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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陳朱貴江奇峰陳慧珊鄭舜元張凱鑫顏銀秋

  • 當事人
    李庭竹(原名:李湘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315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庭竹(原名李湘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60 號、102 年度訴字第2078號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1 年度訴字第160 號之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102 年度訴字第2078號之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9634 、19635 、19636 、19637 、19638 、19639 、19640 、19641 號;移送併辦之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20125 、20126 、19559 、22186 、19547 、27480 、20816 號、101 年度偵字第5813、5814、1906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 二、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為:被告實感原審判決過重,請求重新審理,請審酌被告之動機、目的、手段應有減輕其刑之餘地。在起訴書裡被告與俊蒼科技有限公司、展僑科技有限公司、銳達工程行並不認識。鴻磊行企業社、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及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有委託被告代為開立發票,並未如起訴書內容所述,起訴書裡面有些所述內容對被告不公平。被告於事實發生後將自己的公寓及積蓄全部把受害的公司或行號向中區國稅局補稅,也不再從事記帳業務,被告替幾家通訊行所賣之發票稅額亦由被告補繳,而幾家通訊行把所收的稅額侵吞而向國稅局補繳之稅額完全由被告負責。被告做了不應該做的事,但情有可原,被告前夫9 年前經營電玩工廠,因經營失敗,向地下錢莊借了新臺幣300 多萬元,前夫躲藏,錢莊即向被告威脅恐嚇,手段不無其用,被告為保護小孩,只好鋌而走險犯下過錯,才能還地下錢莊的錢。被告每日生活在恐懼及憂鬱狀態,每天必須服用8 至10顆安眠藥才能入眠,但為了尚在唸書的孩子只好撐下去,被告知錯,希望法官給予重生機會云云。 三、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原審判決以被告共同犯(民國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又連續犯(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偽造罪,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減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共18罪,各處如原判決附表壹、三所示之刑。又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偽造罪,共20罪,各處如原判決附表壹、四所示之刑。又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又犯業務侵占罪,共120 罪,各處如原判決附表貳、二所示之刑。連續犯業務侵占罪及犯如原判決附表貳、二、㈡編號6 至11、㈣編號4 至15、編號1 至8 、編號1 、編號6 至21、編號1 、編號4 至8 、編號1 至5 所示之業務侵占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其餘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經核原審判決已依據存卷可考之各項證據資料,詳敘得心證之理由,核其採證認事及用法,並無悖於一般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且量刑部分,亦已審酌被告為「李湘玉事務所」之負責人,從事代客記帳、申報稅務、代繳稅款等業務,為稅務代理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竟為幫助客戶逃漏稅捐,與洪聰敏、徐文宏、葉念華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另以偽造會計憑證方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而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並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公平;又利用代原判決附表貳、一、二所示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原判決附表貳、一高達12間營業人,原判決附表貳、二高達21間營業人)申報繳納稅捐之業務上機會,將受託代繳之若干金額據為己有,並為達此目的,不實填製或偽造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所為辜負客戶之信賴,紊亂主管機關對於統一發票之管理,所生危害層面既廣且大,可責性甚高;惟考量其事後坦承大部分犯行,且就其侵占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尚星企業社、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嘉馨有限公司、儼欣企業有限公司、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稅款部分,事後已有歸還款項或代營業人補繳稅款之彌補損害行為,此業經被告供稱在卷(見101 訴160 卷㈠第318 頁反面、第349 頁反面),核與證人謝淳仁(見100 他500 第31頁)、蔡佳薇(見100 他888 第77頁)、張文環(見100 他888 第156 頁)、張淑華(見100 他68第14頁)所證情節相符,並有嘉馨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旭峰陳報被告歸還營業稅款之轉帳存摺明細(見100 他499 卷第69頁至第71頁)、原審公務電話紀錄表(見101 訴160 卷㈢第152 頁、第154 頁、第155 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幫助逃漏稅捐、侵占所得金額多寡,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判決主文及附表壹、貳「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暨就宣告有期徒刑6 月以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本案關於原判決附表壹、一、二、附表壹、三編號1 至12、附表壹、四編號1 至4 、附表貳、二、㈡編號1 至5 、附表貳、二、㈢編號1 、附表貳、二、㈣編號1 至3 、附表貳、二、㈤、附表貳、二、㈥、附表貳、二、㈦、附表貳、二、㈧編號1 至4 、附表貳、二、㈩、附表貳、二、、附表貳、二、編號1 至5 、附表貳、二、編號1 至3 、附表貳、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不能減刑之事由,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法減輕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就所減之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已說明其論罪科刑之依據,並已注意適用刑法第57條之規定,所處之刑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 ㈠被告上訴意旨所稱其與俊蒼科技有限公司、展僑科技有限公司、銳達工程行這三家公司並不認識;及鴻磊行企業社、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及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有委託被告代為開立發票乙節,均經原審調查審認,並敘明得心證之理由,已如上述。被告雖執陳詞否認犯行,但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之不當或違法。 ㈡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然被告所稱:應審酌被告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於事實發生後將自己的公寓及積蓄全部把受害的公司或行號向中區國稅局補稅,也不再從事記帳業務;被告係因前夫經營電玩工廠失敗,向地下錢莊借錢,前夫躲藏,錢莊即向被告威脅恐嚇,被告為保護小孩,才鋌而走險犯下過錯等各項情狀,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期間均曾提出(見101 訴160 卷㈠第318 至319 頁、第349 頁反面;101 訴160 卷㈢第119 頁反面),且均已為原審判決所評價(參見原判決第59至60頁,即理由欄甲、有罪部分、參、論罪科刑:七、量刑之理由㈠」之記載),原審之量刑確已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至於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有替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台展工業社、台毓企業社、研宏工業社、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補繳稅款,但金額忘記了;另伊把錢拿給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之負責人謝佑臻,金約額40幾萬元,及償還2 、3 萬元給藍普實業社之李青青云云,然查,原審曾以公務電話詢問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之人員劉青青及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之人員顧旭佳,其等均表示稅款是由現上衣飾公司、立晟公司補繳的,被告並未歸還稅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三150 、151 