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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趙春碧鄭永玉林宜民

原告
周美女
原告
吳美惠
原告
陳思瑜
原告
劉福從
原告
包坤田
原告
包春華
原告
包詩萍
原告
黃佲
原告
惠文玲
原告
蘇雪芬
原告
包國沅
原告
余愛芬
原告
張鵬飛
被告
郭金耀
被告
李進祥
被告
湯涵雲
被告
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順成
被告
匯智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住不詳)
被告
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成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金上訴字第23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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