝住家與周俊延、連光輝、葛煥、高排安、劉金生見面,當天談論11月23日舉辦的原住民歲末年終餐會。有談及要幫高金素梅助選,請原住民朋友過來,請他們支持,該餐會不用付費。此次參加就是回報高金委員的幫助,目的是幫他助選。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健民合作中心舉辦餐會情形,伊是做酒保,負責發酒與飲料,當天周俊延、連光輝、劉金生等人都有到場,高金委員後來有到場致詞,就是請大家支持她,參選並與大家握手致意。當天開了約20桌,約有200人。此次餐會目的是幫高金委員助選這是常理,伊們大家在吃飯,有一候選人來,大家都會知道是幫他助選。11月17日在連光輝住家有討論23日要如何分工,伊最小,就是發酒等工作。周理事長是招待,葛煥是主持人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99頁至第101頁);於原審102年1月15日上午審理時結證述:劉金生有說這次餐會目的是在幫高金素梅助選,這是常理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40頁)。

⑥被告高排安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100年11月上旬期間,當時,劉金生帶周俊延及林建堂到伊住處,係為邀伊及伊女婿吳榮華參加100年11月23日在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的原住民合作社聯誼餐會,並請伊幫忙多找一些山地原住民朋友參加該次聯誼餐會,當時伊有所應允,現場尚有伊女婿吳榮華在場。劉金生帶周俊延及林建堂到伊住處找伊後隔數日,周俊延再到伊住處,拿1疊活動邀請函給伊及伊女婿吳榮華,請伊等幫忙找朋友參加前述聯誼餐會,由於伊白天工作比較忙,無法分送邀請函給伊的山地原住民朋友,因此伊只帶伊太太,於100年11月23日前往在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參加原住民合作社聯誼餐會而已,其他的邀請函伊並未分送……原住民合作社於100年11月23日晚間7時許,在劉金生、林建堂及周俊延的主導及策劃下,假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以舉辦年終餐會暨當月慶生活動名義,邀請原住民朋友及眷屬共約200餘人到場,當日席開約20桌,費用若干伊並不知道,當天活動內容包括切蛋糕、用餐等活動,主持人由葛煥擔任,周俊延上台向與會原住民宣讀合作社活動宗旨後,由林建堂上台致詞,並向與會者替高金素梅拉票尋求支持,伊記得餐會進行到一半,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並上台向選民致意並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停留約1個多鐘頭才離開現場,不久後,伊亦在餐會結束前離開現場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105頁及其反面);同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1月上旬劉金生、林建堂、周俊延等人有到伊住處,他們來的時候,問伊要不要參加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活動,並要伊拉原住民朋友參加該合作社的活動。第二次過沒有幾天就給伊一個函。11月上旬講完之後,於17日晚上有到連光輝住處,有劉金生、周俊延、吳榮華、連光輝、葛煥、阿傑等人到場。去那邊聊天。當場在的人連光輝、劉金生、吳榮華、周俊延、葛煥、阿傑等人都有開口要伊幫忙拉原住民去參加活動,至於林建堂部分,他有去伊住處要伊參加原住民餐會並請伊拉人參加,但他當日有無去連光輝的家伊不記得了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111頁至第112頁)。

⑦據擔任臺中市大里區免費餐會主持人即證人葛煥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稱:原住民合作社於100年11月23日晚間7時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年終餐會暨當月慶生活動,活動前約1個星期,由周俊延、連光輝及吳榮華等3人負責寄發邀請函,邀請原住民合作社社員及家屬共約200餘人到場,活動內容包括切蛋糕儀式及理事長周俊延、前和平鄉鄉民代表劉金生、前臺中縣議員林建堂等人上台致詞,當日席開20桌,每桌菜色3000元,加上寄發邀請卡、場地租借費用等開銷,共計花費約7萬元左右。當天除了理事長周俊延等人上台致詞外,確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助選樁腳劉金生及林建堂均有到場上台致詞,請求投票支持。而高金素梅於餐會進行中亦到場並上台致詞,請求投票支持,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候選人及其競選團隊到場致詞。該等3人上台致詞時表示,希望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並高喊「凍蒜」等語。高金素梅在上台致詞後,便在劉金生與林建堂陪同下,逐桌逐位敬酒、握手,請求與會者投票給她,以求順利當選……劉金生確實有要求周俊延等人以原住民合作社名義舉辦100年歲末聯歡暨11月份慶生活動,邀請山地原住民來參與,並為高金素梅造勢及拉票,而當天確實也有很多山地原住民前來參與,相關經費及外燴廠商均是由劉金生所負責,至於劉金生相關費用來源為何及外燴業者為何人,伊就不清楚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118頁至第119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的外燴聚餐,是劉金生辦的,他從東勢請外燴人員來辦。他請周俊延用合作社的名義,來舉辦這個聚餐,來幫高金素梅造勢。用餐期間,伊先請理事主席周俊延,伊稱他理事長,請他上台致詞。他說今天用合作社的名義,辦這個聚餐。第一個是周俊延致詞,他沒有講要支持誰。當天劉金生、林建堂先到會場,劉金生告訴伊晚一點高金素梅會來。那時要伊等熱烈掌聲請高金素梅致詞。劉金生講完換林建堂,林建堂講完才換高金素梅。高金素梅來了以後,他們3個都有請大家支持這次選舉。伊知道每桌3000元,開了20桌,全權由劉金生負責。聚餐最後的時候,林建堂、劉金生陪著高金素梅有到各桌去敬酒。敬酒時有說拜託支持選舉,並且和與會的人握手,因為伊在前面所以看得很清楚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125頁至第126頁)。

⑧再該場餐會席開20桌,每桌費用3千400元(含酒水),共計6萬8千元,且係由被告劉金生負責出面接洽及支付該場餐會之費用之事實,並據該場餐會外燴業者詹淑枝於101年1月2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述稱:約在100年11月23日前幾天左右,劉金生主動打電話給伊,表示11月23日要在臺中市大里區辦理餐會,要伊跟一位連先生聯絡,於是伊就跟該名連先生聯絡,連先生告知伊餐會地點在臺中市大里區竹仔坑的健民里活動中心,並告訴伊過去的路線,之後劉金生再打電話跟伊確認要20桌,1桌價格為3000元,伊於100年11月23日確實有至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辦理外燴20桌,除桌菜外,劉金生另外交代伊每桌準備啤酒4罐、保力達加米酒2組,價格約400元,所以每桌單價約3千400元,總計約6萬8000元。當天伊在廚房忙得時間比較多,不過就伊所見,參加人員為原住民居多。在餐會後數日,劉金生主動打電話給伊表示要結帳,因伊人在外面,所以就跟他約在東勢區東坑路上的「大牛牛肉店」碰面,劉金生有找林建堂到場一起會帳,前述20桌及水酒費用共約6萬8000元,是劉金生以現金方式交給伊的,經指認劉金生為編號5號之男子,林建堂為編號3號之男子,連先生為編號7號之男子(按指連光輝)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130頁反面至第131頁);於101年1月2日偵訊中結證稱:100年11月23日伊是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的活動中心辦桌,當時是劉金生請伊過去辦桌的,劉金生打電話給伊說,在臺中市大里區有一個連先生要辦一場慶生餐會,要辦20桌,1桌3000元,不含飲料及酒錢,如果含的話,一桌約是3千400元,劉金生要伊跟一位連先生聯絡,之後,伊就跟連先生聯絡,連先生就跟伊說,地點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劉金生是在100年11月23日的前幾天跟伊聯絡的。當天約是晚上7點開桌。實際上20桌全開。1桌是10張椅子,但是實際上每1桌有無坐滿10個人,伊不知道。林建堂沒有跟伊聯伊,都是劉金生跟伊聯絡的,伊再打給劉先生確定桌數,伊跟連先生聯絡,只是確定辦桌的地點而已。桌數及價錢都是劉今生跟伊聯絡。餐會後幾天,劉金生打電話給伊,說他要結帳,當時伊人外面,之後就約在臺中市東勢區東坑路上的『大牛牛肉店』見面,當時有劉金生及林建堂過來,他們2個人開車過來的,是劉金生開車的,之後伊等3個人就共同計算餐會的帳款,由劉金生拿約6萬8000元給伊,錢是含桌椅、食材、飲料及酒錢,平均1桌是3千400元。伊與劉金生、林建堂是坐在一桌,伊跟劉金生算錢,劉金生將錢給伊,林建堂在旁邊跟伊阿姨喝酒。林建堂沒有跟伊算帳,也沒有拿錢給伊,都是劉金生跟伊接洽的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137頁至第138頁)。

⑨另經原審當庭勘驗100年11月23日「臺中市大里區健行里活動中心」免費餐會現場蒐證錄音當庭勘驗光碟1片,其勘驗結果如下:主持人致詞部分:接下來要介紹一位曾經在我們臺中縣,當過我們臺中縣大家長,我相信所有的原住民鄉親最喜歡他,他的服務最熱情,過去幫了多少人困難,而且原住民發生困難的時候他自己先掏腰包先救急,他雖然這一次不幸暫時先承讓對方,但是4年以後他毅然決然還要再來一次!這一位過去曾擔任和平鄉鄉民代表…,我們讓臺中縣前議員林建堂來為我們說幾句話!被告林建堂致詞部分:今天這樣的一個機會跟臺中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的理事長亞洲,周理事長我們的好兄弟好朋友,共同為合作社的業務來打拼!…今天非常感謝周理事長給我這個機會讓我來參加你們勞動合作社歲末聯歡及慶生的日子,看到過去支持我建堂這麼多的好朋友都在我們的會場,建堂參選落敗,我在這邊藉這個機會向我們的鄉親朋友說對不起,是建堂不夠認真!…今天不是來談政治,今天在這個歲末聯歡是要來談我們原住民未來的方向,未來要怎樣打拼!在歲末之前,我們發展協會理事會們,藉著我們理事長以及所有理監事的努力,為我們原住民在這次臺中縣市合併,和我們廣大來自全國所有的鄉親們,來為我們家庭、來為我們的孩子,來為我們親朋好友來打拼!我想今天這個歲末聯歡,是非常非常有意義!在這邊也藉著這個機會透露一點消息,或許有人特別告訴中央級的民意代表,他有可能會蒞臨我們的會場,他知道我們有這樣一個活動,他願意從最遠的地方,從東部的地方坐飛機趕來,他知道我們有這樣一個聚會、這樣一個盛會,他非常關心,要來瞭解,要來聽聽大家的聲音!我就讓時間交給我們最佳主持人!…主持人致詞部分:我還沒有請我們高金素梅立委到前面講話!我們高金素梅立委最近大家可以從電視裡面看到,什麼叫原住民自治法,就是回到過去,…就是用原住民自治法還我們的土地,…,所以我們要有實質的主權,只有高金素梅在立法院,他可以為我們爭取自治權,還我們土地,當我們自己的主人。第二個八八水災,多少原住民因為路不通,多少原住民村莊沒有飯吃,我們高金素梅立委送愛心到偏遠地區,尤其是新竹市、新竹縣、霧峰鄉,我們的小孩子上學交通不方便,還有老人生病不舒服,都是由高金素梅兩台遊覽車接送,他的愛心滿滿!所以所有的鄉親朋友們,這次的選舉不要忘記,把你神聖的一票投給高金素梅、高立委!好不好?…過去我們的高沙義勇隊,沒有人敢提這個問題,這是敏感問題,但是只有高金素梅立委,他到日本靖國把我的先人…,各鄉鎮原住民食衣住行,無論是有車禍的,不管是有困難的,有急難救助的,我們高立委全部做的到,因為他沒有黨籍的包袱,他不是綠色的、也不是藍色的,他只一心一意為原住民服務,他沒有顏色,無黨籍,有顏色的做不了事情!所以在這個地方,希望在元月14日,你們神聖的一票投給我們高金素梅,好不好?…這個時候就給我們高金素梅掌聲鼓勵一下!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致詞部分:謝謝!非常感謝我們主持人,高理事長,還有里長及協會的幹事們,還有來自全省各族鄉親大家平安!我一早去了花蓮秀林鄉,在現場有秀林鄉的請舉手!我剛從秀林鄉坐飛機到臺北,5 點20分到臺北,然後6 點又坐高鐵來這裡!非常感謝周理事長邀請我來與大家見面,很高興今天來這裡看到這麼多都會區的鄉親們,高金素梅要謝謝所有都會區的鄉親!在第一屆要不是都會區鄉親投票給我,高金素梅今天不可能在立法院為大家服務!所以給自己掌聲好不好?我們周理事長的故鄉是霧台,來自臺東的鄉親請舉手,霧台的大概都是魯凱族,我在立法院10年,高金素梅走遍30個山地鄉,700多個村,1000多個部落,我可以很驕傲的說,沒有一個原住民的部落我沒有到過!所以現場只要你說你的故鄉在哪,你可以打聽到高金素梅絕對在那裡建設。都會區的朋友我很難可以照顧到大家,我要拜託里長伯幫忙,因為在都會區的鄉親,是屬於我們縣市政府的管轄,不像山地鄉高金素梅可以透過鄉公所,可以透過代表會來照顧我們鄉親!所以都會區的鄉親你辛苦了,但是我聽說現場有一個里長伯很照顧大家。以後里長伯假如在現場的我們族人要是有什麼需要的時候,你可以跟我們前議員(林建堂)還有我們的劉代表(劉金生)…,這兩位大哥是我在臺中地區的兩位大哥,也是我服務處的兩位大哥,所以以後有什麼事情可以告訴我們林前議員,還有劉代表,代表高金素梅服務好不好?我想今天是生日晚會,高金素梅要祝福我們在場的壽星身體健康、萬事如意、工作順利!屏東獅子鄉的請舉手……(請各鄉鎮民住民人士舉手),所有鄉鎮都有!所以高金素梅希望大家部落裡面還有鄉親住在那裡的話,請幫忙一下,請幫高金素梅做宣傳,希望大家在未來一月十四號以後,能讓高金素梅替大家服務好不好?謝謝!此業經原審勘驗明確,制有勘驗筆錄可憑(見原審卷㈢第269頁至第270頁反面),是主持人、被告林建堂、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均有致詞請求與會人員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一節,堪以認定。

⑩職是,上開被告等就100年11月17日前某日,被告林建堂、劉金生前往被告連光輝住處,邀請被告連光輝前往被告高排安住處,到達時,被告高排安之女婿吳榮華亦在場,被告劉金生並要求被告連光輝電話聯絡被告周俊延前往被告高排安住處,迨被告周俊延到達後,被告劉金生表示希望在場之其餘被告應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經在場之其餘被告應允後,被告劉金生、林建堂、連光輝、高排安、吳榮華、周俊延即共同商量如何聚集人氣、匯集友人支持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並約定於100年11月17日,在被告連光輝住處討論如何為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助選造勢,被告劉金生、高排安、吳榮華及周俊延等人依約到達後,席間,被告劉金生提議以舉辦餐會之方式為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助選造勢,被告周俊延則提議得以其擔任理事長之「責任有限大里市原住民合作社」之名義來舉辦,被告劉金生、高排安、吳榮華、周俊延、連光輝於當日即決議以「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名義,於100年11月23日晚間7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歲末聯歡暨11月份慶生餐會為名,為第8屆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助選、造勢,並藉機推銷高金素梅,被告劉金生、林建堂並在臺上為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拉票尋求支持,而該餐會費用6萬8000元由被告劉金生先行支付予外燴業者詹淑枝,場地費用5000元則由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鄰長黃永吉先為代墊,待餐會結束後,被告劉金生再將該5000元交付被告連光輝轉交黃永吉,嗣由被告林建堂將上開費用6萬8000元加計場地費用5000元共7萬3000元支付予被告劉金生,另被告林建堂復與被告陳智葟聯絡由被告陳智葟聯絡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並由被告林建堂、劉金生陪同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上台,高金素梅亦有上台拉票請求支持,並在台下逐桌敬酒拜票等節,所供互符相符,應屬可採。

⑪而查,被告周俊延陳稱伊舉辦餐會之目的,是為了回復勞動合作社之運作,提高合作社之知名度乙節,核與卷附其製作之活動邀請函係以「責任有限大里市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名義為之,其上載明主旨為:「為本會100年歲末聯觀暨十一份慶生活動敬請各會員踴躍參加。增進情誼」、「參加人員:本會會員及眷屬。」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第39頁反面)尚無不符;又被告周俊延確有邀請該合作社之理監事及會員參加餐會,並於餐會開始時上台介紹勞動合作社且宣揚該合作社之理念等情,亦據在場證人陳志偉、石廖秀金、白慧萍、戴卋華、胡美玉等證述在卷(詳後述),足認被告周俊延同意舉辦該餐會之目的,確有籍辦理歲末聯觀暨慶生活動,以提高合作社知名度之意;由是以觀,本次餐會如上所述,除有藉此為高金素梅助選造勢外,亦確有藉此聯繫勞動合作社社員情誼、宣揚理念之意;又依被告林建堂前揭所述,暨其於餐會中之前開發言內容,其個人並有藉此餐會推銷自己為其日後參選鋪路之意,是該餐會之舉辦,目的並非單一,而係具有上開多重面向。

⒉參加此次餐會之對象及其等認知:依卷證資料所示,參加此次餐會者,其中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人為孫貴妹(起訴書漏載)、周天財、陳志偉、呂美玲、葛志豪、石廖秀金、石清和、黃福生、曹建偉、王秀美、白慧萍、戴卋華、胡欽尉、宋娟蘭、蘇明輝、林菊香、石清吉、胡美玉、戴依柔、陳明輝、古梅花、黃雪玲、施劉海山、胡美雲、賴桂花、幸偉龍等26名山地原住民之事實,業據證人孫貴妹、周天財、陳志偉、呂美玲、葛志豪、石廖秀金、石清和、黃福生、曹建偉、王秀美、白慧萍、戴卋華、胡欽尉、宋娟蘭、蘇明輝、林菊香、石清吉、胡美玉、戴依柔、陳明輝、古梅花、黃雪玲、施劉海山、胡美雲、賴桂花、幸偉龍等共26人,業據渠等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太平分局、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並有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以101年10月1日中市選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選舉人名冊(見原審卷㈡第16頁至第42頁)、屏東縣選舉委員會以101年11月29日屏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選舉人名冊(見原審卷㈢第158頁至第166頁)、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以101年12月4日中市選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選舉人名冊(見原審卷㈢第286頁至第289頁)、臺東縣選舉委員會以101年12月10日東選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選舉人名冊(見原審卷㈢第291頁至第294頁)、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以101年12月14日花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選舉人名冊(見原審卷㈢第301頁至第302頁)及選舉人名冊(見原審卷㈢第305頁)等存卷足憑,其等分別證述如下:

①證人孫貴妹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證稱:伊是山地原住民,具有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權,伊曾於100年11月間,參加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在臺中市大里區某活動中心舉辦之活動,伊會去參加該活動是伊二兒子葛治豪以電話告知伊,表示有該原住民的活動,要伊去參加,所以伊才前往。因伊是在當天晚上9點許才接到伊二兒子電話通知,伊抵達現場時已將近10點,伊在現場有看到桌面擺放鍋、盤裝盛食物,因伊比較晚到,所以僅看到有雞翅、青菜等菜餚,中間並有婦女表演舞蹈活動,伊一直待到當天活動結束後才離去,將近11點左右才離去。高金素梅有到現場參加活動,伊沒有聽到高金素梅拿麥克風向在場民眾拉票,但她與隨來助選人員有逐桌一一向在場的民眾請託拜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頁反面至第2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係伊兒子葛志豪當天晚上10時許打電話給伊,伊去到那邊,他們已經要結束了,餐會以何名義舉辦伊不清楚,伊要進去時,高金素梅剛好走出來,餐會過程中沒有人跟伊拜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6頁)。即證人孫貴妹係因兒子葛志豪以原住民舉辦活動為由邀請其參加其始參加上開餐會,證人孫貴妹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原住民舉辦活動,而證人孫貴妹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無人向其拜票請求投票支持高金素梅。

