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蔡王金全、簡婉倫、高思大
- 被告張志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志賢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謝明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2009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偵字第1461號、101年度偵字第210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犯罪事實 一、甲○○(綽號賢哥、四阿哥)係臺中縣政府(已改制臺中市政府)地政處重劃科主辦技士,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負責承辦「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工程暨重劃作業」等市地重劃工程並協辦地政處相關工程等業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臺中縣政府為辦理上開工程,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8 日決標由中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泱公司)負責本工程專案管理,並於94年5 月30日以最有利標方式,由統包商─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昌營造)與其子公司共同得標。○○○(對於職務上行為行賄罪,於行為時尚未立法處罰)係德昌營造工務部處長亦為工地負責人,負責承辦本工程實際細部設計及施工等相關業務。李維中為與本工程之主辦技士甲○○建立良好關係,避免甲○○在職務上藉故延宕公文往來、請款等速度或為其他刁難,乃於96年3 、4 月間向中泱公司之監造人員高養安表示其與甲○○一同至理容KTV 等有女陪侍之酒店宴飲作樂(俗稱喝花酒)之花費,均可使理容KTV 開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發公司)抬頭之統一發票交其請款,惟消費費用先由高養安簽帳或墊付,待款項核發後李維中再交現金給高養安。高養安告知甲○○其至理容KTV 喝花酒之費用可由德昌營造處理,甲○○知悉其受喝花酒招待,依其消費之性質、期間已逾一般禮俗往來,招待目的乃因其對本工程具行政管理與督導之職權,係對其職務上行為本於行賄之意思給予不正利益,仍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單一犯意,在本工程施作、驗收期間,接續接受招待至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理容KTV 等處宴飲作樂,至本案查獲日即98年9 月15日止,收受免費喝花酒之不正利益計新臺幣(下同)649,185 元(每次消費均有高養安陪同,然各次參與人數不同,不正利益計算方式詳各附表所載)。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證人○○○、○○○、○○○、○○○、○○○、○○○等於偵查中之證言,雖屬審判外之陳述,然上開證人之證言既均為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各該證人具結在卷,又未見有何不法外力介入之情事,且被告甲○○及其選任辯護人就前揭證人上開各該證言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明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51頁、第53頁正、反面),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證人○○○於警詢時之所陳及證人○○○於偵查中基於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雖均為審判外之陳述,然已經被告甲○○及其選任辯護人就該等證人之證言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明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51頁、第53頁反面),且本院審酌各該證人陳述時之情狀,並無任何不法外力介入之情形,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亦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101 年2 月14日偵訊與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見99年度偵字第1461號卷十三第169 ~170 頁、本院卷第50頁反面),且於調查訊問中供述綦詳(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一第48~52頁,99年度偵字第1461號卷卷十三第53頁反面至第55頁),核與證人即中泱公司之監造人員高養安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見98年度偵字第1809號卷卷二第200 ~202 頁,99年度偵字第1461號卷卷一第290 ~292 頁,原審卷卷二第347 ~348 頁)、德昌營造工務部處長李維中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卷二第44~45頁)、潤發公司負責人林旋捷於原審審理時(見原審卷卷一第379 ~382 頁)所證之情節大致相符;而被告確曾與高養安至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理容KTV 等處宴飲消費一節,除據被告坦承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1461號卷卷十三第54頁反面、原審卷卷二第51頁反面);又依前揭證人○○○所證:若由伊與被告或在場人員自行負擔的理容KTV 消費,伊不會請理容KTV 開立潤發公司抬頭的統一發票,伊自己與其他友人鮮少去理容KTV 消費,若是被告沒去的場合,也不會開立潤發公司抬頭的發票,以及證人李維中所證其交付給小包即潤發公司董事長○○○之抬頭潤發公司之發票均是來自高養安,證人○○○所證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統一發票,並非伊或其他員工消費,均是○○○所交付等證述內容均屬相合,而據卷附潤發公司自96年9 月至98年8 月有關酒店消費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之調檔清單統計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證據卷《下稱證據卷》卷六第1375至1392頁、第1393至1407頁),確有如附表一至十二營業人名稱欄所示之營業人開立各表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予潤發公司;再依卷附前揭調檔清單及潤發公司發票進項酒店消費之公司名稱及營業登記對照表、實際查訪營業現場對照表即照片(見證據卷卷六第1408至1436頁),可知尊龍舞廳、九龍娛樂有限公司均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1 樓、尊龍視廳歌唱坊、九龍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均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3樓、天龍名店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0 號1樓、憶晶皇宮視廳歌唱名店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號1 樓、花都大舞廳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0 號10樓、寒舍美麗華視聽歌城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0 號7 樓、大總領理容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1 、2 樓、金拿獎視聽歌唱坊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0 ○000 ○000 號1 ,2 樓、麗登歌唱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金富豪世界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1 樓之1 、之2 、之3 、2 樓之1 、之2 、之3 、富昇飲料店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1 樓之3 、帝國興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0 