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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63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6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湯廷沐
- 送達代收人
- 林俊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
3463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274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湯廷沐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對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並不否認,且早已認罪。惟被告一直傾力與大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損害,然限於財力於原審判決前無法與被害人施銘宮、朱秀屏、劉足、李秀貞、李碧珠等人達成和解,致原審對該等罪皆判處被告逾6個月之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被告為此乃積極尋覓財源,與被害人和解,懇請給予被告機會,誤令被告入監服刑,蓋被告身有癌症宿疾,且患有高血壓等慢性疾病,健康狀況非佳,加以年歲非輕,誠恐難以承受獄中生活等語。
三、經查: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於103年間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第339條規定,且經總統於同年6月18日公布施行。而修正後同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罰金刑部分應提高30倍,則最重之罰金刑僅3萬元。顯然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罰金刑變重。是比較刑法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犯行應仍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本件比較新舊法後,既仍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處斷,故原審雖未及比較刑法修正前後之規定,以為法律之適用,核不影響原判決之結果,附此敘明,
㈡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判決審酌被告湯廷沐不思以正途謀生,竟因貪圖不法利益,以優渥利息為號召,誘使投資人出資,造成多人數十萬元甚至數百萬元之損失,其等行為絕非可取,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犯罪之角色、地位、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事後與部分被害人和解,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且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以示懲儆。核其就被告所犯各罪量處之刑,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堪認妥適。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雖與被害人施銘宮、朱秀屏、高富生等人達成和解,然僅簽具本票交付上開被害人,並未實際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此據被告提出之和解書及本票影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25頁),參以被害人李碧珠、劉足、邱慶森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到庭陳稱被告雖與渠等和解,然未按和解內容履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11頁),足見被告僅圖與被害人達成形式上和解,並無賠償被害人之損害之誠意,自難據以認定被告犯後真心悛悔,態度良好,而酌予減輕其刑。另被告所陳其身體罹患重症宿疾及年紀非輕等情,亦核非減輕其刑之事由。是被告執上情詞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廷沐 男 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3樓之1
居臺中市○區○村路0段00○0號2樓
選任辯護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黃子心(原名黃瑞璦)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彰化縣彰化市○○街000巷00號3樓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0
274 號),本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依簡式審判程序判
決如下:
主 文
湯廷沐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
從刑)。其中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附表一編號6 至22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
沒收。
黃子心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
20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8 至
37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湯廷沐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年度投
簡字第9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
15日確定,於民國97年3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
不構成累犯,詳如理由四(四)所述】。詎猶不知悔改,復先
後為下列行為:
(一)湯廷沐自94年間起,擔任「禾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禾康國際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00號1 樓
,營業地點為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 號13樓之1 )
負責人,其因禾康國際公司先前投資普通住宅建案失利,導
致公司虧損,為籌措資金,乃於96年8 月間找友人黃子心(
原名黃瑞璦)至禾康國際公司擔任副總經理,嗣自97年4 月
間起,則改任財務長。其等即以禾康國際公司名義對外招攬
業務,均明知禾康國際公司就「雲南鳳凰休閒渡假別墅」、
「鹿谷鳳凰休閒渡假別墅」及坐落在臺中市○○區○○段○
000 地號之「禾康佛境聖地墓基」(該地為「財團法人私立
臺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下稱百齡管理會》管領
),皆無開發及建設計畫,且禾康國際公司就「禾康佛境聖
地墓基」部分亦無處分及設質之權利,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上下線傳銷職階(
即俗稱老鼠會,分督導、協理、經理及副理等層級)、獎金
制度之手法,由湯廷沐、黃子心或其等所利用之不知情下線
投資人即如附表一編號6 、10至18、20所示李元俊、江靜華
、石松函、黃興中(江靜華、黃興中所涉詐欺取財及違反銀
行法等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等人對外招來投資,於如附
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附表一編號1 至
20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佯稱:禾康國際公司將在大陸雲南
省大理市或南投縣鹿谷鄉坪子頂開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
乃推出「雲南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及「鹿谷鳳凰休閒渡假
會員卡」2 專案,投資人可認購該2 專案之會員卡(約定內
容略為:⒈會員每月可領回投資金額1.5 %之利息;⒉可依
會員卡等級【普卡、銀卡、金卡及白金卡】享受每年不同天
數在該渡假別墅住宿、享國內外策略聯盟特約商店優惠折扣
權益、入住9 折、禾康國際公司相關產品優惠折扣等之權益
;⒊會員在渡假村建設期間,可至該公司國內外等值特約策
略聯盟渡假中心住宿;⒋自定約日起1 年為鑑賞期,鑑賞期
滿如不滿意可書面申請全額退費);另自97年初起,改以禾
康國際公司已取得與「百齡管理會」合資興建殯儀館、火葬
場等墓地開發案之權利,急需集資興建,再以湯廷沐個人名
義代表禾康國際公司,與不特定投資人訂立「借貸合約書」
等詞(內容略為:⒈貸方每月可獲借貸金額1.5 %利息;⒉
借方提供上開「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為擔保,如借
方積欠利息,則上開擔保歸貸方所有;⒊貸方到期可請求返
還本金或轉為禾康國際公司股份),且為取信被害人,湯廷
沐、黃子心則以提供相關文宣資料等方式,介紹及解說上開
投資或借款方案細節,或陪同被害人前往佯稱策略聯盟,實
際與禾康國際公司無任何經營合作關係之大陸地區雲南省大
理市之「鳳凰溫泉渡假酒店」或前揭「禾康佛境聖地墓基」
等處參觀,並告知被害人該等開發案即將動工云云,藉以誘
騙被害人投資上揭開發案,或將原有「鹿谷鳳凰休閒渡假會
員卡」投資人之投資轉為「借款」名義,再以「禾康佛境聖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而遂行詐術,致如附表一編號
1 至20所示之被害人均因而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如附表一
編號1 至20所示之財物。
(二)湯廷沐另獨自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個別犯
意,利用前開不知情之下線投資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
示之李永駿對外招來投資,於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之時
間、地點,分別以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之方式,向被害人
佯稱:禾康國際公司將在大陸雲南省大理市或南投縣鹿谷鄉
坪子頂開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乃推出「雲南鳳凰休閒渡
假會員卡」及「鹿谷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2 專案等詞,復
以提供相關文宣資料等方式,介紹及解說上開投資或借款方
案細節,並告知被害人該等開發案即將動工云云,藉以誘騙
被害人投資上揭開發案(詳如前述),再以「禾康佛境聖地
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而遂行詐術,致如附表一編號21
、22所示之被害人均因而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如附表一編
號21、22所示之財物。
二、迄97年9 月間,因湯廷沐、黃子心無力支付上開利息,經被
害人索討利息或因投資期滿要求禾康國際公司返還本金未果
,且發現上開「禾康佛境聖地墓基」尚未動工,而禾康國際
公司亦自97年10月15日起宣告停業,被害人等始知受騙。嗣
為警先後於98年3 月17、18、25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或
經受搜索人自行提出、同意下,在臺中市○區○○○街0 號
12樓之1 等處,扣得如附表二所示屬湯廷沐、黃子心所有供
本案犯罪使用或預備使用之物,暨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三、四
所示之物(附表四所示之物已發還予湯廷沐、莊加),進而
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偵六隊、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刑警大隊、第二分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第六分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臺東縣政府警察局查獲,並由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被告湯廷沐、黃子心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
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
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而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亦明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
據調查,不受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
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此
乃因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
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亦即
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
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辯護人對
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
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是以,本案
既依上開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則本判決所採用之證據,
均不受傳聞證據證據能力之限制,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犯
罪事實亦表認罪,被告及辯護人對各項證據皆不爭執其證據
能力,可認定其等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且本案各項證
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是本判決下列所採用之證據,皆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湯廷沐、黃子心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而被告湯廷沐、黃子心如何施行詐術手
段,使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交付投資款項等情,亦據證人
即被害人施銘宮、邱慶森、朱秀屏、傅雲信、劉足、陳姿慧
、李碧珠、林會至、姚春如、鍾惠蓮、林瑞芬、杜澤臣、陳
素玉、石松育、李秀貞、蕭約民、高富生、楊金龍、童惠萍
、曾玲蓉、蘇樹炎、張逸芸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在卷;此外
,復有湯廷沐涉嫌詐欺案被害人清冊、刑事警察局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97年9 月份應給付利息(於97年10月10日至
15 日 發放)、鹿谷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認購契約書、借貸
合約書、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
請書、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帳號00000000
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明細、第一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支票【票號:EH0000000 、金額
:200 萬元】、臺中市第一花園公墓位置標示圖、雲南大里
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申購單、繳回墓基使用憑證之證明、鹿
谷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申購單、收據、存摺封面影本、滬康
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禾康佛境聖地」投資開發案行銷企
劃草擬、禾康佛境聖地HK憑證、禾康國際公司之公司及分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中市第一花園公墓「禾康清境墓園」
開發案協議書、禾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禾康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合作金庫銀行南臺中分行98年1 月8 日合金南臺
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關係人林寶春在該行帳號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即96年至97年度交易明細資
料、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98年1 月9 日合金南屯字第
