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7 條

  1. 1.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2.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 3.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57 條規範販賣運輸鴉片、嗎啡、海洛因之罪,刑度從七年以下徒刑爬升至無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刑法 257 條還在用嗎?跟毒品條例差在哪?

刑法第 257 條規範販賣、運輸鴉片、嗎啡、海洛因,含自外國輸入加重刑度(最重無期徒刑)及未遂犯罰之。實務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特別法,幾乎所有案件均優先適用該條例第 4 條,刑法 257 條成為備位規範,僅在特別法出現漏洞或被告行為落在特別法不及邊緣時啟動。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毒品案件全都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刑法這章早就是歷史文物。不完全對。刑法第 23 章「鴉片罪」仍然有效,只是因為毒品條例是特別法,實務上幾乎都優先適用後者,刑法這條被架空成備位規範。但它沒有被廢除,這件事本身就是一個訊號:如果未來特別法被修正、失效或出現漏洞,這條會立刻補位。對你來說真正要記住的是:販賣、運輸鴉片、嗎啡、海洛因,在台灣從來不是「抓到再說」的小事,從境內販運到境外輸入,刑度階梯從七年一路爬到無期徒刑,未遂也罰。而且「販賣」的法律定義比你想的寬,只要有一次交付+對價的合意,哪怕只賣一次、只賣一克,既遂成立。不是「做生意」才算販賣。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57 條為鴉片罪章中規範販賣與運輸行為的核心條文,依毒品種類(鴉片 / 嗎啡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與行為態樣(境內販運 / 自外國輸入)建立四層刑度階梯,從七年以下徒刑直至無期徒刑,並明文處罰未遂犯,為台灣毒品刑事制度中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外的備位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幫朋友帶包裹回國真的會被當販毒嗎?

會。實務上這類案件非常多,檢察官和法官判斷「是否知情」靠的是間接證據:你收了多少報酬、包裹外觀異不異常、你和委託人的關係、你有沒有查看內容物的機會。就算你堅持不知情,只要這些因素指向「你應該要懷疑」,法院就可以認定「未必故意」成立。機場被攔下的那一刻,任何「朋友託我帶的」說法都要具體到能聯繫到那個朋友。

Q2刑法這條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差在哪?我看新聞都是講毒品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是特別法,優先適用。所以實務上 99% 的案件都走毒品條例,刑法第 257 條幾乎被架空。但「被架空」不等於「被廢除」。如果未來毒品條例被修正、出現漏洞,或被告行為落在特別法不及的邊緣地帶,刑法這條就會啟動。律師在辯護策略中偶爾會主張回歸適用刑法本條(因為刑度反而可能較輕),這是進階操作。

Q3未遂犯真的會被判嗎?運的東西都還沒出去欸。

會。第四項明文規定未遂犯罰之,而且毒品犯罪的未遂認定非常寬。只要你已經著手於販賣或運輸的行為(例如已經和買家談好價錢、已經把毒品裝箱準備運送),就算最後沒交付成功,未遂罪成立。依刑法第 25 條可以減輕其刑,但減輕後仍然是重罪。毒品未遂案件的辯護重點往往不是「我沒做」,而是「我還沒著手」。

Q4刑法 257 條是什麼?

刑法分則鴉片罪章核心條文,規範販賣、運輸鴉片及嗎啡海洛因之罪,建立四層刑度階梯從七年以下到無期徒刑,未遂亦罰。

Q5「販賣」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有對價之交付合意即構成,實務見解一致認為一次有償交付即成立既遂,不以持續經營或大量交易為要件。賣一克、賣一次都算。

Q6「未必故意」在毒品案是什麼意思?

預見其行為可能構成毒品犯罪,而其發生並不違反本意。實務上是毒品案「我不知情」抗辯失敗最常用之心態類型,靠間接證據推定。

Q7什麼叫「備位規範」?

特別法優先適用後仍保留之普通法規範,在特別法出現漏洞或失效時啟動。刑法 257 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即屬此關係。

Q8機場被搜出毒品怎麼辦?

第一步不要在偵訊室自以為解釋,立即聲請律師、無資力者申請法扶。律師到場前不做實質筆錄。第一份筆錄會跟著案件到最後。

Q9毒品案怎麼判斷會判幾年?

依毒品種類分項:鴉片七年以下、嗎啡海洛因三到十年、自外國輸入五年以上至無期。實務再依數量、是否累犯、是否自白、有無污點證人減刑審酌。

Q10怎麼申請污點證人減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偵查中主動供出上游並因此查獲者可減刑甚至免刑。窗口僅在偵查階段開啟,起訴後即關閉。

Q11怎麼證明自己不知情?

委託關係必須具體到能聯繫委託人並查證;提供報酬合理性證明、不在場或不知情之間接證據(對話紀錄、行李保管狀況)。單純「我不知道」無法成立。

Q12刑法 257 條 vs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哪個適用?

毒品條例是特別法優先適用,99% 案件走該條例。刑法 257 條退居備位,僅在特別法漏洞或邊緣情形啟動。律師偶爾主張回歸本條因刑度可能較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刑度罰金備註
境內販賣或運輸鴉片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第一項,鴉片本身(未提煉)
境內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第二項,提煉物刑度加重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第三項,切斷境外供應鏈為立法重點
前三項之未遂犯得依刑法第 25 條減輕其刑依本刑減輕第四項,著手即罰,減輕後仍為重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 第 64 条(ジアセチルモルヒネ等の輸入、輸出、製造、製剤、小分け、譲渡、譲受、所持)、あへん法 第 6 条
🇰🇷 韓國마약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58조(마약 또는 임시마약 매매·운반 등 처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 德國Betäubungsmittelgesetz (BtMG) § 29、§ 30、§ 30a(Verbrechen des Handeltreibens mit Betäubungsmitteln in nicht geringer Menge)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s L.3421-4 et L.3421-5(trafic de stupéfiants)
🇺🇸 美國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21 U.S.C. § 841 (drug trafficking) 與 21 U.S.C. § 952 (import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