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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7 條

  1. 1.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2.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 3.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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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57 條規範販賣運輸鴉片、嗎啡、海洛因之罪,刑度從七年以下徒刑爬升至無期徒刑,未遂亦罰。

Q · 刑法 257 條還在用嗎?跟毒品條例差在哪?

刑法第 257 條規範販賣、運輸鴉片、嗎啡、海洛因,含自外國輸入加重刑度(最重無期徒刑)及未遂犯罰之。實務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特別法,幾乎所有案件均優先適用該條例第 4 條,刑法 257 條成為備位規範,僅在特別法出現漏洞或被告行為落在特別法不及邊緣時啟動。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毒品案件全都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刑法這章早就是歷史文物。不完全對。刑法第 23 章「鴉片罪」仍然有效,只是因為毒品條例是特別法,實務上幾乎都優先適用後者,刑法這條被架空成備位規範。但它沒有被廢除,這件事本身就是一個訊號:如果未來特別法被修正、失效或出現漏洞,這條會立刻補位。對你來說真正要記住的是:販賣、運輸鴉片、嗎啡、海洛因,在台灣從來不是「抓到再說」的小事,從境內販運到境外輸入,刑度階梯從七年一路爬到無期徒刑,未遂也罰。而且「販賣」的法律定義比你想的寬,只要有一次交付+對價的合意,哪怕只賣一次、只賣一克,既遂成立。不是「做生意」才算販賣。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57 條為鴉片罪章中規範販賣與運輸行為的核心條文,依毒品種類(鴉片 / 嗎啡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與行為態樣(境內販運 / 自外國輸入)建立四層刑度階梯,從七年以下徒刑直至無期徒刑,並明文處罰未遂犯,為台灣毒品刑事制度中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外的備位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57 條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差在哪?

毒品條例是特別法優先適用,刑法 257 條為備位規範。

Q2幫朋友帶包裹回國真的會被當販毒嗎?

會。檢察官會用報酬、包裹異常程度推定未必故意。

Q3賣過一次也算販賣嗎?

算。實務認為只要有一次有償交付合意,販賣既遂成立。

Q4未遂犯到底會不會被起訴?

會。第四項明文處罰未遂,且實務減輕幅度有限。

Q5自外國輸入毒品為什麼刑度這麼重?

切斷境外供應鏈為立法重點,最低五年最高無期徒刑。

Q6「販賣」和「轉讓」差在哪?

有對價合意是販賣,無對價是轉讓,刑度差距巨大。

Q7毒品案件可以聲請污點證人嗎?

可。毒品條例第 17 條偵查中供出上游可減免刑。

Q8刑法 257 條多久會被廢除?

目前無廢除計畫,作為毒品條例備位規範保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刑度罰金備註
境內販賣或運輸鴉片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第一項,鴉片本身(未提煉)
境內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第二項,提煉物刑度加重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第三項,切斷境外供應鏈為立法重點
前三項之未遂犯得依刑法第 25 條減輕其刑依本刑減輕第四項,著手即罰,減輕後仍為重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 第 64 条(ジアセチルモルヒネ等の輸入、輸出、製造、製剤、小分け、譲渡、譲受、所持)、あへん法 第 6 条
🇰🇷 韓國마약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58조(마약 또는 임시마약 매매·운반 등 처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 德國Betäubungsmittelgesetz (BtMG) § 29、§ 30、§ 30a(Verbrechen des Handeltreibens mit Betäubungsmitteln in nicht geringer Menge)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icles L.3421-4 et L.3421-5(trafic de stupéfiants)
🇺🇸 美國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21 U.S.C. § 841 (drug trafficking) 與 21 U.S.C. § 952 (import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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