頁),另台展工業社、台毓企業社、研宏工業社、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藍普實業社部分,依卷內現存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確有補繳稅款之情形,且被告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自難逕予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執陳詞否認犯罪,並就原審業已詳為審酌判斷之事項再予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道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60號102年度訴字第20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庭竹 (原名李湘玉) 女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9樓之5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訴字第160 號之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102 年度訴字第2078號之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9634 、19635 、19636 、1963 7、19638 、19639 、19640 、19641 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20125 、20126 、19559 、22186 、19547 、27480 、20816 號、101 年度偵字第5813、5814、19064 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庭竹共同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偽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壹、三所示之刑。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偽造罪,共貳拾罪,各處如附表壹、四所示之刑。又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犯業務侵占罪,共壹佰貳拾罪,各處如附表貳、二所示之刑。連續犯業務侵占罪及犯如附表貳、二、㈡編號6 至11、㈣編號4 至15、編號1 至8 、編號1 、編號6 至21、編號1 、編號4 至8 、編號1 至5 所示之業務侵占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其餘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被訴如理由欄乙、壹部分,均無罪。 被訴如理由欄丙、壹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壹、李庭竹(原名李湘玉)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19樓之5 「李湘玉事務所」之負責人,具有合法之記帳士資格,依法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為依法受託代理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其受曉鴻通訊行、姿韋食品有限公司、飲之論人文茶館、鴻磊行企業社、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數碼通企業社、俊蒼科技有限公司、展僑科技有限公司、銳達工程行、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傑晃有限公司、陞典有限公司、高盛環保生技企業社、敬傑企業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奇碁有限公司、聯凱商行之委託從事代客記帳、申報稅務、代繳稅款,為稅務代理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竟為下列行為: 一、葉念華(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60 號判刑確定)乃曉鴻通訊行之主辦會計人員,負責開立統一發票給交易之營業人,為從事會計業務之人;李庭竹、葉念華均明知曉鴻通訊行與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5年2 月間,任由李庭竹不實填製如附表壹、一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交給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逃漏如附表壹、一所示之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7,219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李庭竹意圖不法利益,基於偽造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4年8 月至95年4 月間,利用其處理姿韋食品有限公司、飲之論人文茶館、鴻磊行企業社、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報稅及記帳業務,而取得上開公司或商號已預先蓋妥發票章之空白發票之機會,未經姿韋食品有限公司、飲之論人文茶館、鴻磊行企業社、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同意,連續偽造如附表壹、二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交給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逃漏如附表壹、二所示之營業稅額,共計50,03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徐文宏(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60 號判刑確定)出資成立數碼通企業社(95年6 月12日設立時登記負責人為陳士凱,於95年9 月26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王上豪),負責該商號之執行業務、會計事務及統一發票之開立等業務,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李庭竹、徐文宏均明知數碼通企業社與俊蒼科技有限公司、展僑科技有限公司、銳達工程行、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傑晃有限公司、陞典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往來;李庭竹、葉念華均明知曉鴻通訊行與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陞典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往來,李庭竹各與徐文宏、葉念華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自95年7 月至97年6 月,任由李庭竹不實填製如附表壹、三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如附表壹、三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或商號,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申報營業稅時,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如附表壹、三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壹、三所示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四、李庭竹基於偽造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5年5 月(95年5 、6 月發票係於同年7 月中旬申報)至98年10月間,利用其處理吉泓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月甚)、敬傑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東興)、鴻磊行企業社(負責人黃鴻鵬)、協佑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許蔡素宴)、奇碁有限公司(負責人房桂馨)之報稅及記帳業務,而取得吉泓企業有限公司、敬傑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奇碁有限公司已預先蓋妥發票章之空白發票之機會,擅自偽造附表壹、四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交由如附表壹、四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或商號,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申報營業稅時,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如附表壹、四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壹、四所示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貳、李庭竹因受下列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等客戶之委託辦理記帳業務及代為申報繳納稅捐,而與客戶約定由李庭竹依據客戶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繳納稅額,再向客戶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並經客戶授權,代為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即401 表),持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而代繳納營業稅。