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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82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姚勳昌林靜芬陳玉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282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賦祥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選任辯護人
莊惠祺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被告
趙偉智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145 號,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1268 號、第264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莊賦祥為國立虎尾科技大學(下稱虎尾科大)光電工程系及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教授,於民國91年9 月起至97年7 月止兼任虎尾科大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所長、於96年2 月起至99年1 月止兼任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院院長、於99年2 月起至101 年2 月止兼任虎尾科大研究發展處研發長、於101年2 月起至101 年4 月止兼任虎尾科大國際事務處國際長;趙偉智為奕偉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奕偉公司)、瓏茂科技企業社(下稱瓏茂企業社)及廣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曾於97年間進入虎尾科大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進修研究,莊賦祥則為趙偉智在學期間之指導教授。

二、緣莊賦祥為求支應其所辦理之下列㈠至㈢所述計畫等之開銷,規避虎尾科大、中州科技大學(下稱中州科大)、國立交通大學(下稱交大)及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下稱成大研發會)之請款、核銷程序,並確實掌握其所申請之經費,竟與趙偉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莊賦祥自97年5 月間起至100 年12月間止(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26所示),接續要求趙偉智提供以奕偉公司、廣明公司及瓏茂企業社之名義,開立記載如附表一之「品名、數量及單位」及「發票金額」欄位所示等品項之報價單予莊賦祥後,莊賦祥再指示不知情之虎尾科大助理員王郁綺、助理員林意甄、助理員夏儷文、專案助理呂育宏、光電工程系(所)助理員黃思雅、光電工程系助理曾惠群、虎尾科大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碩士班學生林本矗、葉冠宏、鍾光韋、專案助理呂美萱及中州科大資訊工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黃建基等人,依趙偉智所提供之上開報價單內容,以虎尾科大、中州科大及成大研發會名義,填寫製作不實之請購單,據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項經費辦理採購業務;而趙偉智明知上開奕偉公司、瓏茂企業社及廣明公司均未如實按報價單所載品名及數量出貨,或實際上並無出貨,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2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26張,交由莊賦祥及不知情之王郁綺、林意甄、夏儷文、組員殷世朋、黃思雅、林本矗、葉冠宏、鍾光韋、呂美萱、曾惠群、黃建基及交大專案助理溫純敏等人製作不實之黏貼憑證,復由莊賦祥、不知情之交大光電工程學系及顯示科技研究所教授謝漢萍及不知情之中州科大資訊工程系聘用書記蘇冬香等人於驗收欄位核章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各申請經費日期,分別接續向虎尾科大、交大、中州科大及成大研發會核銷費用,總計核銷新臺幣(下同)2,184,450 元,並分別以如附表一「貨款匯入銀行之日期、帳號及金額」欄所示之日期、帳號及金額,匯入趙偉智所持有如上揭之各該金融帳戶內,足以生損害於虎尾科大、交大、中州科大及成大研發會等核銷費用單據之正確性。而莊賦祥、趙偉智以上開詐術取得上開款項後,莊賦祥雖將部分經費確實用於實驗儀器、耗材之支出(計726,818 元,購入儀器等之項目及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然莊賦祥、趙偉智就剩餘款項即以下列㈠、㈡、㈢之方式,供其等花費及回填自行支出之款項1,240,987 元,而其餘之216,645 元則由趙偉智以稅賦支出、後續核銷等名義予以扣除,而納為己有:

㈠莊賦祥於上開不實發票核銷經費期間,因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大)電機工程學系教授蘇炎坤於98年10月間向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提出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高效能薄膜太陽電池之研製」之申請案,並由莊賦祥擔任上開計畫之子計畫「可撓式微晶矽薄膜太陽能電池之研製」主持人,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2 點第5 款規定,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係指為協助產業開發核心應用創新技術,包括合作企業對於特定技術或產品之共同創新開發之產學合作計畫;及第16點第1 款規定,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之合作企業應共同參與研究,且每年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申請總經費百分之30之金額。故莊賦祥於上開產學合作計畫中除得向國科會申請98年度補助款1,090,000 元外,尚須由參與產學合作之企業提供企業配合款1,122,034 元。嗣因原擬定參與合作之企業大億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於計畫書繳交期限前數日中途決定退出此一產學合作計畫,致莊賦祥應變不及,莊賦祥遂透過趙偉智介紹特力安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安公司)負責人劉錦榮,莊賦祥明知劉錦榮雖無與虎尾科大合作上開產學合作計畫案及提供合作企業配合款之意願,仍要求劉錦榮出具特力安公司名義作為上開計畫之產學合作企業,而本應由特力安公司提供之企業配合款1,122,034 元,則由莊賦祥分別於99年1 月29日提供350,000 元及於不詳年月日提供150,000元,共計500,000 元之現金予趙偉智,及趙偉智另行提供622,034 元合計1,122,034 元後,由趙偉智開立大眾商業銀行票面金額1,122,034 元之支票(票號:0000000 號)予劉錦榮,再由劉錦榮於99年2 月21日以特力安公司名義開立臺灣銀行同票面金額之支票(票號:0000000 號)予成大作為企業配合款,以通過國科會之審查。而莊賦祥、趙偉智為回補渠等提供予特力安公司之部分企業配合款1,122,034 元,趙偉智遂先自附表一所示以不實發票核銷之所得2,184,450 元中自行扣除622,034 元作為己有後,再自附表一所示以不實發票核銷之所得2,184,450 元中,分別於100 年1 月17日,自奕偉公司之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中提領200,000 元現金,並於不詳地點交付莊賦祥;於100 年8 月19日,自奕偉公司之彰化銀行臺中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戶中提領60,000元現金併其他現金40,000元湊足100,000 元後,於不詳地點交付予莊賦祥;於101 年3 月12日,自上開奕偉公司彰化銀行臺中分行帳戶中提領25,000元,及於同日自吳雅慧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南和路郵局(下稱臺中南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戶中提領50,000元現金,併其他現金25,000元湊足100,000 元後,於臺中市國光國小附近交付予莊賦祥。

㈡莊賦祥為支付於應用物理日本期刊(Japanese-of-Applied-Physics ,簡稱JJAP)上以莊賦祥、王舜熙、劉逸賢名義共同發表之論文「Jian_Ji Huang,Yan_Kuin SU,Shun_Hsi WANG,Yi_Hsien Liu,and Fuh_Shyang Juang,"Efficiency Enhancement of Top Emission Organic Light_Emitting Diodeswwith Ni/Au Periodic node" Jpnance. Journal.Applied.Physics.Vol.47,No.9 pp.7359_7362,2008.」所需之論文發表費用日幣54,000圓(折合新臺幣18,953元),由莊賦祥指示不知情之虎尾科大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博士班學生王舜熙,以電話通知趙偉智於98年3 月23日至JSAP-APEXJ-JJAP網站上刷卡日幣54,000圓,作為莊賦祥發表上開論文之費用,而趙偉智並自附表一所示以不實發票核銷之所得2,184,450 元中扣除,據以回收上開18,953元之支出。

㈢虎尾科大於97年間辦理電機資訊學院光電與半導體產業研發碩士專班(下稱產碩專班),其經費來源,除學生繳交之學雜費及經濟部之補助款項外,依大學校院設置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推動實施要點第9 條規定,其不足部分,由合作企業負擔之。緣參與上開產碩專班之合作企業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鉅公司)原已依照前揭實施要點與虎尾科大訂定「國立虎尾科技大學電機資訊學院97年度春季班光電與半導體產業研發碩士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同意由其員工報考就讀上述產碩專班,嗣並已考取7 名(其中4 名為公司所屬員工,另有3 名經新鉅公司同意支付開班費用之非公司員工),新鉅公司依約應給付700,000 元之學生補助經費,並已依規定分別於97年10月31日、同年11月28日及98年3 月20日給付虎尾科大共700,000 元之全額開班經費後,嗣其中1 名員工錄取後放棄就讀,新鉅公司即要求調降補助款為600,000 元,莊賦祥為求上開產碩專班得如期開班開課,乃指示趙偉智於99年3 年23日匯款100,000 元至新鉅公司之臺灣銀行大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金融帳戶內,作為抵付新鉅公司97年度春季班部分之開班經費,趙偉智事後即自附表一所示以不實發票核銷之所得2,184,450元中扣除,據以回填上開100,000 元之支出。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係因上開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仍為審判外之陳述,但立法者衡量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例外規定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本案證人謝漢萍、黃建基、蘇冬香、黃思雅、林木矗、葉冠宏、劉錦榮、梁啟泰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本院審酌證人謝漢萍、黃建基、蘇冬香、黃思雅、林木矗、葉冠宏、劉錦榮、梁啟泰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係經檢察官告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衡情證人謝漢萍、黃建基、蘇冬香、黃思雅、林木矗、葉冠宏、劉錦榮、梁啟泰自必小心謹慎以免觸犯偽證罪,且被告莊賦祥、趙偉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究有如何之「顯有不可信之客觀情況」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足認上開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所為之證詞,自得為證據,而均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第1 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於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4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下列經本院所引用被告莊賦祥與趙偉智之監聽錄音內容,係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核發通訊監察書所執行之監聽內容,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監續字第361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1 份附卷可憑【見100 年度廉查中字第27號卷(下稱廉政卷)㈢第178 、179 頁】,係依法所為之監聽;況審酌電話監聽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亦認本案此部分電話監聽合於比例原則,是該通訊監察譯文取得之合法性當無疑義。