0000000000號函所附證人傅雲信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暨該帳戶自96年1 月8 日起至97年12
月30日止存款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中分行98年
1 月15日合金彰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證人施銘宮在該
行支存帳號0000000000000 號、活儲帳號0000000000000 號
帳戶96、97年之存款交易明細表及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合作
金庫商業銀行文心分行98年3 月6 日合金文心字第00000000
00號函所附禾康國際公司在該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客戶資料查詢單、存款交易明細表、
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湯廷沐、黃子心、關係人葉進雄分別在
百齡管理會、禾康國際公司之名片、禾康國際公司之投資說
明等資料、投資人清冊、借貸合約說明書、支票【票號:RI
0186000 、金額:315000元】、墓基使用憑證說明書等附卷
可稽,另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佐,足認被告湯廷沐、
黃子心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2 人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部分:
被告湯廷沐、黃子心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
定,業於102 年1 月8 日修正,於同年1 月23日公布,並自
同年1 月25日施行,是被告2 人犯罪後法律已有變更,爰就
本案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說明如下:查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刑法
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應分
別定其執行刑,而異其執行方式,使受刑人不致失其得易科
罰金之利益,並於裁判確定後,賦予受刑人有請求檢察官不
區分前開各種罪刑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經比較
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被告湯廷沐、黃子心行為後即修正
後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 人,因而此部分依刑法第2 條
第1項 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論處。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湯廷沐就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部分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黃子心關於犯罪
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則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
(二)被告湯廷沐、黃子心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示之詐欺取
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而被告
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知情之下線投資人即如附表一編
號6 、10至18、20所示李元俊、江靜華、石松函、黃興中等
人為詐欺行為;另被告湯廷沐單獨利用不知情之下線投資人
即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載李永駿為詐欺犯行,均為間接正
犯。
(三)被告湯廷沐如附表一所示之22次詐欺取財行為;被告黃子心
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之20次詐欺取財犯行,皆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四)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
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然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1 罪之有期徒刑先執
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
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
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
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
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0 年8 月23日第6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98年度臺非字第143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
,被告湯廷沐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6
年度投簡字第90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
2 月又15日確定(第1 案),於97年3 月5 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嗣被告湯廷沐又因詐欺、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8 月、8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確定(第2 案);另因違反公司法、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
以101 年度中簡字第207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
、4 月、4 月,其中3 罪皆減為有期徒刑2 月,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6 月確定(第3 案);上開第1 、2 、3 案再合併定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甫於102 年5 月13日確定等情,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可佐。是被告湯廷沐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為本案犯罪事實欄
一(一)、(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時,前揭第1 案所載刑事
判決實質上並未執行完畢,依首揭法條及判決要旨,不能論
以累犯。起訴書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尚
有誤會,併此指明。
(五)爰審酌被告湯廷沐、黃子心不思以正途謀生,竟因貪圖不法
利益,以優渥利息為號召,誘使投資人出資,造成多人數十
萬元甚至數百萬元之損失,其等行為絕非可取,復考量被告
2 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主從地位、分工程度、本案
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兼衡事後已與被害人李碧珠、邱慶森
、傅雲信、林會至、鍾惠蓮、楊金龍、童惠萍、曾玲蓉、蘇
樹炎、張逸芸、蕭約民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足參,至被
害人施銘宮、朱秀屏、劉足、李秀貞、陳姿慧、姚春如、林
瑞芬、杜澤臣、陳素玉、石松育、高富生部分,本院已依被
告請求,給予甚長期間進行和解,然猶未能達成,暨被告2
人犯後皆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湯廷沐量處如附
表一所示之刑,對被告黃子心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
之刑,且就其2 人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以1000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併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
行刑,暨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湯廷沐如附
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六)本案扣獲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8 至37所示之物,各係如附
表二編號1 至6 、8 至37「所有人欄」所載之被告湯廷沐、
黃子心所有,供其等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 至20所示犯罪使用
或預備供犯罪使用之物,業經被告湯廷沐、黃子心於本案供
述在卷,且互核相符,而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情節既有共通性
,則關於被告湯廷沐、黃子心間共同參與犯罪部分,仍應就
共犯所使用之犯罪工具,各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諭知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 、17、20至23、33至37所
載之物,係被告湯廷沐所有,供其為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
犯罪使用或預備供犯罪使用之物,已據被告湯廷沐陳明無訛
,是就被告湯廷沐單獨犯詐欺取財罪部分,亦依刑法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經
查與本案犯罪事實欄一(一)、(二)部分無直接關連,且無積
極事證足資證明該等物品屬被告湯廷沐、黃子心所有,並供
其等為犯罪事實欄一(一)、(二)所示詐欺取財罪使用、預備
使用或所得之物,爰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五、本案被告湯廷沐、黃子心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2 項至第8
項雖業於97年12月30日修正,經總統於98年1 月21日公布,
並於98年9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3 項、
第8 項再於98年12月15日修正其文字、第7 項刪除「裁判」
2 字,同時增列同條文第9 項、第10項之規定後,經總統於
98年12月30日公布,並於99年1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
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係採從舊從輕之原則,而所謂法律有變更,乃指足以
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修正而言,易科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其期限涉及裁量權之行使,屬
於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
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易科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各有不同時,應依前揭規定,比較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58
號、第234 號判決可資參照,惟有關易服社會勞動折算標準
為6 小時折算1 日,期限為最長1 年,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
2 項、第3 項、第5 項已有明文規定,其標準係屬固定,並
不涉及法院裁量權之行使,非屬科刑規範事項變更,而本案
又無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9 項、第10項之情形,至上開修正
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3 項、第7 項、第8 項則屬文字之
修正刪改,均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案無刑法第2 條
法律變更規定之適用。再依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第
2 項規定,可知該易服社會勞動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另
刑事訴訟法第309 條關於有罪判決書之主文記載事項之規定
,亦未因上揭刑法第41條第2 項增訂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而
配合同時修正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是本案自無須
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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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行為人│被害人│ 時間 │ 地點 │ 詐欺手段 │詐騙金額│ 宣告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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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湯廷沐│施銘宮│96年8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向施銘│261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15日 │公司位在│宮佯稱:禾康國際公司預計│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開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 │刑捌月,扣案如附│
│編號1 │ │ │ │區文心路│且投資該公司每年獲利18%│ │表二編號8 、17、│
│) │ │ │ │000000之│,約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 │18、20至26、31至│
│ │ │ │ │1號13樓 │,並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鹿│ │37所示之物,均沒│
│ │ │ │ │、14樓辦│谷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認購│ │收。 │
│ │ │ │ │公處所 │契約書、借貸合約書讓施銘│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宮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地│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致│ │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 │施銘宮陷於錯誤,以自己名│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義投資,交付261 萬元予湯│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廷沐、黃子心。 │ │如附表二編號8 、│
│ │ │ │ │ │ │ │17、18、20至26、│
│ │ │ │ │ │ │ │31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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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湯廷沐│朱秀屏│97年9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向朱秀│25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1日 │公司位在│屏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一│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墓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墓│ │刑捌月,扣案如附│
│編號3 │ │ │ │區文心路│基憑證每年獲利18%,約定│ │表二編號10、11、│
│) │ │ │ │000000之│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提│ │17至19、21至23、│
│ │ │ │ │1號13樓 │供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 │32、34至37所示之│