詎李庭竹為從事上開業務之人,竟覬覦客戶所託其代繳之營業稅款,侵占據為己有,而為下列行為:一、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意圖不法利益而偽造會計憑證及業務侵占等概括犯意,連續實施下列行為: ㈠明知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㈠所示之蒼健電訊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慧珊、實際負責人徐文宏)、曉鴻通訊行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5 月中旬起(94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95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填製不實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徐文宏、葉念華均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各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㈠「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㈡明知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㈡所示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江支仕,實際負責人徐文宏)、鴻磊行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9 月中旬起(94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95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各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㈡「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㈢明知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㈢所示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曉鴻通訊行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7 月中旬起(94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曉鴻通訊行(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台典機械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台典機械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台典機械有限公司各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㈢「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㈣明知台展工業社與如附表貳、一、㈣所示之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於95年5 月中旬(95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台展工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台展工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台展工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台展工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㈣「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台展工業社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㈤明知台毓企業社與如附表貳、一、㈤所示之曉鴻通訊行、蒼健電訊企業社、鴻磊行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11月中旬(94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台毓企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曉鴻通訊行、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台毓企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台毓企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台毓企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㈤「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台毓企業社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㈥明知研宏工業社與如附表貳、一、㈥所示之曉鴻通訊行、蒼健電訊企業社、鴻磊行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3 月中旬(94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研宏工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曉鴻通訊行、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研宏工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研宏工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研宏工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㈥「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研宏工業社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㈦明知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㈦所示之蒼健電訊企業社、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9 月中旬(94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㈦「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㈧明知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與如附表貳、一、㈧所示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5 月中旬(94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㈧「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㈨明知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㈨所示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景榮國際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9 月中旬(94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年11月中旬止(94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景榮國際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㈩明知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與如附表貳、一、㈩所示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曉鴻通訊行、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5 月中旬(94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95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曉鴻通訊行、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徐文宏、葉念華及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定資格而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均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聖顏化粧品專賣店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㈩「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嘉馨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所示之蒼健電訊企業社、鴻磊行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11月中旬(94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嘉馨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嘉馨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嘉馨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嘉馨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嘉馨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儼欣企業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所示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曉鴻通訊行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7 月中旬(94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95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儼欣企業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曉鴻通訊行(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儼欣企業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儼欣企業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儼欣企業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儼欣企業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偽造會計憑證及業務侵占等犯意,實施下列行為: ㈠明知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㈠所示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8年9 月中旬(98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9年7 