而本案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因其通訊者對話本身即係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是依上開說明,自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當然具有證據能力。又本案經司法警察依據上開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各該監聽譯文,檢察官、被告莊賦祥、趙偉智及其等辯護人對該監聽譯文之真實性均不爭執,且本院復已於審判期日向當事人、辯護人等提示卷附相關之監聽譯文並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本院亦未發現有以非法方式取得或製作通訊監察譯文之事證,參照上開說明,本案之通訊監察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違法所取得,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或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莊賦祥、趙偉智及其等辯護人均未有何異議,自均得為證據。

四、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本案除上揭一至三所述外,其餘卷內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其性質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者,原雖無證據能力,然此部分供述證據(含言詞及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莊賦祥、趙偉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3頁反面至第48頁),且檢察官、被告莊賦祥、趙偉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87頁反面至第93頁),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五、末按被告(此不同於被告以外之人)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莊賦祥、趙偉智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包括部分自白),被告莊賦祥、趙偉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其他可供證明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下列經本院所引用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包括部分自白),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審認,並參酌上開所述非屬於供述證據部分之證據,足認被告莊賦祥、趙偉智下列經本院所引用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包括部分自白),其與事實相符者,依法自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賦祥、趙偉智分別於原審準備程序、審理時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㈠第70頁反面、原審卷㈡第212 頁、本院卷第43、87頁反面、第101 頁反面),核與證人謝漢萍、黃建基、蘇冬香、黃思雅、林木矗、葉冠宏、陳錦毓、黃蟬薰、施瓔芳、王孟平、劉錦榮、王舜熙、張枝梅、梁啟泰、吳雅慧分別於廉政署調查時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廉政卷㈡第2 至3 頁反面、第11至12頁反面、第22至23頁、第33至39頁反面、第62至65頁、第102 至104 頁反面、第118 至121 頁、第141 至143 頁、第155 至157 頁、第168 至169 頁、第171至172 頁、第201 頁正反面、第214 至217 頁反面、第238至239 頁、第248 至249 頁反面、第275 至276 頁、第285至286 頁反面、第289 至291 頁、第302 至303 頁、101 年度偵字第11268 號卷㈠第35至37頁、第78至79頁、第94至95頁、第115 至116 頁反面、第137 至138 頁、第149 至150頁反面、100 年度他字第7454號卷㈠第37至38頁反面、第92至104 頁),復有卷附之大學校院設置產碩專班推動實施要點、虎尾科大產碩專班98年度春季班、99年度春季班、99年度秋季班、100 年度春季班、100 年度秋季班、101 年度春季班招生錄取名單、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廣明公司報價單及請購單(見廉政卷㈠第9 至28頁)、被告趙偉智簽署之收據2 紙(見廉政卷㈠第35、36頁)、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劃作業要點1 份(見廉政卷㈠第37至41頁反面)、虎尾科大計畫收支明細表3 張(見廉政卷㈠第43至44頁)、對帳單3 紙(見廉政卷㈠第45至47頁)、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廉政卷㈠第48頁)、大眾銀行南屯分行99年3 月23日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影本及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各1 紙(見廉政卷㈠第51、52頁)、被告趙偉智開立全部發票、被告莊賦祥使用金額(扣除購買實驗器材)及被告莊賦祥向被告趙偉智購買實驗器材等表單(見廉政卷㈠第53至55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及統一發票(見廉政卷㈠第56至61、63至65、67、68、70至75、78、82至84頁)、交大原始憑證黏存單及統一發票(見廉政卷㈠第62、66頁)、成大研發會消耗品及維修請購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及消耗品及維修請購單(見廉政卷㈠第76、77、80、81頁)、中州科大憑證單及統一發票(見廉政卷㈠第69、79頁)、國科會101 年10月23日臺會綜二字第0000000000B 號函(見廉政卷㈠第116 頁正反面)、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院99年度秋季班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見廉政卷㈠第124 頁反面至第125 頁)、虎尾科大99年度及100 年度記帳憑證清單(見廉政卷㈠第128 頁正反面、第137 頁正面)、存摺交易明細影本5 紙(見廉政卷㈠第143 至146 、148 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統一發票及奕偉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㈠第149 至157 頁)、虎尾科大98年9 月24日驗收紀錄、98年9 月14日總務處簽呈、98年7 月23日電機資訊學院簽呈及財產增加單(見廉政卷㈠第157 頁反面至第159 頁)、虎尾科大98年9 月15日(98)虎尾科財字第98179 號財物採購契約、98年9 月8 日之開標/ 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紀錄、財物公開取得報價單簽到表、財物標單、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採購規格明細表、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及匯款帳號確認單(見廉政卷㈠第159 反面至第177 頁反面)、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統一發票及奕偉公司報價單、廣明公司報價單、瓏茂企業社報價單(見廉政卷㈠第178 至206 頁)、奕偉公司、廣明公司、瓏茂企業社於大眾銀行南屯分行之存摺影本、瓏茂企業社之大眾銀行團體或公司行號開戶申請書及帳戶往來明細(見廉政卷㈠第212 、214 至215 頁反面、第332 至357 頁)、統一發票、奕偉公司報價單及匯款帳戶登記(見廉政卷㈠第282 反面至286 頁、第287 頁反面至第289 頁)、證人林本矗([email protected])與被告趙偉智([email protected])於100 年4 月20日、6 月22日聯絡之電子郵件影本2 份(見廉政卷㈠第286 頁反面至第287 頁、第289 頁反面)、大眾商業銀行支票(票號:0000000 號)正反面影本1 紙(見廉政卷㈠第290 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計畫收支報表、統一發票及廣明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㈠第291 至293 頁反面)、交大支出傳票、原始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及奕偉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㈡第4 至9 頁)、中州科大99年5 月11日、6 月2 日分錄轉帳傳票(傳票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資訊工程系簽呈、公文追蹤修訂表、98年度【以人工合成石墨應用在有機上發光二極體之基版及其散熱之研究】經費核定清單、憑證單、奕偉公司報價單、統一發票(見廉政卷㈡第13至20頁反面)、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廣明公司報價單、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存摺影本、經費明細表及台灣發明商品促進協會收據(見廉政卷㈡第47至61頁反面)、經濟部、教育部「創新產學研發菁英培育計畫」產碩專班98年度春季申請須知、奕偉公司與虎尾科大產碩專班合作同意書、教育部97年9 月18日台技㈡字第0000000000J 號函、98年度春季產碩專班招生簡章修正意見、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院99年度春季班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虎尾科大99年度春季班光學設計與量測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奕偉公司與虎尾科大合辦電機資訊學院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培訓合約書(見廉政卷㈡第67至100 頁)、虎尾科大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兼任申請書(計畫名稱:高效能薄膜太陽電池之研製)、兼任助理簽到退暨工作日誌表、計畫主持費/ 兼任助理費印領清冊、工讀費/ 臨時工資印領清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㈡第122 至139 頁)、虎尾科大部門預算經費動支申請及報銷作業、支出款項請購報銷付款作業(見廉政卷㈡第144 至153 頁)、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國科會98年12月23日臺匯綜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虎尾科大(總務處事務組)標準作業流程(見廉政卷㈡第159 