巷0 號、鑽石城商行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號、通豪商行址設臺中市○○區○○里○○○路00號、御將商行址設臺中市○○區○○里○○○街00號1 樓;而實際查訪九龍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該酒店後門之封閉鐵捲門上則懸掛臺中市○○區○○里○○○街000 號之門牌,堪認附表一所示尊龍舞廳、九龍娛樂有限公司、尊龍視廳歌唱坊、九龍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天龍名店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九龍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儷晶皇宮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街00號,堪認附表二所示憶晶皇宮視廳歌唱名店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儷晶皇宮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花都大舞廳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00 號10樓,堪認附表三所示花都大舞廳為營業人之發票,係花都大舞廳所開立;實際查訪寒舍美麗華視廳歌城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00 號7 樓,堪認附表四所示寒舍美麗華視廳歌城為營業人之發票,係寒舍美麗華視廳歌城所開立;實際查訪大總領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路00號,堪認附表五所示大總領理容有限公司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大總領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麗都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街000 ○000 ○000 號,堪認附表六所示金拿獎視聽歌唱坊為營業人之發票,係麗都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麗登名店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堪認附表七所示麗登歌唱企業有限公司為營業人之發票,係麗登名店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東方之珠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0 號,堪認附表八所示金富豪世界有限公司、富昇飲料店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東方之珠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帝國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00 巷0 號,堪認附表九所示帝國興業有限公司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帝國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鑽石城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0號,堪認附表十所示鑽石城商行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鑽石城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通豪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路00號,堪認附表十一所示通豪商行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通豪理容KTV 所開立;實際查訪御將理容KTV 位在臺中市○○區○○里○○○街00號,堪認附表十二所示御將商行為營業人之發票,均係御將理容KTV 所開立;是以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各張統一發票均為李維中自高養安處收取嗣交給潤發公司林旋捷之發票無疑;又有高養安所陳其持用之門號即0000000000號於97年11月7 日至98年7 月1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證據卷卷六第1237至1337之7 頁)、高養安至酒店消費之信用卡刷卡統計表(見證據卷卷六第1441至1443頁)、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分別函覆之高養安信用卡消費明細及高養安花旗銀行信用卡月結單3 紙在卷(見證據卷卷六第1444至1469頁)及高養安至鑽石城理容KTV 消費簽立之商業本票5 紙(影本見證據卷卷七第1512至1517頁)、公關即綽號「雨柔」之人記載高養安至九龍理容KTV 消費簽帳之記帳本(影本見證據卷卷七第1486至1504頁)、高養安至九龍理容KTV 消費之簽帳單(影本見證據卷卷七第1506至1509頁)、高養安所有之紅色封皮筆記本(影本見證據卷卷七第1470至1485頁)扣案可資證明,足見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統一發票均為被告接受喝花酒招待飲宴之消費單據無訛。 (二)被告甲○○係臺中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主辦技士,負責承辦本工程等市地重劃工程並協辦地政處相關工程等業務,臺中縣政府為辦理本工程,於93年10月8 日決標由中泱公司負責本工程專案管理,並於94年5 月30日以最有利標方式,由統包商德昌營造與其子公司共同得標,李維中係德昌營造工務部處長亦為工地負責人,負責承辦本工程實際細部設計及施工等相關業務等情,為被告所坦認在卷(見原審卷卷二第51頁正、反面),核與證人李維中、證人即德昌營造董事長黃政勇、證人即中泱公司前後任董事長000000、000000所證內容相符(見99年度偵字第1461號卷卷九第114 ~116 頁、原審卷卷一第134 頁反面至第151 頁、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一第129 ~131 頁、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二第43~46頁),且有臺中縣政府承辦上開上開工程之表單:臺中縣政府台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統包工程暨重劃作業工程費用分批(第八期)付款表之填表人欄、台中縣政府工程估驗明細表之承辦人與督導欄、台中縣政府工程估驗明細價目表第八期(工程施工費第二期)之承辦人督導欄、臺中縣政府台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統包工程暨重劃作業工程費用分批第十期付款表之填表人欄、台中縣政府工程估驗明細價目表第十期(工程施工費第四期)之承辦人與督導欄、台中縣政府工程估驗明細表(總表)第十期(工程施工費第四期)之承辦人與督導欄等均蓋用被告之「技士甲○○」職章(見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二第32~37、39頁),足見被告確係臺中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關於上開工程之主辦技士,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負責承辦「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工程暨重劃作業」等市地重劃工程並協辦地政處相關工程等業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已堪認定。 (三)按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只須其職務上的行為與受授賄賂或不正利益間,在主觀上均認為彼此具有對價關係存在即可,不以客觀上是否確有對價關係為必要(最高法院78年臺上字第1959號參照)。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祗須所收受的金錢或財物或不正利益與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而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之與職務上對價關係之存在,不以雙方明示為必要,只要雙方已默認或默許收受不正利益之公務員一方,於收受後在其職務上即會履行一定之職務應為行為即可,不以授受雙方未曾言明收受不正利益之公務員一方在職務上應為之行為內容為何,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在所謂職務上行為,只須在法定規定上,具有一般性的職務而為不正利益對價的具體對象為已;並無須於要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之時言明應提供之職務行為內容可能情形為必要。