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胡忠文、游秀雯、唐光義
- 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徐淑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516號103年度金上訴字第51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起亮 選任辯護人 鍾永盛律師 沈曉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彩鳳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昌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淑澄 前列二被告共 同選任辯護人許芳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若蕎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冠銘 選任辯護人 柯伊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文凱 選任辯護人 劉建成律師 被 告 高儷文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 度金重訴字第199號、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860號、99年度偵字第23788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078號、 100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1年度偵字第 144 47號《以被告王起亮、王彩鳳、高儷文、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七人涉犯同一案件送請併辦》、101年度偵字第 24644號《以被告王起亮涉犯同一案件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586號《以被告王起亮涉犯同一案件移送併辦》;追加起訴案 號:同署101年度偵緝字第765號)及移送併案(同署102年度偵 字第277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起亮、潘冠銘、楊文凱、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王彩鳳部分均撤銷。 王起亮、潘冠銘、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王彩鳳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王起亮處有期徒刑捌年;潘冠銘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蘇昌民處有期徒刑貳年;黃若蕎處有期徒刑貳年;徐淑澄處有期徒刑貳年;王彩鳳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楊文凱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其他上訴駁回(高儷文無罪部分)。 事 實 一、王起亮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路000○000號27樓設百亮集團,自行擔任董事長、執行總裁(其後並兼任集團旗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22日設立,以下簡稱百亮公司》、艮亮行銷顧問 有限公司《98年5月7日設立,以下簡稱艮亮公司》、全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8日設立,以下簡稱全亮公司》、多亮精品有限公司《98年11月24日設立,以下簡稱多亮公司》等子公司之董事長);王彩鳳(曾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5月29日執行完畢)為王起亮之二姐,擔任百亮集團旗下百亮公司之監察人,並兼任百亮公司所經營「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即互助會)會首;楊文凱為百亮集團之財務長並兼任百亮集團旗下泰瑞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20日設立,以下簡稱泰瑞斯公司)董事長 (因楊文凱於98年11月27日離職未再參與,泰瑞斯公司於98年12月11日解散,王起亮另於99年1月8日成立全亮公司);潘冠銘為百亮集團之總經理(於99年4月30日離職未再參與 ),兼任百亮集團旗下百亮公司、全亮公司之總經理;蘇昌明(為徐淑澄之配偶)為百亮公司之行政副總經理,並兼任百亮集團旗下艮亮公司總經理;黃若蕎為百亮公司業務副總經理並擔任業務總監(後晉升為百亮集團副董事長);徐淑澄為百亮集團旗下百亮會館營運長,兼任百亮公司業務總監,其等均實際負責百亮集團之業務營運之決策及管理。王起亮、王彩鳳、楊文凱、潘冠銘、蘇昌明、黃若蕎、徐淑澄等人均明知百亮集團旗下百亮公司、艮亮公司,均未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金融機構登記,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詎共同基於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為規避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經營銀行業務(收受存款業務)之限制,竟自97年8月間某日起,以王彩鳳名義 為「國際互助聯誼會」互助會之會首(互助會業務事後由97年8月22日設立之百亮公司專責經營),並由王起亮、潘冠 銘、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楊文凱共同負責向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名為會款,實為存款),且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而經營視同收受存款之業務,期間其等均以百亮公司「國際互助聯誼會」互助會之名義,除由王彩鳳提供其分別設在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行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 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供不特定會員匯款外,並透過ht tp:// www.taris. com.tw/、http://www.hundredbri ght.com.tw /等二個網站及公車車體刊登廣告以宣傳資料、舉辦說明會、到日本參訪日本株式會社山立商行及會員介紹等方式,對不特定大眾宣傳,其等取得之資金將用於投資,前景看好,如民眾依約交付款項入會,則允以高報酬率之利息,以此對外廣告或會員介紹之方式,對不特定大眾招攬投資入會,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而參與經營管理百亮集團招募會員入會及收取游資。嗣至98年5月間,王起亮、楊文凱 、潘冠銘,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等人因見政府取締互助會非法吸金,乃改以「委託經營合約書」(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事後由艮亮公司負責經營,提供艮亮公司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供匯款)之名義,繼續對外 招攬會員,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王彩鳳未共同經營),致如附表一所示郭瑞幸等人,將大量資金投入該集團。其等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方式如下 ㈠「國際互助聯誼會」互助會: 1、參加之會員於每月繳交1筆錢,並於將來抽籤得標後,扣 除已到期之服務費,領回事先與「百亮公司」所約定之固定報酬及獲利。 2、藉以互助會吸收存款之方式,則為:每1組會均係固定由 25 個會員名額所組成,並統一由王彩鳳擔任會首。 3、其招募會員之形式,依照參加者在每組會中,所佔固定之25個會員名額數之多寡,可分為: ①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僅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1個者: 其參加者第1次須繳交新臺幣(下同)7500元會費,以 及每月200元×25個月=5000元之服務費。第2次以後, 每次則繳交7500元會費,直至得標為止。 ②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6個者: 其參加者第1次繳交4萬5000元會費,以及每月200元×2 5個月×6會=3萬元之管理服務費,第2次以後,每次則 繳交4萬5000元會費(期間如有已得標情形,每得1標,即減少7500元會費,例如:已得1標,繳交會費即4萬5000元-7500元=3萬7500元),直至6個會均已得標為止 。 ③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12個者: 其參加者第1次須繳交9萬元之會費,以及每月200元×2 5個月×12會=6萬元之管理服務費,第2次以後,每次 則繳交9萬元會費(期間如有已得標情形,每得1 標, 即減少7500元會費,例如:已得1標,繳交會費即9萬元-7500元=8萬2500元),直至12個會均已得標為止。 ④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24個者: 其參加者第1次繳交18萬元之會費,以及每月200元×25 個月×24會=12萬元之管理服務費,第2次以後,每次 則繳交18萬元會費(期間如有已得標情形,每得1標, 即減少7500元會費,例如:已得1標,繳交會費即18萬 元-7500元=17萬2500元),直至24個會均已得標為止 。 4、前揭所稱國際互助聯誼會之互助會,並未有會員實際出 價競標之程序,而均係標榜固定之標息,且每個月在前 揭臺中市○區○○○路000○000號27樓「百亮公司」內 ,不論有無任何會員到場,均由該公司之員工,以抽籤 之方式,輪流決定何會員可獲得給付事先與「百亮公司 」所約定與原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及利潤,並退還 尚未到期而已事先預繳之其餘服務費。 5、該互助聯誼會所標榜會員獲利之月報酬率、年報酬率計 算方式,詳如附件一所示,其中方案一每組參加1會、方案二每組參加6會、方案三每組參加12會及方案四每組參加24會之月報酬率、年報酬率計算表所示,各方案之最 高月報酬率、年報酬率及最低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敘述 如下: ①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僅占1個會員或未達6個會員者, 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高者分別為33.33%、400.00% ;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低者亦分別高達2.23%、26. 79%。 ②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占6個會員名額者,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高者分別為2.60%、31.22%;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低者分別為2.52%、30.19%。 ③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同時占有12個會員名額者,月報 酬率、年報酬率高者分別為2.58%、30.97%;月報酬率、年報酬率低者分別為2.55%、30.62%。 ④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同時占有24個會員名額者,即每 會實際上僅有會員獨自1人參與,其月報酬率、年報酬率分別為3.85%、46.20%。 ㈡「委託經營合約書」: 由投資人與百亮集團旗下艮亮公司訂立委託經營合約書,雙方約定由投資人出資25萬元(每1元為1點,共25萬點),為期2年,委託艮亮公司經營該公司所屬關係企業之業 務及商品買賣投資,艮亮公司則於第1年每季支付3% 、第2年每季支付6%之紅利予投資人,2年期滿,艮亮公司退還投資人所有投資之25萬元,年報酬率為18%。 二、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及王彩鳳等人,以上開邀集參與互助會(百亮公司負責經營)、委託經營合約書(艮亮公司負責經營,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王彩鳳未參與)為名義,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紅利,向社會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及吸收資金,而為非銀行卻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並致使如附表一郭瑞幸等多人(編號9、11、42除外)因此投入資金加入成為會員或委 託經營。王起亮等7人自97年8月間某日起迄至99年7月6日止,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金額已逾1億餘元(詳如附表一被害 人投資、受損金額一覽表,其中編號9、11、42除外,其中 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為205,135,439元;潘冠 銘為192,631,939元《97年8月間至99年4月30日》;楊文凱 未達1億元《97年8月間至98年11月27日》;王彩鳳為133,003,939元,並以透過現金或匯款之方式,分別進入王彩鳳分 設在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行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帳號帳戶中(互助會),或進入艮亮公司彰化銀行00000 00000000帳號帳戶,再將上揭帳戶款項,除分別作為支付其他會員會款和獲利外,其餘款項則挪做百亮集團所屬公司人員之薪資、獎金、紅利或其他不詳用途花用。 三、案經王呂今多、何陳富子、何碧玉、吳佳穎、吳淑貞、李素蘭、李瑜娟、李錦祿、林丕訓、林李淑卿、林芳如、林美玲、林麗鳳、施連昌、施陳由景、唐代英、徐素繁、徐清靜、馬瑜廷、崔徐金菊、張有宏、張妙如、張朝名、張廖江金菊、張碧雲、張靜宜、張瓊燕、梁月華、許彩芣、郭秀花、郭瑞幸、陳素雲、陳廖美雲、粘阿續、粘照梅、曾仁浩、曾碧雲、黃明玉、黃炎菊、黃梓榆、黃陳麗玉、黃銀蘭、黃麗綢、楊絹、葉秋蘭、董玉鳳、廖子蜜、廖文祺、廖宋百合、廖碧娥、蔡蘇心榆、鄭麗麗、盧慧君、賴武弘、賴美樺、賴珮瑜、賴錦褔、賴瓊英、謝其保、謝霈承、藍美甄、羅美碧等人及汪何碧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改制前為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檢察官以同一案件移送併案審理(101年度偵字第14447號、101年 度偵字第24644號、102年度偵字第586號),並追加起訴( 楊文凱部分,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追加提起公訴部分: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次按相牽連之案件即為: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第7條各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蘇昌明、黃若蕎、徐淑澄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公訴人起訴在案(原審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99號),而被告楊文凱與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蘇昌明、黃若蕎、徐淑澄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案件,屬數人共犯一罪,經公訴人於原審追加起訴被告楊文凱(原審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在案,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原審准許合併審理判決,即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證人王呂今多、何陳富子、何碧玉、吳佳穎、吳淑貞、李錦祿、林丕訓、林李淑卿、林芳如、林美玲、林麗鳳、施連昌、施陳由景、唐代英、徐素繁、徐清靜、馬瑜廷、崔徐金菊、張妙如、張朝名、張碧雲、張靜宜、張瓊燕、梁月華、郭秀花、郭瑞幸、陳素雲、陳廖美雲、粘阿續、、粘照梅、曾仁浩、曾碧雲、黃明玉、黃炎菊、黃梓榆、黃陳麗玉、黃銀蘭、楊絹、葉秋蘭、廖湘蓁即廖子蜜、廖文祺、廖宋百合、廖碧娥、蔡蘇心榆、鄭麗麗、盧慧君、賴武弘、賴美樺、賴珮瑜、賴錦福、賴瓊英、謝其保、謝霈承、藍美甄、羅美碧、宋國昌、洪意貞、蔡明華、張雪屏、施亮恩、黃雅雯、朱巧吟、游宜樺等人各於警詢及偵訊中未經具結陳述部分,上開證人所為前揭陳述,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且被告王起亮等之選任辯護人主張上開供述證據,無證據能力,且查無有特別可信之情事,是以上開證人於警詢所為陳述、偵訊中未經具結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另證人李瑜娟、董玉鳳、劉永木、汪何碧宜、張有宏、張廖江金菊、許彩芣、劉靜宜、韓明、陳淑櫻於警詢所為陳述,同屬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至於證人汪增正為本案之被害人,因其已亡故,而依其證述內容及所提出之物證,顯見其確有投資系爭合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之事實存在,其所為之陳述,確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之規定,自得為證據。 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乃現行法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之一,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尚無由限縮解釋為檢察官於訊問被告以外之人,須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者,其陳述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集被告之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並無詰問證人之權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甚明。又同法第248條第1項係規定檢察官 「訊問證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故祇要被告在場而未經檢察官任意禁止者,即屬已賦予其得詰問證人之機會,被告是否親自詰問,在所不問;同條第2項前段 規定「預料證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就訊問證人時應否命被告在場,則委之於檢察官之判斷。凡此,均尚難謂係檢察官訊問證人之程式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故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雖未經被告親自詰問,或因被告不在場而未給予其詰問之機會者,該證人所為之陳述,並非所謂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得據以排除其證據能力。惟上開偵查中之陳述因未經被告詰問,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各款情形外,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已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653號、98年度臺上字第367號 判決意旨參照)。又是否行使詰問權,屬當事人之自由,倘當事人捨棄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當事人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5082號判決要旨)。本件證人蔡明華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業經依法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其前揭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其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蔡明華業經請傳喚到庭由被告及辯護人詰問,準此,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㈢又按共同被告對於其他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惟法院若已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接受其他共同被告之詰問,則因共同被告業經以證人之身分於審判中具結陳述,並給予解釋或否認之機會,而其他共同被告亦經給予對該共同被告就此事項詰問之機會,則共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及審判中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分所為陳述,自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6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 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 合第158條之3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或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或有前揭傳喚不能或詰問不能之情形外,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法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1項、第2項,仍非不得為證據,惟應於判決內敘明 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若係在另案法官面前作成之陳述筆錄,自得依本法第159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827號、97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99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要旨參 照)。經查,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於警、偵訊之供述,均係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告訴人李瑜娟、陳淑櫻、董玉鳳、劉永木、汪何碧宜於偵訊中之指述,均以告訴人身分所為之陳述,因其等當時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則其等於該案中既非以證人之身分之陳述,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原審於審理中均已依證人身分傳喚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到庭作證,且以證人身分傳喚李瑜娟、陳淑櫻、董玉鳳、劉永木、汪何碧宜到庭作證,且均命其等具結以擔保其等證言真實,並由其餘被告及其等辯護人對該等逐一進行詰問,檢驗核實上開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及證人李瑜娟、陳淑櫻、董玉鳳、劉永木、汪何碧宜於上開供述、證述過程(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是否有誤謬、誇張及誤解,與在傳達過程中是否有受扭曲之虞)及其等供述、證述內容是否屬實可信及其證明力如何,洵已足保障其餘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詰問權,則前揭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及告訴人李瑜娟、陳淑櫻、董玉鳳、劉永木、汪何碧宜等人既非以證人身分,而以被告、告訴人身分於警詢、偵查筆錄之供述、告述,均有證據能力。 ㈣再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1號、第615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甲、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固對於上開時、地,百亮集團有由百亮公司、艮亮公司等分別以上開之經營方式招募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投入資金加入其等所招募合會及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自97年8月某日起至99年7月6 日止,會員以現金繳納予百亮公司、艮亮公司之櫃檯人員或匯入被告王彩鳳提供其分別設在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行之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互助會部分),或匯入艮亮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 帳戶,再將上開帳戶中之款項分別作為支付其他會員會款和獲利外,其餘款項則挪做百亮集團所屬前述子公司人員之薪資、獎金、紅利或其他花用等情,均不否認,惟均矢口否認有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被告王起亮辯稱:伊並非百亮公司、艮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行為負責人或出資人,伊因積欠訴外人宋國壽200萬元債 務,始允諾擔任百亮集團名義上負責人,再由訴外人宋國昌安排與同案被告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楊文凱認識,而訴外人宋國昌、宋國壽為提防被告王起亮,且為掌控百亮集團財務狀況,安排楊文凱出任百亮集團財務長,伊並無參與「國際聯誼互助會」合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規劃,亦無招攬投資人參與投資;又依僅係掛名之董事長,並未實際參與公司業務之決策、監督或執行工作,尚難令其負銀行法第125條之罪責;楊文凱乃實際負責百亮集團財務之 人,而百亮集團實際負責人為訴外人宋國昌、宋國壽;再百亮集團雖先後推出「國際聯誼互助會」合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兩種投資制度,但投資人大多重複投資,不應予以二次評價,且多數投資人已取回部分投資報酬,應予扣除,又楊文凱將1300萬交付宋國壽,及將自己名下房地出售(臺中市○○街00號10樓),得款400萬元,填補楊文凱所造成的 財務漏洞,均應扣除,故本件犯罪所得應無超過1億元,無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適用等語。 ㈡被告王彩鳳辯稱:伊自96年3月1日起迄今為止,均任職台北市「吉姆斯洋服有限公司」,伊固曾應親弟弟王起亮之請求,提供上揭帳戶供王起亮使用,但並未同意擔任互助會會首,亦未同意擔任百亮公司之監察人;且伊僅於97年8月8日百亮集團開幕酒會時,應王起亮之邀到過該公司乙次,從未在該公司任職或領取任何薪水,亦從未參加百亮公司之籌備會議、董監事會議,更未參與百亮公司「國際聯誼會」合會業務經營之決策及管理行為;再百亮集團自98年5 月起,即改為以「委託經營合約」方式經營,該部分亦經原審認定與伊無關,卻仍認伊共犯所得金額超越1億元以上,顯然有誤等 語。 ㈢被告蘇昌民、徐淑澄均辯稱:渠等並非百亮集團、百亮公司、艮亮公司之負責人,並無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亦無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渠等以投資之目的,介紹親人曾碧雲、徐將珠蘭投資,並非非法吸收資金,渠等並無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非規定「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足見該條所謂「犯罪所得」,係指犯罪之實際獲得利潤而言,並非指原吸收資金數額,故計算「犯罪所得」,自應將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已返還投資人之退股金、已給付投資人之酬勞、紅利、業務人員之佣金等自原吸收資金中扣除,故本件犯罪所得未逾1億元等語。 ㈣被告黃若蕎辯稱:渠等以民間互助會之形式,向參與者收取及給付款項,並非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與銀行法第125條要件不符:百亮公司經營「 國際互助聯誼會」,與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 應不能論以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實務上亦有多起案例認為不該當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故難認伊有違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犯罪故意;艮亮公司與投資人訂立「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因未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與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合, 亦難論以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又伊自97年8月間起受雇 於百亮公司,未參與、亦非制度之創立或設計者,伊僅在公司掛名總監等職稱,但每月僅領取固定薪資,仍屬依指示行事之受雇人;再被告本身亦投資1300餘萬元,迄血本無歸,同屬受害者,與公司乃立於對立角色,實難認為成立共犯;再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本件為初犯,因謀職不慎,不諳法令,一時失察,致罹犯刑章,惟惡性非重,情節難謂重大,且於案發後積極協助會員,在偵、審期間始終配合調查,更提供證據,顯見伊誠實面對本案,並盡力為會員爭取權益,態度良好(於原審告訴人崔徐金等20餘人均表明願對伊撤回告訴可見),請為緩刑之諭知等語。 ㈤被告潘冠銘辯稱:伊雖受王起亮任命為百亮集團總經理(兼任集團旗下百亮公司、全亮公司之總經理),然並非百亮集團之公司負責人,雖曾於百亮集團任職,但乃職司水表業務,並未參與互助會或委託經營合約書之設計,亦未共同參與決策或執行招募資金,原判決遽以共同被告間卸責且矛盾不實之陳述,遽認伊應負共犯之責,顯欠允當等語。 ㈥被告楊文凱辯稱:伊係於97年8月中旬至98年11月27日(11 月28日及29日為星期六、日,11月30日起即未至百亮集團上班)間任職於百亮集團,其擔任泰瑞斯公司董事長後,即於98年3月間陸續將百亮集團財務工作交接予會計主任洪意貞 ,並未兼任財務長工作,更未管理百亮集團財務事項;百亮集團「國際互助聯誼會」會首王彩鳳之印章、存摺係由王起亮自行保管,王起亮為百亮集團之董事長,集團內各公司之人事及財務最高主管均係王起亮;從王彩鳳提供之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 行0000-00 0-00000號等2帳戶,從本院向銀行函調98年3月 前、後不同時期之存、取款單(條)經核對筆跡,可見98年3月中旬以後即無任何伊於上開2帳戶存、提款之筆跡,更足以確認伊擔任泰瑞斯公司董事長後,即於98年3月中旬後將 財務工作交接予會計主任洪意貞,此後由洪意貞直接對董事長王起亮負責,伊未再處理財務事項屬實,益證證人洪意貞於原審證述就伊於98年3月擔任泰瑞斯公司董事長後,仍兼 任百亮集團財務長工作云云其前、後證詞矛盾,不足採信等語。 二、惟查: ㈠百亮公司、艮亮公司所得經營業務事項,均非屬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同法第29條之1第項規定得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事項: ⒈百亮公司於97年8月22日為設立登記,營業項目為:電信管 制射頻器材輸入業、食品顧問業、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會議及展覽服務業、建築經理業、農、林、漁、畜牧業、不動產賣賣業、國際貿易、其他批發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⒉艮亮公司於98年5月7日向經濟部申請設立登記,營業項目為: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其他顧問服務業、資訊軟體服務業、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服務業、一般廣告服務業、產品設計業、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⒊上開百亮公司、艮亮公司所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為被告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所不否認,且有百亮公司變更登記表4份(見99交查35卷第34-41)、艮亮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99他994卷一第43-46頁)在卷可憑,是足認百亮公司、艮亮公司所得經營業務事項,均非屬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項規定之事項。 ㈡百亮集團以百亮公司、艮亮公司等公司經營非法吸金之手段與方式: ⒈被告王起亮為百亮公司、艮亮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負責百亮集團所有業務,而百亮集團由百亮公司、艮亮公司分別以上開之經營方式招募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並透過http://www.taris.com.tw/、http://www.hundredbright.com.tw/等2個網站及公車車體刊登廣告以宣傳資料、舉辦說明 會、到日本參訪日本株式會社山立商行及會員介紹等方式對不特定大眾宣傳:其等取得資金將用於投資,前景看好,如民眾依約入會交付款項,則允以高報酬率之利息,藉以對外宣傳或會員介紹之方式,對不特定大眾招攬投資入會,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參與經營管理百亮集團招募會員入會及吸取游資;嗣至98年5月間,被告王起亮、楊文凱、潘冠銘 ,蘇昌明、黃若蕎、徐淑澄等人因見政府取締互助會非法吸金,乃合意改以「委託經營合約書」(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由艮亮公司負責經營,被告王彩鳳未參與)之名義,繼續對外招攬會員,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致如附表一所示郭瑞幸等人(編號9、11、42除外),以大量資金投資該集團,再 將上開帳戶中之款項,分別作為支付其他會員會款和獲利外,其餘款項則挪做集團子公司人員之薪資、獎金、紅利或其他花用等情,為被告王起亮、蘇昌明、黃若蕎、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坦承在卷。 ⒉又如附表一所示郭瑞幸等人(編號9、11、42除外),經由 廣告或會員介紹,為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經營方式之高額利息所吸引,乃將如附表一所示(編號9、11、42除外)之 大量資金分別投入百亮公司、艮亮公司,參加上開經營方式之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並因而受有損害(確實受損之人及金額詳見附表一所示《編號9、11、42除外》),業經 證人施連昌(見原審101年12月21日審判筆錄)、黃炎菊、 劉永木、李瑜娟、施陳由景(以上4人見原審102年1月4日審判筆錄)、董玉鳳、黃陳麗玉、李素蘭、賴美樺、徐清靜(以上5人見原審102年1月18日審判筆錄)、李錦祿、黃雅雯 、林麗鳳、葉秋蘭、廖文祺(以上5人見原審102年3月1日審判筆錄)、賴錦福、張妙如、賴珮瑜、黃明玉(以上4人見 原審102年3月29日審判筆錄)、陳素雲、謝霈承(以上2人 見原審102年4月26日審判筆錄)、郭瑞幸、郭祐光、郭秀花、馬瑜廷、賴武弘、廖湘蓁(原名廖子蜜)、唐代英、黃銀蘭(以上8人詳見原審102年5月10日審判筆錄)、崔徐金菊 、粘照梅、張朝名、何碧玉、何陳富子、徐素繁、曾仁浩(以上7人見原審102年5月17日審判筆錄)、張靜宜、黃梓榆 、陳廖美雲、林美玲、賴瓊英、王呂今多(以上6人見原審 102 年5月24日審判筆錄)、楊絹、蔡蘇心榆、梁月華、林 芳如、廖碧娥、林李淑卿(以上6人見原審102年6月14日審 判筆錄)、張瓊燕、藍美甄、謝其保、廖宋百合、宋彩惠、張雪屏(以上6人見原審102年6月28日審判筆錄)、吳淑貞 、謝麗珠、汪何碧宜、林昌介、王紹楨、崔林蘭雪、林阿丹、吳森雄(以上9人見原審102年7月12日審判筆錄)、張碧 雲、曾碧雲、宋國昌、盧慧君、粘阿續、羅美碧、吳佳穎(以上7 人見原審102年7月26日審判筆錄)、陳文杰(見原審102年8 月23日審判筆錄)等人分別於原審審理時到庭具結 證述甚明,並經證人汪增正(已死亡,見99偵23788號卷一 第145-151 頁、第142-143頁背面、99偵15860卷四第40- 45頁、101他592卷第4頁、第27頁)於警詢及偵詢中到場陳證 甚明,且為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明、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所不爭執,並有被害人郭瑞幸等人所提出如附件二所示之證物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自堪採信。 ⒊本件「國際聯誼會」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之經營模式: ⑴「國際聯誼會」互助會之經營模式,乃由百亮集團中之百亮公司負責招募,即互助會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互助會合會簿製作、所有互助會開標業務[包括會員 開、得標通知等]、會員互助會轉讓等互助會等相關資料 之建檔、文宣印製及財務工作即代收互助會會員互助會會款、管理費、得標金發放、所有互助會相關帳務登載、互助會資金管理等事項,均由百亮公司管理,被告楊文凱、王起亮分別先後兼管財務工作;被告王彩鳳則擔任互助會固定會首,且提供前述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行帳戶供會員匯款繳納會款;被告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潘冠銘則分別負責招攬會員、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互助會合會簿製作、所有互助會開標業務[包括會員開、得標通知等]、會員互助會轉讓等互助會等相關資料之建檔、文宣印製及財務工作即代收互助會會員互助會會款、管理費、得標金發放、所有互助會相關帳務登載、互助會資金管理等事項。且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之組成為: 1.參加之會員於每月繳交1筆錢,並於將來抽籤得標後, 扣除已到期之服務費,領回事先與「百亮集團」所約定之固定報酬及獲利。 2.以互助會吸收存款之方式,則為:每組會均係固定由25個會員名額所組成,並統一由被告王彩鳳擔任會首。 3.其招募會員之形式,依照參加者在每組會中,所佔固定之25個會員名額數之多寡,可分為: ①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僅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1個者:其參加者第1次須繳交新臺幣(下同)7500元會費,以及 每月200元×25個月=5000元之服務費。第2次以後,每 次則繳交7500元會費,直至得標為止。 ②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6個者:其參加者第1次繳交4萬5000元會費,以及每月200元×25個 月×6會=3萬元之管理服務費,第2次以後,每次則繳 交4萬5000元會費(期間如有已得標情形,每得1標,即減少7500元會費,例如:已得1標,繳交會費即4萬5000元-7500元=3萬7500元),直至6個會均已得標為止。 ③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12個者:其 參加者第1次須繳交9萬元之會費,以及每月200元×25 個月×12會=6萬元之管理服務費,第2次以後,每次則 繳交9萬元會費(期間如有已得標情形,每得1標,即減少7500元會費,例如:已得1標,繳交會費即9萬元-7500元=8萬2500元),直至12個會均已得標為止。 ④參加人在每1組會中,占25個會員名額中之24個者:其 參加者第1次繳交18萬元之會費,以及每月200元×25個 月×24會=12萬元之管理服務費第2次以後,每次則繳 交18萬元會費(期間如有已得標情形,每得1標,即減 少7500元會費,例如:已得1標,繳交會費即18萬元-7500元=17萬2500元),直至24個會均已得標為止。 4.前揭所稱之國際互助聯誼會,並未有會員實際出價競標之程序,而均係標榜固定之標息。且每個月在前揭臺中市○區○○○路000○000號27樓「百亮集團」內,不論有無任何會員到場,均由該公司之員工,以抽籤之方式,輪流決定何會員可獲得給付事先與「百亮集團」所約定與原投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及利潤,並退還尚未到期而已事先預繳之其餘服務費。 5.該互助聯誼會所標榜會員獲利之月報酬率、年報酬率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一所示,方案一每組參加1會、方案 二每組參加6會、方案三每組參加12會及方案四每組參 加24會之月報酬率、年報酬率計算表所示,各方案之最高月報酬率、年報酬率及最低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敘述如下: ①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僅占1個會員或未達6個會員者,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高者分別為33.33%、400.00%;月 報酬率、年報酬率最低者亦分別高達2.23%、26.79%。 ②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占6個會員名額者,月報酬率、年 報酬率最高者分別為2.60%、31.22%;月報酬率、年報 酬率最低者分別為2.52%、30.19%。 ③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同時占有12個會員名額者,月報酬率、年報酬率高者分別為2.58%、30.97%;月報酬率、 年報酬率低者分別為2.55%、30.62%。 ④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同時占有24個會員名額者,即每會實際上僅有會員獨自1人參與,其月報酬率、年報酬率 分別為3.85%、46.20%。 6.此經營模式為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所不否認,並經如附表一所示參加互助會之被害人郭瑞幸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9、11 、42除外)於原審審理時到場陳證明確,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參加互助會之被害人郭瑞幸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編號9、11、42除外)提出如附件二所示之證物(有 關互助會部分)、上述被告王彩鳳帳戶及交易明細(見99年度偵字第15860號卷一第287至306頁、原審卷五第 209至238頁)在卷可資佐證,此部分堪認為真實。 ⑵「委託經營合約書」之經營模式,乃由百亮集團中之艮亮公司負責招募,即委託經營合約書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委託經營合約書製作、所有會員轉讓等相關資料之建檔、文宣印製及財務工作均由艮亮公司管理,被告楊文凱、王起亮先後分別兼管財務工作,被告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潘冠銘則分別負責招攬會員、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製作等相關資料之建檔、文宣印製等事項。且委託經營合約書之組成為:由投資人與艮亮公司訂立委託經營合約書,雙方約定由投資人出資25萬元(每1元為1點,共25萬點),為期2年 ,委託艮亮公司經營該公司所屬關係企業之業務及商品買賣投資,艮亮公司則於第1年每季支付3%、第2年每季支付6%之紅利予投資人,2年期滿,艮亮公司退還投資 人所有投資之25萬元,年報酬率為18%。此經營模式, 為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所不否認,並經如附表一所示參加委託經營合約書之被害人郭瑞幸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於原審審理時到場陳證明確,並有被害人郭瑞幸等人(詳如附表一所示)所提出附件二所示之證物(有關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及艮亮公司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帳戶(見99年度偵字第15860號卷一第307至314頁)可資佐證,此部分之事 實亦堪採信。 ㈢「國際聯誼會」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均與被害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報酬: 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所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如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則觸犯銀行法第125條之罪。銀行法第5條 之1、第29條第1項、第125條各定有明文。換言之,必其之 取得款項、吸收資金,係出於合法方法,但因經營收受存款、吸收資金業務未經依法核准、許可為非法者,始成立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934號判決意旨參照)。銀行法第125條之立法目的,乃以金 融服務業務之運作攸關國家金融市場秩序及全體國民之權益,為安定金融市場與保護客戶及投資人權益,特以法律將銀行設定為許可行業,未得許可證照不得營業,並嚴懲地下金融行為。而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規定,乃在禁止行為人另立 名目規避銀行法第29條「不得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而製造與收受存款相同之風險,是於定義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 本金顯不相當時,自不應逸脫上開法律規範之意旨。又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應參酌當時當地之經濟及社會狀況,如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資金,並約定交付款項或資金之人能取回本金,且約定或給付「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之利率」,即能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容易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行為人,即與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相符, 非謂應以民法對於最高利率之限制,或以刑法上重利之觀念,作為認定銀行法上與本金顯不相當之標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本案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國際互助聯誼會」招攬會員加入互助會,繳交會款並領取約定報酬之情形,依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之供述,及上開如附表一所示參加合會會員之證述與卷附「國際互助聯誼會」互助會之獲利一覽表{得標領回總金額 不含退回服務費,利率計算係以所受約定報酬(退回服務費 不在約定報酬內)除以所繳交會款總額(服務費非會款部分) ,再換算週年利率},則被告王起亮等人與會員間所約定之 報酬,該互助聯誼會所標榜會員獲利之月報酬率、年報酬率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一方案一每組參加1會、方案二每組參 加6會、方案三每組參加12會及方案四每組參加24會之月報 酬率、年報酬率計算表所示,各方案之最高月報酬率、年報酬率及最低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敘述如下: ⑴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僅占1個會員或未達6個會員者,月報酬率、年報酬率最高者分別為33.33%、400.00%;月報酬 率、年報酬率最低者亦分別高達2.23%、26.79%。 ⑵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占6個會員名額者,月報酬率、年報 酬率最高者分別為2.60%、31.22%;月報酬率、年報酬率 最低者分別為2.52%、30.19%。 ⑶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同時占有12個會員名額者,月報酬率、年報酬率高者分別為2.58%、30.97%;月報酬率、年報 酬率低者分別為2.55%、30.62%。 ⑷參加人在每組會中,同時占有24個會員名額者,即每會實際上僅有會員獨自1人參與,其月報酬率、年報酬率分別 為3.85%、46.20%。 ⒉又「委託經營合約書」由投資人與艮亮公司訂立委託經營合約書,雙方約定由投資人出資25萬元(每1元為1點,共25萬點),為期2年,委託艮亮公司經營該公司所屬關係企業之 業務及商品買賣投資,艮亮公司則於第1年每季支付3%、第2年每季支付6%之紅利予投資人,2年期滿,艮亮公司退還投 資人所有投資之25萬元,年報酬率為18%。 ⒊據前所述,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以前述報酬之約定給付方式,顯然不僅高於一般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按99年間一年期銀行定存利率不逾3%為眾所週知之事)甚多,合會部分更高過民法所規定之最高法定利率20%,足以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受該被告 王起亮等行為人提供之優厚利率所吸引,而交付款項或資金予該非銀行之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堪認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前揭約定或給付報酬方式(「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被告王彩鳳除外),明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 ㈣本件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籌設「國際互助聯誼會」互助會,形式上固有民法之合會、民間互助會之名,惟實質上卻無民法之合會、民間互助會之實: ⒈兩者相異處如下: ⑴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所組成之互助會,會員得標後,領回事先與上開被告王起亮等人所約定之固定報酬及獲利,即可脫離獲利了結,與一般互助會得標後(俗稱死會)仍須繼續繳款之情不同。 ⑵上開被告王起亮等所組成之互助會,每組互助會共25會,除被告王彩鳳名義上擔任會首外,會員則可參與1會或固 定參加6、12、24會。 ⑶依民法第709條之7第2項規定:「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 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故民法上之合會會首應於每期負責代收並轉交全部會員(含會首本人)之會款給得標會員,此屬「代收」行為之性質。然上開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所組成「國際互助聯誼會」互助會,並非立即支付得標者款項,而待參與者「獲利了結」後,一併支付得標者原有本金及獲利(即報酬),且被告王起亮等人留存投資人所繳交之資金,供百亮集團各子公司使用及個人利用,為被告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到庭所供明,此與「代收」應儘速轉交予權利人之性質,全然不同。 ⑷民法上合會或民間互助會,會員依資金需求緩急,而有出價標息之標息不同,不一定每位會員都可獲取利潤,無資金需求者,則賺取會員出價之標息。即合會會員每期可否取得利潤,或利潤之多少,會隨得標者所出標息高低而有所不同。然本案上開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組成之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則明確以文宣、獲利一覽表或口頭告知加入會員可獲得固定之報酬,甚或以願景規劃及獲利告知會員百亮集團各子公司係合法投資公司,將來可長期獲利,藉此收受款項。 ⑸立法者為防止合會經營企業化,遂於民法第709條之2第1 項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以限制會首及會員之資格。其立法之意旨,即在於避免合會經營之企業化,致造成鉅額資金之集中,若運用不慎,將有抵觸金融法規之虞。然「國際互助聯誼會」實際上以百亮集團中之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處理該會之全部大小事宜,顯與前開規定不符。 ⑹依卷附之國際互助聯誼會人事管理施行細則(見原審101 金重訴199號卷一第159-163頁),國際互助聯誼會配置有行政人員,承攬人員,並訂有勤管理條例及薪資制度,更有考績及經營績效獎金發給辦法;甚且會員亦得加入理專招攬會員入會亦經前述被害人施連昌等人到庭陳證甚明,顯見國際互助聯誼會並非一般民間合會而係類傳直銷佣金手法之退費制度,激勵其下線招攬會員並繳納款項予百亮集團,藉以招攬不特定人入會,此與合會大不相同。 ⒉次查,⑴百亮公司實際營業項目,已如前述,上開被告王起亮、王彩鳳、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以百亮公司管理國際互助聯誼會所招攬之互助會相關業務,核與其登記營業項目不符;⑵又百亮公司將管理國際互助聯誼會所招攬之互助會之會款,用於百亮集團各子公之營運費用亦據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供承在卷,堪認百亮公司並未將會員會款與公司帳分開列帳管理,而以百亮公司資產視之。 ⒊綜上所陳,百亮公司前揭所為核與民法上合會之「代管代收」不同,而係規避法律規定,形式上將內部機構單位之「國際互助聯誼會」互助會之權利及義務轉讓給具有法人人格之百亮公司,不僅由百亮公司統籌一切招攬、收取會款、支付會款,且實質上以「互助會」之名而為企業化經營,並以「互助會」之名義向會員收取款項,實質上卻向不特定大眾行收受款項後,而予以一定之報酬無訛。 ㈤被告王起亮、王彩鳳(僅就互助會部分有犯意聯絡)、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潘冠銘(於99年4月30日離職日之前 有犯意聯絡)、楊文凱(於98年11月30日離職日之前有犯意聯絡)主觀上互有犯意聯絡,及客觀上有行為分擔: ⒈被告王起亮於本院審理時固辯稱:其僅係百亮集團旗下各子公司之掛名負責人,並無參與「國際聯誼互助會」合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規劃,亦無招攬投資人參與投資、更未實際參與公司業務之決策、監督或執行工作,集團之實際負責人為訴外人宋國昌、宋國壽;宋國昌、宋國壽為掌控百亮集團財務狀況,安排楊文凱出任百亮集團財務長云云。然查:⑴證人李瑜娟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妳剛才有說公司決策是由王起亮與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四個股東開會決議的,妳為何會這樣回答,妳有無親眼看到他們開會,或是他們開會之後出來佈達?)因為我們會看到王起亮來,就會召集他們四人去開會,有時候有什麼事情,潘冠銘也會間接跟我敘述。(潘冠銘是否會把開會內容跟妳說?)我想他應該只會講好聽的給我聽。(所以妳認為決策者是他們五人?)答:對。..(見原審卷四第9─20頁102年1月4日審判筆錄)。 ⑵證人即百亮集團之會計主任洪意貞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公司所有的支出都是要經由王起亮董事長或是後來的時候經由其他四位股東的任何一位保管,我要拿著提款單給他們每一位,當時的保管人蓋章以後,我才有辦法去動到存摺裡面的錢。..(妳剛才說妳要動用帳戶裡面的錢,不是王起亮的話要有其他四位股東同意,才會拿存摺給妳,那四位股東是指誰?)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妳剛剛講四位股東是指百亮國際公司的存摺跟印章?)對。..剛開始的部分是會計的部分,當時他們會由會務部,打收款收據出來,然後再由會務部把錢,就是每一筆應該收多少錢的部分,會打一張收據出來,然後會員把錢繳給他以後,然後會務部的收款人再連同收據以及現金,如果是收現金的話就是收據加現金,如果是匯款進去的話,就是收據加上匯款單,然後交給我,我做統合的動作。(妳做完統合的動作之後,如果是收現金的話,現金部分?)剛開始現金部分,連同當時的報表跟現金就交給楊文凱,就是我的主管。..(所以楊文凱在百亮集團擔任職務為何?)當時他的職稱是財務長。(所以百亮集團的財務都是由楊文凱管理?)對。(楊文凱是否會指示妳要處理帳務的問題,例如收受現金、匯款單還有發放業務獎金?)答:業務獎金部分楊文凱在的時候我只是負責算,算好了以後應該各自多少錢,就把明細交給楊文凱處理。..對,收了那些報表之後,因為楊文凱不在了,我會先拿給當時他們指定看要拿給哪一位主管去簽核。(他們是指?)答:就是四個股東,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他們就是,他們四位跟王起亮會每個星期聚集開會議,但是會議的內容我們都不知道,因為在場只有他們五位,然後他們出來以後,開會完之後會有一些結論,就是會跟我們講說,現在報表是要輪到給誰看,所以我們就拿給那一位看,簽完了以後就會放在王起亮辦公室的桌上。(他們四人是否都輪過?)對。..(妳的意思是否指他們五位都會在不同的時間指示妳將報表拿給不同的主管看?)對,但是不同的主管就是限定在他們五位,其實會輪流簽名的是這四股東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給他們其中一人簽完名之後就會放在王起亮辦公桌子上,等王起亮進公司以後他就會看完報表,那個報表他就會自己去放好。..我每月在算業務獎金的時候,他們,就是蘇昌民或者是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他們會把他們各自底下,做了多少業績部分會寫出來,就是會提供那一些部分,然後因為他們的獎金制度是常常在變的,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王起亮,他們每一次開完會以後,如果有什麼新的獎金制度出來,他們有時後會發公告,有時候不會發公告,不管有沒有發公告的部分,薪資跟比例的計算方式一般都是潘冠銘教我怎麼算。..總經理跟副總總共就這四位,不管哪一家公司的就是這四位。(妳的意思是否子公司的業務也是他們四人負責監督、審核?)對。(國際聯誼會收會費有分兩種情形,一種是收現金,收現金的部分,現金繳到公司以後,初期楊文凱在的時候,現金是誰拿走?)我交給楊文凱..得標金部分,...那當時楊文凱如果還在的時候,就是直接這一些單據包括上面那一聯的部分,就全部都交給楊文凱去處理、去匯款。..(取款條要給誰蓋章?)楊文凱不在的時候,就是公司有兩顆印章,一顆小章的部分是由王起亮那一邊在保管的,大章就是由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他們輪流保管其中一個印章,現在由誰保管我們就去找誰蓋章。(整個百亮的業務是誰在決定公司的決策?)由王起亮、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他們五位,不定期他們會自己去開會,開完會以後就出來跟我們講再來的活動是什麼。..出來以後會由蘇昌民或者是黃若蕎或是由徐淑澄、潘冠銘他們其中一位會來跟我們說,或者是說他們會打相關的公告或簽呈。..(關於公司員工的薪資要領多少錢,是何人決定?)剛開始的話,我不太確定,應該就是潘冠銘還有嗯,我只知道我自己的薪資是楊文凱決定的。(楊文凱離開後是誰決定?)他離開之後就是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王起亮,他們進去開會以後,比如這一次大家要調多少薪水,他們出來以後就會跟我講,講誰調多少薪水。..(剛才提示給妳看的警詢筆錄,在99偵15860號卷一第174頁,妳有稱王彩鳳是百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設立股東,妳為何會這樣說?)因為在股東名冊上面有。(提示變更登記事項表,王彩鳳在97年8月22號就列為百亮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的監察人,是否看到這個資料才這樣講?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有看過這一張,所以才這樣講。..(百亮集團最主要的收入為何?)就是收合會的錢。.委託經營契約,艮亮是在很後面的時候才有。..(實際上百亮集團欠投資人多少錢,你們內部有無結算過?)沒有,因為也無法結算。..因為剛開始的時候也都沒有做什麼報表,就只有做日報表,然後只要我每天核對看收多少錢,是不是正確,或是匯進來還是什麼、人家開支票,這樣子金額對不對,然後就把它拿給楊文凱。..(提示99偵15860號卷二第88頁,這個季報表是否你們做的?提示並告 以要旨)這個是由每個月的金額去累加下來的。..剛開始是我做的,做完以後就交李如華去接手。)(一月的上 期累計,這個數字是代表什麼,1億5314萬5100元?)答 :這應該是代表金額。(本季結餘金額是什麼意思,是否欠投資人的錢?)對。(所以《上期累計》是指什麼,是否要給會員的金額,將來要清償給會員的金額?)上期累計的話就是收進來的錢減掉要付出去的錢的餘額。..有,我有拿日報表給蘇昌民看過。」(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47-164頁)、「..楊文凱的部分,我記得他 是在11月的時候,就突然沒有到公司,那在沒有到公司之前,合會的部分,比如說當天,因為我用無摺存款單存到銀行,是楊文凱不在了以後,然後才直接拿到銀行去無摺存入,楊文凱在的時候,就是合會的部份,會拿到泰瑞斯的辦公室去給他。..(98年11月楊文凱還沒離開前,公司的財務,包含互助會跟艮亮公司的委託經營合約書的收入,還有公司的支出是否妳做完都要給他核,最後才呈給董事長?)對,楊文凱在的時候,是我給他核,核完以後他再拿給董事長。」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八第223-231頁)。 ⑶證人賴鳳珠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妳是否曾經在百亮集團擔任何職務?)會務人員。..我們是收款再轉給會計。..(就妳所知,被告黃若蕎有無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有。..我收款。(妳的意思是妳有印象收到黃若蕎的款項再轉交上去?)是。..我只有印象她有投資過。(妳所在的部門名稱?)艮亮。本來在百亮,後來調到艮亮。..(主管是誰?)蘇昌民。(到艮亮以後的會務主管是誰?)也是蘇昌民。..(有無見過在庭被告王彩鳳?)她曾經到過公司,但我不知道她到公司做什麼。(是否知道她的身分?)會首。..(本來不是經營互助會業務,何以後來業務轉換為委託經營合約書?是否知道業務轉變是誰決定的?)..,主管他們。(所謂的主管是指哪些人?)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還有董事長。..(妳有無看過楊文凱?當時他擔任何職務?)有,財務長。..」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九第31-36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潘冠銘於偵查中結證稱:「(楊文凱與王起亮及你們的薪水為何人所發放?)王起亮發的,當時是楊文凱擔任財務長,但實際決定由王起亮決定,因為他是董事長。(為何你知道王起亮是主導者?)召開會議都是王起亮主導。(說你們之認知,楊文凱是老闆或是王起亮是老闆?為何?)王起亮,因為他會指揮會計作帳,只有老闆會這樣做。(是否認識宋國昌或宋國壽之人?)宋國昌是我認識王起亮之前,是由王上弘介紹的一位朋友,跟我沒有任何往來,我只知道宋國昌是作生物科技的。(宋國昌有無跟貴公司有生意往來?)我任職時,是沒有任何往來。(任職到何時?)99年4月30日,我有曾經庭呈非 自願離職書。(為何非自願離職?)因為王起亮把我的技術人員開除到剩2人,後來他又把百亮公司增加泰瑞斯、 全亮將水錶業務移撥到這2間公司,我都是擔任總經理, 但是技術人員剩2人,使我沒有辦法繼續做下去該業務。 (為何王起亮會表示該2種投資方案你都有參與規劃?) 因為開會時,王起亮說要推行該種業務,我擔任總經理,所以他認為是由我主導,真正推行是由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推行,這可以問投資人就可以明暸。」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3788號卷三第248、249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黃若蕎於偵查中結證稱:「(委託投資方案是何人規劃的?)潘冠銘。(為何你知道是潘冠銘規劃的?)幹部一起開會,由潘冠銘提出。(有誰參與會議?)徐淑澄、潘冠銘、王起亮、楊文凱、蘇昌民,還有我,總會計我忘記有沒有。(楊文凱與王起亮及你們的薪水為何人所發放?)公司發的,會計那邊發的,總會計由王起亮控制,財務部分是由楊文凱主導。(楊文凱是領誰的薪水?)王起亮。(楊文凱為何會離開?)王起亮說楊文凱家裡發生一些事,要回去處理,說楊文凱三天沒接電話,王起亮生氣後,就把楊文凱開除,時間在98年底。(就你們之認知,楊文凱是老闆或是王起亮是老闆?為何?)王起亮。因為我們去的時候,都是王起亮跟我洽談、職務分配。(是否認識宋國昌或宋國壽之人?)透過朋友,這朋友要去問潘冠銘,是他帶我們3人去的(徐淑澄、黃若蕎 、蘇昌民),認識一位叫宋先生,去一間科技公司,在北屯。(宋先生有無跟貴公司有生意往來?)沒有。後來宋先生引見王起亮給我認識,我去那邊才認識王起亮。(王上弘介紹你們去百亮,你們還不知道王起亮是誰?是到宋先生那邊才認識王起亮?)是。當時我們由潘冠銘帶到宋先生公司時,宋先生向王起亮引薦我們,他知道王起亮要開公司,宋先生覺得我們很優秀,王起亮也不是台中人,需要在地人幫忙,所以引薦我們。(後來在百亮公司有無遇見宋先生?)沒有。