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原 告 高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夙玎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 告 鍾福隆 被 告 明倫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秀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95號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胡 文 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