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芯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757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351號、第352號、 第353號、第354號、第355號、第356號、第357號、第358號、103年度偵字第9358號、第9359號),就附表六編號(一)至(十二)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六編號(十九)及附表六編號(二一)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劉芯瑀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3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自民國99年12月前之某日起,經其不知情之同母異父胞妹詹雅惠同意,以詹雅惠名義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請部落格(雅虎奇摩部落格已於102年12月26日終止服務 )及拍賣帳號,而以該帳號經營「果果手信」喜餅等婚禮商品代購服務之業務,並在「果果手信」部落格網頁及拍賣網頁上張貼;及在非常婚禮等網站討論區等處留言「果果手信」提供上開服務之訊息。劉芯瑀並向不知情之詹雅惠借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里郵局戶名詹雅惠、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詹雅惠郵局帳戶);及向其不知情之母親陳麗花借用中華郵政公司臺中民權路郵局戶名陳麗花、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麗花郵局帳戶)供作客戶轉帳匯款給付價金之帳戶。惟詹雅惠並未同意劉芯瑀以其名義簽署任何文件。而劉芯瑀於99年12月前之某日起,因財務困難,實無向客戶收取款項後轉交予客戶指定之喜餅等業者代購進貨之意,並隱瞞該情事,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於99年12月間起,仍在「果果手信」部落格網頁及拍賣網頁上張貼喜餅等婚禮商品代購服務之訊息,及在非常婚禮等網站討論區等處留言「果果手信」有提供上開服務之訊息,而於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之時間,詐欺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致如附表一編號( 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 之方式,交付劉芯瑀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之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劉芯瑀取得款項後【劉芯瑀以上所涉詐欺取財犯行,經原審判決後,劉芯瑀不服原判決,上訴本院後,又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各別犯意,未經詹雅惠之授權或同意,自行在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喜餅訂購單」之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名或繕打「詹雅惠」之姓名,偽造完成表彰由詹雅惠本人收取款項之私文書後,再各別以郵寄或傳真或面交方式交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 八)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足以生損害於詹雅惠及如附表 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 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 】。嗣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 十四)、(十五)、(十八)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發覺有異( 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而報警處理。 二、劉芯瑀於100年3月2日前某日,在「果果手信」部落格網頁 及拍賣網頁上張貼喜餅等婚禮商品代購服務之訊息,及在非常婚禮等網站討論區等處留言「果果手信」有提供上開服務之訊息,巫淑瑩因見上開訊息,而於100年3月2日與劉芯瑀 接洽(劉芯瑀係以詹雅惠名義與巫淑瑩接洽)後,向劉芯瑀訂購「小林煎餅紅瓦C款」喜餅80盒〈約定每盒單價新臺幣 (下同)380元〉,並依劉芯瑀之指示,於100年3月2日以自動櫃員機匯款訂金12,000元至詹雅惠上開郵局帳戶,詎劉芯瑀取得款項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於100年3月2日,在不詳地點,未經詹雅惠之授權或同意,接續自行 在「喜餅訂購單」2張之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名各1枚,偽造完成表彰由詹雅惠本人收取款項之私文書(下稱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及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後,再將其中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1張以郵寄方式交予巫淑瑩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詹雅惠及巫淑瑩;之後劉芯瑀乃使用「詹雅惠」之名義,向小林煎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林煎餅公司)訂購「小林煎餅紅瓦C款」喜餅40盒,每盒單 價595元,總價23,800元,然劉芯瑀僅於100年3月25日支付 小林煎餅公司8,600元之訂金,其餘價金15,200元尚未支付 ,嗣小林煎餅公司之司機於100年3月30日將上開喜餅40盒送達巫淑瑩位於臺中市沙鹿區之住所時(起訴書誤載為小林煎餅公司委託新竹貨運公司送達),該司機乃向巫淑瑩表示巫淑瑩須支付現金15,200元始得領取該批喜餅,巫淑瑩乃以電話向劉芯瑀確認,因劉芯瑀對巫淑瑩表示:請巫淑瑩先支付該筆款項,先前所支付的訂金12,000元,則待下批喜餅送達時再予扣除,巫淑瑩遂支付該15,200元予該司機而領取該批喜餅。巫淑瑩復於100年4月2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十二禮嫁妝寢具批發廣場」與劉芯瑀見面,主動向劉芯瑀加訂「小林煎餅紅瓦C款」喜餅20盒(約定每盒單價380元,加計前揭所訂購之80盒,合計訂購100盒),並再交付 劉芯瑀現金7,600元。詎劉芯瑀又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犯意,在巫淑瑩所提出劉芯瑀之前寄給巫淑瑩之上開100偵 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下方空白處,偽簽「 詹雅惠」之署名1枚,並書寫「收現7600,4/2」等文字,表明「詹雅惠」向巫淑瑩收取7,600元之意,偽造完成表彰由 詹雅惠本人收取款項之私文書,再交還予巫淑瑩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詹雅惠及巫淑瑩。而劉芯瑀事後並未向小林煎餅公司訂購巫淑瑩指定購買、尚未收得之「小林煎餅紅瓦C 款」喜餅60盒;遲至100年4月8日,始另向林芸訂購「橘紅 皇后3號」喜餅60盒,每盒單價480元,總價28,800元,林芸乃於100年4月9日中午,將「橘紅皇后3號」喜餅60盒委託新竹貨運公司送達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新天地餐廳之巫淑瑩舉行婚禮現場,巫淑瑩因未收得其所訂購之「小林煎餅紅瓦C款」喜餅60盒,而係收到其無意購買之「橘紅 皇后3號」喜餅60盒,乃報警處理。 三、劉芯瑀於100年3月、4月間,接受客戶張雁津、黃芙蓉(起 訴書漏載黃芙蓉)、高梅芳、巫淑瑩訂購喜餅後,已將其向前揭客戶收取之款項挪作他用,自己已無能力支付喜餅業者喜餅費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利用其前已多次以詹雅惠名義向林芸經營之「甜心寶貝工作坊」訂貨且均依約付款之事實,使林芸誤認劉芯瑀為詹雅惠,且劉芯瑀確會依約支付所訂貨之費用之情,而接續於100年3月、4月間,將其前揭客戶之喜餅訂單轉向林芸經 營之「甜心寶貝工作坊」訂貨(其中巫淑瑩係向劉芯瑀訂購「小林煎餅紅瓦C款」喜餅,然劉芯瑀係向林芸訂購「橘紅 皇后3號」喜餅,已如前述,另此部分劉芯瑀與林芸約定之 收貨人為巫淑瑩之婚禮企畫人員曾翊溱),貨款共計131,959元,而劉芯瑀僅支付訂金8,000元,林芸乃依約向上游之廠商訂貨,並均已出貨予劉芯瑀所指定之客戶完畢【劉芯瑀以上所涉詐欺取財犯行,經原審判決後,劉芯瑀不服原判決,上訴本院後,又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詎劉芯瑀於林芸出貨完畢後,遲不給付其餘之貨款123,959元,經林芸催促後, 劉芯瑀於100年4月17日,前往林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之辦公室洽談時,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未經詹雅惠之同意或授權,冒用詹雅惠(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3850號為不起訴處分)之名義,在同時、地,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發票人欄內,偽簽「詹雅惠」之簽名各1枚及捺指印各1枚,表明詹雅惠為發票人,而完成偽造具有有價證券性質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4紙(下稱如附表三所示偽造本票4紙)後,交付予林芸收執,以供作前揭積欠貨款123,959元之擔保 ,而以此方式行使之,林芸遂同意劉芯瑀就前揭所積欠之貨款123,959元,在如附表三所示偽造本票到期日前支付即可 。嗣因劉芯瑀仍未如期支付款項,林芸以如附表三所示偽造本票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經苗栗地院以100年度司票字第135號裁定後,詹雅惠乃對如附表三所示偽造本票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苗栗地院苗栗簡易庭以100年度苗簡字第219號判決確認林芸所持有如附表三所示偽造本票4張,對於詹雅惠 之票據權利不存在,林芸始查悉上情。之後,林芸於103年8月20日原審審理時,當庭提出如附表三所示偽造本票4紙正 本予原審法院扣押。