②證人周天財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亦係原住民合作社之社員,原住民合作社曾於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一個餐會,當時是周俊延打電話告訴伊可以去參加餐會,但沒有告訴伊是什麼名義,伊當晚因為工作關係而遲到,到場時餐會已經開始,高金素梅正在台上講話,但伊沒有注意她講話的內容,只聽到現場與會的原住民高喊「加油」的聲音,不久高金素梅即離開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8頁至第9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是理事長周俊延找伊去的,理事長只是說有原住民的聚會,要伊去參加,伊到場時已經9時許,大部分的人都走了,當時高金素梅在場,在臺上,旁邊有很多人,只聽到臺下的人喊「加油」、「加油」,之後高金素梅就離開了,高金素梅沒有每桌去握手,因為已經快散場了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2頁至第13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上午審理時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協進會主席周俊延理事長邀請伊去的,伊本身是協進會會員,但後來沒有參加原住民合作社,周俊延是電話邀請,伊到時餐會已經快結束了接近晚上9時許,沒待多久就解散了,有看到高金素梅在場,但伊不會因為該場餐會就改變心意去投票或支持某位候選人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3頁反面至第26頁)。即證人周天財係因被告周俊延告知有原住民聚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其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原住民聚會,而其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無人向其拜票請求支持,雖高金素梅曾在台上,但不知高金素梅談話之過程,只聽聞與會之原住民高喊「加油」、「加油」,且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③證人陳志偉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獲邀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假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歲末聯歡暨11月慶生餐會,是伊同事戴卋華邀請伊去的,他說有餐會叫伊去,當時只跟伊說原住民有聚會叫伊去,現場有高金素梅到場拉票,高金素梅於快吃完時才到場,高金素梅有上台致詞要伊等參加餐會人員有山地原住民選票的投票給她、支持她,該次餐會伊認為是要伊等支持及投票給高金素梅之意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7頁至第18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伊有於100年11月23日參加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的聚會,是戴卋華找伊去的,戴卋華只說是原住民聚會,不用繳錢,周俊延有在台上講話,說他成立互助社的事後,高金素梅在餐會後半段有出現,直接到台上說話,說話內容主要是針對她在立委期間做了很多政績,就是要人投她一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22頁至第23頁);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下午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同事戴卋華找伊去說是原住民聚餐,在吃飯後面,伊有看到高金素梅到現場來,高金素梅有上台,講話內容就是伊在偵訊中所言總歸就是要人家投她一票,伊不會因為參加該場餐會,就影響伊投票權的決定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41頁反面至第246頁反面)。即證人陳志偉係因同事戴卋華告知有原住民聚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其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原住民聚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有在台上致詞拜票請求支持,而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④證人呂美玲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伊同事戴卋華邀請伊去的,戴卋華表示要該原住民的活動要伊去參加,所以伊才前往,伊於當晚7時許到場,9時許先行帶小孩離去,高金素梅有到現場參加活動,並上台向在場民眾拉票,另外也有高金素梅的男性助選人員上台向民眾拉票,但其姓名為何伊不清楚,高金素梅及另2名男子都有一一上台致詞,並要求在場選民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是同事戴卋華說有原住民聚會,伊才帶兩個小孩過去,後面有人切蛋糕,但不知壽星是誰,高金素梅是在餐會後半場到場,到場後就上臺講話,說在立委期間做了很多事情,原住民大大小小村落她都走過,並帶大家唱歌,臺上有人說請支持高金素梅,因伊比高金素梅早離開,所以不知高金素梅有無逐桌敬酒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31頁至第32頁);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下午審理時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同事戴卋華邀請伊過去的,並說是原住民聚會,伊在偵訊中所述:高金素梅有到現場參加活動,並上台向在場民眾拉票,另外也有高金素梅的男性助選人員上台向民眾拉票,但其姓名為何伊不清楚,高金素梅及另2名男子都有一一上台致詞,並要求在場選民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等語均屬實在,當天有切蛋糕,唱生日歌,伊不會因為參加該場餐會就決定要投給何人,伊不知該場餐會之目的,只知是吃飯而已,伊吃完飯後,不會覺得他們是在買票,因伊沒去在意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51頁至第255頁反面)。即證人呂美玲係因同事戴卋華告知有原住民聚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其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原住民聚會,其並未全程參與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有在台上致詞拜票請求支持,而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⑤證人葛志豪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當天晚上,伊與太太到大里區健民活動中心附近,找一位同為原住民的男性朋友喝酒,他告訴伊晚上可以參加該慶生餐會,於是伊就開車載太太前往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參加,當晚是流水席餐會,有幾位人士上台講話,印象中有介紹高金素梅請大家支持她,但詳細內容伊不清楚,高金素梅也到場講話並逐桌敬酒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35頁反面至第36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是伊一位綽號「蠻爛的」原住民朋友邀請伊去參加上開餐會,伊純粹去那邊喝酒,他朋友說有很多原住民在那邊,高金素梅有到場尋求參與餐會的人支持,伊不會因為參加此次餐會就加深支持高金素梅的意願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40頁反面);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下午審理時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伊朋友叫伊去的,該友人沒有說參加該餐會是做什麼的,伊跟太太一起去的,伊太太非原住民,伊不會因為參加該場餐會就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伊參加餐會時,有看到高金素梅到場,伊在偵查中所述:印象中當時有介紹高金素梅,請大家支持她,高金素梅有到場尋求參與餐會的人支持等語實在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66頁至第268頁)。即證人葛志豪係因友人告知有聚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有在台上致詞拜票請求支持,而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⑥證人石廖秀金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伊是到達餐會現場看到黑板書寫的內容才知道,是林玉龍及其妻盧美春邀請伊一同前往,臺上有原住民大里區協進會會長葛裕仁(按即葛煥)及周俊延上臺主持告知原住民要辦補助房屋、就學補助等內容,伊有看到高金素梅到場,在臺上與生日壽星唱歌祝賀,伊沒有聽到有無上臺演講,因為伊在帶小孩,但高金素梅有到各桌去敬酒……選舉到了有人要請客,而且當天有看到高金素梅到現場,伊才知道是要替他選舉造勢的餐會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44頁至第45頁、第47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林玉龍及其妻盧美春告訴伊是原住民聚餐,伊才跟著一起去,參加餐會前,不知餐會裡會有立法委員候選人到場,高金素梅到場在臺上向當天的壽星唱生日歌,伊沒聽到高金素梅請大家支持她,伊不會因為參加此次餐會,吃免費的飯,因此更加深了支持高金素梅的意願,調查官問伊是否知道前往餐會用意為何,伊表示選舉到了有人要請客之意係指伊一開始以為是大里協進會舉辦的餐會,期間高金素梅過來,伊才聯想到可能是快接近選舉了,她會過來關心原住民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52頁及其反面);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上午審理時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吳美村或林玉龍夫妻邀請伊去的,該夫妻邀請伊時說該餐會是協進會的聚餐,伊與先生都會參加協進會的聚會,伊到場時約晚上6、7時,在場吃不到一小時,有看到高金素梅到場,高金素梅有跟壽星上台去唱生日快樂歌,敬酒好像只敬前面幾桌,伊那桌沒有敬酒,黑板有寫原住民有補助或有問題可以發表意見,伊看到高金素梅是選舉期間,伊想說大部分選舉都是利用選舉時來與選民聯絡感情、宣傳自己,伊才說高金素梅到現場伊才知道是替她選舉造勢的餐會,現場伊有看到切蛋糕、唱生日快樂歌,伊不會因為參加該餐會就加深支持高金素梅的意願,伊也不會認為這場餐會是要來跟伊買票,或改變投票的意願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7頁反面至第19頁反面)。即證人石廖秀金係因友人告知有原住民聚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其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原住民聚會,其未全程參與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有在台上唱生日快樂歌,但未致詞拜票請求支持,而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⑦證人石清和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伊太太石廖秀金找伊去的,當天下班伊跟伊太太聯絡說她在哪裡,伊太太說她人在大里健民活動中心,說那邊有飯可以吃叫伊過去,於是伊就過去跟伊太太會合,伊約晚上7時許到達,當天是為了選舉的吃飯場合,是為了高金素梅候選人,主持人是原住民協進會前會長葛裕仁,他唱歌及主持叫伊等原住民要團結起來支持高金素梅讓她連任成功,高金素梅有上台唱歌及致詞請大家支持她讓她順利連任當選,該餐會是以原住民合作社歲末聯歡暨當月慶生餐會名義舉辦,實際上是在幫高金素梅助選造勢的一個餐會,當天高金素梅有在場拉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56頁至第58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葛裕仁有說要支持高金素梅,伊差不多待10分鐘,餐會過程中沒人跟伊拜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62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上午審理時具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伊太太石廖秀金通知伊過去的,當時是伊太太的友人找伊等一起過去的,伊太太友人找伊等過去時未告知當天是何聚會,何人舉辦,伊在現場約停留約15分鐘,因伊剛下班很累,在伊停留期間,伊沒有看到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到場,後來伊先離開,伊太太很晚才回來,伊不會因為停留這10幾分就改變伊所支持的候選人,餐會現場有看到高金素梅,高金素梅到現場作何事伊沒有印象,伊當天只是去吃飯和朋友聊天,伊在警偵訊所言均實在,但伊筆錄是說有唱歌,是否選舉伊不知道,只看到高金素梅唱歌,葛裕仁主持,有吃蛋糕,其他的伊沒有印象了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2頁至第15頁反面)。準此,證人石清和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高金素梅有上台唱歌及致詞請大家支持她讓她順利連任當選等語,嗣於偵查中改稱:餐會過程中沒人跟伊拜票等語,再於原審審理時又證述:高金素梅到現場作何事伊沒有印象等語,然餐會當日,高金素梅有上台致詞並稱:請幫忙一下,請幫高金素梅做宣傳,希望大家在未來1月14號以後,能讓高金素梅替大家服務好不好?謝謝!等語,業經原審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可憑(見原審卷㈢第269頁至第270頁反面),是高金素梅確有上台致詞並發言尋求連任支持一節,堪以認定,是故,證人石清和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高金素梅有上台唱歌及致詞請大家支持她讓她順利連任當選等語,因與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深刻,而較為可採,當屬無疑。則證人石清和係因太太石廖秀金告知有聚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其未全程參與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其見高金素梅有在台上致詞拜票請求支持,故主觀認係為高金素梅助選造勢,惟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⑧證人黃福生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一名叫邱阿春的友人以要參加婚宴為名邀請伊前往,伊帶伊太太邱秋英一起前往,邱阿春騙伊說她女兒結婚,親家桌人數不夠叫伊去湊人數不用包禮金,伊沒有懷疑就去參加,伊於當日晚上6時許到場,到場時當月生日有贈送小禮物,高金素梅有到場致詞,拜託立委選舉投票給高金素梅,致詞後高金素梅與林建堂跟現場每桌每人一一握手後才離開,林建堂有到場為高金素梅拉票,經指認邱阿春即邱秀花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66頁至第67頁、第70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是邱阿春女友騙伊說她女兒結婚,親家桌人數不夠叫伊去湊人數,伊才跟太太一起去,一到現場就知道這不是婚禮場合,在場有人說是慶生會,現場有掛寫慶生大會的紅布條,有小音響說當月生日的人可以領獎品,高金素梅在林建堂陪同下,來跟每桌的人握手,但只是作普通問候,但伊認為在拉票,不然政治人物來現場做什麼,在這之前,在吃飯時,高金素梅拿著麥克風對大家說她大小鄉村都去過,並說在立委期間的政績,伊6時到8時離開,當高金素梅在致詞時,站在高金素梅旁邊的人,有說高金素梅要選下屆立委,拜託大家幫忙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76頁至第78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下午審理時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當天是邱秀花說她女兒結婚要湊人數吃親家桌,伊就一人前去,伊去時發現不是婚宴,到最後高金素梅有來並上台,但因伊坐後面,前面比較哄鬧,聽不清楚高金素梅說什麼,伊在調查局所言實在,伊在現場覺得該餐會像生日餐會,因為高金素梅是立委,所以伊主觀上認為高金素梅應該是來拉票的,當天餐會有切蛋糕、唱生日快樂歌等活動,當天也有懸掛紅布條或在黑板寫慶生會的情形,伊不會覺得參加該餐會是民意代表在買伊的票,也不會因為這場餐會就決定要投給高金素梅等語(見原審卷㈣第64頁至第68頁)。即證人黃福生係因友人邱秀英向其陳稱女兒結婚親家桌人數不夠請黃福生配合,證人黃福生始參加上開餐會,證人黃福生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在台上談話並請求大家支持,而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⑨證人曹建偉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伊同事戴卋華邀請伊去的,戴卋華表示有原住民聚會要伊去參加,所以伊才前往,印象中周俊延有在現場致詞並叫伊等要投票支持第8屆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81頁至第82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是同事戴卋華說有原住民聚會,伊到場時,現場有掛布條,寫「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慶生會」,伊才知道那是一個慶生會,伊在場只半小時,就要趕回去加班,在場時沒有看到高金素梅,但有周俊延用麥克風說請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86頁至第87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上午審理時具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當天是同事戴卋華邀請伊過去的,戴卋華說是原住民聚會,伊到現場大概吃半小時,沒有看到立法委員候選人到場,印象中只有健民里里長上台致詞,伊趕著加班,開始沒有多久就離開了,印象中有人在台上用麥克風說請支持高金素梅,現場有一個紅布條上面寫原住民慶生餐會,伊看到的餐會是慶生及歲末聯歡的晚會,伊不會因為參加這場餐會而改變想支持的候選人,伊在調查局沒有寫伊覺得是利用這場餐會來投給高金素梅,伊不會覺得這場餐會是要來買伊的票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6頁反面至第29頁)。則證人曹建偉係因同事戴卋華告知有原住民聚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其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原住民聚會,其並未全程參與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被告周俊延有在台上致詞拜票請求支持高金素梅,而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⑩證人王秀美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伊是原住民合作社會員,是理事長周俊延寄發通知單邀請伊前往參加該餐會,伊先生蔡宏哲未具原住民身份,但是總幹事,所以也出席,當天伊到場時,司儀拿麥克風宣達餐會開始,希望透過聚餐來增加原住民感情,隨後便開始用餐,吃到一半,高金素梅到達現場,理事長周俊延即介紹高金素梅給大家認識,高金素梅並上臺致詞,祝福原住民平安,隨後並由理事長周俊延、前臺中縣議員林建堂陪同逐桌敬酒,到伊這桌敬酒時,高金素梅即舉酒敬酒,祝大家平安,印象中高金素梅停留期間,並沒有特別拜票或拉票情形,因現場有人唱歌,且聲音很大,伊印象中向後看人唱歌,沒有注意到高金素梅或林建堂有無利用機會上台致詞時向伊等拉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90頁及其反面);於同日偵訊中證稱:是原住民合作社理事長通知會員去參加尾牙,因為伊是會員,所以有收到通知,伊到現場時,有看到現場有掛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慶生會或尾牙的布條,現場有切蛋糕,說要順便幫11月份壽星慶生,吃飯過程中,沒有任何拉票活動,但吃到一半時,高金素梅有到場,理事長周俊延有上台介紹高金素梅,高金素梅也有上台帶大家唱歌。高金素梅有說她才從花蓮回來,且說她走過好幾個鄉鎮,原住民的鄉鎮她都熟,在聚餐時伊才聽跟伊一起吃飯的人談到說到高金素梅要競選這屆的立法委員。現場因為太過吵雜所以伊沒有聽到司儀幫高金素梅宣揚政績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95頁至第97頁);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上午審理時具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餐會是合作社的歲末聯歡會,伊是合作社的社員,是周俊延發邀請函給伊的,當天林建堂有來、高金素梅也有來,高金素梅說一些勉勵的話,除此之外,伊沒聽到高金素梅說其他的話,因為當天活動很吵雜,伊到會場之後,會場有布條,布條上有寫原住民歲末聯歡晚會,後面還有慶生、切蛋糕,也有民眾上台唱歌,大家一起同樂的情形,就伊所知,餐會目的就是單純原住民聚餐,歲末聯歡、慶生,伊不會因為這場餐會,而改變伊原先支持的候選人,現場高金素梅也沒特別做拜票或拉票的動作,也不會覺得高金素梅故意辦餐會買票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04頁至第211頁)。即證人王秀美係因為原住民合作社會員,經被告周俊延通知前往參加上開餐會,證人王秀美並與其未具山地原住民身份而無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投票權之配偶蔡宏哲一同前往,證人王秀美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因原住民合作社歲末聯歡晚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有到場上台致詞,並逐桌敬酒,高金素梅在臺上致詞內容因現場聲音過於吵雜故證人王秀美未曾注意,而高金素梅在敬酒時並未向證人王秀美拉票請求支持,且證人王秀美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⑪證人白慧萍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伊是原住民合作社會員,是理事長周俊延寄發通知單邀請伊前往參加該餐會,原住民合作社曾於100年11月23日晚間7時假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歲末聯歡慶生餐會,伊約於11月中旬收到周俊延之邀請函,當日伊與先生王進中、兩位女兒一同到場參與,當天伊比較早到場,坐定後,才有其他原住民陸續前來,僅有司儀拿麥克風宣達餐會開始,希望透過聚餐來增加原住民感情,並宣揚合作社理念,介紹幹部等,晚間7時開始用餐,大約吃到一半時,高金素梅到達現場,理事長周俊延隨即介紹高金素梅給大家認識,高金素梅並上台致詞,祝福原住民平安,並與當月壽星同唱生日快樂歌及切蛋糕,隨後並由理事長周俊延、前臺中縣議員林建堂陪同逐桌敬酒,到伊這桌敬酒時,高金素梅僅舉杯敬酒,祝大家平安,並感謝理事長安排這機會讓他前來,致意後隨即到別桌繼續敬酒,伊印象中高金素梅在伊於晚間8時許離開時,仍停留在現場。伊離開前,高金素梅並沒有穿有競選號誌彩帶或特別之競選識別夾克,上台講話時,亦沒有拜託伊等投她一票。伊印象中,有聽到司儀幫高金素梅宣揚政績,拉票方式就是司儀或來賓有宣傳高金素梅之政績,如推動原住民自治法、還伊土地、日本迎回袓靈等政績,後來伊有聽到司儀請高金素梅上台致詞,高金素梅上台後表示原住民的地區她都熟悉,她都可以唸得出來各鄉鎮,並開始逐一唱名各鄉鎮,並請各鄉鎮之原住民舉手互動,並拜託到場原住民回原鄉幫其宣傳,至於高金素梅身旁其他人員伊印象中在高金素梅致詞及敬酒時,在旁邊有助勢大聲拜託支持,但並沒有直接說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00頁至第102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周俊延拿邀請書到伊住處給伊,請伊全家來參加該餐會,該餐會係以慶祝11月生日及歲末感恩名義舉辦。當月生日有5、6個在前面切蛋糕。慶生會當晚,林建堂跟高金素梅有一桌一桌敬酒打招呼,高金素梅有在宣導她的政績,也有向大家拜票,尋求大家的支持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06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上午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參加上開餐會,當天伊收到周俊延理事長的邀請函才前往,當天伊有看到高金素梅到場並上台致詞,致詞內容很多,伊忘記了,周俊延是幫忙慶生、唱歌、切蛋糕,周俊延說合作社要舉辦年度歲末餐會,在餐會過程中有切蛋糕、唱生日快樂歌,在伊認知中,該餐會是一場慶生及歲末聯歡餐會,伊參加餐會前不知高金素梅會來,伊到時已經進行一半了,伊不會認為他們是辦餐會來買票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9頁反面至第23頁)。即證人白慧萍係因為原住民合作社會員,經被告周俊延通知前往參加上開餐會,其參加上開餐會之原因係原住民合作社舉辦歲末聯歡暨慶生晚會,而其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有到場上台致詞請求大家支持,並逐桌敬酒,高金素梅在台上致詞期間,台上並有人請求大家支持高金素梅,而證人白慧萍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⑫證人戴卋華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因為綽號「亞洲」的周俊延打電話告訴伊可以找朋友一起去參加餐會,所以伊就找了朋友胡欽尉、陳志偉、陳志傑、蘇明輝、呂美玲、曹建偉、石清吉、陳光德、陳光明、伊叔叔戴清華等人一起參加。周俊延只告訴伊要辦原住民的慶生會,要伊請原住民的朋友免費參加。當天有請11月的壽星上台唱生日快樂歌及切蛋糕,周俊延有上台致詞講有關合作社對原住民有幫助、合作社可以貸款給原住民之類的話,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有到餐會現場並上台致詞,至於內容,伊不清楚,因為伊都在入口當招待。周俊延要伊找原住民參加餐會時,伊剛開始以為是因為周俊延要推廣合作社貸款給原住民的業務,所以伊就邀請了很多原住民朋友去參加免費餐會,直到當晚高金素梅到場以後,伊才知道周俊延是在替高金素梅助選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10頁至第112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是餐會前一個禮拜,周俊延當面跟伊講要邀請原住民參加,周俊延說他有成立合作社,在大里健民里活動中心有辦一個活動,由伊負責招待工作,將到場的機車排列好。周俊延只是跟伊講辦慶生會及合作社的事情。伊對選舉沒有興趣,誰當選都一樣。伊有聽到周俊延在餐會上說明年1月支持高金素梅之類的話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15頁及其反面);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下午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參與上開餐會,是周俊延告訴伊說互助社慶生會,並說如有朋友是原住民就可以一起過來參加這個活動,伊就介紹伊朋友來參加,伊在現場就是幫周俊延排機車,現場有看到高金素梅,但伊不清楚高金素梅在講什麼,因為伊都在外面弄機車、招待,但伊在偵訊中所述伊有聽到周俊延在餐會上說明年1月支持高金素梅之類的話等語並不實在,當天餐會目的就是有個地方可以吃飯、喝酒、聊天,伊不知高金素梅來的目的何在,伊有邀請朋友來吃飯,伊跟朋友說是互助社活動、吃飯不用付錢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56頁反面至第262頁)。即證人戴卋華係因被告周俊延以原住民合作社舉辦慶生會為由邀請其負責該餐會之招待,其始參與該餐會,被告周俊延並向證人戴卋華告知該餐會係原住民合作社舉辦之慶生會,而席間證人戴卋華均在入口處擔任招待。

