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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邱顯祥張國忠王鏗普

              102年度金上訴字第811、812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謝雨岑
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雨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雨岑(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5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8月1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8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811、81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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