又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 號判例參照),而不正利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須他人有行求賄賂之意思,而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所收受之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其物即非賄賂,苟非關於允諾為職務上行為之報酬,亦不得謂為賄賂。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諮詢顧問費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且究係事前抑或事後給付,以及該公務員事後是否確已踐履該項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俱非所問(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370號判決意旨參照)。依證人高養安前揭所證:伊就領薪水而已,伊不可能請被告,若是伊負擔或其他人負擔之消費,也不會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統一發票等語;且被告亦稱:「(你剛才講到你跟高養安去喝酒的時候,有時你會付錢,是不是?)是。」、「(如果相關酒店的相關金額是由你前去支付的方式,你會請店家開立發票嗎?)不會,我是直接把錢交給高養安去支付。」等語(見原審卷卷二第54頁反面),是以上開各該理容KTV 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發票,即屬本案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消費範圍,並非被告消費時自行付款之部分甚明。而觀諸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發票時間自96年9 月至98年9 月,時間甚長,顯見被告接受招待之情形並非偶一為之,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理容KTV 所開立發票之總金額則高達200 餘萬元,被告僅為每月領取固定薪資之公務人員,上開金額、期間之宴飲,豈有可能僅為平日與友人之酬酢而已,被告長時間接受招待至理容KTV 宴飲,自與一般聯誼聚餐有別。又以上開金額、期間之宴飲,若非係因被告承辦本工程之事務,且有督導之責,李維中豈會告知高養安可與被告免費至理容KTV 消費宴飲,僅需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發票;況證人高養安證稱業界之傳統係承包商會招待監造及督導單位宴飲以維持良好關係,以免監造及督導單位故意刁難,被告亦供稱包商招待伊之目的係為了業主不要刻意刁難、建立良好關係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61號卷卷十第139 頁、99年度偵字第1461號卷卷十三第170 頁),可知被告接受招待至理容KTV 飲宴消費,與其職務上之行為間,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而被告知悉其是本工程之承辦人員,營造商方會招待其與000000喝花酒,被告對其何以受招待之理由實已知之甚詳,其具有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亦堪認定。至於本案被告至理容KTV 飲宴作樂之消費雖均係由理容KTV 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發票,再由000000轉交發票給李維中,嗣李維中請得款項後再交付現金給000000,然對被告而言,其知悉上開消費並非由高養安個人所宴請,概可由德昌營造處理,並且知悉招待之目的與其職務有關,被告即已具備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至德昌營造工地負責人李維中透過何種方式將該帳核銷(如將費用轉由下包潤發公司承擔,或該潤發公司實係以德昌營造之資金所另設之公司等),並不影響被告主觀犯意之成立。從而,被告知悉其至理容KTV 喝花酒之費用概可由德昌營造處理,乃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招待至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理容KTV 等處宴飲作樂,復由各理容KTV 開立各附表所示統一發票之事實,應足堪認定。 (四)至被告接受招待至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理容KTV 宴飲消費,由各該理容KTV 所開立之發票金額,並非每次均與結帳金額相同,此經證人高養安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因為現場消費還有小費之支出,小費是沒有列入帳單的,小費是發送小姐現金,所以酒店開立的發票金額大部分會超過一點點結帳金額,伊才不會吃虧,但伊不會叫酒店多開,是會加總小費後開相近的金額,每家情形都差不多這樣等語明確(見原審卷卷二第350 頁正、反面、第357 ~358 頁),然現場發給女侍之小費實際上亦屬被告至理容KTV 宴飲作樂之消費內容之一,因此,本院自得將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發票金額,認定為被告接受招待至理容KTV 之消費總額。惟各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均係消費總額,尚非被告個人之消費額,被告所獲致不正利益價值,自應依每次至理容KTV 參與飲宴之人數平均計算而加以確定。就被告各次接受招待獲致之不正利益分述如下,其獲致免費喝花酒之不正利益總計649,185 元: 1.有關被告至附表一所示九龍理容KTV 之宴飲,證人000000證稱:與被告一同至九龍理容KTV 宴飲之場合,000000、000000、000000均有一起去過,000000、000000、000000沒去過等語(見原審卷卷一第356 頁反面);核與證人000000、000000所證渠等曾與被告至九龍理容 KTV 宴飲等節相符(見原審卷卷一第169 頁反面、第 201 頁反面);因被告與高養安一同至九龍理容KTV 宴飲之情形長達2 年,次數甚多,再依證人000000所述其至九龍理容KTV 找公關「雨柔」簽帳之情形,伊會請「雨柔」開相近之金額,有時該次消費之金額可能開成好幾張發票,雨柔會收集發票,因有些客人不需要開發票等語(見原審卷卷一第350 ~351 頁),則縱使是不同張發票亦可能來自同1 日之消費,而本案迄今已相隔多年,令證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回想每次渠等有參與之時間分別為何實際上極為困難,故採最有利被告之事證,認定附表一各發票金額之消費,均以5 人(被告、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認定消費人數,被告所獲致之不正利益即應據此計算如附表一不正利益欄所示(總計262,740 元)。至證人000000雖亦證稱000000曾參與九龍理容KTV 之宴飲,然此與證人000000之結證內容未合(見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三第173 頁),尚難遽為認定,附此敘明。 2.有關被告至附表二所示儷晶皇宮理容KTV 、附表三所示花都大舞廳、附表四所示寒舍美麗華視廳歌城、附表五所示大總領理容KTV 、附表七所示麗登名店理容KTV 、附表十一所示通豪理容KTV 之宴飲,卷內尚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除被告與000000外,亦曾有其他人員參與前揭理容KTV 之飲宴,被告且供稱:「(前述德昌營造公司由李維中負責以每月8 萬元額度之酒店消費招待你及監造高養安於何時停止?自96年3 月起迄98年8 月間之酒店消費合計240 萬元,是否多數都是你及000000等2 人飲宴消費?由你及000000共同消費額度有無達總消費款項9 成左右?)大部分消費都是我和高養安2 人一起去消費的,約佔240 萬元的 9成左右,約98年9 月15日,貴站偵辦本案後,德昌營造公司由000000負責以每月8 萬元額度招待我及000000共同赴理容KTV 酒店消費之情形隨即停止了。」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61號卷卷十三第54頁),從而就此部分之消費均以2 人(被告、高養安)認定之,被告所獲致之不當利益即應據此計算分別如附表二至五、七、十一不正利益欄所示(總計分別為58,500元、7,500 元、9,795 元、106,225 元、19,375元、11,130元)。 3.