│ │ │ │ │、14樓辦│書讓朱秀屏選購,復以禾康│ │物,均沒收。 │
│ │ │ │ │公處所 │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擔保,致朱秀屏陷於錯誤,│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以自己及林士揚(即朱秀屏│ │刑伍月,如易科罰│
│ │ │ │ │ │之子)名義投資,匯款250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萬元至黃子心在合作金庫帳│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戶。 │ │如附表二編號10、│
│ │ │ │ │ │ │ │11、17至19、21至│
│ │ │ │ │ │ │ │23、32、34至37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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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湯廷沐│劉 足│97年7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向劉足│50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30日 │公司位在│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 │刑拾月,扣案如附│
│編號5 │ │ │ │區文心路│憑證每年獲利18%,約定期│ │表二編號6 、17、│
│) │ │ │ │000000之│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 │18、20至23、32、│
│ │ │ │ │1號13樓 │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14樓辦│讓劉足選購,復以禾康佛境│ │均沒收。 │
│ │ │ │ │公處所 │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致劉足陷於錯誤,以自己│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名義投資,匯款300 萬元至│ │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禾康國際公司在合作金庫帳│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戶及交付面額200 萬元支票│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1 紙予湯廷沐、黃子心。 │ │如附表二編號6 、│
│ │ │ │ │ │ │ │17、18、20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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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湯廷沐│李碧珠│96年10月│禾康國際│湯廷沐委由黃子心向李碧珠│0000000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間(起訴│公司位在│佯稱:禾康國際公司預計開│元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書附表編│臺中市北│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且│ │刑拾月,扣案如附│
│編號7 │ │ │號7 誤載│區文心路│投資該公司每年獲利18%,│ │表二編號9 、16至│
│) │ │ │為「97年│00000000│約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 │18、21至25、28、│
│ │ │ │9月26日 │1號13樓 │並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雲南│ │32至37所示之物,│
│ │ │ │」) │、14樓辦│大里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申│ │均沒收。 │
│ │ │ │ │公處所 │購單、鹿谷鳳凰休閒渡假會│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員卡認購契約書、借貸合約│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書讓李碧珠選購,復組團至│ │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大陸地區參觀前揭開發案現│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場,再以禾康佛境聖地墓基│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使用憑證作為擔保,致李碧│ │如附表二編號9 、│
│ │ │ │ │ │珠陷於錯誤,以自己名義投│ │16至18、21至25、│
│ │ │ │ │ │資,匯款0000000元 至湯廷│ │28、32至37所示之│
│ │ │ │ │ │沐、黃子心指定之帳戶。 │ │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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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湯廷沐│李秀貞│96年12月│禾康國際│湯廷沐委由黃子心向李秀貞│108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8日 │公司位在│佯稱:禾康國際公司預計開│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且│ │刑柒月,扣案如附│
│編號15│ │ │ │區文心路│投資該公司每年獲利18%,│ │表二編號15、17、│
│) │ │ │ │00000000│約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 │18、21至25、30、│
│ │ │ │ │1號13樓 │並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雲南│ │32、34至37所示之│
│ │ │ │ │、14樓辦│大里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申│ │物,均沒收。 │
│ │ │ │ │公處所 │購單讓李秀貞選購,復以禾│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為擔保,致李秀貞陷於錯誤│ │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 │ │,以自己名義投資,匯款10│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8萬元至黃子心在合作金庫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帳戶。 │ │如附表二編號15、│
│ │ │ │ │ │ │ │17、18、21至25、│
│ │ │ │ │ │ │ │30、32、34至37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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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湯廷沐│邱慶森│97年1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136000元│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7日 │公司位在│知情之李元俊向邱慶森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禾康國際公司預計開發渡│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2 │ │ │ │區文心路│假別墅,亟需資金,且投資│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00000000│該公司每年獲利18%,約定│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1號13樓 │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提│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14樓辦│供相關文宣資料及鹿谷鳳凰│ │18、20至23、32至│
│ │ │ │ │公處所 │休閒渡假會員卡認購契約書│ │37所示之物,均沒│
│ │ │ │ │ │、借貸合約書讓邱慶森選購│ │收。 │
│ │ │ │ │ │,復以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用憑證作為擔保,致邱慶森│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陷於錯誤,以自己名義投資│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交付136000元予李元俊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人,李元俊等再轉交予湯廷│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沐、黃子心。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18、20至23、32至│
│ │ │ │ │ │ │ │37所示之物,均沒│
│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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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湯廷沐│傅雲信│96年9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委由黃子心向傅雲信│4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下旬某日│公司位在│佯稱:禾康國際公司預計開│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且│ │刑伍月,如易科罰│
│編號4 │ │ │ │區文心路│投資該公司每年獲利18%,│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000000之│約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1號13樓 │並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雲南│ │如附表二編號14、│
│ │ │ │ │、14樓辦│大里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申│ │17、18、21至25、│
│ │ │ │ │公處所 │購單、鹿谷鳳凰休閒渡假會│ │29、32、34至37所│
│ │ │ │ │ │員卡認購契約書讓傅雲信選│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購,復以禾康佛境聖地墓基│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使用憑證作為擔保,致傅雲│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信陷於錯誤,以自己名義投│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 │資,匯款45萬元至湯廷沐、│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黃子心指定之帳戶。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4、│
│ │ │ │ │ │ │ │17、18、21至25、│
│ │ │ │ │ │ │ │29、32、34至37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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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湯廷沐│陳姿慧│97年8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向陳姿│2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0日 │公司位在│慧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一│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墓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墓│ │刑肆月,如易科罰│
│編號6 │ │ │ │區文心路│基憑證每年獲利18%,約定│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00000000│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提│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1號13樓 │供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 │如附表二編號1 、│
│ │ │ │ │、14樓辦│書讓陳姿慧選購,復以禾康│ │17、18、21至23、│
│ │ │ │ │公處所 │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擔保,致陳姿慧陷於錯誤,│ │物,均沒收。 │
│ │ │ │ │ │以葉奕青(即陳姿慧之女)│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匯款20萬元至湯│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廷沐、黃子心指定之帳戶。│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 、│
│ │ │ │ │ │ │ │17、18、21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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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湯廷沐│林會至│97年9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委由黃子心向林會至│1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9日 │公司位在│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8 │ │ │ │區文心路│憑證每年獲利18%,約定期│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00000000│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1號13樓 │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 │如附表二編號12、│
│ │ │ │ │、14樓辦│讓林會至選購,復以禾康佛│ │17、18、21至23、│
│ │ │ │ │公處所 │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保,致林會至陷於錯誤,以│ │物,均沒收。 │
│ │ │ │ │ │自己名義投資,交付面額10│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萬元支票予黃子心。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2、│
│ │ │ │ │ │ │ │17、18、21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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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湯廷沐│姚春如│97年6月 │不詳 │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7日 │ │知情之江靜華、石松函向姚│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 │春如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9 │ │ │ │ │一墓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墓基憑證每年獲利18%,約│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 │18、21至23、32、│
│ │ │ │ │ │約書讓姚春如選購,復以禾│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 │均沒收。 │