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認 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其餘卷證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而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上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上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 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對於上開⑴在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喜餅訂購單」之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名或繕打「詹雅惠」之姓名,表示收取款項後,再各別以郵寄或傳真或面交方式交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 五)、(十八)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⑵於100年3月2日,在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40頁「喜餅訂購單」2張之收款人 欄簽「詹雅惠」之署名各1枚,表示收取款項後,再將其中 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1張以郵寄 方式交予巫淑瑩;又在巫淑瑩所提出劉芯瑀之前寄給巫淑瑩之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下方空白處,簽「詹雅惠」之署名1枚,並書寫「收現7600,4/2」等文字,表明收取7,600元之款項後,再交還予巫淑瑩;及⑶ 因未依約給付應給林芸其餘之貨款123,959元,經林芸催促 後,乃於100年4月17日,在林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之辦公室,接續在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發票人欄內,簽「詹雅惠」之簽名各1枚及捺指印各1枚後,交付予林芸收執,以供作前揭積欠貨款123,959元之擔保等 情坦白承認。惟矢口否認有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罪等犯行,辯稱:伊係經詹雅惠同意對外以其名義與客戶、廠商交易,因此伊在訂貨單或收據上簽署詹雅惠,應無偽造,另伊既得詹雅惠同意以其名義進行交易,則伊在本票上簽署詹雅惠亦是合乎情理,並非故意要生損害於林芸及詹雅惠云云;其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⑴被告經詹雅惠同意以其名義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請部落格及拍賣帳號,經營「果果手信」喜餅等婚禮商品代購服務之業務,詹雅惠除借予被告水里郵局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供被告使用外,並知悉被告對外自稱詹雅惠,已符合民法第169條之表見代理。而 婚禮商品代購服務須接受客戶訂貨並向廠商訂貨,詹雅惠上開授權自包括以其名義接受及向廠商訂貨,是被告於訂購單之收款人欄簽署或繕打詹雅惠之姓名,符合表見代理之規定,要無足生損害於詹雅惠或訂購人;⑵被告於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後當天即告知詹雅惠,在本票背面也應林芸之要求,書寫詹雅惠夫家電話,林芸當日也致電給詹雅惠,詹雅惠於接到林芸的電話時,亦未否認被告非詹雅惠,尚難認被告開上開本票時未經詹雅惠之同意或授權云云。惟查: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之證據資料及證人詹雅惠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時之陳述及證述〈見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湖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一第13至17頁、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10344號卷(下稱100偵10344卷)第64至66頁、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15721號卷(下稱100偵15721卷)第25至28頁、臺中地檢署100年 度核退字第893號卷(下稱100核退893卷)第42至44頁、原 審卷二第63至70頁〉;證人陳麗花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2至6頁、100偵15721卷第33、34頁)在卷可證,並有詹雅惠上開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見警卷一第19至44頁)、陳麗花上開郵局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見警卷一第9至11頁)、被告在 臺中民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提款之監視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見100核退893號卷第38至41頁)、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覆關於帳號guoguo133299之相關基本資料(見100核退893號卷第47、48頁)在卷,核與被告於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表示相符(見原審卷一第24頁、第104頁、原審卷三第57頁、65頁反面)。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1、有證人詹雅惠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時之陳述及證述〈見警卷一第13至17頁、100偵10344卷第64至66頁、100偵15721卷第25至28頁、100核退893卷第42至44頁、原審卷二第63至70頁〉;證人即告訴人巫淑瑩於警詢、偵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證述(見100偵10344卷第29、64至66頁、原審卷一第167、168頁、原審卷二第108至111頁),及證人林芸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原審卷三第30頁)在卷可證,並有詹雅惠上開郵局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見警卷一第19、30、34頁)、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函覆關於帳號guoguo133299之相關基本資料(見100核退893卷第47、48頁)、「喜餅訂購單」正本及影本(見100偵10344卷第17、40頁)、第一銀行帳戶明細查詢、電子郵件內容列印資料、小林煎餅公司出貨予告訴人巫淑瑩簽收之出貨單、訂購「橘紅皇后3號」喜餅60 盒之訂購單影本、新竹貨運貨物追蹤系統(影像查詢)影本、訂購單、小林煎餅公司開立之發票影本、小林煎餅-大宗/喜餅訂貨單影本、訂購資料影本、出貨單影本〈見100偵10344卷第18、19、20、32至40、43至60、81至83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3037號卷(下稱100他3037卷)第33頁〉、被告向告訴人林芸訂貨之網頁列印資料(見100他3037卷第27至29頁)、訂購單影本(見原審卷三第83頁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10344號不起訴處分(見100偵10344卷第94、95頁)在卷可稽。2、臺中地檢署 100年度偵字第10344號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及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10344號卷第40頁所示之「喜餅訂購單」(即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及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其上均記載訂購人係巫淑瑩,而證人巫淑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所收到被告寄給我的「喜餅訂購單」只有1張,是上開100偵10344卷第 40頁之「喜餅訂購單」,卷內之影本是我影印交給警察,該正本在我那裡,我沒有看過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8頁背面、第117頁),另被告於原審審理陳稱: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及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上之「詹雅惠」均是我簽的,但我只有寄給告訴人巫淑瑩1張 「喜餅訂購單」,之後告訴人巫淑瑩面交給我7,600元時, 我在之前寄給告訴人巫淑瑩之該張「喜餅訂購單」上當場又再簽「詹雅惠」之姓名在上面。我不知道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是何人交給警察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15至117頁)。可知,被告寄交予告訴人巫淑瑩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及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均係被告所偽造,然被告僅將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之正本寄交予告訴人巫淑瑩而行使之,應堪認定。3、並與被告於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表示相符(見原審卷一第24、25頁、第104頁、原審卷三第58、59頁)。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有證人即告訴人林芸於偵查、原審審理時之陳述及證述在卷可證(見100他3037卷第24、25頁、100偵15721卷第27、28頁、原審卷三第28至38頁),並有告訴人 林芸之刑事告訴狀(見100他3037卷第1至3頁)、如附表三 所示偽造本票影本4紙(見100他3037卷第4、5頁)、被告向告訴人林芸訂貨之網頁列印資料(見100他3037卷第27至29 頁)、客戶訂貨副單明細影本、新竹貨運貨物追蹤系統影像查詢影本、顧客訂貨單影本、訂貨單影本、訂購單影本(見100他3037卷第30至35頁、原審卷三第75至86頁)、苗栗地 院100年度苗簡字第219號民事判決列印資料(見原審卷三第100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3850號不起訴 處分書(見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偵字第23850號第13、14頁)在卷可稽,且有告訴人林芸提出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偽造本票正本4紙足資佐證(該等本票正本置於原審卷三之證物袋 )。並與被告於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表示相符(見原審卷一第24、25頁、第104頁、原審卷三第59頁 )。 (四)被告及辯護人雖以上詞置辯,惟查: 1、證人詹雅惠於100年8月26日檢察官偵查時證稱:「(是否有同意劉芯瑀以你的名義簽收據及買賣文件?)沒有」、「(是否有共同經營網路拍賣?)沒有。都是她自己經營。」、「(是否因為與劉芯瑀是姊妹所以才借帳戶、電話給她?)是,因此沒有懷疑她會做違法的事情。」、「(你有無詐欺之意?)沒有,從頭到尾我都不知情。」、「(妳是否要告劉芯瑀?)要,告偽造文書,她冒用我的名字簽本票、簽訂單。」等語(見15721號偵卷第25-26頁)、於100年10月24 日偵查時供稱:「(劉芯瑀是否冒你的名字經營果果手信?)是。我有借她使用我的郵局帳戶,但我沒有同意她使用我名義簽本票和訂單。」、「(你有無和她一起經營喜餅生意?)沒有。我都不知道」、「(為何她都用你的名義?)因為她說她信用不好。但我沒有同意她簽我的名義,也沒同意她在外面自稱我的名字」等語(見同上偵第27-28頁)、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那妳有沒有同意她,也就是說在出貨單或訂貨單上簽妳的名字表示是妳訂貨的、出貨的?)沒有。」、「(妳沒有授權她使用這方面的,對不對?)對」、「(但是妳既然是存摺借給她來經營這個網路拍賣、網路買賣,這樣的話她這些客戶或這是她的上游廠商,要把錢匯到劉芯瑀的帳戶內,也就是她向妳借的帳戶內,很自然就是使用妳的名字對不對?)對。」、「(那妳有沒有想到說她一定是要用妳的名字來簽發這些簽單?)