(說你接掌後,宋先生有無跟公司有生意往來?)沒有。(為何你們會邀約會員去日本看免稅商店?)王起亮招待我們去的,投資的親朋好友都去,一方面去玩,一方面看公司在那地方投資免稅店的營運狀況。(該免稅店是公司投資的?)王起亮去的時候,他們的社長有出來招待,看起來王起亮與他們關係密切。(王起亮是否曾經表示該免稅店為公司投資的?)他是說以後會擴大投資到該部分,目前他個人已經有投資的,他說以後會擴大到遊覽車。(王起亮表示合會由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所提出規劃、委託經營由潘冠銘所規劃的有何意見?)是潘冠銘提出,我們4人主管討論,同意 開始做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23788號卷三第250至252頁)。 ⑹且被告王起亮就其擔任百亮集團董事長、執行總裁(兼任集團旗下百亮公司、全亮公司、艮亮公司、多亮公司等子公司之董事長),並請被告王彩鳳擔任合會固定會首,出任百亮公司監察人,提供前述被告王彩鳳之帳戶以讓互助會會員匯款及做為集團帳戶使用;且任命被告楊文凱(於98年11月30日離職)擔任百亮集團之財務長,並兼任百亮集團旗下泰瑞斯公司(因楊文凱於98年11月30日離職,泰瑞斯公司於98年12月11日解散,另於99年1月8日成立全亮公司)董事長,任命被告潘冠銘(於99年4月30日離職) 為百亮集團之總經理(兼任集團旗下百亮公司、全亮公司之總經理);任命被告蘇昌民擔任百亮公司行政副總經理,並兼任艮亮公司總經理;任命被告黃若蕎擔任百亮公司業務副總經理(並擔任業務總監,後升任為集團副董事長);任命被告徐淑澄為百亮集團旗下百亮會館營運長(兼任百亮公司業務總監),共同經營百亮集團「國際聯誼會」合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業務營運之決策、管理等情,業據被告王起亮於原審審理時供明及證述甚詳(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二第95-98頁、卷三第8-46頁),核 與共同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楊文凱於警偵審中所供係受被告王起亮任命之情相符,並經前揭證人分別於偵查或原審中具結證述明確,且有百亮集團組織架構圖(見99偵15860卷二第85頁)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王起亮於 原審所供及所證與事實相符,其確係百亮集團及旗下各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有集團實際決策經營之權力,至為明確。 ⑺證人鄭進治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退休後因宋國昌介紹認識王起亮後到百亮集團任職,是董事長王起亮面試後僱用,擔任秘書,負責人事及查核業務,是王起亮授權的,只領了二個多月薪水即離職;伊不認識宋國壽,不知道百亮集團實際出資者係何人,伊任職期間從來沒有和宋國昌報告公司營運狀況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41至147頁);證人宋國昌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只是介紹鄭進治和王起亮認識,伊和百亮集團沒有關係,自己有經營健康食品公司,一個月業務金額約1千萬,伊從未和鄭進治談百亮集 團公司營運狀況,不知道弟弟宋國壽和王起亮有無金錢糾紛等語(見同上卷四第148至149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文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97年8月19日百亮公司匯進1千萬元,是王起亮向宋國壽借來開公司的錢,要伊過幾天要匯還給宋國壽,6天後伊電詢宋國壽,宋國壽要伊分2筆匯款,1筆7百萬匯給宋國壽,另1筆3百萬領現到另1家銀行 匯款給宋國壽指定之朋友帳戶,宋國壽說是其向朋友調借的;宋國壽示王起亮的好朋友,但不是幕後金主,伊另在98年11月、12月至98年初,陸續從百亮公司提領1千3百萬元現金,分7、8次和王起亮一起去台北將錢交給宋國壽,伊不知道為何要給宋國壽,渠等2人說法不一,宋國壽說 王起亮過去欠他很多錢,王起亮說他是在投資宋國壽,因為那時候宋國壽在從事生物科技,所以確實原因伊也不清楚等語(見同上卷第151至156頁)。參酌上開證人之證詞,縱使證人宋國昌曾介紹鄭進治與王起亮認識,因此而進入百亮集團任職,或宋國壽與王起亮之間於百亮集團成立初期確有大量資金往來,然證人宋國壽經本院多次傳喚經未到庭,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表示捨棄傳喚(見同上卷第157頁反面),則依卷存之證據尚無法確認證人宋 國壽是否為百亮集團之幕後金主。是被告王百亮於辯稱宋國壽、宋國昌為本案之幕後金主,其為百亮集團旗下各子公司之掛名負責人,自難採信。 ⒉被告王彩鳳固辯稱:伊自96年3月1日起迄今為止,均任職台北市「吉姆斯洋服有限公司」,伊固曾應王起亮之請提供上揭帳戶供王起亮使用,但並未同意擔任互助會會首,亦未同意擔任百亮公司之監察人;且伊僅於97年8月8日百亮集團開幕酒會時,應王起亮之邀到過該公司乙次,從未在該公司任職或領取任何薪水,更未參與百亮公司「國際聯誼會」合會業務經營之決策及管理行為。惟查: ⑴被告王彩鳳為王起亮之二姐,擔任百亮集團旗下百亮公司之監察人,並兼任百亮公司所經營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之固定會首,已如前述;且證人即共同被告蘇昌民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合會有會簿。(會首是否為王彩鳳?)是,是會首。..(既然是進公司的錢,為何要進王彩鳳的個人帳戶?)這是公司的規定,他們就是要有一個會首,法令有規定。..公司有很多理專,由他們推薦,合會上面都有直接推薦人,推薦人是誰都清清楚楚。..(你有無看過王彩鳳到百亮集團?)一次而已。(什麼時候?)98年7、8月,(後改稱)應該是8、9月份。(去那裡作什麼?)介紹她是會首。(98年8、9月已經沒有再招收新會員,為何王彩鳳還要去?)那就是97年,就是剛成立沒有多久。(王彩鳳去公司作什麼用?)跟會員介紹會首是她。(提示黃若蕎今日所提照片,這張照片是否就是你講的那一次?(提示並告以要旨)是。(有作什麼事?)她有上台講話,因為我人在外面,所以我不知道她講什麼。(就是要介紹她是會首?)對。...」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46-56頁101年11月23日審判筆錄);證人即共同被告黃若蕎於原審審理時亦結證稱:「...(會首是何人?)我是進去才知道,王彩鳳。(在公司裡面有無看過會首?)有。..(看過幾次?)一次,絕對不是在酒會,那次她是突然來的。..(王彩鳳來做什麼?)王起亮介紹她是會首,是他姐姐。(向何人介紹?)向大家,投資大眾。(大家的組成為何,是否指會員?)對。..」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98 -108頁101年12月7日審判筆錄);證人即共同被告潘冠銘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根據你先前所述,你前後只看到王彩鳳一次,是否屬實?)是事實。(王彩鳳到公司那次,她本身有無向合會的會員講話、宣導大家如何參加,還是單純上台點頭致意?)因為都有主持人主持,她有到台上去,有主持人介紹她的身分,我記得第一次碰面的時候,我是跟蘇昌民兩個人在外面,並沒有進到會場。..(百亮集團有無跟投資人怎麼介紹王彩鳳?)就是一次王起亮帶王彩鳳到公司介紹給大家認識。..」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08-119頁101年12月7日審判 筆錄);而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於原審審理時復結證稱:「..(王彩鳳在公司經營期間,是否曾經到過公司?)公司開幕的時候有去過一次,後來都沒有去過了。(公司開幕的時候王彩鳳為何會到公司?)因為他們說公司開幕,會員想要瞭解互助會之帳戶匯款人,想要認識一下,所以我就拜託我二姐到公司來一下。..王彩鳳只有跟會員自我介紹而已,只有短短的介紹她是王彩鳳是王起亮的姐姐這樣而已。..(王彩鳳彰銀及合庫這二個戶頭的存摺、印章是否都是公司這邊保管?)是。(由何人保管? )是由公司之前的財務長楊文凱保管。(楊文凱離開之後是由何人保管?)楊文凱離開之後是由我保管。..」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9-11頁)。 ⑵依上開共同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王起亮所證述之內容,被告王彩鳳擔任百亮集團旗下百亮公司之監察人,並兼任百亮公司所經營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之固定會首,除提供2帳戶讓互助會員匯交會款外,並至百亮公司由 被告王起亮正式介紹給會員認識,讓會員相信會首確實存在,且與被告王起亮關係密切,而致安心匯款或交款予百亮公司,並導致互助會會員受有損害。被告王彩鳳如不知合會之事,其既與百亮集團無涉,其親自至百亮集團,所為何來?又何需至百亮集團由被告王起亮鄭重其事介紹予互助會會員認識?在在顯示,被告王彩鳳明知合會之事,且提供其所有2帳戶供會員長期匯款,並供公司資金存提 使用,難認其無參與系爭互助會之運作。被告王彩鳳事後於會員造成重大損害時,空言否認參與犯行,且被告王起亮附和被告王彩鳳證稱:被告王彩鳳未參與犯罪,全然不知互助會之運作云云,實屬事後卸責及迴護之詞,均無可採。 ⒊被告蘇昌民、徐淑澄2人均辯稱:渠等並非百亮集團、百亮 公司、艮亮公司之負責人,均無非法吸收資金之犯意,亦無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渠等以投資之目的,介紹親人投資,並非非法吸收資金,渠等並無違反銀行法云云,惟查: ⑴被告蘇昌民於原審審理中自承:進入百亮集團後擔任行政總監,後來改任行政副總經理,管理行政、差勤及小額的總務採買,之後再兼任艮亮公司總經理,有辦理說明會,審核每日報表等情(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46-56 頁101年11月23日審判筆錄);且被告徐淑澄於原審審理 中亦自承:進入百亮集團後擔任業務總監,再擔任百亮會館之營運長,說明會上被告蘇昌民會去幫忙講企業體水錶部分事務等情(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79-98頁101年11月23日審判筆錄)。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設立行政、財務、業務等單位?)有。..(業務的部分何人負責?)業務是由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四位。...因為那時候設了二個總監,是黃若蕎、徐淑澄。(總監之上有無職稱,是否有比總監更大的職稱?)業務上面就沒有了。..(潘冠銘是否有負責業務部分?)有。(蘇昌民是否有負責業務部分?)蘇昌民也有。..(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是否後來才成立的?)是。..(何人是負責人?)我是負責人。(總經理由何人擔任?)艮亮公司沒有總經理,有執行長,執行長是由蘇昌民擔任。..(是否只有你有權利可以指揮會計部進行支出?)我也沒有權利。..因為楊文凱捲款潛逃的事情以後,艮亮公司到最後所有要動的錢,都要經過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四位及我本人,五個人要簽名才可以動用錢。..百亮會館沒有負責人,百亮會館只是一個稱呼,並沒有申請。現場管理的是徐淑澄。..(獎金之核算及發放,這部分是由那一個單位去作?)獎金之核發大部分都是由黃若蕎、徐淑澄,因為是屬於業務的,所以都是以她們來算,再來核發。..業務組每個月有多少業績跟實際在掌控的是屬於在黃若蕎、徐淑澄這個部門。..因為會計一定是根據黃若蕎、徐淑澄結算出來的金額去發,因為不可能是會計自己去結。..(說明會的企劃是由何人企劃?)總經理潘冠銘。(艮亮行銷顧問的「委託經營合約書」這個方案,當初是怎麼提出來的?)當初也是潘冠銘提出來的。(本來就已經有一個合會了,為何還會提出委託經營合約書出來?)就是我剛才講的,合會只作了8個月的原因是因為 後來發覺合會在台中好像並不是一個很合法的東西,所以公司就臨時喊卡,說我們就不要去作這個麻煩的東西了,..所以他們就建議用經營委託單筆投資的方式可能會比較好一點。..因為當初進公司時,宋國昌介紹給我的就是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四位,他們是一個Team(團隊),他們要來作合會。(就是要來作你講的那個國際聯誼社的互助會?)是。..合會之設計制度我有參與。..(所以是何人主導?)就是潘冠銘他們提案子就讓他們去作。..(還是你們全體一致合意要作的?)是。..(後來百亮集團以約經營委託書的方式在招募資金,是何人規劃的?)是潘冠銘當初提議這個案子的。..我們要把合會結束,所以要一個新的業務來取代,所以他才提出來,是他主動提的。(由何人決定要以這個方式來 作?)決定當然是由我、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五個人一起來作決定。..就是另外成立艮亮行銷公司去招募..因為公司3月份就開始有危機了。就是我們差 不多都知道,因為公司的業績都已經掛零了。就是經營委託這一方面的業績。..合會是早就沒作了,我們那時候大概就已經知道我們每個月要發多少的利息,因為委託經營已經沒有業績進來,..每個月要支付龐大的利息,那個資金的缺口就很大了。..(蘇昌民、徐淑澄二人除了投資款以外,你或是公司有無另外向他們借款?)有借款。..向徐淑澄借款。如果沒有記錯的話應該是300萬元 。如我剛才所述,在99年4至6月,6月的時候發不出來獎 金的時候跟她借款的。..因為當初大東互助會好像有被檢調單位搜索,那時候我們覺得可能是比較不好的,所以就停下來。..我們的出發點是很單純,如果它是不好的就不要作了,跟幹部開會之後就決定停止。..(純粹是因為大東互助會的關係,所以認為你們可能也是違法的,是否如此?)對,..是在99年6月,被查獲是7月,我們是從6月份開始。沒辦法解決,因為金額太龐大了。利息 發放最少有1400多萬元。..(被告蘇昌民在百亮集團內擔任何職務?)執行長。..(徐淑澄在百亮集團內擔任何職務?)營運長。..(國際聯誼社互助會如果會員得標的話,是何人會帶會員去領款?)是他們那一組,我們有分三組,要看哪一組的會員得標,那一組的總監就會帶去領款,總監會把那些都算出來。..業務部就是由二位總監在作。黃若蕎跟徐淑澄作說明。..(國際聯誼會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這二個經營模式,決定要建立這二個投資之制度,有哪些人有參與決策?)就是我剛才說的我、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潘冠銘五位。..(互助會的經營模式是誰跟你建議的?)剛開始建議的就是王上弘,後來正式運作就是潘冠銘這邊。..(提示原審卷第73-83頁徐淑澄所提出國際聯誼社及委託經營合約書,徐 淑澄所提出的資料,稱有投資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這些投資是否真實存在?提示並告以要旨)有真實投資都會在艮亮行銷的帳號裡面。..(提示原審卷第96-9 8頁徐江珠蘭之會員繳款書,該份會員繳款明細記載徐江珠蘭所投資的資料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這個我不知道。..(如果有參加的話,是否一定有匯款?)這個應該是得標單。...」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9-81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黃若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蘇昌民在百亮集團擔任何職務?)他是後來作執行長,剛開始是行政總監,管行政的。(有無兼職子公司的職務?)艮亮(公司)之總經理。(就是委託經營契約書業務之總經理?)對。(徐淑澄在百亮集團擔任何職務?)跟我一樣作業務總監後來升任營運長。(徐淑澄有無兼任百亮集團子公司之業務?)就是多亮會館的營運長。....」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98-108頁101年12月7日審判筆錄)。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潘冠銘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你是否記得當時何人負責行政?)由蘇昌民當行政總監。..(業務的部分?)業務部份有兩位任總監,一是黃若蕎、一是徐淑澄。..(就是總監帶理專在推廣業務?)是的。(你們推廣業務的方式為何?)由業務總監然後應徵理專,然後由他們去招募。(由理專對外招募會員進來?)是。(公司是否會固定對外辦說明會?)有辦說明會。..(你是否知道百亮為何會從國際聯誼會變更成委託經營契合約書方案?)可能就是,我們開會的時候,就是王起亮召集我們開會。(召集哪些人開會?)我、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開會,想要成立一個艮亮的公司,然後再對外招募資金。..(為什麼會從國際聯誼會變更成委託經營合約書?)那時候可能有受到外面的合會公司不合法的部分,或是有爭議部分,所以想要轉換經營。(委託經營合約書的制度策劃你有無參加?)我們開會的時候通通有參加,..所有的條文內容還有整個發放方式是他任業務總監最後去執行的。..(你剛才提到委託經營合約書,是由林勝峰執行的?)答:是。(林勝峰是何人找來的?)答:是蘇昌民。..(委託經營合約契約書投資制度,是否你設計的?)開始是王起亮召集我、徐淑澄、黃若蕎、蘇昌民,到最後要成立一個艮亮公司,艮亮公司蘇昌民就聘請林勝峰作最後整個規劃、設計。..」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08-119頁101年12月7日審判 筆錄)。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文凱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百亮集團實際的負責人是何人?)王起亮。(業務的實際負責人是何人?)業務實際負責的有四位。(實際負責業務的是哪四位?)總經理潘冠銘、副總經理蘇昌民、總監黃若蕎、總監徐淑澄。..徐淑澄問:(你說蘇昌民、黃若蕎、我《徐淑澄》、潘冠銘是負責業務的部分?)是。..(互助會是由何人負責向投資人說明?)當時據我所知就是在公司的四位業務幹部。(哪四位業務幹部?)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等語(見原審101 金重訴199號卷五第127-138頁)。 ⑹證人李瑜娟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妳剛才有說公司決策是由王起亮與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四個股東開會決議的,妳為何會這樣回答,妳有無親眼看到他們開會,或是他們開會之後出來佈達?)因為我們會看到王起亮來,就會召集他們四人去開會,有時候有什麼事情,潘冠銘也會間接跟我敘述。..(所以妳認為決策者是他們五人?)對。..(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9─20頁102年1月4日審判筆錄)。 ⑺綜上證詞觀察,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自承有參與百亮集團業務之運作,其中被告蘇昌民進入百亮集團先後擔任行政總監、行政副總經理,管理行政,後再擔任艮亮公司總經理負責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業務運作;而被告徐淑澄進入百亮集團後擔任業務總監,再兼任百亮會館之營運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黃若蕎證述內容相符;而依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文凱證述內容,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確實負責本件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執行;且依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上開證述內容,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均有參與百亮集團決策之運作,及就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設計、執行均有參與;另依證人即共同被告潘冠銘上開證述內容: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確有執行業務推廣,參與決策會議,甚且由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會同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一起決議成立艮亮公司,利用委託營合約書之制度對外招募資金。證人李瑜娟亦證述被告蘇昌民、徐淑澄與被告王起亮、黃若蕎、潘冠銘等人於開會後會佈達決策內容。在在顯示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在百亮集團實屬決策單位之主管,就系爭利用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制度對外經營收受款業務一節,確與其他共犯即被告王起亮、王彩鳳(僅涉及於互助會部分,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被告王彩鳳未參加,就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自與被告王起亮、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潘冠銘無犯意聯)、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潘冠銘,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至於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於任職百亮集團期間,介紹親人曾碧雲(蘇昌民之母)、徐江珠蘭(徐淑澄之母)加入投資等情(投資內容及投資額詳參附表一),雖屬實情,惟曾碧雲、徐江珠蘭參加投資,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除可向共同經營之人展示經營決心,增強在共同經營者間之地位,且審諸曾碧雲、徐江珠蘭參加投資之時間(詳如附表一編號31號、80號),均在投資制度實施後不久,依前開合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制度設計,越早參加者,可趁早獲利出場,且被告蘇昌民、徐淑澄於宣傳上亦可向投資人告知其等有親人參與投資,以堅定投資人投資意而加入,實難以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有邀請親人參與投資之事,即遽認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二人所為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不具違法性。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上開辯詞,均屬卸責之詞,自難採信。 ⒋被告黃若蕎固辯稱:渠等以民間互助會之形式,向參與者收取及給付款項,並非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與銀行法第125條要件不符;艮亮公司與投 資人訂立「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因未約定或給付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與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規定之要件不合,亦難論以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又伊非制度之創立或設計者,僅掛名總監等職稱,每月僅領取固定薪資,仍屬依指示行事之受雇人;再被告本身亦投資1300餘萬元,迄血本無歸,同屬受害者,與公司乃立於對立角色,實難認為係共犯云云。惟查: ⑴被告黃若蕎於原審審理中自承:進入百亮集團後確有擔任業務總監、業務副總經理,再晉升為集團副董事等情,已如前述。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互助會部分就是匯入王彩鳳合庫的帳戶,經營委託是匯入艮亮行銷公司。..,因為互助會只作了8個月就停止了。. .(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設立行政、財 務、業務等單位?)有。..(業務的部分何人負責?)業務是由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四位。..因為那時候設了二個總監,是黃若蕎、徐淑澄。(總監之上有無職稱,是否有比總監更大的職稱?)業務上面就沒有了。..(是否只有你有權利可以指揮會計部進行支出?)我也沒有權利。..因為楊文凱捲款潛逃的事情以後,艮亮公司到最後所有要動的錢,都要經過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四位及我本人,五個人要簽名才可以動用錢。..(黃若蕎是否可以指揮洪意貞開取款條將帳戶內的錢領出來?)黃若蕎是有這個權利,但是要經過剛才我所述的二、三位同意才可以動。..因為有時候我不在,至少這個要有人知道,不是個人要去出的錢。..(知道的人是否要簽名蓋章?)對。(傳票上面他們會簽名蓋章嗎?)會..(獎金之核算及發放,這部分是由那一個單位去作?)獎金之核發大部分都是由黃若蕎、徐淑澄,因為是屬於業務的,所以都是以她們來算,再來核發。..我我剛才講的是核算這一方面,核算一定要經過黃若蕎核算,因為我要講的是業務組每個月有多少業績跟實際在掌控的是屬於在黃若蕎、徐淑澄這個部門。..因為會計一定是根據黃若蕎、徐淑澄結算出來的金額去發,因為不可能是會計自己去結。..(你找黃若蕎進公司,是不是為了要推合會的業務?)當初他們的提議是這樣子沒錯。..(要問業務單位何人最清楚?)黃若蕎。..(你為何會找黃若蕎借錢?)因為黃若蕎那時候是副董事長。..因為當初進公司時,宋國昌介紹給我的就是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四位,他們是一個Team(即團隊),他們要來作合會。(就是要來作你講的那個國際聯誼社的互助會?)是。..合會之設計制度我有參與。..(所以是何人主導?)就是潘冠銘他們提案子就讓他們去作。..(還是你們全體一致合意要作的?)是。..(潘冠銘是否有招募互助會的會員進來公司投資,潘冠銘是否有負責招攬?)我不知道這個東西,因為這是他們四個人負責的,..(後來百亮集團以約經營委託書的方式在招募資金,是何人規劃的?)是潘冠銘當初提議這個案子的。..就如我剛才解釋,我們要把合會結束,所以要一個新的業務來取代,所以他才提出來,是他主動提的。(由 何人決定要以這個方式來作?)決定當然是由我、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五個人一起來作決定。..就是另外成立艮亮行銷公司去招募。(國際聯誼社互助會如果會員得標的話,是何人會帶會員去領款?)是他們那一組,我們有分三組,要看哪一組的會員得標,那一組的總監就會帶去領款,總監會把那些都算出來。..(剛才提到這兩個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的資料是何人提供給投資人,跟投資人說明的?)投資資料及說明會都是我們的總經理跟業務部在作。(總經理是潘冠銘?)是。(業務部呢?)業務部就是由二位總監在作。黃若蕎跟徐淑澄作說明。..(國際聯誼會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這二個經營模式,決定要建立這二個投資之制度,有哪些人有參與決策?)就是我剛才說的我、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潘冠銘五位。..(黃若蕎說她99年5月10日有借30萬 元給公司使用,你有無意見?)借給公司使用我沒意見。..(提示原審卷第194頁葉哲瑋之存摺交易明細,黃若 蕎說她99年5月10日有匯100萬元進去百亮公司,你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沒有意見。..(提示黃銀蘭委託經營合約書,這張黃銀蘭投資275萬元的委託經營合約 書,她到底有無投資?提示並告以要旨)合約是有投資,但要看艮亮的帳號才知道。..」等語(見原審101金重 訴199號卷三第9-81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蘇昌民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黃若蕎在集團內擔任何職務?)她擔任業務總監。(後來有沒有再升任什麼職務?)後來財務發生問題的時候有升任副董。..」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52頁)。 ⑷證人即被告徐淑澄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黃若蕎剛進公司時是掛什麼職稱?)也是擔任業務總監。..(王起亮找黃若蕎擔任百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副董這件事情,妳是否知情?)王起亮宣布的時侯我就知道..(黃若蕎在擔任副董時,執掌工作內容為何?)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但是我知道每天下班的時候公司大大小小的事情,那些人員會去向黃若蕎報告,比較重要的事情會去問黃若蕎,因為董事長王起亮不在。..(黃若蕎在百亮集團擔任何職務?)跟我一樣是總監,後來有擔任子公司多亮之總經理。..(黃若蕎後來是否有升任副董?)最後的時候。..」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79-98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潘冠銘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你是否記得當時何人負責行政?)由蘇昌民當行政總監。..(業務的部分?)業務部分有兩位任總監,一是黃若蕎、一是徐淑澄。..(就是總監帶理專在推廣業務?)是的。(你們推廣業務的方式為何?)由業務總監然後應徵理專,然後由他們去招募。(由理專對外招募會員進來?)是。(公司是否會固定對外辦說明會?)有辦說明會。..(你是否知道百亮為何會從國際聯誼會變更成委託經營契合約書方案?)可能就是,我們開會的時候,就是王起亮召集我們開會。(召集哪些人開會?)我、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開會,想要成立一個艮亮的公司,然後再對外招募資金。..(為什麼會從國際聯誼會變更成委託經營合約書?)那時候可能有受到外面的合會公司不合法的部分,或是有爭議部分,所以想要轉換經營。(委託經營合約書的制度策劃你有無參加?)我們開會的時候通通有參加,..所有的條文內容還有整個發放方式是他任業務總監最後去執行的。..(你剛才提到委託經營合約書,是由林勝峰執行的?)是。(林勝峰是何人找來的?)是蘇昌民。..(委託經營合約契約書投資制度,是否你設計的?)開始是王起亮召集我、徐淑澄、黃若蕎、蘇昌民,到最後要成立一個艮亮公司,艮亮公司蘇昌民就聘請林勝峰作最後整個規劃、設計。..」等語(見原審101 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08-119頁101年12月7日審判筆錄)。⑹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文凱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百亮集團實際的負責人是何人?)王起亮。(業務的實際負責人是何人?)業務實際負責的有四位。(實際負責業務的是哪四位?)總經理潘冠銘、副總經理蘇昌民、總監黃若蕎、總監徐淑澄。..(潘冠銘在泰瑞斯公司擔任何職務?)5月份將近6月的時候是兼任泰瑞斯公司的總經理。..(潘冠銘除了泰瑞斯公司的總經理以外有無兼任百亮集團其他職務?)因為他那時候進來就擔任百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所以那時候他是兼任。..(互助會是由何人負責向投資人說明?)當時據我所知就是在公司的四位業務幹部。(哪四位業務幹部?)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五第127背-138頁)。 ⑺綜上可知,被告黃若蕎自承有參與百亮集團業務之運作,其進入百亮集團後確有擔任合會業務總監,後擔任艮亮公司副總經理,再晉升為集團副董事等情,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徐淑澄、潘冠銘、楊文凱等人證述內容相符;且依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潘冠銘、楊文凱上開證述內容,被告黃若蕎確有參與百亮集團決策之運作,對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設計、執行均有參與;另依證人即共同被告潘冠銘上開證述內容,被告黃若蕎更與被告王起亮、潘冠銘,會同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一起決議成立艮亮公司,再利用委託營合約書之制度對外招募資金。足認被告黃若蕎在百亮集團實屬決策單位之主管,就系爭利用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制度對外經營收受款業務一節,確與其他共犯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至於被告黃若蕎任職百亮集團期間,介紹親人黃銀蘭(被告黃若蕎之母)加入投資等情,雖屬實情,惟黃銀蘭參加投資,被告黃若蕎除可向共同經營之人展示經營決心,並可增強在共同經營者間之地位,且審諸黃銀蘭參加投資之時間(詳如附表一編號16號),在互助會投資制度實施後不久,依前開互助會制度設計,越早參加者,可趁早獲利出場,且被告黃若蕎於宣傳上亦可向投資人告知其有親人參與投資,以堅定投資人投資意而加入,實難以被告黃若蕎有邀請親人參與投資之事,即遽認被告黃若蕎所為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不具違法性。足認被告黃若蕎上開辯詞,係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⒌被告潘冠銘固辯稱:伊雖受王起亮任命為百亮集團總經理(兼任集團旗下百亮公司、全亮公司之總經理),然並非百亮集團之公司負責人,雖曾於百亮集團任職,但職司水表業務,並未參與互助會或委託經營合約書之設計,亦未共同參與決策或執行招募資金,原判決認伊應負共犯之責,顯有不當云云。