│ │ │ │ │ │為擔保,致姚春如陷於錯誤│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以自己名義投資,交付5 │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萬元予江靜華、石松函,江│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靜華等再轉交予湯廷沐、黃│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子心。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18、21至23、32、│
│ │ │ │ │ │ │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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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湯廷沐│鍾惠蓮│97年10月│不詳 │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2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中旬某日│ │知情之江靜華向鍾惠蓮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 │: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肆月,如易科罰│
│編號10│ │ │ │ │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4 、│
│ │ │ │ │ │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鍾│ │17、18、21至23、│
│ │ │ │ │ │惠蓮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物,均沒收。 │
│ │ │ │ │ │致鍾惠蓮陷於錯誤,以自己│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交付25萬元予江│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廷│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沐、黃子心。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4 、│
│ │ │ │ │ │ │ │17、18、21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 12 │湯廷沐│林瑞芬│97年5月 │臺中市豐│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1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7日 │原區某處│知情之江靜華向林瑞芬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起訴書│: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肆月,如易科罰│
│編號11│ │ │ │附表編號│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11誤載為│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禾康國│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際公司位│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林│ │18、21至23、32、│
│ │ │ │ │在臺中市│瑞芬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北區文心│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均沒收。 │
│ │ │ │ │路000000│致林瑞芬陷於錯誤,以陳敬│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之1號13 │宗(即林瑞芬之子)名義投│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樓、14樓│資,交付面額15萬元支票予│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辦公處所│江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廷沐、黃子心。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18、21至23、32、│
│ │ │ │ │ │ │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3 │湯廷沐│杜澤臣│97年8月 │臺中市某│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1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8日 │餐廳內(│知情之江靜華、石松函向杜│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起訴書附│澤臣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12│ │ │ │表編號12│一墓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誤載為「│墓基憑證每年獲利18%,約│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禾康國際│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 │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公司位在│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 │17、18、21至23、│
│ │ │ │ │臺中市北│約書讓杜澤臣選購,復以禾│ │32、34至37所示之│
│ │ │ │ │區文心路│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 │物,均沒收。 │
│ │ │ │ │00000000│為擔保,致杜澤臣陷於錯誤│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1號13樓 │,以自己名義投資,交付10│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14樓辦│萬元予江靜華、石松函,江│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公處所」│靜華等再轉交予湯廷沐、黃│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子心。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 、│
│ │ │ │ │ │ │ │17、18、21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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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湯廷沐│陳素玉│97年5月 │陳素玉位│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1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1日 │在臺中市│知情之江靜華、黃興中向陳│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北屯區松│素玉佯稱:禾康國際公司有│ │刑肆月,如易科罰│
│編號13│ │ │ │00000000│一墓地開發案,投資購買該│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00000000│墓基憑證每年獲利18%,約│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住處(起│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並│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訴書附表│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借貸合│ │18、21至23、32、│
│ │ │ │ │編號13誤│約書讓陳素玉選購,復以禾│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載為「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 │均沒收。 │
│ │ │ │ │康國際公│為擔保,致陳素玉陷於錯誤│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司位在臺│,以自己名義投資,匯款15│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中市北區│萬元至湯廷沐、黃子心指定│ │刑叁月,如易科罰│
│ │ │ │ │文心路00│之帳戶。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00000000│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000000、│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14樓辦公│ │ │18、21至23、32、│
│ │ │ │ │處所」)│ │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5 │湯廷沐│石松育│97年6月 │不詳 │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7日 │ │知情之江靜華向石松育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 │: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14│ │ │ │ │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石│ │18、21至23、32、│
│ │ │ │ │ │松育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均沒收。 │
│ │ │ │ │ │致石松育陷於錯誤,以自己│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交付5 萬元予江│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廷│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沐、黃子心。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18、21至23、32、│
│ │ │ │ │ │ │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6 │湯廷沐│楊金龍│97年6月 │楊金龍位│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2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7日 │在臺中縣│知情之江靜華向楊金龍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大里市(│: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18│ │ │ │現改制為│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臺中市大│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里區)東│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00000000│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楊│ │18、21至23、32、│
│ │ │ │ │6樓住處 │金龍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均沒收。 │
│ │ │ │ │ │致林金龍陷於錯誤,以自己│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交付20萬元予江│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廷│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沐、黃子心。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18、21至23、32、│
│ │ │ │ │ │ │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7 │湯廷沐│童惠萍│97年5月 │童惠萍位│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2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3日 │在臺中縣│知情之江靜華向童惠萍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梧棲鎮(│: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肆月,如易科罰│
│編號19│ │ │ │現改制為│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臺中市梧│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棲區)中│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5 、│
│ │ │ │ │00000000│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童│ │17、18、21至23、│
│ │ │ │ │00000000│惠萍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2、34至37所示之│
│ │ │ │ │住處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物,均沒收。 │
│ │ │ │ │ │致童惠萍陷於錯誤,以自己│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交付10萬元予江│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廷│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沐、黃子心及匯款15萬元至│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湯廷沐、黃子心指定之帳戶│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5 、│
│ │ │ │ │ │ │ │17、18、21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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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湯廷沐│曾玲蓉│97年6月 │臺中市文│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20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5日 │心路某餐│知情之江靜華向曾玲蓉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廳內 │: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20│ │ │ │ │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曾│ │18、21至23、32、│
│ │ │ │ │ │玲蓉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均沒收。 │
│ │ │ │ │ │致曾玲蓉陷於錯誤,以自己│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交付20萬元予江│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廷│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沐、黃子心。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7、│
│ │ │ │ │ │ │ │18、21至23、32、│
│ │ │ │ │ │ │ │34至37所示之物,│
│ │ │ │ │ │ │ │均沒收。 │
├───┼───┼───┼────┼────┼────────────┼────┼────────┤
│ 19 │湯廷沐│蘇樹炎│97年2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委由黃子心向蘇樹炎│72000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29日 │公司位在│佯稱:禾康國際公司預計開│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發渡假別墅,亟需資金,且│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21│ │ │ │區文心路│投資該公司每年獲利18%,│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00000000│約定期滿後返還本金等語,│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00000000│並提供相關文宣資料及雲南│ │如附表二編號13、│
