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44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4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孟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9、10等三罪之罪名欄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應更正為「商業會計法」。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8、9、10等三罪之罪名欄,原為「偽造文書」,應更正為「商業會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