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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江錫麟洪耀宗胡文傑

原告
高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夙玎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告
鍾福隆
被告
明倫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秀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95號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胡 文 傑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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