沒有想那麼多。」、「(當時妳有沒有特別跟被告講說不能用妳的名字來做簽名?)有。」、「(妳有同意被告用妳的名義在網路上經營喜餅還有謝禮的代購服務?)沒有。」、「(那妳有同意被告在外面自稱妳的名字來做交易行為嗎?)沒有。」、「(妳知道被告有開立喜餅訂購單交給她的客戶嗎?)不曉得。」、「(所以那妳知不知道被告用妳的名義在喜餅訂購單上簽名?)知道。」、「(知道是什麼時候知道的?)就是警察傳我來。」、「(本案爆發後警察傳妳訊問的時候妳才知道的是嗎?)是。」、「(所以被告在用妳的名字在喜餅訂購單上簽名的時候,事前有沒有經過妳的同意?)沒有。」、「(妳有沒有答應她可以用妳的名字在喜餅訂購單上簽名?)沒有。」、「(為什麼被告劉芯瑀要用妳的名字在網路上交易?為什麼不用她自己的名字?)因為她說她的信用不好,所以才借我的那個郵局帳戶去用。」、「(那名字呢?對外她是不是有,妳就有同意她用妳的名字在網路上跟人家交易?)沒有。」、「(那當時借帳戶給被告的時候,就有明白跟她講不可以用妳的名字簽名?)對。」、「(妳的意思是說妳只同意被告用妳的名字去申請這個帳號,但是對外如果在網路上要交易的時候要用她自己的名字?)對。」、「(出貨什麼也有用她自己的名字?)對」、「(實際交易人,是這個意思?)對。」、「(有跟被告講明?)有。 」「(所以妳的意思是妳只有同意被告使用妳的名字去向網路提供服務的公司申請帳號來使用,妳的同意只有限於這個部分?)對。」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4-70頁)、於本院審理 時亦為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第199頁)。依上開證人詹雅 惠之證述可知,詹雅惠固同意被告以其名義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請部落格及拍賣帳號,經營網拍,但未同意或授權被告在上開所示之喜餅訂購單簽名。再酌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自承:對於出貨單等,完全沒有跟詹雅惠講,詹雅惠亦不知這些,也不知其以詹雅惠之名字出名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1頁反面),是被告辯稱:有經過詹雅惠同意云云,並不足採信。 2、按刑法上所謂偽造私文書,係以無權製作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為其構成要件之一。若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製作私文書者,固與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不同,而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但若無代理權,竟假冒本人之代理人名義,而製作虛偽之私文書者,因其所製作者為本人名義之私私文書,使該被偽冒之本人在形式上成為虛偽私文書之製作人,對於該被偽冒之本人權益暨私文書之公共信用造成危害,與直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私文書無異,自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5年度第1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民法第169條之表現代理及170條第1項本人追認之無權代理 行為,均屬未得本人同意之無權代理行為。祇因民法為保護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於本人有表現代理行為時,責本人負授權人之責任,或為尊重本人意願兼顧他方權益,於經本人追認時亦生效力。此與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有別,故若無權代理人冒用本人名義製作不實之文書,即應成立偽造私文書之罪,不因被冒名之本人表現代理行為,或事後追認,以解免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本件被告未經詹雅惠事先同意或授權,而以詹雅惠名義在訂購單上簽名或繕打詹雅惠姓名,以表彰由詹雅惠本人收取款之私文書並行使之所為,即令成立表見代理,依上開說明亦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是辯護人辯稱:被告經詹雅惠同意以其名義向雅虎奇摩網站申請部落格及拍賣帳號,經營「果果手信」喜餅等婚禮商品代購服務之業務,詹雅惠除借予被告水里郵局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等供被告使用外,並知悉被告對外自稱詹雅惠,已符合民法第169條之表見代理, 應無偽造文書問題云云,尚無足採。 3、⑴證人詹雅惠於本院證稱:「(被告要簽這四張本票的時候被告有沒有打電話給妳?)要簽的時候沒有。」、「(簽完本票被告有沒有打電話給妳?)被告有打電話給我,她說她有被林芸逼簽東西按手印。」、「(簽什麼東西?)說簽票、按手印。」、「(被告何時打電話給妳?)被告簽完之後有打電話給我。」、「(被告有無告訴你林芸打電話來要如何處理?)被告叫我先否認,然後再打給被告。」、「(妳事前有無同意或授權讓被告簽?)沒有。」、「(既然妳不同意也沒授權給被告簽本票,為何被告打電話給妳的時候,妳不表示反對,還配合被告跟林芸講?)她都已經簽了我能怎樣。」、「(被告要妳如何配合跟林芸講?)那時候被告說她是詹雅惠,林芸認為被告就是詹雅惠。被告要我說我不是詹雅惠。我跟林芸說我不是詹雅惠我姓張。」、「(林芸為何要打電話給妳?)因為林芸找不到被告。所以林芸就打電話給我,因為被告有留0000000000及我家的電話給林芸。我那時候有用0000000000的電話。」、「(林芸何時打電話給妳?)找不到被告的時候才打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99-200頁)。⑵證人林芸於偵查中證稱:「(你為何要 告詹雅惠?)我們之前有生意往來,有12萬多元的款項沒收到,自稱詹雅惠的人來○○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1樓的辦公室簽票。我是做喜餅代理,公司名稱是甜心寶貝喜事網。」、「(她哪一天去的?)100年4月17日。」、「我收不到款項,當時自稱詹雅惠的人有留一支電話給我,說是她妹妹的手機,我撥過去時,她也沒說跟我做生意的人不是詹雅惠。」等語(偵15721號卷第27、28頁)、於原審證稱: 「(貨款跟妳所開的本票,妳當時是如何跟被告談,為何會用這樣的日期跟金額開立你剛才所提出的四張本票,可否說明?)本票限定的日期是由被告劉芯瑀提出來的,我們也答應她,可以讓她方便。」、「(金額跟日期是被告自己的意思要開立的?)一開始是她說可以開本票。」、「(妳們就不去管她之前訂了幾筆、各多少錢,而是就她應該給妳的 123,959元去區分開每張票要多少錢,這個金額是由被告自 己決定填寫金額?)這個金額是我告訴被告的。」、「(這是經過妳們雙方同意這樣子來清償貨款?)對。」、「(這四張票是否是被告同時交付給妳?)是的,一起簽的。」、「(100年4月17日在妳的辦公室當場簽給妳的?)是的。」、「(妳有看到被告在填寫本票嗎?)有。」、「(這四張本票上,字都是被告的字嗎?)是。」、「(上面手印也都是被告本人所蓋?)是。」、「(當時妳以為她就是詹雅惠本人,才可以用詹雅惠名義來簽發本票?)是。」、「(被告劉芯瑀都自稱自己是詹雅惠?)對。」、「(被告劉芯瑀有無告訴妳這是跟她妹妹借來申請網站的名字?)沒有。」、「(本票後面有寫一個人姓名地址,那個是否是背書?)那個是我請被告留她住家地址給我,其實我只有透過網路跟電話與被告連絡,當時並不知道被告到底住哪邊,所以簽本票的時候有請她註明她家的地址跟基本資料。」等語(見原審卷三第33-35頁)、於本院證稱:「我確定後面四次沒有 收到錢,才會開本票。」、「(請提示260251號本票,這四張本票是被告簽給妳的,背面記載資料是誰要求寫的?)當時自稱詹雅惠的人就是被告來我辦公室簽本票。資料也是被告寫的。因為被告當時要讓我更相信,才會寫先生名字還有妹妹手機。」、「(後來妳有打電話?)有打電話給鄒名峻04-00000000、還有妹妹0000000000。」、「(你先後打了二次電話?)不只二次。因為找不到人。」、「(請提示100偵15721號,妳說打電話過去時她也沒有說做生意的人不是詹雅惠,妳是在被告簽本票給妳的當天就有打電話,是妳筆錄所講的通話求證?)我那時候並沒有打給真正的詹雅惠,而是打給電信公司要確認身分是否正確。」、「(所以妳都沒有打電話給本票後面自稱詹雅惠的妹妹?)當時找不到被告的時候,我才會打到本票上留資料鄒名峻還有被告妹妹那邊。」、「(請提示原審卷三第35頁反面,妳說本票後面所寫資料是妳要求被告寫住址、電話資料,妳說的是事實?)對,沒錯。」等語(見本院卷第201-202頁)。經核渠等二 位證人對於林芸係因找不到被告後始打電話給詹雅惠等情,所述互為一致,且證人詹雅惠除再度確認被告於簽署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時,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外,更稱其係應被告要求配合,於林芸來電時告以被告即詹雅惠,其非詹雅惠,以資取信被告確係詹雅惠等情,從而可知,被告辯稱其於本票上簽署詹雅惠合乎情理,不會損害於詹雅惠及林芸云云,要無足採;辯護人辯稱:被告於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之本票後當天即告知詹雅惠,在本票背面也應林芸之要求,書寫詹雅惠夫家電話,林芸當日也致電給詹雅惠,詹雅惠於接到林芸的電話時,亦未否認被告非詹雅惠,尚難認被告開上開本票時未經詹雅惠之同意或授權云云,亦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或不足採信,或不足為其有利之認,被告上揭犯行均洵堪認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本案應併予審理(即起訴效力所及) (一)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四)被告在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喜餅訂購單」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名,開立「喜餅訂購單」,再將該「喜餅訂購單」交予(起訴書誤載為郵寄予)被害人李詩雯等情,已如上述,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告接續將前揭「喜餅訂購單」傳真予被害人李詩雯而偽造傳真本1份等情,惟此與被告偽造前揭「喜餅訂購單」正本部 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本院就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四)被告將該「喜餅訂購單」正本傳真而偽造傳真本1份部分自得併予審理。 (二)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欄二被告在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名,開立「喜餅訂購單」,再將該「喜餅訂購單」郵寄予告訴人巫淑瑩等情,已如上述,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告在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名1枚進而偽造該「喜餅訂購單」正本部分,惟此與被告 在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名1枚進而偽造該「喜餅訂購單」正本 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是本院就犯罪事實欄二被告在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名1枚,進而偽造該「喜 餅訂購單」之私文書部分,自得併予審理。 