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8 條

  1. 1.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258 條處罰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器具之行為,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加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Q · 收藏古董鴉片煙管會犯法嗎?

依刑法第 258 條,本罪處罰「製造、販賣、運輸」三種行為,且物品必須是「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純粹個人收藏不在處罰範圍內,但若你將收藏品轉賣給明知吸食用途之買家,即可能構成販賣行為,最高處三年有期徒刑加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所以即使尚未交付也可能成立。

白話解讀

這條處罰的不是毒品本身,是「工具」。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用的器具,就算裡面一克鴉片都沒有,也成立犯罪。法律為什麼連器具都要管?因為立法者要的是切斷整條供應鏈:原料、製品、工具、場所,一個都不放過。對你來說真正的警訊是「專供」兩個字。如果是一支可以當藝術品收藏、也可以拿來吸鴉片的煙管,到底算不算?實務上判斷的關鍵在於「客觀用途是否具有特定性」和「行為人的主觀認知」。你在古董市場買一支清朝鴉片煙管當擺設,不會構成犯罪。但你進口一批「水煙管」但型態明顯是為吸食鴉片設計並且你知道買家是誰,這就跨線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58 條為鴉片罪章中針對「吸食工具」設計的獨立罪名,處罰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器具之行為。立法目的在於切斷毒品供應鏈,將工具獨立入罪,與第 256 條(製造毒品)、第 257 條(販運毒品)、第 259 條(營業供吸食)形成完整鏈條打擊體系。判斷關鍵在於「專供性」,即客觀型態是否具有特定吸食用途,及行為人主觀是否明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258 條處罰什麼?

處罰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器具的行為

Q2「專供」兩字怎麼判斷?

綜合判斷物品客觀型態是否具特定吸食用途,及行為人主觀是否明知

Q3收藏古董煙管會犯法嗎?

單純收藏不罰,轉賣或進口商業流通才會觸法

Q4電影道具仿古煙管會有問題嗎?

原則無罪,但要備劇本、用途聲明、道具公司契約等佐證文件

Q5刑法 258 條和 263 條差在哪?

258 罰製造販賣端,263 罰持有端,兩條合擊整條供應鏈

Q6刑法 258 條的未遂犯怎麼算?

已著手製造、販賣、運輸但尚未完成(如貨未交付、在運途中查獲)即成立

Q7刑法 258 條追訴期多久?

依最重本刑三年有期徒刑計算,追訴權時效為 20 年(刑法第 80 條)

Q8刑法 258 條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哪個重?

毒品條例的罰則普遍較重,但刑法 258 是工具罪有獨立適用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riminal_258criminal_263narcotics_act
規範對象吸食鴉片器具鴉片本體 + 器具持有二三四級毒品及其器具
處罰行為製造、販賣、運輸意圖犯罪而持有依毒品分級各有規定
最重刑度三年以下 + 1.5 萬罰金一年以下、拘役或罰金視等級從拘役到死刑
未遂處罰視罪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あへん法第 9 条(吸食器具の製造販売禁止)
🇰🇷 韓國마약류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 4 조 제 1 항(마약 흡식 기구 취급 금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354 條(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 352 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 德國BtMG § 29 Abs. 1 Nr. 13(Herstellung und Verkauf von Konsumgeräten für Betäubungsmittel)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L. 3421-4(cession d'ustensiles destinés à l'usage de stupéfiants)
🇺🇸 美國21 USC § 863(Drug Paraphernalia Statute - 製造販賣吸食工具聯邦禁令)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