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8 條
- 1.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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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258 條處罰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器具之行為,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加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Q · 收藏古董鴉片煙管會犯法嗎?
依刑法第 258 條,本罪處罰「製造、販賣、運輸」三種行為,且物品必須是「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純粹個人收藏不在處罰範圍內,但若你將收藏品轉賣給明知吸食用途之買家,即可能構成販賣行為,最高處三年有期徒刑加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所以即使尚未交付也可能成立。
白話解讀
這條處罰的不是毒品本身,是「工具」。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用的器具,就算裡面一克鴉片都沒有,也成立犯罪。法律為什麼連器具都要管?因為立法者要的是切斷整條供應鏈:原料、製品、工具、場所,一個都不放過。對你來說真正的警訊是「專供」兩個字。如果是一支可以當藝術品收藏、也可以拿來吸鴉片的煙管,到底算不算?實務上判斷的關鍵在於「客觀用途是否具有特定性」和「行為人的主觀認知」。你在古董市場買一支清朝鴉片煙管當擺設,不會構成犯罪。但你進口一批「水煙管」但型態明顯是為吸食鴉片設計並且你知道買家是誰,這就跨線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258 條為鴉片罪章中針對「吸食工具」設計的獨立罪名,處罰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器具之行為。立法目的在於切斷毒品供應鏈,將工具獨立入罪,與第 256 條(製造毒品)、第 257 條(販運毒品)、第 259 條(營業供吸食)形成完整鏈條打擊體系。判斷關鍵在於「專供性」,即客觀型態是否具有特定吸食用途,及行為人主觀是否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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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258 條處罰什麼?▾
處罰製造、販賣或運輸專供吸食鴉片器具的行為
Q2「專供」兩字怎麼判斷?▾
綜合判斷物品客觀型態是否具特定吸食用途,及行為人主觀是否明知
Q3收藏古董煙管會犯法嗎?▾
單純收藏不罰,轉賣或進口商業流通才會觸法
Q4電影道具仿古煙管會有問題嗎?▾
原則無罪,但要備劇本、用途聲明、道具公司契約等佐證文件
Q5刑法 258 條和 263 條差在哪?▾
258 罰製造販賣端,263 罰持有端,兩條合擊整條供應鏈
Q6刑法 258 條的未遂犯怎麼算?▾
已著手製造、販賣、運輸但尚未完成(如貨未交付、在運途中查獲)即成立
Q7刑法 258 條追訴期多久?▾
依最重本刑三年有期徒刑計算,追訴權時效為 20 年(刑法第 80 條)
Q8刑法 258 條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哪個重?▾
毒品條例的罰則普遍較重,但刑法 258 是工具罪有獨立適用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riminal_258 | criminal_263 | narcotics_act |
|---|---|---|---|
| 規範對象 | 吸食鴉片器具 | 鴉片本體 + 器具持有 | 二三四級毒品及其器具 |
| 處罰行為 | 製造、販賣、運輸 | 意圖犯罪而持有 | 依毒品分級各有規定 |
| 最重刑度 | 三年以下 + 1.5 萬罰金 | 一年以下、拘役或罰金 | 視等級從拘役到死刑 |
| 未遂處罰 | 有 | 無 | 視罪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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