│ │ │ │ │、14樓辦│大里鳳凰休閒渡假會員卡申│ │17、18、21至25、│
│ │ │ │ │公處所 │購單讓蘇樹炎選購,復以禾│ │27、32、34至37所│
│ │ │ │ │ │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憑證作│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為擔保,致蘇樹炎陷於錯誤│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以自己名義投資,交付72│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000元予湯廷沐、黃子心。 │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13、│
│ │ │ │ │ │ │ │17、18、21至25、│
│ │ │ │ │ │ │ │27、32、34至37所│
│ │ │ │ │ │ │ │示之物,均沒收。│
├───┼───┼───┼────┼────┼────────────┼────┼────────┤
│ 20 │湯廷沐│張逸芸│97年6月 │臺中市中│湯廷沐、黃子心共同利用不│5萬元 │湯廷沐共同犯詐欺│
│(起訴│黃子心│ │30日 │港路與忠│知情之江靜華向張逸芸佯稱│ │取財罪,處有期徒│
│書附表│ │ │ │明路口之│:禾康國際公司有一墓地開│ │刑叁月,如易科罰│
│編號22│ │ │ │飯店內 │發案,投資購買該墓基憑證│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每年獲利18%,約定期滿後│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返還本金等語,並提供相關│ │如附表二編號2 、│
│ │ │ │ │ │文宣資料及借貸合約書讓張│ │17、18、21至23、│
│ │ │ │ │ │逸芸選購,復以禾康佛境聖│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地墓基使用憑證作為擔保,│ │物,均沒收。 │
│ │ │ │ │ │致張逸芸陷於錯誤,以自己│ │黃子心共同犯詐欺│
│ │ │ │ │ │名義投資,交付5 萬元予江│ │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靜華,江靜華再轉交予湯廷│ │刑貳月,如易科罰│
│ │ │ │ │ │沐、黃子心。 │ │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 │ │ │ │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2 、│
│ │ │ │ │ │ │ │17、18、21至23、│
│ │ │ │ │ │ │ │32、34至37所示之│
│ │ │ │ │ │ │ │物,均沒收。 │
├───┼───┼───┼────┼────┼────────────┼────┼────────┤
│ 21 │湯廷沐│蕭約民│96年5月 │禾康國際│湯廷沐利用不知情之李永駿│636000元│湯廷沐犯詐欺取財│
│(起訴│ │ │間 │公司位在│向蕭約民佯稱:禾康國際公│ │罪,處有期徒刑伍│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司預計開發渡假別墅,亟需│ │月,如易科罰金,│
│編號16│ │ │ │區文心路│資金,且投資該公司每年獲│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00000000│利18%,約定期滿後返還本│ │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1號13樓 │金等語,並提供相關文宣資│ │表二編號17、20至│
│ │ │ │ │、14樓辦│料及雲南大里鳳凰休閒渡假│ │23、33至37所示之│
│ │ │ │ │公處所 │會員卡申購單、借貸合約書│ │物,均沒收。 │
│ │ │ │ │ │讓蕭約民選購,復組團至大│ │ │
│ │ │ │ │ │陸地區參觀前揭開發案現場│ │ │
│ │ │ │ │ │,再以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 │ │
│ │ │ │ │ │用憑證作為擔保,致蕭約民│ │ │
│ │ │ │ │ │陷於錯誤,以自己及蕭張阿│ │ │
│ │ │ │ │ │嬌(即蕭約民之妻)名義投│ │ │
│ │ │ │ │ │資,交付636000元予李永駿│ │ │
│ │ │ │ │ │,李永駿再轉交予湯廷沐。│ │ │
├───┼───┼───┼────┼────┼────────────┼────┼────────┤
│ 22 │湯廷沐│高富生│96年12月│禾康國際│湯廷沐利用不知情之李永駿│60萬元 │湯廷沐犯詐欺取財│
│(起訴│ │ │18日 │公司位在│向高富生佯稱:禾康國際公│ │罪,處有期徒刑陸│
│書附表│ │ │ │臺中市北│司預計開發渡假別墅,亟需│ │月,如易科罰金,│
│編號17│ │ │ │區文心路│資金,且投資該公司每年獲│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00000000│利18%,約定期滿後返還本│ │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1號13樓 │金等語,並提供相關文宣資│ │表二編號7 、17、│
│ │ │ │ │、14樓辦│料及雲南大里鳳凰休閒渡假│ │21至23、33至37所│
│ │ │ │ │公處所 │會員卡申購單、鹿谷鳳凰休│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閒渡假會員卡認購契約書、│ │ │
│ │ │ │ │ │借貸合約書讓高富生選購,│ │ │
│ │ │ │ │ │復以禾康佛境聖地墓基使用│ │ │
│ │ │ │ │ │憑證作為擔保,致高富生陷│ │ │
│ │ │ │ │ │於錯誤,以自己名義投資,│ │ │
│ │ │ │ │ │交付60萬元予李永駿,李永│ │ │
│ │ │ │ │ │駿再轉交予湯廷沐。 │ │ │
└───┴───┴───┴────┴────┴────────────┴────┴────────┘
【附表二】:(98年3 月17日11時30分許起查扣,應沒收之物)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姓名│ 扣案時間、地點 │
├──┼─────────┼───┼─────┼────────┤
│ 1 │葉奕青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1時 │
│ │憑證(D1) │ │ │30分許、臺中市大│
│ │ │ │ │里區中興路000000│
│ │ │ │ │3號 │
├──┼─────────┼───┼─────┼────────┤
│ 2 │張逸芸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 │ │ │ │
├──┼─────────┼───┼─────┼────────┤
│ 3 │杜澤臣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3) │ │ │ │
├──┼─────────┼───┼─────┼────────┤
│ 4 │鍾惠蓮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5) │ │ │ │
├──┼─────────┼───┼─────┼────────┤
│ 5 │童惠萍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7) │ │ │ │
├──┼─────────┼───┼─────┼────────┤
│ 6 │劉足合約書及使用憑│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證(D8) │ │ │ │
├──┼─────────┼───┼─────┼────────┤
│ 7 │高富生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2) │ │ │ │
├──┼─────────┼───┼─────┼────────┤
│ 8 │施銘宮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5) │ │ │ │
├──┼─────────┼───┼─────┼────────┤
│ 9 │李碧珠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6) │ │ │ │
├──┼─────────┼───┼─────┼────────┤
│ 10 │林士揚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3) │ │ │ │
├──┼─────────┼───┼─────┼────────┤
│ 11 │朱秀屏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4) │ │ │ │
├──┼─────────┼───┼─────┼────────┤
│ 12 │林會至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6) │ │ │ │
├──┼─────────┼───┼─────┼────────┤
│ 13 │蘇樹炎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28) │ │ │ │
├──┼─────────┼───┼─────┼────────┤
│ 14 │傅雲信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2) │ │ │ │
├──┼─────────┼───┼─────┼────────┤
│ 15 │李秀貞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7) │ │ │ │
├──┼─────────┼───┼─────┼────────┤
│ 16 │李碧珠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9) │ │ │ │
├──┼─────────┼───┼─────┼────────┤
│ 17 │客戶資料及利息支出│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名冊(D51) │ │ │ │
├──┼─────────┼───┼─────┼────────┤
│ 18 │黃瑞璦對帳單(D52)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 │ │ │ │
├──┼─────────┼───┼─────┼────────┤
│ 19 │朱秀屏借貸資料(D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53) │ │ │ │
├──┼─────────┼───┼─────┼────────┤
│ 20 │自救會代表名冊(D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54) │ │ │ │
├──┼─────────┼───┼─────┼────────┤
│ 21 │禾康開發公司合約封│ 1包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2時 │
│ │面(F8) │ │ │40分許、臺中市北│
│ │ │ │ │屯區文心路000000│
│ │ │ │ │3號5樓 │
├──┼─────────┼───┼─────┼────────┤
│ 22 │禾康借貸合約書 │ 15本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3時 │
│ │ │ │ │15分許、臺中市北│
│ │ │ │ │區00000000000000│
│ │ │ │ │巷3 之16號 │
├──┼─────────┼───┼─────┼────────┤
│ 23 │禾康公司資料(F9) │ 1包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3時 │
│ │ │ │ │30分許、臺中市清│
│ │ │ │ │水00000000000000│
│ │ │ │ │號5樓 │
├──┼─────────┼───┼─────┼────────┤
│ 24 │會員墓基憑證登記號│ 1件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5時 │
│ │碼(D68) │ │ │10分許、彰化縣彰│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21號3樓 │
├──┼─────────┼───┼─────┼────────┤
│ 25 │禾康專案發佣資料(│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69) │ │ │ │
├──┼─────────┼───┼─────┼────────┤
│ 26 │施銘宮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73) │ │ │ │
├──┼─────────┼───┼─────┼────────┤
│ 27 │蘇樹炎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1) │ │ │ │
├──┼─────────┼───┼─────┼────────┤
│ 28 │李碧珠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4) │ │ │ │
├──┼─────────┼───┼─────┼────────┤
│ 29 │傅雲信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7) │ │ │ │
├──┼─────────┼───┼─────┼────────┤
│ 30 │李秀貞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9) │ │ │ │
├──┼─────────┼───┼─────┼────────┤
│ 31 │支票影本及收支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93) │ │ │ │
├──┼─────────┼───┼─────┼────────┤
│ 32 │黃瑞璦名片(D95) │ 3盒 │黃子心 │同上 │
├──┼─────────┼───┼─────┼────────┤
│ 33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 │ 1袋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8時 │
│ │ │ │ │55分許、臺中市北│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樓之1 │
├──┼─────────┼───┼─────┼────────┤
│ 34 │湯廷沐私章 │ 1個 │湯廷沐 │同上 │
├──┼─────────┼───┼─────┼────────┤
│ 35 │禾康公司投資及客戶│ 1件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9時 │
│ │資料 │ │ │40分許、臺中市北│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8之1號13樓之1 │
├──┼─────────┼───┼─────┼────────┤
│ 36 │禾康公司宣傳品 │ 1盒 │湯廷沐 │同上 │
├──┼─────────┼───┼─────┼────────┤
│ 37 │禾康公司印章 │ 1箱 │湯廷沐 │同上 │
└──┴─────────┴───┴─────┴────────┘
【附表三】:(98年3 月17日11時30分許起查扣,不沒收之物)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姓名│ 扣案時間、地點 │
├──┼─────────┼───┼─────┼────────┤
│ 1 │陳淑桂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1時 │
│ │憑證(D4) │ │ │30分許、臺中市大│
│ │ │ │ │里區000000000000│
│ │ │ │ │3號 │
├──┼─────────┼───┼─────┼────────┤
│ 2 │黃麗羽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6) │ │ │ │
├──┼─────────┼───┼─────┼────────┤
│ 3 │王秀美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9) │ │ │ │
├──┼─────────┼───┼─────┼────────┤
│ 4 │官金合約書及使用憑│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證(D10) │ │ │ │
├──┼─────────┼───┼─────┼────────┤
│ 5 │李麗月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1) │ │ │ │
├──┼─────────┼───┼─────┼────────┤
│ 6 │廖郎合約書及使用憑│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證(D13) │ │ │ │
├──┼─────────┼───┼─────┼────────┤
│ 7 │林火土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4) │ │ │ │
├──┼─────────┼───┼─────┼────────┤
│ 8 │吳月娥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7) │ │ │ │
├──┼─────────┼───┼─────┼────────┤
│ 9 │李洲聰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18) │ │ │ │
├──┼─────────┼───┼─────┼────────┤
│ 10 │李王鳳娥合約書及使│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用憑證(D19) │ │ │ │