⑬證人胡欽尉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伊是同事戴卋華親自邀請伊去參加,他說去那邊有東西吃有酒喝,伊下班晚上7時許就去參加。餐會內容就是去吃飯促進原住民之感情。與會現場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有到現場,伊有聽到候選人高金素梅用麥克風講,請山地原住民同胞大家出門在外要互相照顧,原住民要團結等話(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20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伊公司同事戴卋華當天約伊去的,戴卋華說當天有原住民聚餐,去那邊喝酒吃東西,餐會過程中沒有人跟伊拜票,高金素梅有一桌一桌去舉杯。當天餐會時有看到生日歲末聯歡晚會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26頁至第127頁);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下午審理時具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同事戴卋華邀請伊去的,戴卋華說是原住民聚會,伊當天吃東西吃到後面有看到高金素梅來該餐會,當天餐會目的是原住民聚會活動,有唱生日快樂歌,伊固定支持的候選人是簡東明,不是因該場餐會就改變伊支持簡東明的決心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47頁反面至第250頁反面)。即證人胡欽尉係因同事戴卋華告知有原住民聚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在台上談話,餐會過程中亦無人向證人胡欽尉請求支持高金素梅,而證人胡欽尉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⑭證人宋娟蘭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伊是原住民合作社會員,社長周俊延親自打電話邀請伊及伊先生徐光城參加此次餐會,伊只記得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底某個禮拜三的晚上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歲末聯歡暨11月慶生餐會,當日伊與先生徐光城一同到該中心,但伊先生因工作較晚下班,伊2人到的時候餐會已經接近尾聲,菜也快被吃完了。伊去時高金素梅已在台上講話。講完話後就由周俊延、當地里長、前臺中縣議員林建堂陪同高金素梅逐桌敬酒,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立法委員候選人或相關人員拉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29頁至第130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周俊延在餐會前一天,打電話邀請伊去,並在電話中告知伊舉辦餐會的目的是社團的尾牙,伊比較晚到,伊到的時候已經快結束了。高金素梅在台下問哪一縣的舉手、哪一縣的舉手,請伊等支持她。伊不會因為參加這次餐會,吃免費的飯,因此更加深了支持高金素梅的意願,伊有被騙的感覺,因為伊事前不知道,伊事前以為只是簡單的吃飯而已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33頁及其反面);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上午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參加上開餐會,餐會是合作社的歲末聚餐,伊是大里市原住民協進會會長,是周俊延打電話邀請伊的,沒有寄邀請函給伊,伊沒有全程參與,快要結束時伊才去,伊停留約半小時,有看到高金素梅到場唱歌、跳舞,並上台致詞說原住民加油,並聽到伊說大家繼續她在1月14日投票給她順利當選,高金素梅還有逐桌跟大家敬酒,周俊延有陪同,在伊認知上,該餐會目的就是合作社聚餐,伊不會因為該餐會而改變伊投票或加深支持高金素梅的意願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12頁至第214頁)。即證人宋娟蘭係因為原住民會作社會員,經被告周俊延通知前往參加上開餐會,被告周俊延並告知該餐會係原住民合作社舉辦之歲末聯歡暨慶生餐會,證人宋娟蘭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有到場上台致詞請求大家支持,並逐桌敬酒,而證人宋娟蘭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⑮證人蘇明輝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伊同事戴卋華告訴伊當天晚上該活動中心有舉辦餐會招待原住民,剛好伊住的地方離該活動中心很近,所以當天晚上伊7點多就走路過去,沒有攜任何人進場,雖然伊不是該合作社社員,也沒人管制,伊進去後就與公司同事剛好一桌,一開始就喝了很多酒,喝醉了,伊就中途離席,自己走路回住處。伊去就只管吃、喝,而且伊坐在門口旁邊,離講台很遠,也沒有去注意。伊在離席前有看到高金素梅剛好到場,她並從伊面前走進會場,但沒跟伊講話,她一來伊就走了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45頁至第146頁);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下午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同事戴卋華告訴伊的,當天伊有喝酒,全程伊是在喝醉酒的狀態下,不記得當時發生的情形,在會場中,沒有人說要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38頁反面至第240頁反面)。即證人蘇明輝係因同事戴卋華告知有餐會招待原住民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而其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在台上談話,但其不知高金素梅談話內容,餐會過程中亦無人向證人蘇明輝請求支持高金素梅。

⑯證人林菊香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伊先生石清吉的朋友載卋華打電話找伊與先生石清吉一起去的,伊先生石清吉講說有人家生日,伊等到現場就有蛋糕,而伊等是坐在後面因為人很多,會場有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本人在場,伊也有跟高金素梅本人握手拍照,當時伊等到會場時是晚上8點左右快結束,所以也沒聽到高金素梅有無說什麼話。伊到現場看到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才知道是選舉參會。但在會場沒有看到或聽到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本人及其樁腳等人談話及拜託拉票等情事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49頁至第150頁);於原審101年12月4日下午審理時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伊先生說朋友生日餐會邀請伊一同前往,伊到會場時,有看到切蛋糕、唱生日快樂歌的活動,依伊所知,該餐會目的就是慶生會,伊在餐會中有看到高金素梅,但伊沒有聽到高金素梅拜託拉票,伊認為這個餐會與選舉無關,伊也沒有想到是否會因為該餐會就決定要投票給某候選人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63頁至第264頁反面)。即證人林菊香係因戴卋華告知其先生石清吉有慶生會,其始與先生石清吉一同前往參加上開餐會,其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在場,但未請求大家投票支持,餐會過程中亦無人向證人林菊香請求支持高金素梅,而證人林菊香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⑰證人石清吉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伊是同事戴卋華邀伊去參加的。伊與戴卋華是朋友所以伊就去參加。伊去參加慶生時只吃飯、唱歌、跳舞,現場伊沒有看到立委候選人去拜票。伊有看到高金素梅在現場,但伊不認識高金素梅。伊沒看到或聽到有人到場造勢拉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53頁至第155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上午結證稱:伊有參加上開餐會,當天是教友戴卋華邀請伊過去,戴卋華告訴伊說是生日餐會,伊到場時約晚上8時許,伊到場時餐會已經快結束了,伊約停留半小時,伊在現場沒有看到高金素梅,因伊待一下就走了,伊人是在外面,他們要唱生日快樂歌,伊不會因為這場餐會就改變伊想要支持的人選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0頁至第11頁)。即證人石清吉係因教友戴卋華告知有生日餐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而其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餐會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到場,但高金素梅並未請求大家投票支持,餐會過程中亦無人向證人石清吉請求支持高金素梅,而證人石清吉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⑱證人胡美玉於100年12月30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中部機動工作站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一名叫秀花的女子邀伊去參加的。伊去參加慶生時只吃飯、唱歌,現場主持人說了幾項原住民的福利,後來有看到高金素梅她的助理到現場,高金素梅到現場後唱了好幾首歌,沒有拜票。伊沒看到或聽到有人到場造勢拉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57頁至第158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上午審理時具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邱秀花找伊去的,邱秀花說是原住民尾牙,伊到現場約一小時,有看到高金素梅到場,現場有買蛋糕、唱歌,餐會過程伊不太了解,因為伊帶了兩個小孩,現場伊看到黑板有寫建築合作社歲末餐會、慶生會等語,就伊認知該場餐會就是慶生餐會,伊不會因為參加該場餐會而改變伊要支持哪位候選人等語(見原審卷㈣第29頁反面至第31頁反面)。即證人胡美玉係因友人邱秀花告知原住民尾牙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在台上談話,但未請求大家投票支持,餐會過程中亦無人向證人胡美玉請求支持高金素梅,而證人胡美玉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⑲證人戴依柔於101年1月12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伊記得有原住民的人去公司告訴伊那邊有免費的餐點可以吃,所以伊就依約前往參與聚餐。現場有聚餐、唱歌及有人上台介紹慶生會的內容。現場有現任的立委高金素梅到場並逐一敬酒。有大里市健民里的里長及其他大約4、5名陪同高金素梅陪同敬酒。高金素梅有致詞,但伊沒去太注意,大概的內容是她在立法委員任內如何去幫助原住民爭取福利及到過很多原住民的部落等等。現場有無人員拉起高金素梅的手或以其他方式高喊「當選」、「加油」等支持語言,伊則沒有印象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61頁至第162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有原住民過來跟伊等說有聚會,伊想說有免費的東西吃,伊就跟伊先生李永福帶小孩子過去參加。當天伊是晚上約6、7點過去的。伊不會因為當天吃了免費的餐會,就決定要投給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66頁至第167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上午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某同事邀請伊一起過去吃東西,伊出去經過該活動中心,看到很多原住民,也看到認識的,想說不然進去好了,伊就進去了,伊約晚上6、7時到場,待到吃的東西全部上完,在伊認知該餐會就是建築合作社讓伊等多了解一些關於建築並聯繫感情,伊不會因為吃了這場餐會就決定要投給高金素梅,伊在場時,高金素梅或其他人沒有向伊等尋求支持投票給她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2頁至第34頁)。即證人戴依柔係因友人告知有餐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在台上談話,但未請求大家投票支持,餐會過程中亦無人向證人戴依柔請求支持高金素梅,而證人戴依柔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之事實,當可認定。

⑳證人陳明輝於101年1月12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伊上班的地方傑泰研磨公司同事請伊去的,因為大家是原住民請伊去吃飯伊就去,伊和伊太太古梅花2人前往參加。高金素梅於用餐到一半有到場拜票,因為伊討厭高金素梅所以伊看到高金素梅來伊就出去外面,但伊太太還在裡面,伊等伊太太吃飽後伊與太太就離開了,沒有看到其他人在拉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71頁至第172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中午是伊工廠裏的一個同事找伊的,伊那個同事跟伊說,有東西可以吃,當天,伊就帶伊太太一起過去。伊吃到一半時,高金素梅有到場,伊吃飽之後,伊人就去外面。高金素梅也有來敬酒。伊到現場去,吃免費的餐會,伊會覺得很奇怪,伊想說怎麼會有白吃的飯,伊到場時,他們也沒有說要幫何人選舉,伊也沒有想到是為了選舉,是高金素梅來了之後,伊才覺得是為了高金素梅辦的。伊不會因為當天吃了免費的餐會,就決定要投給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77頁至第179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下午審理時證述:伊有與太太古梅花參加上開餐會,是伊工廠同事找伊過去的,說是原住民回饋,伊約6時左右過去,吃到第5、6道菜7時許,伊吃飽飯伊就先離開了,中間有看到高金素梅到場,伊就出去了,高金素梅到場做什麼事情伊不清楚,因為伊已經出去了,也因為高金素梅到場,所以伊主觀認為這是一個造勢活動,但不會影響到伊投票權的行使,現場有掛布條寫慶生會等語(見原審卷㈣第71頁反面至第76頁)。即證人陳明輝係因同事告知原住民餐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其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到場,伊因而主觀認知與選舉有關,但高金素梅談話內容證人陳明輝並不知情,餐會過程中亦無人向證人陳明輝請求支持高金素梅,而證人陳明輝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㉑證人古梅花於101年1月12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伊當時和伊先生陳明輝一起去。是伊先生受邀,所以才要伊一起去。該餐會是舉辦慶生會,有吃飯、切蛋糕。活動快結束時,有女性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拜票。活動快結束的時候,因為高金素梅來沒多久,伊和伊先生陳明輝就先走了,高金素梅有致詞,就講一些跟拜票有關的話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81頁至第182頁反面);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是伊先生陳明輝帶伊去的,但是是何人找伊先生過去的,伊不知道。當天伊等是晚上6、7時到的。當天高金素梅有來敬酒,也有請伊等支持她,伊等去之前也不知道是為了選舉。當天除了高金素梅來敬酒,請伊等支持高金素梅,還有她旁邊的人請伊等投票支持,伊不會因為當天吃了免費的餐會,就決定要投給高金素梅。伊當天吃飯時,看到高金素梅來,就有點後悔,因為現在是選舉,有點敏感,就覺得這餐會是為了高金素梅辦的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86頁至第188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下午審理時具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伊先生帶伊過去的,伊吃到快中間,高金素梅來沒多久伊就回去了,高金素梅到場說一些祝福的話,後來就是跟拜票有關有話,當天主要活動就是生日,伊剛開始以為這是一個單純的生日餐會,後來因為高金素梅來伊才覺得應該是選舉飯,所以才吃到中間就回去了,當天有看到會場有懸掛布條或黑板寫說是生日餐會,也有切蛋糕、唱生日快樂歌等活動,伊不會因該餐會就決定投票給高金素梅,高金素梅來敬酒時有請伊等支持她等語(見原審卷㈣第76頁反面至第79頁)。即證人古梅花係因先生告知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其到現場後始知悉該餐會為慶生會,其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到場並請求支持,而證人古梅花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㉒證人黃雪玲於101年1月12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隔壁高太太邀請的。高太太就說是原住民吃飯,現場伊有看到第8屆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有參加,只跟伊等說她做了很多幫原住民的事,請大家支持她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90頁至第191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是隔壁的鄰居高太太找伊過去的,高太太跟伊說是板棋工會辦餐會,但是不用付錢,伊就過去了。吃到中間時,伊才知道是為了高金素梅,伊也有聽到人家在說要支持高金素梅,是那一些圍在高金素梅旁邊的人,叫伊等投票支持高金素梅,台上也有人輪流致詞,都叫伊等要投票給高金素梅。伊不會因為當天吃了免費的餐會,就決定要投給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94頁至第195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下午審理時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鄰居高太太找伊過去的,高太太說建築工會11月份生日,伊是中間才加入該餐會,吃飽了就離開,約停留半小時,當天有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一開始是司儀介紹,後來是高金素梅發表其政見,再跟大家互動,圍在高金素梅身邊的人一直說當選,一聽到伊覺得奇怪就走了,伊在偵訊中所述圍在高金素梅旁邊的人,叫伊等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等語實在,當天有唱生日快樂歌,伊不會因為該餐會就投票給高金素梅等語(見原審卷㈣第79頁反面至第83頁)。即證人黃雪玲係因隔壁友人高太太告知原住民餐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其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到場致詞並請求支持,而證人黃雪玲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㉓證人施劉海山於101年1月12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聽蘇明輝邀伊一起參加的。他當時告知伊是原住民的聚餐,叫伊一起前往吃飯。蘇明輝告訴伊說只要有原住民身份都可以參加,不一定要是社員才可以。據伊到現場看到,現場是以辦桌方式席開大約20桌,台上就是原住民合作社人員在台上講話,伊大約晚上7時許到達餐會現場,約過半小時後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有到現場,亦上台講了一些自已選舉的政見,因為當天伊也喝了不少酒,高金素梅講的重點就是希望伊等山地原住民可以支持他當選連任。現場只有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跟他哥哥一起到現場拉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198頁至第201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是朋友蘇明輝找伊過去的,說是原住民聚餐,不用付錢。伊到場後約半個小時,高金素梅就來了,伊才知道是為了高金素梅舉辦的,現場約有3、5個男子有拿麥克風請伊等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伊不會因為當天吃了免費的餐會,就決定要投票給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205頁至第206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下午審理時結證稱:伊有參加上開餐會,當天是蘇明輝找伊一起過去的,蘇明輝說是原住民聚餐,伊到時已經吃快一半了,伊進去20分鐘後,高金素梅就進來了,高金素梅到場說什麼伊沒有聽很清楚,應該是以調查局所言比較準,因高金素梅來並發表政見,所以伊認為這場餐會應該是跟選舉有關等語(見原審卷㈣第83頁至第88頁)。即證人施劉海山係因友人蘇明輝告知原住民餐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到場致詞並請求支持,而證人施劉海山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㉔證人胡美雲於101年1月12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邱秀花打電話跟伊說有原住民舉辦的尾牙叫伊過去。伊也不清楚一下說是尾牙,一下說是慶生會。有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敬酒。只有一桌一桌敬酒沒有說什麼話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210頁至第211頁);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是邱秀花找伊過去的,她跟伊說是臺中市政府辦尾牙,不用錢。吃到一半時,高金素梅就出現了,伊就覺得奇怪,為什麼高金素梅會來,之後,高金素梅就來敬酒,伊就跟她握手,高金素梅跟伊敬酒握手,可能是希望伊可以投票支持她。伊不會因為當天吃了免費的餐會,就決定要投票給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215頁至第216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下午審理時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友人邱秀花打電話來說市政府要辦原住民尾牙,伊到時已經開桌了,因邱秀花跟伊說是尾牙,但到場一半又有人唱生日歌,所以伊不清楚餐會到場是尾牙還是慶生會,高金素梅有來跟伊握手和敬酒,但沒有說希望伊投票給她,伊認為這場餐會只是單純吃飯熱鬧等語(見原審卷㈣第88頁反面至第91頁)。即證人胡美雲係因友人邱秀花告知原住民尾牙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到場但並未請求支持,而證人胡美雲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㉕證人賴桂花於101年1月12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邱秀花打電話給伊說有人慶生,邀請伊於100年11月23日7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慶生餐會,該餐會是慶生吃飯,不用付錢,現場有高金素梅唱歌,沒有人到場拉票。高金素梅只有唱歌及逐桌敬酒而已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219頁至第220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是朋友邱秀花找伊去的,她說是朋友過生日,但是她沒有說什麼朋友過生日,她還說餐會不用付錢。吃到一半時,高金素梅有來敬酒而已。伊不會因為當天吃了免費的餐會,就決定要投票給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223頁至第224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下午審理時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友人邱秀花跟伊說有聚餐或生日,伊到場有看到切蛋糕、唱生日快樂歌,也有看到紅布或黑板寫慶生會及歲末聯歡,據伊所知,該餐會是慶生餐會,伊不會因為該餐會就決定投給高金素梅,伊參加該餐會也不會覺得是高金素梅用這個餐會在買票等語(見原審卷㈣第91頁反面至第92頁反面)。即證人賴桂花係因友人邱秀花告知有慶生餐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到場但並未請求支持,而證人賴桂花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㉖證人幸偉龍於101年1月12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隊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伊有參與原住民合作社100年11月23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是一個綽號叫「阿吉」住鳳凰路的里長邀請伊去的,因為他是伊公司的客戶,於活動前二三天伊剛好送貨過去,他就跟伊說過幾天有一個原住民的聚餐,問伊知不知道,伊說沒有,伊的區域不在這邊,他就說沒關係伊就去看看有沒有伊認識的同胞來去吃飯,伊當天有帶2個未成年女兒過去。該餐會單純慶生會吃飯,高金素梅有去現場,她有上台講話但是因為伊坐在最後面音效不好所以伊沒聽清楚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227頁至第229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是伊一個客戶叫「阿吉」的里長跟伊說的,之後伊就自己過去。該餐會應該是原住民什麼合作社的會長辦的吃到一半時,高金素梅就出現了,當下伊覺得這是選舉的造勢活動。伊不會因為當天吃了免費的餐會,就決定要投票給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㈡第233頁至第234頁);於原審102年1月8日下午審理時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約7時30分左右到場,吃到快結束時離開,當天是鄰長找伊過去,並說聚餐目的就是聯誼、吃飯,伊到現場時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並致詞,但高金素梅說什麼伊不清楚,因為伊坐在最後一排,伊當時覺得一個立委怎麼來到這個地方,所以伊覺得這個餐會是聯誼或許還有選舉上的問題,故在偵查中陳述伊覺得這是選舉的造勢活動,現場壽星有上台,有唱生日快樂歌,會場布置前面黑板或有懸掛布條寫慶生活動,伊覺得該餐會就是生日餐會,伊不會因為該餐會就決定要投票的高金素梅等語(見原審卷㈣第68頁反面至第71頁)。即證人幸偉龍係因鄰長黃永吉告知有聯誼餐會始前往參加上開餐會,而其並未全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到場,但證人幸偉龍不知高金素梅談話內容,而證人幸偉龍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㉗另據未具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大里區健民里里長即證人楊進祿於原審101年11月20日上午審理時證述:伊有參加該場慶生會,是鄰長黃永吉邀請伊參加,並說是慶生餐會,是伊的里長連光輝等原住民的慶生餐會,他們說原住民要找地方辦慶生會找不到,叫鄰長找伊,伊就找活動中心給他們辦慶生餐會,當天有慶生活動,並有唱歌,切蛋糕,伊未具原住民身份,有關原住民選舉伊沒有投票權,約餐會前十幾天鄰長黃永吉找伊借場地,伊並去找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溝通看是否可以借用場地,借用場地需支付場地費3000元、清潔費2000元,共5000元,是鄰長黃永吉拿給伊的,現場出的菜色有生日菜色如豬腳麵線,伊要走時,剛好高金素梅進去,伊就跟高金素梅握手、拍照、聽高金素梅唱歌,高金素梅並祝福壽星生日快樂,該餐會除慶生外,另外還有一有目的就是歲末聯歡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頁至第17頁反面)。㉘又據未具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證人蔡宏哲於原審101年11月20日審理時證述:伊有去參加上開餐會,是周俊延邀請伊去的,並告知伊該活動是勞動合作社與原住民協進會之尾牙,到場後伊才知道還有慶生,有切蛋糕、跟壽星祝賀,伊未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當時是周俊延發文說要辦尾牙大家聚餐,當日高金素梅有到場,有敬酒但沒拜票,周俊延邀請伊來時沒有說高金素梅要來等語(見原審卷㈢第80頁至第86頁反面)。㉙則綜合上開證人所證,可知上開有投票權之證人之所以參加該次餐會,或係基於勞動合作社社員身分受邀參加(如證人周天財、王秀美、白慧萍、宋娟蘭),或係由證人戴卋華因受合作社理事長即被告周俊延之託請其代為邀約朋友參加原住民慶生會,再轉而邀約之(如證人陳志偉、呂美玲、曹建偉、胡欽尉、蘇明輝、林菊香、石清吉),或係經朋友或親人告知有原住民聚會(如證人孫貴妹、葛志豪、石廖秀金、石清和、胡美玉、戴依柔、陳明輝、古梅花、施劉海山、胡美雲、賴桂花、幸偉龍),或係以為參加喜宴(證人黃福生),或係以為參加板模公會聚餐(證人黃雪玲),受邀原因雖非完全一致,然依渠等所供,無非係基於參加原住民聚會、婚宴、歲末聯歡暨慶生晚會、生日餐會、尾牙餐會等而到場,並無人指稱事前已知悉該餐會係為選舉所為;又依渠等所述在場所見,該次餐會黑板及紅布條有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台中歲末聯歡會及11月份慶生會之記載,並由合作社理事長即被告周俊延上台發言、介紹勞動合作社之事務,另有切蛋糕、唱生日快樂之慶生儀式,現場亦無侯選人之競選旗幟或布條,而實際上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確屬存在之團體,該舉辦時間亦接近年底之尾牙,則就此客觀情形觀察,尚難認參加者均得確切認知該次活動係專為侯選人高金素梅參選事宜而為,此觀上開證人所證內容,至多僅係知悉侯選人高金素梅到場請求支持,且多數人均稱不覺得是在買票等語甚明。又諸多證人中,亦僅石廖秀金、石清和、陳明輝、古梅花等4人提及此為選舉造勢餐會,然觀諸渠等前揭所證,均係證稱渠等原係因獲知原住民聚會到場,係用餐至一半時見高金素梅上台談話而聯想或覺得是競選餐會等語(詳如前揭渠等證述),亦即,渠等所謂選舉造勢餐會,其意應係指餐會中有侯選人高金素梅請求支持之意,而非直指渠等知悉該免費餐會即為約為投票給予高金素梅之代價,並基此目的到場或在場用餐,此觀石廖秀金業於原審證稱伊不會認為這場餐會是要來跟伊買票,或改變投票的意願等語,及石清和、陳明輝、古梅花均證稱不會因此改變投票意向等語可佐,是尚無從以渠等上開所證,即逕認本次參知者主觀上均知悉餐會所提供之餐食,即是約使渠等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代價。

