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記均
- 選任辯護人
- 張皓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判決主文第1行「原判決關於劉記均部分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劉記均有罪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判決主文第1行,「關於劉記均」之後,漏載「有罪」2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