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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邱顯祥王增瑜林源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記均
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判決主文第1行「原判決關於劉記均部分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劉記均有罪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判決主文第1行,「關於劉記均」之後,漏載「有罪」2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源 森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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