⒊承上,就此次餐會有無「對價關係」之認定:

①上訴意旨就此部分補充略以:依證人林建堂之證述內容可知,1.被告林建堂、劉金生、連光輝、周俊延、吳榮華、高排安等人早已預謀以周俊延所設立之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名義舉辦免費餐會招待選民,顯見被告等人所稱:「歲末聯歡」「11月份壽星慶生」等名義均為魚目混珠之用。2.參以被告林建堂、劉金生、關係人高金素梅等於餐會進行中均有向來賓致詞以尋求投票支持,顯見本次餐會僅係以歲末聯觀及慶生為虛名,實際上為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之餐會。原審法院勘驗蒐證錄影光碟結果,主持人於餐會進行中除宣揚高金素梅之政續外,尚致詞請求投票予高金素梅,益證明本次餐會為行求賄賂之餐會。另由證人黃永吉、蔡宏哲、王秀美、宋娟蘭、陳志偉、胡欽尉、戴卋華、石清和、石廖秀金、戴依柔、幸偉龍、陳明輝、古梅花、黃雪玲、施劉海山於原審之證述可知,1.本次以原民合作社名義舉辦的餐會相較於往年例行性的會後聚餐,無論規模大小、發起目的、經費多寡及來源等,均有天壤之別,有關發起目的部分,往年均係原民合合作社為應付市府要求提交資料,方被動舉辦會議及拍照以供交付市府使用,然今年卻一反往例,主動以歲末聯歡及慶生名義主辦餐會,又往年餐會之餐費支出約僅有7至8千元左右,且由被告即原民合作社理事長周俊延張羅,然本次餐會費用高達6萬8千元,且係由與原民合作社無任何關連之被告林建堂、劉金生支付,2.餐會進行中,關係人高金素梅在場發表政見,且周圍之人均大聲呼喊:「凍蒜」,關係人高金素梅同時亦向與會之人尋求支持並拜票,3.許多證人應邀前往參加餐會之時,對於舉辦名目均不明就裡,明顯可見慶生聯誼之名義僅係掩人耳目,本次餐會實際上為行求賄賂之餐會云云。

②惟按賄選餐會之本質係以交付具有對價關係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換取投票權之一定行使為目的,衡情行賄者理當藉機宣示或提示選民其所受利益之來源,並灌輸渠等「回饋」特定候選人「付出」之觀念,再結合群眾心理,使與會民眾認知並產生受領賄賂或不正利益後,如不投票支持該名特定候選人,在道德層面或人情義理上均會有所虧欠之無形壓力,而在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與選民之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間,形成相當連結,產生所謂之「對價關係」,如此方能達到投票行賄之功效。然查,本次餐會原具有多重面向及目的,有如前述,而被告周俊延要約之對象中,如鄰長黃永吉、里長楊進祿、合作社總幹事蔡宏哲等人,均非具有投票權,是其邀約參加餐會對象本不限於具投票權者,參以該餐會設宴20桌,每桌價格3千400元(含酒水),與會人員以每桌10人計算,則到場之賓客計約200人,惟僅孫貴妹、王秀美、宋娟蘭、葛志豪、蘇明輝、陳志偉、胡欽尉、呂美玲、戴卋華、林菊香、石清和、石清吉、石廖秀金、白慧萍、黃福生、周天財、曹建偉、胡美玉、戴依柔、陳明輝、古梅花、黃雪玲、施劉海山、胡美雲、賴桂花、幸偉龍等26名具備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資格,比例甚低,顯難認該餐會係專為該等有投票權人而舉辦。再者,該餐會參加人員可來去自如,並無管制,並有參加人於餐會時或忙於聯誼用餐、或遲到、早退,根本未及聽聞支持高金素梅之言論,可徵餐會舉辦者,重點乃在於聚集人氣、並塑造熱絡之氣氛,至參加人是否為具投票權者、是否均得以聽聞並支持高金素梅,尚非所問;且依本次餐會之實際進行情形以觀,眾人歡唱、飲宴吵雜,洋溢聯誼、交流之氣氛,且觀諸上開餐會之監視錄影譯文,上台致詞者,雖有宣揚高金素梅之問政績效,請求眾人投票支持,但均未強調、灌輸或流露參加人之所以得享用餐食,須以投票予侯選人高金素梅為對價,即具投票權人是否因此投票予高金素梅,並非主辦者在乎且得加以控管之重點所在,是主辦餐會之被告等人固兼有利用免費餐會招徠人潮,並藉機推銷侯選人高金素梅理念、拉抬其選情,惟此動機應在於利用機會推薦候選人以加深印象,此與為獲得選票為目的,而對選舉人為行求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所為之賄賂行為本質,尚有不同,衡情仍屬於被告等言論自由之表達範籌,即難因此即認被告等係以上開餐會做為約使他人為一定投票行使之賄選手段。

③又本次餐會如上所述,對外係以「大里市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100年歲末聯歡晚會及11月份慶生餐會」名義為之,並設有該勞動合作社之簽到簿,而餐會現場黑板載明「100年歲末聯歡暨11月份慶生晚會」,下載流程為:主席即理事長周俊延致詞、並有大里區健民里里長、健民里發展協會、健民里鄰長到場,桌上亦擺有慶生蛋糕,有現場照片1幀在卷可稽(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卷一第48頁反面、第65-79頁);且依現場之搜證錄影光碟翻拍照片所示,均無競選旗幟、標語或競選團隊、背心之形塑競選氛圍之佈置(見本院卷第36-39頁);而上開有投票權之證人原係基於原住民聚會、或為歲末聯歡暨慶生晚會、或為生日餐會、或為尾牙餐會等目的前來,現場氣氛亦與渠等原先之認知無違,雖其中證人黃福生稱原係要參加婚宴,與現場之佈置不同,惟現場既非競選餐會之外觀型式,亦難因此即當然認定其必知悉現場餐食係供競選賄選所為,此觀其業於原審證稱:伊在現場覺得該餐會像生日餐會,因為高金素梅是立委,所以伊主觀上認為高金素梅應該是來拉票的,當天餐會有切蛋糕、唱生日快樂歌等活動,當天也有懸掛紅布條或在黑板寫慶生會的情形,伊不會覺得參加該餐會是民意代表在買伊的票等語甚明。而此次餐會確有促進勞動合作社社員情誼以提高合作社之目的在內,雖同時利用該機會為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造勢、拉票,然如上述,受邀人主觀上多係基於慶祝、聯誼之目的而前往,且當日亦確有勞動合作社社務之報告及慶生儀式,是依現場餐會進行之流程、氣氛、佈置,與會者認知恐係居於聯繫情感或活絡氣氛之目的,而未能清楚得悉主辦者是否有意藉由此一邀宴菜色並予免除餐費,作為一定條件之交換,遑論自己仍許以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蓋主辦者內在之意向如何,苟非確切形諸於外,實無從令在場應邀前來參加餐會者當然知悉,而本案形諸於外者,確有歲末聯歡暨慶生晚會之意,與檢察官上訴指摘本次餐會係「魚目混珠」之情形,尚屬有間;又依檢察官所指,原住民合作社歷來餐會之餐費均係由被告即原住民合作社理事長周俊延張羅,則此次亦由被告周俊延覓得林建堂、劉金生贊助,並無不可,且原住民合作社之餐會發起目的、經費、規模大小等,多係由該社理事長即被告周俊延統籌處理,衡情並非一般受邀人員關注之點,被告周俊延既自行製作邀請卡邀約,並上台致詞報告社務,而參加之人意在聯誼,本無人關注經費之來源,而該餐會既係由原住民合作社掛名主辦,且亦無證據顯示被告周俊延、劉金生、林建堂等人在餐會中一再明示或暗示該次餐費實際來源為何,俾令在場者知悉以便「回饋」,是在場者雖知該次餐食無須付費,然衡情渠等所得認知給予利益者,應為主辦單位即原住民合作社,並無從逕行知悉為某侯選人或其支持者所出資招待,難認有收受賄賂之認知,是尚難以餐會實際上是由劉金生、林建堂支付,即逕行論定被告等有行賄之犯行;再者,如前所述,依現今之選舉實務,於選舉期間,各該侯選人或其支持者,把握機會穿梭在各式婚喪喜慶會場現身致意,乃屬常事,是亦難以餐會中侯選人高金素梅到場發表言論或主持人請求眾人投票予高金素梅,即足以致令在場人當然認知渠本次所用餐食,乃須投票予某侯選人間之特定連結,並進而產生受賄之壓力;此觀前揭證人等亦均稱渠等不會因為參加該次餐會即投影響其投票意向等語甚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認定本次餐會主辦者、受領者間已有心知肚明知悉餐食即為賄賂之體悟,則依前揭說明,尚難認本次餐會有何行賄、受賄之對價關係存在。

丙、關於臺中市南區羅娜餐館餐會部分

⒈本次餐會之緣由及目的

①被告溫建華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伊因為仰慕、疼惜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所以伊經過選民同意後,在羅娜小吃店舉辦聖誕餐會,並經主人家同意後,邀請高金素梅來參加餐會。伊認識高金素梅、助理陳智葟、林建堂、劉金生等人,其中伊見過高金素梅2、3次,惟並無私交,伊與陳智葟是在選民服務的場合見過1次面,林建堂是前臺中縣縣議員,所以伊與林建堂有時候有業務上往來,12月12日在羅娜小吃店舉辦聖誕餐會當天林建堂也有參加,劉金生與伊在許多原住民場合見過面,劉金生在本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聽說伊在輔選高金素梅,就主動與伊聯絡,伊向劉金生建議舉辦聖誕餐會,並請高金素梅到場,劉金生向伊表示這樣舉辦餐會可能會違法,伊告訴劉金生沒關係,只是吃個炒麵、麻油雞、喝些原住民酒等,並由伊支付所有費用,劉金生12月11日與伊至羅娜小吃店勘察,又告訴伊這樣可能有違法的問題,伊就再次向他強調是伊自辦的餐會,費用由伊支出。12月12日於羅娜小吃店舉辦餐會之菜單有炒麵、燒酒雞湯、炒青菜、麵包、蛋糕、啤酒及自釀之原住民酒等,結帳時伊一共付了1萬4000元。因為伊很欣賞高金素梅,所以雖然伊跟高金素梅不熟,也沒請她幫忙過,但伊還是願意出錢力挺到底,自100年年初開始,伊就多次在臺中市地區各公開、私下場合表明伊要支持高金素梅參選此屆立法委員選舉。高金素梅大約於7時許到場,約於1小時後離去,當天大約有3、40人與會,伊事前有聯絡很多人,希望大家一起來見高金素梅,但是後來真的有來的人很少,伊很失望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㈢第1頁反面至第2頁反面)。另被告溫建華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供述內容,業經原審受命法官當庭勘驗,製有101年10月23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其當次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所供述之內容,以原審所製作之勘驗筆錄為準,核先敘明。被告溫建華續稱:高金素梅到場後,就向大家問候聖誕節快樂,站起來向大家講述擔任立法委員之經過及政績,並表示這次希望大家支持她,同時伊就在旁邊默默告訴大家要支持高金素梅,這麼好的立委伊等不能失去。劉金生、林建堂有跟高金素梅一起來,劉金生先到,有人幫高金素梅開車,高金素梅自己一人下車到會場,大家就拍手說高金素梅來了,大家就歡呼,林建堂也是禮貌站在那邊跟大家寒暄問候,高金素梅說要趕時間,臺北還有會議,粉絲就合照之後高金素梅就走了,費用是1萬4000元是伊出的,從伊口袋拿出來的,伊真的請很多人,結果只來3個,很漏氣,錢確實是伊出的,伊甘願,伊自辦的,另外高金素梅有說有意願有選這次立法委員,希望大家能夠支持她,粉絲要見到高金素梅,伊要求高金素梅來,伊要求伊要辦的,其實半年前伊就說伊要支持高金素梅,他們就有一點感謝之恩就一定會來,他說不行在那邊,伊說沒關係,只是炒個麵、煮個雞湯,小米酒自己帶,就是1、2桌合併而已,伊只是疼惜、仰慕高金素梅,認為高金素梅是個好立委,一定要支持她繼續連任,所以伊就一直很積極地替高金素梅助選、拉票,這次辦餐會的目的也是為了要幫高金素梅拉票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00頁反面至第106頁反面);續稱:高金素梅、其助理陳智葟、劉金生、林建堂,沒有人要求伊於本屆立委選舉投票支持並幫忙拉票,伊是主動為高金素梅輔選,並不是他們要求伊支持的。高金素梅、其立委助理陳智葟、劉金生、林建堂等人也沒有要求伊協助致贈現金、禮品或舉辦餐會招待特定選舉權人,當天伊邀請的對象都是原住民,但是是否為山地原住民則不一定,另外當天到現場的立委候選人只有高金素梅,因為伊只有邀請她到場(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2頁反面至第3頁);續稱:100年12月11日9時20分行動電話0000000000與0000000000通話譯文是伊與劉金生的對話,伊要求要辦聖誕節,要請高金素梅,因為高金素梅是演藝人員,知名度很高,伊花了那麼多錢,劉金生應該要帶些高粱酒或是東西、菜來,但劉金生沒有帶,伊以聖誕節名義辦,選民均表示要見到高金素梅,至於會不會投給高金素梅,會不會選高金素梅就不知道了,是選民個人的事情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07頁反面至第108頁);於同日偵訊中陳稱:伊與高金素梅沒有利害關係,也不是她的選民,伊覺得高金素梅好幾屆立委,認識也見過兩三次面。她都有幫助原住民,所以伊才在今年年初要自己支持她。伊有在100年12月12日在羅娜小吃舉辦餐會,是伊自己出錢辦的。羅娜在臺中市南區建國南、北路,鐵路邊。那是家庭式的桌子,場地不大,是自助式的,來了3、40人,來的人有平地、有山地原住民,或者漢族。伊看報紙,說不能賄選,說不能辦流水席,伊就只有提供炒麵、雞湯、蛋糕,還有燒酒、小米酒、啤酒。伊先給羅娜1萬4000元,結果沒有很多人來。這是自己的錢。高金素梅完全不知道。伊有邀請高金素梅來,高金素梅大約晚上7時多,大約40分鐘到1小時以內,高金素梅就走了。高金素梅進來後,伊等就聖誕節快樂歡呼,寒喧、拍照,伊請高金素梅來,請高金素梅講話,高金素梅就與大家問候、握手,講她的理念和政績。伊在12月11日有與劉金生聯絡,劉金生要知道召集的人,劉金生跟林建堂說羅娜是臭豆腐店,場地不好,他們有來拍照。劉金生、林建堂他們兩位說,選舉敏感,這樣可能有賄選,所以不好。伊說,這是伊自己出錢,他們才答應。伊才透過他們聯絡高金素梅來。劉金生到了以後,林建堂後到。吃飯過程中,大家有說給高金素梅加油打氣、要當選,這是人之常情,因為原住民選區是全省的,要見到本人不容易,所以大家都很高興。12月9日劉金生與黃千金通話內容提到800票因為臺中市升格之後,山地原住民在臺中市有800多票,因為伊在議員任內都有服務到,伊有信心可以幫高金拉到那麼多票。12月11日與劉金生通聯兩次,談論內容,因為伊要他們幫伊邀請高金素梅來,他們覺得這樣請有點不好,怕有違法的嫌疑,伊說伊來負責,錢也是伊付。就是只有簡單的湯、炒麵、水酒,自助式的。沒有任何人要求伊在12月12日在羅娜小吃店辦聚餐,是伊自告奮勇的。原住民多信基督教和天主教,所以伊等都過聖誕節。當天劉金生沒有給伊錢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13頁至第17頁);於101年1月11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三隊陳稱:是伊因為宗教信仰慶祝聖誕節,由伊提議大家來辦餐敘,伊不記得以何種方式與羅娜老闆娘伍美真、伍美風等姐妹洽談餐會事宜,但伊在事前於100年12月11日晚上5、6時許,親自前往與他們2人當面洽談確認。伊於100年12月11日電話聯絡劉金生,請他代為邀請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來。當晚是劉金生先到達,伊印象中其次是高金素梅在後,林建堂是最後到達。是由伊當主持人介紹劉金生、高金素梅、林建堂等人給在座的朋友認識。並請他們上前來跟大家講講話,至於他們的談話內容伊只記得先介紹他自己及跟大家寒喧而己,其餘伊就記不太起來了,期間大家有請高金素梅上前來唱歌。因伊本人欣賞高金素梅為原住民爭取權益,雖然伊不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及投票權,但伊也公開的支持他。約有30-40位朋友前來參加當晚餐會。全部之餐敘費用由伊本人買單付錢。共付費1萬4000元。是伊本人自願自掏腰包買單。伊沒有以此餐敘作為藉口替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拉票,純粹是欣賞高金素梅在莫拉克88風災替屏東、臺東的山區居民所爭取的權力努力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8號偵查卷宗第15頁至第17頁)。

