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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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