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7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釗炘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釗炘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叄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釗炘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3年8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8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