頁反面至第166 頁反面)、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合作企業參與合作計畫意願書、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產學合作計畫書審查意見表(開發型)、國科會工程處開發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主審複評意見表、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98年度【產學合作計畫- 高效能薄膜太陽電池之研製】經費核定清單及98年度【產學合作計畫- 高效能薄膜太陽電池之研製】合作企業明細表(見廉政卷㈡第174 至200 頁)、國科會工程處100 年度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整合型計劃審查意見表(適用:正執行98、99年度開發型產學合作研究計畫)4 份、100年度工程領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計畫主審複評意見表1份及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見廉政卷㈡第202 至212 頁)、成大99年3 月23日成大研發字第0000000000號函、99年3 月2 日開立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高效能薄膜太陽電池之研製- 開發型產學合作計畫補助合約書)、臺灣銀行內壢分行支票存款歷史明細查詢2 紙、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書、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合作企業參與合作計畫意願書、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事業名稱:特力安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錦榮)及大眾商業銀行支票(票號:0000000 號)正反面影本1 紙(見廉政卷㈡第218至236 頁)、Japanese Journal of AppliedPhysics(JJAP)網站簡介、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告莊賦祥之個人資料表(見廉政卷㈡第240 至247 頁反面)、王舜熙之入出境資訊連結系統資料單、虎尾科大工讀費/ 臨時工資印領清冊、計畫主持費/ 兼任助理費印領清冊及王舜熙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2 紙(93年1 月1 日至101 年5 月23日止)(見廉政卷㈡第265 至273 頁)、新鉅公司之EDI 電子轉帳付款指示明細3 紙、虎尾科大自行收納統一收據3 紙(見廉政卷㈡第277 至282 頁)、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院97年度春季班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見廉政卷㈡第283 至284 頁)、就讀94年度產業碩專班秋季班培訓合約書、新鉅公司之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轉帳傳票(見廉政卷㈡第292 至294 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7年5 月1 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2 至4 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7年5 月5 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5 至7 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7年6 月23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8 至10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8年4月8 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11至13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支出科目分攤表、統一發票(98年9 月25日)(見廉政卷㈢第14、15頁)、交大原始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99年1 月4 日)、支出傳票(見廉政卷㈢第58、59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1 月29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60至62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1 月29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63至65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2 月2 日)、請購單、廣明公司報價單及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存摺影本(見廉政卷㈢第66至70頁)、交大原始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99年2 月10日)、支出傳票(見廉政卷㈢第71、72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4 月7 日)、請購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73至75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4 月14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76至78頁)、中州科大支出憑證粘存單、統一發票(99年4 月21日)、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5 月18日)、請購單、瓏茂企業社報價單及大眾銀行南屯分行存摺影本(見廉政卷㈢第79至81、86至89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5 月19日)、請購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90至92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6 月3 日)及廣明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93、94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8 月17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95至97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9 月14日)、請購單及瓏茂企業社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98至100 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9 月21日)、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101 至103 頁)、成大研發會消耗品及維修請購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99年11月10日)、消耗品及維修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99年11月14日支出傳票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匯款紀錄查詢單(見廉政卷㈢第104 至108 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99年11月17日)、請購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109 至111 頁)、成大研發會消耗品及維修請購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100 年6 月23日)、消耗品及維修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100 年7 月20日支出傳票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匯款紀錄查詢單(見廉政卷㈢第120 至124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100 年9 月1 日)、支出科目分攤表、請購單及奕偉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125 至128 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100 年10月15日)及請購單(見廉政卷㈢第129 、130 頁)、虎尾科大粘貼憑證用紙、統一發票(100 年12月13日)、請購單、奕偉公司報價單及廣明公司報價單(見廉政卷㈢第131 至134 頁)、國科會101 年6 月27日臺會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被告莊賦祥共同主持之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申請與執行過程報告書1 份(見廉政卷㈢第136 至139 頁)、統一發票(100 年5 月2 日、6 月23日)、國科會101 年5 月30日臺會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劃申請書(見廉政卷㈢第149 至153 頁)、國科會99年3月18日臺會綜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撥款清單1 紙(見廉政卷㈢第155 、156 頁)、國科會99年6 月7 日臺會綜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撥款清單1 紙(見廉政卷㈢第157 、158 頁)、國科會99年5 月20日臺會綜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廉政卷㈢第160 頁)、虎尾科大計畫收支明細表(見廉政卷㈢第162 至164 頁)、大眾銀行南屯分行101 年5 月4日101 南屯發字第027 號函、奕偉公司之開戶申請書及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明細(見廉政卷㈢第166 至169 頁)、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1 年9 月26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及奕偉公司自100 年1 月1 日起至100 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查詢單(見廉政卷㈢第170 至172 頁)、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1 年10月4 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及奕偉公司自101 年3 月1 日起至101 年3 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查詢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9 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吳雅慧自101 年3 月1 日起至101 年3 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廉政卷㈢第173 至176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聲監續字第361 號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1 份【監察對象:莊賦祥之門號0000000000號,監察期間:101 年3 月9 日10時起至101 年4 月6 