├──┼─────────┼───┼─────┼────────┤
│ 11 │周鴻霖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0) │ │ │ │
├──┼─────────┼───┼─────┼────────┤
│ 12 │廖文輝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1) │ │ │ │
├──┼─────────┼───┼─────┼────────┤
│ 13 │陳錦雲合約書及使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憑證(D22) │ │ │ │
├──┼─────────┼───┼─────┼────────┤
│ 14 │李楊阿雪合約書及使│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用憑證(D25) │ │ │ │
├──┼─────────┼───┼─────┼────────┤
│ 15 │高順益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27) │ │ │ │
├──┼─────────┼───┼─────┼────────┤
│ 16 │戴靖恒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29) │ │ │ │
├──┼─────────┼───┼─────┼────────┤
│ 17 │林靜怡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0) │ │ │ │
├──┼─────────┼───┼─────┼────────┤
│ 18 │蘇素香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1) │ │ │ │
├──┼─────────┼───┼─────┼────────┤
│ 19 │許碧卿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3) │ │ │ │
├──┼─────────┼───┼─────┼────────┤
│ 20 │張劍雲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4) │ │ │ │
├──┼─────────┼───┼─────┼────────┤
│ 21 │涂惠文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5) │ │ │ │
├──┼─────────┼───┼─────┼────────┤
│ 22 │黃培軒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6) │ │ │ │
├──┼─────────┼───┼─────┼────────┤
│ 23 │黃乙芳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8) │ │ │ │
├──┼─────────┼───┼─────┼────────┤
│ 24 │楊碧滿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39) │ │ │ │
├──┼─────────┼───┼─────┼────────┤
│ 25 │陽秋蘭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0) │ │ │ │
├──┼─────────┼───┼─────┼────────┤
│ 26 │張家麟會員申購單(│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1) │ │ │ │
├──┼─────────┼───┼─────┼────────┤
│ 27 │黃培軒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2) │ │ │ │
├──┼─────────┼───┼─────┼────────┤
│ 28 │廖文輝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3) │ │ │ │
├──┼─────────┼───┼─────┼────────┤
│ 29 │周鴻霖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4) │ │ │ │
├──┼─────────┼───┼─────┼────────┤
│ 30 │李洲聰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5) │ │ │ │
├──┼─────────┼───┼─────┼────────┤
│ 31 │林靜怡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6) │ │ │ │
├──┼─────────┼───┼─────┼────────┤
│ 32 │洪麗娟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7) │ │ │ │
├──┼─────────┼───┼─────┼────────┤
│ 33 │李貞儀禾康合約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48) │ │ │ │
├──┼─────────┼───┼─────┼────────┤
│ 34 │中台福座廣告照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50) │ │ │ │
├──┼─────────┼───┼─────┼────────┤
│ 35 │互助福利申請書(D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55) │ │ │ │
├──┼─────────┼───┼─────┼────────┤
│ 36 │匯款單(D56)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 37 │黃瑞璦澄清關係切結│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書(D57) │ │ │ │
├──┼─────────┼───┼─────┼────────┤
│ 38 │投資公設合約書(D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58) │ │ │ │
├──┼─────────┼───┼─────┼────────┤
│ 39 │殯葬新聞剪報文宣(│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D59) │ │ │ │
├──┼─────────┼───┼─────┼────────┤
│ 40 │百齡管理會承租事宜│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D60) │ │ │ │
├──┼─────────┼───┼─────┼────────┤
│ 41 │禾康公司獎金制度表│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61) │ │ │ │
├──┼─────────┼───┼─────┼────────┤
│ 42 │禾康公司事業手冊(│ 2本 │黃子心 │同上 │
│ │D62) │ │ │ │
├──┼─────────┼───┼─────┼────────┤
│ 43 │禾康公司員工資料(│ 1本 │黃子心 │同上 │
│ │D63) │ │ │ │
├──┼─────────┼───┼─────┼────────┤
│ 44 │禾康公司月份獎金清│ 1本 │湯廷沐 │同上 │
│ │冊(D64) │ │ │ │
├──┼─────────┼───┼─────┼────────┤
│ 45 │塔位存根聯(A1-5)│ 1本 │王毅卿 │98年3月17日12時 │
│ │ │ │ │許、臺中市南屯區│
│ │ │ │ │00000000000號 │
├──┼─────────┼───┼─────┼────────┤
│ 46 │塔位存根聯(A1-6)│ 1本 │王毅卿 │同上 │
├──┼─────────┼───┼─────┼────────┤
│ 47 │塔位使用權憑證影本│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A1-7) │ │ │ │
├──┼─────────┼───┼─────┼────────┤
│ 48 │塔位使用權憑證影本│ 1箱 │王毅卿 │同上 │
│ │(A1-8) │ │ │ │
├──┼─────────┼───┼─────┼────────┤
│ 49 │認購憑證客戶資料(│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A1-16) │ │ │ │
├──┼─────────┼───┼─────┼────────┤
│ 50 │施銘宮禾康墓基憑證│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A1-17) │ │ │ │
├──┼─────────┼───┼─────┼────────┤
│ 51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A1-18) │ │ │ │
├──┼─────────┼───┼─────┼────────┤
│ 52 │契約確認獎金支付明│ 1張 │王毅卿 │同上 │
│ │細(A1-19) │ │ │ │
├──┼─────────┼───┼─────┼────────┤
│ 53 │小璦禾康墓基憑證(│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A1-20) │ │ │ │
├──┼─────────┼───┼─────┼────────┤
│ 54 │禾康墓基憑證利息明│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細(A1-21) │ │ │ │
├──┼─────────┼───┼─────┼────────┤
│ 55 │陳榮麟簽收單(A1- │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22) │ │ │ │
├──┼─────────┼───┼─────┼────────┤
│ 56 │轉讓塔位憑證存根聯│ 1箱 │王毅卿 │同上 │
│ │(A1-23) │ │ │ │
├──┼─────────┼───┼─────┼────────┤
│ 57 │洪智遠憑證轉讓確認│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單(A1-24) │ │ │ │
├──┼─────────┼───┼─────┼────────┤
│ 58 │陳敏聰憑證(A1-25) │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 │ │ │ │
├──┼─────────┼───┼─────┼────────┤
│ 59 │設計草稿圖(A1-26) │ 1件 │王毅卿 │同上 │
│ │ │ │ │ │
├──┼─────────┼───┼─────┼────────┤
│ 60 │中台福座空白憑證(│ 1箱 │王毅卿 │同上 │
│ │A1-27) │ │ │ │
├──┼─────────┼───┼─────┼────────┤
│ 61 │收件明細表(A2-1)│ 64張 │何慧真 │同上 │
├──┼─────────┼───┼─────┼────────┤
│ 62 │洪智遠憑證表(A2-2)│ 44張 │何慧真 │同上 │
├──┼─────────┼───┼─────┼────────┤
│ 63 │塔位價目表(A2-3)│ 1件 │何慧真 │同上 │
├──┼─────────┼───┼─────┼────────┤
│ 64 │墓基使用證明書(A2│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4) │ │ │ │
├──┼─────────┼───┼─────┼────────┤
│ 65 │塔位使用權憑證(A2│ 7張 │何慧真 │同上 │
│ │-5) │ │ │ │
├──┼─────────┼───┼─────┼────────┤
│ 66 │空白表單(A2-6) │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 67 │懷恩榮美殿塔位使用│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權憑證(A2-7) │ │ │ │
├──┼─────────┼───┼─────┼────────┤
│ 68 │墓基使用證明書(A2│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8) │ │ │ │
├──┼─────────┼───┼─────┼────────┤
│ 69 │骨灰罈塔位使用權憑│ 5張 │何慧真 │同上 │
│ │證(A2-9) │ │ │ │
├──┼─────────┼───┼─────┼────────┤
│ 70 │墓基使用憑證(A2- │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10) │ │ │ │
├──┼─────────┼───┼─────┼────────┤
│ 71 │墓基使用證明書(A2│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11) │ │ │ │
├──┼─────────┼───┼─────┼────────┤
│ 72 │墓基使用證明書(A2│ 2張 │何慧真 │同上 │
│ │-12) │ │ │ │
├──┼─────────┼───┼─────┼────────┤
│ 73 │隨身硬碟(A2-13) │ 1臺 │何慧真 │同上 │
├──┼─────────┼───┼─────┼────────┤
│ 74 │陳信一使用電腦備份│ 1片 │何慧真 │同上 │
│ │光碟(A2-14) │ │ │ │
├──┼─────────┼───┼─────┼────────┤
│ 75 │禾康債權明細(A3-1)│ 1本 │莊加 │同上 │
├──┼─────────┼───┼─────┼────────┤
│ 76 │禾康債權名冊(A3-2)│ 1本 │莊加 │同上 │
├──┼─────────┼───┼─────┼────────┤
│ 77 │禾康債權明細名冊(│ 1本 │莊加 │同上 │
│ │A3-3) │ │ │ │
├──┼─────────┼───┼─────┼────────┤
│ 78 │禾康客戶利息支出明│ 1本 │莊加 │同上 │
│ │細(A3-4) │ │ │ │
├──┼─────────┼───┼─────┼────────┤
│ 79 │禾康黃瑞璦對帳單(│ 1本 │莊加 │同上 │
│ │A3-5) │ │ │ │
├──┼─────────┼───┼─────┼────────┤
│ 80 │黃瑞璦客戶利息支出│ 1本 │莊加 │同上 │
│ │明細(A3-6) │ │ │ │
├──┼─────────┼───┼─────┼────────┤
│ 81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㈠│ 1包 │莊加 │同上 │
│ │(A3-7) │ │ │ │
├──┼─────────┼───┼─────┼────────┤
│ 82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㈡│ 1本 │莊加 │同上 │
│ │(A3-8) │ │ │ │
├──┼─────────┼───┼─────┼────────┤
│ 83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㈢│ 1本 │莊加 │同上 │
│ │(A3-9) │ │ │ │
├──┼─────────┼───┼─────┼────────┤
│ 84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㈣│ 1本 │莊加 │同上 │
│ │(A3-10) │ │ │ │
├──┼─────────┼───┼─────┼────────┤
│ 85 │禾康會計隨身碟(A3│ 2支 │莊加 │同上 │
│ │-11) │ │ │ │
├──┼─────────┼───┼─────┼────────┤
│ 86 │百齡基金會股東明細│ 1本 │莊加 │同上 │
│ │(A3-12) │ │ │ │
├──┼─────────┼───┼─────┼────────┤
│ 87 │禾康借貸合約書憑證│ 1件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2時 │
│ │(F1) │ │ │40分許、臺中市北│
│ │ │ │ │屯區000000000000│
│ │ │ │ │3號5樓 │
├──┼─────────┼───┼─────┼────────┤
│ 88 │禾康借貸合約書(F2)│ 1包 │湯廷沐 │同上 │
├──┼─────────┼───┼─────┼────────┤
│ 89 │禾康借貸合約書(F3)│ 1包 │湯廷沐 │同上 │
├──┼─────────┼───┼─────┼────────┤
│ 90 │禾康借貸合約書(F4)│ 1包 │湯廷沐 │同上 │
├──┼─────────┼───┼─────┼────────┤
│ 91 │禾康借貸合約書(F5)│ 1包 │湯廷沐 │同上 │
├──┼─────────┼───┼─────┼────────┤
│ 92 │禾康借貸合約書(F6)│ 1包 │湯廷沐 │同上 │
├──┼─────────┼───┼─────┼────────┤
│ 93 │禾康借貸合約書(F7)│ 1個 │湯廷沐 │同上 │
├──┼─────────┼───┼─────┼────────┤
│ 94 │骨灰罈使用權憑證(│ 1件 │簡國晉 │98年3月17日13時 │
│ │E1) │ │ │許、臺中市北屯區│
│ │ │ │ │00000000000樓 │
├──┼─────────┼───┼─────┼────────┤
│ 95 │骨灰罈使用權憑證(│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2) │ │ │ │
├──┼─────────┼───┼─────┼────────┤
│ 96 │墓基使用權憑證(E3)│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 97 │墓基使用權憑證(E4)│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 98 │簡國晉名片(E5) │ 1盒 │簡國晉 │同上 │
├──┼─────────┼───┼─────┼────────┤
│ 99 │償還借貸契約書(E6)│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100 │承接墓園工程協議書│ 3件 │簡國晉 │同上 │
