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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000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康應龍吳進發林三元

原告
惠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益
被告
黎志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92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黎志松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其中被訴於民國94年8月3日、95 年9月18日及95年10月30日業務侵占及背信部分,業經原審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另其被訴於94 年6月13日業務侵占及背信部分,雖經原審判決有罪,然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判為無罪之諭知。則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林三元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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