四、本案成立之罪名及罪數 (一)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二)、(十五)、(十八)所示之「喜餅訂購單」收款人欄、如附表一編號(十四)其中上開警卷二第346 頁之「喜餅訂購單」收款人欄、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收款人欄、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名,及在上開100 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下方空白處,偽簽 「詹雅惠」之署名1枚,並書寫「收現7600,4/2」等文字,均表示被告係利用「詹雅惠」之名義表達已收受該「喜餅訂購單」上所記載已收款項之意,然後將除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以外之該等「喜餅訂購單」,分別以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及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方式,交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及告訴人巫淑瑩,顯然對該等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自有行使之意思。至於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十四)其中上開警卷二第343頁之「喜餅訂購單」 上固無偽簽「詹雅惠」之署名,惟被告已在該張「喜餅訂購單」之收款人欄處繕打詹雅惠之姓名,並郵寄交予告訴人陳俞君,以足使他人認定詹雅惠為該「喜餅訂購單」之製作名義人,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被告縱無偽造署押或印文之情事,亦不影響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六)、(八)、(九)、(十二)、(十五)、(十八)所示之「喜餅訂購單」收款人欄偽造「詹雅惠」之署名,進而偽造「喜餅訂購單」之私文書正本,再持以行使;及於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喜餅訂購單」收款人欄偽造「詹雅惠」之署名,進而偽造「喜餅訂購單」之私文書正本,再將該「喜餅訂購單」正本傳真予被害人李詩雯而接續偽造傳真本1份,該傳真本並送達被害人李詩雯而行使之;另接續於 如附表一編號(十四)所示之「喜餅訂購單」2紙之收款人欄 處繕打詹雅惠之姓名,及於其中上開警卷二第346頁之「喜 餅訂購單」收款人欄處偽造「詹雅惠」之署名,進而偽造「喜餅訂購單」之私文書正本2紙,再同時持以行使,其前開 偽造署押之行為,均係前開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被告前開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前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收款人欄及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收款人欄各偽造「詹雅惠」之署名1枚,進而偽 造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及上開100偵 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係基於單一犯意,於100年3月2日密切接近之時間,偽造前揭「喜餅訂購單」正本2 份,侵害同一之法益,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接續犯之實質一罪,被告再將其中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持以行使,其前開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前開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被告前開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前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於100年4月2日,在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下 方空白處,偽造「詹雅惠」之署名1枚,並書寫「收現7600 ,4/2」等文字,進而偽造該「喜餅訂購單」之私文書,再 將該「喜餅訂購單」持以行使,其前開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前開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被告前開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前開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按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因偽造之目的在得以行使,故行使行為較偽造行為犯行為輕,應依吸收犯法則認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6349號刑事判決參照);次按,被告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異(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3629號判例、96年度臺上第2503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固然被告於同一時、地冒用被害人詹雅惠之名義簽發本票4紙,惟乃被害人及被害法益均同一之 情形,不能以其偽造之本票張數計算其法益,而應僅論以一偽造有價證券罪為已足。被告偽造「詹雅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偽造有價證券後據以行使,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6349號判決參照)。另被告將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本票4紙 交付予告訴人林芸收執,僅係供作其前揭已積欠貨款123,959元之擔保,並非再使告訴人林芸交付財物,是其此部分行 使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不另論以詐欺取財罪,併此敘明。(五)被告上開所犯14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共12次、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共2次)及1次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事實欄三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五、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3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犯罪事 實欄一、二、三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六、上訴駁回之說明 (一)原審審理結果認為,被告就附表六編號(一)至(十二)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附表六編號(十九)及附表六編號(二一)之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均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01條 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8項、第205條、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 條第5款、第9款、第5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復審酌被告因經濟狀況不佳,不思以 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冒用其胞妹詹雅惠之名義行使偽造「喜餅訂購單」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實屬可責,應予相當之非難,惟被告犯罪後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就附表一編號(一)有交付部分商品予被害人;就附表一編號(九)有支付喜餅公司部分款項之犯後態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並兼衡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上開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六編號(一)至(十二)、(十九)及(二一)所示之刑,並說明: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次按「偽造印文雖為偽造 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以偽造印文罪名,然所偽造之印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 義務沒收主義,法院無自由裁量權。而沒收影本上之印文,並不能真正達到沒收『偽造之印文』之目的,乃原判決不 將『偽造之印文』沒收,僅沒收影印之印文,顯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5125號判決足供參照)。末按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刑法第205條所明文。查,1、被告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六)、(八)、(九)、(十二)、(十四)(2份)、(十五)、(十八)所示之「喜餅訂購單」正本,各已交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收執,均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惟被告在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六)、(八)、(九)、(十二)、(十五)、(十八)所示「喜餅訂購單」正本及如附表一編號( 十四)其中上開警卷二第346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上所偽簽「詹雅惠」署名各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一)、(二)、(三)、(五)、( 六)、(八)、(九)、(十二)、(十四)、(十五)、(十八)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之主刑項下,分別予以宣告沒收;2、被告已傳真予被害人李詩雯之該偽造「喜餅訂購單」傳真本1份, 既已傳真予被害人李詩雯收執,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惟該偽造「喜餅訂購單」傳真本1份上之「詹雅惠」署名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 號(四)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另被告用以傳真之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喜餅訂購單」正本1份,雖未扣案,惟仍屬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犯犯罪事實 欄一附表一編號(四)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一附表一編號(四)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其上偽造之「詹雅惠」署名1枚,已含於該「喜餅訂購單」 