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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邱顯祥廖純卿王增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嘉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嘉瑋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瑋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第 50條第2項、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 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 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嘉瑋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8 、9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103年9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5頁)。本院審核認

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嘉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102年8月8日 │102年7月31日 │102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687號 │102年度偵字第23347、 │102年度偵字第23347、 ││ │ │23353號 │23353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223號 │102年度易字第3394號 │102年度易字第3394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2年11月21日 │103年1月27日 │103年1月27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223號 │102年度易字第3394號 │102年度易字第3394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3日 │103年3月3日 │103年3月3日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2681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 ││備 註│刑2年9月) ││ │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 │ │ │(判二次) │├────────┼───────────┼───────────┼───────────┤│犯 罪 日 期│102年8月1日 │102年8月8日 │102年8月1日 ││ │ │ │102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3347、 │102年度偵字第18264號 │102年度偵字第18264號 ││ │23353號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394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3年1月27日 │103年4月11日 │103年4月11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394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3日 │103年5月12日 │103年5月12日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2681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 ││備 註│刑2年9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毀棄損壞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2年7月15日 │102年8月7日 │102年8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18264號 │102年度偵字第18264號 │102年度偵字第18264號 ││ │ │ │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3年4月11日 │103年4月11日 │103年4月11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 │102年度易字第2896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5月12日 │103年5月12日 │103年5月12日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2681號(編號1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 ││備 註│刑2年9月)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2年7月31日 │102年7月30日 │102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3374、455│103年度偵字第3374、455│103年度偵字第3374、455││ │8、5171號 │8、5171號 │8、5171號 │├─┬──────┼───────────┼───────────┼───────────┤│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981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908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908號 ││實│ │ │ │ ││審├──────┼───────────┼───────────┼───────────┤│ │判 決 日 期│103年5月26日 │103年8月14日 │103年8月14日 │├─┼──────┼───────────┼───────────┼───────────┤│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981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908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908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28日 │103年8月14日 │103年8月14日 │├─┴──────┼───────────┴───────────┴───────────┤│ │ ││備 註│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

法 官 王 增 瑜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9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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