惟查: ⑴被告潘冠銘於原審審理中自承:「..(後來你進入之後是代替何人擔任公司的總經理?)答:王上弘是先任總經理,他介紹我們四人跟王起亮認識的時候..王上弘任職不多久的時間,他就離職了,所以王起亮就任我當總經理,在這段期間中當總經理。..(你何時起擔任總經理?)答:97年8月,9月份正式。..(你是否知道百亮為何會從國際聯誼會變更成委託經營契合約書方案?)可能就是,我們開會的時候,就是王起亮召集我們開會。(召集哪些人開會?)我、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開會,想要成立一個艮亮的公司,然後再對外招募資金。..(委託經營合約契約書投資制度,是否你設計的?)開始是王起亮召集我、徐淑澄、黃若蕎、蘇昌民,到最後要成立一個艮亮公司,艮亮公司蘇昌民就聘請林勝峰作最後整個規劃、設計。(這個制度的設計經過,是否你們參與會議的人通過?)我們是只有意向,但是真正部分拍板定案,是由林勝峰去執行的。..」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08-119頁)。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互助會部分就是匯入王彩鳳合庫的帳戶,經營委託是匯入艮亮行銷公司。..,因為互助會只作了8個月就停止了。. .(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設立行政、財務、業務等單位?)有。..(業務的部分何人負責?)業務是由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四位。..(總經理是否可以指揮總監行事?)當初是可以。..(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投資款是否有進入這個帳戶內?)有。..(是否只有你有權利可以指揮會計部進行支出?)我也沒有權利。..因為楊文凱捲款潛逃的事情以後,艮亮公司到最後所有要動的錢,都要經過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蘇昌民四位及我本人,五個人要簽名才可以動用錢。..(黃若蕎是否可以指揮洪意貞開取款條將帳戶內的錢領出來?)黃若蕎是有這個權利,但是要經過剛才我所述的二、三位同意才可以動。..因為有時候我不在,至少這個要有人知道,不是個人要去出的錢。..(知道的人是否要簽名蓋章?)對。(傳票上面他們會簽名蓋章嗎?)會..(說明會的企劃是由何人企劃?)總經理潘冠銘。(艮亮行銷顧問的「委託經營合約書」這個方案,當初是怎麼提出來的?)當初也是潘冠銘提出來的。(本來就已經有一個合會了,為何還會提出委託經營合約書出來?)就是我剛才講的,合會只作了8個月的原因是因為後來發 覺合會在台中好像並不是一個很合法的東西,所以公司就臨時喊卡,說我們就不要去作這個麻煩的東西了,..所以他們就建議用經營委託單筆投資的方式可能會比較好一點。..因為當初進公司時,宋國昌介紹給我的就是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四位,他們是一個Team(即團隊),他們要來作合會。(就是要來作你講的那個國際聯誼社的互助會?)是。..合會之設計制度我有參與。..(所以是何人主導?)就是潘冠銘他們提案子就讓他們去作。..(還是你們全體一致合意要作的?)是。..(潘冠銘是否有招募互助會的會員進來公司投資,潘冠銘是否有負責招攬?)我不知道這個東西,因為這是他們四個人負責的,..(後來百亮集團以約經營委託書的方式在招募資金,是何人規劃的?)是潘冠銘當初提議這個案子的。..就如我剛才解釋,我們要把合會結束,所以要一個新的業務來取代,所以他才提出來,是他主動提的。(由何人決定要以這個方式來作?)決定當然是由我、 潘冠銘、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五個人一起來作決定。..就是另外成立艮亮行銷公司去招募。..(剛才提到這兩個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的資料是何人提供給投資人,跟投資人說明的?)投資資料及說明會都是我們的總經理跟業務部在作。(總經理是潘冠銘?)是。..(國際聯誼會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這二個經營模式,決定要建立這二個投資之制度,有哪些人有參與決策?)就是我剛才說的我、黃若蕎、徐淑澄、蘇昌民、潘冠銘五位。.....」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9-81頁)。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黃若蕎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潘冠銘離開百亮集團之前,擔任職務為何?)他是集團之總經理。(潘冠銘有無在子公司兼職?)有,兼任全亮科技之總經理。....」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04頁)。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蘇昌民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你是如何進入百亮集團?)我是經過王上弘介紹,然後潘冠銘介紹進去的。..(有無辦說明會?)有。..(你是否知道說明會的企劃由何人執行?)一開始全部都是由潘冠銘決定。..(艮亮有一個委託經營合約書的投資方式,是何時成立的?)好像是4月份才成立的。(是誰決定 作這樣的委託經營合約書?)潘冠銘及王起亮。(委託經營合約書有無說投資多少單位、何時領多少錢的方案,是何人想出來的?)潘冠銘。對,只有他一個人,因為他有經驗,他在別家公司也是擔任總經理。..(潘冠銘離職前是擔任何職務?)最初的時候是擔任集團總經理,後來又擔任多亮的總經理。..」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46-56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徐淑澄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管理你們整個業務單位的是何人?)我們集團的總經理是潘冠銘。..(妳剛才提到潘冠銘是負責業務部分,當時潘冠銘職稱為何?)潘冠銘就是集團總經理,並不是只有單純負責業務,因為他經驗比較充足。..(當初是何人決定要推動「委託經營合約書」方案?)提出的人是潘冠銘,當然決定的話是要由董事長決定事情才算數的。(妳自己本身也有參加「委託經營合約書」,整個方案制度是由何人策劃?)以潘冠銘為主。..(委託經營合約書部份是由何人規劃?)主要都是由集團總經理潘冠銘去規劃這些事情。..(潘冠銘是否集團總經理負責主要業務?)對,他是整個集團總經理,董事長不在的時候他可以全權處理所有的事情。..(潘冠銘離職之前在百亮集團擔任何職務?)潘冠銘是集團總經理,有的時候還會兼其他部門。..(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的資料是由公司何人負責對投資人說明?)主要這種東西都是潘冠銘對外說明。)..有召開說明會。(誰來負責?)還是潘冠銘。..(互助會與委託經營合約書這二個制度,是由何人決定要作這兩個業務的?)互助會是我去之前就有了,艮亮委託經營的部分是潘冠銘提的。(跟何人提出來?)當然是向董事長王起亮提出來的。..(王起亮不在百亮集團的時候,何人代理他處理事務?)之前就是潘冠銘。..」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79-98頁)。 ⑹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文凱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百亮集團實際的負責人是何人?)王起亮。(業務的實際負責人是何人?)業務實際負責的有四位。(實際負責業務的是哪四位?)總經理潘冠銘、副總經理蘇昌民、總監黃若蕎、總監徐淑澄。..(潘冠銘在泰瑞斯公司擔任何職務?)5月份將近6月的時候是兼任泰瑞斯公司的總經理。..(潘冠銘除了泰瑞斯公司的總經理以外有無兼任百亮集團其他職務?)因為他那時候進來就擔任百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所以那時候他是兼任。..(互助會是由何人負責向投資人說明?)當時據我所知就是在公司的四位業務幹部。(哪四位業務幹部?)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五第127背-138頁)。 ⑺本件百亮公司所經營之互助會,並非民法上規定之一般合會,已詳如前述;又依上開被告潘冠銘自承有參與百亮集團業務之運作,其進入百亮集團後確有擔任集團總經理,並兼任子公司總經理等情,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楊文凱證上揭述內容相符;且依證人即共同被告王起亮、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上開證述內容,被告潘冠銘確有參與百亮集團決策之運作,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等業務制度之設計,更由被告潘冠銘提出,再由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會同被告蘇昌民、徐淑澄一起決議成立艮亮公司,利用委託營合約書之制度對外繼續招募資金,被告潘冠銘確有參與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執行無誤,足認被告潘冠銘在百亮集團實屬決策單位之主管,就系爭利用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制度對外經營收受款業務一節,確與其他共犯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可認定,被告潘冠銘否認涉及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經營,並否認擔任百亮集團總經理、參與決策云云,顯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⒍被告楊文凱固坦承:伊於97年8月中旬至98年2月下旬在百亮集團擔任財務長,管理百亮集團之財務工作,此期間伊確實有經手系爭合會投資人轉交款項,惟98年3月伊擔任泰瑞斯 公司董事長後,即陸續將財務工作交接予會計主任洪意貞,並未兼任財務長工作,即未管理百亮集團財務事項,且未當財務長時就將財務報表等業務資料銷燬,故98年3月以後, 伊未再涉入其他犯行云云。惟查: ⑴被告楊文凱101年5月4日通緝到案於偵查中供稱:「(你 是否有參與百亮集團?)有,我在百亮公司擔任財務長,97年8月到〈98〉11月、12月我就沒有擔任這個職務了。 」等語(見101年度偵緝字第765號卷第23頁);於同年7 月13日偵查中再供稱:「(何時加入百亮集團?)97年8 月間到98年11月底離職。(你是百亮集團的財務長?)是。時間是97年11月到98年11月離開。」等語(見同上卷第35頁);於102年2月22日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王起亮等人自97年間某日起迄至99年7月6日止,得之金額高達1億餘元,並分別以透過現金或匯款之方式,進入王彩鳳 分設在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合作金庫銀行永和分行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帳戶中?)我 知道資金是匯到王彩鳳的帳戶,因為我擔任財務長期間,有把錢匯入過該帳戶。至於金額我不清楚。」等語(見原審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卷㈠第32頁正反面);於102年4月19日原審準備程序時始改稱:「(對於檢察官追加起訴事實有何意見?是否認罪?)我要強調:我擔任財務長期間,從百亮成立,97年8月起到98年2月底,我是擔任百亮集團財務長。98年3月起,我就轉任泰瑞斯董事長,我就不 再擔任任何百亮集團的財務工作。即便我擔任百亮集團財務長工作期間,我的任何行為,都是經過王起亮的授意。」等語(見同上卷第46頁反面);復於原審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你是何時進入百亮集團?)97年8月中旬。(你擔任何職務?)一開始進去的時候是擔任 總務,但是老闆王起亮授意我任財務長兼總務。..(當時百亮集團的存摺、印章以及合會會首王彩鳳的存摺、印章是否都是交由你保管的?)不完全是,百亮公司的大小章是我在保管,因為老闆王起亮有時候會出國不在,會由我保管,合會會首的印章及存摺是老闆王起亮自己在保管的。(你擔任百亮集團財務長的時候是否由你負責對帳?)對。(你將百亮集團收到的現款金額都交給何人?)依照王起亮的指示有的部分交給他本人,有的部分要交予百亮公司,首先一開始是將所有的錢先存到會首的帳戶,然後再經王起亮的指示,看要從會首帳戶裡面提多少錢出來存進百亮公司。(這部分是怎麼區分要交給百亮公司或是王起亮?是否以金額大小?)不是,因為我都是依照指示辦事。..(根據洪意貞所述,她說你在98年11月突然間就不見了,當時你是離職還是不告而別?)我沒有寫辭呈是因為我是很不愉快的離開..。(洪意貞於101年12月21日當庭作證說她進了公司之後,都是由你將錢發放給應 得獎金的人,以及每個月的報表都是交給你,洪意貞所述是否正確?)發放現金只有在一開始成立的前二個月,後來都是洪意貞做報表,然後她去匯款。(你既然進來是要負責公司總務,為何突然又變成財務長掌握公司財務?)財務長其實只是一個名稱,一開始的時候因為公司才剛成立其實我就是總務兼會計,後來公司規模擴大以後要增設會計我做財務長的地位才順勢提高。..(百亮集團主要收入為何?)就是這些投資人的投資金額。(全部都是投資人的投資金額?)對。(除了投資人的投資金額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收入?)在我任內應該沒有。」等語(見同上卷五第127頁反面-131頁)。 ⑵證人即被告王起亮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公司存摺、印章由何人保管?)楊文凱在保管,楊文凱離職之後就是我在保管的,如我剛才所述。..(你剛才提到百亮集團底下有設一個財務部?)是。..(當時財務部最高主管是何人?)楊文凱。..(你一直說楊文凱有捲款潛逃拿走公司6000萬元,那是發生在發生在何時的事情?)就是在98年10月至11月左右。..(百亮集團公司的債務及資金事實上是何人在管理?)前半段是財務長楊文凱在管理,出事情之後這個帳才交到我手上由我管理。..(互助會款要匯入,是否一定要匯到起訴書所載王彩鳳的兩個帳戶?)是。..那個是楊文凱他們在作業的我不清楚。(有匯款,也有人用現金繳,是否如此?)對。(以現金繳的部分,最後是繳給誰?)會計會交給楊文凱。(楊文凱有無存到帳戶內?)就是沒有,所以後面查才知道有部分現金沒有擺進去。(會計那邊是否有帳?)現金的部分,他每天收多少現金、有繳回多少錢,我們真的不太清楚,但是匯款的部分全部都有進,經營委託的匯款也有進民亮行銷。(所以那兩個帳戶這裡面匯的都有存進去?)都是有根據存進去的,現金部分就沒辦法掌控。」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1、15、16、20、39、42、43頁) ⑶證人即百亮集團之會計黃雅雯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你在百亮集團擔任會計時,你的主管是誰,你要對誰負責?)洪意貞。(你是否認識楊文凱?)不認識,我有看過這個人,但我到職後沒多久他就離職了。(你是否知道楊文凱為何會離職?)我不知道,他就突然沒有來公司了。(你在百亮公司擔任會計,有無負責跑銀行領錢的工作?)我只有在同事忙不過來時,有去幫忙,正常跑銀行的工作不是我的。」等語(見同上卷三第261、262頁)。 ⑷證人即百亮集團之會計主任洪意貞於101年12月21日原審 審理時結證稱:「(妳是否知道楊文凱在何時離開百亮集團?)應該是公司結束的前一年,大概98年11月的時候他人就突然間不見了。(所以妳知道他離職的原因嗎?)我的印象,他沒有離職,人就突然不見了,然後去看他辦公室東西都不見了,所以我不知道是否算離職。(妳有無聽說過楊文凱是因為卷款公司的款項而沒有來公司?)這部份我是有聽王起亮有講過,他說他拿了他的錢就跑了。」、「..後來我轉到行政會計以後,包括合會的部份還有其他的公司有收到現金的部份,他們不會交給我,就直接拿到,比如如果是百亮的話,他就是存到百亮的帳戶去,那這些其他會計會把錢直接存到銀行,他們會把當天的報表加上存進帳戶裡面的銀行的憑證部份拿給我核對,看存進去的錢是否正確,如果是匯款進去的話,他們其實其他會計只是打電話給銀行,今天有沒有誰,比如某人會了多少錢進去,銀行那邊的活存會回覆他們有,有的話他們就在我剛剛講那個收款的單子上面就是會註明是匯款,然後在報表上面他們會列匯款多少錢,收現多少錢,但是現金部份是直接存到銀行去,我就對銀行的單子,今天是否確實存了多少錢,然後總額多少錢。(妳剛剛講四位股東是指百亮國際公司的存摺跟印章?)對。..剛開始的部份是會計的部分,當時他們會由會務部,打收款收據出來,然後再由會務部把錢,就是每一筆應該收多少錢的部分,會打一張收據出來,然後會員把錢繳給他以後,然後會務部的收款人再連同收據以及現金,如果是收現金的話就是收據加現金,如果是匯款進去的話,就是收據加上匯款單,然後交給我,我做統合的動作。(妳做完統合的動作之後,如果是收現金的話,現金部分?)剛開始現金部分,連同當時的報表跟現金就交給楊文凱,就是我的主管。..(所以楊文凱在百亮集團擔任職務為何?)當時他的職稱是財務長。(所以百亮集團的財務都是由楊文凱管理?)對。(楊文凱是否會指示妳要處理帳務的問題,例如收受現金、匯款單還有發放業務獎金?)業務獎金部份楊文凱在的時候我只是負責算,算好了以後應該各自多少錢,就把明細交給楊文凱處理。..(國際聯誼會收會費有分兩種情形,一種是收現金,收現金的部分,現金繳到公司以後,初期楊文凱在的時候,現金是誰拿走?)我交給楊文凱..得標金部分,...那當時楊文凱如果還在的時候,就是直接這一些單據包括上面那一聯的部份,就全部都交給楊文凱去處理、去匯款。..(關於公司員工的薪資要領多少錢,是何人決定?)剛開始的話是,我不太確定,應該就是潘冠銘還有嗯,我只知道我自己的薪資,是楊文凱決定的。(楊文凱離開後是誰決定?)他離開之後就是蘇昌民、黃若蕎、徐淑澄、潘冠銘、王起亮,他們進去開會以後,比如這一次大家要調多少薪水,他們出來以後就會跟我講,講誰調多少薪水。..(實際上百亮集團欠投資人多少錢,你們內部有無結算過?)沒有,因為也無法結算。..因為剛開始的時候,其實我就是把,剛開始也都沒有做什麼報表,就只有做日報表,然後只要我每天核對看收多少錢,是不是正確,或是匯進來還是什麼、人家開支票,這樣子金額對不對,然後就把它拿給楊文凱。..。」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47-164 頁);其另於102年8月9日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 楊文凱的部分,我記得他是在11月的時候,就突然沒有到公司,那在沒有到公司之前,合會的部份,比如說當天,因為我用無摺存款單存到銀行,是楊文凱不在了以後,然後才直接拿到銀行去無摺存入,楊文凱在的時候,就是合會的部分,會拿到泰瑞斯的辦公室去給他。..(98年11月楊文凱還沒離開前,公司的財務,包含互助會跟艮亮公司的委託經營合約書的收入,還有公司的支出是否妳做完都要給他核,最後才呈給董事長?)對,楊文凱在的時候,是我給他核,核完以後他再拿給董事長。..(從98年3月以後,已經泰瑞斯公司成立他當董事長了,他當董事 長負責水表業務後,那些國際聯誼互助會的帳跟委託經營合約書的部分?)還是有,就是楊文凱一直負責到他突然不見的那時候。(是否楊文凱擔任泰瑞斯公司董事長是兼任的,他其實是財務長,是兼子公司的董事長而已?)對。...」(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八第223-231頁) 。 ⑸觀察被告楊文凱前後之供詞,其於101年5月4日通緝到案 偵查中及於同年7月13日偵查中均供稱:其任職於百亮集 團,自97年8月間起至98年11月底離職,擔任百亮集團之 財務長等語,且於102年2月22日原審準備程序時亦未否定上開供述,明顯可見其於前述3次庭期均肯認98年11月底 離職前尚有擔任百亮集團財務長一職;直至102年4月19日原審準備程序時始改稱:其雖擔任百亮集團財務長,但98年3月起,即轉任泰瑞斯董事長,就不再負責任何百亮集 團的財務工作云云,於提起上訴後亦一再以此為辯解。則其嗣後改變縮減擔任財務長之時間,是否係為減輕其涉案程度,已有可疑。而被告楊文凱於本院審理中復一再辯稱伊於98年3月間轉任泰瑞斯董事長時,因覺得互助會部分 不甚合法,已將相關之財務報表、業務等資料銷燬云云。然燒燬百亮公司財務報表等資料何其嚴重,更易被發覺,其既遲至98年11底始不告而別,何以被告王起亮及公司重要幹部潘冠銘等人始終未曾提及98年3月燒燬文件之事? 亦未因此與被告楊文凱關係發生決裂?另參酌證人洪意貞上揭所證:大概98年11月的時候楊文凱突然間不見了,然後去看他辦公室東西都不見了等語,堪認被告楊文凱縱有燒燬公司財務報表等行為,衡情亦應係在98年11月底離職前夕,而非其所辯之98年3月間轉任泰瑞斯公司董事長時 所為。又依證人洪意貞、黃雅雯上揭就公司會計作業程序之證述可知,百亮公司就公司進帳現金後,前往銀行存提之工作,除楊文凱外,仍有可能由公司之其他會計為之,且以被告楊文凱以百亮集團財務長之尊,經常性之前往存提公司進帳之現金,顯與常情有違。是縱百亮集團與往來各銀行之存提款資料,自98年3月間起,被告楊文凱親至 銀行提領現金之紀錄甚少,98年4月至11月則無紀錄(見 本院103年度金上訴第516號卷三第57至135頁),亦不足 以採為有利於被告楊文凱之證據。再證人洪意貞之證詞固前後略差異,然其於102年8月9日原審詰問時再次明確結 證稱:98年11月楊文凱還沒離開前,會拿到泰瑞斯的辦公室去給他核,核完以後他再拿給董事長王起亮,楊文凱一直負責到他突然不見的那時候,他是公司財務長,是兼泰瑞斯子公司董事長等語(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八第226頁反面、227頁正面),益徵被告楊文凱雖於98年3月間 兼任泰瑞斯公司董事長,於其98年11月底離職前仍擔任百亮集團財務長,且於離職前仍持續負責百亮集團財務長之工作。 ⑹綜合上揭被告楊文凱之供詞與證人之證詞,被告楊文凱既於百亮集團成立時參與公司運作,並擔任集團財務長,其後兼任集團子公司即泰瑞斯公司董事長,且負責保管百亮公司之大小章,就國際聯誼會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所有會員繳納之款項,於會計人員收取作帳後,負責存、提現金及審核公司之財務報表等資料,再呈報集團董事長王起亮,足認被告楊文凱確有參與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執行無誤,其任職於百亮集團時尚且保管百亮公司之大小章,其職務之重要性可見一斑,實亦屬具有決策權之主管,就本案犯行(98年11月底以前)與被告王起亮等其他共犯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至明。從而,被告楊文凱否認98年3月以後有涉及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 務之經營,顯係避重就輕之詞,難以採信。 ⒎至附表一編號5李錦祿、編號12吳淑貞、編號22鄭麗麗、編 號43林美玲、編號46粘阿續、編號47楊絹、編號49梁月華、編號56羅美碧、編號61張有宏、編號64徐清靜等被害人,均先於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投資互助會,未待取回得標金,即以投資互助會之款項,換購(轉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此有證人李錦祿、吳淑貞、林美玲、粘阿續、楊絹、梁月華、羅美碧、徐清靜等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見原審101年度金重訴199號卷四第145-148頁、第242-250頁、第302-311頁;同上卷六第204-208頁;同上卷七第11-20頁 、第51-55頁、第218-221頁;同上卷八第17-20頁、第32-37頁),並有上開各被害人換購(轉投資)之歷次委託經營合約書、存款憑條、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服務聯、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會員繳款明細單(繳款收據)等(見警卷三第106頁、警卷四第349-362頁、警卷五第32-58頁、第 277-295頁;原審101年度金重訴199號卷七第253-264頁;同上卷八第111-116頁、第120-175頁)在卷可稽。本院為避免將互助會與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投資金額重複計算,附表一即以實際投資互助會之會款計算各被害人之被害金額,至於換購(轉投資)之委託經營合約書之金額均不予計入(見附表一上開各編號備註欄)。是被告王起亮之選任辯護人辯稱:原判決將部分被害人原投資互助會之金額,於全數轉投資至委託經營合約書時未予扣除,有重複計算之虞云云,亦無可採。 ⒏綜上所述,被告王起亮指派其姊即被告王彩鳳為百亮公司所轄國際互助聯誼會招攬互助會之固定會首、命被告潘冠銘任百亮集團總經理兼任集團子公司百亮公司、全亮公司總經理,任命被告楊文凱(於98年11月27日離職,28、29為星期六、日放假日,30日即未到班,見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516號卷五第215頁)為百亮集團之財務長,並兼任百亮集團旗 下泰瑞斯公司(因楊文凱於98年11月27日離職,泰瑞斯公司於98年12月11日解散,另於99年1月8日成立全亮公司)董事長;且任命黃若蕎為副董事長(兼任業務總監)、被告蘇昌明為百亮集團旗下艮亮公司總經理、被告徐淑澄為百亮集團旗下百亮會館營運長(兼任業務總監)負責國際互助聯誼會招攬合會之會務工作(即合會會員申請、登錄、製作會員名冊、互助會合會簿製作、所有互助會開標業務,包括會員開、得標通知等)、會員互助會轉讓等互助會相關資料之建檔 、文宣印製等工作,渠等對互助會繳款及領取報酬均知之甚詳,且其後發現國際互助聯誼會招攬互助會恐有違法遭受取締之虞,乃由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改組經營委託經營合約書(由艮亮公司負責經營)繼續對外向不特定人吸收游資,並允以一定利息之報酬。且不論文宣或獲利一覽表,對上開吸收會員,給付報酬均詳為記載,並由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參與百亮集團之會議及執行,而百亮集團中之子公司百亮公司、艮亮公司實際上營業事項,分別為國際互助聯誼會處理該互助會之全部大小事宜,及經營委託經營合約書,實際分別係以互助會、委託營合約書為名,實行收受存款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之行為,全然知情,並實際參與實行,均已參與構要成件行為即吸收資金行為,被告王彩鳳(僅就互助會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潘冠銘(行為至99年4月30日)、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 凱(行為至98年11月27日)等人均與被告王起亮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 ㈥「國際互助聯誼會」之互助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吸收款項詳如附表一所示,合計達1億元以上(即合計205,135,439元): 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二〉、103年度台上字第193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⑴本件附表一編號9劉靜宜、編號11韓明、編號42張葉桂枝 等3被害人,關於本案投資金額與方式等情,除渠等於警詢 筆錄之陳述外,查無其他書面證據足資佐證,而渠等經原審傳喚並未到庭,且被告王彩鳳、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之辯護復主張渠等警詢之證詞為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則渠等於警詢之陳述因無證據能力而排除,又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故附表一編號9、11、42所列之投資金 額合計2,598,600元自應排除而均不應計入。⑵又原審判決 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施連昌、施陳由景等人業於98年9月10日起陸續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金額達325萬元,嗣於99年6月10日再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50萬元,此有歷次委託經營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101金重訴第199號卷三第278頁至第290頁),關於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前後共計375萬元。惟原 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卻記載被害人施連昌、施陳由景等人於 98年9月10起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金額3,250,000元,且於備註欄三記載「委託經營合約書中有50萬元係於99.6.10投資 」等語,顯係將在後之50萬元投資款誤認包含於325萬元之 中,應予更正並加計於被害金額。⑶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吳淑貞係於97年8月起投資互助會,金額達225萬元,嗣於98年11月20日起陸續將上開互助會225萬元轉投資於委 託經營合約書,因為尚有未到期之互助會款,故再分三次補繳款項22,500元、8,500元、22,500元,合計53,500元,加 計之前投資之225萬元,前後投資總額共計2,303,500元,此有證人吳淑貞之補繳款項之存款憑條影本、原審審理時經具結之證述、委託經營合約書影本1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三宗第98頁至第106頁、原審101金重訴第199號卷七第218頁正面至第221頁正面、第253至264頁)。惟原審判決附表一編 號12誤載被害人吳淑貞「於98.11.20起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225萬元」,備註欄三誤載「其中於99.5.13匯款2萬2500元 、99.5.25匯8500元、99.6.1匯2萬2500元」等語,與卷存之證據不符,應予更正並加計53,500元。從而,本件附表一所載郭瑞幸等被害人(編號9、11、42除外)參加「國際互助 聯誼會」互助會所交付之款項合計為133,003,939元(詳如 附表一備註一投資國際互助聯誼會之金額欄所示);渠等參加「委託經營合約書」所交付之款項合計為72,131,500元(詳如附表一備註二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之金額欄所示),二者合計之總金額為205,135,439元(詳如附表一投資總金額 欄所示)。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賴武弘係於99年3月10日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而非99年6月,有該合約書影本 一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二宗第324頁),原審此部分顯屬 誤載,附予指明。 ⒊被告王彩鳳部分,因其僅涉及「國際互助聯誼會」互助會之經營(詳後述),是其涉及犯行部分之金額,自應以經營「國際互助聯誼會」互助會收受存款業務時所吸取之金額,為其犯罪所得,逾此部分自非被告王彩鳳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一備註一投資國際互助聯誼會之金額欄所示合計為133,003,939元)。 ⒋被告楊文凱因其於98年11月27日已離開百亮集團(詳後述),是被告楊文凱所涉犯行之犯罪所得,自應以其參與共犯行為即98年11月27日之前之總額為度。然因前述會員所繳交之款項,有以匯款為之,亦有親自交付百亮集團,會員之單據多已不存,且被告王彩鳳所交付百亮集團使用之彰化銀行晴光分行、合作金庫永和分行帳戶(見99年度偵字第15860號 卷一第287至306頁、原審卷五第209至238頁),及艮亮公司自設之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帳戶(見99年度偵字第15860號卷 一第307至314頁),固供附表一所示之會員匯款,惟該等帳戶亦供百亮集團各子公司相互使用,自難以該等帳戶匯入之總金額為被告楊文凱涉犯罪行之總額。此外,亦無從依如附件二所示被害人所提之證據,逕為認定被告楊文凱實際收受存款總額,依罪疑惟輕之原則,自應為被告楊文凱有利之認定,是被告楊文凱實際犯罪所得,尚難遽認達1億元以上。 ⒌被告潘冠銘固於99年4月30日因故離職,惟因百亮公司、艮 亮公司所經營合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自99年3月間起 ,每個月要支付龐大的利息,資金的缺口很大,利息發放最少有1400多萬元等情,業經被告王起亮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甚明(見原審101年11月23日審判筆錄),且經證人即百亮集 團會計主任洪意貞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甚明,顯見百亮集團於99年3月間起即入不敷出,收取之存款應屬不多,是就被告 潘冠銘99年4月30日所涉犯行之犯罪所得,自應扣除99年5月1日以後被害人交付款項部分,於扣除已知被害人99年5月1 日以後所交付之款項(詳如附表一備註三欄所載被害人99年5月1日以後交付之存款數額即投資款,計12,503,500元),被告潘冠銘犯罪所得仍逾1億元以上(即205,135,439元-12,503,500元=192,631,939元)。 ㈦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明知百亮公司所轄國際互助聯誼會招攬互助會為違法行為,且唯恐遭取締乃由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被告王彩鳳就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未參與,詳後述)於98年5月間,變更手法,改以 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方式,繼續對外為收受存款之業務,吸收資金,顯係明知互助聯誼會招攬互助會行為屬違法行為,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上開行為,誠屬非法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會員名義,向不特定之大眾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犯行自明;是被告王起亮等7人難謂無違法認識。