有關被告至附表六所示麗都理容KTV 之宴飲,000000以友邦信用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信用卡刷卡消費金額12,000元(刷卡日為98年6 月2 日,見證據卷卷六第1445頁),核與附表六所示發票金額相符一致,再觀以高養安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98年6 月1 至同年月2 日之通訊監察譯文,000000乃與被告先至麗池理容KTV 再至麗都理容KTV ,參以證人000000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載被告去KTV 大部分去鑽石城比較多,98年6 月1 日伊去麗池KTV 時有看到被告與000000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三第173 頁)、證人000000證稱其有與被告一同去過麗都理容KTV (見原審卷卷一第201 頁反面),參以前揭通訊監察譯文中000000於通話中表示「你告訴他說我們是『3 加1 』進來的」等語(見證據卷卷六第1321頁,關於本案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本案之刑事移送書及附件卷第32~90頁),堪認該次至麗都理容KTV 參與消費之人數自應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以4 人(被告、000000、000000、000000)認定之,被告所獲致之不當利益即應據此計算如附表六不正利益欄所示(即3,000 元)。 4.有關被告至附表八所示東方之珠理容KTV 之宴飲,證人000000證稱:與被告一起去理容KTV 消費之情形,較常一起去的是000000,因000000是德昌營造派駐縣府的司機等語(見原審卷卷二第362 頁反面),證人000000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曾載過被告去過理容KTV 有2 、3 家,有鑽石城理容KTV 、東方之珠理容KTV 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三第173 頁),是採最有利被告之事證,認定附表八所示4 筆發票金額之消費,均以3 人(被告、000000、000000)認定消費人數,被告所獲致之不正利益即應據此計算如附表八不正利益欄所示(總計20,810元)。 5.有關被告至附表九所示帝國理容KTV 之宴飲,證人高養安證稱:與被告去帝國理容KTV 喝酒而向李維中報帳之情形,000000、000000曾有一起去過等語(見原審卷卷一第358 頁),核與證人000000、000000均證稱渠等曾與被告一同至帝國理容KTV 宴飲等語(見原審卷卷一第173 頁反面、第201 頁反面)相符,是採最有利被告之事證,認定附表九所示8 筆發票金額之消費,均以4 人(被告、000000、000000、000000)認定消費人數,被告所獲致之不正利益即應據此計算如附表九不正利益欄所示(總計21,750元)。 6.有關被告至附表十所示鑽石城理容KTV 之宴飲,荊中興於偵訊時供證稱:「(你於監造期間有無接受德昌營造的招待,去餐廳吃飯或到有女陪侍的理容KTV ?)均有,曾去過鑽石城理容KTV . . . 」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二第127 頁);證人000000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曾與被告及其他人一起去鑽石城理容KTV 等語(見原審卷卷一第202 至203 頁);證人000000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曾載過被告去過KTV 有2 、3 家,有鑽石城理容KTV 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三第 173 頁);證人000000於警詢、偵訊時證稱:伊曾經擔任本工程之估驗人員約5 、6 次,98年初曾有2 次在本工程估驗結束後與被告、高養安、林秋煌去鑽石城理容KTV 消費,該2 次都是4 人一起去,高養安說要請客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四第83~85頁、第88~89頁),復採最有利被告之事證,除林聰明參與之2 次為4 人參與(被告、高養安、林秋煌、林聰明)外,其餘均為5 人(被告、高養安、林秋煌、荊中興、朱海萍)參與,又因時間經過久遠,且因至鑽石城理容KTV 消費所開立之發票,亦有單次消費開立單張或數張發票之情形,此業經證人000000證述如前,實無從特定何張支票金額為林聰明曾經參與之消費發票,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乃以98年6 月前發票金額最低2 張(即18500 元、15500 元)認定為林聰明曾參與之消費(參與人數4 人),其餘則均以參與人數5 人認定之,復依此計算被告所獲致之不正利益如附表十不正利益欄所示(總計117,910 元)。 7.有關被告至附表十二所示御將理容KTV 之宴飲,證人高養安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與被告一起去御將理容 KTV 消費,伊不記得林秋煌有沒有一起去,但其他人是沒有一起去等語(見原審卷卷一第360 頁正反面),然證人林秋煌從未陳述其有參與被告該次消費,卷內復無其他通訊監察譯文或其他證據可佐,從而就本次消費參與人數應以2 人(被告、高養安)認定之,被告所獲致之不當利益即應據此計算如附表十二不正利益欄所示(即10,450元)。 (五)至證人高養安雖於原審審理時改證稱:伊印象中沒有直接向被告說理容KTV 之消費德昌營造會出錢或處理,伊應該沒有明示云云(見原審卷卷一第137 頁反面、第 143 頁反面)。惟被告於本案查獲之初即98年9 月15日調查站訊問時即已供稱:高養安曾向伊提及德昌營造每月會支付他1 筆公關費,伊知道伊至理容KTV 消費之款項大都是由德昌營造支付的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一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在98年9 月16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問:對於高養安供稱,德昌營造李維中每個月給他8 萬元,來處理你與他的相關公關交際費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高養安確實有告訴我,德昌營造每個月都會給他錢,讓我吃飯喝酒。」等詞(見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一第106 頁);核與證人高養安於98年9 月16日具結證述:伊有跟被告說德昌營造每月會給公關費讓被告去理容KTV 消費,但伊沒有說是德昌營造的何人出的,伊只有說德昌營造會處理等語一致(見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二第198 頁反面);足知證人高養安於原審翻異其詞證述如前,或係迴護被告所言,自非事實;被告確實是透過高養安之告知,而知悉渠等至理容KTV 消費費用概可由德昌營造處理,已甚明確。高養安交給李維中報帳之酒店消費,必須使理容KTV 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統一發票始可報帳一節,業經證人高養安、李維中前揭證述明確且相符一致,此亦核與卷附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97年11月25日17時29分:B :高大哥!我這邊是「九龍」!A :嗯!是。B :你的那個「發票」是要開哪一間的?A :一樣啊!那個『潤發』那個!…B :等我一下喔!. . . 好!現在就是要開『潤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A :對!B :「00000000」!A :對!對!」相符(見證據卷六第 1248至1249頁,相關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通訊監察書,已敘明於前),而堪認定。證人李維中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讓高養安報酒店消費的帳是要招待中泱公司的人,並非招待被告,也無要求高養安要招待被告,伊也不管高養安要帶誰一起去喝花酒,只要是高養安去喝花酒提出的單據費用,不管他跟誰一起去,伊都照單全收云云(見原審卷卷一第140 頁反面至第150 頁反面),然此與證人高養安前揭結證內容不符,況且依工程界慣例,營造商若已花錢招待監造單位承辦人員至理容KTV 喝花酒,豈有可能竟刻意獨漏具有督導責任之業主即臺中縣政府之承辦人員之被告,證人李維中所證此節顯悖常情;況證人000000亦證稱:伊自己與其他友人鮮少去理容KTV 消費,若是被告沒去的場合,也不會開立潤發公司抬頭的發票(見原審卷卷一第140 頁反面至141 頁),可見證人000000前揭所證此情,亦無非迴護被告之詞,自不可信。依證人000000於偵查中之結證內容,佐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000000確實曾於96年3 、4 月間向高養安表示其與甲○○至理容KTV 喝花酒之費用均可使理容KTV 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統一發票交其請款,高養安復將被告至理容KTV 喝花酒之費用可由德昌營造處理一事告知被告,被告知悉其與高養安至理容KTV 飲宴作樂之費用均係由德昌營造處理,均可認定。 (六)另證人0000安雖證稱:其與被告每月至理容KTV 等處消費之額度上限為8 萬元,該每月8 萬元上限是李維中告知伊的,伊會拿捏金額,因營造商招待業主或監造商之金額不會沒限制等語(見原審卷卷一第143 頁)。但據李維中之前揭證述內容,李維中未曾告知高養安其與被告之宴飲消費上限是每月8 萬元;證人林旋捷亦證稱其並無限制李維中每月所交付發票之金額;再依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支票金額,確有單月消費超過8 萬元之情形,如96年9 月間之消費,依高養安為警查扣紅色封皮筆記本(影本見證據卷七第1475頁)之記載即有「9/ 21 帝、發15000 、9/28:30000 、7200、9/27:29000 、10 /1 李」,核與附表一編號1 所示發票號碼「VU00000000」、「VU00000000」、「VU00000000」、附表九編號1 所示之發票金額相符,是96年9 月單在九龍及帝國理容KTV 之消費即已超過8 萬元上限,而與證人高養安前揭所述不符。從而,證人000000此部分之證詞,確與現有事證不符,難認可採。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業經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將原規定之「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修正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 千萬元以下罰金: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惟僅係文字之明確化,並無構成要件變更之問題,而刑度及罰金額則相同,但此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則非屬該刑法第2 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251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敘明。 (二)按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 號判例參照)。被告接受招待至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理容KTV 宴飲作樂,其收受核屬不正利益。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是也。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則應屬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所謂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若公務員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者,則受賄人應成立同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反之,若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所不應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以不正當方式為之,而違背其職責者,則應成立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經查,被告任職臺中縣政府地政處重劃科,為本工程之主辦技士,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對本工程之進行負有督導之責,其於本案接受招待之目的並非在於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僅在建立雙方良好關係,不藉故刁難(如延滯公文速度),是其不違背職務接受喝花酒之宴飲招待,收受如附表一至十二所示之不正利益,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 (三)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所侵害之法益為國家公務執行之純正,苟係基於同一職務行為同時向數人為之或向一人多次為之,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應祇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414號判例意旨參照)。按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行求)、期約、收受(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罪(同條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5 條第1 項第3 款、第11條第1 項、第3 項),如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以實現同一個犯罪目的(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職務上之行為),先後數次要求(行求)、期約或收受(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例如前金、後謝等),均係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其先後數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理論,合為包括的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在主辦本工程之期間,先後接受免費招待至有女陪侍之理容KTV 宴飲作樂,主觀上係本於同一犯意收受不正利益,侵害同一國家法益,應屬同一收受不正利益之數個舉動,為接續犯,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四)按85年10月23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意指犯該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而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3年臺上字第174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所收受者既為免費喝花酒之不正利益,並無所得財物,是其已在偵查中自白,已如前述(見99年度偵字第1461號卷十三第169 ~170 頁);甚且,就其所獲於各該附表所示理容KTV 等店接受招待之不正利益108 萬元(被告原預估為108 萬元,係據偵查檢察官計算之約略值),亦於偵查中加以繳回,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01 年度保管字第085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入彙計表、 102 年2 月17日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證(見99年度偵字第1461號卷卷十三第173 ~174 頁反面),是被告依上開規定,自應予減輕其刑。 (五)原判決撤銷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甲○○犯罪之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本案全部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亦敘明在前,已見其犯罪後悔改之態度,而該等被告犯罪後自白犯行,並現悔意之情節為原審法院所未審酌,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身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善盡其職責,竟於主辦本工程期間,利用職務之機會接受免費招待至有女陪侍之理容KTV 等處飲宴娛樂,已嚴重破壞政府信譽,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本份,敗壞官箴;其非但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交前揭108 萬元,且於本院審理時再度坦認全部犯行,已見悔意,兼衡其收受不正利益之情節及多寡,暨犯罪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又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1355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所得免費喝花酒之不正利益,並無追繳沒收的明文規定,自不得併予宣告追繳沒收。