月中旬止(99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㈠「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㈡明知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㈡所示之數位通訊行、神通電訊科技商行、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鴻磊行企業社、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7 月中旬(95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8年7 月中旬止(98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位通訊行、神通電訊科技商行、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洪聰敏、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之統一發票,列為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㈡「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㈢明知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㈢所示之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6年3 月中旬(96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8年11月中旬止(98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㈢「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㈣明知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㈣所示之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9 月中旬(95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8年7 月中旬止(98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㈣「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㈤明知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㈤所示之數碼通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於95年9 月中旬(95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台典機械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台典機械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㈤「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㈥明知台展工業社與如附表貳、二、㈥所示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7 月中旬(95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1月中旬止(98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台展工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洪聰敏、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台展工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台展工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台展工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㈥「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台展工業社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㈦明知台毓企業社與如附表貳、二、㈦所示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7 月中旬(95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1月中旬止(95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台毓企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洪聰敏、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台毓企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台毓企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台毓企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㈦「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台毓企業社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㈧明知尚星企業社與如附表貳、二、㈧所示之數碼通企業社、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7 月中旬(95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7年9 月中旬止(97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尚星企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商號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尚星企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尚星企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尚星企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㈧「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尚星企業社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㈨明知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㈨所示之奇碁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8年11月中旬(98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9年7 月中旬止(99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偽造之奇碁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㈩明知研宏工業社與如附表貳、二、㈩所示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鴻磊行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7 月中旬(95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1月中旬止(95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研宏工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商號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洪聰敏、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研宏工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研宏工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研宏工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㈩「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研宏工業社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數碼通企業社、鴻磊行企業社、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吉泓企業有限公司、曉鴻通訊行、聖顏化粧品專賣店、奇碁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6年7 月中旬(96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9年3 月中旬止(99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吉泓企業有限公司、聖顏化粧品專賣店、奇碁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奇碁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8年9 月中旬(98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9年5 月中旬止(99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奇碁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惟編號1 部分,李庭竹向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之營業稅額為12,112元,而李庭竹於98年9 月中旬向國稅局申報之營業稅額為0 元,故李庭竹就編號1 部分侵占之金額應為12,112元),足生損害於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明知裕浩空間設計工程行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曉鴻通訊行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於98年9 