故被告王起亮等7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均辯稱渠等皆無違法性認識云云,顯無所據,難以採信。此外,復有附件三所示之證據在卷可憑,及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前揭辯詞,均係事後飾卸之詞,均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王起亮為本件百亮公司、艮亮公司之負責人,與非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被告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共同向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之大眾吸收資金,且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所吸收之資金超過1億元以上,而被告楊文凱部分尚無證據 證明所吸收之資金超過1億元以上,核被告王起亮、王彩鳳 、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等人前揭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銀 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之罪;被告 楊文凱部分係犯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公訴人就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部分均記載係違反銀行法125條第1項後段,然查本件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係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以法人之百亮公司、艮亮公司為非法吸收資金之行為,故起訴法條顯係誤植,故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逕予更正即可,應予指明。 ㈡被告王起亮為百亮公司、艮亮公司之實際行為負責人,被告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均非上開法人行為負責人,皆非屬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之行為負責人,故被告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均不具備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身分關係。惟被告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與被告王起亮,彼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之規定,均與被告王起亮間,論以共同正犯 ,非法人行為負責人之被告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則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共同於前述期間(王彩鳳僅就互助會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潘冠銘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99年4 月30日;被告楊文凱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98年11月27日),持續密集以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等手段,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吸收資金,其等所為於時間、空間上皆密切緊接持續進行而難以分割,法律上自應為一次評價,均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 ㈣起訴效力所及部分: 按本件如附表一編號27號②、65號至80號部分所示之被害人,起訴書(本件公訴人所指之被害人,於起訴書中載為:詳見偵字第23788號卷二第27-31頁,百亮集團公司涉嫌銀行法、詐欺案投資人一覽表,即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4號扣除編 號27號②部分之被害人)雖未及載,惟該等部分,與起訴書所載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有實質一罪之關係;及如附表一編號1號、4號、6號、7號、8號、10號、12號、26號、27號 ①、29號、31號、33號、37號、52號、62號所示,被害人投資金額均逾起訴書所載,該等部分與起訴所載有罪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有實質一罪之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㈤被告王彩鳳累犯部分: 被告王彩鳳曾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5年5月2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並依法與前述減輕期刑部分依先加後減順序為之。 ㈥又被告王彩鳳固涉及前述犯行,且事後未能坦承,惟審諸被告王彩鳳係被告王起亮之二姐,僅因親情之故而聽從被告王起亮之言,出借前述系爭帳戶予被告王起亮使用,並掛名百亮公司擔任監察人,且單純於合會簿上列名為會首,更因被告王起亮之邀而於互助會起會之初,至百亮集團經被告王起亮介紹予會員認識,以安會員之心外,別無任何參與會務或招攬會員之情事存在,其因親情之故而誤陷法網,所擔當之角色,僅係次級之輔助地位,其情節尚屬輕微,惟本件被告王彩鳳所涉犯行,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重罪,雖其非法人之行為負責人,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後,衡諸上開各情,仍不無有情輕法重之虞,本院認為宜以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另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並無其他不良素行,有該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於犯後雖否認有主觀犯意,惟就實際參與本件收受存款業務行為,其所知內情及運作過程,業已供出,堪認其等尚有知錯悔改之心;又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受被告王起亮招攬而參與犯行,除自身參加投資外,復招攬親友加入投資(被害人黃銀蘭為被告黃若蕎之母;被害人曾碧雲為被告蘇昌民之母,徐淑澄之婆婆;被害人徐江珠蘭為徐淑澄之母,為被告蘇昌民之岳母),投資款項非少,本身亦兼被害人之一,其等深怕有所損失,及為掌握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運作實情,亦可從中圖得利潤,遂不加思索投入參與會務運作,及招攬其他會員加入之吸金行為而誤陷法網;更有甚者,於百亮集團欲倒閉之際,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等人仍聽信被告王起亮之言,出借巨款予被告王起亮,以供週轉支付予會員,復為被告王起亮到庭結證甚明,均如前述,本院審酌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3 人於本案所擔當之角色,亦屬輔助地位,其情節較被告、王起亮潘冠銘輕微,且聽信被告王起亮之言亦受有損害,惟本件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重罪,雖其等非法人之行為負責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後,衡諸上開各情,仍不無有情 輕法重之虞,本院認為宜以刑法第59條之規定,均酌減其等之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四、原審法院以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等人前揭所為,均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犯 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之罪;被告楊文凱部分係犯係違反銀行 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銀行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罪,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㈠百亮集團互助會業務係由百亮公司(97年8月22日設立)負責經營 ,而被告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均係97年8月間加入百亮集團,已認定如前,且被 告王彩鳳提供供互助會會員存匯款之合庫銀行永和分行帳戶,其開戶日期係97年8月8日(見原審101年金重訴199號卷五209至238頁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足認原判決犯罪事實欄第4頁第6列記載百亮公司經營互助會之時間係自97年7月 間起即有錯誤,應予更正為97年8月間,且附表一編號36宋 國昌部分警詢陳述係97年7月投資,亦屬有誤,應更正為97 年8月。㈡附表一被害人編號9劉靜宜、編號11韓明、編號42張葉桂枝等3人,關於本案投資金額與方式等情,除渠等於 警詢筆錄之證述外,查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且渠等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業經排除,已如前述,故附表一編號9、11、 42所列之投資金額合計2,598,600元均不應計入,原判決就 此部分未予扣除,已有疏誤。㈢被告楊文凱於本院審理時一再堅稱其係98年11月27日離職,因11月28、29日係周六、周日放假,故其30日即未再至辦公室上班等語。查98年11月28、29日確係周六、周日,有日曆表影本1紙在卷(見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516號卷五第215頁),依罪疑惟輕原則,應認其所辯屬實,原判決認定其離職日係98年11月30日,容有誤會。㈣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施連昌、施陳由景等 人業於9 8年9月10起陸續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金額達325萬 元,嗣於99年6月10日再增加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50萬元, 前後共計投資375萬元,亦如前述,原審判決誤將在後投資 之50萬元包含於先前投資之325萬元中,亦有違誤。㈤原審 判決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吳淑貞係於97年8月起投資互助會 ,金額達225萬元,嗣於98年11月20日起陸續將上開互助會 225萬元轉投資於委託經營合約書,因為尚有未到期之互助 會款,故再分三次補繳款項22,500元、8,500元、22,500元 ,合計53,500元,加計之前投資之225萬元,前後投資總額 共計2,303,500元,亦如前述,惟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2誤 載被害人吳淑貞「於98.11.20起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225萬 元」,備註欄三誤載「其中於99.5.13匯款2萬2500元、 99.5.25匯8500元、99.6.1匯2萬2500元」等語,與卷存之證據不符,應予更正並加計53,500元。㈥本件原審判決附表一所載郭瑞幸等投資之總金額,應扣除編號9、11、42之被害 人投資金額合計2,598,600元,則參加「國際互助聯誼會」 互助會所投資之款項合計為133,003,939元(詳如附表一備 註一投資國際互助聯誼會之金額欄所示);原審判決附表一參加 「委託經營合約書」 所投資之款項應加計編號4之 500,000元及編號12之53,500元,合計為72,131,500元(詳 如附表一備註二投資委託經營合約書之金額欄所示),二者合計之總金額為205,135,439元(詳如附表一投資總金額欄 所示),亦均如前述,原審判決就此部分總投資金額之計算,同有疏誤。又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既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詳為說明對被告王起亮等7人量刑之依據,並未逾越法定刑度 ,即難指為違法,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7人量刑過輕,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違誤, 自應由本院就被告王起亮等7人部分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王起亮知悉上開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運作方式,竟違反銀行法之規定,仍藉由非法吸收資金之快速方式,基於為供己用之貪婪慾念,夥同核心共犯,變相吸收大眾資金,被告王起亮惡性重大,僅在約近2年之短暫期間, 即吸收如附表一所示高達2億餘元,破壞合法金融秩序,製 造社會、家庭之紛擾及被害人個人生活困頓、精神打擊,渠犯罪情節非輕,造成多達約如附表一所示(編號9、11、42 除外)被害人多人遭受財物損失,本件被告王起亮自始至終均居於主導犯罪地位;被告潘冠銘、楊文凱2人於任職期間 ,亦均居於主要協助角色,分別掌管營運及財務;被告王彩鳳、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則居於輔助地位角色,且被告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因自行投資及介紹親友投資亦同受有損害,暨考量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楊文凱、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等人之智識程度、參與期間之長短,及被告楊文凱坦承部分犯行,其餘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等人於犯後至審理終結前,仍未積極認錯,且未賠償被害人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各量處如主文第2項、第3項所示之刑。 六、末按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或財產上之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銀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此乃屬沒收之特別規定,又倘認為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者,則自不能宣告沒收。亦毋庸於主文宣告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而僅應於理由欄敘明應發還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意旨即可(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19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㈠本件扣押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為被告王起亮經營百亮集團之資產,分別係向如附表一所示(編號9、11、42除外)被 害人所吸收取得款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發還予全體被害人,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㈡扣押如附表三所示之汽車均非被告所有,且非供本案或追加案所用之物;而如附表四所示物件,均在百亮集團所扣押,且所載均為百亮集團所轄子公司營運所用之物,或百亮公司、艮亮公司經營國際互助聯誼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相關物件或帳冊,雖係供本案或追加案所用之物,惟均非違禁物,且非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楊文凱、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等個人所有,均不逕予宣告沒收。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被訴詐欺取財部分: ⒈按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究竟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 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抑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 詐欺罪,端視其吸收資金取得之款項,是否自始即基於不法原因為衡。第以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條文既未規定行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 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茍行為人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而以與投資人所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作為其詐取資金之引人入殼之方法,即與所謂之「收受存款」並不相當,而屬於刑法詐欺取財或修正前常業詐欺罪之範疇,且兩罪在性質上互不相容,要無同時成立犯罪之餘地。但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4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件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前開所涉犯行,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為方法,以遂其等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本即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 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且經本院認定如前。雖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於渠等前述經營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期間,以廣告、參訪及說明會等方式,宣傳其等集團有利之願景而吸引投資大眾,雖事與願違,無法完成最後履約,然渠等經營期間亦有依約定給付利息、紅利予投資人,甚且被告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等人,亦貪圖高額利息、紅利,除自身加入投資外,復招攬親友參加,已如前述,而被告王起亮亦將所收取之存款資金用於子公司即全亮公司(前身為泰瑞斯公司)研發自動讀錶系統,並爭取ITRON代理權及自來水公司認證, 及供多亮公司經營精品與百亮會館營運使用等情,並據證人即全亮公司員工薛哲弘(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29頁反面-35頁)、施亮恩(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四 第251-257頁)、張雪屏(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100-106)、朱巧吟(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106-111頁)、游宜樺(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111-114頁)等人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甚明,並有薛哲弘提出之98年9月11日北水WAT ERMIND巡察紀錄、98年9月18日北水WATERMIND巡察紀錄(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90-91頁)、98年5月3日至98年5月8日印尼行訓練報告(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92-102頁),顯見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收受存款後,於經營期間有給付利息、紅利予投資人,且有將部分資金用於自動讀錶系統之研發及爭取代理權,並用於子公司之營運上。復參諸被告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等人,除自身加入投資外,亦招攬親友參加等情,實難認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於收受存款之初,即具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此外,復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王起亮等7人吸收資金 時,有何施用詐術之犯行存在,實難遽認被告王起亮等7 人有詐欺取財犯行。又公訴人就上開被告王起亮等7人涉 嫌詐欺取財部分,係渠等7人前述違反銀行法有罪部分, 以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提起公訴,爰就被告王起亮、王彩鳳、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王彩鳳被訴涉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 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王彩鳳亦有參與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所為委託經營合約書非法收受存款部分之犯行等語。惟此部分犯行為被告王彩鳳於警偵審中均堅詞否認,且審諸被告王彩鳳就本案僅提供前述之帳戶予被告王起亮使用,並擔任百亮公司之監察人,經被告王起亮向會員介紹為會首,於互助會改變為委託經營合約書方式經營後,依卷存之證據均無從證明其有涉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之行為,復經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於偵審所供明,且渠等就此部分所陳互核相符,是自難因被告王彩鳳曾參與前述互助會非法吸金之事實,即遽認被告王彩鳳亦涉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王彩鳳亦涉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非法收受存款之犯行,其被訴涉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自屬不能證明。又被告王彩鳳被訴涉及委託經營合約書部分與其被訴參與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非法收受存款部分有罪犯行,公訴人係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上開不能證明部分,本院自不另為無罪諭知。 ㈢被告楊文凱被訴98年11月28日以後之犯行、及被告潘冠銘被訴99年5月1日以後之犯行部分: 本件被告潘冠銘、楊文凱雖分別與被告王起亮、王彩鳳、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等人涉犯前述國際互助聯誼會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非法收受存款之犯行,惟被告楊文凱於98年11月27日後即已離開百亮集團,未再參與收受存款犯行,被告潘冠銘亦於99年4月30日後離開百亮集團,未再參與收 受存款犯行,均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楊文凱就起訴書所載98年11月28日以後之犯行,及被告潘冠銘就被訴99年5月1日以後之犯行,均未再參與,自難認楊文凱自98年12月1日 以後、被告潘冠銘自99年5月1日以後,仍有公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存在,被告楊文凱被訴98年11月28日以後之犯行、被告潘冠銘被訴99年5月1日以後之犯行部分,均屬不能證明。又此等不能證明部分,分別與被告楊文凱、潘冠銘前述有罪部分,均經公訴人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上開不能證明部分,本院亦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㈣犯罪事實減縮部分: 起訴書所載被害人其中經原審審酌認定被害人投資金額不及(即少於)起訴書所載部分(附表一編號18、22、24、39、 59所示),及本院認應排除之部分(如附表一編號9、11、42號),因公訴人係以集合犯實質上一罪提起公訴,就該等 減縮部分,本院亦不另為無罪諭知。 乙、被告高儷文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高儷文曾擔任百亮集團旗下泰瑞斯公司(98年12月11日解散)監察人,被告高儷文與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共同自97 年間起,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假藉招攬「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及「委託經營合約書」之名義,除透過http://www.taris.com.tw/、http://www.hundredbright.com.tw/等2個網 站及公車車體刊登廣告以宣傳資料、舉辦說明會、到日本參訪日本株式會社山立商行及會員介紹等等方式對不特定大眾吹噓因集團有多種如下獲利耀眼業務,潛力無窮、獲利無限。再以高報酬率招攬投資入會,致起訴書所載郭瑞幸等多人(即公訴人所指之被害人,於起訴書中載為:詳見偵字第 2378 8號卷二第27-31頁,百亮集團公司涉嫌銀行法、詐欺 案投資人一覽表,即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4號扣除編號27號 ②部分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信以為真,以大量資金投資該集團。因認被告高儷文與同案被告王起亮等人共同涉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高儷文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無非以卷附之泰瑞斯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高儷文與王起亮通話之電話內容譯文、告訴人施連昌等人指訴被告高儷文陪同被告王起亮及孩子參加日本山立商行參訪團3次、被告高儷文陪同被告王起亮及孩子參加日本山 立商行參訪團照片等為其論據。惟訊據被告高儷文就曾擔任泰瑞斯公司監察人,且有陪同被告王起亮及孩子參加日本參訪團3次及與被告王起亮電話通話等情,固不否認,惟堅決 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伊為被告王起亮前妻,受被告王起亮之託而擔任泰瑞斯公司監察人,且因被告王起亮帶小孩前往日本,伊為照料小孩一起陪同,從未參與系爭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行為等語。經查: ㈠本案系爭國際互助聯誼會招攬互助會之業務係由百亮集團子公司百亮公司負責,而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則由艮亮公司負責,泰瑞斯公司本係從事水錶自動讀錶系統之研發及經營代理權,後因負責人即被告楊文凱離職,被告王起亮乃將泰瑞斯公司解散,另於98年5月間成立全亮公司從事水錶自動讀 錶系統之研發及經營代理權,均已詳述如前,是被告高儷文於全亮公司成立後,即未在百亮集團任何機構任有職務,而泰瑞斯公司存在時,被告高儷文從未介入系爭招攬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業務,應可認定。又證人即泰瑞斯公司工程師施亮恩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稱:不知任監察人,亦不認識被告高儷文等語,且參酌共同被告王起亮、潘冠銘、黃若蕎、蘇昌民、徐淑澄、楊文凱等人復原審審理時均證陳未見過被告高儷文至百亮集團等情,自難僅因被告高儷文受被告王起亮之託擔任泰瑞斯公司名義監察人,即遽認被告高儷文亦涉有招攬合巷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業務。 ㈡又被告高儷文為被告王起亮之前妻,業據被告王起亮到庭供明,雖被告高儷文坦承有與被告王起亮至日本參訪。惟被告高儷文與被告王起亮共同前往日本時,亦有攜同被告王起亮、高儷文所生之子(王00,年籍姓名詳卷)共同前往,有卷附參訪團照片可證,而被告高儷文與被告王起亮共同前往日本,與同團之會員互動甚少,且未有任何談及招攬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之情事,復據證人施連昌、李瑜娟、黃炎菊、劉永木、施陳由景等人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甚明。按被告高儷文為被告王起亮之前妻,於被告王起亮攜幼子前往日本時,陪同一起照顧,本屬人之常情,且被告高儷文於日本參訪時既與會員同行,如其確有介入招攬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等業務,何有不就近向會員招攬之理?實難僅以被告高儷文與被告王起亮攜幼子共遊日本一節,即認被告高儷文就被告王起亮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存在。 ㈢另審諸卷附被告高儷文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99年6月28日至99年7月7日通聯譯文(見99偵15860卷三第70-77 頁背面),其內容大部分為被告高儷文及其家人,與親友間之對話,雖然99年7月7日被告王起亮有與被告高儷文0000000000號電話通話,其間,被告王起亮固有請被告高儷文至網路上查詢帳戶餘額。惟參諸卷附之監聽譯文,被告高儷文於當日依指示操作結果為查無符合帳號;且被告王起亮於電話中固交待被告高儷文隔日與伊二姐即被告王彩鳳至華泰興中分行,惟卷內尚查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高儷文與有被告王彩鳳前往華泰興中分行辦理事務之事實存在;況被告高儷文與被告王起亮本為夫妻,由監聽譯文內容可知,兩人所生之子女亦由被告高儷文照料中,被告王起亮一般生活事務委由被告高儷文辦理,亦在人情之中,且依前述被告王起亮與被告高儷文對話中,全然未提及招攬互助會、委託經營合約書業務之事,實難僅憑上開電話譯文即遽認被告高儷文就被告王起亮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事實存在。 ㈣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證據難以證明被告高儷文就被告王起亮前述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難認被告高儷文有何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之犯行,既不能明確證明被告高儷文有上開犯罪情事,而尚有合理之懷疑,揆諸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被告高儷文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原審以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難證明被告高儷文有上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高儷文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前揭犯行,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本件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高儷文有何檢察官所指之犯行,已詳見前述,而原審判決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為綜合之判斷、取捨,認仍無從證明被告高儷文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揭犯行,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說明甚詳,所為論斷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自難任意指為違法。檢察官仍執前開理由就此部分提起上訴,自無可取,應予駁回。 ㈤併辦退回部分: 本件被告高儷文部分,因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高儷文有何違反銀行法、詐欺取財犯行,而為無罪判決,已如前述,是102年度偵字第27797號移送併辦就被告高儷文部分,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應退還檢察官請為適法處理。 丙、另被告楊文凱於原審審理中坦承有與被告王起亮共同將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款項1500萬元左右(被告王起亮稱1800萬元;被告楊文凱稱1500萬元),交付予訴外人宋國壽(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九第79-80頁);於本院審理 中則證稱金額為1300萬元(見本院103金上訴516號卷四第 153-156頁)。然因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宋國壽為本案之 共同正犯,而被告楊文凱與王起亮一同將百亮公司款項私自交付予案外人,是否涉及業務侵占罪嫌一節,復未經公訴人偵查起訴,本院自無從一併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德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唐 光 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附表一(本案被害人投資、受損金額一覽表): ┌─┬───┬─────┬──────┬─────┬──────┬─────┬─────┬──────┐ │編│ 姓名 │投資時間 │總投資金額 │部分領回金│總損失金額 │備註一 │備註二 │備註三 │ │號│ │ │ │額 │ │投資國際聯│投資委託經│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新臺幣) │誼會之金額│營合約書之│ │ │ │ │ │ │ │ │ │金額 │ │ ├─┼───┼─────┼──────┼─────┼──────┼─────┼─────┼──────┤ │1 │① │98.03.25起│7,218,200元 │329,300元 │6,888,900元 │3,968,200 │ 0 │ │ │ │郭瑞幸│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以自├─────┤ │ │ ├─────┼─────┼──────┤ │ │己及妹│99.01.25、│ │ │ │ 0 │3,250,000 │ │ │ │婿方添│99.01.30、│ │ │ │ │元 │ │ │ │喜、姪│99.02.10、│ │ │ │ │ │ │ │ │女方華│99.02.15、│ │ │ │ │ │ │ │ │馨名義│99.02.25投│ │ │ │ │ │ │ │ │參加)│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② │98.08.27起│1,953,000元 │22,500元 │1,930,500元 │1,203,000 │ 0 │ │ │ │郭祐光│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 ├─────┤ │ │ ├─────┼─────┼──────┤ │ │ │99.01.25、│ │ │ │ 0 │750,000元 │ │ │ │ │99.02.25投│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2│郭秀花│99.03.30投│4,000,000元 │ 0 │4,000,000元 │ 0 │1,000,000 │ │ │ │(以自│資委託經營│ │ │ │ │元 │ │ │ │己及女│合約書 │ │ │ │ │ │ │ │ │兒沈品├─────┤ │ │ ├─────┼─────┼──────┤ │ │慧名義│99.05.15投│ │ │ │ 0 │3,000,000 │潘冠銘已離職│ │ │參加)│資委託經營│ │ │ │ │元 │ │ │ │ │合約書 │ │ │ │ │ │ │ ├─┼───┼─────┼──────┼─────┼──────┼─────┼─────┼──────┤ │ 3│馬瑜廷│97.10月起 │3,400,000元 │ 857,500元│ 2,542,500元│3,400,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莊│ │ │ │ │ │ │ │ │ │雅雯、│ │ │ │ │ │ │ │ │ │莊耀瑋│ │ │ │ │ │ │ │ │ │、莊紹│ │ │ │ │ │ │ │ │ │鈞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4 │施連昌│97.09.25起│9,839,500元 │ 0 │9,839,500元 │6,589,500 │ 0 │ │ │ │施陳由│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景 ├─────┤ │ │ ├─────┼─────┼──────┤ │ │(共同│98.09.10起│ │ │ │ 0 │3,250,000 │ │ │ │以自己│至99.03.10│ │ │ │ │元 │ │ │ │及以其│投資委託經│ │ │ │ │ │ │ │ │子施亮│營合約書 │ │ │ │ │ │ │ │ │恩名義├─────┤ │ │ ├─────┼─────┼──────┤ │ │投資)│99.06.10投│ │ │ │ │500,000 │潘冠銘已離職│ │ │ │資委託經營│ │ │ │ │元 │ │ │ │ │合約書 │ │ │ │ │ │ │ ├─┼───┼─────┼──────┼─────┼──────┼─────┼─────┼──────┤ │5 │李錦祿│98.02月起 │5,000,000元 │60,000元 │4,940,000元 │4,000,000 │ 0 │98年12月30日│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後互助會款之│ │ │己及王│ │ │ │ │ │ │4百萬元陸續 │ │ │紅英之│ │ │ │ │ │ │轉投資為委託│ │ │名義參│ │ │ │ │ │ │經營合約書(│ │ │加) │ │ │ │ │ │ │投資互助會計│ │ │ │ │ │ │ │ │ │算) │ │ │ ├─────┤ │ │ ├─────┼─────┼──────┤ │ │ │98.12.30投│ │ │ │ 0 │1,000,000 │ │ │ │ │資委託經營│ │ │ │ │元 │ │ │ │ │合約書 │ │ │ │ │ │ │ ├─┼───┼─────┼──────┼─────┼──────┼─────┼─────┼──────┤ │6 │林麗鳳│97.09月起 │3,500,000元 │ 0 │3,500,000元 │2,500,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配├─────┤ │ │ ├─────┼─────┤ │ │ │偶劉明│98.10.30以│ │ │ │ 0 │250,000 │ │ │ │宗、張│張林瀧子名│ │ │ │ │元 │ │ │ │林瀧子│義投資委託│ │ │ │ │ │ │ │ │之名義│經營合約書│ │ │ │ │ │ │ │ │投資)├─────┤ │ │ ├─────┼─────┼──────┤ │ │ │98.12.30、│ │ │ │ 0 │750,000 │ │ │ │ │99.01.30、│ │ │ │ │元 │ │ │ │ │99.02.05以│ │ │ │ │ │ │ │ │ │劉明宗名義│ │ │ │ │ │ │ │ │ │投資委託經│ │ │ │ │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7 │賴武弘│98.01月起 │2,575,000元 │550,000元 │2,025,000元 │2,325,000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 ├─────┤ │ │ ├─────┼─────┼──────┤ │ │ │99.03.10投│ │ │ │ 0 │250,000元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8 │葉秋蘭│97.10.15起│2,558,300元 │ 0 │2,558,300元 │1,558,300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 ├─────┤ │ │ ├─────┼─────┼──────┤ │ │ │98.11.25起│ │ │ │ 0 │1,000,000 │ │ │ │ │投資委託經│ │ │ │ │元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劉靜宜│98.01.25起│1,000,000元 │500,000元 │ 500,000元 │1,000,000 │ 0 │【警詢筆錄無│ │9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證據能力,予│ │ │己及程│ │ │ │ │ │ │以排除】 │ │ │政偉名│ │ │ │ │ │ │ │ │ │義) │ │ │ │ │ │ │ │ ├─┼───┼─────┼──────┼─────┼──────┼─────┼─────┼──────┤ │10│廖子蜜│97.11.05起│3,563,300元 │117,400元 │3,445,900元 │2,063,300 │ 0 │ │ │ │即廖湘│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蓁 ├─────┤ │ │ ├─────┼─────┤ │ │ │ │98.11.20、│ │ │ │ 0 │750,000元 │ │ │ │ │99.03.05投│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99.05.01以│ │ │ │ 0 │750,000元 │潘冠銘已離職│ │ │ │後投資委託│ │ │ │ │ │ │ │ │ │經營合約書│ │ │ │ │ │ │ ├─┼───┼─────┼──────┼─────┼──────┼─────┼─────┼──────┤ │★│韓明 │97.10月起 │200,000元 │200,000元 │ 0 │200,000元 │ 0 │【警詢筆錄無│ │11│ │投資互助會│ │ │ │ │ │證據能力,予│ │ │ │ │ │ │ │ │ │以排除】 │ │ │ │ │ │ │ │ │ │ │ ├─┼───┼─────┼──────┼─────┼──────┼─────┼─────┼──────┤ │12│吳淑貞│97年08月起│2,303,500元 │15,000元 │ 2,288,500 │2,250,000 │ 0 │98.11.20起合│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會225萬元陸 │ │ │ │ │ │ │ │ │ │續轉投資委託│ │ │ │ │ │ │ │ │ │經營合約書(│ │ │ │ │ │ │ │ │ │投資互助會計│ │ │ │ │ │ │ │ │ │算) │ │ │ ├─────┤ │ │ ├─────┼─────┼──────┤ │ │ │於99.05.13│ │ │ │ │53,500元 │潘冠銘已離職│ │ │ │、99.05.25│ │ │ │ │ │ │ │ │ │、99.06.01│ │ │ │ │ │ │ │ │ │陸續匯款補│ │ │ │ │ │ │ │ │ │繳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13│廖文祺│97.11.30起│ 300,000元 │ 0 │ 300,000元 │300,000元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14│唐代英│98.01.06起│ 450,000元 │391,000元 │ 59,000元 │450,000元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15│賴錦褔│98.03月起 │6,000,000元 │1,210,000 │4,790,000元 │6,000,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 │ │ │ │己及黃│ │ │ │ │ │ │ │ │ │若蕎、│ │ │ │ │ │ │ │ │ │李錦祿│ │ │ │ │ │ │ │ │ │、傅榮│ │ │ │ │ │ │ │ │ │輝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16│黃銀蘭│97.10.10起│4,079,600元 │7,500元 │ 4,072,100元│1,062,600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 ├─────┤ │ ├──────┼─────┼─────┼──────┤ │ │ │99.02.25、│ │ │ 0 │ 0 │3,000,000 │ │ │ │ │99.03.30投│ │ │ │ │元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99.5.10繳 │ │ │ 0 │17,000元 │ 0 │潘冠銘已離職│ │ │ │交互助會 │ │ │ │ │ │ │ ├─┼───┼─────┼──────┼─────┼──────┼─────┼─────┼──────┤ │17│崔徐金│98.2.5起投│1,788,500元 │1,119,800 │ 668,700元 │788,500元 │ 1,000,000│ │ │ │菊(以│資互助會 │ │元 │ │ │ 元 │ │ │ │李麗如│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18│黃炎菊│98.9.25 起│ 9,500,000元│ 270,000元│ 9,230,000元│ 0 │9,500,000 │ │ │ │ │投資委託經│ │ │ │ │元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19│粘照梅│98.01.30起│ 930,000元 │446,984元 │483,016元 │860,000元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 │ │ │ │ │己及施├─────┼──────┼─────┼──────┼─────┼─────┼──────┤ │ │連昌之│99年05月、│ 0 │ 0 │ 0 │70,000元 │ 0 │潘冠銘已離職│ │ │名義參│99年06月投│ │ │ │ │ │ │ │ │加 ) │資互助會繳│ │ │ │ │ │ │ │ │ │款 │ │ │ │ │ │ │ ├─┼───┼─────┼──────┼─────┼──────┼─────┼─────┼──────┤ │20│黃陳麗│97.11.05起│1,542,900元 │ 0 │1,542,900元 │1,292,900 │ 0 │ │ │ │玉(以│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自己及├─────┤ │ │ ├─────┼─────┼──────┤ │ │汪士雄│99.02.25投│ │ │ │ 0 │250,000元 │ │ │ │之名義│資委託經營│ │ │ │ │ │ │ │ │參加)│合約書 │ │ │ │ │ │ │ ├─┼───┼─────┼──────┼─────┼──────┼─────┼─────┼──────┤ │21│張朝名│98.04.28起│1,098,500元 │97,800元 │1,000,700元 │1,098,500 │ 0 │ │ │ │(以詹│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麗莉名│ │ │ │ │ │ │ │ │ │義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22│鄭麗麗│97.10月起 │5,000,000元 │ 0 │5,000,000元 │5,000,000 │ 0 │98.8.30起陸 │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續將互助會款│ │ │ │ │ │ │ │ │ │500 萬元轉投│ │ │ │ │ │ │ │ │ │資為委託經營│ │ │ │ │ │ │ │ │ │契約書(以投│ │ │ │ │ │ │ │ │ │資互助會計算│ │ │ │ │ │ │ │ │ │) │ ├─┼───┼─────┼──────┼─────┼──────┼─────┼─────┼──────┤ │23│林丕訓│97.12月起 │3,500,000元 │ 0 │3,500,000元 │3,000,000 │ 0 │ │ │ │李素蘭│共同投資互│ │ │ │元 │ │ │ │ │ │助會 │ │ │ │ │ │ │ │ │ ├─────┤ │ │ ├─────┼─────┼──────┤ │ │ │98.8.30以 │ │ │ │ 0 │500,000元 │ │ │ │ │林丕訓名義│ │ │ │ │ │ │ │ │ │投資委託經│ │ │ │ │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24│賴美樺│97.09.10起│4,351,000元 │ 0 │4,351,000元 │2,851,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汪├─────┤ │ │ ├─────┼─────┼──────┤ │ │憶玲、│98.12.25、│ │ │ │ │1,500,000 │ │ │ │汪何碧│99.01.30、│ │ │ │ │元 │ │ │ │宜之名│99.03.05、│ │ │ │ │ │ │ │ │義參加│99.03.25、│ │ │ │ │ │ │ │ │) │99.03.30投│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25│張碧雲│97.11.20起│1,100,000元 │ 800,000元│300,000元 │1,100,000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26│陳素雲│98.01.15起│707,500元 │230,000元 │477,500元 │ 662,500元│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 │ │ │ │ │己及葉├─────┤ │ │ ├─────┼─────┼──────┤ │ │昭賢之│99年5月至 │ │ │ │ 45,000元│ 0 │潘冠銘已離職│ │ │名義參│99年6月共 │ │ │ │ │ │ │ │ │加) │繳款互助會│ │ │ │ │ │ │ ├─┼───┼─────┼──────┼─────┼──────┼─────┼─────┼──────┤ │27│①何碧│97.09.25起│3,537,000元 │ 171,600元│3,365,400元 │3,537,000 │ 0 │ │ │ │玉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②何碧│97.12.15起│392,289 元 │ 0 │392,289元 │392,289元 │ 0 │ │ │ │珠 │投資互助會│ │ │ │ │ │ │ ├─┼───┼─────┼──────┼─────┼──────┼─────┼─────┼──────┤ │28│何陳富│98.01月起 │6,617,000元 │517,000元 │6,100,000元 │6,117,000 │ 0 │ │ │ │子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 ├─────┤ │ │ ├─────┼─────┼──────┤ │ │ │99.01.15、│ │ │ │ 0 │500,000元 │ │ │ │ │99.02.25投│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29│張妙如│98.02.27起│ 754,800元 │254,800元 │ 500,000元 │367,800元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98.11.15投│ │ │ │ 0 │ 250,000元│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99.05.07繳│ │ │ │ 137,000元│ 0 │潘冠銘已離職│ │ │ │費互助會 │ │ │ │ │ │ │ ├─┼───┼─────┼──────┼─────┼──────┼─────┼─────┼──────┤ │30│徐素繁│98.02.20起│1,750,000元 │750,000元 │1,000,000元 │1,500,000 │250,000元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施│ │ │ │ │ │ │ │ │ │連昌之│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31│曾碧雲│97.10.30起│2,923,600元 │ 660,000元│2,263,600元 │1,423,600 │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配├─────┤ │ │ ├─────┼─────┼──────┤ │ │偶蘇仲│98.11.10、│ │ │ │ │1,250,000 │ │ │ │光之名│98.11.30、│ │ │ │ │ 元 │ │ │ │義參加│99.01.15、│ │ │ │ │ │ │ │ │) │99.01.30、│ │ │ │ │ │ │ │ │ │99.03.25投│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99.05.10投│ │ │ │ │ 250,000元│潘冠銘已離職│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32│曾仁浩│97.08.30起│1,177,900元 │ 587,800元│590,100元 │927,900元 │ 250,000元│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33│賴珮瑜│97.12.05起│630,000元 │307,000元 │323,000元 │600,000元 │ 0 │ │ │ │(以邱│投資互助會│ │ │ │ │ │ │ │ │淑媛名├─────┤ │ │ ├─────┼─────┼──────┤ │ │義參加│99.05.25、│ │ │ │ 30,000元 │ 0 │潘冠銘已離職│ │ │) │99.06.25繳│ │ │ │ │ │ │ │ │ │費互助會 │ │ │ │ │ │ │ ├─┼───┼─────┼──────┼─────┼──────┼─────┼─────┼──────┤ │34│許彩芣│97.11.30起│1,216,600元 │ 0 │1,216,600元 │1,216,600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35│張廖江│97.09.30起│942,900元 │ 0 │942,900元 │942,900元 │ 0 │ │ │ │金菊 │投資互助會│ │ │ │ │ │ │ ├─┼───┼─────┼──────┼─────┼──────┼─────┼─────┼──────┤ │36│宋國昌│97.08月起 │400,000元 │280,000元 │120,000元 │400,000元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37│盧慧君│97.10.30 │1,080,800 │ 0 │1,080,800 │1,080,800 │ 0 │ │ │ │ │起投資互助│ │ │ │ │ │ │ │ │ │會 │ │ │ │ │ │ │ ├─┼───┼─────┼──────┼─────┼──────┼─────┼─────┼──────┤ │38│董玉鳳│97.08.30起│2,197,000元 │ 817,000元│1,380,000元 │2,197,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董│ │ │ │ │ │ │ │ │ │倫昌、│ │ │ │ │ │ │ │ │ │陳映儒│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39│張靜宜│98.03.10起│480,000元 │160,200元 │319,800元 │480,000元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40│黃梓榆│98.08.30起│101,000元 │ 0 │ 101,000元 │ 101,000元│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41│陳廖美│98.08.30起│101,000元 │ 0 │ 101,000元 │ 101,000元│ 0 │ │ │ │雲 │投資互助會│ │ │ │ │ │ │ ├─┼───┼─────┼──────┼─────┼──────┼─────┼─────┼──────┤ │★│張葉桂│97.08月起 │1,398,600元 │1,030,000 │368,600元 │1,398,600 │ 0 │【警詢筆錄無│ │42│枝 │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 │證據能力,予│ │ │ │ │ │ │ │ │ │以排除】 │ ├─┼───┼─────┼──────┼─────┼──────┼─────┼─────┼──────┤ │43│林美玲│97年間投資│1,400,000 │200,000 │1,200,000 │1,400,000 │ 0 │於98.09.30會│ │ │ │互助會 │ │ │ │ │ │款120萬元改 │ │ │ │ │ │ │ │ │ │投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以投│ │ │ │ │ │ │ │ │ │互助會計算)│ ├─┼───┼─────┼──────┼─────┼──────┼─────┼─────┼──────┤ │44│賴瓊英│98.02.27起│2,100,000元 │ 620,000元│1,480,000元 │2,100,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配│ │ │ │ │ │ │ │ │ │偶郭助│ │ │ │ │ │ │ │ │ │涼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45│王呂今│97.09月起 │1,100,000元 │ 0 │1,100,000元 │350,000元 │ 0 │ │ │ │多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98.08.20、│ │ │ │ 0 │500,000元 │ │ │ │ │98.12.30投│ │ │ │ │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契約 │ │ │ │ │ │ │ │ │ ├─────┤ │ │ ├─────┼─────┼──────┤ │ │ │99.06.10投│ │ │ │ 0 │250,000元 │潘冠銘已離職│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契約 │ │ │ │ │ │ │ ├─┼───┼─────┼──────┼─────┼──────┼─────┼─────┼──────┤ │46│粘阿續│98.04.30起│1,000,000元 │ 0 │1,000,000元 │1,000,000 │ 0 │其中50萬元會│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款本將於99. │ │ │己及徐│ │ │ │ │ │ │08.10及99.10│ │ │瑞蓮、│ │ │ │ │ │ │.10轉換成投 │ │ │傅進興│ │ │ │ │ │ │資委託經營合│ │ │名義參│ │ │ │ │ │ │約各投資25萬│ │ │加) │ │ │ │ │ │ │元,但未及轉│ │ │ │ │ │ │ │ │ │換(以投資互│ │ │ │ │ │ │ │ │ │助會計算) │ ├─┼───┼─────┼──────┼─────┼──────┼─────┼─────┼──────┤ │47│楊絹 │97年12月起│2,200,000元 │ 0 │2,200,000元 │2,147,500 │ 0 │所繳會款50萬│ │ │(以自│至99.04.20│ │ │ │元 │ │元於98.11.25│ │ │己及楊│投資互助會│ │ │ │ │ │、99.03.25各│ │ │曜聰名│ │ │ │ │ │ │轉投資委託經│ │ │義參加│ │ │ │ │ │ │營合約書25萬│ │ │) │ │ │ │ │ │ │(以投資互助│ │ │ │ │ │ │ │ │ │會計算) │ │ │ ├─────┤ │ │ ├─────┼─────┼──────┤ │ │ │99.05.20、│ │ │ │ 52,500元│ │潘冠銘已離職│ │ │ │99.06.03繳│ │ │ │ │ │ │ │ │ │交互助會款│ │ │ │ │ │ │ ├─┼───┼─────┼──────┼─────┼──────┼─────┼─────┼──────┤ │48│蔡蘇心│98年投資互│ 45,000元│ 45,000元│ 0 │ 45,000元│ 0 │98.8月得標 │ │ │榆 │助會 │ │ │ │ │ │ │ ├─┼───┼─────┼──────┼─────┼──────┼─────┼─────┼──────┤ │49│梁月華│97.11.10起│ 668,000元│ 0 │668,000元 │ 567,500元│ │ │ │ │ │至99.01.14│ │ │ │ │ │ │ │ │ ├─────┤ │ │ ├─────┼─────┼──────┤ │ │ │99.05.05繳│ │ │ │ 22,500元│ │潘冠銘已離職│ │ │ │款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99.6.10 投│ │ │ │ │ 78,000元│⒈將會款之一│ │ │ │資委託經營│ │ │ │ │ │ 部分加78,0│ │ │ │合約書 │ │ │ │ │ │ 00元於99.0│ │ │ │ │ │ │ │ │ │ 6.10投資委│ │ │ │ │ │ │ │ │ │ 託經營合約│ │ │ │ │ │ │ │ │ │ 書25萬元 │ │ │ │ │ │ │ │ │ │⒉潘冠銘已離│ │ │ │ │ │ │ │ │ │ 職 │ │ │ │ │ │ │ │ │ │ │ ├─┼───┼─────┼──────┼─────┼──────┼─────┼─────┼──────┤ │50│林芳如│98年02月起│500,000元 │140,000元 │360,000元 │ 500,000元│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51│廖碧娥│97.10月起 │1,277,350元 │577,350元 │700,000元 │1,277,350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52│謝霈承│97年08月起│155,000元 │49,000元 │106,000元 │ 140,000元│ 0 │ │ │ │(以劉│至99.03.02│ │ │ │ │ │ │ │ │益彰之│投資互助會│ │ │ │ │ │ │ │ │名義參├─────┤ │ │ ├─────┼─────┼──────┤ │ │加) │99.05.28繳│ │ │ │ 15,000元│ 0 │潘冠銘已離職│ │ │ │款互助會 │ │ │ │ │ │ │ ├─┼───┼─────┼──────┼─────┼──────┼─────┼─────┼──────┤ │53│黃麗綢│98.02月起 │7,000,000元 │1,500,000 │5,500,000元 │6,250,000 │ 0 │ │ │ │ │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 │ │ │ │ ├─────┤ │ │ ├─────┼─────┼──────┤ │ │ │98.09.30起│ │ │ │ 0 │ 750,000元│ │ │ │ │投資委託經│ │ │ │ │ │ │ │ │ │營契約 │ │ │ │ │ │ │ ├─┼───┼─────┼──────┼─────┼──────┼─────┼─────┼──────┤ │54│林李淑│98.01月起 │3,105,000元 │1,619,000 │1,486,000元 │3,105,000 │ 0 │ │ │ │卿(以│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 │ │ │ │自己、│ │ │ │ │ │ │ │ │ │林信宏│ │ │ │ │ │ │ │ │ │、林廷│ │ │ │ │ │ │ │ │ │睦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55│黃明玉│97.09月起 │3,250,000元 │1,250,000 │2,000,000 │3,250,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 │ │ │ │ │己及黃│ │ │ │ │ │ │ │ │ │麗觀、│ │ │ │ │ │ │ │ │ │黃林月│ │ │ │ │ │ │ │ │ │娥之名│ │ │ │ │ │ │ │ │ │義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56│羅美碧│97.09月起 │3,000,000 │15,000 │2,985,000 │3,000,000 │ 0 │於99.02.10會│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 │ │款300萬元改 │ │ │己及簡│ │ │ │ │ │ │投資委託經營│ │ │邦峻、│ │ │ │ │ │ │合約書(以投│ │ │簡明毅│ │ │ │ │ │ │互助會計算)│ │ │、簡貝│ │ │ │ │ │ │ │ │ │如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57│吳佳穎│97.12月起 │1,035,000元 │530,000元 │505,000元 │1,035,000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元 │ │ │ │ │己及蕭│ │ │ │ │ │ │ │ │ │文賢、│ │ │ │ │ │ │ │ │ │蕭百宏│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 │加) │ │ │ │ │ │ │ │ ├─┼───┼─────┼──────┼─────┼──────┼─────┼─────┼──────┤ │58│張瓊燕│97.08.30起│ 4,805,700元│1,688,500 │3,117,200元 │3,805,700 │1,000,00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元 │ │ │ │己、張│ │ │ │ │ │ │ │ │ │陳春梅│ │ │ │ │ │ │ │ │ │、童永│98.11.20投│ │ │ │ │ │ │ │ │元名義│資委託經營│ │ │ │ │ │ │ │ │參加)│合約書 │ │ │ │ │ │ │ ├─┼───┼─────┼──────┼─────┼──────┼─────┼─────┼──────┤ │59│藍美甄│98.11月起 │142,400元 │ 0 │ 142,400元 │ 134,900元│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99.05.20 │ │ │ │ 7,500元│ │潘冠銘已離職│ │ │ │繳款互助會│ │ │ │ │ │ │ ├─┼───┼─────┼──────┼─────┼──────┼─────┼─────┼──────┤ │60│謝其保│98.11.20起│3,544,000元 │496,600元 │3,047,400元 │ │3,500,000 │ │ │ │ │投資委託經│ │ │ │ │元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99.05.05、│ │ │ │ 44,000元│ │潘冠銘已離職│ │ │ │99.05.20、│ │ │ │ │ │ │ │ │ │99.05.28 │ │ │ │ │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61│張有宏│97.09月起 │1,500,000元 │1,300,000 │200,000元 │1,500,000 │ 0 │99.9.15欲將 │ │ │ │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 │會款25萬元改│ │ │ │ │ │ │ │ │ │列投資委託經│ │ │ │ │ │ │ │ │ │營合約書(以│ │ │ │ │ │ │ │ │ │資互助會款計│ │ │ │ │ │ │ │ │ │算) │ ├─┼───┼─────┼──────┼─────┼──────┼─────┼─────┼──────┤ │62│廖宋百│97.10月起 │2,447,000元 │1,431,000 │1,016,000元 │2,197,000 │ 250,000元│ │ │ │合(以│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 │ │ │ │自己及│ │ │ │ │ │ │ │ │ │廖韋任│99.3.15投 │ │ │ │ │ │ │ │ │之名義│資委託經營│ │ │ │ │ │ │ │ │參加)│合約書 │ │ │ │ │ │ │ ├─┼───┼─────┼──────┼─────┼──────┼─────┼─────┼──────┤ │63│李瑜娟│98.06.30起│3,000,000元 │240,000元 │2,760,000元 │ 0 │3,000,000 │ │ │ │ │投資委託經│ │ │ │ │元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64│徐清靜│98.01月起 │2,702,000元 │ 0 │2,702,000元 │2,702,000 │ 0 │98.10.30起將│ │ │ │投資互助會│ │ │ │元 │ │其所繳會款陸│ │ │ │ │ │ │ │ │ │續轉成為投資│ │ │ │ │ │ │ │ │ │委託經營合約│ │ │ │ │ │ │ │ │ │書350萬元( │ │ │ │ │ │ │ │ │ │仍以實際投資│ │ │ │ │ │ │ │ │ │互助會款計算│ │ │ │ │ │ │ │ │ │) │ ├─┼───┼─────┼──────┼─────┼──────┼─────┼─────┼──────┤ │65│陳文杰│99.3.2投資│1,000,000元 │ 30,000元 │ 970,000元 │ 0 │1,000,000 │ │ │ │ │委託經營合│ │ │ │ │元 │ │ │ │ │約書 │ │ │ │ │ │ │ ├─┼───┼─────┼──────┼─────┼──────┼─────┼─────┼──────┤ │66│劉永木│97.10.15起│ 19,000,000 │217,500元 │18,782,500元│8,500,000 │ │ │ │ │ │投資互助會│元 │ │ │元 │ │ │ │ │ ├─────┤ │ │ ├─────┼─────┼──────┤ │ │ │98.9月起投│ │ │ │ │6,750,000 │ │ │ │ │資委託經營│ │ │ │ │元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99.05.05起│ │ │ │ │3,750,000 │潘冠銘已離職│ │ │ │投資委託經│ │ │ │ │元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67│黃雅雯│98.11.30 │ 250,000元 │15,000元 │ 235,000元 │ 0 │250,000元 │ │ │ │(以黃│投資委託經│ │ │ │ │ │ │ │ │麗津之│營合約書 │ │ │ │ │ │ │ │ │名義投│ │ │ │ │ │ │ │ │ │資) │ │ │ │ │ │ │ │ ├─┼───┼─────┼──────┼─────┼──────┼─────┼─────┼──────┤ │68│宋彩惠│97.8月起投│4,680,000元 │810,000元 │3,870,000元 │4,620,000 │ 0 │ │ │ │(原名│資互助會 │ │ │ │元 │ │ │ │ │宋宜靜├─────┤ │ │ ├─────┼─────┼──────┤ │ │,以自│99.05.19繳│ │ │ │ 60,000元│ 0 │潘冠銘已離職│ │ │己及何│款互助會 │ │ │ │ │ │ │ │ │佩蓉即│ │ │ │ │ │ │ │ │ │何羿漩│ │ │ │ │ │ │ │ │ │、蕭煒│ │ │ │ │ │ │ │ │ │霖名義│ │ │ │ │ │ │ │ │ │參加)│ │ │ │ │ │ │ │ ├─┼───┼─────┼──────┼─────┼──────┼─────┼─────┼──────┤ │69│張雪屏│99.5.7起投│ 30,500元 │ 0 │ 30,500元 │ 30,500元 │ 0 │潘冠銘已離職│ │ │ │資互助會 │ │ │ │ │ │ │ ├─┼───┼─────┼──────┼─────┼──────┼─────┼─────┼──────┤ │70│謝麗珠│99.04.30投│ 500,000元 │ 0 │ 500,000元 │ 0 │ 250,000元│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99.05.05投│ │ │ │ │ 250,000元│潘冠銘已離職│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71│汪何碧│97.10.25起│8,044,100元 │2,669,300 │5,374,800元 │6,241,600 │ │ │ │ │宜、已│投資互助會│ │元 │ │元 │ │ │ │ │故汪增├─────┤ │ │ ├─────┼─────┼──────┤ │ │正(共│98.9.30投 │ │ │ │ │1,750,000 │ │ │ │同以汪│資委託經營│ │ │ │ │元 │ │ │ │何碧宜│合約書 │ │ │ │ │ │ │ │ │、汪增├─────┤ │ │ ├─────┼─────┼──────┤ │ │正、汪│99.05.10、│ │ │ │ 52,500元│ │潘冠銘已離職│ │ │士雄、│99.05.30繳│ │ │ │ │ │ │ │ │汪俐玲│款互助會 │ │ │ │ │ │ │ │ │、汪憶│ │ │ │ │ │ │ │ │ │玲之名│ │ │ │ │ │ │ │ │ │義參加│ │ │ │ │ │ │ │ │ │) │ │ │ │ │ │ │ │ ├─┼───┼─────┼──────┼─────┼──────┼─────┼─────┼──────┤ │72│林昌介│98.09.30起│4,000,000元 │150,000元 │3,850,000元 │ 0 │3,000,000 │ │ │ │ │投資委託經│ │ │ │ │元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99.06.10投│ │ │ │ 0 │1,000,000 │潘冠銘已離職│ │ │ │資委託經營│ │ │ │ │元 │ │ │ │ │合約書 │ │ │ │ │ │ │ ├─┼───┼─────┼──────┼─────┼──────┼─────┼─────┼──────┤ │73│王紹楨│98.10.30起│8,000,000元 │180,000元 │7,820,000元 │ 0 │8,000,000 │ │ │ │(以王│投資委託經│ │ │ │ │元 │ │ │ │泰釣之│營合約書 │ │ │ │ │ │ │ │ │名義參├─────┤ │ │ │ │ │ │ │ │加) │99.05.30 │ │ │ ├─────┼─────┼──────┤ │ │ │投資委託經│ │ │ │ │2,000,000 │潘冠銘已離職│ │ │ │營合約書 │ │ │ │ │元 │ │ ├─┼───┼─────┼──────┼─────┼──────┼─────┼─────┼──────┤ │74│崔林蘭│98.10.30起│ 500,000元 │15,000元 │ 485,000元 │ 0 │500,000元 │ │ │ │雪 │投資委託經│ │ │ │ │ │ │ │ │ │營合約書 │ │ │ │ │ │ │ ├─┼───┼─────┼──────┼─────┼──────┼─────┼─────┼──────┤ │ │ │98.9月起投│ 390,000元│ 7,470元│ 382,530元 │ 131,500元│ │ │ │75│林阿丹│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99.2.10投 │ │ │ │ │250,000元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 ├─────┤ │ │ ├─────┼─────┼──────┤ │ │ │99.05.24繳│ │ │ │ 8,500元│ │潘冠銘已離職│ │ │ │費互助會 │ │ │ │ │ │ │ ├─┼───┼─────┼──────┼─────┼──────┼─────┼─────┼──────┤ │76│①盧素│97.12.5起 │112,500元 │ 0 │ 112,500元 │112,500元 │ 0 │ │ │ │真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 │ │②吳森│99.1.30投 │ 250,000元 │ 7,470元 │ 242,530元 │ 0 │250,000元 │ │ │ │雄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77│陳淑櫻│97.12月起 │ 200,000元 │ 0 │ 200,000元 │200,000元 │ 0 │ │ │ │(以自│投資互助會│ │ │ │ │ │ │ │ │己及蔡│ │ │ │ │ │ │ │ │ │美玲之│ │ │ │ │ │ │ │ │ │名義加│ │ │ │ │ │ │ │ │ │) │ │ │ │ │ │ │ │ ├─┼───┼─────┼──────┼─────┼──────┼─────┼─────┼──────┤ │78│蘇李素│98.8.30 投│ 500,000元 │ 0 │ 500,000元│ 0 │500,000元 │ │ │ │貞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契約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9│林秀虹│98.01月起 │ 390,000元 │ 0 │ 390,000元 │140,000元 │ 0 │ │ │ │ │投資互助會│ │ │ │ │ │ │ │ │ ├─────┼──────┼─────┼──────┼─────┼─────┼──────┤ │ │ │99.2.25投 │ │ │ │ 0 │250,000元 │ │ │ │ │資委託經營│ │ │ │ │ │ │ │ │ │合約書 │ │ │ │ │ │ │ ├─┼───┼─────┼──────┼─────┼──────┼─────┼─────┼──────┤ │80│徐江珠│97.9月起投│ 251,200元 │ 0 │ 251,200元│ 221,200元│ 0 │ │ │ │蘭 │資互助會 │ │ │ │ │ │ │ │ │ ├─────┤ │ │ ├─────┼─────┼──────┤ │ │ │99.05.13、│ │ │ │ 30,000元│ 0 │潘冠銘已離職│ │ │ │99.05.31、│ │ │ │ │ │ │ │ │ │99.06.17繳│ │ │ │ │ │ │ │ │ │交互助會 │ │ │ │ │ │ │ ├─┼───┼─────┼──────┼─────┼──────┼─────┼─────┼──────┤ │合│ │ │205,135,439 │26,833,374│178,302,065 │133,003,93│72,131,500│ │ │計│ │ │元 │元 │元 │9元 │元 │ │ └─┴───┴─────┴──────┴─────┴──────┴─────┴─────┴──────┘ 註一:被害人編號9劉靜宜、編號11韓明、編號42張葉桂枝等三 人關於本案投資金額與方式等情,除警詢筆錄外,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因其等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予以排除,附表編號9、11、42所列之投資金額均不予計算。 註二:被告潘冠銘於99.4.30日離職,是上開投資總額即(吸收 游資總額)205,135,439元應扣除備註欄已知被害人於 99.5.1以後所繳交之12,503,500元部分,被告潘冠銘涉犯收受存款業務金額192,631,939元,仍逾1億元以上。 附表二:99年度保管字第4855號扣押物清單: 1.新台幣3462元(暫存國庫)。 2.外國紙幣(人民幣百元鈔)26張。 3.外國紙幣(人民幣10元鈔)1張。 4.外國紙幣(人民幣5元鈔)1張。 ⒌外國紙幣(人民幣1元鈔)2張。 附表三:99年度大型保字第257號扣押物清單: 1.車號0000-00 汽車(含鑰匙)1 台。 2.車號0000-00 汽車(含鑰匙)1 台。 附表四:99年度大型保字第277號扣押物清單: 1.山東省旅遊局蒞臨參訪及各級幹部合影相片1張。 2.全亮精密科技簡介6片。 3.百亮集團簡介資料1件。 4.頂級紅樟芝(取一盒送驗)1 箱。 5.養甘茶(取一盒送驗)1 箱。 6.美顏綺姬(取一盒送驗)1 箱。 7.胺固力(取一盒送驗)1 箱。 8.姚窕纖活(取一盒送驗)1 箱。 9.婦年寶(取一盒送驗)1 箱。 10.擎天寶(取一盒送驗)1 箱。 11.腦元(取一盒送驗)1 箱。 12.黃金健而碩(取一盒送驗)1 箱。 13.黃金美而豊(取一盒送驗)1 箱。 14.百亮舒敏益生菌(取一盒送驗)1箱。 15.松露魚子凝露1 箱。 16.生月太雙拉提保濕面膜1 箱。 17.電腦設備(PC)1 台。 18.員工薪資表3張。 19.晨會細部流程表6張。 20.股票印鑑專用章8顆。 員工加班單(時數單)1本。 入會宣傳單1包。 多亮精品資料表1本。 單筆紅利點數明細1包。 會員資金確認表1包。 會員活會資產明細表1包。 百亮物品庫存年報1包。 百亮公告、會議記錄1本。 各月份對帳單1包。 會員名冊1包。 艮亮理專人事資料卡1包。 百亮免稅段零用金支出明細表1包。 資產清冊3張。 百亮集團通訊錄4張 推動水量表試辦會議記錄(座談會)2張。 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百亮集團簡介16件。 光碟片14片。 電子產品(相機)1台。 電話簿1本。 存摺合作金庫-徐淑澄)1本。 百亮集團組織圖2件。 百亮集團營運長徐淑澄名片1盒。 營運長印章2個。 多亮精品廣告單1張。 營運企劃書1件。 公司簡介廣告單1件。 百亮集團員工通訊錄1張。 公司內部資料1件。 員工薪資資料1件。 股票樣張行銷授權書1件。 剪報資料1件。 公司產品宣傳資料1包。 購物站銷售總表1本。 多亮精品館簡介及梓芝光碟1包。 旅行社名單1本。 中國旅遊團行程1本。 公開發行說明書(作業事項)1本。 水資源概念股1本。 上市上櫃作業須知2本。 產品教育手冊1本。 業務報告記錄1本。 產品介紹手冊1本。 合約協議書1本。 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結案報告書1本。 員工旅遊照1張。 員工名片1包。 百亮集團分機表1張。 百亮集團組織編制表1張。 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廠商報價單)1本。 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客戶銷貨單)1本。 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貨品簽收單)1本。 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客戶報價單)1本。 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請購單)1本。 開會銜牌1包。 樟芝1包。 公司企劃部資料1包。 水表4個。 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 台。 證照及代理授權書4張。 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 台、 百亮集團文件資料1包。 百亮集團離職書1包。 電腦設備(行動電腦)1 台、 多亮會議記錄1本。 百亮集團會議記錄1包。 百亮集團文書資料1包。 百亮集團產品資料1包。 百亮公司傳票(轉帳)1包。 全亮公司相關資料1包。 全亮公司文件資料1包。 勞健保資料1包。 股東轉讓證書1 包。 泰瑞斯公司資料1 包。 百亮公司資料1 包。 全亮勞健保資料1 包。 全亮員工薪資帳號明細1 包。 全亮公司轉帳傳票5 包。 全亮公司發票章2 個。 印章(個人私章)12個。 101.印章(其他印章)13個。 102.現金簿1 本。 103.百亮員工管理規章1 本。 104.付款簽收簿1 本。 105.總經理蘇昌民職章1 個。 106.發票1 包。 107.百亮公司資料1 包。 108.印章(印章)4 個。 109.百亮產品庫存明細表2 張。 110.百亮公司商品提貨單9 張。 111.百亮會館贈品點數單1 包。 112.電腦設備(桌上型主機電腦)1 台。 113.離職人員名冊1 本。 114.聯誼會獲利了結結算方案1 張。 115.短借戶指定帳戶1 張。 116.郵票、零用金收支表/ 隨身碟領用表1 本。 117.百亮集團一應付帳款明細表(已支付)1 本。 118.全亮精密營運計劃書1 本。 119.公司變更登記資料1 本。 120銷售日報表1 本。 121.多亮精品有限公司資料1 本。 122.求償名冊7 張。 123.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包。 124.聯誼會得標金獲利了結結算方案1 包。 125.全亮精密股東常會簽到簿1 包。 126.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遣通報名冊1 包。 127.種子生活工場有限公司解散登記申請書1 件。 128.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全亮精密)1 件。 129.匯款帳戶帳冊1本。 130.存摺(合作金庫銀行存摺-0000000000000)2 本。 131.合作金庫銀行代收票據憑摺(0000000000000)1 本。 132.現金簿1本。 133.公司一般行政用章1包。 134.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可扣抵發票)2 盒。 135.百亮公司99年5 月各部門各項費用支出明細1 包。 136.百亮公司統一發票1 包。 137.百亮公司99年6 月傳票1 包。 138.種子生活工場有限公司支票影本1 件。 139.匯款帳戶清冊1 包。 140.百亮公司繳費明細1 包。 141.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 142.艮亮公司發票章1 個。 143.會員活會資產明細表1 件。 144.單筆紅利增點明細1 件。 145.其他業務明細表1 張。 146.電腦設備(筆記型電腦)1台。 147.多亮精品廣告單1 張。 148.多亮精品館觀光團預約明細表1 本。 149.百亮會館公司資料1 件。 150.百亮公司訂購單1 件。 151.百亮國際開發事業公司97年7 月至12月傳票5 本。 152.百亮國際開發事業公司98年1 月至12月傳票13本。 153.百亮國際開發事業公司99年1 月至4 月傳票4 本。 154.百亮國際代償泰瑞斯款項98年12月-99 年傳票1 本。 155.百亮國際代付全亮款98年12月-99 年傳票1 本。 156.印章(印章)45個。 157.98年度1 至12月份401 表1 包。 158.98年1 月至12月份發票本(三聯式)6 本。 159.98年1 月至12月份發票本(二聯式)14本。 160.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6 本。 161.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申報資料1 包。 162.多亮精品有限公司申設資料1 包。 163.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設資料1 包。 164.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報表1 包。 165.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進口報單1 包。 166.進口資料1本。 167.商標資料1本。 168.百亮公司資料1 本。 169.合約及廠商資料1 本。 170.百亮公司資料1 本。 171.勞健保資料1 本。 172.英文資料1 本。 173.百亮公司相關資料1 本。 174.外商資料1 本。 175.銀行對帳單1 本。 176.全亮公司相關資料1 本。 177.艮亮公司資料1 本。 178.多亮公司資料1 本。 179.公司資料文件4 包。 180.經濟部公文資料1 本。 181.工商憑證卡1 盒。 182.98年應付票據1 本。 183.支票日曆簿2 本。 184.二聯式發票1包。 185.支票簿1 本。 186.存摺4 本。 187.印章(印章)3 個。 188.電子產品(點鈔機)1 台。 189.會計憑證1 件。 190.百亮公司文具耗材費用統計表1 件。 191.艮亮公司文具耗材費用統計表1 件。 192.多亮公司文具耗材費用統計表1 件。 193.全亮公司文具耗材費用統計表1 件。 194.會簿確認單9 本。 195.得標金匯款明細表1 本。 196.得標金/ 其他業務支出領現表1 本。 197.薪資明細帳冊1 本。 198.會議記錄簿1 本。 199.百亮國際公司台灣總代理合約書2 張。 200.帳冊1 本。 201.百亮集團組織編制職章說明書1本。 202.名片夾(含名片)1 本。 203.光碟1 片。 204.王起亮名片2 盒。 205.臺北富邦銀行支票簿(帳號000000000000)2 本。 206.王彩鳳彰化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5 本。 207.王起亮彰化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1 本。 208.艮亮行銷顧問公司彰化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 )1 本。 209.王彩鳳彰化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00)1 本。 210.全亮精密科技公司富邦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1 本。 211.百亮國際開發公司富邦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1 本。 212.泰瑞斯精密科技公司富邦銀行存簿(帳號000000000000)1 本。 213.多亮精品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1 本。 214. 百亮國際開發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1 本。 215.富邦銀行支票6 張。 216.房屋買賣合約書1 本。 217.辦公室租賃合約書1 本。 218.艮亮行銷公司資料1 本。 219.多亮精品有限公司資料1 件。 220.百亮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資料1 件。 221.公司資料2 件。 222.百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張。 223.百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樣張)2 張。 224.印章78個。 225.全亮科技營運企劃書2 件。 226.公司資料1 件。 227.百亮及全亮公司簡介資料1 件。 228.委託經營合約書1 件。 229.百亮集團員工薪資表1 個。 230.百亮公司股票(陳寶卿99-ND-0000000 至99-ND-0000000 )10張。 231.合約書1 件。 232.百亮公司股票2 箱。 233.富邦銀行支票本1 本。 234.股東身分證影本、印鑑章卡(百亮公司)1件。 235.百亮股票轉讓明細表1張。 236.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237.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大)1台。 238.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小)1台。 239.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240.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241.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242.電子產品(隨身碟)5個。 243.頂級紅樟芝1箱。 244.電腦設備(桌上型電腦主機)1台。 245.送驗食品(共11盒)1箱。 附件一:互助會投資方案一至四(以Excel檔案外掛) 附件二:被害人所提出之證據清單(依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順 序臚列): 1.郭瑞幸、郭祐光所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委任經營合約書、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影本、合約書繳回收據、服務人員臨時收款單、國際聯誼會會員繳款明細單(繳款收據)、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見警卷二第8-89頁)】 2. 郭秀花所提出之證物: 【99年3月30日郭秀花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99年5月15日沈品慧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見警卷二第98-100 頁)。】 3.馬瑜廷所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合約書繳回收據、國際聯誼會會員繳款明細單(繳款收據)(見警卷二第109-120、125-126頁)。】 4.施連昌、施陳由景所提出之證物: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分房表及照片、百亮集團獲利關係表、介紹「ITRON」水表及日本株式會社山立商行資料、付 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委託經營授權書、互助會會單、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潘冠銘簽辦公文、互助聯誼會會單獲利一覽表、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二第139-254頁)、施連昌合會簿(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 卷三第223-258頁)】 5.李錦祿所提出之證物: 【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股票轉讓登記表影本、多亮精品館開幕典禮貴賓邀請函、互助會投資明細、榮譽會員回饋點數獎勵辦法;互助會投資明細、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公告、職員業績獎金表、國際互助聯誼會入會申請書、多亮精品館獲利預估表、泰瑞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表市場預估表)、榮譽會員回饋點數表、百亮集團關係企業一覽表暨簡介(分見警卷二第280-283頁、99他994卷一第8-35頁)、99年9月20日、99年9月30日、99年11月20日、99年11月30日、100年1月20日、100年1月30日、98年12月30日、99年1月25日、99年2月5日、 99年3月5日李錦祿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302-311頁)】 6.林麗鳳所提出之證物: 【支票號碼BN0000000至BN0000000及支票號碼BN00000000支票影本及組別A00109G05A合會單影本1份、98年10月30日張林 瀧子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及99年2月 5日、98年12月30日、99年1月30日劉明宗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會員林麗鳳《會號14、22、20、23、19、21》、劉明宗《會號18、17、23》、張林瀧子《會號21、19、18》之國際聯合互助會合會簿、讓渡書共13 份 (見原審101金重訴199卷四第324-342頁)】 7.賴武弘所投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見警卷二第324-326頁)。】 8.葉秋蘭提出之證物: 【98年11月25日、99年2月10日、99年3月30日、99年7月30日 、99年8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12月30日葉秋蘭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組別B00109E30A、A00109G05A合會單、97年10月15日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戶名王 彩鳳;金額15萬元》、葉秋蘭繳款收據3張、葉秋蘭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3張、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自97 年9月9日至99年3月8日交易明細、百亮互助會共二十七會繳 款資料、98年5月27日葉秋蘭臨時收款單《實繳金額78,000》、97年12月22日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戶名:百亮國 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額220,000;存款人葉秋蘭》、葉秋蘭繳款收據9張、會員葉秋蘭繳納會款資料表3張、 委託經營點數統計表3張(見原審101金重訴199卷五第4-26頁)】 9.劉靜宜提出之證物: 【無】 10.廖湘蓁即廖子蜜所提出之證物: 【會員廖子蜜國際聯合互助會合會簿、讓渡書共4份《B組 ,會號18、22、21、17》、組別A00108K15、B00109G05A合 會單影本、98年11月20日、99年3月5日、99年9月15日、100年1月15日《2份》廖子蜜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會員廖子蜜會員繳款明細單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A組第2、3、5至19期;開標組別:A00108K15》、會員 繳款明細單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A組第20期》、會員廖 子蜜會員繳款明細單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B組第2至23期;開標組別:B00109C05》、會員廖子蜜會員繳款明細單及 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B組第2至5期、第7至11期、第13至15期;開標組別:B00309D30》、會員廖子蜜會員繳款明細單 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B組第2至15期;開標組別:B00209D30》、會員廖子蜜會員繳款明細單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 《B組第2至20期;開標組別:B00109G05A》(見原審101金 重訴199號卷六第77-96頁)】 11.韓明提出之證物: 【無】 12.吳淑貞提出之證物: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款憑條影本(見警卷三第106 頁)、100年4月10日、100年3月10日、100年3月5日、100 年3月20日、99年12月15日、99年12月10日、99年11月20日、99年10月30日、99年9月20日、99年9月10日、99年8月1 5日吳淑貞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253-264頁)】 13.廖文祺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三第111-113頁)。】 14.唐代英提出之證物: 【會單、收據、互助會投資明細、卓越理財對帳單(見警卷三第122-129頁)】 15.賴錦福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互助會投資明細、退票理由單 、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服務人 員臨時收款單、百亮會館100贈點(見警卷三第134-153頁 )】 16.黃銀蘭提出之證物: 【99年2月25日、99年3月30日黃銀蘭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 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會員黃銀蘭會員繳款明細單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D組第16期、A組第3期、D組第21期、C 組第16期)(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六第71-75頁)】 17、崔徐金菊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三第170-176頁)】 18.