正本宣告沒收,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3、上開100偵 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1紙(該正本即附於100偵10344卷第17頁),被告既未交付告訴人巫淑瑩而仍屬被告所有,且為供被告犯犯罪事實欄二其中100年3月2日該次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二其中100年3月2日該次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之主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其上偽造之「詹雅惠」署名1枚,已含於上開100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 餅訂購單」正本宣告沒收,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而被告於100年3月2日在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 單」正本(100偵10344卷第40頁所附之「喜餅訂購單」為告訴人巫淑瑩交予警方之影本,正本未扣案)收款人欄所偽簽「詹雅惠」署名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二其中100年3月2日該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 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另被告於100年4月2日,在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下方空白處所偽簽 「詹雅惠」署名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二其中100年4月2日該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 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而被告偽造之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已交予告訴人巫淑瑩收執,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予宣告沒收;4、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本票4紙,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於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三偽造有價證券罪之主刑項下,均予以宣告沒收。至如附表三所示偽造本票4紙上偽造之「詹雅惠」署押4枚及指印4 枚,因已附著於偽造之本票上併予宣告沒收,自無庸再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2770號 判例意旨參照)。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堪稱妥適。至於本案上訴部分,固有得科罰金部分,可定應執行之情,惟刑事訴訟法第368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 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係指第一審判決與第二審審理結果所應為之判決相同者而言。故在有罪判決,如第二審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適用之法律、及應判處之刑罰,與第一審判決完全相同者,主文除諭知「上訴駁回」外,自不能另為罪刑之宣告,即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關於上 訴部分之認事、用法及量刑「核無違誤」,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為無理由,則自應於主文諭知「上訴駁回」為已足,無庸再為任何罪刑之諭知(最高法院98年度上字第5288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二)被告以上詞(含辯護人為被告置辯之詞)上訴,並無理由,已據本院詳述如上,其上訴既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附表一 ┌─┬───┬─────┬────┬────┬─────────────┬────────┬─────┐ │編│被害人│交付款項之│訂購之商│偽造之文│犯罪方式 │證據資料 │所犯罪名 │ │號│(告訴│時間、方式│品/被告 │書(偽造│(為使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能│ │(詐欺取財│ │ │人) │、金額 │已交付之│之署押)│ 完整呈現,被告撤回之詐欺│ │部分已撤回│ │ │ │ │商品 │ │ 取財罪部分,仍予列入敘述│ │,不再贅引│ │ │ │ │ │ │,惟未為法律評價) │ │) │ ├─┼───┼─────┼────┼────┼─────────────┼────────┼─────┤ │㈠│黃瀞瑤│①99年12月│喜米80份│「喜餅訂│劉芯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①證人即被害人黃│刑法第216 │ │ │ │29日以自動│(起訴書│購單」1 │,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瀞瑤於警詢、本院│條、第210 │ │ │ │櫃員機轉帳│誤載為 │紙(其上│在「果果手信」網頁上張貼喜│審理時之陳述、證│條之行使偽│ │ │ │匯款2,700 │100份, │收款人欄│餅及謝米等婚禮商品代購服務│述(見警卷一第73│造私文書罪│ │ │ │元至詹雅惠│應予更正│偽簽「詹│之訊息,致黃瀞瑤陷於錯誤,│至75頁、原審卷三│ │ │ │ │上開郵局帳│)、御倉│雅惠」署│於99年12月28日向劉芯瑀訂購│第38至47頁)、 │ │ │ │ │戶、 │屋喜餅 │名1枚) │喜米100份,每份27元,並依 │ │ │ │ │ │②99年12月│110盒〈 │ │劉芯瑀之指示,於左列①所示│②原審電話紀錄表│ │ │ │ │30日以自動│劉芯瑀已│ │之時間,以左列①所示之方式│(見原審卷一第 │ │ │ │ │櫃員機轉帳│交付喜餅│ │交付左列①所示之款項。劉芯│197頁 │ │ │ │ │匯款4,500 │57盒及部│ │瑀復接續前揭詐欺取財犯意,│)、 │ │ │ │ │元至詹雅惠│分約定之│ │向黃瀞瑤佯稱99年底前預繳4,│③永豐銀行、元大│ │ │ │ │上開郵局帳│贈品(含│ │000元,於100年度購買喜餅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 │ │ │ │戶(此部分│喜糖盒 │ │以折抵消費5,000元,致黃瀞 │易明細影本(見警│ │ │ │ │未據檢察官│200個、 │ │瑤陷於錯誤而預繳款項,並加│卷一第81頁)、 │ │ │ │ │起訴,然與│喜糖10包│ │購喜米500元,乃依劉芯瑀之 │④詹雅惠上開郵局│ │ │ │ │已起訴並經│、喜字貼│ │指示,於左列②所示之時間,│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 │ │判決有罪部│紙2組) │ │以左列②所示之方式交付左列│清單(見警卷一第│ │ │ │ │分為一罪關│〉 │ │②所示之款項。嗣黃瀞瑤於 │30、35頁)、 │ │ │ │ │係,應為起│ │ │100年3月8日確定喜餅款式後 │⑤訂購商品明細表│ │ │ │ │訴效力所及│ │ │,並變更為訂購左列喜餅110 │影本、台灣大車隊│ │ │ │ │)、 │ │ │盒、喜米80份,又依劉芯瑀之│計程車運價證明影│ │ │ │ │③100年3月│ │ │指示於左列③、④所示之時間│本、託運單影本、│ │ │ │ │8日以自動 │ │ │,以左列③、④所示之方式交│通訊軟體對談紀錄│ │ │ │ │櫃員機轉帳│ │ │付左列③、④所示之款項而付│、電子信箱網頁列│ │ │ │ │匯款9,000 │ │ │清全部訂購物品之價款。而劉│印資料(見警卷一│ │ │ │ │元至詹雅惠│ │ │芯瑀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第82至84、86至 │ │ │ │ │上開郵局帳│ │ │犯意,於100年3月10日後之某│102頁)、 │ │ │ │ │戶、 │ │ │日,在不詳地點,未經詹雅惠│⑥喜餅訂購單影本│ │ │ │ │④100年3月│ │ │之授權或同意,自行在「喜餅│(見警卷一第85頁│ │ │ │ │10日以自動│ │ │訂購單」之收款人欄偽簽「詹│) │ │ │ │ │櫃員機轉帳│ │ │雅惠」之署名1枚,偽造完成 │ │ │ │ │ │匯款17,000│ │ │表彰由詹雅惠本人收取款項之│ │ │ │ │ │元至詹雅惠│ │ │私文書後,再以郵寄方式將上│ │ │ │ │ │上開郵局帳│ │ │開「喜餅訂購單」正本1紙交 │ │ │ │ │ │戶。 │ │ │予黃瀞瑤而行使之,足以生損│ │ │ │ │ │ │ │ │害於詹雅惠、黃瀞瑤。嗣劉芯│ │ │ │ │ │ │ │ │瑀僅寄送喜餅57盒及部分約定│ │ │ │ │ │ │ │ │之贈品(含喜糖盒200個、喜 │ │ │ │ │ │ │ │ │糖10包、喜字貼紙2組),就 │ │ │ │ │ │ │ │ │其餘喜餅53盒及喜米80份均未│ │ │ │ │ │ │ │ │出貨,經黃瀞瑤聯絡後,仍不│ │ │ │ │ │ │ │ │出貨,亦無退款,黃瀞瑤始知│ │ │ │ │ │ │ │ │受騙。 │ │ │ ├─┼───┼─────┼────┼────┼─────────────┼────────┼─────┤ │㈡│張香圃│100年2月6 │維多利亞│「喜餅訂│劉芯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①告訴人張香圃於│刑法第216 │ │ │(提出│日以網路銀│喜餅70盒│購單」1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非│警詢之陳述(見警│條、第210 │ │ │告訴)│行轉帳11, │ │紙(其上│常婚禮網頁上張貼喜餅等婚禮│卷一第107頁、原 │條之行使偽│ │ │ │500元至詹 │ │收款人欄│商品代購服務之訊息,致張香│審卷一第159 頁 │造私文書罪│ │ │ │雅惠上開郵│ │偽簽「詹│圃陷於錯誤,於100年2月6日 │)、 │ │ │ │ │局帳戶。 │ │雅惠」署│前之某日,向劉芯瑀訂購左列│②日盛國際商業銀│ │ │ │ │ │ │名1枚) │之商品,並依劉芯瑀之指示,│行網路轉帳交易明│ │ │ │ │ │ │ │於左列時間,以左列方式交付│細表(見警卷一第│ │ │ │ │ │ │ │左列款項為訂金。而劉芯瑀另│113頁)、 │ │ │ │ │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③詹雅惠上開郵局│ │ │ │ │ │ │ │於100年2月7日,在不詳地點 │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未經詹雅惠之授權或同意,│清單(見警卷一第│ │ │ │ │ │ │ │自行在「喜餅訂購單」之收款│32頁)、 │ │ │ │ │ │ │ │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名1 │④喜餅訂購單影本│ │ │ │ │ │ │ │枚,偽造完成表彰由詹雅惠本│(見警卷一第112 │ │ │ │ │ │ │ │人收取款項之私文書後,再以│頁) │ │ │ │ │ │ │ │郵寄方式將上開「喜餅訂購單│ │ │ │ │ │ │ │ │」正本1紙交予張香圃而行使 │ │ │ │ │ │ │ │ │之,足以生損害於詹雅惠、張│ │ │ │ │ │ │ │ │香圃。嗣張香圃在網路上得知│ │ │ │ │ │ │ │ │劉芯瑀有未依約出貨之情形,│ │ │ │ │ │ │ │ │遂向劉芯瑀表示要辦理退款,│ │ │ │ │ │ │ │ │而劉芯瑀雖向張香圃表示會辦│ │ │ │ │ │ │ │ │理退款,惟之後即無訊息,張│ │ │ │ │ │ │ │ │香圃始知受騙。 │ │ │ ├─┼───┼─────┼────┼────┼─────────────┼────────┼─────┤ │㈢│謝家榮│100年2月10│維多利亞│「喜餅訂│劉芯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①告訴人謝家榮於│刑法第216 │ │ │(提出│日以自動櫃│喜餅55盒│購單」1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警詢之陳述(見警│條、第210 │ │ │告訴)│員機轉帳匯│ │紙(其上│果果手信」網頁上張貼喜餅等│卷一第120頁、原 │條之行使偽│ │ │ │款17,000元│ │收款人欄│婚禮商品代購服務之訊息,致│審卷三第3頁)、 │造私文書罪│ │ │ │至詹雅惠上│ │偽簽「詹│謝家榮陷於錯誤,於100年2月│②原審電話紀錄表│ │ │ │ │開郵局帳戶│ │雅惠」署│10日前之某日,向劉芯瑀訂購│(見原審卷一第 │ │ │ │ │ │ │名1枚) │左列之商品,並依劉芯瑀之指│197頁)、 │ │ │ │ │ │ │ │示,於左列時間,以左列方式│③彌陀郵局戶名謝│ │ │ │ │ │ │ │交付左列款項為訂金。而劉芯│家榮之帳戶存摺影│ │ │ │ │ │ │ │瑀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本(見警卷一第 │ │ │ │ │ │ │ │意,於100年2月10日,在不詳│122頁)、 │ │ │ │ │ │ │ │地點,未經詹雅惠之授權或同│④詹雅惠上開郵局│ │ │ │ │ │ │ │意,自行在「喜餅訂購單」之│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清單(見警卷一第│ │ │ │ │ │ │ │名1枚,偽造完成表彰由詹雅 │33頁)、 │ │ │ │ │ │ │ │惠本人收取款項之私文書後,│⑤訂單列印資料(│ │ │ │ │ │ │ │再以郵寄方式將上開「喜餅訂│見警卷一第122、 │ │ │ │ │ │ │ │購單」正本1紙交予謝家榮而 │124頁)、 │ │ │ │ │ │ │ │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詹雅惠│⑥喜餅訂購單影本│ │ │ │ │ │ │ │、謝家榮。嗣謝家榮在網路上│(見警卷一第123 │ │ │ │ │ │ │ │發現有人留言「果果手信」已│頁) │ │ │ │ │ │ │ │被列為詐欺犯,謝家榮復無法│ │ │ │ │ │ │ │ │聯繫到劉芯瑀,始知受騙。 │ │ │ ├─┼───┼─────┼────┼────┼─────────────┼────────┼─────┤ │㈣│李詩雯│100年2月11│維多利亞│「喜餅訂│劉芯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①被害人李詩雯於│刑法第216 │ │ │ │日以自動櫃│喜餅二層│購單」1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警詢之陳述(見警│條、第210 │ │ │ │員機轉帳匯│甜蜜抱抱│紙(其上│果果手信」網頁上張貼喜餅等│卷一第131頁)、 │條之行使偽│ │ │ │款10,000元│餅乾加長│收款人欄│婚禮商品代購服務之訊息,致│②郵局存摺內頁影│造私文書罪│ │ │ │至詹雅惠上│型蛋糕款│偽簽「詹│李詩雯陷於錯誤,於100年2月│本(見警卷一第 │ │ │ │ │開郵局帳戶│29盒、二│雅惠」署│11日前之某日,向劉芯瑀訂購│139頁)、 │ │ │ │ │ │層甜蜜抱│名1枚) │左列之商品,並依劉芯瑀之指│③詹雅惠上開郵局│ │ │ │ │ │抱餅乾加│及前揭「│示,於左列時間,以左列方式│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 │ │ │漢餅款42│喜餅訂購│交付左列款項為訂金。而劉芯│清單(見警卷一第│ │ │ │ │ │盒 │單」之傳│瑀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33頁)、 │ │ │ │ │ │ │真本1紙 │一犯意,於100年2月11日,在│④電子郵件列印資│ │ │ │ │ │ │(其上之│不詳地點,未經詹雅惠之授權│料(見警卷一第 │ │ │ │ │ │ │「詹雅惠│或同意,自行在「喜餅訂購單│140至144頁)、 │ │ │ │ │ │ │」署名1 │」之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⑤喜餅訂購單影本│ │ │ │ │ │ │枚) │之署名1枚,偽造完成表彰由 │(見警卷一第138 │ │ │ │ │ │ │ │詹雅惠本人收取款項之私文書│頁) │ │ │ │ │ │ │ │後,再將該偽造之「喜餅訂購│ │ │ │ │ │ │ │ │單」1紙傳真(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 │ │郵寄,應予更正)予李詩雯,│ │ │ │ │ │ │ │ │而接續前開犯意偽造傳真本1 │ │ │ │ │ │ │ │ │紙(此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 │ │ │ │ │ │ │ │然此與劉芯瑀偽造上開「喜餅│ │ │ │ │ │ │ │ │訂購單」正本部分為實質上一│ │ │ │ │ │ │ │ │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 │ │ │ │ │ │ │,該傳真本並送達李詩雯而行│ │ │ │ │ │ │ │ │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詹雅惠、│ │ │ │ │ │ │ │ │李詩雯。嗣李詩雯經朋友告知│ │ │ │ │ │ │ │ │「果果手信」有詐欺情事,復│ │ │ │ │ │ │ │ │無法聯繫到劉芯瑀,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㈤│黃昱銘│100年2月19│小林煎餅│「喜餅訂│劉芯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①被害人黃昱銘於│刑法第216 │ │ │ │日以自動櫃│紅瓦C款│購單」1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警詢之陳述(見警│條、第210 │ │ │ │員機轉帳匯│100盒 │紙(其上│果果手信」網頁上張貼喜餅等│卷一第151頁、原 │條之行使偽│ │ │ │款15,000元│ │收款人欄│婚禮商品代購服務之訊息,致│審卷一第196 頁 │造私文書罪│ │ │ │至詹雅惠上│ │偽簽「詹│黃昱銘陷於錯誤,於100年2月│)、 │ │ │ │ │開郵局帳戶│ │雅惠」署│19日前之某日,向劉芯瑀訂購│②原審電話紀錄表│ │ │ │ │ │ │名1枚) │左列之商品,並依劉芯瑀之指│(見原審卷一第 │ │ │ │ │ │ │ │示,於左列時間,以左列方式│196 頁)、 │ │ │ │ │ │ │ │交付左列款項為訂金。而劉芯│③存摺內頁影本、│ │ │ │ │ │ │ │瑀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見警卷一第159 │ │ │ │ │ │ │ │意,於100年2月19日,在不詳│頁)、 │ │ │ │ │ │ │ │地點,未經詹雅惠之授權或同│④詹雅惠上開郵局│ │ │ │ │ │ │ │意,自行在「喜餅訂購單」之│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清單(見警卷一第│ │ │ │ │ │ │ │名1枚,偽造完成表彰由詹雅 │34頁)、 │ │ │ │ │ │ │ │惠本人收取款項之私文書後,│⑤喜餅訂購單影本│ │ │ │ │ │ │ │再以郵寄方式將上開「喜餅訂│(見警卷一第160 │ │ │ │ │ │ │ │購單」正本1紙交予黃昱銘而 │頁) │ │ │ │ │ │ │ │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詹雅惠│ │ │ │ │ │ │ │ │、黃昱銘。嗣黃昱銘無法聯繫│ │ │ │ │ │ │ │ │到劉芯瑀,始知受騙。 │ │ │ ├─┼───┼─────┼────┼────┼─────────────┼────────┼─────┤ │㈥│蕭偉筑│100年2月25│維多利亞│「喜餅訂│劉芯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①告訴人蕭偉筑於│刑法第216 │ │ │(提出│日匯款11, │甜蜜抱抱│購單」1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網│警詢之陳述(見警│條、第210 │ │ │告訴)│000元至詹 │二層喜餅│紙(其上│路網頁上張貼喜餅等婚禮商品│卷二第166、167頁│條之行使偽│ │ │ │雅惠上開郵│70盒、郭│收款人欄│代購服務之訊息,致蕭偉筑陷│、原審卷一第183 │造私文書罪│ │ │ │局帳戶 │元益晶饌│偽簽「詹│於錯誤,於100年2月25日前之│頁) │ │ │ │ │ │玉露漢餅│雅惠」署│某日,向劉芯瑀訂購左列之商│②華南銀行自動櫃│ │ │ │ │ │15個 │名1枚) │品,並依劉芯瑀之指示,於左│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 │ │ │列時間,以左列方式交付左列│本(見警卷二第 │ │ │ │ │ │ │ │款項為訂金。而劉芯瑀另基於│169、170頁) │ │ │ │ │ │ │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 │③詹雅惠上開郵局│ │ │ │ │ │ │ │100年2月25日,在不詳地點,│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未經詹雅惠之授權或同意,自│清單(見警卷一第│ │ │ │ │ │ │ │行在「喜餅訂購單」之收款人│34頁)、 │ │ │ │ │ │ │ │欄偽簽「詹雅惠」之署名1枚 │④喜餅訂購單影本│ │ │ │ │ │ │ │,偽造完成表彰由詹雅惠本人│(見警卷二第170 │ │ │ │ │ │ │ │收取款項之私文書後,再以郵│頁) │ │ │ │ │ │ │ │寄方式將上開「喜餅訂購單」│ │ │ │ │ │ │ │ │正本1紙交予蕭偉筑而行使之 │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詹雅惠、蕭偉│ │ │ │ │ │ │ │ │筑。嗣蕭偉筑聽聞劉芯瑀有異│ │ │ │ │ │ │ │ │常出貨之情形,而與劉芯瑀聯│ │ │ │ │ │ │ │ │繫退款,劉芯瑀並未處理,蕭│ │ │ │ │ │ │ │ │偉筑始知受騙。 │ │ │ ├─┼───┼─────┼────┼────┼─────────────┼────────┼─────┤ │㈧│毛宣晴│100年3月8 │維多利亞│「喜餅訂│劉芯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①告訴人毛宣晴於│刑法第216 │ │ │(提出│日匯款10, │鋼琴款喜│購單」1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警詢之陳述(見警│條、第210 │ │ │告訴)│000元至詹 │餅30盒、│紙(其上│果果手信」網頁上張貼喜餅等│卷二第195頁、原 │條之行使偽│ │ │ │雅惠上開郵│三層結婚│收款人欄│婚禮商品代購服務之訊息,致│審卷一第175 頁 │造私文書罪│ │ │ │局帳戶 │喜餅6盒 │偽簽「詹│毛宣晴陷於錯誤,於100年3月│)、 │ │ │ │ │ │、二層結│雅惠」署│8日前之某日,向劉芯瑀訂購 │②臺南安南郵局戶│ │ │ │ │ │婚喜餅蛋│名1枚) │左列之商品,並依劉芯瑀之指│名毛宣晴之帳戶存│ │ │ │ │ │糕30盒 │ │示,於左列時間,以左列方式│摺影本(見警卷二│ │ │ │ │ │ │ │交付左列款項為訂金。而劉芯│第213至214頁)、│ │ │ │ │ │ │ │瑀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③詹雅惠上開郵局│ │ │ │ │ │ │ │意,於100年3月8日,在不詳 │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地點,未經詹雅惠之授權或同│清單(見警卷一第│ │ │ │ │ │ │ │意,自行在「喜餅訂購單」之│35頁)、 │ │ │ │ │ │ │ │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④「果果手信」網│ │ │ │ │ │ │ │名1枚,偽造完成表彰由詹雅 │頁及電子郵件列印│ │ │ │ │ │ │ │惠本人收取款項之私文書後,│資料(見警卷二第│ │ │ │ │ │ │ │再以郵寄方式將上開「喜餅訂│200至212頁)、 │ │ │ │ │ │ │ │購單」正本1紙交予毛宣晴而 │⑤喜餅訂購單影本│ │ │ │ │ │ │ │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詹雅惠│(見警卷二第199 │ │ │ │ │ │ │ │、毛宣晴。