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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94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劉登俊陳宏卿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694號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承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其餘上訴駁回」(..吳承翰無罪部分)」,應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吳承翰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第項有如主文欄所載之誤繕,此對照判決書第143頁、第147至150頁之理由欄記載可明。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9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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