黃炎菊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入會收據、國際聯誼會會員繳款明細單(繳款收據 )(見警卷三第181、193頁)、百亮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會員活會資產明細表及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委託經營 合約書、98年9月25日、98年10月30日、98年11月15日、98年11月20日、98年12月20日、98年12月30日、99年1月15日、99年1月30日、99年2月10日、99年2月25日、99年3月30 日、99年4月10日、99年4月30日、99年5月10 日、99年5月20日、99年5月30日、99年6月10日、99年6月20 日、99年6月30日、99年7月10日、99年7月30日、99年8月10 日、99 年8月20日、99年8月30日、99年9月10日(2份)、99 年9月 30日黃炎菊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 讓渡書(合會簿)30份、9 8年7月5日至98年9月5日合會單14份(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63-89頁、第186-229頁 )】 19.粘照梅提出之證物: 【百亮互助會投資明細、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 行之支票影本(見警卷三第202-203頁)】 20.黃陳麗玉提出證物: 【百亮集團內部人員之年籍資料地址一覽表、委任經營合 約書、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三第219-224頁 背面)】 21.張朝名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見警卷三第234-238頁)】 22.鄭麗麗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榮譽會員回 饋點數獎勵辦法、委託經營點數記錄表、委任經營合約書 、推動C及水量計試辦座談會會議紀錄(見警卷三第246-274頁)。】 23.林丕訓(李素蘭)提出之證物: 【百亮集團內部人員姓名一覽表、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 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互助會投資明細、委任經營合約書(見警 卷三第279-292頁)】 24.賴美樺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會簿確認單、國際聯誼會銀行轉帳同意 書、商品兌換卷、委任經營合約書、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 據、賴美樺投資互助會證明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本、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國際聯誼會會員繳款明細 單(繳款收據)、國際聯誼會合會簿影本、彰化銀行存款 憑條影本、合約書繳回收據(見警卷四第9-119頁背面) 】 25.張碧雲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得標金轉換專案同意書(見警卷四第125頁 )、、97年11月19日合作金庫存款憑條2張(戶名王彩鳳)、97年11月18日(右上方載為97年11月19日)新光銀行 匯款申請書1張(收款人王彩鳳)、會員張碧雲國際互助 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D組會號21號至24號》(見原審 101金重訴199號卷八第60-64頁)】 26.陳素雲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四第139-141頁)】 繳費單據影本42份(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五第151-192頁)】 27.何碧玉、何碧珠提出之證物: 【互會投資明細、百亮集團獲利關係表、介紹「ITRON」水表及日本株式會社山立商行資料、互助聯誼會單會獲利一覽 表、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四第146-168頁) 】 28.何陳富子提出之證物: 【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委任經營 合約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服務人員臨時收款 單、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見警卷四第181-202頁)。】29.張妙如提出之證物: 【98年11月15日張妙如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 合約書、支票號碼AG0000000至AG0000000、AG0000000、 AG000000 0支票存根聯影本、張妙如大雅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影本及自98年12月16日至99年7月6日交易明細(見原審101金重訴199卷五第74、79、81頁)】 30.徐素繁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互助會會單(見警卷四第215- 230頁)】 31.曾碧雲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見警卷四第238-239頁)、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30日、99年01月15日、99年01月30日、99年3月 25日、99年5月10日曾碧雲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 經營合約書及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收據編號A0000000、A0000000、A0000000》及合約書繳回收據《會員編號T0000000》及會員繳款收據《會員編號T0000000》及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一第84-95頁)】 32.曾仁浩提出之證物: 【無】 33.賴珮瑜提出之證物: 【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見警卷四第256-257頁)、24會 、6會D組繳款資料、邱淑媛會員繳款明細單《B組第2、4、 6、7、8、9、11至15期》、98年2月24日、98年5月25日、98年6月25日、98年8月24日、98年9月24日、98年10月23日、 98年12月24日、99年4月22日、99年5月25日、99年6月25日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戶名王彩鳳》、憑票支付邱淑媛,支票號碼BN0000000支票影本1張及其退票理由單、會員邱淑媛B 組第9期、第13期合約書繳回收據、、國際互會聯誼會合會 簿《會員邱淑媛;組別B組;會號20、24》(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五第85頁-103頁)】 34.許彩芣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見警卷四第264頁)】 35.張廖江菊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見警卷四第272-273頁)】 36.宋國昌提出之證物: 【無】 37.盧慧君提出之證物: 【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見警卷四 第286頁)、百亮合會單影本6張(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 六第262-267頁 )】 38.董玉鳳提出之證物: 【陳映儒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簿、董倫昌國際互助聯誼會合 會簿(見 100他5395號卷第7-8頁)】 39.張靜宜提出之證物: 【6會D組繳款資料、會員張靜宜《B組會號16、20、24》國際互助會合會簿、讓渡書共3份。(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六第234-237頁)】 40.黃梓瑜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會簿、會單、國際互助聯誼會繳款收據、互助會投 資明細(見警卷四第324-327頁)】 41.陳廖美雲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會簿、會單、互助會投資明細(見警卷四第335- 337頁)】 42.張葉桂枝提出之證物: 【無】 43.林美玲提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見警卷四第349-362頁)】 44.賴瓊英提出之證物: 【102年5月24日賴瓊英之國際聯誼會合會簿5份及組別 B00109H30A合會單1張(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六第250 -255頁)】 45.王呂今多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見警卷五第13-15頁)】 46.粘阿續提出之證物: 【99年8月10日、99年10月10日粘阿續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合會簿影本6份(D組會號6、12、17、18、23、24)、委託經營合約書內容影本1份(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八第111-119頁)】 47.楊絹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互助會投資明 細、國際聯誼會會員繳款明細單(繳款收據)、合作金庫 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匯款回條影本 、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服務人員臨時收款單(見警卷 五第32-58頁)。】 48.蔡蘇心榆提出之證物: 【無】 49.梁月華提出之證物: 【原審101年度附民字第30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卷所附99 年6月10日梁月華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互助計算表2份、梁月華會員繳款收據《B組第19、15 期》(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51-55頁)】 50.林芳如提出之證物: 【原審101年度附民字第29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卷所附 林芳如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98年2月5日至99年4月28日交易明細、支票號碼BN0000000及BN0000000支票影本2張(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56-58頁)】 51.廖碧娥提出之證物: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 行之支票影本(見警卷五第92-100頁)】 52.謝霈承提出之證物: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見警卷五第110頁)】 53.黃麗綢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互助會會單、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 (見警卷五第118-165頁)】 54.林李淑卿提出之證物: 【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支票影本(見警卷五 第174頁)。】 55.黃明玉提出之證物: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見警卷五第185-190頁)。】56.羅美碧提出之證物: 【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國際互助聯誼會照片1張、99年3月30日、99年10月5日、99年11月10日、99年11月30 日、99年6月30日、99年8月30日、99年9月30日、99年11 月30日、99年12月30日、100年1月30日、99年3月5日、99 年2月10日簡貝如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 合約書、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組別A00109G05A合 會單、會員繳款明細單、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八第120-175頁)】 57.吳佳穎提出之證物: 【支票號碼BN0000000支票影本1張、蕭百宏國際聯誼會合會 簿(讓渡書)影本2份、蕭文賢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渡書)影本1份(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八第176-179頁)】 58.張瓊燕提出之證物: 【下午茶細部流程表、付款銀行為臺北富邦銀行臺中分行之 支票影本、互助會投資明細、委任經營合約書(見警卷五 第216-223頁)】 59.藍美甄提出之證物: 【國際互助聯誼會合作簿《A組21號》、會員繳款收據6份《A組第2、9、11、13、17、18》(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 七第137-143頁)。 60.謝其保提出之證物: 【98年11月19日及99年2月4日及99年5月20日彰化銀行存款憑條4張、繳款收據5份、投資統計表、會簿確認單1份(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144-150頁)】 61.張有宏提出之證物: 【互助會投資明細、委任經營合約書、國際聯誼會合會簿讓 渡書(見警卷五第244-255頁)】 62.廖宋百合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本票影本1紙(見警卷五第260-261頁) 】 63.李瑜娟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見警卷五第267-269頁)、98年6月30日 李瑜娟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98年6月29日花旗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帳號:0000000 0000000;收款人姓名: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王起亮; 金額100萬元;匯款人李瑜娟》、98年8月30日、98年9月 30日李瑜娟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 98年8月27日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帳號:00000000000000 ;收款人姓名: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王起亮;金額100 萬元;存款人李瑜娟》、98年9月30日彰化銀行存款憑條 《帳號:00000000000000;收款人姓名:艮亮行銷顧問有 限公司王起亮;金額100萬元;存款人李瑜娟》、李瑜娟 之艮亮委託經營繳款收據3張,合計300萬元。(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199-209頁)】 64.徐清靜提出之證物: 【委任經營合約書、互助會投資明細、合約書繳回收據、國 際聯誼會會員繳款明細單(繳款收據)(見警卷五第277- 295頁)】 65.陳文杰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見102年度附民字第397號卷)】 66.劉永木提出之證物: 【單位投資虧損表、委託經營合約書影本、投資互助會損失 表及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影本(見99偵23788號卷一第 298- 346頁)】 67.黃雅雯提出之證物: 【黃麗津25萬元之匯款單(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299頁】 68.宋彩惠提出之證物: 【合約書繳回收據(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157-185頁)】 69.張雪屏提出之證物: 【102年6月28日張雪屏庭提之會員繳款收據、國際聯誼會繳 款收據及入新會繳款收據。(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七 第151頁)】 70.謝麗珠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2份(見原審101年附民字第44號卷)】 71.汪何碧宜、汪增正提出之證物: 【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簿影本、入會會員繳款收據影本、存款憑條、臨時收款單、繳款收據(見99偵23788卷二第136-218頁 、102年7月12日汪何碧宜庭提之繳款明細、投資統計表、照片2張(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244-246頁)】 72.林昌介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4份(見原審101年附民字第336號卷)】 73.王紹楨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5份(見原審101年附民字第336號卷)】 74.崔林蘭雪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2份(見原審101年附民字第336號卷)】 75.林阿丹提出之證物: 【99年2月10日林阿丹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委託經營合約書、國際互助會繳款單(A組第2期)、戶名林阿丹合作 金庫帳號0000000000 00 0存摺封面影本及99年5月10日之 交易明細(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七第247-252頁)】 76.吳森雄、盧素真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繳款收據、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簿(見 101他4843號卷第3─5頁)】 77.陳淑櫻提出之證物: 【國際互助聯誼會合會簿(見101他5395號卷第5頁)】 78.林秀虹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繳款收據、互助會會員繳款收據、(見101他4862號卷第16─18頁)】 79.蘇李素貞提出之證物: 【委託經營合約書(見101他4862號卷第12頁)】 80.徐江珠蘭提出之證物: 【合約書繳回收據《會員徐江珠蘭;會員編號:T0000000》國際聯誼會繳款收據《會員徐江珠蘭》(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一第98─98頁) 】 附件三:其他卷附之證據清單: 1.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2月2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 泰瑞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見99他994卷一第39-52頁)。 2.泰瑞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簡介截圖(見99他994卷一 第53-69頁)。 3.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9年2月26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號函、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多亮精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見99他994卷一第121-127頁)。 4.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99年2月25日北富銀 中字第14號函、客戶泰瑞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楊文凱(帳號:000000000000號)自98年2月12日起至99年2月25日之交易往來明細1份(見99他994卷一第128 -132頁)。 5.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9年2月23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號函、戶名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自98年2月12日起至99 年2 月22日之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1紙(見99他994卷一第133-134頁)。 6.現場勘查照片影本6張(時間:99年3月6日)(見99他994 卷 一第158-160頁)。 7.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9年3月17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號函、客戶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負責人王起亮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身分證影本、臺中市警察局因偵辦刑案需要向金融機構查詢資料申請表(被查詢人:王起亮)1紙(見99他994卷一第208-218頁)。 8.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9年4月7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號函、 客戶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見99他994卷二第153-161頁)。 9.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行99年3月25日北富銀 中字第25號函、客戶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申請書、印鑑卡、身分證明文件及自97年1月1日至99年3月25 日之交易明細表影本(見99他994卷一第162-173頁)。 10.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99年4月7日彰晴光字第0000000 號函 、客戶王彩鳳之開戶資料及自98年1月1日至99年4 月7日之交易明細查詢表影本(見99他994卷二第185-19 6頁背面)。 11.王彩鳳之「0000-00-00000-000」帳戶存匯款資料清查表(98年至99年3月31日)2份(見99他994卷三第6-13頁)。 1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99年4月23日合金南臺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客戶活期存款帳戶0000000000 000號之存 入(轉帳)交易傳票影本21紙(見99他994卷三第40-61頁) 。 13.王彩鳳之「0000-00-00000-000」帳戶存匯款資料清查表(98年至99年3月31日)1份(見99他994卷三第74-82頁)。 14.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9年4月30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號函 、客戶王彩鳳之交易傳票影本118份(見99他994卷三第 83-155頁背面)。 15.全亮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份(見99他994卷三第168-169頁)。16.百亮集團網站簡介截圖影本1份(見士檢99他3118卷第48-51 頁、99交查35卷第2-13頁)。 17.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4份(見99交查35卷第14-18頁,公司名稱:泰瑞斯公司、多亮公司、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 18.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4份(見99交查35卷第20-30 、48-59頁,公司名稱:泰瑞斯公司)。 19.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見99交查35卷第32-33 、65-66頁,公司名稱:多亮公司)。 20.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4份(見99交查35卷第34-41 、79-88頁,公司名稱: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1.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交查字第35號卷第42-43、72-73頁,公司名稱: 艮亮公司)。 22.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9年2月23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 號函、客戶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籌備處之字98年4月23日至99年2月23日之交易明細影本(見99交查35卷第114-115頁)。 23.美國ITRON之總代理權合約書影本1紙、推動C及水量計試辦座談會會議紀錄、ITRON網頁截圖影本3紙、委託經營合約書影 本、全亮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影本、新光銀行匯款申 請書影本(見99偵23788卷二第112-121頁)。 2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清單3份(見99偵15860 卷一第209-210、226-259頁)。 25.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99年9月3日彰晴光字第0000000號函、客戶王彩鳳之開戶資料影本及自97年12 月25日至99年7月6日之交易明細查詢表影本(見99偵15860卷一第285-306頁)。 26.彰化商業銀行臺中分行99年8月30日彰臺中字第0000000 號函、客戶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影本及自98年6月16日至99年8月27日之交易明細影本(見99偵15860卷一第307-314頁背面)。 2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搜字第2318號搜索票2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99偵15860 卷二第16-68頁背面,搜索對象: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艮亮公司、多亮公司、百亮會館、全亮公司)。 2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3份(見99偵15860卷二第69-83頁,受執行人:朱巧吟、游宜樺、黃 雅雯)。 29.百亮電話位置配置圖、百亮集團組織架構圖、分機電話表各1紙(見99偵15860卷二第84-86頁)。 30.新會、續會、得標金99年度第1、2季報表2紙(見99偵15860 卷二第88-89頁)、新會、續會、得標金98年度年報表、第 1~4季報表5紙(見99 偵15860卷二第90-94頁)。 31.新會、續會、得標金97年度年報表、第4季報表2紙(見99 偵15860卷二第95-96頁)。 32.百亮集團財務小組98年10月23日會議內容1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偵15860卷二第98頁)。 33.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30日會議紀錄2紙(見99偵15860卷二第99-100頁)。 34.百亮集團調薪表、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9年1月至6月薪資清冊、多亮精品有限公司99年1月至6月薪資清冊(見99偵15860卷二第101-120頁)。 35.百亮集團其他業務3月份每日收入支出明細表2紙、其他業務 年報表6紙(見99偵15860卷二第121-128頁)。 36.國際互助聯誼會會員活會資產明細表(截止日期:99年6月25日)(見99偵15860卷二第129-149頁)。 37.國際互助聯誼會單筆紅利贈點明細(截至99年6月20日)(見99偵15860卷二第150-155頁)。 38.國際互助聯誼會得標金抵扣會費同意書、承攬人員轉讓會員 查詢表各2紙(見99偵15860卷二第156-159頁)。 39.百亮集團組織幹部明細(見99偵15860卷二第160-165頁)。 40.國際互助聯誼會會員解款行、銀行代碼、帳號及身分證字號 (見99偵15860卷二第180-190頁)。 41.國際互助聯誼會得標金切結書總表、得標金抵扣會費總表、 得標金處理方式(見99偵15860卷二第191-197、218-219 頁 )。 42.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99年度6月份薪資表、百亮國際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12月份薪資表各1紙(見99偵15860 卷二第199-200頁)。 43.國際互助聯誼會會員會務收支、會首會務、百亮股票轉讓明 細表、理財專員業績(口數)表、帳戶日報表、百亮銀行支 出列表、承攬人員業績(會數)表(見99偵15860卷二第203-217、220-245頁)。 45.百亮集團股票發行辦法備忘錄99年1月15日會議紀錄影本(見99偵15860卷三第146頁)。 46.委託經營點數記錄表(見99偵15860卷三第174-248頁)。 47.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99偵15860卷三第 250-282頁)。 48.黃若蕎101年11月23日庭提王彩鳳至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會員見面之照片1張。(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三第63頁 )。 49.102年1月4日薛哲弘庭提之98年9月11日北水WATERMIND巡察紀錄、98年9月18日北水WATERMIND巡察紀錄。(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90-91頁)。 50.102年1月4日薛哲弘庭提98年5月3日至98年5月8日印尼行訓 練報告。(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四第92-102頁)。 5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和分行102年5月7日合金永和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所附王彩鳳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印鑑卡、 開戶檢核表、王彩鳳帳號0000000000000自97年8月18 日至99年4月30日交易明細。(見原審101金重訴199號卷五第203-238頁)。 52.102年度院保字第88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原審101金重訴199 號卷八第196頁)。 5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2年8月6日中區國稅大智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及所附: ①百亮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97年度至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99年度核定資料計7紙。 ②艮亮行銷顧問有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99年度核定資料計4紙。(見原審卷101金重訴199號 八第200-211頁)。 54、楊文凱、王起亮、高儷文、潘冠銘、蘇昌民、徐淑澄、黃若蕎(原名黃沙美)等人申請行動電話之基本資料及使用期間表(見99他994卷一第147-157頁)。 55、百亮吸金案譯文1份(見99偵15860卷三第70-77頁背面 ,時間:99年6月28日起至99年7月7日;高儷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