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7 條
- 1.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2.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3.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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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57 條規範販賣運輸鴉片、嗎啡、海洛因之罪,刑度從七年以下徒刑爬升至無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刑法 257 條還在用嗎?跟毒品條例差在哪?
刑法第 257 條規範販賣、運輸鴉片、嗎啡、海洛因,含自外國輸入加重刑度(最重無期徒刑)及未遂犯罰之。實務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特別法,幾乎所有案件均優先適用該條例第 4 條,刑法 257 條成為備位規範,僅在特別法出現漏洞或被告行為落在特別法不及邊緣時啟動。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毒品案件全都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刑法這章早就是歷史文物。不完全對。刑法第 23 章「鴉片罪」仍然有效,只是因為毒品條例是特別法,實務上幾乎都優先適用後者,刑法這條被架空成備位規範。但它沒有被廢除,這件事本身就是一個訊號:如果未來特別法被修正、失效或出現漏洞,這條會立刻補位。對你來說真正要記住的是:販賣、運輸鴉片、嗎啡、海洛因,在台灣從來不是「抓到再說」的小事,從境內販運到境外輸入,刑度階梯從七年一路爬到無期徒刑,未遂也罰。而且「販賣」的法律定義比你想的寬,只要有一次交付+對價的合意,哪怕只賣一次、只賣一克,既遂成立。不是「做生意」才算販賣。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57 條為鴉片罪章中規範販賣與運輸行為的核心條文,依毒品種類(鴉片 / 嗎啡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與行為態樣(境內販運 / 自外國輸入)建立四層刑度階梯,從七年以下徒刑直至無期徒刑,並明文處罰未遂犯,為台灣毒品刑事制度中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外的備位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57 條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差在哪?▾
毒品條例是特別法優先適用,刑法 257 條為備位規範。
Q2幫朋友帶包裹回國真的會被當販毒嗎?▾
會。檢察官會用報酬、包裹異常程度推定未必故意。
Q3賣過一次也算販賣嗎?▾
算。實務認為只要有一次有償交付合意,販賣既遂成立。
Q4未遂犯到底會不會被起訴?▾
會。第四項明文處罰未遂,且實務減輕幅度有限。
Q5自外國輸入毒品為什麼刑度這麼重?▾
切斷境外供應鏈為立法重點,最低五年最高無期徒刑。
Q6「販賣」和「轉讓」差在哪?▾
有對價合意是販賣,無對價是轉讓,刑度差距巨大。
Q7毒品案件可以聲請污點證人嗎?▾
可。毒品條例第 17 條偵查中供出上游可減免刑。
Q8刑法 257 條多久會被廢除?▾
目前無廢除計畫,作為毒品條例備位規範保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刑度 | 罰金 | 備註 |
|---|---|---|---|
| 境內販賣或運輸鴉片 |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 9 萬元以下 | 第一項,鴉片本身(未提煉) |
| 境內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 | 第二項,提煉物刑度加重 |
|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 | 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 | 第三項,切斷境外供應鏈為立法重點 |
| 前三項之未遂犯 | 得依刑法第 25 條減輕其刑 | 依本刑減輕 | 第四項,著手即罰,減輕後仍為重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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