②被告劉金生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林建堂因認識前臺中市議員溫建華,林建堂便聯繫溫建華,要求溫建華聯繫邀集大臺中地區認識的原住民餐敘,經溫建華同意。溫建華聯繫大臺中地區認識的原住民後,並擇定12月中旬在臺中市「羅娜臭豆腐」(位於鐵道旁)舉辦餐敘。餐敘前一天,伊打電話聯絡溫建華碰面,以確認「羅娜臭豆腐」之地點,伊當日找好友黃千金,隨伊與溫建華一同至「羅娜臭豆腐」,並與「羅娜臭豆腐」原住民老闆娘3姐妹認識,當天因為「羅娜臭豆腐」沒有營業,伊便請黃千金、溫建華及老闆娘3姐妹等人,在附近的火鍋店吃飯。餐敘當晚,溫建華找了20餘位原住民選民至「羅娜臭豆腐」餐敘,伊先到場招呼,高金素梅則是在餐敘中途才自行到場,林建堂因當晚有事,晚點到場,高金素梅到場後,向在場人員致詞,要求在場人員投票支持她連任立委,與在場人員合照後,隨即離開現場,伊在高金素梅離開後,將餐敘費用交給溫建華,由溫建華支付餐敘費用給「羅娜臭豆腐」老闆娘,伊及林建堂亦隨高金素梅離開,並未待到餐敘結束,上述2場餐敘費用,伊基於協助高金素梅能順利連任立委,均是由伊自掏腰包支付的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2頁反面);於同日偵訊中結證稱:12月12日臺中市南區建國路2段羅娜臭豆腐聚餐是由溫建華議員安排的,目的是提前過原住民聖誕節,到場的原住民選民是溫建華找的,目的也是請到場之人支持高金委員的選舉。當天高金委員有到場,她祝大家聖誕快樂,現場也有唱歌,也致詞請求大家支持他,伊出3000至5000元,交給溫建華,再交給老闆娘,伊與溫建華不熟,是林建堂為高金委員選舉之事才介紹給伊認識的。因為當天大家會回到原鄉,才提前來過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17頁);於101年1月9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前臺中市議員溫建華是於100年11月底左右主動來找伊與林建堂,願意替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助選,其後伊與林建堂便數次與溫建華見面商談為高金素梅助選事宜,此時溫建華才正式參與助選事宜,溫建華答應伊與林建堂願意透過其個人人脈舉辦餐會,替高金素梅助選。直到100年12月10、11日左右,溫建華告訴伊與林建堂,其打算在12月12日晚上6、7時許,在臺中市南區舉辦一場餐會,邀請3、40名山地原住民參加,並請安排高金素梅到場拜票,另外溫建華告訴伊與林建堂,其所舉辦的餐會費用由伊等負責支付,伊便聯絡高金素梅助理陳智葟安排當日到場的行程,陳智葟也回報12月12日晚上6、7時許的餐會,高金素梅可以到場拜票。100年12月12日溫建華在「羅娜小吃店」所舉辦餐會的名義為耶誕節餐會,邀請對象是由溫建華出面邀請山地原住民參加,約30人左右參加,參加人員不用繳費,因為伊於晚上9時許先行離去,所有花費是由溫建華繳納,所有花費金額為何伊不清楚。伊約於100年12月12日晚間6時許到達「羅娜小吃店」,溫建華到場時曾向伊要求先交付餐會經費給他,但是伊告訴溫建華,伊身上沒有帶足夠的款項,希望溫建華先行墊付,他日伊再向林建堂請款轉交給溫建華,溫建華答應此作法,所以當日伊先行離開而由溫建華負責繳納所有餐會費用。但直至100年12月30日本案案發止,溫建華尚未向伊及林建堂請領該筆1萬4000元款項。伊約於晚上6時許到達、9時許離開,林建堂約於晚上6時30分許到達、與伊同時離開,高金素梅則於晚上7時30分左右到場,停留約40分鐘後離開,助理陳智葟則未到場,伊與林建堂向在場的原住民表示高金素梅委員在原住民社會貢獻很多,尤其身為女性且為肝癌患者,將有限的生命奉獻給原住民,為了將來原住民的前途、子孫的希望,伊等應該全力支持這麼好的立法委員順利當選為伊等服務。高金素梅則向現場的原住民表示,她本人這10年來走遍了全臺灣1千多個部落、700多個村里、35個原住民鄉鎮,都有她奉獻的足跡,她在國會盡力為原住民發聲,媒體對於她為原住民發聲的內容沒興趣,只對她個人的感情有興趣,像她屬於無黨籍,可以超越黨派沒有包袱,這次選舉請大家繼續支持她當選,繼續在國會為原住民服務。溫建華於100年12月12日在「羅娜小吃店」先行墊付了1萬4000元費用,日後向伊及林建堂報帳後,原則上也是會向高金素梅總部報帳核銷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37頁至第238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2月12日羅娜小吃店的經過情況全部由溫建華安排。溫建華於100年11月底,正式參與高金素梅助選,答應伊與林建堂表示願意透過其人脈辦理餐會替高金素梅助選。於100年12月12日前1-2天溫建華告訴伊與林建堂在南區舉餐會邀請30-40名山地原住民參加並請高金素梅到場拜票,溫建華說用聖誕節名義舉辦餐會。這場餐會溫建華沒有直接明講餐會費用要由伊與林建堂支付,溫建華前一日跟伊講要辦餐會,伊因為高金素梅要來,伊要看地點後,等林建堂到場後再講。溫建華的確有說餐會費用要由伊等支付。伊沒有跟林建堂講好費用由伊等支付,伊之後會跟林建堂談論付錢的事。伊想高金素梅總部會信任伊等,結帳他們應該會付錢。高金素梅總部之前沒有跟伊等講費用他們會支付,伊想伊努力他們會看到,伊的意思指高金素梅當選之後,伊等的努力他們就會看到。伊跟林建堂看法是高金素梅當選後,伊等去請款高金素梅會給,如果高金素梅當選後不願意給,伊也心甘情願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50頁);於101年1月13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2月12日在羅娜小吃店,所舉辦的餐會,主要的目的都是提供免費的餐,請求到場的山地原住民投票給原住民立法委員高金素梅。羅娜小吃店的部分,餐費是溫建華給的,溫建華說他先墊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60頁反面);於原審101年11月6日下午證述:大里餐會費用是林建堂給的,因當時伊侄子林建堂是議員,伊想替林建堂承擔該責任,羅娜小吃店部分,是溫建華給的,伊所述給3000至5000元是指在海鮮店的費用,不是羅娜小吃店之費用,伊所指譯文中之東西是餐費是伊自己推測的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81頁反面至第183頁)。

③據被告林建堂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溫建華確實在100年12月12日假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羅娜小吃店」辦理免費聖誕節餐會,但該次餐會是由溫建華自行舉辦,因伊約在100年7月間,曾向溫建華提及協助高金素梅拉票乙事,溫建華也表示贊同,所以他約在100年12月時主動打電話聯絡伊,並告知伊要舉辦免費聖誕節餐會乙事,邀請山地原住民聚會,並邀伊及高金素梅前往拜票,所以伊打電話邀請高金素梅以及劉金生於該日共同前往拜票,不過溫建華當天準備的是自助式的炒米粉、小蛋糕及麻油雞等餐點,就是為了怕會構成賄選,所以才會以這種自助式餐會方式邀請山地原住民參加,並聽取高金素梅的競選政見。當天餐會費用應該是由溫建華自行支付,費用若干伊則不清楚,伊想大約要花費1萬餘元左右,高金素梅在當天餐會結束前即先行離開,並未支付任何費用,伊與劉金生則是餐會結束後一起離開,也沒支付任何費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24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羅娜餐會伊有去,比較晚到,該餐會是溫建華舉辦,也是溫建華邀請伊等去的。當時高金素梅已經登記要參選了,伊就跟溫建華說辦個簡單炒米粉就好低調一點,但伊看那餐會的菜色應該要1萬元。溫建華舉辦餐會之前有先跟伊聯繫,伊再聯繫劉金生,之後伊再聯繫陳智葟,請他轉達高金素梅到場,伊在餐會過程中有上台向選民表示要支持高金素梅,而高金素梅也有上台發表政見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31頁);於101年1月17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自白稱:因為劉金生已答應溫建華需由伊與劉金生負責支付100年12月12日在羅娜小吃店免費招待30、40名山地原住民選民所需費用,所以伊才會答應負責該筆花費。伊與劉金生於100年12月12日當天並沒有交付款項給溫建華,當日伊先行離開並沒有支付該筆餐費,至於何人支付詳情伊不清楚。一直到100年12月30日本案案發止,溫建華沒有向伊請領該筆1萬4000元款項。100年12月12日溫建華在「羅娜小吃店」舉辦之免費餐會,邀請之對象確實是山地原住民,目的就是為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拉票助選。當日伊、溫建華、劉金生、高金素梅均有到場,陳智葟並未到場,伊約於19時30分左右到達,伊到達時已經看到劉金生、溫建華、高金素梅等人在現場,伊看到劉金生、溫建華均有致詞請大家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伊也致詞請現場參加的原住民投票支持高金素梅。高金素梅在現場停留約40分鐘後離開,高金素梅在現場致詞表示,她擔任立委的10年期間,努力爭取原住民的法案,解決原住民交通、林班地及保留地界址、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等,獲得許多原住民的支持與肯定。高金素梅又向現場的原住民表示,她本人這10年來走遍了全臺灣1千多個部落、700多個村里、35個原住民鄉鎮,都有她奉獻的足跡,她在國會盡力為原住民發聲,像她屬於無黨籍,可以超越黨派沒有包袱,這次選舉請大家繼續支持她當選,繼續在國會為原住民服務。溫建華於100年12月12日在「羅娜小吃店」先行墊付了1萬4000元費用後,伊答應會支付給溫建華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69頁反面至第270頁反面);於101年1月18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2月12羅娜小吃店的餐會是溫建華決定要辦的,溫建華再跟伊說的,溫建華跟劉金生先聯絡好,劉金生當天是先到場,伊晚了快40分鐘才到,約是晚上7點30到40分間到的。這場餐會的主要目的,也是要提供免費的餐會,給到場的山地原住民享用,以投票支持高金素梅。在羅娜小吃店的餐會,是伊、溫建華、劉金生在場拜託大家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280頁及其反面);於原審101年11月6日上午審理時具結證稱:劉金生告訴伊羅娜小吃店是由溫建華召集的,伊未曾因為羅娜小吃店餐會舉行一事與陳智葟聯繫過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8頁及其反面)。

④核諸渠等所稱,就該次餐會係由被告溫建華主動提議、以「聖誕節餐會」名義自費辦理乙節悉相符合,應屬可採,而依被告溫建華所述,其乃係因欣賞高金素梅,所以藉該餐會推銷高金素梅,而該次餐會另由被告劉金生聯絡被告陳智葟轉知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並由被告林建堂、劉金生陪同高金素梅敬酒拜票,則該次餐會除有慶祝聖誕聯誼之性質外,並具有為高金素梅拉抬選情之目的無訛。

⒉參加此次餐會之對象及認知:於100年12月12日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羅娜小吃店」參與免費餐會而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人為彭建財、伍美風(即伍美鳳)、全如雲、司麗芳、伍美貴、史美瑤、伍美真(起訴書漏載)、高鈴霞等8名山地原住民之事實,業據證人彭建財等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並有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以101年10月1日中市選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選舉人名冊(見原審卷㈡第16頁至第42頁)、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以101年12月4日中市選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選舉人名冊(見原審卷㈢第286頁至第289頁),其等並分別證述如下:

①據證人彭建財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伊有參與100年12月12日晚間6時30分假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羅娜小吃店舉辦之餐會,伊每天都去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羅娜小吃店吃飯,當日並沒有人邀請伊去,伊當日晚上8時左右下班後,即獨自一人前往羅娜小吃店吃飯,因碰巧看到認識的朋友,就與他們一起吃燒酒雞,後來才知他們在舉辦餐會,伊並沒有辦理簽到,且隔天還要上班,所以當日伊只停留約30分鐘,吃飽就離開了。朋友告訴伊,當天羅娜小吃店在舉辦聖誕餐會,不需繳納費用,伊參加餐會的這段時間,並沒有看到有第8屆立法委員候選人或其樁腳在發傳單,伊只看到候選人高金素梅有參加這次餐會,但他並沒有出來敬酒或講話,這是伊第一次看到高金素梅本人,伊有上去向他打招呼,之後高金素梅離開時,有跟伊握手致意,並請伊支持他。除了高金素梅外,伊並沒有看到其他立委候選人到場造勢拉票,且當日高金素梅及其樁腳等人也都沒有穿戴宣傳背心,所以,除了小吃店老闆娘伍美真、伍美鳳姊妹及平日吃飯喝酒有碰到的朋友外,其他人伊也都不認識。伊有看到溫建華坐在裡面,伊因坐外面,並沒有看到或聽到溫建華有沒有造勢拉票,溫建華並沒有向伊拜票,伊僅是跟他點頭示意而已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22頁至第23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當天伊確實有到羅娜小吃店,但不是溫建華找的。伊與羅娜小吃店的老闆娘伍美真、伍美風很熟,伊經常會去那裡吃飯聊天。當天剛好有聖誕餐會,有東西吃。伊是剛好經過看見怎麼那麼熱鬧才進去。伍美真、伍美風沒有找伊參加該餐會。伊到場時快要8點,他們說是聖誕餐會,已經上菜了,就叫伊一起吃。伊有見到高金素梅。伊到場時,高金素梅已經坐在前面了,伊坐在後面,高金素梅正在與老闆娘姊妹一起聊天,伊因為沒見過高金素梅,所以伊有跑過去與高金素梅握手,再回到伊自己的座位。高金素梅沒有向伊拉票尋求支持,高金素梅大約8點多就離開了,高金素梅說要搭捷運回臺北,要離開時有與大家打個招呼,沒有請大家支持,只有和大家致意握手。伊有問過其他人,該餐會是何人舉辦,他們說是聖誕餐會,沒講何人舉辦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27頁至第29頁);於原審102年1月15日上午審理時具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沒有人邀請伊去羅娜小吃店用餐,伊平常都會去那邊吃晚餐,伊在現場約待半小時,伊快晚上8時許到,現場有看到高金素梅,當天高金素梅沒有向伊進行選舉或拜票的活動,當天高金素梅跟大家坐在一起聊天,沒有向伊提到第8屆立法委員投她一票等語,現場有聖誕節節慶的氣氛,伊不會因為參加該場餐會就決定支持何人,後來高金素梅要離開時,有說麻煩拜託一下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11頁反面至第114頁反面)。

②證人伍美風(又名伍美鳳)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辦公室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伊有參與100年12月12日晚間6時30分假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羅娜小吃店舉辦之餐會,羅娜小吃店是伊姊姊伍美真開的,伊也有在羅娜小吃店上晚班,當晚是慶祝耶誕節的活動,溫建華當天也有來,溫建華告訴伊當天晚上高金素梅可能會來,但是高金素梅有其他行程有可能會到場,那只是簡單餐會,當晚有燒酒雞、小米酒、炒青菜約5道菜,伊不知道那天花費多少錢,要問伊姊姊伍美真才清楚。餐會活動內容是為了聖誕節聚餐,伊知道餐會中陸續有立委高金素梅、前議員溫建華、林建堂、劉金生等人有到現場,還有其他原住民的朋友來參加,伊知道當天是溫建華到場支付餐費,餐會總共約有30餘人到場。高金素梅到場時,有告訴大家她要參選立委,希望與會的人都可以投票支持她繼續連任。當天晚上只有高金素梅、溫建華、劉金生等人有到現場。當天參加餐會的人都是羅娜小吃店的常客,當天晚上是舉辨聖誕節餐會,溫建華包場,支付所有的費用,高金素梅當天約7點多到場,在現場待了1個多小時,她有說曾去過南投縣信義鄉羅娜部落伊的部落,後來她要離開的時候有請託伊等這次選舉要投票支持她。就伊印象所及,當天餐會溫建華全程在場,但溫建華沒有要求伊等投票支持高金素梅,只有高金素梅本人為她自己拉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32頁至第33頁反面);於同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2月12日伊有去羅娜小吃店上班。當天在羅娜小吃店有舉辦聖誕餐會。原住民在那裡聚會很平常,原本就想提早過聖誕節,就準備一些東西。溫建華說高金素梅可能會來,但又不是很肯定,溫建華很常去該店。伊於前幾天知道要辦聖誕餐會,伊等有意要回饋主顧客。當天聖誕餐會不是溫建華包場,溫建華到店裡時,伊等有告訴他,店裡要辦餐會,溫建華說那一天高金素梅可能會來,店裡提早兩個禮拜就開始布置餐會。至於當天餐費何人支付要問伍美真。聖誕餐會過程,溫建華或高金素梅都有握手等,高金素梅有上台講她從政的心路歷程,附近的人聽到高金素梅有來,就紛紛跑來,當然也有講一些叫大家支持立委選舉的話,溫建華只有介紹高金素梅上台。當天菜色為山地酒、燒酒雞、炒麵、青菜、臭豆腐、炒蛤蠣及小蛋糕等。當天來參加的人有些不是原住民,但大約有一半是原住民。當天的賓客溫建華有帶一些人去,其他的人都是店的老主顧,是伊姊姊找的。羅娜小吃店每年都有舉辦類似的聖誕晚會跨年也會,明年也會辨,就是自助餐,也會收費,溫建華會贊助,所以喜歡找溫建華來,伊等都會透過溫建華尋求幫助。這次沒有收費,是主顧客叫伊等要回饋,所以沒有收費,當天大約30人左右到場,高金素梅大約7時許到,待1個小時,正確時間伊不太確定,溫建華沒有陪高金素梅離開,還留在店裡一直到結束。高金素梅離開後,溫建華沒有上台講話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37頁至第39頁);於原審101年11月20日上午審理時具結證述:羅娜小吃店每年都會舉辦聖誕餐會,每年都是伊姐姐去召集,當天辦的就是伊每年例行性的聖誕節餐會,當天溫建華沒有包場,因為還有對外營業,伊當天負責煮菜,不知高金素梅會來,高金素梅來了之後有拍照,但說了什麼伊沒有印象,因為伊很忙,大家都會去幫忙召集親朋好友參加,伊去召集親朋好友時,是用聖誕節名義邀請的,並未特別告知高金素梅要來,因為伊也不知道高金素梅會來,在某一次伊等在喝酒時,溫建華有來過,溫建華說要一起辦,伊跟溫建華說伊等會辦聖誕晚會,如果溫建華要來的話就過來,高金素梅來時說了什麼說伊現在已經不清楚了,但偵查所述實在等語(見本院卷㈢第52頁至第60頁反面)。則證人伍美風係因羅娜小吃店員工,羅娜小吃店舉辦聖誕餐會,伍美風始參加該餐會,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到場,並向其請求支持。

