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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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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2. 2.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55 條規範商品原產國與品質虛偽標記罪,意圖欺騙他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明知販賣、陳列、輸入者亦同。

Q · 網拍寫「日本直送」實際是台灣貨會被告嗎?

會。刑法 255 條故意欺騙產地最高關一年

依刑法第 255 條第一項,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標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網拍店主把台灣貨標示為「日本直送」即落入射程。第二項把「明知販賣」「陳列」「輸入」者納入相同刑度,中盤商與通路也無法卸責。本罪非告訴乃論,檢察官可主動偵辦。

白話解讀

這條處理的不是商標,是「產地」和「品質」的謊言。你買台灣製的米結果是進口米改標籤,你買標榜「有機」的菜結果是慣行農法,這些都踩在這條線上。關鍵在「意圖欺騙他人」加「虛偽標記」兩個要件同時成立。比起前一條(254)只罰錢,這條可以關一年,因為立法者認為「原產地/品質詐欺」不只是傷害品牌,它騙的是消費者對食物、對來源、對信任的基本判斷。第二項把通路商也拉下水:就算不是你標的假,只要你「明知是假的還賣」,罪責跟標的人一樣重。日月潭茶葉商、夜市小農、網路賣家,這條的射程比你想的廣很多。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55 條為妨害農工商罪章下之虛偽標記商品罪規定,建立兩種獨立構成要件:第一項處罰意圖欺騙他人就商品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標記之製造端,第二項處罰明知為虛偽標記商品仍販賣、陳列或輸入之通路端。本條保護法益為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對產地品質之信任,與商標權保護的姐妹條文 254 條互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商品標示不實,消費者自己告得贏嗎?

可以告但舉證要夠。你要證明:業者的標示內容、標示與實際不符、業者有意圖欺騙(不是筆誤)。最有力的證據是比對資料:進貨來源、檢驗報告、業者過往的廣告文宣。內行人提示:單一消費者的檢舉力量有限,聯合其他受害者或透過消保官一起提告,檢察官重視程度會完全不同。

Q2我是中盤商,進貨時不知道是假的,要負責嗎?

第二項要求「明知」,如果你真的不知且盡了合理查驗義務,不成立本罪。但「合理查驗」的標準會看你的專業程度:專業進口商的標準比一般雜貨店高。內行人提示:進貨時留下的 email、line 對話、供應商給的產地證明、自己送的抽驗報告,這些是你「不明知」最硬的證據。沒留的人就準備在法庭上被擊潰。

Q3刑法 255 條會關幾年?

最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實務上初犯且被害金額不大的案件多以緩起訴附條件處分了結,但有前科或被害人多的會起訴。內行人提示:刑事責任之外還有行政罰與民事求償,三條戰線同時跑壓力最大。

Q4刑法 255 條是什麼?

妨害農工商罪章下的虛偽標記商品罪,禁止故意就商品原產國或品質造假欺騙消費者,最重關一年加三萬罰金。

Q5虛偽標記商品是什麼意思?

就商品原產國或品質為與事實不符之表示,並具備欺騙他人之意圖。涵蓋包裝、店招、廣告、口頭、網頁等一切表示形式。

Q6「原產國」標示有什麼規定?

依「實質轉型原則」決定,與「進口國」「包裝地」「品牌國」不同。標示「台灣製造」「台灣包裝」「MIT」三者法律意義皆不同。

Q7什麼叫「品質的虛偽表示」?

對商品材質、等級、認證、製程的不實表示,例如標「有機」未通過認證、標「100% 純棉」實為混紡、標「特級」實為普通級。

Q8標示不實要怎麼檢舉?

保留證據 → 向地檢署提刑事告訴(非告訴乃論可逕報)+ 向衛生局或消保官檢舉(行政罰)→ 必要時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Q9證據要怎麼蒐集?

商品實物、外包裝、標示照片、購買證明、廣告截圖(網頁/IG/FB)、業者話術錄音、進貨憑證對照。多份備份避免被下架。

Q10怎麼證明對方是「明知」?

看標示落差程度、業者過往廣告、進貨流程紀錄、行業常規。專業進口商與大型通路的明知門檻比小商家低。

Q11被告了怎麼自救?

立刻下架召回 + 退款和解 + 蒐集自身查驗證據(進貨憑證、供應商保證書、檢驗報告)+ 主動聯繫受害消費者爭取緩起訴。

Q12刑法 255 vs 食安法 49 哪個重?

食安法 49 重得多(七年加八千萬),但僅限食品。非食品標示不實適用刑法 255。食品案件兩條可同時成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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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不實四條法律比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 第21条第2項第1号(商品原産地等誤認惹起表示)+ 食品表示法 第17条
韓國부정경쟁방지법 제2조 제1호 다목(상품 출처지 거짓 표시) + 식품 등의 표시·광고에 관한 법률 제26조
中國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8条(虚假宣传)+ 刑法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德國UWG § 5 Abs. 2 i.V.m. § 16(Irreführende geschäftliche Handlungen / Strafbare Werbung)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121-2(pratiques commerciales trompeuses)+ Art. L132-2 刑事處罰
美國Lanham Act § 43(a) 15 U.S.C. § 1125(a)(False Designation of Origin)+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 403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31031 制定)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1081203 修正)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 意圖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231031 制定)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1081203 修正)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末句「亦同」修正為「,亦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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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5 條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