日10時】(見廉政卷㈢第178 至180 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5月17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莊賦祥之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見廉政卷㈢第182 至184 頁)、ATM 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見廉政卷㈢第186 頁)、虎尾科大電機資訊學院97年度春季班光電與半導體產碩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見廉政卷㈢第188 至190 頁)、新鉅公司101 年5 月23日101 新管字第0002號函、EDI 電子轉帳- 付款指示明細3 紙、虎尾科大自行收納統一收據3 紙(見廉政卷㈢第192 至198 頁)、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見廉政卷㈢第210 至212 頁反面)、虎尾科大部門預算經費動支申請及報銷作業、補助及委辦研究(含建教合作)計畫經費動支及報銷作業(見廉政卷㈢第214 至218 頁)、中州科大101 年11月12日州瀛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廠商付款明細表(見廉政卷㈢第223 、224 頁)、法務部廉政署101 年4 月23日廉中璇100 廉查中27字第0000000000號搜索票聲請書及搜索處所一覽表(見警聲搜卷第1 、2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聲監字第1752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48、185 、521 號通訊監察書影本(見警聲搜卷第285 至293 頁)、瓏茂企業社之大眾銀行團體或公司行號開戶申請書及帳戶往來明細(見101 年度偵字第11268 號卷㈡第40、41頁)、奕偉公司之大眾銀行開戶申請書、帳戶往來明細(見101 年度偵字第11268 號卷㈡第42至56頁)、大眾銀行南屯分行100 年11月4 日100 南屯發字第039 號函(見101 年度偵字第11268 號卷㈡第57頁)、廣明公司之大眾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見101 年度偵字第11268 號卷㈡第58、59頁)、國科會101 年10月23日臺會綜二字第0000000000B 號函(見101 年度偵字第11268 號卷㈡第94頁正反面)、虎尾科大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見101 年度偵字第11268 號卷㈡第95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 紙(見101 年度偵字第11268 號卷㈡第97、98頁)等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之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5年春季班)、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7年秋季班)、97年教育卓越計畫經費明細表、奕偉公司委託合約書、奕偉公司財物採購契約(自動點框膠機)、奕偉公司電子郵件資料各1 件、產學合作研究計畫、雜卷資料各1 本、廠商報價資料13本、產碩專班100 年秋季班資料夾、產碩專班101 年春季班資料夾、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8年春季班)、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9年春季班)各1 件、郵局存摺1 本、廣明公司產業碩士專班協辦企業同意補助開班經費合約書、奕偉公司產碩專班繳費收據、奕偉公司產碩專班99年度秋季班契約及計劃書各1 件、奕偉公司大眾銀行帳戶(000-0000000-00)1 張、產碩專班93年春季班資料夾1 件、產碩專班94年秋季班㈠資料夾、產碩專班95年春季班資料夾、產碩專班96年春季班資料夾、產碩專班97年秋季班資料夾各1 件、電話簿1 本、奕偉公司、廣明公司報價單11張、太陽光電相關電子郵件列印紙本1 件、郵局存摺2 本、奕偉公司、廣明公司大小章印文1 張、奕偉公司、廣明公司電子郵件(光碟片)1 片、產碩專班99年秋季班資料夾、產碩專班100 年春季班資料夾各1 件、註冊單資料1 組、隨身碟1 個、產碩專班98年春季班資料夾、97年度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6年秋季班)、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7年春季班)、虎尾科大產碩專班經費收支明細表(99年秋季班)各1 件、款項清冊1 本、成鴻報價資料1 本、產碩專班94年秋季班㈡資料夾1 件、對帳單2 張1 本、筆記本1 本、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產碩專班95秋季班資料夾1 件、產碩專班99年春季班資料夾1 件、收據(台灣發明商品促進協會)影本84張、97DO11光電與半導體產業研發碩士班資料1 本、資料夾1 件、產碩專班98年秋季班資料夾1 件等可資佐證,是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揭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關於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於本案並不該當於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定公務員要件之說明:

1.按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內容極為抽象、模糊,為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對於公務員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義務,並明確規範其行使公權力之範圍,予以適度限縮公務員概念,立法院於94年2 月2 日將公務員之定義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稱為『授權公務員』)。2 、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學理上稱為『委託公務員』)」。又所謂「公共事務」,如以政府行為作用之法律型態區分,可分為公權力行為及私經濟行為。1.所謂公權力行為,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其範圍甚廣,在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均屬公權力行政之對象。2.所謂私經濟行為,指國家非居於統治權地位,而係居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可再細分為⑴行政輔助行為,係指國家以私法契約取得其行政活動所需之物品,例如以買賣、租賃契約等取得文具、車輛、土地、辦公處所,以及所需之人力,例如以契約僱用雇員或工友。在此等事件中,公行政之地位與私人企業無異;⑵行政營利行為,例如,公營銀行之存放款、停車場之收費等;⑶行政私法行為,例如,提供助學貸款、紓困貸款等是。再按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謂「公共事務」,固不問其為國家或地方之事務,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所授權者須為該機關權力範圍內的事務,受授權人因而享有公務上的職權及權力主體的身分,於其受授權範圍內行使公權力主體的權力。此類人員,雖未服務於公務機關,原非一般觀念之公務員(身分公務員),惟既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始能令其負有特別服從之義務。所謂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凡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屬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既非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其從事該學校行政工作之人員及教師等以及公營事業之員工,自不屬於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之「身分公務員」類型。惟從事該學校行政工作之人員、教師等以及公營事業之員工,得否視其為第1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則宜視其是否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而定。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員工,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之行為,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至若僅受公務機關私經濟行為的民事上委任或其他民事契約所發生私法上的權益關係,所授權者並非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之公務,受授權人並未因而享有公權力,不能認為是「授權公務員」。

2.次按前開刑法修正公務員定義時,立法意旨雖謂:「公營事業之員工,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之行為,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並於立法理由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授權公務員)」。依上開文義之反面解釋,倘非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即非屬「授權公務員」,乃為當然。所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須具備下列3 個條件:1.以政府等機關適用政府採購法為前提,2.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3.須有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始能認為係執行國家公權力之行為。而如前述,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進行採購之事務,原則上係屬私法行為,本與公權力行使無關,惟我國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審標、決標等爭議之審議判斷,特別規定性質上相當於訴願決定,故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行為,亦有公權力行使之概念。準此以觀,採購行為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與公權力行使有絕對的關聯,自屬於判定是否屬於刑法上公務員之重要依據。依政府採購法第18至62條規定,其招標、審標、決標之程序甚為繁複,廢日曠時,惟科技研究發展在本質上係追求知識探索與智慧創新,具變動性、進步性、時效性與不可預測性,先進國家多不以一般採購方式來規範,以利科技研究發展,故我國乃於88年1 月20日制定公布「科學技術基本法」,以求因應。該法第6 條第4 項規定(於100 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1 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考其修法目的乃為提升科技創新,鼓勵研究機構之積極作為,特別於受政府補助或委託進行科研採購之情況下,不論採購金額與補助比例為何,明示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以追求科學研究之彈性與便利。據上,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程序從新原則,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接受國科會等委託機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所辦理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不論其金額大小,均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3.