③據證人全如雲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伊有參與100年12月12日晚間6時30分假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羅娜小吃店舉辦之餐會,伊與伊先生周中徽當晚6時許到,大約6時30分就離席,是羅娜小吃店的負責人伍美鳳打電話邀伊前往的,伍美鳳告訴伊是聖誕節餐會,沒有簽到情形。用餐不需付錢,當晚的菜色有炒麵、燒酒雞、臭豆腐、炒蛤蠣、蝦子及蛋糕等,伊不知道那天花費多少錢,也不知道餐會是由誰出錢的。伍美鳳邀請伊參加時,就有說明是為了聖誕節前而請大家一同聚餐。伊到時大概只有伍美鳳三姐妹和他們的先生及餐廳、員工陽碧娥等7個大人在場,有4、5個小孩,餐會活動內容是為了聖誕節聚餐,高金素梅約6點20分左右與一對夫妻到現場,高金素梅到場時有祝大家聖誕節快樂,因為伊與伊先生6點30分左右就離開了,所以伊沒有聽到高金素梅有向大家請託支持。因為伊先生跟其他人都不熟,加上他不喜歡參加原住民聚會飲宴,也擔心伊喝醉,所以才會待了30分鐘左右就先行離開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51頁至第53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伊與伊先生於100年12月12日晚上6時許有去建國南路羅娜小吃店,伊先生是外省人。羅娜小吃店老闆娘伍美鳳於12月11日晚上打電話跟伊說要提早歡慶聖誕節,伊和伍美鳳認識2年多,是在市政府的烘烤班上課認識的,她說辦聖誕節活動邀伊,也可以帶家人過去。伊晚上6時許過去,過去時有7人,共有伍美真、伍美貴、伍美鳳和伊及伊先生,還有員工陽碧娥在場,這是活動剛始的時候,伊當天待了半個小時,在6時30分許就離開,是以自助餐的方式作活動,大家吃喝聊天,沒有表演。高金素梅在伊離開前有進入羅娜小吃店,高金素梅有跟大家握手寒喧、問好,並祝大家聖誕快樂,小吃店只有4、5坪,她站在自助餐區的中間跟大家講話,大家圍在旁邊,沒有特別使用麥克風。高金素梅是向大家整個寒喧並祝大家聖誕快樂。因為伊先生不喜歡參加聚餐,所以伊待了30分鐘就離開,離開前沒有看到溫建華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72頁反面);於原審102年1月15日上午審理時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伍美鳳跟伊約聖誕餐會而邀請伊過去的,伊約6時左右到達,待了半小時,伊外省身分的先生陪伊去,依伊在現場感受,餐會目的就是聖誕節,氣氛也是過聖誕節的氣氛,伊事前不知高金素梅要來,伊離開時有看到高金素梅,當天高金素梅在現場做什麼伊不清楚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21頁至第123頁反面)。

④證人司麗芳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辦公室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伊有參與100年12月12日晚間6時30分假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羅娜小吃店舉辦之餐會,當天伊有帶伊的小孩到羅娜小吃店吃飯,伊是應表妹伍美鳳之邀前往參加聖誕節同樂會,當天並不需要辦理簽到。因為羅娜小吃店是伊表妹伍美鳳開設的,伍美鳳打電話要伊過去吃飯,伊才去的,至於該餐會經費來源伊則不知道。餐會活動內容是為了聖誕節聚餐,大約有20餘人參加,餐會是由溫建華主持的,期間溫建華有提及高金素梅在立法院勇於為原住民發聲,希望大家能支持高金素梅參選立委,之後高金素梅大約在7時左右到達現場,因為伊沒看過明星,所以便特地留下來聽高金素梅談話,高金素梅有談及她從藝人轉戰政壇的心路歷程,擔任立委期間對原住民的貢獻及政績,印象中有聽到高金素梅表示希望大家在此次選舉中支持她,讓她連任成功,現場參加人員並給予熱烈的掌聲,但是因伊忙著照顧小孩,所以沒有聽得很仔細。另外,林建堂以及一名泰雅族男子均有上台講話,除介紹高金素梅外,並請託大家要投票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58頁至第59頁反面);於同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2月12日晚上6時許有去建國南路羅娜小吃店,伊帶兩個小孩過去,伊先生在上班沒有過去。當日是羅娜小吃店老闆娘伍美鳳找伊過去,伍美鳳是伊表妹,伍美鳳於12月12日下午4時許打電話給伊,伊剛好接小朋友就直接過去小吃店,伍美鳳跟伊說是聖誕節的聚會,去吃個晚餐,伊是晚上6時左右到場,還沒有什麼人,餐會現場提供一些家常菜及麵,沒有水果,小吃店的裡面是作聖誕節活動,外面還有在營業,伊看到在場的人最多大約有20人在場。該餐會何人出錢伊不知道,因為小吃店會常常辦原住民的聚會,伊上次參加是去年跨年的活動,再之前一次是生日活動,上兩次活動都是伍美鳳出錢,她人也慷慨都自己出錢辦活動,且12日那天的菜都很普通,伊就沒有特別問她伊要不要出錢。高金素梅於晚上7時許進來小吃店,高金素梅到的時候伊還嚇了一跳,高金素梅不是布農族的人,因為高金素梅是明星伊還留下來要跟高金素梅拍照,高金素梅有說明她從藝人轉換跑道成立委的初衷是他哥哥建議他幫原住民作一些事情,尤其是921地震之後看到部落有毀損的情況,才想要從政,也提到這幾年擔任立委幫大家作了一些事情,伊比較有印象的是高金素梅說幫原住民爭取到請領退休金的時間提早為55歲,請大家支持她,高金素梅是站在一邊跟大家講這些話,講完後大家有鼓掌,但伊沒有聽到有人說連任成功之類的話。溫建華有到場介紹高金素梅出場,有說高金素梅在立法院敢言,有請大家要支持高金素梅。那天沒有其他立委候選人到場,當天林建堂也有到場,林建堂就跟大家坐在小吃店,伊記得是有一個泰雅族的男生有再上去跟大家說,請支持高金素梅,但伊不知道他的名字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75頁至第76頁);於原審102年1月15日上午審理時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伍美鳳叫伊去的,伍美鳳她們應該叫伊姑媽,但要解釋滿多的,所以伊等都說伍美鳳是伊表妹,當天她們叫伊過去吃東西,剛好聖誕節快到了,伊待在現場約1小時,伊在警偵訊所言均實在,伊當天在現場的體驗,該餐會的目的應該是聖誕節的聚會,伊不會覺得該餐會是特別為高金素梅辦的,也不會因為參加該餐會就影響第8屆立法委員投票的決定,伊參加餐會前,不知高金素梅會來,伊想說是去參加聖誕節的餐會,伊不會覺得高金素梅是提供免費食物來跟伊買票,當天羅娜小吃店布置有說是聖誕晚會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15頁反面至第120頁反面)。

⑤證人伍美貴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羅娜小吃店是伊妹妹伍美真開的,當天伊妹妹邀請伊聚餐,才從南投山上下來,那是伊妹妹伍美真的活動,伊不需要繳納費用,那只是簡單餐會,餐色約5道菜,再上一鍋燒酒雞,伊不知道那天花費多少錢,也不知道餐會經費為何人支付。餐會活動內容是為了聖誕節聚餐,伊知道餐會中陸續有溫建華、高金素梅等人有到現場,有的候選人或樁腳伊則不認識,因為知道高金素梅要來,伊等就打電話請親朋好友一起過來熱鬧,所以人才愈來愈多,餐會總共約有30餘人到場。當天晚上除了高金素梅到場外,並無其他立委候選人或競選團隊到場。伊只知道是伊妹妹通知伊到場參加聖誕節餐會,但伊不知道是何人舉辦,也不清楚餐會費用何人支付,高金素梅當天約7時許到場,在現場待了1個多小時,因為高金素梅曾去過伊的部落,所以伊也與高金素梅閒聊,後來高金素梅要離開的時候有請託伊等這次選舉要投票支持她。高金素梅在餐會中也有告訴伊等,她並沒有辦法照顧在都會區的原住民,所以要伊等繼續努力工作,在離開餐會前,有請託伊等在這次立委選舉中支持她。當天餐會溫建華全程在場,在高金素梅未到場前,他只有與伊等閒聊並告訴伊等等一下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會到場,所以伊等都很期待,伊等就打電話通知原住民親朋好友到現場看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64頁至第65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認識伍美風的人有人會叫他伍美鳳,最近小吃店是由伍美真及伍美風一起經營。伍美真常在小吃店辦活動,邀請的對象都是自己的朋友或客人,伊以前常參加活動,生日也在那邊辦,生日活動是壽星出錢,像聖誕節會提前舉辦,去年也有辦聖誕節活動,費用是伍美真支出,因為請來的都是客人。100年12月12日晚上6時許有去建國南路羅娜小吃店,伊當天下午3、4時就到了,因為伍美真說有活動要幫忙,伊還從山上帶了一些菜來煮,該餐會是伍美真出錢。活動從晚上6時開始到晚上10時左右結束,伊等準備大盤的麵、菜、燒酒雞,還有一些小點心,大概7、8道。客人是伍美真找來的,現場擺放4張合併的桌子,上面擺放食物,其他人是站著用餐,前前後後約有30人參加,其中約5、6個是來用餐的客人發現伊等在辦活動而加入伊等。高金素梅於晚上7時許進來小吃店,現場也有溫建華,溫建華以前也會來參加伊等的活動,在6時許的時候溫建華就有提到高金素梅可能會來,伊想說,店那麼小高金素梅應該不會來,結果高金素梅出現時大家突然變得興奮,還打電話叫朋友要過來說高金素梅在場,高金素梅來的時候就說她去過很多山地部落,還跟大家照相,也有提到她沒有辦法直接照顧到都會區的原住民,要伊等自己加油,叫伊等可以支持她並要盡量去投票,因為都會原住民的投票率不高,鼓勵伊等去投票,高金素梅有跟伊等逐一握手,但是伊都忙進忙出沒有跟高金素梅握手和照相到。溫建華當天很安靜沒有作什麼,溫建華在高金素梅講話時並沒有特別講到請大家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80頁至第81頁);於原審101年11月20日上午審理時證述:該餐會是妹妹伍美真所召集,伊等每年都會辦聖誕晚會,該日主要是妹妹伍美真邀伊等回來幫忙,溫建華說他想參加伊等這一次的餐會,因為伊等幾乎都是外縣市來臺中市生活,聖誕節當天幾乎都不會在臺中市,所以都是往前辦聖誕餐會,羅娜小吃店幾乎年年都會辦類似的餐會,當天前前後後約3、40人參加,事前溫建華曾說高金素梅可能會來,但因為該店非常小,所以高金素梅來伊等有一點驚訝,高金素梅來現場有唱歌、跳舞,說一些要支持她的話,並跟在場人士一一握手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8頁反面至第28頁反面)。則證人伍美貴係因羅娜小吃店老闆伍美真以羅娜小吃店舉辦聖誕餐會為由邀請其始前往羅娜小吃店,其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聖誕節,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到場,並向其請求支持。

⑥證人史美瑤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豐原站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伊有參與100年12月12日晚間6時30分假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羅娜小吃店舉辦之餐會,伊有帶男朋友一同參加,但男朋友不具原住民血統。是羅娜小吃店老闆伍美鳳邀請伊過去吃飯的。該次參會是聖誕節餐會。有看到溫建華及高金素梅。沒看到他們二人在拉票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69頁);於同日偵訊中證稱:是伍美鳳於前幾天打電話給伊,伍美鳳叫伊於禮拜一到她店裡吃飯。伊問伍美鳳吃什麼飯,伍美鳳說就吃飯啊,伊想說上次是9月到她店裡喝酒,久久見一次就過去了,伊與男友一起過去,男友是平地人。餐會是自助餐式的,伍美鳳她把菜集中在桌子中間,有炒麵、麻油雞、小蛋糕、蝦子等,約有7道家常菜,大家圍在旁邊夾菜吃。伊待到7點多就離開。吃到一半時,見到高金素梅來,伊就很高興,就與她照相。之前沒有人說高金素梅會來。之後伊先走了。高金素梅在場時,沒有對大家說為何由藝人變成從政的心路歷程,伊在的時候,高金素梅也在吃東西、唱歌及照相。伊沒有聽高金素梅說明年要競選,拜託大家投票給她。伊到場後,棍子上面寫聖誕快樂。當日只有高金素梅來,有拍手、唱歌、吃東西。高金素梅有用山地話說你們好,問伊等住哪裡,伊等說住羅娜,伍美鳳他們不知道是哪一個說水溝蓋是高金素梅幫伊等爭取的,高金素梅就說伊等怎麼知道,伍美鳳他們說水溝壞了,高金素梅就說她會再努力,後來就跟伊等握手,沒有叫伊支持她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85頁至第86頁);於原審102年1月15日上午審理時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伍美鳳邀請伊過去的,當時伊帶身份是平地人的先生過去,伊約6時左右到場,約待半小時,伊事先不知高金素梅會到場,伊快離開時才看到高金素梅,高金素梅在場時就進行握手活動,伊沒聽到高金素梅說她要參選立法委員,請求大家投票支持等語,伊不會因為高金素梅的參加,就覺得該餐會是為高金素梅舉辦,也不會因為參加該餐會就改變伊投票的對象,當天羅娜小吃店應該是聖誕節的活動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24頁至第127頁)。即證人史美瑤係因羅娜小吃店老闆伍美風以羅娜小吃店舉辦聖誕餐會為由邀請其始前往羅娜小吃店,其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聖誕節,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到場,但未向其請求支持,而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⑦證人伍美真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證稱:伊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伊有參與100年12月12日晚間6時30分假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羅娜小吃店舉辦之餐會,該餐會是溫建華出資以聖誕節聯歡的名義請伊辦理的。12月12日前約一個禮拜溫建華就主動打電話給伊妹妹伍美風,表示要召集邀約山地原住民一起舉行聖誕節聯歡,活動地點就選在伊開設的羅娜小吃店,溫建華請伊準備約2、30人的菜量供聯歡之用,活動經費約1萬4千元,由溫建華全額現金支付,後來溫建華陸續與伊姐妹連絡聯歡活動事宜,當時溫建華曾提到活動舉辦當天會請山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同歡,參與人員一部份是溫建華請伊找的,一部份是溫建華自己找的,當天總共參與人數約30人,參與人員都不需要繳費,亦不需簽到。活動經費來源是由溫建華支付,數額為1萬4千元。餐會之活動內容是大家一起吃飯、喝酒、唱歌,聯絡山地原住民感情,高金素梅原本就預計要到場同歡,餐會當天高金素梅有提到她在立法院為原住民的貢獻,這次她也有參選,希望大家能共同支持她,高金素梅的樁腳劉金生現場也有自我介紹並逐桌敬酒,希望大家支持高金素梅,除了高金素梅、溫建華、劉金生以外,還有林建堂也在場。12月11日傍晚溫建華及劉金生夫婦主動前來羅娜小吃店找伊姐妹,因為當天小吃店並未營業,故溫建華等人找伊到隔壁的咚咚來鵝肉店用餐,當時劉金生並打電話請一位綽號叫做三哥的友人到場,席間溫建華說隔日大概會帶10多個人,菜量要伊等斟酌準備,並表示活動過程不要太張揚,菜色也不用太高級,只要讓大家吃得飽就可以,他也再次提到高金素梅明天會到場,吃完後由溫建華付帳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95頁至第97頁);同日偵訊中證稱:伊和伊妹妹伍美風是負責人。伊有在100年12月12日晚上6點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的羅娜小吃店舉辦耶誕餐會,是做自助式餐會。溫建華支付當天舉辦餐會費用。是溫建華在100年12月12日的一週前打伍美風的手機找伊,伊當時有接聽溫建華電話,溫建華跟伊說100年12月12日晚上6點30分舉辦耶誕餐會,餐會中還會找高金素梅來。溫建華有叫伊找參加餐會的人員。伊找了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及平地人的朋友。找了約10人。總共的費用1萬4千元,是自助式,總共有30人來參加。溫建華在當天餐會後,用現金支付伊餐會費用1萬4千元,是由伊收受。高金素梅當天到現場先吃東西,約過了20分鐘後,溫建華請高金素梅講話,高金素梅將她在立委任內的成績講給大家聽,後來劉金生就說希望大家支持高金素梅當選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溫建華聯絡伊在100年12月12日晚上6時30分在羅娜小吃店舉辦餐會之目的,有拉抬高金素梅之選情之目的,高金素梅確實也有來參加該餐會。餐會中,劉金生有說要支持高金素梅當選立委。伊只記得劉金生有說,溫建華有沒有說要支持高金素梅伊沒注意。溫建華的目的是為了拉抬高金素梅的選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105頁至第108頁);於原審101年11月20日上午審理時證稱:當天是伊電話通知朋友來迎接聖誕節,過去伊在羅娜小吃店也曾舉辦類似的餐會,父親節、母親節、跨年都會舉辦,重要節日都會舉辦,100年12月12日當次餐費是由溫建華支付,溫建華於當日餐後就拿1萬多元給伊,當天還是有對外營業,該次餐會是溫建華提議要舉辦的,因為伊這邊是做生意的,同時也要賺錢,溫建華就說伊等來辦一個聖誕晚會,伊說好,伊就打電話給親朋好友,但往年羅娜小吃店也會舉辦聖誕晚會,溫建華在事先要跟伊說高金素梅會來,但伊不確定高金素梅會不會來,當天溫建華只帶了5、6個朋友來而已,當天高金素梅有到場,將她在立委任內的成績說給大家聽,劉金生並說希望大家支持她當選,溫建華舉辦這個餐會應該有慶祝聖誕節及拉抬高金素梅選情之目的,伊在邀請朋友時沒有以山地原住民作為主要的邀請對象,也沒有跟他們說高金素梅會過來,請他們一起參加餐會等語(見原審卷㈢第29頁至第41頁)。即證人伍美真係羅娜小吃店老闆之一,因被告溫建華提議,加以羅娜小吃店每年往例亦有舉辦聖誕餐會招待老顧客,故由被告溫建華出資,由伍美真假羅娜小吃店舉辦聖誕餐會,另被告溫建華並邀請高金素梅到場。

