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王增瑜莊秋燕林欽章

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昭義)
被上訴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高振利
被上訴人
溫瑞彬

      周昆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請求賠償損害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億元整,及自民國102年11月29日起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引用一審陳述。

二、被上訴人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上訴人等涉犯刑法第255條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103年2月10日以103年度囑上易字第165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66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莊 秋 燕

法 官 林 欽 章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