嗣毛宣晴無法聯繫│頁) │ │ │ │ │ │ │ │到劉芯瑀,始知受騙。 │ │ │ ├─┼───┼─────┼────┼────┼─────────────┼────────┼─────┤ │㈨│陳宜君│100年3月21│伊莎貝爾│「喜餅訂│劉芯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①告訴人陳宜君於│刑法第216 │ │ │(提出│日網路轉帳│尼歐荷喜│購單」1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網│警詢、原審準備程│條、第210 │ │ │告訴)│24,000元至│餅B款80│紙(其上│路網頁上張貼喜餅等婚禮商品│序時之陳述(見警│條之行使偽│ │ │ │詹雅惠上開│盒〈嗣劉│收款人欄│代購服務之訊息,致陳宜君陷│卷二第221、222 │造私文書罪│ │ │ │郵局帳戶 │芯瑀交付│偽簽「詹│於錯誤,於100年3月19日,向│頁、原審卷一第 │ │ │ │ │ │陳宜君1 │雅惠」署│劉芯瑀訂購左列喜餅80盒,每│112頁)、 │ │ │ │ │ │紙其於 │名1枚) │盒300元,總價24,000元,並 │②臺灣銀行自動櫃│ │ │ │ │ │100年4月│ │依劉芯瑀之指示,於左列時間│員機交易明細表影│ │ │ │ │ │25日向臺│ │,以左列方式交付左列款項。│本(見警卷二第 │ │ │ │ │ │灣御倉屋│ │而劉芯瑀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230頁)、 │ │ │ │ │ │洋菓子股│ │書之犯意,於100年3月21日,│③詹雅惠上開郵局│ │ │ │ │ │份有限公│ │在不詳地點,未經詹雅惠之授│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 │ │ │司訂購前│ │權或同意,自行在「喜餅訂購│清單(見警卷一第│ │ │ │ │ │揭喜餅80│ │單」之收款人欄偽簽「詹雅惠│36頁)、 │ │ │ │ │ │盒(其中│ │」之署名1枚,偽造完成表彰 │④臺灣御倉屋洋菓│ │ │ │ │ │77盒每盒│ │由詹雅惠本人收取款項之私文│子股份有限公司禮│ │ │ │ │ │單價380 │ │書後,再以郵寄方式將上開「│盒訂單影本、告訴│ │ │ │ │ │元、其中│ │喜餅訂購單」正本1紙交予陳 │人陳宜君寄發之臺│ │ │ │ │ │3盒為贈 │ │宜君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北金南郵局存證號│ │ │ │ │ │送),總│ │詹雅惠、陳宜君。嗣陳宜君於│碼000248號存證信│ │ │ │ │ │金額為29│ │100年4月初,在網路上得知劉│函影本、電子郵件│ │ │ │ │ │,260元,│ │芯瑀有避不見面且不接電話之│及「果果手信」拍│ │ │ │ │ │收件人為│ │情形,遂要求劉芯瑀提供訂貨│賣網頁列印資料(│ │ │ │ │ │陳宜君,│ │證明,劉芯瑀於100年4月25日│見警卷二第231至 │ │ │ │ │ │劉芯瑀已│ │始提出左列總金額為29,260元│254頁)、 │ │ │ │ │ │付訂金3,│ │、劉芯瑀已付訂金3,000元之 │⑤喜餅訂購單影本│ │ │ │ │ │000元之 │ │禮盒訂單1紙予陳宜君,之後 │(見警卷二第229 │ │ │ │ │ │禮盒訂單│ │即不接電話,僅以簡訊向陳宜│頁) │ │ │ │ │ │1紙〉 │ │君表示會處理,惟之後即無訊│ │ │ │ │ │ │ │ │息,陳宜君遂要求劉芯瑀退款│ │ │ │ │ │ │ │ │,劉芯瑀不肯退費,陳宜君始│ │ │ │ │ │ │ │ │知受騙。 │ │ │ ├─┼───┼─────┼────┼────┼─────────────┼────────┼─────┤ ││諶理婷│①100年4月│皇后喜餅│「喜餅訂│劉芯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①被害人諶理婷於│刑法第216 │ │ │ │9日在臺中 │特一號酒│購單」1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警詢之陳述(見警│條、第210 │ │ │ │市三民路大│紅款80盒│紙(其上│果果手信」網頁上張貼喜餅等│卷二第303頁)、 │條之行使偽│ │ │ │黑松小倆口│ │收款人欄│婚禮商品代購服務之訊息,致│②土地銀行網路交│造私文書罪│ │ │ │門市附近交│ │偽簽「詹│諶理婷陷於錯誤,於100年4月│易明細表、郵政自│ │ │ │ │付劉芯瑀 │ │雅惠」署│9日,向劉芯瑀訂購左列之商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2,000元、 │ │名1枚) │品,並依劉芯瑀之指示,於左│表(見警卷二第 │ │ │ │ │②100年4月│ │ │列①所示之時間,以左列①所│306、307頁)、 │ │ │ │ │11日以自動│ │ │示之方式交付左列①所示之款│③詹雅惠上開郵局│ │ │ │ │櫃員機轉帳│ │ │項為訂金,及於左列②所示之│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 │ │匯款14,000│ │ │時間,以左列②所示之方式交│清單(見警卷一第│ │ │ │ │元至詹雅惠│ │ │付左列②所示之款項而付清尾│38頁)、 │ │ │ │ │上開郵局帳│ │ │款。而劉芯瑀另基於行使偽造│④「果果手信」名│ │ │ │ │戶 │ │ │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4月16│片(見警卷二第 │ │ │ │ │ │ │ │日,在不詳地點,未經詹雅惠│307頁)、 │ │ │ │ │ │ │ │之授權或同意,自行在「喜餅│⑤喜餅訂購單影本│ │ │ │ │ │ │ │訂購單」之收款人欄偽簽「詹│(見警卷二第308 │ │ │ │ │ │ │ │雅惠」之署名1枚,偽造完成 │頁) │ │ │ │ │ │ │ │表彰由詹雅惠本人收取款項之│ │ │ │ │ │ │ │ │私文書後,再在臺中市某處,│ │ │ │ │ │ │ │ │將上開「喜餅訂購單」正本1 │ │ │ │ │ │ │ │ │紙面交(起訴書誤載為郵寄,│ │ │ │ │ │ │ │ │應予更正)予諶理婷而行使之│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詹雅惠、諶理│ │ │ │ │ │ │ │ │婷。嗣諶理婷因劉芯瑀未依約│ │ │ │ │ │ │ │ │出貨,復避不見面,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陳俞君│①100年4月│伊莎貝爾│「喜餅訂│劉芯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①告訴人陳俞君於│刑法第216 │ │ │(提出│1日匯款7, │尼歐荷喜│購單」2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非│警詢之陳述(見警│條、第210 │ │ │告訴)│000元至詹 │餅A款25│份〈上開│常婚禮網頁上張貼喜餅等婚禮│卷二第332至334頁│條之行使偽│ │ │ │雅惠上開郵│盒、橘帽│警卷二第│商品代購服務之訊息,致陳俞│、原審卷一第 │造私文書罪│ │ │ │局帳戶、 │子喜餅20│343頁「 │君陷於錯誤,於100年4月1日 │163、164頁)、 │ │ │ │ │②100年4月│盒 │喜餅訂購│前之某日,向劉芯瑀訂購伊莎│②六甲郵局戶名陳│ │ │ │ │3日匯款6, │ │單」之收│貝爾尼歐荷喜餅A款25盒,每│俞君之帳戶存摺影│ │ │ │ │000元至詹 │ │款人欄有│盒280元;橘帽子喜餅20盒, │本(見警卷二第 │ │ │ │ │雅惠上開郵│ │繕打詹雅│每盒550元,總價18,000元, │338、344頁)、 │ │ │ │ │局帳戶 │ │惠之姓名│並依劉芯瑀之指示,於左列①│③詹雅惠上開郵局│ │ │ │ │ │ │,惟無簽│、②所示之時間,以左列①、│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 │ │ │ │章;上開│②所示之方式交付左列①、②│清單(見警卷一第│ │ │ │ │ │ │警卷二第│所示之款項。而劉芯瑀另基於│37頁)、 │ │ │ │ │ │ │346頁「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 │④電子郵件列印資│ │ │ │ │ │ │喜餅訂購│100年4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料、簡訊翻拍照片│ │ │ │ │ │ │單」之收│,未經詹雅惠之授權或同意,│、非常婚禮網頁列│ │ │ │ │ │ │款人欄有│自行在「喜餅訂購單」2份( │印資料(見警卷二│ │ │ │ │ │ │繕打詹雅│下稱上開警卷二第343頁之「 │第339至342、348 │ │ │ │ │ │ │惠之姓名│喜餅訂購單」及上開警卷二第│至358頁)、 │ │ │ │ │ │ │及偽造「│346頁之「喜餅訂購單」)之 │⑤喜餅訂購單影本│ │ │ │ │ │ │詹雅惠」│收款人欄處均繕打「詹雅惠」│2份(見警卷二第 │ │ │ │ │ │ │署名1枚 │之姓名,且在上開警卷二第 │343、345、346頁 │ │ │ │ │ │ │〉 │346頁之「喜餅訂購單」收款 │) │ │ │ │ │ │ │ │人欄偽簽「詹雅惠」之署名1 │ │ │ │ │ │ │ │ │枚,偽造完成表彰由詹雅惠本│ │ │ │ │ │ │ │ │人收取款項之私文書後,再以│ │ │ │ │ │ │ │ │郵寄方式同時將前揭「喜餅訂│ │ │ │ │ │ │ │ │購單」正本2份交予陳俞君而 │ │ │ │ │ │ │ │ │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詹雅惠│ │ │ │ │ │ │ │ │、陳俞君。嗣陳俞君因無法聯│ │ │ │ │ │ │ │ │繫劉芯瑀,始知受騙。 │ │ │ ├─┼───┼─────┼────┼────┼─────────────┼────────┼─────┤ ││朱蔚昀│①100年1月│禮坊愛情│「喜餅訂│劉芯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①告訴人朱蔚昀於│刑法第216 │ │ │(提出│31日在臺中│旅行箱5 │購單」1 │,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警詢之陳述(見警│條、第210 │ │ │告訴)│市中山路 │代喜餅 │紙(其上│在非常婚禮網頁上張貼喜餅等│卷二第361至363頁│條之行使偽│ │ │ │175巷5號交│100盒 │收款人欄│婚禮商品代購服務之訊息,致│、原審卷一第 │造私文書罪│ │ │ │付劉芯瑀 │ │偽簽「詹│朱蔚昀陷於錯誤,於100年1月│186、187頁)、 │ │ │ │ │15,000元、│ │雅惠」署│31日,向劉芯瑀訂購左列之商│②原審電話紀錄表│ │ │ │ │②100年2月│ │名1枚) │品,並依劉芯瑀之指示,於左│(見原審卷一第 │ │ │ │ │9日以自動 │ │ │列①所示之時間,以左列①所│195頁)、 │ │ │ │ │櫃員機將未│ │ │示之方式交付左列①所示之款│③存摺內頁影本(│ │ │ │ │婚夫柯君穎│ │ │項為訂金。劉芯瑀復接續前揭│見警卷二第371頁 │ │ │ │ │帳戶內之款│ │ │詐欺取財犯意,向朱蔚昀佯稱│)、 │ │ │ │ │項轉帳匯 │ │ │倘再多付1萬元之訂金,會有 │④詹雅惠上開郵局│ │ │ │ │款10,000元│ │ │更便宜之優惠,致朱蔚昀陷於│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 │ │至詹雅惠上│ │ │錯誤,依劉芯瑀之指示,於左│清單(見警卷一第│ │ │ │ │開郵局帳戶│ │ │列②所示之時間,以左列②所│33頁)、 │ │ │ │ │ │ │ │示之方式交付左列②所示之款│⑤電子信箱列印資│ │ │ │ │ │ │ │項為訂金。