⑧證人高鈴霞於101年1月6日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五光派出所證稱:伊具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之投票權,伊是於100年12月12日12時30分許,伍美真以手機聯絡伊,稱晚間有飯局聖誕餐會來電邀請伊到場,伊便於電話中即答應他會赴約。伊於當天約19時30分許,跟先生一同駕車,到臺中市○○○路0段000號羅娜小吃店,到場時餐會已經開始一半了,到場並不用簽到,桌上擺了燒酒雞、臭豆腐、香腸、炒麵、蝦子等食物,另外還供應啤酒。伊與先生參與前述餐會,並不用繳納費用。因有事所以伊早退離開,至於費用若干,有無繳納費用、其餐會經費來源為何,伊就不清楚。伊到場已經看見由劉金生負責主持,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已在餐會上致詞,內容大概是高金素梅於任內為原住民爭取的福利及政績,要大家繼續支持。致詞完後並唱兩首歌曲,由另一位林建堂上台在場與會的人高喊口號,他呼名字「高金素梅!台下就喊「凍選!凍選!」,不久後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稱要趕下一個行程便搭車離開,溫建華在旁一起大喊口號,只跟伊說他支持高金素梅。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在餐會上,他在任期間勤於問政,為原住民同胞做事,支持誰要大家心中有一把尺。溫建華呼口號只跟伊說他支持立法委員高金素梅的問政理念而已,後來由溫建華帶同高金素梅一一來跟每位在場的原住民握手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111頁至113頁);於101年1月12日偵訊中證稱:當天是伍美真邀請伊過去的,伍美真說是聖誕餐會,上開小吃店是伍美真與伍美風開的。當天合併一個大桌,約有20至30個人到場,在場的人,伊只有認識溫建華及老闆娘。伍美真只有說晚上有聖誕餐會,問伊要不要來,伊到場時,已經看到高金素梅在場,才知道是選舉飯。當場主持人劉金生有跟伊等說,要伊等支持高金素梅,溫建華也有拜託伊等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㈢第117頁反面);於原審102年1月15日上午審理時具結證述:伊有參加上開餐會,是伍美真說聖誕餐會找伊過去的,伊約7時左右到場,當時高金素梅在台上致詞唱歌,有一位先生上台喊高金素梅,台上喊當選當選,主持人在台上說伊等支持高金素梅,台上有人就是劉金生喊當選當選,伊事先不知高金素梅要來,當時高金素梅有提及她歷屆所作的表現,當時伊知道高金素梅有出來參選,所以伊自己聯想應該是一個選舉飯,但伊自己心中有一把尺,不會因為參加該餐會就改變伊要投票的對象等語(見原審卷㈣第127頁至第133頁反面)。即證人高鈴霞係因羅娜小吃店老闆伍美真以羅娜小吃店舉辦聖誕餐會為由邀請其始前往羅娜小吃店,其參加該餐會之原因係聖誕節,該餐會舉辦過程中高金素梅曾到場,並向其請求支持,而其不會因為接受該場免費餐會之招待即動搖或影響其投票意向。

⑨據在羅娜小吃店工作而未具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權之證人陽碧娥於本院101年11月20日上午審理時具結證述:當天辦餐會的目的就是慶祝聖誕節,過去羅娜小吃店每年都會辦像聖誕餐會的聚餐,生日也會辦,當天高金素梅有來,高金素梅約待不會超過半小時,高金素梅在現場吃東西、唱歌、握手、講她從政心路歷程,叫大家支持她,伊到羅娜小吃店時,老闆娘有說溫建華包場,高金素梅等一下會到等語(見原審卷㈢第42頁至第51頁反面)。即羅娜小吃店於100年12月12日當日確係舉辦聖誕餐會,而當時高金素梅亦曾到場請求舉會人士支持。

⑩綜上,本件證人即受邀在場之投票權人伍美貴、司麗芳、全如雲、史美瑤、高鈴霞均已經明白證稱當日所見,在候選人高金素梅到場以前,根本無人提起支持高金素梅或為高金素梅助選,獲邀之初均不知高金素梅會於席間到場拜票等語,證人即受邀到場之有投票權人伍美貴、司麗芳、全如雲、史美瑤、高鈴霞亦證稱係因親朋好友即伍美風或伍美真來電以聖誕餐會名義相邀,禮貌上應邀到場等語,業如前所述,參以證人即羅娜小吃店老闆伍美真亦證稱該小吃店重要節目都會舉辦類似餐會招待老顧客,溫建華在事先跟伊說高金素梅會來,但不確定會不會來,伊在邀請朋友時沒有以山地原住民為主要邀請對象,也沒有跟他們說高金素梅會來等語,可知該小吃店於聖誕節舉辦餐會,本非創舉,本次亦非以高金素梅將與會為訴求,是上開證人等陳稱該日係基於參加聖誕餐會目的到場等語,堪可採信,即難認各該證人係為參加侯選人之競選活動而來。

⒊檢察官就此部分上訴補充略以:依證人林建堂之證詞可知1.被告溫建華、劉金生、林建堂等人早已預謀假借往年舉辦之聖誕餐會名義,舉辦免費餐會招待選民,實際目的係為尋求到場有投票權之人投票支持高金素梅,顯見被告等人所稱「慶祝聖誕節」等名義僅係掩人耳目之用.2.參以被告林建堂、劉金生、關係人高金素梅等於餐會進行中均有向來賓致詞以尋求投票支持,顯見本次餐會僅係以慶祝聖誕節為虛名,實際上為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之餐會。自證人伍美真、伍美貴、陽碧娥於原審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溫建華往年雖有贊助羅娜餐館餐靜之舉動,然贊助金額約僅佔總金額之4分之1至3分之1不等,且非歷次均有贊助,2.被告溫建華過往從未舉辦如本欠規模之聖誕餐會,3.往年羅娜餐館之聖誕餐會均由餐館主辦、召集,費用各自分攤,非如本次餐會由被告溫建華全額出資,4.至餐館當日雖未封閉而仍對外營業接單,然二部份屬消費者與店家間獨立之買賣關係,要與免費餐會之舉辦無關。5.凡此種種,均足突顯本次餐會主要目的為行賄云云。

⒋本院就此次餐會有無「對價關係」之認定:

①查本次餐會係在「羅娜小吃店」設宴,羅娜小吃店地點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路邊,確係一普通之小吃店面,非可比擬一般餐廳,此有勘驗光碟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48頁);而證人即羅娜小吃店老闆伍美真亦證稱:事前被告溫建華即交待伊菜色不用太高,只要讓大家吃得飽即可等語,又據證人等前揭所述,該日所食用者為山地酒、燒酒雞、炒麵、青菜、臭豆腐、炒蛤蠣及小蛋糕等菜色,並採用自助方式為之,較諸現在一般人之生活飲食標準,難謂為豐盛,確符合聖誕聯誼聚會之模式;再參以該日羅娜小吃店亦未因此封閉,尚有對外營業,而依證人等所證,侯選人高金素梅係於餐會進行中途始到場與會,並於現場以唱歌、聊天方式溝通,並無競選團隊身著背心、散發文宣、揮舞旗幟等訴求選舉造勢之動作,就此以觀,高金素梅無非係以受邀該聖誕聯誼餐會之來賓身分與會,而高金素梅除為現任立委外,因其曾為知名歌手,具有明星光環,故其受邀擔任來賓出席餐會,並不突兀,此與一般侯選人僅具侯選身分,極易引發競選聯想者,顯有不同。是依該次餐會之舉辦地點、方式、氛圍,顯均未逸脫聖誕餐會之範籌,在場之侯選人高金素梅固有表達希望與會者支持伊參選之意,及由支持者呼喊「當選」口號,然如前所述,以現今之選舉實務,於選舉期間,侯選人把握機會現身致意,本屬常態,高金素梅既受邀與會,在場表達其競選理念,乃其個人自由,受邀人實不至於因此即當然認知渠本次所用餐食,與須投票予某侯選人間之特定連結,此觀前揭證人等均稱渠等不會因為參加該次餐會即投影響其投票等語可佐。則依前揭說明,實難以本次餐會費用由被告溫建華全額支出,即逕認本次餐會有行賄、受賄之對價關係存在。

②另雖檢察官指稱本次餐會1萬4000元,與會人員約30人,則每人受有約467元利益之免費招待云云。然按本次餐會係以自助方式為之,現場並非包場管制,仍有對外營業,參加者自由來去,並無統計,即與會之人究為若干人,實際上恐難以確認,則上開換算之每人所受利益,是否精準,已非無疑;況如上所述,該次餐會提供之山地酒、燒酒雞、炒麵、青菜、臭豆腐、炒蛤蠣及小蛋糕等菜色,並非豐盛,依上開菜色、現場情形,確符合一般聖誕餐會之飲食水準,而與會人既係基於聖誕餐會聯誼之意享用餐會,該餐會提供之飲食內容復未超逾一般標準,則毋論個人折算費用為若干,於本案情形,尚無從僅因換算之餐費價格即遽行認定該提供之餐食性質為賄賂,且亦無何證據證明上開各該具投票權人確因受領免費餐食,致渠等之投票意向產生一定之影響。從而,要難以檢察官所指首揭換算價值,即認本次餐會之餐食與約為特定投票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存在。

柒、關於檢察官起訴交付現金賄款2000元部分:

一、被告等人之辯解

㈠訊據被告劉金生固不否認其於100年11月17日晚間,有在臺中市○里區○○路000號連光輝住處,交付現金各2000元予被告連光輝、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及案外人楊仁傑、葛煥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賄選之犯行,辯稱:該日係因渠等聚集討論欲續辦餐會之事,在場之被告周俊延、連光輝提議因辦理餐會等聯繫、布置事務需有費用支出,故伊始交付每人2000元以為工作費用,實無何行賄之意,且葛煥、吳榮華並非山地原住民,無投票權,伊不可能對2人行賄等語。

㈡被告林建堂則以:該2000元係被告劉金生給付被告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連光輝、葛煥、楊仁傑等6人之工作費用而非買票錢,退步言,當時被告林建堂並未在場,且被告劉金生事先未告知被告林建堂,被告林建堂同意,亦屬事後同意,是被告林建堂行為,是否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不無探求之餘地等語置辯。

㈢訊據被告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連光輝,除被告吳榮華陳稱因伊當日有喝酒,故記不清楚有無收受劉金生交付之2000元外,被告周俊延、高排安、連光輝均坦承有收受劉金生交付之2000元無訛,惟辯稱:該2000元之其性質係渠等舉辦「大里區原住民合作社」歲末聯歡晚會及11月份慶生餐會之工作費用,並未構成投票受賄罪,且被告吳榮華係平地原住民,不具山地原住民之身分,劉金生不可能以2000元向被告吳榮華買票而投票給高金素梅等語。

㈣被告陳智葟則辯稱:伊與被告連光輝、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楊仁傑、葛煥等素不相識,不知被告劉金生曾給付被告連光輝、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楊仁傑、葛煥各2000元,且被告林建堂對於該2000元尚未報帳,被告陳智葟實無從得知該2000元之存在,更遑論該2000元之給付目的,退步言之,縱使被告林建堂曾向被告陳智葟要求支付「工作費」,但被告林建堂未說明其工作費之詳情及內容,亦未拿正式收據報帳,被告陳智葟自無從得知該2000千元之性質,其與被告林建堂、劉金生間當無任何賄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該2000元之用途係主持費、加油錢、電話費、文書處理、樂師等工作費,並非為賄選之目的,絕非買票錢等語。

二、法院之判斷

㈠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投票行賄罪,及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係分別以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即以收受者具有投票權為要件;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係相對應於刑法第143條第1項投票收受賄賂罪所為之規定,就其犯罪結構之屬性,屬於必要共犯之對向犯類型,是以彼此之間相互對立之意思,業經合致而成立犯罪;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按投票受賄者指證行賄者交付賄賂,不僅審判中得邀減免其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參照)或緩刑之寬典,於偵查中亦恆有獲得緩起訴之優惠,是此類證言本質上已不免損人利己,其虛偽之可能性較之於被告之自白尤甚,因此在類型上被認為仍應有補強證據要求之必要性。雖此補強證據之範圍,通說認為並不以構成要件事實之全部均獲得補強為必要,僅須犯罪事實客觀面之重要部分有補強證據即足,然考之補強證據之目的,既在於排除此類型供述虛偽之可能性,故而補強證據是否已達補強犯罪重要部分之認定,自應以補強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連性如何(有無、強弱),以及補強證據是否足以平衡或袪除具體個案中對向性正犯之供述可能具有之虛偽性為綜合判斷,並應受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93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吳榮華及案外人葛煥均係平地原住民,而未具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投票資格,業據葛煥、吳榮華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㈡第209頁反面、卷㈣第138頁反面),並有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以101年10月1日中市選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選舉人名冊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25頁),渠2人既非山地原住民,不具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權,則無論如何,其等收受劉金生交付之2000元,與刑法投票受賄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不得以該罪相繩。又其2人既為無投票權之人,被告劉金生等縱有共同交付賄款予2人之行為,亦無由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是公訴人認此部分被告吳榮華成立上開投票受賄罪,及被告劉金生等成立投票行賄罪,顯有違誤,先予敘明。

㈢次查,本案被告陳智葟、林建堂辯稱於檢察官所指被告劉金生交付款項予被告連光輝、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等人時並未在旁乙節,核與被告劉金生、連光輝、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及證人葛煥均一致供稱:當天陳智葟並未到場討論,及被告連光輝、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及葛煥均證稱是被告劉金生交付2000元的等情,並無不符;而劉金生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不是林建堂要伊去支付的,伊沒有跟林建堂提到這件事。伊自己想伊與林建堂的關係,以後應該可以去請款;伊先沒跟林建堂說,事後跟林建堂說他們要求伊能夠幫忙、協助一些工作費用,林建堂首肯,之後林建堂有無將這些工作費用轉知給陳智葟伊不知情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卷第249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78頁),與被告林建堂辯稱劉金生告訴連光輝等人幫忙拉票,要給人家油錢、香煙錢及場地費等,伊才自辦公費用拿1萬2000元予劉金生等語相符,準此,被告林建堂、陳智葟均未於被告劉金生給付款項時在旁,而遍觀全卷,亦未見有何證據足認渠等就被告劉金生於當日交付款項之事已事先謀議、取得共識,乃被告林建堂係事後據被告劉金生告知始知劉金生已給付相關之油錢、香煙費及場地費等花費;又被告林建堂於偵查中供稱:事後我有向陳智葟說明劉金生已經先行交付給周俊延等人合計1萬2000元及場地費5000元等相關花費的詳情,並要求支付前述該2筆費用,陳智葟表示「好好」,亦即同意支付些費用,但迄100年12月30日本案案發止,仍未支付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卷第268頁反面),準此,被告林建堂、陳智葟既未於被告劉金生支付款項時在場,本無從知悉付款之經過緣由為何,而被告林建堂既係事後始經被告劉金生告知係辦理活動花費相關款項,並再轉而告知陳智葟以請款,則姑毋論被告劉金生是否基於行賄之意給付款項予被告周俊延等人,依全案卷證資料,尚難認被告林建堂、陳智葟2人就被告劉生金給付款項之行為具有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是檢察官起訴被告林建堂、陳智葟2人為此部分行賄罪之共犯,顯乏所據。

㈣再查:被告劉金生、連光輝、周俊延、高排安等固均不否認於檢察官起訴之上揭時地,確有交付、收受款項之事實,惟均否認有交付賄賂、收受賄賂之犯行,則本院應審究者,乃該2000元之性質為何?茲依下列理由,認該2000元並非約使被告連光輝、周俊延、高排安等為一定投票行為之賄賂,說明如下:

⑴本次被告等人於100年11月17日在被告連光輝家中聚會之緣由:

①被告劉金生於臺中市調查處供稱:「我100年11月17日晚間21時許人尚在前述大肚區遊園路一段的餐會現場,連光輝打電話告訴我務必到他位於大里鳳凰路的住所見面,我便一人坐計程車前往連光輝住所,當時現場有連光輝、周俊延、吳榮華、高排安、楊仁傑、葛煥等6人,我與連光輝等6人討論預計於11月23日在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另外舉辦一場免費餐會事宜‧‧‧」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卷第236頁)。

②被告連光輝於臺中市調查處供稱:「約於100年11月上、中旬某日晚間,我的好友劉金生主動來我家與我見面,當時同行的還有前臺中縣議員林建堂,劉金生邀我一起到臺中市大里區高排安的家裡,我印象中林建堂當天並未出席。我與劉金生、林建堂到高排安住家後,當場還有吳榮華在場,劉金生並要我聯絡住在附近的友人周俊延一起過來,周俊延到場後,劉金生向我等表示,這一次立法委員選舉,希望我們能替山地原住民侯選人高金素梅幫忙‧‧‧稍晚,劉金生有請我們赴臺中市大里區十九甲地區的海產店吃飯,於餐敘過程中,我等決議於100年11月17日星期四晚上7點至7點半間到我家討論,幫高金素梅舉辦造勢活動之相關細節;劉金生、高排安、吳榮華及周俊延等人確於100年11月17日晚上7點多依約至我家,我印象中林建堂當天並未出席,因我表弟楊仁傑在我家和我聊天故也在場。當天晚上我們一起討論要用什麼名義舉辦活動為高金素梅造勢,劉金生當場表示依照高金素梅的行程表,活動必須在100年11月23日晚間7時左右舉行,屆時高金素梅才能配合到場。後來,劉金生與周俊延討論決議以周俊延擔任理事長之「責任有限大里市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的名義來舉辦,‧‧‧我考量餐會現場氣氛,向劉金生推薦找好友葛煥擔任主持人,劉金生表示同意,我們(何人我已記不清楚了)就馬上聯絡葛煥來我家共同討論活動細節,葛煥到場後也答應參與該活動,我等約於晚間21時結束討論後,劉金生等人即離去。」(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卷第60-61頁)

③被告高排安於臺中市調查處供稱:「在100年11月17日晚上約9時左右,連光輝打電話給我女婿吳榮華,邀約我與吳榮華到連光輝臺中市○里區○○路000號的住家,與劉金生、連光輝等人聚會,我由吳榮華騎機車載我到連光輝住家後,現場有劉金生、連光輝、周俊延、綽號「阿傑」的樂師、葛煥、我女婿吳榮華及我等人,經過一番寒暄後,劉金生交給連光輝、周俊延、綽號「阿傑」的樂師(真實姓名我不清楚)、葛煥、我女婿吳榮華及我等6人每人2,000元,要我等幫忙找山地原住民友人動員參加100年11月23日前述原住民合作社的聯誼餐會,連光輝、周俊延、我、吳榮華、綽號「阿傑」的樂師及葛煥等6人均收下該2,000元現金,由於我認為該2,000元現金係屬加油的錢,乃收下該2,000元現金,並同意儘量找山地原住民友人參加該餐會,現場並由周俊延及劉金生主導,進行11月23日聯誼餐會之任務分配,由於我年紀已大,加上曾罹患腦瘤開刀,目前正復健中,無法參與任務分配,因此只能由我女婿吳榮華參與該活動之期前準備工作,及負責具體的任務,所以我並不瞭解最後分工情形為何」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卷一第105頁正反面)

④被告吳榮華供稱:「約於100年11月17日前兩天,綽號『連長』之連光輝曾打電話約我,100年11月17日晚上7時到連光輝臺中市大里區鳳凰路的住家見面,討論100年11月23日舉辦餐會幫高金素梅助選的事宜,當天我下班後返家載岳父高排安一同前往,我到達連光輝住家後,現場已有連光輝、連光輝配偶、葛煥、葛煥女友及周俊延表弟「阿傑」等人在場,其後,周俊延、劉金生及其配偶陸續到場,經劉金生、周俊延和我等討論決議,由我和連光輝擔任餐會聯絡人,其中我負責聯繫阿美族和布農族原住民,連光輝則負責聯絡排灣族原住民;而具「臺中市大里區原住民建築勞動合作社」理事長身分之周俊延,則負責擔任餐會主要召集人兼魯凱族原住民聯絡人,並由周俊延以該社團名義發文至大里區公所及健民里里長,另負責製作邀請函;葛煥則是餐會總主持人;「阿傑」則負責擔任餐會伴奏;我岳父高排安並未被安排任何任務;劉金生和林建堂則負責聯繫立委高金素梅及其助理到場造勢等事宜,此外,我們也談及發放餐會邀請函、邀請對象、人數和餐會活動(包括慶生切蛋糕)等細節,因我岳父高排安患有腦瘤宿疾,我隔天又需要上班,因此當晚11時左右我即與岳父高排安先行返家,其後周俊延等人有無討論其他細節,我並不清楚等語言(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卷一第90-91頁)。

⑤則依上開被告等之供述可知,被告等於101年11月17日晚間相約於被告連光輝之家中見面,乃係為商討辦理餐會事宜以便為高金素梅拉票,而該次聚會中確達成於101年11月23日晚間在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以大里市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名義辦理餐會之結論。

