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46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466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大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翊魁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 年8 月5 日第一審裁定(103 年度聲字第2255號,檢察署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字第17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被告大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 所示之器械設備(充填機1 )1 台,該充填機僅供被告從事化妝保養品水劑(化妝水、洗臉乳……等)少量(20ml內)充填樣品供客戶試用及確認用途(非供販售),且無法充填本案如扣案附表一所列之物,其與本案無相關;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器械設備(空氣壓縮機)1 台,其功能僅供倉庫地板、牆面及貨架庫存品外箱除塵用途(環境清潔用),實與本案無關。抗告人為化妝保養品買賣業非製造業,須向國內外廠商購買半成品後分裝小量樣品供客戶無償試用,客戶確認後再向原廠訂購成品或半成品;並非從事產品直接展示銷售給一般消費者,上述扣案充填機及空氣壓縮機,請審酌實情惠予發還等語。
二、按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足以損害人體健康者,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禁止其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其已核准或備查者,並公告註銷其許可或備查證件。又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條第1 項、第2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之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犯違反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第1 項第4 款規定,於民國102年5 月7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5205號、第10573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 年,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收受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起6 個月內,向國庫支付3 萬元,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 年6 月4 日以102 年度上職議字第307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2 年6 月4 日起至103 年6 月3 日屆滿,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各款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0573 號偵查卷宗、102 年度緩字第233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確均係抗告人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同案被告即實際負責人黃疆鴻供承在卷(見彰化縣調查站卷第1 頁反面),其中附表一編號1、2 所示之ARWA ELITE#3美膚霜中含有Hydroquinone(氫醌)成分,須列為藥品管理;而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ARWAELITE#6 深層更膚霜中含有Hydroquinone(氫醌)、Dexamethasone (迪皮質酸)及禁止於化粧品中使用之Retinoicacid(維生素A 酸)等西藥成分乙節,有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8 月22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101 年9 月26日FDA 器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1 年11月27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11月16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憑(見彰化縣調查站卷第57至63頁),足見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確為妨害衛生之物品,且抗告人並未獲得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製造,自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規定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確均係抗告人所有,業據同案被告黃疆鴻供承在卷(見彰化縣調查站卷第1 頁反面),其中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ARWA#3標籤、ARWA#6標籤及ARWA#6包裝盒係作為ARWA ELITE30g 外銷系列產品包裝所用;附表二編號4 、5 所示之分裝器(針桶4 枝、漏斗1 個、塑膠管2根)及器械設備(充填機1 )係製作化粧品及保養品樣品分裝、充填使用;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器械設備(空氣壓縮機)則外接噴槍作為清潔外包裝紙箱使用;附表二編號7 、8所示之器械設備(日期打印機及標籤機)是在產品外盒黏貼標籤及印製製造、有效日期使用等情,亦據同案被告黃疆鴻供承在卷(見彰化縣調查站卷第2 頁);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至12所示之井研詩白乳膏、活力白乳膏為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後製作,有行政院衛生署GMPG-0000000000 及GMPG-0000000000 號藥品許可證各1紙附卷可參(見彰化縣調查站卷第27、28頁),並經證人井田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柯朝枝證述屬實(見彰化縣調查站卷第22、23頁),惟抗告人既未獲得授權,亦無獲得GMP 藥廠資格,即將井研詩白乳膏、活力白乳膏分裝成ARWAELITE#3 美膚霜及ARWA ELITE#6深層更膚霜販售,所為自係違反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而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應收帳款對帳單記載有ARWA ELITE#3美膚霜及ARWA ELITE#6深層更膚霜之販賣資料,亦屬供本案犯罪所用,是附表二編號1 至13所示之物,均屬抗告人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及供犯罪預備之物,檢察官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㈣又同案被告黃疆鴻於彰化縣調查站訊問時業已供承:「充填機係本公司製作化粧品及保養品樣品分裝、充填使用,空氣壓縮機外接噴槍作為清潔外包裝紙箱使用」等語(見彰化縣調查站卷第2 頁),顯見上開扣案之充填機及空氣壓縮機確均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無訛,抗告意旨仍執前詞認扣案之充填機及空氣壓縮機與本案無關,而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
㈤綜上所述,原審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259條之1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核無不合,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 │ 01 │ARWA ELITE#3美膚霜(30g│ 125瓶 │ │ │,已包裝) │ │ ├──┼────────────┼─────┤ │ 02 │ARWA ELITE#3美膚霜(30g│ 65瓶 │ │ │,未包裝) │ │ ├──┼────────────┼─────┤ │ 03 │ARWA ELITE#6深層更膚霜 │ 128瓶 │ │ │(30g,已包裝) │ │ ├──┼────────────┼─────┤ │ 04 │ARWA ELITE#6深層更膚霜 │ 160瓶 │ │ │(30g,未包裝) │ │ └──┴────────────┴─────┘ 附表二: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 │ │ │ │ ├──┼────────────┼─────┼─────────┤ │1 │ARWA#3標籤 │ 1批 │原置於ARWA#3、4、│ │ │ │ │#5、#6標籤1箱中 │ │ │ │ │ │ ├──┼────────────┼─────┼─────────┤ │2 │ARWA#6標籤 │ 1批 │原置於ARWA#3、4、│ │ │ │ │#5、#6標籤1箱中 │ │ │ │ │ │ ├──┼────────────┼─────┼─────────┤ │3 │ARWA#6包裝盒 │ 1批 │原置於ARWA#4、#6│ │ │ │ │包裝盒1箱中 │ ├──┼────────────┼─────┼─────────┤ │4 │分裝器(針桶4枝、漏斗1個│ 1組 │ │ │ │、塑膠管2根) │ │ │ ├──┼────────────┼─────┼─────────┤ │5 │器械設備(充填機1) │ 1台 │ │ ├──┼────────────┼─────┼─────────┤ │6 │器械設備(空氣壓縮機) │ 1台 │ │ ├──┼────────────┼─────┼─────────┤ │7 │器械設備(日期打印機) │ 1台 │ │ ├──┼────────────┼─────┼─────────┤ │8 │器械設備(標籤機) │ 1台 │ │ ├──┼────────────┼─────┼─────────┤ │9 │井研詩白乳膏(未開封) │ 1瓶 │ │ ├──┼────────────┼─────┼─────────┤ │10 │井研詩白乳膏(已開封) │ 1瓶 │ │ ├──┼────────────┼─────┼─────────┤ │11 │活力白乳膏(未開封) │ 1瓶 │ │ ├──┼────────────┼─────┼─────────┤ │12 │活力白乳膏(已開封) │ 1瓶 │ │ ├──┼────────────┼─────┼─────────┤ │13 │應收帳款對帳單 │ 1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