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9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694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承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其餘上訴駁回」(..吳承翰無罪部分)」,應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吳承翰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第項有如主文欄所載之誤繕,此對照判決書第143頁、第147至150頁之理由欄記載可明。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