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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邱顯祥胡忠文林源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明松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明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明松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3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0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林 源 森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4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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