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1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193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張倩美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聲字第503 號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
(一)原裁定維持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指揮之處分,所持理由未參酌有關修訂易科罰金從寬審核之宗旨,且未探究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以「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規定,雖係賦予檢察官裁量權限毋庸置疑,但法律賦予機關有裁量權時,實乃係要求機關作成「合義務性之裁量」,旨在個案實現法律之目的與價值,側重個案分配正義之實現,惟此不意味裁量機關有完全之自由,機關所為之裁量如有瑕疵,仍應由司法介入審查,預防裁量失衡而侵害人民之權益。又所謂「裁量瑕疵」在學理上可分為「裁量逾越」、「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而所謂「裁量怠惰」又可細分為「法定裁量怠惰」及「選擇裁量怠惰」,而其中「選擇裁量怠惰」即指法律本賦予裁量機關就具體個案進行合義務性之裁量,但裁量機關因執行任務之便宜,而放棄個案法律效果具體的選擇之謂也。揆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乃係立法者賦予檢察官針對具體執行個案之裁量權限,檢察官應考量各受刑人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益之危害大小、施以自由刑避免受刑人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而為合羲務性之裁量,據以為得否准予易科罰金之決定。惟綜觀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犯罪情節、被害之程度、所得不法利益,以及犯後之態度等,倘與判決之刑度相衡,應可維持法秩序之效,應無可置疑。
(二)檢察官以「未發監執行難受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為由,遽為否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決定,並未考量受刑人之犯罪危害程度併就其犯罪手段、情節、犯後態度、前科素行等受刑人「個人」,「具體」情狀,衡以犯罪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觀點進行裁量,有違立法者藉由刑法第4l絛第1 項但書規定,賦予檢察官裁量權限,以追求個案正義之寓意,該項裁量自顯有選擇裁量怠惰之瑕疵。受刑人所犯各罪既遂部分,其不法所得,為人民幣2 萬2 千8 百元折合新臺幣11萬元左右,其餘所犯各罪所撥電話均未撥通,是否可成立未遂犯都有爭議,但即認為合致未遂犯之構成要件,受刑人亦坦然面對,但其未遂犯部分全無不法所得,竟各判有期徒刑4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姑不論犯罪所得與刑期之刑度是否符合公平比例原則,但如准易科罰金亦需繳交100 多萬元(本院按:應為90多萬元)之罰金,其犯罪行為之處罰,實應已達「收矯正之效」及「維持法秩序」之法律效果,應毋庸置疑,倘執行機關僅因刑期長、犯罪次數多均一概不得易科罰金,實質上,形同對於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規定,增設法律所無之限制。執行
疇,該裁量之見解不合情、不合理、且與法相違背。
(三)又審核有無難維持法秩序者,法官於審理的過程中,已就刑法第57條所規定各項情節,一一加以斟酌,作為量刑刑度的參考,本案既經法官審理終結其各罪均宣告諭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法官堅信在審判過程中,合乎程序正義原則所得結論,始作公平、合理的妥適裁判,應受肯定,公平裁判合乎人民的期待,不容許在執行階段,由檢察官駁斥法官裁判權限,否則有違背侵害法官的職權之嫌。
(四)另執行檢察官在接受易科罰金聲請,僅憑三、五分鐘的印象,未深入求證,遽認受刑人非執行原宣告刑,難收矯正之效及難維持法秩序,顯有草率之嫌,又未能舉具體事證,以資證明,如何未執行原宣告刑難維持法秩序,顯有違程序正義原則,因而所持不准易科罰金之理由,應不足取,更不合乎政府的法律刑事政策,易科罰金修法從寬審核之措施。
(五)末查,易科罰金准駁審核之依據,原以: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項事由為審核標準,經修法為:非執行原宣告刑難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為審核標準,其審核標準由具體事項修為抽象之審核標準,非從嚴審核而修法。其修法意旨係為使受刑人無庸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避免造成受刑人之不便,甚或提出不實證明文件而造成不法行為。是執法者應探究修法意旨,以行使崇高之職責,方不愧天賦正義之神聖任務。從而,受刑人所犯罪刑,在得於易科罰金之情況下,受刑人若非窮兇惡極之徒,能讓其繳納罰金,回歸社會照顧家庭,更能增加社會生產力重要,抑係發監執行讓受刑人子女無法照顧(受刑人乃有未滿12歲之子女需照顧,有戶籍謄本供參考),導致家庭破碎,二者相較,其社會成本效益,何者為重?裁量之際有無必要加以斟酌,應三思方不致有裁量失衡之憾?是檢察官對於易科罰金准、駁之審核除新法規定之外,乃應參酌舊法之相關規定,其裁量方不致失衡,符合政府修法係為便民而修,而不是增添人民之困擾及負擔。
(六)從而,懇請審酌受刑人所提出之理由,詳核檢察官對本案不准易科罰金是否已違法律規定,及不准易科罰金之裁量,有無考慮欠週之處,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