│ │(E7) │ │ │ │
├──┼─────────┼───┼─────┼────────┤
│101 │靈骨塔建設協議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8) │ │ │ │
├──┼─────────┼───┼─────┼────────┤
│102 │墓基建設協議書(E9)│ 3件 │簡國晉 │同上 │
├──┼─────────┼───┼─────┼────────┤
│103 │臺中第一花園公墓開│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發計畫書(E10) │ │ │ │
├──┼─────────┼───┼─────┼────────┤
│104 │中台福座塔位使用權│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買賣契約(E11) │ │ │ │
├──┼─────────┼───┼─────┼────────┤
│105 │中台福座管理規則(│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12) │ │ │ │
├──┼─────────┼───┼─────┼────────┤
│106 │中台福座使用權收據│ 1張 │簡國晉 │同上 │
│ │(E13) │ │ │ │
├──┼─────────┼───┼─────┼────────┤
│107 │使用權憑證(E14)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108 │塔位使用權憑證(E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15) │ │ │ │
├──┼─────────┼───┼─────┼────────┤
│109 │遠堡國際還款承諾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16) │ │ │ │
├──┼─────────┼───┼─────┼────────┤
│110 │墓基證明書影本(E │ 1張 │簡國晉 │同上 │
│ │17) │ │ │ │
├──┼─────────┼───┼─────┼────────┤
│111 │劉清沐塔位使用證明│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影本(E18) │ │ │ │
├──┼─────────┼───┼─────┼────────┤
│112 │黃桂森塔位使用證明│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影本(E19) │ │ │ │
├──┼─────────┼───┼─────┼────────┤
│113 │長生殿塔位使用憑證│ 1張 │簡國晉 │同上 │
│ │影本(E20) │ │ │ │
├──┼─────────┼───┼─────┼────────┤
│114 │百齡法人登記名冊(│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21) │ │ │ │
├──┼─────────┼───┼─────┼────────┤
│115 │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22) │ │ │ │
├──┼─────────┼───┼─────┼────────┤
│116 │塔位清點紀錄表(E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23) │ │ │ │
├──┼─────────┼───┼─────┼────────┤
│117 │行銷企劃書(E24)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 │ │ │ │
├──┼─────────┼───┼─────┼────────┤
│118 │塔位數量清冊(E25)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119 │開發計畫摘要報告(│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26) │ │ │ │
├──┼─────────┼───┼─────┼────────┤
│120 │塔位啟用函申請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27) │ │ │ │
├──┼─────────┼───┼─────┼────────┤
│121 │塔位經銷合約書(E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28) │ │ │ │
├──┼─────────┼───┼─────┼────────┤
│122 │陳俊吉塔位使用憑證│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29) │ │ │ │
├──┼─────────┼───┼─────┼────────┤
│123 │塔位使用憑證存根(│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30) │ │ │ │
├──┼─────────┼───┼─────┼────────┤
│124 │中台塔位客戶名冊(│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31) │ │ │ │
├──┼─────────┼───┼─────┼────────┤
│125 │墓園開立憑證確認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32) │ │ │ │
├──┼─────────┼───┼─────┼────────┤
│126 │有閏合作開發契約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33) │ │ │ │
├──┼─────────┼───┼─────┼────────┤
│127 │禾康合作開發契約書│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34) │ │ │ │
├──┼─────────┼───┼─────┼────────┤
│128 │隨身碟(E35) │ 1支 │簡國晉 │同上 │
├──┼─────────┼───┼─────┼────────┤
│129 │換發使用權清冊(E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36) │ │ │ │
├──┼─────────┼───┼─────┼────────┤
│130 │簡國晉塔位清冊(E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37) │ │ │ │
├──┼─────────┼───┼─────┼────────┤
│131 │塔位價目表(E38)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132 │花園公墓登記表(E │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39) │ │ │ │
├──┼─────────┼───┼─────┼────────┤
│133 │塔位使用憑證正本(│ 1件 │簡國晉 │同上 │
│ │E40) │ │ │ │
├──┼─────────┼───┼─────┼────────┤
│134 │中台福座骨灰罈使用│ 1包 │陳敏聰 │98年3月17日13時 │
│ │憑證(簡國晉) │ │ │10分許、臺中市大│
│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 │13樓 │
├──┼─────────┼───┼─────┼────────┤
│135 │中台福座骨灰罈使用│ 1包 │陳敏聰 │同上 │
│ │憑證(何銘仁) │ │ │ │
├──┼─────────┼───┼─────┼────────┤
│136 │墓基使用證明書 │ 1包 │陳敏聰 │同上 │
├──┼─────────┼───┼─────┼────────┤
│137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1本 │江靜華 │98年3月17日13時 │
│ │江靜華) │ │ │15分許、臺中市北│
│ │ │ │ │區00000000000000│
│ │ │ │ │巷3 之16號 │
├──┼─────────┼───┼─────┼────────┤
│138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江靜華) │ │ │ │
├──┼─────────┼───┼─────┼────────┤
│139 │合作金庫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40 │日盛銀行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41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江靜華) │ │ │ │
├──┼─────────┼───┼─────┼────────┤
│14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外│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匯活存存摺(江靜華)│ │ │ │
├──┼─────────┼───┼─────┼────────┤
│14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江靜華) │ │ │ │
├──┼─────────┼───┼─────┼────────┤
│14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活│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期存摺(江靜華) │ │ │ │
├──┼─────────┼───┼─────┼────────┤
│145 │玉山銀行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46 │郵政儲金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47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江靜華) │ │ │ │
├──┼─────────┼───┼─────┼────────┤
│148 │三信商銀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49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摺(江靜華) │ │ │ │
├──┼─────────┼───┼─────┼────────┤
│150 │聯邦銀行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51 │兆豐銀行存摺(江靜│ 1本 │江靜華 │同上 │
│ │華) │ │ │ │
├──┼─────────┼───┼─────┼────────┤
│152 │合作金庫存摺(黃興│ 1本 │黃興中 │同上 │
│ │中) │ │ │ │
├──┼─────────┼───┼─────┼────────┤
│153 │上海商業銀行存摺(│ 1本 │黃興中 │同上 │
│ │黃興中) │ │ │ │
├──┼─────────┼───┼─────┼────────┤
│15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 1本 │黃興中 │同上 │
│ │摺(黃興中) │ │ │ │
├──┼─────────┼───┼─────┼────────┤
│155 │玉山商業銀行存摺(│ 1本 │黃興中 │同上 │
│ │黃興中) │ │ │ │
├──┼─────────┼───┼─────┼────────┤
│156 │黃興中5月份業務核 │ 1張 │黃興中 │同上 │
│ │對表 │ │ │ │
├──┼─────────┼───┼─────┼────────┤
│157 │職級表 │ 1張 │黃興中 │同上 │
├──┼─────────┼───┼─────┼────────┤
│158 │黃興中名片 │ 14張 │黃興中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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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黃興中、江靜華名片│ 5張 │黃興中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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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江靜華業務核對表 │ 4張 │黃興中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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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江靜華11月份利息明│ 1張 │黃興中 │同上 │
│ │細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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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江靜華9月份撥款明 │ 2張 │黃興中 │同上 │
│ │細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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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客戶名單 │ 1張 │黃興中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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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禾康借貸合約書 │ 1本 │湯廷沐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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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禾康墓基使用憑證 │ 1張 │湯廷沐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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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百齡公司基本資料 │ 1包 │陳信一 │98年3月17日13時 │
│ │ │ │ │40分許、彰化縣彰│
│ │ │ │ │化市000000000000│
│ │ │ │ │1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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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禾康公司擔保土地文│ 1件 │黃子心 │98年3月17日15時 │
│ │宣資料(D65) │ │ │10分許、彰化縣彰│
│ │ │ │ │化市000000000000│
│ │ │ │ │00號3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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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禾康事業概述資料(│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D6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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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禾康殯葬一元化文宣│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D6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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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禾康獎金發放紀錄(│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7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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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禾康唐陵專案說明手│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冊(D7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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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禾康事業說明手冊(│ 2本 │黃子心 │同上 │