月中旬(98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裕浩空間設計工程行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商號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曉鴻通訊行(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裕浩空間設計工程行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裕浩空間設計工程行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裕浩空間設計工程行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裕浩空間設計工程行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7 月中旬(95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6年1 月中旬止(95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洪聰敏、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協佑開發有限公司、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7 月中旬(95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9年7 月中旬止(99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商號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洪聰敏、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協佑開發有限公司、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傑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曉鴻通訊行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於98年5 月中旬(98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傑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曉鴻通訊行(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傑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傑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傑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傑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數碼通企業社、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9 月中旬(95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7年7 月中旬止(97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商號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聖顏化妝品專賣店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聖顏化妝品專賣店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嘉馨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曉鴻通訊行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於97年7 月中旬(97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嘉馨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曉鴻通訊行(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嘉馨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嘉馨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嘉馨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嘉馨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藍普實業社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數碼通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於96年1 月中旬(95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藍普實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藍普實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藍普實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藍普實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藍普實業社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儼欣企業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奇碁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6年5 月中旬(96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8年11月中旬止(98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儼欣企業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奇碁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儼欣企業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儼欣企業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儼欣企業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儼欣企業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鷹陽服務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曉鴻通訊行、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8年5 月中旬(98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9年7 月中旬止(99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鷹陽服務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曉鴻通訊行(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鷹陽服務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鷹陽服務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鷹陽服務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鷹陽服務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叁、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有部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李庭竹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除下述貳、二、三、四否認部分外),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卷宗簡稱對照表詳附件,見101 訴160 卷一第171 頁第196 頁、第311 頁第319 頁、第341 頁第350 頁、101 訴160 卷二第19頁至第20頁、第46頁至第48頁、101 訴160 卷三第105 頁至第119 頁),核與本案(101 年度訴字第160 號)之共同被告洪聰敏、葉念華、徐文宏之供述內容(見101 訴160 卷一第89頁至第90頁、第99頁至第100 頁、第105 頁至第105 頁反面、第116 頁至第117 頁、第119 頁至第124 頁、第157 頁至第162 頁、第245 頁至第249 頁)、證人梁秀珍(傑晃有限公司、傑浩機械有限公司之會計,見移送卷七第308 頁至第309 頁、第317 頁至第318 頁、99他7178第64頁至第65頁、第72頁至第73頁、100 他500 第32頁至第33頁)、謝佑臻(畫峨眉化妝品裝賣店負責人,見移送卷一第213 頁至第214 頁、99他7178第65頁至第66頁、第73頁、100 他500 第100 頁至第101 頁)、顧旭佳(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見移送卷一第232 頁至第235 頁、移送卷二第84頁至第87頁、99他7178第66頁至第67頁、第73頁至第74頁)、張永昌(台展工業社、研宏工業社、台毓企業社、台典機械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見移送卷一第155 頁至第156 頁、第163 頁至第164 頁、移送卷二第151 頁至第152 頁、第185 頁至第186 頁、99他7178第63頁至第64頁、第71頁至第72頁、100 他500 第28頁至第30頁、100 他654 第110 頁至第111 頁)、蔡鎔伊(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見99他7178第222 頁至第223 頁)、劉青青(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見移送卷二第271 頁至第272 頁、100 他500 第17頁至第18頁、100 他888 第128 頁)、江黃梅(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見100 他500 第30頁)、謝淳仁(江黃梅之女婿,曾處理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務,見移送卷二第217 頁至第219 頁、100 他500 