起訴意旨認應予宣告沒收,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除附表一至十二所示各筆發票金額之消費外,被告甲○○尚有於96年3 月起至98年8 月間,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德昌營造之招待至麒麟理容KTV 、林素微(綽號:芭樂)經營之地下應召站及附表一至十二所示理容KTV 等處飲宴,獲致不正利益430,815 元(1,080,000 元-649,185 元=430,815 元)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遽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院分別著有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及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 1.被告甲○○雖於偵訊具結證稱:曾去采岩汽車旅館,與林素徽指派之應召女為性交易1 次,該次性交易代價是3600元,是由高養安付帳等語(見98他1809卷一第10 5頁正反面);惟證人000000於偵訊時具結證稱:「(97年11月21日、22日,那次在采岩汽車旅館,叫應召女郎的部分,是你叫的還是他們自己叫的?)因為甲○○、陳志升那天有向我表達要叫應召女郎的意思,所以我幫他們叫。因為這部分依照習慣並沒有在請客的,所以事後有向他們請款,1 個小姐是6000元,這部分是他們兩個人自己付的,我有向他們各自收取。」等詞(見98年度他字第1809號卷卷二199 頁反面、第201 頁);則被告究竟有無接受林素微經營之地下應召站之性交易招待,即非無疑;復無相關憑據可佐被告確有接受性交易招待,自難遽予認定。 2.至被告至麒麟理容KTV 飲宴作樂部分,公訴意旨並未說明被告接受招待飲宴之時、地,本院依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見證據卷卷六第1304至1306頁),可知被告曾與高養安等人於98年5 月19日至麒麟理容KTV 消費無誤,然此部分之消費,並無相關潤發公司抬頭之統一發票在卷可佐;再依證人高養安始終證述均需營業人開立潤發公司抬頭之發票始可報帳,故此次消費高養安應無持向李維中報帳。準此,該次消費被告是否確有接受招待,且與其職務具有對價關係,亦見可疑。 3.另公訴意旨認被告接受招待至理容KTV 飲宴所獲致之不正利益達108 萬元,惟依本院前揭之認定應僅為附表一至十二不正利益欄所示金額之加總即649,185 元,是故逾此金額之部分,既屬他人消費使用之利益,即與被告無涉,當不得認係被告所收受之不正利益。 4.此外,復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上開部分被訴之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又因上開部分之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見檢察官於原審所提出之補充理由書所載),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5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2項前段、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高 思 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 宜 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 款及第2 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九龍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6年9 │VU00000000│ 7,200元 │1,440元 │尊龍舞廳 │ │ │月 │ │ │ │ │ │ │ ├─────┼─────┼─────┼─────┤ │ │ │VU00000000│30,000元 │6,000元 │尊龍視廳歌│ │ │ │ │ │ │唱坊 │ │ │ ├─────┼─────┼─────┼─────┤ │ │ │VU00000000│29,000元 │5,800元 │天龍名店 │ │ │ │VU00000000│27,200元 │5,440元 │ │ ├─┼───┼─────┼─────┼─────┼─────┤ │2 │96年11│WU00000000│16,950元 │3,390元 │天龍名店 │ │ │月 │WU00000000│15,300元 │3,060元 │ │ │ │ │WU00000000│19,900元 │3,980元 │ │ │ │ │WU00000000│15,000元 │3,000元 │ │ ├─┼───┼─────┼─────┼─────┼─────┤ │3 │96年12│WU00000000│30,000元 │6,000元 │尊龍舞廳 │ │ │月 │ │ │ │ │ │ │ ├─────┼─────┼─────┼─────┤ │ │ │WU00000000│34,950元 │6,990元 │天龍名店 │ │ │ │WU00000000│27,000元 │5,400元 │ │ ├─┼───┼─────┼─────┼─────┼─────┤ │4 │97年2 │XU00000000│20,000元 │4,000元 │尊龍舞廳 │ │ │月 │ │ │ │ │ │ │ ├─────┼─────┼─────┼─────┤ │ │ │XU00000000│15,800元 │3,160元 │天龍名店 │ ├─┼───┼─────┼─────┼─────┼─────┤ │5 │97年3 │YU00000000│ 8,800元 │1,760元 │尊龍舞廳 │ │ │月 │YU00000000│20,500元 │4,100元 │ │ │ │ ├─────┼─────┼─────┼─────┤ │ │ │YU00000000│ 9,200元 │1,840元 │尊龍視廳歌│ │ │ │YU00000000│10,900元 │2,180元 │唱坊 │ │ │ ├─────┼─────┼─────┼─────┤ │ │ │YU00000000│26,250元 │5,250元 │天龍名店 │ │ │ │YU00000000│ 8,700元 │1,740元 │ │ │ │ │YU00000000│47,500元 │9,500元 │ │ │ │ │YU00000000│24,500元 │4,900元 │ │ ├─┼───┼─────┼─────┼─────┼─────┤ │6 │97年4 │YU00000000│12,700元 │2,54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 │ │ │唱坊 │ │ │ ├─────┼─────┼─────┼─────┤ │ │ │YU00000000│17,700元 │3,540元 │天龍名店 │ ├─┼───┼─────┼─────┼─────┼─────┤ │7 │97年5 │ZU00000000│ 9,900元 │1,980元 │尊龍舞廳 │ │ │月 │ZU00000000│14,500元 │2,900元 │ │ │ │ ├─────┼─────┼─────┼─────┤ │ │ │ZU00000000│10,650元 │2,130元 │尊龍視廳歌│ │ │ │ZU00000000│18,000元 │3,600元 │唱坊 │ ├─┼───┼─────┼─────┼─────┼─────┤ │8 │97年6 │ZU00000000│19,000元 │3,800元 │尊龍舞廳 │ │ │月 │ │ │ │ │ │ │ ├─────┼─────┼─────┼─────┤ │ │ │ZU00000000│24,650元 │4,930元 │尊龍視廳歌│ │ │ │ │ │ │唱坊 │ │ │ ├─────┼─────┼─────┼─────┤ │ │ │ZU00000000│19,200元 │3,840元 │天龍名店 │ ├─┼───┼─────┼─────┼─────┼─────┤ │9 │97年7 │AU00000000│10,500元 │2,100元 │尊龍舞廳 │ │ │月 │AU00000000│20,300元 │4,060元 │ │ │ │ │AU00000000│15,000元 │3,000元 │ │ │ │ ├─────┼─────┼─────┼─────┤ │ │ │AU00000000│14,200元 │2,840元 │尊龍視廳歌│ │ │ │ │ │ │唱坊 │ ├─┼───┼─────┼─────┼─────┼─────┤ │10│97年8 │AU00000000│21,250元 │4,25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 │ │ │唱坊 │ │ │ ├─────┼─────┼─────┼─────┤ │ │ │AU00000000│23,350元 │4,670元 │天龍名店 │ ├─┼───┼─────┼─────┼─────┼─────┤ │11│97年9 │BU00000000│20,200元 │4,040元 │尊龍舞廳 │ │ │月 │ │ │ │ │ │ │ ├─────┼─────┼─────┼─────┤ │ │ │BU00000000│ 9,800元 │1,960元 │尊龍視廳歌│ │ │ │BU00000000│16,000元 │3,200元 │唱坊 │ │ │ ├─────┼─────┼─────┼─────┤ │ │ │BU00000000│14,600元 │2,920元 │天龍名店 │ ├─┼───┼─────┼─────┼─────┼─────┤ │12│97年10│BU00000000│15,400元 │3,08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 │ │ │唱坊 │ │ │ ├─────┼─────┼─────┼─────┤ │ │ │BU00000000│12,200元 │2,440元 │天龍名店 │ │ │ │BU00000000│15,400元 │3,080元 │ │ ├─┼───┼─────┼─────┼─────┼─────┤ │13│97年11│CU00000000│17,900元 │3,58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CU00000000│ 7,600元 │1,520元 │唱坊 │ │ │ │CU00000000│19,700元 │3,940元 │ │ ├─┼───┼─────┼─────┼─────┼─────┤ │14│97年12│CU00000000│ 5,800元 │1,16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 │ │ │唱坊 │ ├─┼───┼─────┼─────┼─────┼─────┤ │15│98年1 │DU00000000│23,900元 │4,78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 │ │ │唱坊 │ │ │ ├─────┼─────┼─────┼─────┤ │ │ │DU00000000│16,000元 │3,200元 │天龍名店 │ ├─┼───┼─────┼─────┼─────┼─────┤ │16│98年2 │DU00000000│ 9,550元 │1,910元 │尊龍舞廳 │ │ │月 │DU00000000│10,100元 │2,020元 │ │ │ │ ├─────┼─────┼─────┼─────┤ │ │ │DU00000000│20,000元 │4,000元 │尊龍視廳歌│ │ │ │ │ │ │唱坊 │ ├─┼───┼─────┼─────┼─────┼─────┤ │17│98年3 │EU00000000│16,000元 │3,200元 │尊龍視廳歌│ │ │月 │ │ │ │唱坊 │ │ │ ├─────┼─────┼─────┼─────┤ │ │ │EU00000000│21,850元 │4,370元 │天龍名店 │ │ │ │EU00000000│15,200元 │3,040元 │ │ ├─┼───┼─────┼─────┼─────┼─────┤ │18│98年4 │EU00000000│14,850元 │2,970元 │尊龍舞廳 │ │ │月 │EU00000000│17,500元 │3,500元 │ │ │ │ ├─────┼─────┼─────┼─────┤ │ │ │EU00000000│45,850元 │9,170元 │天龍名店 │ ├─┼───┼─────┼─────┼─────┼─────┤ │19│98年5 │FU00000000│20,400元 │4,080元 │尊龍舞廳 │ │ │月 │ │ │ │ │ │ │ ├─────┼─────┼─────┼─────┤ │ │ │FU00000000│19,800元 │3,960元 │天龍名店 │ │ │ │FU00000000│10,900元 │2,180元 │ │ ├─┼───┼─────┼─────┼─────┼─────┤ │20│98年6 │FU00000000│25,000元 │5,000元 │天龍名店 │ │ │月 │FU00000000│23,700元 │4,740元 │ │ │ │ │FU00000000│19,550元 │3,910元 │ │ ├─┼───┼─────┼─────┼─────┼─────┤ │21│98年7 │GU00000000│26,900元 │5,380元 │九龍娛樂有│ │ │月 │GU00000000│14,300元 │2,860元 │限公司 │ │ │ ├─────┼─────┼─────┼─────┤ │ │ │GU00000000│21,800元 │4,360元 │九龍視聽歌│ │ │ │ │ │ │唱有限公司│ ├─┼───┼─────┼─────┼─────┼─────┤ │22│98年8 │GU00000000│22,350元 │4,470元 │天龍名店 │ │ │月 │ │ │ │ │ │ │ ├─────┼─────┼─────┼─────┤ │ │ │GU00000000│14,750元 │2,950元 │九龍視聽歌│ │ │ │GU00000000│26,400元 │5,280元 │唱有限公司│ ├─┼───┼─────┼─────┼─────┼─────┤ │23│98年9 │HU00000000│3,300 元 │ 660元 │天龍名店 │ │ │月 │HU00000000│3,600 元 │ 720元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5人計算之。 │ │註│不正利益合計262,740元。 │ └─┴───────────────────────────┘ 附表二、儷晶皇宮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7年11│CU00000000│14,000元 │ 7,000元 │憶晶皇宮視│ │ │月 │ │ │ │廳歌唱名店│ ├─┼───┼─────┼─────┼─────┼─────┤ │2 │98年1 │DU00000000│18,600元 │ 9,300元 │憶晶皇宮視│ │ │月 │DU00000000│20,400元 │10,200元 │廳歌唱名店│ │ │ │DU00000000│12,000元 │ 6,000元 │ │ │ │ │DU00000000│42,000元 │21,000元 │ │ ├─┼───┼─────┼─────┼─────┼─────┤ │3 │98年7 │GU00000000│10,000元 │ 5,000元 │憶晶皇宮視│ │ │月 │ │ │ │廳歌唱名店│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不正利益合計58,500元。 │ └─┴───────────────────────────┘ 附表三、花都大舞廳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7年4 │YU00000000│15,000元 │7,500元 │花都大舞廳│ │ │月 │ │ │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 │ └─┴───────────────────────────┘ 附表四、寒舍美麗華視廳歌城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7年5 │ZU00000000│19,590元 │9,795元 │寒舍美麗華│ │ │月 │ │ │ │視廳歌城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 │ └─┴───────────────────────────┘ 附表五、大總領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7年3 │YU00000000│11,200元 │ 5,600元 │大總領理容│ │ │月 │YU00000000│30,500元 │15,250元 │有限公司 │ │ │ │YU00000000│23,700元 │11,850元 │ │ ├─┼───┼─────┼─────┼─────┼─────┤ │2 │97年4 │YU00000000│24,800元 │12,400元 │大總領理容│ │ │月 │YU00000000│19,500元 │ 9,750元 │有限公司 │ ├─┼───┼─────┼─────┼─────┼─────┤ │3 │97年5 │ZU00000000│15,000元 │ 7,500元 │大總領理容│ │ │月 │ZU00000000│14,700元 │ 7,350元 │有限公司 │ ├─┼───┼─────┼─────┼─────┼─────┤ │4 │97年6 │ZU00000000│20,000元 │10,000元 │大總領理容│ │ │月 │ │ │ │有限公司 │ ├─┼───┼─────┼─────┼─────┼─────┤ │5 │97年8 │AU00000000│19,500元 │ 9,750元 │大總領理容│ │ │月 │AU00000000│22,700元 │1,1350元 │有限公司 │ │ │ │AU00000000│10,850元 │ 5,425元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不正利益合計106,225元。 │ └─┴───────────────────────────┘ 附表六、麗都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8年6 │FV00000000│12,000元 │3,000元 │金拿獎視聽│ │ │月 │ │ │ │歌唱坊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4 人計算之。 │ │註│ │ └─┴───────────────────────────┘ 附表七、麗登名店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6年10│VU00000000│25,750元 │12,875元 │麗登歌唱企│ │ │月 │VU00000000│13,000元 │ 6,500元 │業有限公司│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不正利益合計19,375元。 │ └─┴───────────────────────────┘ 附表八、東方之珠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7年9 │BV00000000│19,750元 │6,583元 │金富豪世界│ │ │月 │ │ │ │有限公司 │ ├─┼───┼─────┼─────┼─────┼─────┤ │2 │97年10│BV00000000│10,100元 │3,367元 │金富豪世界│ │ │月 │ │ │ │有限公司 │ ├─┼───┼─────┼─────┼─────┼─────┤ │3 │98年5 │FV00000000│20,300元 │6,767元 │富昇飲料店│ │ │月 │ │ │ │ │ ├─┼───┼─────┼─────┼─────┼─────┤ │4 │98年7 │GV00000000│12,280元 │4,093元 │富昇飲料店│ │ │月 │ │ │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3 人計算之,個位數後並以│ │註│四捨五入計。 │ │ │不正利益合計20,810元。 │ └─┴───────────────────────────┘ 附表九、帝國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6年9 │VU00000000│15,000元 │3,750元 │帝國興業有│ │ │月 │ │ │ │限公司 │ ├─┼───┼─────┼─────┼─────┼─────┤ │2 │96年11│WU00000000│10,000元 │2,500元 │帝國興業有│ │ │月 │WU00000000│ 8,000元 │2,000元 │限公司 │ ├─┼───┼─────┼─────┼─────┼─────┤ │3 │97年5 │ZU00000000│ 7,900元 │1,975元 │帝國興業有│ │ │月 │ZU00000000│ 8,000元 │2,000元 │限公司 │ ├─┼───┼─────┼─────┼─────┼─────┤ │4 │97年11│CU00000000│15,800元 │3,950元 │帝國興業有│ │ │月 │CU00000000│13,000元 │3,250元 │限公司 │ │ │ │CU00000000│ 9,300元 │2,325元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4人計算之。 │ │註│不正利益合計21,750元。 │ └─┴───────────────────────────┘ 附表十、鑽石城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6年9 │VU00000000│16,000元 │3,20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2 │96年10│VU00000000│17,400元 │3,48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VU00000000│22,000元 │4,400元 │ │ ├─┼───┼─────┼─────┼─────┼─────┤ │3 │96年11│WU00000000│19,800元 │3,96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WU00000000│ 7,200元 │1,440元 │ │ │ │ │WU00000000│ 8,800元 │1,760元 │ │ │ │ │WU00000000│15,000元 │3,000元 │ │ │ │ │WU00000000│17,000元 │3,400元 │ │ │ │ │WU00000000│16,500元 │3,300元 │ │ │ │ │WU00000000│23,300元 │4,660元 │ │ ├─┼───┼─────┼─────┼─────┼─────┤ │4 │96年12│WU00000000│25,350元 │5,07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WU00000000│23,000元 │4,600元 │ │ │ │ │WU00000000│15,600元 │3,120元 │ │ │ │ │WU00000000│10,750元 │2,150元 │ │ ├─┼───┼─────┼─────┼─────┼─────┤ │5 │97年1 │XU00000000│14,300元 │2,86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XU00000000│12,150元 │2,430元 │ │ ├─┼───┼─────┼─────┼─────┼─────┤ │6 │97年3 │YU00000000│18,500元 │3,70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YU00000000│17,150元 │3,430元 │ │ │ │ │YU00000000│17,350元 │3,470元 │ │ │ │ │YU00000000│13,000元 │2,600元 │ │ │ │ │YU00000000│ 6,250元 │1,250元 │ │ ├─┼───┼─────┼─────┼─────┼─────┤ │7 │97年5 │ZU00000000│12,450元 │2,49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8 │98年1 │DU00000000│24,700元 │4,94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9 │98年2 │DU00000000│20,000元 │4,00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DU00000000│20,100元 │4,020元 │ │ ├─┼───┼─────┼─────┼─────┼─────┤ │10│98年3 │EU00000000│28,000元 │5,60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11│98年4 │EU00000000│23,000元 │4,60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12│98年5 │FU00000000│18,500元 │4,625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FU00000000│15,500元 │3,875元 │ │ ├─┼───┼─────┼─────┼─────┼─────┤ │13│98年6 │FU00000000│18,200元 │3,64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FU00000000│29,500元 │5,900元 │ │ ├─┼───┼─────┼─────┼─────┼─────┤ │14│98年7 │GU00000000│15,800元 │3,16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15│98年8 │GU00000000│18,900元 │3,780元 │鑽石城商行│ │ │月 │ │ │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除98年5 月係以參與人數4 人計算外,其│ │註│餘均以參與人數5 人計算之。 │ │ │不正利益合計117,910元。 │ └─┴───────────────────────────┘ 附表十一、通豪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7年1 │XU00000000│22,260元 │11,130元 │通豪商行 │ │ │月 │ │ │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 │ └─┴───────────────────────────┘ 附表十二、御將理容KTV ┌─┬───┬─────┬─────┬─────┬─────┐ │編│發票開│發票號碼 │發票金額(│不正利益 │營業人名稱│ │號│立年月│ │新臺幣) │(發票金額│ │ │ │ │ │ │÷參與人數│ │ │ │ │ │ │) │ │ ├─┼───┼─────┼─────┼─────┼─────┤ │1 │96年9 │VU00000000│20,900元 │10,450元 │御將商行 │ │ │月 │ │ │ │ │ ├─┼───┴─────┴─────┴─────┴─────┤ │備│不正利益計算方式,均以參與人數2 人計算之。 │ │註│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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