再按「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國科會於101 年5 月11日修正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第5 條規定:「政府補助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科研採購,應於補助契約訂明受補助者應遵守本辦法與補助機關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並得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亦即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所辦理之科研採購,因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故國科會與受補助學校於補助契約得另外約定科研採購之方式,但此乃雙方契約「約定」而非「法定」,是縱使於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中合意約定:「於執行研究計畫辦理採購時,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亦僅係謂採購方式之程序事項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非因此而成為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採購行為。是本案由國科會訂定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固有訂定未盡事宜部分、依政府有關規定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等條文(參處理原則三之㈩、作業要點第27條),然亦不足作為認定本案各該科研採購行為即為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採購行為。

4.綜據上述,被告莊賦祥雖係國立大學聘任之教授,惟大學聘其所從事之主要工作為授課、研究及輔導(大學法第17條第1 項規定參照),難謂係代表或代理國家或地方機關處理涉及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之人員,自非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所定之公務員;又其於本案所為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各項採購行為並未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而無執行公權力之情事,又各該採購行為,亦經科學技術基本法予以明示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則依前揭說明,被告莊賦祥顯無從認屬刑法所規範之公務員,其於本案所為即難認成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至被告趙偉智雖與被告莊賦祥共同實行本案各該犯行,然被告莊賦祥既非刑法規範之公務員,被告趙偉智亦無從依刑法第31條身分犯之規定而認應該當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㈡又按刑法第214 條所定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又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辦理各項會計事務及有關會計憑證,應屬會計法之範圍,而依會計法第3 條第4 、5、6 、8 款之規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對於現金、票據之出納、移轉,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歲計餘絀之計算,其他應為會計之事項等,應詳確之會計。公立學校關於上揭相關財產事項,自應依上揭會計法規定為詳確之會計,其所屬人員之聲明或申報,更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是聲明人或申報人縱持不實文書向會計人員等為聲明或申請,亦不能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上開說明,本案虎尾科大、交大辦理財產採購及經費核銷之人員,既有實質之審查權限及義務,則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縱持上揭不實文書向前開公立學校所屬財產採購及經費核銷人員等為聲明或申請,亦不能論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至於中州大學為中州學校財團法人所捐助成立之科技大學,另成大研發會則係財團法人,核均非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機關,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共同以不實採購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製作之請購單,以及將不實採購驗收事項登載在職務上所製作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分向中州大學、成大研發會辦理核銷程序,自亦不該當於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附此敘明。

㈢另按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商業會計法第23條、第33條、第3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三類。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憑證、支出憑證及轉帳憑證三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良以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倘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不實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即符合本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罪構成要件,立法認上開行為當然足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不待就具體個案審認其損害之有無,故毋庸明文規定,否則不足達成促使商業會計制度步入正軌,商業財務公開,以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之立法目的,反足以阻滯商業及社會經濟之發展。從而,商業會計人員等主體,就明知尚未發生之事項,一有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不因事後該事項之發生或成就,而得解免罪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

㈣核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以被告2 人以填製不實之請購單、黏貼憑證詐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經費,而認被告2 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惟經本院審理調查結果,認被告2 人所為並不該當於「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已如前述,就此部分事實僅應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尚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㈤按刑法之共同正犯,係採客觀主義,以共同實施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為成立要件,雖共犯相互間祇須分擔一部分行為,苟有犯意之聯絡,仍應就全部犯罪事實共同負責。又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22年上字第171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以共犯論。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人,就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被告莊賦祥雖非奕偉公司等公司之負責人,然其與共同被告趙偉智共同實施上開犯行,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就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部分,仍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共同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各次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學校助理、研究生等而為上揭各犯行,皆為間接正犯。

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接續犯之所以僅成立實質上一罪,非僅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尚由於其所著手實行之自然意義上數行為,或因係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即學理上所謂「重覆性接續犯」,或因係組成犯罪行為之各動作,先行之低度行為,因尚未能完成其犯罪,而再繼續後行之高度行為,以促成其犯罪結果,致先行之低度行為應為後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即學理上所謂「相續性接續犯」,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所致。故重覆進行之數個同種類行為,需具有足令社會上一般人均認其不具獨立性,而應將之視為單一犯罪行為予以評價之時空上密切關係,始得認係重覆性接續犯(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433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分別向虎尾科大(附表一編號1 至20部分)、交大(附表一編號21、22部分)、中州科大(附表一編號23、24部分)、成大研發會(附表一編號25、26部分)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多次以虛偽統一發票作為憑證而據以詐取財物之行為,上開分向同一學校、基金會行使不實統一發票等之數次舉動,均為實現同一詐取財物之單一目的所為,宜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較符合社會通念之經驗法則。