│ │D7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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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林火土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7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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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黃培軒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75) │ │ │ │
├──┼─────────┼───┼─────┼────────┤
│175 │黃乙芳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7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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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李楊阿雪投資及利息│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資料(D7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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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涂惠文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7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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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蘇素香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79) │ │ │ │
├──┼─────────┼───┼─────┼────────┤
│179 │高順益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0) │ │ │ │
├──┼─────────┼───┼─────┼────────┤
│180 │戴靖恒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2) │ │ │ │
├──┼─────────┼───┼─────┼────────┤
│181 │江靜華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3) │ │ │ │
├──┼─────────┼───┼─────┼────────┤
│182 │張劍雲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5) │ │ │ │
├──┼─────────┼───┼─────┼────────┤
│183 │黃瑞璦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86) │ │ │ │
├──┼─────────┼───┼─────┼────────┤
│184 │廖郎投資及利息資料│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D88) │ │ │ │
├──┼─────────┼───┼─────┼────────┤
│185 │許碧卿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90) │ │ │ │
├──┼─────────┼───┼─────┼────────┤
│186 │楊碧滿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91) │ │ │ │
├──┼─────────┼───┼─────┼────────┤
│187 │陽秋蘭投資及利息資│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料(D9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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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禾康公司火葬場文宣│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D9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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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禾康公司簡介及光碟│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D9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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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禾康公司組職計劃及│ 1件 │黃子心 │同上 │
│ │光碟(D9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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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易昌運墓基使用憑證│ 1張 │王毅卿 │98年3月18日15時 │
│ │ │ │ │30分許、臺中市南│
│ │ │ │ │屯區文山南巷901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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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葛曉明墓基使用憑證│ 1張 │王毅卿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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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禾康事業相關光碟 │ 19片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8時 │
│ │ │ │ │55分許、臺中市北│
│ │ │ │ │區青島東街1號12 │
│ │ │ │ │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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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禾康事業股票憑證單│ 2件 │湯廷沐 │同上 │
├──┼─────────┼───┼─────┼────────┤
│195 │禾康事業股票 │ 5張 │湯廷沐 │同上 │
├──┼─────────┼───┼─────┼────────┤
│196 │禾康員工名冊 │ 2件 │湯廷沐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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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禾康公墓登記表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198 │禾康事業收款日報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表 │ │ │ │
├──┼─────────┼───┼─────┼────────┤
│199 │禾康事業登記證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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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合作金庫存摺 │ 1本 │湯廷沐 │同上 │
├──┼─────────┼───┼─────┼────────┤
│201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 1本 │湯廷沐 │同上 │
├──┼─────────┼───┼─────┼────────┤
│202 │禾康事業印章 │ 1個 │湯廷沐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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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合約書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204 │禾康公司營運企劃書│ 1件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9時 │
│ │ │ │ │40分許、臺中市北│
│ │ │ │ │屯區文心路4 段20│
│ │ │ │ │8之1號13樓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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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禾康公司投資計畫書│ 1件 │湯廷沐 │同上 │
├──┼─────────┼───┼─────┼────────┤
│206 │禾康公司架構圖 │ 1件 │湯廷沐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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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禾康公司宣導光碟片│ 6片 │湯廷沐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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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檢舉書 │ 1本 │湯廷沐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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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百齡管理會與臺中市│ 1疊 │湯廷沐 │98年3月25日13時6│
│ │政府公文 │ │ │分許、臺中市北屯│
│ │ │ │ │區文心路4 段208 │
│ │ │ │ │之1 號14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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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98年3 月17日12時許起查扣,不沒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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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 數量 │所有人姓名│ 扣案時間、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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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腦主機(A1-1) │ 1臺 │湯廷沐 │98年3月17日12時 │
│ │ │ │ │許、臺中市南屯區│
│ │ │ │ │文山南巷901 號(│
│ │ │ │ │已發還予湯廷沐)│
├──┼─────────┼───┼─────┼────────┤
│ 2 │錄影(監視)主機廠│ 1臺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牌superchannel(A1│ │ │廷沐)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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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隨身碟(A1-3) │ 1個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 │ │ │廷沐) │
├──┼─────────┼───┼─────┼────────┤
│ 4 │隨身硬碟VENTO (A1│ 1臺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4) │ │ │廷沐) │
├──┼─────────┼───┼─────┼────────┤
│ 5 │百齡管理會憑證用鋼│ 1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印(A1-9) │ │ │廷沐) │
├──┼─────────┼───┼─────┼────────┤
│ 6 │百齡管理會印章(大│ 1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A1-10) │ │ │廷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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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百齡管理會憑證專用│ 1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章(A1-11) │ │ │廷沐) │
├──┼─────────┼───┼─────┼────────┤
│ 8 │百齡管理會印章(小│ 1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A1-12) │ │ │廷沐) │
├──┼─────────┼───┼─────┼────────┤
│ 9 │百齡管理會公告章(│ 1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A1-13) │ │ │廷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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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百齡管理會登錄專用│ 1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章(A1-14) │ │ │廷沐) │
├──┼─────────┼───┼─────┼────────┤
│ 11 │百齡負責人專用章(│ 4顆 │湯廷沐 │同上(已發還予湯│
│ │A1-15) │ │ │廷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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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電腦主機(A3-13) │ 1臺 │莊加 │同上(已發還予莊│
│ │ │ │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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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國泰世華銀行存簿 │ 1本 │莊加 │98年3 月17日12時│
│ │ │ │ │30分許、臺中市南│
│ │ │ │ │區00000000000000│
│ │ │ │ │樓(已發還予莊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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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第一花園公墓公司印│ 1顆 │莊加 │同上(已發還予莊│
│ │章(大章) │ │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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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第一花園公墓公司印│ 1顆 │莊加 │同上(已發還予莊│
│ │章(小章) │ │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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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