⑵被告連光輝、高排安收受款項時之認知

①被告連光輝於100年12月30日調查中供稱:100年11月17日晚間在我家討論如何舉辦活動幫高金素梅造勢時,劉金生就曾向我等在場人員表示,高金素梅是他認的乾妹妹,這一次選舉他要幫高金素梅讓她順利當選,他並當場拿出一疊千元鈔,發給現場的我、高排安、周俊延、吳榮華每人各2000元,希望我們可以投票支持高金素梅,至於葛煥及楊仁傑有無收取2000元,我則不清楚;劉金生交付每人2000元與我本人、高排安、周俊延及吳榮華等人之用意為何,要問劉金生本人,我個人認為我收受劉金生給我的2000元,是可以作為我協助他替高金素梅拉票的走路工,而且我與妻子謝美珠都屬於排灣族,我們本來就比較傾向支持排灣族候選人簡東明,因此該2,000元並不會改變我投票的意願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卷一第62頁正反面);復於同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劉金生拿2000元給伊時沒有提到用途,但有說請我們支持高金素梅,但是我認為是走路工,因為劉金生希望我幫高金素梅拉票,我有幫忙叫幾個朋友參加餐會等語(見同上偵卷第83頁)。

②被告高排安於100年12月30日調查中供稱:劉金生交給連光輝、周俊延、綽號「阿傑」的樂師、葛煥、我女婿吳榮華及我等6人每人2000元,要我等幫忙找山地原住民友人動員參加100年11月23日前述原住民合作社的聯誼餐會,連光輝、周俊延、我、吳榮華、綽號「阿傑」的樂師及葛煥等6人均收下該2000元現金,由於我認為該2000元現金係屬加油的錢,乃收下該2000元現金,並同意儘量找山地原住民友人參加該餐會,現場並由周俊延及劉金生主導,進行11月23日聯誼餐會之任務分配;劉金生除交付2000元現金給我,要我動員原住民朋友前往參加100年11月23日的聯誼餐會,即我的加油錢外,並未要求我等人協助向其他選民買票(見同上偵卷第105頁反面);另於同日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劉金生說這是要我幫忙邀人參加原住民餐會要加油的。劉金生從口袋拿出鈔票,直接用手拿2000元給我,沒有另外把我及其他人叫到旁邊,至於劉金生如何給其他人錢我沒有看清楚,劉金生的確有說這是加油錢等語(見同上偵卷第112頁)。

③核上開被告連光輝、高排安所供述之收受款項原因,與被告劉金生供稱係交付被告等辦理餐會所需之費用等情並不矛盾,蓋被告劉金生本即欲以舉辦餐會之方式為侯選人高金素梅造勢,則請求被告等幫忙餐會事宜,自亦含有請求支持高金素梅之意,亦與前揭所述,被告等人該次聚會,即係為商討續辦餐會事宜之目的不相違背,非無可採;且被告連光輝、高排安嗣確有因此幫忙邀約友人參加於大里區舉辦之餐會。準此,被告劉金生、連光輝、高排安等彼此間既均認該2000元係幫忙跑腿、聯絡餐會事宜之代價,即難認雙方有何交付、收受賄賂,並約使為一定投票行為之意思合致。

⑶就被告周俊延收受款項部分:

①查被告周俊延於偵查中就其收受2000元部分為投票收賄罪認罪之陳述,然其於原審準備程序時業已陳稱:我不認罪,就2000部分,因為劉金生到連光輝家中,我提及大里市原住民合作社很久沒有運作,想要辦1個活動,所以才在100年11月23日舉辦活動,至於2000元如連光輝剛所述,作為辦理餐會的活動費用及補貼油錢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3頁反面),已否認該2000元係約為一定投票行為之賄賂。而查,100年11月23日晚間於臺中市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舉辦之餐會,確係以被告周俊延擔任理事長之原住民合作社名義為之,而被告周俊延為辦理該次餐會,亦出資製作活動邀請卡、邀請該社理監事、社員參加,並於餐會時以理事長身分上台致詞,即該餐會得以順利舉行,確藉重被告周俊延出力甚多,則被告劉金生於商討餐會舉辦事宜時,基於感激、補貼之意交付2000元予被告周俊延,核與常情無違,則被告周俊延辯稱該2000元係舉辦活動之補貼等語,並非無憑。

②查卷附被告周俊延於103年12月30日在臺中市調查處所製作之筆錄第4頁固記載「‧‧‧當場劉金生交給我等6人每人2000元之買票錢,並要我們在本次山地原住民選舉中幫山地原住民侯選人高金素梅拉票,連光輝、我、吳榮華、高排安、楊仁傑及葛煥均收下該2000元之買票錢,且都答應在本次選舉中支持高金素梅‧‧‧」(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卷一第36頁反面),然經原審法院勘驗原詢問錄音光碟結果,上開筆錄之記載,乃係調查局人員自行統整被告之答覆而為製作,與被告回答之原意確有不同(逐字勘驗譯文見原審卷二第51頁反面-66頁),而查上開部分,實際詢問時被告周俊延僅對調查員詢以「這個錢是給你們的樁腳費是吧?」答稱「是」,並未提及該2000元係「買票錢」,亦無「連光輝、我、吳榮華、高排安、楊仁傑及葛煥均收下該2000元之買票錢,且都答應在本次選舉中支持高金素梅」之陳述(見原審卷二第59頁反面),且該次詢問時,被告周俊延並提及邀約參加的人不一定都是山地原住民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3頁),然未見記載於筆錄內;又被告周俊延於同日之偵查筆錄固亦記載「當日劉金生交付給連光輝、我、高排安、楊傑、葛煥各2000元,劉金生交給我們2000元時,對我們說要支持高金素梅,我們就答應他並說好,並把錢收下來。」(見同上他字卷第51、52頁),然經原審勘驗該次錄音光碟結果,該次偵訊,多為檢察官主動陳述,被告周俊延僅係被動回稱:「是」,而非被告周俊延主動為完整之敘述(見原審卷二第66-72頁),則其真意是否如此,尚非無疑;且其於同日第2次偵查訊時,乃稱:(劉金生交給你、連光輝、吳榮華、高排安、楊仁傑、葛煥各2000元時,他有沒有說什麼話,還是有交代什麼事情?)就說『這2000元吃涼啦,請支持高金素梅』。其他就沒有交代什麼事情。所以我認為他給我這2000元,就是要支持高金素梅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55頁),準此,顯然劉金生於交付2000元予被告周俊延時,並未明確說明該款項用途,僅概括說要支持高金素梅,是被告周俊延認交付該款項,就是要支持高金素梅乙節,本係其個人主觀認知,再參以被告周俊延於100年12月30日在臺中市調查處詢畢時復為補充說明稱:「我因為人情壓力才一時失慮,而收受劉金生2000元的樁腳費,並答應以舉辦餐會的方式幫高金素梅向選民尋求支持,‧‧‧」等語(見同上偵卷第38頁反面),再再可徵被告周俊延前於偵查中為認罪之陳述,實係坦承伊有收受劉金生交付之現金2000元,及有以原作民合作社名義於101年11月23日舉辦餐會之事實,而其所謂支持高金素梅,應係大力促成餐會之舉辦以讓高金素梅有拉票機會之意,然此究否成立前揭行賄及受賄罪責,仍應由法院依法審酌之,自難以被告周俊延業已於偵查中自白乙節,認被告周俊延構成刑法之投票受賄罪,並援引上開自白資為其他共同被告不利之認定。

⑷檢察官所舉證人葛煥證詞對被告不利部分不採之理由:

①證人葛煥於100年12月30日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雖證稱:伊記得當天是11月17日,連光輝打電話約伊晚上7點到他住處,伊在當天晚9點到達連光輝住處時,現場有劉金生、連光輝、吳榮華、高排安、楊仁傑及伊等6人,劉金生於當晚10點抵達連光輝住處,劉金生表示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參與本次選舉,5人中僅有3個席次,選舉很激烈,高金素梅在當選的邊緣,希望在場的每位人士能將票投給高金素梅,全力支持高金素梅當選立委。隨後劉金生遂自口袋內拿出一牛皮紙袋,內裝約10萬元現金,逐一發放給連光輝、周俊延、吳榮華、高排安、楊仁傑及伊等6人,每人2000元現金。此外,並要求伊等6人全力邀集臺中市大里區、太平區、霧峰區各族原住民選民(即山地原住民選民)參加11月23日晚間於大里區健民里活動中心所舉辦的餐會,劉金生另取出5000元交給連光輝,以為餐會場地的費用。伊於11月17日收到劉金生交付2000元賄款後2、3天,劉金生打電話給伊相約見面,當天伊等在臺中市某餐廳用餐,隨同者尚有林建堂,當時伊從口袋取出2千元現鈔欲歸還給劉金生,並表示不願意收取這筆錢,劉金生表示拒收,林建堂亦在旁附和,表示「拿了就拿了,不要再推了」,因此伊便不再強烈要求歸還。伊退還2000元賄款給劉金生的時候,林建堂就在旁邊,並且搭腔,伊想林建堂應該知道此事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119頁及其反面);於同日偵訊中證稱:100年11月17日當日收受2000元之經過是劉金生發錢,發給伊、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楊仁傑、連光輝,發錢是希望伊等支持高金素梅參加這次的立委選舉等語(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㈠第125頁);於101年2月13日偵訊中具結證稱:劉金生曾經給伊2000元,目的就是要幫助高金素梅選舉,當天伊等有6個人在連光輝的家裏,劉金生就每個人發2000元給伊等,劉金生希望伊等協助他幫高金素梅這次選舉,也就是希望伊等可以投票給高金素梅……伊收了2000元現金之後,就覺得有點後悔,因為伊認為這是賄選,不應該拿這個錢。伊從來沒有見過高金委員,要伊當主持人,伊不知道如何介紹高金委員。拿到2000元後的3、4天,劉金生帶著林建堂來臺中市甘肅路,伊工作的地方找伊,劉金生及林建堂就帶伊到一個餐廳去,在餐廳的時候,伊就要將2000元現金退給劉金生,但是劉金生就說不用,不用,林建堂在旁邊說,拿了就拿了,於是2000元就沒有退成。本來伊是想劉金生給伊這2000元,是要請伊當天餐會當主持人的代價,但是當天劉金生每個人都有發給2000元現金,所以,伊覺得這是買票的錢等語(見101年度選偵字第1號偵查卷宗第302頁反面);於原審101年11月6日下午審理時證稱:伊是平地原住民,伊沒有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投票資格,100年11月17日,劉金生在連光輝住處有給伊2000元,給時沒說要買伊這一票的錢,之後並說「虧你父親還當過省議員」,所以伊很不想接受該2000元,該2000元是請伊主持之費用,劉金生並未跟伊說收了這2000元要投票給高金素梅,也沒說要補貼伊等加油錢、檳榔、香煙,當天開會是要討論11月23日餐會要伊去主持的事,當時劉金生有給在場的伊、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楊仁傑、連光輝各2000元,劉金生給他們時也沒有說希望他們支持高金素梅,是錢發完之後才說希望大家支持高金素梅,在那邊伊等一定會說好,伊個人認為因為每個人都發2000元,伊的部分是主持費,其他5人就是買票錢,現場劉金生說希望當日辦活動要辦的比大肚那一場好,而且還要全心全力支持高金素梅,現場除了伊擔任主持人外,周俊延是用合作社的名義去幫高金素梅造勢,但沒有說連光輝、高排安、吳榮華負責何工作,伊是第一個拿到錢的人,所以伊拿的時侯伊認為是主持費,但劉金生往下繼續發放時,伊才發現是買票錢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09頁至第215頁反面)。

②依上開其歷次證述,或稱收受之2000元是買票錢,或稱是大里餐會之主持費,則其對被告劉金生每人發放各2000元之原因,應係不明究理始有前開反覆不一之證詞,而之所以如此,應係被告劉金生於交付款項時,並無明確之說明,其乃基於自身主觀之認知,始認該款項為買票錢,此觀同時收款之被告高排安、吳榮華均無此係買票錢之認知(詳渠等前揭所述),可資佐證。然如前述,證人葛煥本不具第8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權人之身分,且其亦自承該次聚會伊確有允諾擔任101年11月23日舉辦之餐會主持人,而其餘在場之被告周俊延、連光輝、高排安、吳榮華及訴外人楊仁傑等人,亦均有共同籌辦、參與大里餐會無訛,如此,被告劉金生於交付款項時既未言明理由,則其一度所謂被告劉金生交付之款項係買票錢云云,無非係其個人單方主觀之臆測,自有誤認之可能,即難逕行採憑。

③且依被告劉金生與不詳姓名人士A(按指葛煥)於100年11月21日在松戶餐廳會談之內容如下:A 男:伊一直在想,你那天給伊等周理事長還有連光輝一個人2000元,伊在想,伊等交情那麼深,伊還是不要拿那個,伊全力支持啦。劉金生:都拿了,你是嫌少是嗎?A 男:伊全力支持你,伊等兩感情那麼深了。劉金生:拿去啦,你在幹什麼。A 男:兄弟還要拿錢?這是義務,伊也不缺錢。劉金生:來加油打電話總是要。此有100年11月21日松戶餐廳會談錄音重點節譯譯文在卷足憑(見100年度選他字第47號偵查卷宗㈣第6頁)。衡情,葛煥收受之2000元如係被告劉金生發放之買票錢,被告劉金生祈葛煥收受後允諾投立法委員候選人高金素梅一票,則被告劉金生於葛煥擬退款時,更欲堅定葛煥之投票意向,而向葛煥拜託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一票,然被告劉金生捨此不為,反僅向葛煥表示「加油打電話總是要」,輕描淡寫一句帶過,未有任何談及請求葛煥投票支持高金素梅之言詞,可徵被告劉金生交付葛煥2000元應與選舉無涉,反係與感謝其為辦理餐會一事付出相關。

⑸再者,衡諸一般以給付現金賄選之案例,因涉及金錢之給付,爭議性大,是就發放款項之對象、金額、款項統籌、過程等,行賄者事先多有縝密之計畫,蓋如發放不當,不僅未能達預訂之效果,更可能引發極大之後遺症。然查,本案被告劉金生陳稱該筆款項係伊自行先行發給乙節,核與被告林建堂所稱伊當時不知情,係事後劉生金才告知伊的等情相符,且本案亦未同時查獲供發款所用之選舉人名冊、發放紀錄、備用款項等物,可徵本案被告劉金生確係臨時隨興為發款之舉,此與一般以給付金錢為賄選方式之犯案手法,確屬有別。

⑹綜核上情,本案被告劉金生與被告連光輝、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葛煥、楊仁傑等聚集於被告連光輝家中,目的本係討論籌辦餐會以便為高金素梅拉票,而被告連光輝等人復均非侯選人高金素梅服務處之人員或樁腳,則被告劉金生出於感激、補貼被告連光輝等人捧場、跑腿舉辦餐會之意而給付渠等費用,並非難以想像,此由被告劉金生不顧葛煥、吳榮華根本不具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權人之身分,亦給付金額予渠等2人可佐,足徵被告劉金生當日給付在場共同籌劃餐會人員款項之意,確有出於使餐會得以順利舉辦之意,是就此部分,依現有證據,無從獲致該款項係被告劉金生交付約使相對人等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確信,自難分別遽認渠等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投票行賄罪,及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

捌、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起訴之各該事實,在客觀上,既無從認為有「對價關係」存在,被告等人在主觀上,復不能認為有對起訴書所載有投票權人有行求或交付賄賂之意思,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智葟、林建堂、劉金生、溫建華、全維義等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編號二㈠所示之部分,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賄選罪嫌;被告陳智葟、林建堂、劉金生等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編號二㈡所示之部分,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賄選罪嫌。被告周俊延、連光輝、吳榮華、高排安等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編號二㈡所示之部分,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投票受賄罪嫌;被告陳智葟、林建堂、劉金生、周俊延、連光輝、吳榮華、高排安等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編號二㈢所示之部分,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賄選罪嫌;被告陳智葟、林建堂、劉金生、溫建華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編號二㈣所示之部分,有何公訴意旨所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具有投票權之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定其為一定之行使賄選罪嫌,應認本件不能證明被告陳智葟、劉金生、林建堂、連光輝、周俊延、高排安、吳榮華、溫建華、全維義犯罪,原審因而就上開部分,均為被告均無罪判決之諭知,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玖、檢察官上訴意旨固另以:綜合上開3場餐會之證人證詞、被告林建堂之陳述及勘驗現場光碟結果,被告9人主觀上均已認知舉辦免費餐會之目的在於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且應邀與會之證人即受招待人亦認知被告等人招待其等免費用餐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等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現場均有喊話:這次的選舉不要忘記,把你神聖的1票投給高金素梅、高立委!好不好....凍蒜、凍蒜),且依一般社會價值觀念客觀以斷,被告等人所提供者為一桌3000元至4000元之合菜,固就各個與宴之人不能量化為各收受若干不正利益,惟與宴之人在宴會中親聞被告等人或關係人高金素梅要求受招待人投票給關係人高金素梅之訊息,強化受招待人對高金素梅印象,受招待人於餐會中受免費之招待,於投票之時即足以因此次免費餐飲之招待,而影響其投票之決定,並舉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096號判決意旨可參。至證人即受招待之人雖均證稱:其等主觀上均不因接受免費餐會招待而改變其投票決定等語,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者,所謂「行求」,指自行要求贈賄之意,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亦即向對方求為給付賄賂之單方意示表示行為,且一經要求,罪即成立,不問對方允諾與否。今設若證人即受招待人均因接受免費餐會招待,而允諾、甚且實際上投票支持關係人高金素梅,則被告等人所涉犯者,即為同條項之期約或交付賄賂罪嫌,非僅單純成立行求賄賂罪。又證人即受招待人雖亦有證稱:現場接受免費餐會招待之人並非均為有投票權之人等語,然各該無投票權之人等或有投票權人之親屬,或為朋友,有投票權人偕同其親友一併前往餐會現場接受招待之效果,與有投票權人單獨接受招待之效果,已可等量齊觀,客觀上足以達成被告等人對有投票權人傳達要求一定投票權行使之目的。尚不足因餐會現場所招待之人非全屬有投票權人,即逕認被告等人與受招待人間,並無對價關係存在云云。惟按,⑴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096號判決意旨固認「‧‧‧然上訴人等所提供為一桌新台幣三千元之酒席(尚不含酒類及飲料),固就各個與宴之人不能量化為各收受若干不正利益,惟與宴之人在宴會中親聞上訴人等或林正二本人要求與宴之人投票給給九號立法委員候選人林正二之訊息,強化與宴之人對林正二印象,與宴之人於餐會中受免費之招待,於投票之時即足以因此次免費餐飲之招待,而影響其投票之決定,進而將選票投給林正二,是本次之餐會已構成足以動搖選民意思決定之不正利益」,然細繹上開案例乃認定參與該餐會之人士,已知悉該次餐飲之目的係欲行求而期約為一定行使,並基於收受之意參與宴飲,從而論以被告等對於有投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與本案情形,本有不同,已難比附援引適用於本案;況每場餐會舉辦之時點、方式、流程、對象本均非一致,自應分別加以觀察,非可因性質上為「免費餐會」即一概等同視之,本院綜核本案3場餐會舉辦時之主客觀因素,認本案提供之餐食與為一定投票行為間,並無對價關係,有如前述,則檢察官援引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認原審判決不當,尚非有據。⑵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者,固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然投票行賄罪之構成要件,不論為行求、期約、交付,行賄人對有投票權之人之各該行為,均須包括有「賄賂」與「約為特定投票行為」二者,亦即,行為人將「賄賂」以觀念(言詞)或現實提出之方式,提出賄賂予以相對人,並應使相對人知悉該「賄賂」與「約為特定投票行為」二者相聯繫,始能構成該條犯行。非謂檢察官一旦以「行求」之行為態樣起訴,即得置上開對價關係之有無於不論,而以現實上有免費餐會之舉辦,及相對人確有享用免費餐會,即得逕認構成投票行賄罪。而就本案情形,被告等舉辦之餐會中,固均有「請託拜票」之行為,惟單純「請託拜票」本非法所不許,即便行為人於餐宴中為之,亦須證明此與所提出之餐食間確具有相聯連繫,且為受領人所知悉,而本案依卷證顯示之證據,尚無足使本院達於「舉辦餐會」即在於「約為特定投票行為」之認定,自無從認定被告等投票行賄罪行,且相對人是否允諾投票、參加之人是否具有投票權等,僅係本院綜核判斷是否具有投票行賄「對價關係」之參考情狀,非以此為是否成罪之唯二標準,從而,檢察官以行求無須獲得相對人承諾為必要,暨受邀人無須均為投票權人等情,指摘原判決不當,顯均無從動搖原審所為之無罪認定,是本案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事項,得於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吳 幸 芬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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