而劉芯瑀另基於行│料(見警卷二第 │ │ │ │ │ │ │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0 │365至369頁)、 │ │ │ │ │ │ │ │年1月31日,在不詳地點,未 │⑥喜餅訂購單影本│ │ │ │ │ │ │ │經詹雅惠之授權或同意,自行│(見警卷二第370 │ │ │ │ │ │ │ │在「喜餅訂購單」之收款人欄│頁) │ │ │ │ │ │ │ │偽簽「詹雅惠」之署名1枚, │ │ │ │ │ │ │ │ │偽造完成表彰由詹雅惠本人收│ │ │ │ │ │ │ │ │取款項之私文書後,再在臺中│ │ │ │ │ │ │ │ │市中山路某處,將上開「喜餅│ │ │ │ │ │ │ │ │訂購單」正本1紙面交(起訴 │ │ │ │ │ │ │ │ │書誤載為郵寄,應予更正)予│ │ │ │ │ │ │ │ │朱蔚昀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 │ │ │ │ │ │ │於詹雅惠、朱蔚昀。嗣朱蔚昀│ │ │ │ │ │ │ │ │在網站上知悉劉芯瑀未正常出│ │ │ │ │ │ │ │ │貨,經與劉芯瑀聯絡後,劉芯│ │ │ │ │ │ │ │ │瑀表示會幫朱蔚昀下訂單,後│ │ │ │ │ │ │ │ │改稱會退朱蔚昀訂金,惟之後│ │ │ │ │ │ │ │ │一直未退款給朱蔚昀,朱蔚昀│ │ │ │ │ │ │ │ │始知受騙。 │ │ │ ├─┼───┼─────┼────┼────┼─────────────┼────────┼─────┤ ││邱詩涵│邱詩涵委託│rivon牌 │「喜餅訂│劉芯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①告訴人邱詩涵於│刑法第216 │ │ │(提出│其未婚夫錢│時瑪蕾繽│購單」1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警詢之陳述(見 │條、第210 │ │ │告訴)│志宏於100 │紛+大餅│紙(其上│果果手信」網頁上張貼喜餅等│100偵17869卷第14│條之行使偽│ │ │ │年3月7日以│(相思)│收款人欄│婚禮商品代購服務之訊息,致│至16頁、原審卷一│造私文書罪│ │ │ │自動櫃員機│50盒等商│偽簽「詹│邱詩涵陷於錯誤,於100年3月│第179頁)、 │ │ │ │ │轉帳匯款 │品 │雅惠」署│7日,向劉芯瑀訂購左列之商 │②玉山銀行楊梅分│ │ │ │ │6,000元至 │ │名1枚) │品,並依劉芯瑀之指示,於左│行戶名錢志宏之帳│ │ │ │ │至詹雅惠上│ │ │列時間,以左列方式交付左列│戶存摺影本、交易│ │ │ │ │開郵局帳戶│ │ │款項。而劉芯瑀另基於行使偽│明細影本(見100 │ │ │ │ │ │ │ │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0年3月│偵17869卷第27頁 │ │ │ │ │ │ │ │7日,在不詳地點,未經詹雅 │)、 │ │ │ │ │ │ │ │惠之授權或同意,自行在「喜│③詹雅惠上開郵局│ │ │ │ │ │ │ │餅訂購單」之收款人欄偽簽「│帳戶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詹雅惠」之署名1枚,偽造完 │清單(見警卷一第│ │ │ │ │ │ │ │成表彰由詹雅惠本人收取款項│35頁)、 │ │ │ │ │ │ │ │之私文書後,再以郵寄方式將│④電子郵件、「果│ │ │ │ │ │ │ │上開「喜餅訂購單」正本1紙 │果手信」網頁列印│ │ │ │ │ │ │ │交予邱詩涵而行使之,足以生│資料(見100偵178│ │ │ │ │ │ │ │損害於詹雅惠、邱詩涵。之後│69卷第19至24頁)│ │ │ │ │ │ │ │邱詩涵於100年4月24日向劉芯│、 │ │ │ │ │ │ │ │瑀表示要取消訂單,請求退款│⑤喜餅訂購單影本│ │ │ │ │ │ │ │,劉芯瑀表示會退款,惟一直│(100偵17869卷第│ │ │ │ │ │ │ │未退款,且無法聯繫,邱詩涵│25、26頁) │ │ │ │ │ │ │ │始知受騙。。 │ │ │ └─┴───┴─────┴────┴────┴─────────────┴────────┴─────┘ 附表三: ┌─┬───┬────┬────┬──────┬──────┬─────┐ │編│發票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 │到 期 日│備註 │ │號│欄之姓│ │ │ │ │ │ │ │名 │ │ │ │ │ │ ├─┼───┼────┼────┼──────┼──────┼─────┤ │㈠│詹雅惠│TH260251│18,159元│100年4月17日│100年4月26日│正本均經林│ ├─┼───┼────┼────┼──────┼──────┤芸於原審審│ │㈡│詹雅惠│TH260252│28,800元│100年4月17日│100年4月26日│理時當庭提│ ├─┼───┼────┼────┼──────┼──────┤出供扣案,│ │㈢│詹雅惠│TH260253│41,200元│100年4月17日│100年4月26日│置於原審卷│ ├─┼───┼────┼────┼──────┼──────┤三證物袋內│ │㈣│詹雅惠│TH260254│35,800元│100年4月17日│100年4月26日│ │ └─┴───┴────┴────┴──────┴──────┴─────┘ 附表六: ┌─┬─────────┬───────────────────────┐ │編│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 ├─┼─────────┼───────────────────────┤ │㈠│犯罪事實欄一、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一編號㈠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 │ │編號㈠「喜餅訂購單」正本上所偽簽之「詹雅惠」署│ │ │ │名壹枚沒收。 │ │ │ │ │ ├─┼─────────┼───────────────────────┤ │㈡│犯罪事實欄一、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一編號㈡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 │ │編號㈡「喜餅訂購單」正本上所偽簽之「詹雅惠」署│ │ │ │名壹枚沒收。 │ │ │ │ │ ├─┼─────────┼───────────────────────┤ │㈢│犯罪事實欄一、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一編號㈢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 │ │編號㈢「喜餅訂購單」正本上所偽簽之「詹雅惠」署│ │ │ │名壹枚沒收。 │ │ │ │ │ ├─┼─────────┼───────────────────────┤ │㈣│犯罪事實欄一、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一編號㈣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 │ │編號㈣「喜餅訂購單」正本壹張(含其上所偽簽之「│ │ │ │詹雅惠」署名壹枚);及劉芯瑀傳真予李詩雯之「喜│ │ │ │餅訂購單」傳真本上之「詹雅惠」署名壹枚,均沒收│ │ │ │。 │ │ │ │ │ ├─┼─────────┼───────────────────────┤ │㈤│犯罪事實欄一、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一編號㈤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 │ │編號㈤「喜餅訂購單」正本上所偽簽之「詹雅惠」署│ │ │ │名壹枚沒收。 │ │ │ │ │ ├─┼─────────┼───────────────────────┤ │㈥│犯罪事實欄一、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一編號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 │ │編號㈥「喜餅訂購單」正本上所偽簽之「詹雅惠」署│ │ │ │名壹枚沒收。 │ │ │ │ │ ├─┼─────────┼───────────────────────┤ │㈦│犯罪事實欄一、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一編號㈧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 │ │編號㈧「喜餅訂購單」正本上所偽簽之「詹雅惠」署│ │ │ │名壹枚沒收。 │ │ │ │ │ ├─┼─────────┼───────────────────────┤ │㈧│犯罪事實欄一、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一編號㈨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 │ │編號㈨「喜餅訂購單」正本上所偽簽之「詹雅惠」署│ │ │ │名壹枚沒收。 │ │ │ │ │ ├─┼─────────┼───────────────────────┤ │㈨│犯罪事實欄一、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一編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 │ │編號「喜餅訂購單」正本上所偽簽之「詹雅惠」署│ │ │ │名壹枚沒收。 │ │ │ │ │ ├─┼─────────┼───────────────────────┤ │㈩│犯罪事實欄一、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一編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 │ │編號其中上開警卷二第346頁之「喜餅訂購單」正 │ │ │ │本上所偽簽之「詹雅惠」署名壹枚沒收。 │ │ │ │ │ │ │ │ │ ├─┼─────────┼───────────────────────┤ ││犯罪事實欄一、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一編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 │ │編號「喜餅訂購單」正本上所偽簽之「詹雅惠」署│ │ │ │名壹枚沒收。 │ │ │ │ │ ├─┼─────────┼───────────────────────┤ ││犯罪事實欄一、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附表一編號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 │ │ │編號「喜餅訂購單」正本上所偽簽之「詹雅惠」署│ │ │ │名壹枚沒收。 │ │ │ │ │ ├─┼─────────┼───────────────────────┤ ││犯罪事實欄二 │劉芯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100 │ │ │ │偵10344卷第17頁之「喜餅訂購單」正本壹張(含其 │ │ │ │上偽簽之「詹雅惠」署名壹枚)及上開100偵10344卷│ │ │ │第40頁之「喜餅訂購單」之正本上收款人欄處所偽簽│ │ │ │「詹雅惠」署名壹枚,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 │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100偵10344卷第40頁之「喜餅│ │ │ │訂購單」之正本下方空白處所偽簽之「詹雅惠」署名│ │ │ │壹枚沒收。 │ ├─┼─────────┼───────────────────────┤ ││犯罪事實欄三 │劉芯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累犯,處有期徒叁年壹月│ │ │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偽造本票肆紙,均沒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