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所犯開具不實發票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詐欺取財罪等,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㈧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分向虎尾科大、交大、中州科大、成大研發會所犯各罪之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㈨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分向虎尾科大、交大、中州科大、成大研發會詐得款項後,由被告莊賦祥就其中之1,240,987元,用以支應如犯罪事實欄二之㈠、㈡、㈢所載之回填自行支出等,其餘之216,645 元,則由被告趙偉智以稅賦支出、後續核銷等名義予以扣除,而納為己有等行為,核屬單純處分贓物之不罰後行為,於本院已認定之上揭各犯罪行為之成立並無影響,併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犯罪事證明確,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後,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贅載第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5 款、第93條第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莊賦祥為國立大學教授並曾為系所首長,被告趙偉智則為被告莊賦祥之產碩專班學生、民間科技企業負責人,被告莊賦祥為求研究計畫得以完成暨產碩專班之開班順利等,而夥同被告趙偉智共同以假發票詐欺經費用以支應上揭各計畫等支出開銷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渠等共計詐取費用達1,457,632 元,所生損害非微,惟犯罪後被告2人均坦承全部犯行,並已全部繳交、返還犯罪所得予各該學校、基金會,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原判決主文欄漏載「三」)編號1 至4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復以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被告2 人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認上開對被告2 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4 年,以勵自新;又審酌被告2 人行為造成之損害,為使被告2 人於緩刑期內能有所反省,並對社會有所貢獻,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5 款規定,分別宣告:被告莊賦祥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至於義務勞務之執行方法,核屬執行事項,應由檢察官執行),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命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趙偉智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20萬元;以稍事彌補被告2 人行為所造成之國家社會資源浪費。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定執行刑及諭知緩刑均稱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修正刑法第10條第2 項立法意旨(「公營事業之員工,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之行為』,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及立法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其以屬「公款」之研究經費執行採購之行為,係屬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自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規定之「授權公務員」之認定理由,況公立學校及國營事業關於承辦或監辦採購之人員,係因以公款從事採購行為,公權力介入甚深,所執行之採購行為,為屬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而認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是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如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 條第3 項規定,僅係其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依該條但書規定,仍應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為之),但其承辦或監辦採購人員,就其從事採購行為,乃屬「授權公務員」,倘其辦理採購有貪污、舞弊情事,自仍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是被告莊賦祥自97年5 月1 日至100 年12月13日,於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各項公款從事採購行為,自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既有違誤,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然查,被告莊賦祥、趙偉智2 人於本案並不該當於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定公務員之要件,業據本院於理由欄貳、二、㈠說明綦詳,檢察官上訴仍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趙偉智開立不實發票): ┌──┬─────┬───┬────┬─────┬──────┬────┬──┬─────┐│編號│經費科目、│買受人│發票日期│ 發票號碼 │品名、數量及│發票金額│商家│犯罪行為之││ │金額 ├───┤ │ │單位 ├────┤ │被害人暨相││ │ │請購人│ │ │ │貨款匯入│ │對應之科刑││ ├─────┼───┤ │ │ │銀行之日│ │內容 ││ │製表申請 │驗收人│ │ │ │期、帳號│ │ ││ │經費日期 │ │ │ │ │及金額 │ │ │├──┼─────┼───┼────┼─────┼──────┼────┼──┼─────┤│ 1 │94D008-2光│虎尾科│97年5月1│ZZ00000000│ITO導電玻璃(│92,000元│奕偉│虎尾科大 ││ │電產業研發│大 │日 │ │5歐姆):50片│ │公司│(如附表三││ │碩士95: │ │ │ │、玻璃封裝膠├────┤ │編號1) ││ │600材料費 │ │ │ │EU-668E:10 │97年5月2│ │ ││ │;92,000元├───┤ │ │瓶、玻璃封裝│0日匯款 │ │ ││ │ │莊賦祥│ │ │膠EU-552E: │91,970元│ │ ││ │ ├───┤ │ │10瓶、點膠裝│奕偉公司│ │ ││ │ │莊賦祥│ │ │用針頭:5盒 │於大眾銀│ │ ││ │ │ │ │ │、點膠裝用針│行南屯分│ │ ││ │ │ │ │ │筒:5盒、套 │行帳號:│ │ ││ ├─────┤ │ │ │頭組件:10組│00000000│ │ ││ │97年5月6日│ │ │ │ │000號帳 │ │ ││ │ │ │ │ │ │戶 │ │ │├──┼─────┼───┼────┼─────┼──────┼────┼──┤ ││ 2 │94D008-2光│虎尾科│97年5月5│ZZ00000000│光學耐熱塑膠│94,000元│奕偉│ ││ │電產業研發│大 │日 │ │基板20cm*20c│ │公司│ ││ │碩士95:60│ │ │ │m:20片、光 ├────┤ │ ││ │0材料費; │ │ │ │學封裝膠 │97年5月2│ │ ││ │28,741元、├───┤ │ │EU-552D:10 │6日匯款 │ │ ││ │94D008-2光│莊賦祥│ │ │瓶、特殊針頭│93,970元│ │ ││ │電產業研發├───┤ │ │32G:10盒、 │奕偉公司│ │ ││ │碩士95: │莊賦祥│ │ │點膠裝用針筒│於大眾銀│ │ ││ │600材料費 │ │ │ │:5盒 │行南屯分│ │ ││ │;65,259元│ │ │ │ │行帳號:│ │ ││ │ │ │ │ │ │00000000│ │ ││ ├─────┤ │ │ │ │000號帳 │ │ ││ │97年5月19 │ │ │ │ │戶 │ │ ││ │日 │ │ │ │ │ │ │ │├──┼─────┼───┼────┼─────┼──────┼────┼──┤ ││ 3 │96B112照明│虎尾科│97年6月 │ZZ00000000│UV膠EU-668E │52,500元│奕偉│ ││ │系統用高功│大 │23日 │ │(30g):20 │ │公司│ ││ │率發光二極│ │ │ │瓶、UV膠EU-6├────┤ │ ││ │體封裝透鏡│ │ │ │59F(30g):│97年7月1│ │ ││ │之光學: ├───┤ │ │20瓶、特殊針│0日匯款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頭32G:10盒 │52,470元│ │ ││ │;52,500元├───┤ │ │、點膠裝用針│奕偉公司│ │ ││ │ │莊賦祥│ │ │筒:10盒 │於大眾銀│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行帳號:│ │ ││ ├─────┤ │ │ │ │00 │ │ ││ │97年7月2日│ │ │ │ │000000 │ │ ││ │ │ │ │ │ │000號帳 │ │ ││ │ │ │ │ │ │戶 │ │ │├──┼─────┼───┼────┼─────┼──────┼────┼──┤ ││ 4 │97D005-2電│虎尾科│98年4月8│FA00000000│光學耐熱塑膠│95,000元│奕偉│ ││ │機資訊學院│大 │日 │ │基板20cm*20c│ │公司│ ││ │光電與半導│ │ │ │m:50PCS、光├────┤ │ ││ │體產業研發│ │ │ │學封裝膠EU-5│98年4月2│ │ ││ │碩士97: ├───┤ │ │41F(30g):│2日匯款 │ │ ││ │600材料費 │莊賦祥│ │ │30PCS、特殊 │94,970元│ │ ││ │;95,000元├───┤ │ │針頭25G:40 │奕偉公司│ │ ││ │ │莊賦祥│ │ │盒、深琥珀色│於大眾銀│ │ ││ │ │ │ │ │專用針筒:10│行南屯分│ │ ││ │ │ │ │ │盒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98年4月14 │ │ │ │ │000號帳 │ │ ││ │日 │ │ │ │ │戶 │ │ │├──┼─────┼───┼────┼─────┼──────┼────┼──┤ ││ 5 │0000-000機│虎尾科│98年9月 │JA00000000│自動點框膠機│125,000 │奕偉│ ││ │械及設備- │大 │25日 │ │:1台 │元 │公司│ ││ │學校經費( │ │ │ │ ├────┤ │ ││ │本年度預算│ │ │ │ │98年11月│ │ ││ │)125,000元├───┤ │ │ │10日匯款│ │ ││ │ │莊賦祥│ │ │ │24,970元│ │ ││ │ ├───┤ │ │ │及99,970│ │ ││ │ │莊賦祥│ │ │ │元,共計│ │ ││ │ │ │ │ │ │124,940 │ │ ││ │ │ │ │ │ │元至奕偉│ │ ││ │ │ │ │ │ │公司於大│ │ ││ │ │ │ │ │ │眾銀行南│ │ ││ │ │ │ │ │ │屯分行帳│ │ ││ │ │ │ │ │ │號:0000│ │ ││ ├─────┤ │ │ │ │0000 000│ │ ││ │98年9月29 │ │ │ │ │號帳戶 │ │ ││ │日 │ │ │ │ │ │ │ │├──┼─────┼───┼────┼─────┼──────┼────┼──┤ ││ 6 │98B055廣視│虎尾科│99年1月 │LA00000000│ITO導電玻璃(│97,000元│奕偉│ ││ │角散熱型上│大 │29日 │ │5歐姆):50PC│ │公司│ ││ │發光有機發│ │ │ │S、玻璃封裝 ├────┤ │ ││ │光二極體立│ │ │ │膠EU-935(30│99年3月3│ │ ││ │體顯示: ├───┤ │ │g):20PCS、│日匯款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PET封裝膠 │96,970元│ │ ││ │97,000元 ├───┤ │ │EU-858(30g │奕偉公司│ │ ││ │ │莊賦祥│ │ │):20PCS、 │於大眾銀│ │ ││ │ │ │ │ │點膠裝用針頭│行南屯分│ │ ││ │ │ │ │ │(盒/50PCS)│行帳號:│ │ ││ │ │ │ │ │:10盒、點膠│00 │ │ ││ │ │ │ │ │裝用針筒(盒│000000 │ │ ││ ├─────┤ │ │ │/20PCS):5 │000號帳 │ │ ││ │99年2月22 │ │ │ │盒、套頭組件│戶 │ │ ││ │日 │ │ │ │:15組 │ │ │ │├──┼─────┼───┼────┼─────┼──────┼────┼──┤ ││ 7 │98B163L E │虎尾科│99年1月 │LA00000000│導電銀膠( │95,000元│廣明│ ││ │封裝非球面│大 │29日 │ │GA-29): │ │公司│ ││ │凹透鏡發散│ │ │ │100PCS ├────┤ │ ││ │光型設計與│ │ │ │ │99年3月9│ │ ││ │製造: ├───┤ │ │ │匯款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 │94,970元│ │ ││ │95,000元 ├───┤ │ │ │廣明公司│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99年3月2日│ │ │ │ │000號帳 │ │ ││ │ │ │ │ │ │戶 │ │ │├──┼─────┼───┼────┼─────┼──────┼────┼──┤ ││ 8 │DA03產碩專│虎尾科│99年2月2│LA00000000│薄膜太陽能電│97,000元│廣明│ ││ │班結餘款- │大 │日 │ │池導電銀漿(│ │公司│ ││ │光電所:30│ │ │ │GA-6588): ├────┤ │ ││ │0業務費388│ │ │ │10000g、薄膜│99年3月4│ │ ││ │0元、96D00├───┤ │ │太陽能電池導│日匯款 │ │ ││ │-2光電產業│莊賦祥│ │ │電銀漿(GA-9│96,970元│ │ ││ │研發碩士97├───┤ │ │588):10000│廣明公司│ │ ││ │:600材料 │莊賦祥│ │ │g、薄膜太陽 │於大眾銀│ │ ││ │費26,686元│ │ │ │能電池導電銀│行南屯分│ │ ││ │、97D005-2│ │ │ │漿(GA-9688 │行帳號:│ │ ││ │電機資訊學│ │ │ │):10000g │00000000│ │ ││ │院光電與半│ │ │ │ │000號帳 │ │ ││ │導體產業研│ │ │ │ │戶 │ │ ││ │發碩士97:│ │ │ │ │ │ │ ││ │600材料費 │ │ │ │ │ │ │ ││ │66,434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2月22 │ │ │ │ │ │ │ ││ │日 │ │ │ │ │ │ │ │├──┼─────┼───┼────┼─────┼──────┼────┼──┤ ││ 9 │T97I103北 │虎尾科│99年4月7│MA00000000│玻璃封裝膠 │95,000元│廣明│ ││ │科大-第三 │大 │日 │ │S-112(30g):│ │公司│ ││ │年97年度技│ │ │ │50瓶、PET封 ├────┤ │ ││ │職校院技術│ │ │ │裝膠S-125( │99年4月2│ │ ││ │研發中: ├───┤ │ │30g):50瓶 │1日匯款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 │94,970元│ │ ││ │95,000元 ├───┤ │ │ │廣明公司│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99年4月15 │ │ │ │ │000號帳 │ │ ││ │日 │ │ │ │ │戶 │ │ │├──┼─────┼───┼────┼─────┼──────┼────┼──┤ ││ 10 │T97I103北 │虎尾科│99年4月 │MA00000000│PES基板2.9*2│95,000元│奕偉│ ││ │科大-第三 │大 │14日 │ │.9mm:60組、│ │公司│ ││ │年97年度技│ │ │ │鋁基板2.9*2.├────┤ │ ││ │職校院技術│ │ │ │9mm:50組 │99年5月4│ │ ││ │研發中: ├───┤ │ │ │日匯款 │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 │94,970元│ │ ││ │95,000元 ├───┤ │ │ │奕偉公司│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99年4月26 │ │ │ │ │000號帳 │ │ ││ │日 │ │ │ │ │戶 │ │ │├──┼─────┼───┼────┼─────┼──────┼────┼──┤ ││ 11 │T97I103北 │虎尾科│99年5月 │MU00000000│去膠劑TP-205│83,500元│瓏茂│ ││ │科大-第三 │大 │18日 │ │:10kg、洗板│ │企業│ ││ │年97年度技│ │ │ │劑NX858:10k├────┤社 │ ││ │職校院技術│ │ │ │g、噴砂玻璃 │99年6月2│ │ ││ │研發中: ├───┤ │ │蓋板30mm*30m│日匯款83│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m:10片 │470元瓏 │ │ ││ │83,500元 ├───┤ │ │ │茂企業社│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99年5月26 │ │ │ │ │000號帳 │ │ ││ │日 │ │ │ │ │戶 │ │ │├──┼─────┼───┼────┼─────┼──────┼────┼──┤ ││ 12 │98D009-3電│虎尾科│99年5月 │NA00000000│顯影劑KU-985│99,000元│廣明│ ││ │機資訊學院│大 │19日 │ │2:20kg、螢 │ │公司│ ││ │光電與半導│ │ │ │光粉YO-2523 ├────┤ │ ││ │體產業研發│ │ │ │:2000g、特 │99年6月1│ │ ││ │碩士99: ├───┤ │ │殊點膠針頭 │日匯款 │ │ ││ │600材料費 │莊賦祥│ │ │27G:200PCS │98,960元│ │ ││ │;99,000元├───┤ │ │ │廣明公司│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99年5月21 │ │ │ │ │000號帳 │ │ ││ │日 │ │ │ │ │戶 │ │ │├──┼─────┼───┼────┼─────┼──────┼────┼──┤ ││ 13 │98D009-3電│虎尾科│99年6月3│NA00000000│顯影劑KU-985│44,000元│廣明│ ││ │機資訊學院│大 │日 │ │2:10kg、螢 │ │公司│ ││ │光電與半導│ │ │ │光粉YO-2523 ├────┤ │ ││ │體產業研發│ │ │ │:1000g、特 │99年6月1│ │ ││ │碩士99: ├───┤ │ │殊點膠針頭 │5日匯款 │ │ ││ │600材料費 │ 空白 │ │ │31G:50PCS │43,970元│ │ ││ │;44,000元├───┤ │ │ │廣明公司│ │ ││ │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 │ │ │ │ │行南屯分│ │ ││ │ │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99年6月4日│ │ │ │ │000號帳 │ │ ││ │ │ │ │ │ │戶 │ │ │├──┼─────┼───┼────┼─────┼──────┼────┼──┤ ││ 14 │98B181高效│虎尾科│99年8月 │PA00000000│UV膠EU-668E │70,500元│奕偉│ ││ │能薄膜太陽│大 │17日 │ │(30g):30P├────┤公司│ ││ │電池之研製│ │ │ │CS、UV膠EU-6│99年8月2│ │ ││ │:300業務 ├───┤ │ │59 F(30g) │6日匯款 │ │ ││ │費70,500元│莊賦祥│ │ │:30PCS、特 │70,470元│ │ ││ │ ├───┤ │ │殊針頭32G( │奕偉公司│ │ ││ │ │莊賦祥│ │ │50PCS):10 │於大眾銀│ │ ││ │ │ │ │ │盒、點膠裝用│行南屯分│ │ ││ │ │ │ │ │針筒(20PCS │行帳號:│ │ ││ ├─────┤ │ │ │):10盒 │00000000│ │ ││ │99年8月20 │ │ │ │ │000號帳 │ │ ││ │日 │ │ │ │ │戶 │ │ │├──┼─────┼───┼────┼─────┼──────┼────┼──┤ ││ 15 │98B181高效│虎尾科│99年9月 │PU00000000│導電銀膠GA-6│97,000元│瓏茂│ ││ │能薄膜太陽│大 │14日 │ │588:10000g │ │企業│ ││ │電池之研製│ │ │ │、導電銀膠 ├────┤社 │ ││ │:300業務 │ │ │ │GA-9588:100│99年9月2│ │ ││ │費97,000元├───┤ │ │00g、導電銀 │9日匯款 │ │ ││ │ │莊賦祥│ │ │膠GA-9688:1│96,970元│ │ ││ │ ├───┤ │ │0000g │瓏茂企業│ │ ││ │ │莊賦祥│ │ │ │社於大眾│ │ ││ │ │ │ │ │ │銀行南屯│ │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 │ ││ │99年9月23 │ │ │ │ │00000號 │ │ ││ │日 │ │ │ │ │帳戶 │ │ │├──┼─────┼───┼────┼─────┼──────┼────┼──┤ ││ 16 │99AF06高玻│虎尾科│99年9月 │QA00000000│ITO導電玻璃(│97,000元│奕偉│ ││ │璃轉移溫度│大 │21日 │ │5歐姆):50PC│ │公司│ ││ │(Tg)有機│ │ │ │S、玻璃封裝 ├────┤ │ ││ │材料與最佳│ │ │ │膠EU-852D( │99年10月│ │ ││ │化元: ├───┤ │ │30g):20PCS│4日匯款 │ │ ││ │600材料費 │莊賦祥│ │ │、PET封裝膠 │96,970元│ │ ││ │97,000元 ├───┤ │ │EU-552D(30g│奕偉公司│ │ ││ │ │莊賦祥│ │ │):20PCS、 │於大眾銀│ │ ││ │ │ │ │ │點膠裝用針頭│行南屯分│ │ ││ │ │ │ │ │(盒/50PCS)│行帳號:│ │ ││ │ │ │ │ │:10盒、點膠│00000000│ │ ││ │ │ │ │ │裝用針筒(盒│000號帳 │ │ ││ ├─────┤ │ │ │/20PCS):5 │戶 │ │ ││ │99年9月27 │ │ │ │盒、套頭組件│ │ │ ││ │日 │ │ │ │:15組 │ │ │ │├──┼─────┼───┼────┼─────┼──────┼────┼──┤ ││ 17 │98B181高效│虎尾科│99年11月│RA00000000│薄膜太陽能電│97,000元│廣明│ ││ │能薄膜太陽│大 │17日 │ │池導電銀漿 │ │公司│ ││ │電池之研製│ │ │ │GA-7882:100├────┤ │ ││ │:300業務 │ │ │ │00g、薄膜太 │99年12月│ │ ││ │費97,000元├───┤ │ │陽能電池導電│1日匯款 │ │ ││ │ │莊賦祥│ │ │銀漿GA-8820 │96,970元│ │ ││ │ ├───┤ │ │:10000g、薄│廣明公司│ │ ││ │ │莊賦祥│ │ │膜太陽能電池│於大眾銀│ │ ││ │ │ │ │ │導電銀漿GA-9│行南屯分│ │ ││ │ │ │ │ │875:10000g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99年11月23│ │ │ │ │000號帳 │ │ ││ │日 │ │ │ │ │戶 │ │ │├──┼─────┼───┼────┼─────┼──────┼────┼──┤ ││ 18 │100I016綠 │虎尾科│100年9月│WT00000000│ITO導電玻璃(│97,000元│奕偉│ ││ │色電子與無│大 │1日 │ │5歐姆):50片│ │公司│ ││ │線通訊之整│ │ │ │、玻璃封裝膠├────┤ │ ││ │合型技術發│ │ │ │EU-935(30g │100年9月│ │ ││ │展中心: ├───┤ │ │):20片、 │16日匯款│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PET封裝膠 │96,970元│ │ ││ │56,100元、├───┤ │ │EU-858(30g │奕偉公司│ │ ││ │99AG37長壽│莊賦祥│ │ │):20片、點│於大眾銀│ │ ││ │命高效率白│ │ │ │膠裝用針頭(│行南屯分│ │ ││ │光有機發光│ │ │ │50PCS):10 │行帳號:│ │ ││ │二極體元件│ │ │ │盒、點膠裝用│000000 │ │ ││ │及模組: │ │ │ │針筒(50PCS │33000號 │ │ ││ │300業務費 │ │ │ │):5盒、套 │帳戶 │ │ ││ │40,900元 │ │ │ │頭組件:15組│ │ │ ││ ├─────┤ │ │ │ │ │ │ ││ │100年9月7 │ │ │ │ │ │ │ ││ │日 │ │ │ │ │ │ │ │├──┼─────┼───┼────┼─────┼──────┼────┼──┤ ││ 19 │99B160-1高│虎尾科│100年10 │WL00000000│噴砂蓋板製作│57,000元│廣明│ ││ │效率螢磷混│大 │月15日 │ │:1000片 │ │公司│ ││ │摻白光有機│ │ │ │ ├────┤ │ ││ │發光照明面│ │ │ │ │100年11 │ │ ││ │板:300業 ├───┤ │ │ │月1日匯 │ │ ││ │務費57,000│黃思雅│ │ │ │款56,970│ │ ││ │元 ├───┤ │ │ │元廣明公│ │ ││ │ │莊賦祥│ │ │ │司於大眾│ │ ││ │ │ │ │ │ │銀行南屯│ │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 │ ││ │100年10月 │ │ │ │ │00000號 │ │ ││ │24日 │ │ │ │ │帳戶 │ │ │├──┼─────┼───┼────┼─────┼──────┼────┼──┤ ││ 20 │100TB06光 │虎尾科│100年12 │XX00000000│ITO導電玻璃(│93,300元│奕偉│ ││ │電工程系:│大 │月13日 │ │5歐姆):50PC│ │公司│ ││ │1304教輔- │ │ │ │S、玻璃封裝 ├────┤ │ ││ │計畫配合款│ │ │ │膠EU-930(30│100年12 │ │ ││ │(獎補助款├───┤ │ │g):20PCS、│月29日匯│ │ ││ │)(內) │曾惠群│ │ │PET封裝膠 │款93,270│ │ ││ │93,300元 ├───┤ │ │EU-552D(30g│元奕偉公│ │ ││ │ │莊賦祥│ │ │):20PCS、 │司於大眾│ │ ││ │ │ │ │ │點膠裝用針頭│銀行南屯│ │ ││ │ │ │ │ │(盒/50PCS)│分行帳號│ │ ││ │ │ │ │ │:10盒、套頭│:000000│ │ ││ ├─────┤ │ │ │組件:10組、│00000號 │ │ ││ │100年12月 │ │ │ │特殊O型環:1│帳戶 │ │ ││ │21日 │ │ │ │000個 │ │ │ │├──┼─────┼───┼────┼─────┼──────┼────┼──┼─────┤│ 21 │98C093高效│交大 │99年1月4│LA00000000│ITO導電玻璃(│97,000元│奕偉│交大(如附││ │率白光有機│ │日 │ │5歐姆):50PC│ │公司│表三編號2 ││ │發光二極體│ │ │ │S、玻璃封裝 ├────┤ │) ││ │新材料開發├───┤ │ │膠EU-852D( │99年5月1│ │ ││ │與元件: │ 空白 │ │ │30g):20PCS│1日存入 │ │ ││ │300業務費 ├───┤ │ │、PET封裝膠 │交通大學│ │ ││ │;97,000元│莊賦祥│ │ │EU-552D(30g│支票(票│ │ ││ │ │謝漢萍│ │ │):20PCS、 │號:0000│ │ ││ │ │ │ │ │點膠裝用針頭│000號) │ │ ││ │ │ │ │ │(盒/50P CS │97,000元│ │ ││ │ │ │ │ │):10盒、點│至奕偉公│ │ ││ │ │ │ │ │膠裝用針筒(│司於大眾│ │ ││ │ │ │ │ │盒/20PCS):│銀行南屯│ │ ││ │ │ │ │ │5盒、套頭組 │分行帳號│ │ ││ ├─────┤ │ │ │件:15組 │:000000│ │ ││ │99年4月9日│ │ │ │ │00000號 │ │ ││ │ │ │ │ │ │帳戶 │ │ │├──┼─────┼───┼────┼─────┼──────┼────┼──┤ ││ 22 │98C093高效│交大 │99年2月 │LA00000000│ITO導電玻璃(│70,150元│奕偉│ ││ │率白光有機│ │10日 │ │5歐姆):60PC├────┤公司│ ││ │發光二極體├───┤ │ │S、加熱坩鍋 │99年5月1│ │ ││ │新材料開發│ 空白 │ │ │:20PCS、乾 │1日存入 │ │ ││ │與元件: ├───┤ │ │燥包(OLED專 │交通大學│ │ ││ │300業務費 │莊賦祥│ │ │用):15PCS │支票(票│ │ ││ │;70,150元│謝漢萍│ │ │ │號:0000│ │ ││ │ │ │ │ │ │177號) │ │ ││ │ │ │ │ │ │70,150元│ │ ││ │ │ │ │ │ │至奕偉公│ │ ││ │ │ │ │ │ │司於大眾│ │ ││ │ │ │ │ │ │銀行南屯│ │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 │ ││ │99年4月9日│ │ │ │ │00000號 │ │ ││ │ │ │ │ │ │帳戶 │ │ │├──┼─────┼───┼────┼─────┼──────┼────┼──┼─────┤│ 23 │98國專0014│中州科│99年4月 │MA00000000│ITO導電玻璃(│80,500元│奕偉│中州科大(││ │以人工合成│大 │21日 │ │5歐姆):50PC│ │公司│如附表三編││ │石墨應用在│ │ │ │S、玻璃封裝 ├────┤ │號3) ││ │有機上發光├───┤ │ │膠EU-935(30│99年6月 │ │ ││ │二極體之基│黃建基│ │ │g):20PCS、│21日存入│ │ ││ │板及其散熱├───┤ │ │PET封裝膠 │中州科大│ │ ││ │之研究: │蘇冬香│ │ │EU-858(30g │支票(票│ │ ││ │004-業務費│ │ │ │):20PCS │號000000│ │ ││ │80,500元 │ │ │ │ │0) │ │ ││ │ │ │ │ │ │80,500元│ │ ││ │ │ │ │ │ │至奕偉公│ │ ││ │ │ │ │ │ │司於大眾│ │ ││ │ │ │ │ │ │銀行南屯│ │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 │ ││ │99年4月26 │ │ │ │ │00000號 │ │ ││ │日 │ │ │ │ │帳戶 │ │ │├──┼─────┼───┼────┼─────┼──────┼────┼──┤ ││ 24 │微共振腔有│中州科│100年5月│UK00000000│ITO導電玻璃(│50,000元│奕偉│ ││ │機體上發光│大 │2日 │ │5歐姆):20PC├────┤公司│ ││ │二極體之最├───┤ │ │S、噴砂蓋板 │100年7月│ │ ││ │佳化及周期│黃建基│ │ │製作:500PCS│4日存入 │ │ ││ │性陽極相位├───┤ │ │ │中州科大│ │ ││ │移之研究:│蘇冬香│ │ │ │支票(票│ │ ││ │004-業務費│ │ │ │ │號:0000│ │ ││ │50,000元 │ │ │ │ │000) │ │ ││ │ │ │ │ │ │50,000元│ │ ││ │ │ │ │ │ │至奕偉公│ │ ││ │ │ │ │ │ │司於大眾│ │ ││ │ │ │ │ │ │銀行南屯│ │ ││ │ │ │ │ │ │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 │ ││ │100年5月18│ │ │ │ │00000號 │ │ ││ │日 │ │ │ │ │帳戶 │ │ │├──┼─────┼───┼────┼─────┼──────┼────┼──┼─────┤│ 25 │多層螢光塗│成大研│99年11月│QU00000000│ITO導電薄膜(│97,000元│奕偉│成大研發會││ │佈技術於 │發會 │10日 │ │35歐姆) ├────┤公司│(如附表三││ │LED封裝之 │ │ │ │100mm*1M: │99年11月│ │編號4) ││ │應用:500 │ │ │ │100米、ITO導│18日匯款│ │ ││ │材料費 │ │ │ │電薄膜封裝膠│96,980元│ │ ││ │97,000元 ├───┤ │ │EU-767(30g │奕偉公司│ │ ││ │ │林本矗│ │ │):30瓶 │於大眾銀│ │ ││ │ ├───┤ │ │ │行南屯分│ │ ││ │ │ 空白 │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00│ │ ││ │99年11月13│ │ │ │ │000號帳 │ │ ││ │日 │ │ │ │ │戶 │ │ │├──┼─────┼───┼────┼─────┼──────┼────┼──┤ ││ 26 │利用多孔結│成大研│100年6月│UC00000000│紫外線燈管 │17,000元│奕偉│ ││ │構搭配梯度│發會 │23日 │ │1.8KW:1組 │ │公司│ ││ │折射係數之│ │ │ │ ├────┤ │ ││ │二氧化鈦薄│ │ │ │ │100年7月│ │ ││ │膜提升可撓│ │ │ │ │22日匯款│ │ ││ │式LED效率 │ │ │ │ │16,980元│ │ ││ │wave: ├───┤ │ │ │奕偉公司│ │ ││ │500材料費 │莊賦祥│ │ │ │於大眾銀│ │ ││ │17,000元 ├───┤ │ │ │行南屯分│ │ ││ │ │莊賦祥│ │ │ │行帳號:│ │ ││ ├─────┤ │ │ │ │000000 │ │ ││ │100年7月19│ │ │ │ │000000號│ │ ││ │日 │ │ │ │ │帳戶 │ │ │├──┴─────┴───┴────┴─────┴──────┴────┴──┴─────┤│合計發票金額:2,184,450元 │└────────────────────────────────────────────┘附表二(被告趙偉智實際出貨物品):┌──┬──────────────┬──────┐ │編號│物品名稱 │金額 │├──┼──────────────┼──────┤│ 1 │光學耐熱塑膠基板(PET-FILM*2)│201,818元 │├──┼──────────────┼──────┤│ 2 │素玻璃20片 │ 9,000元 │├──┼──────────────┼──────┤│ 3 │自動點膠框機 │256,000元 │├──┼──────────────┼──────┤│ 4 │ITO玻璃10PCS │ 7,000元 │├──┼──────────────┼──────┤│ 5 │PET-FILM 2PCS │ 8,000元 │├──┼──────────────┼──────┤│ 6 │ITO玻璃15PCS │ 10,500元 │├──┼──────────────┼──────┤│ 7 │PET-FILM 5PCS │ 20,000元 │├──┼──────────────┼──────┤│ 8 │更換UV燈管 │ 15,500元 │├──┼──────────────┼──────┤│ 9 │製作噴砂背板 │ 87,000元 │├──┼──────────────┼──────┤│ 10 │素玻璃10PCS │ 6,000元 │├──┼──────────────┼──────┤│ 11 │PET-FILM 2PCS │ 8,000元 │├──┼──────────────┼──────┤│ 12 │針筒10PCS │ 500元 │├──┼──────────────┼──────┤│ 13 │素玻璃10PCS │ 6,000元 │├──┼──────────────┼──────┤│ 14 │PECF-IP 10PCS │ 60,000元 │├──┼──────────────┼──────┤│ 15 │ITO玻璃45PC │ 31,500元 │├──┴──────────────┼──────┤│合計實際出貨金額 │726,818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玉 聰

書記官 林 元 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
┌──┬─────┬───────────────────┐
│編號│犯罪事實  │主      文                            │
│    │          ├─────────┬─────────┤
│    │          │莊賦祥部分        │趙偉智部分        │
├──┼─────┼─────────┼─────────┤
│1   │犯罪事實欄│莊賦祥共同犯商業會│趙偉智共同犯商業會│
│    │二、關於虎│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尾科大部分│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即附表一│有期徒刑陸月,如易│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編號1至2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2   │犯罪事實欄│莊賦祥共同犯商業會│趙偉智共同犯商業會│
│    │二、關於交│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大部分(即│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附表一編號│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21 、2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3   │犯罪事實欄│莊賦祥共同犯商業會│趙偉智共同犯商業會│
│    │二、關於中│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州科大部分│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即附表一│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編號23、24│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4   │犯罪事實欄│莊賦祥共同犯商業會│趙偉智共同犯商業會│
│    │二、關於成│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    │大研發會部│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款之填製不實罪,處│
│    │分(即附表│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一編號25、│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26 )     │仟元折算壹日。    │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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