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6 條
- 1.製造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2.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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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56 條處罰製造鴉片(七年以下)與製造嗎啡海洛因(無期或五年以上),未遂亦罰。實務多用毒防條例。
Q · 刑法第 256 條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怎麼分?
刑法第 256 條規範製造鴉片(七年以下)與製造嗎啡海洛因(無期或五年以上)兩種刑度,未遂犯處罰。實務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特別法且刑度更重,依特別法優先原則,檢察官幾乎都用毒防條例第 4 條起訴。但刑法此條未被廢除,仍是刑法體系與歷史紅線的見證。
白話解讀
這是刑法裡幾乎被遺忘的一條,因為真正在運作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但它沒有廢止,它還活著,而且在某些特殊案件中會成為檢察官的武器。製造鴉片最重七年、製造嗎啡海洛因最重無期徒刑,這是刑法典裡直接對毒品製造下的刀。那為什麼實務上很少看到這條?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特別法,刑度更重、規範更完整,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原則,檢察官幾乎都用毒防條例起訴。但這條的歷史意義和體系價值在於:它告訴你刑法的核心骨架從民國 24 年就把毒品製造當作重罪,不是後來的社會議題,是一百年來都沒鬆過的紅線。對一般人來說,這條真正的意義是:理解「為什麼毒品犯罪的刑度這麼重」的起點。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256 條為「鴉片罪章」首條,建立兩級毒品製造刑罰體系:第一項處罰製造鴉片(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第二項加重處罰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項明定未遂犯罰之,構成台灣對毒品上游製造行為的刑法基礎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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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第 256 條是什麼?▾
規範製造鴉片與製造嗎啡、高根、海洛因等化合質料的刑事責任,鴉片七年以下,嗎啡海洛因無期或五年以上,未遂亦罰。
Q2製造毒品實務上用哪一條起訴?▾
依特別法優先原則,幾乎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刑法第 256 條鮮少單獨適用。
Q3製造鴉片和販賣鴉片哪個刑度重?▾
製造(本條第一項)七年以下,販賣(第 257 條第一項)七年以下,刑度相同;但嗎啡海洛因等級的製造(無期或五年以上)比販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更重。
Q4刑法第 256 條會處罰未遂嗎?▾
會,第三項明文「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立法者連試圖製造都要打擊。
Q5罰金為什麼從三千元變九萬元?▾
民國 108 年罰金條款修正提高三十倍,鴉片從三千元到九萬元、嗎啡海洛因從五千元到十五萬元,配合物價及刑事政策一致性。
Q6什麼叫「化合質料」?▾
指與嗎啡、高根、海洛因化學結構同源或為其衍生物的合成製品,例如部分新興類鴉片物質可能被涵蓋。
Q7醫療上製造嗎啡會被處罰嗎?▾
不會。醫療機構與合法藥廠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核發許可製造,屬合法行為,不在本條射程內。
Q8刑法第 256 條既然很少用,為什麼還留著?▾
維持刑法體系完整性、作為特別法修法漏洞時的兜底條款,也是法律體系穩定性的歷史見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criminal_256 | drug_act_4 |
|---|---|---|
| 適用法源 | 刑法第 256 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
| 性質 | 普通刑法 | 特別刑法 |
| 鴉片製造刑度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二級毒品) |
| 海洛因製造刑度 | 無期或五年以上 | 死刑或無期徒刑(一級毒品) |
| 未遂 | 明文處罰 | 明文處罰 |
| 實務適用 | 極罕見 | 絕大多數毒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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