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
1661號
16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永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永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