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9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宇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3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未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情形,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規定,自不能與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定應執行刑。然本件檢察官茲因受刑人甲○○之請求,而就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刑事聲請數罪併罰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 頁至第5 頁背面),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 │(行使偽造公文書) │(詐欺取財未遂) │(行使偽造公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判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 │ │100.11.24 │ ││犯 罪 日 期│100.11.24~25 │100.11.25 │100.11.15~16 ││ │ │100.11.28 │ │├────────┼──────────┴──────────┼──────────┤│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100年度少連偵字第50號等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8625號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9號 ││ │ │ (102撤緩120) │ (102撤緩120)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1.05.23 │101.05.23 │102.03.12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495 ││ │ │ (102撤緩120) │ (102撤緩120) │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1.06.18 │101.05.23 │102.06.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得社會│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 │之案件 │動 │勞動 │動 ││ │ │ │ │├────────┼──────────┴──────────┼──────────┤│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助字第575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備 註│(苗栗地檢101執保118=102執更817) │第7468號 ││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發監 ││ │發監105.4.12期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