第31頁至第32頁)、王先祥(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股東,見移送卷二第322 頁至第323 頁、第252 頁至第254 頁、100 他500 第41頁至第43頁、第168 頁反面)、陳惠美(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會計,見100 他500 第44頁至第45頁、第166 頁反面至第167 頁反面、100 他236 第21頁至第22頁)、孫于婷(畫峨眉美容有限公司、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負責人,見移送卷四第236 頁至第238 頁、移送卷十二第92頁至第95頁、100 他652 號第4 頁至第5 頁反面、100 交查72號第219 頁)、林庭妤(畫峨眉美容有限公司、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會計,見移送卷三之1 第187 頁至第189 頁、移送卷四第170 頁至第172 頁、100 他652 號第4 頁反面至第5 頁反面、100 他499 第91頁至第96頁、100 交查72號第157 頁至第159 頁、第219 頁至第221 頁)、靖釗慶(鷹陽服務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見99他7178第221 頁)、張文環(儼欣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見100 他500 第154 頁反面至第155 頁、第168 頁反面)、蔡佳薇(嘉馨有限公司之員工,見移送卷二第290 頁至第292 頁、100 他500 第98頁至第100 頁)、紀順晟(曉鴻通訊行之負責人,見移送卷二第94頁至第96頁、100 他500 第69頁至第70頁、第77頁至第79頁)、陳月甚(吉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見移送卷三之1 第92頁至第93頁、100 他888 第120 頁至第121 頁)、曾欽堂(高盛環保生技企業社負責人、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前任負責人,見99他7178第220 頁至第221 頁、100 他236 第14頁至第15頁)、林宜杉(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見99他7178第221 頁至第222 頁)、林麗雲(姿韋食品有限公司之會計,見移送卷四第103 頁至第105 頁)、許木成(協佑開發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其配偶許蔡素宴,見移送卷四第31頁至第34頁、100 他500 第168 頁)、廖淑貞(飲之論人文茶館之實際負責人,見100 他500 第168 頁至第168 頁反面)、房桂馨(奇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見移送卷五第90頁至第94頁、100 他68第39頁至第40頁)、黃曉文(奇碁有限公司之店長,見移送卷五第29頁至第31頁、100 他68第39頁至第40頁)、陳珮甄(聯凱商行之負責人,見100 他68第14頁至第16頁、第66頁)、曾欽河(聯凱商行之員工,見100 他68第74頁至第75頁)、張淑華(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會計,見移送卷五第67頁至第68頁、100 他68第13頁至第14頁)、黃鴻鵬(鴻磊行企業社之負責人,見移送卷六第23頁至第24頁、100 他654 第50頁至第52頁)、陳士凱(數碼通企業社之名義負責人,見100 他226 卷一第74頁至第75頁)、王上豪(數碼通企業社之名義負責人,見100 他226 卷一第73頁至第74頁)、陳雲乾(尚星企業社之負責人,見99他7178第222 頁、100 他499 第99頁反面至第100 頁)、劉小綾(藍普實業社之負責人,見移送卷七第148 頁至第150 頁)、林建佑(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林宜杉,見100 他654 第97頁至第99頁、100 他499 第56頁至第57頁)、徐東興(敬傑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見100 他236 第13頁反面)、謝凰琪(敬傑企業有限公司之會計,見100 他236 第13頁反面至第14頁)、王敦雄(裕浩空間設計工程行之負責人,見100 偵20816 第22頁至第22頁反面)、盧宗成(聯捷通訊行之負責人,見100 偵20816 第114 頁至第114 頁反面)、蕭俊龍(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之負責人,見移送卷十六第17頁至第18頁、100 他102 第42頁至第43頁)、葉美琴(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會計,見移送卷十六第34頁至第36頁、100 他102 第43頁至第45頁)、許世義(協佑開發有限公司於99年2 月後之負責人,見移送卷四第86頁至第99頁)、陳美秀(高盛環保生技企業社之會計,見移送卷四第199 頁至第200 頁)、黃景隆(景榮國際有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見100 他652 第89頁至第90頁、第128 頁至第129 頁)、王貴弘(景榮國際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見100 他652 第126 頁至第129 頁)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數位通訊行涉嫌虛開不實憑證案情報告(見移送卷一第3 頁至第9 頁)、數位通訊行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申報書跨中心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見移送卷一第10頁至第59頁)、數位通訊行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行號設立登記資料(見移送卷一第65頁、第248 頁至第255 頁)、數位通訊行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5年1 月至99年6 月進項來源、銷項去路)(見移送卷一第73頁至第97頁)、數位通訊行虛開不實發票影本(見移送卷一第104 頁至第105 頁、第110 頁、第112 頁至第117 頁)、台展工業社、研宏工業社、台毓企業社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移送卷一第157 頁至第161 頁、第166 頁至第185 頁、第189 頁至第194 頁)、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4年1 月至99年6 月進項來源,見移送卷一第216 頁至第231 頁)、數位通訊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5年4 月至99年6 月,見移送卷一第257 頁至第282 頁)、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鷹陽服務有限公司負責人靖釗慶,見99他7178第229 頁)、曉鴻通訊行涉嫌虛開不實憑證案情報告(見移送卷二第1 頁至第1 之4 頁)、曉鴻通訊行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見移送卷二第2 頁至第48頁)、曉鴻通訊行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行號設立登記資料、營業人委託代理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委託書(94年4 月22日、受託人:李湘玉事務所)(見移送卷二第49頁至第76頁)、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4 月、97年6 月)、匯款單等資料(見移送卷二第88頁至第93頁)、曉鴻通訊行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4年6 月至99年7 月進項來源、銷項去路,見移送卷二第99頁至第117 頁)、曉鴻通訊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7 月至99年6 月,見移送卷二第118 頁至第123 頁)、曉鴻通訊行虛開不實發票影本(見移送卷二第134 頁至第150 頁)、台典機械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移送卷二第153 頁至第184 頁)、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見移送卷二第223 頁至第251 頁)、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移送卷二第256 頁至第270 頁)、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相關交易憑證明細資料表等資料(見移送卷二第275 頁至第289 頁)、嘉馨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移送卷二第299 頁至第302 頁)、吉泓企業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金額彙整表、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50名、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50名(見移送卷三之1 第1 頁至第22頁)、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4年1 月至99年6 月進項來源、銷項去路,見移送卷三之1 第45頁至第86頁)、吉泓企業有限公司虛開不實發票影本等資料(見移送卷三之1 第114 頁至第118 頁、第285 頁至第287 頁)、吉泓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年12月至99年6 月)(見移送卷三之1 第215 頁至第243 頁、第288 頁至第290 頁)、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94年1 月至99年6 月)(見移送卷三之2 第295 頁至第729 頁)、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統一發票統計表、營業人取得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見移送卷三之2 第730 頁至第859 頁)、吉泓企業有限公司涉嫌虛開不實憑證案情報告(見100 他888 第10頁至第13頁)、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劉青青100 年4 月29日庭呈補稅資料(含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中區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100 他888 第129 頁至第144 頁)、吉泓企業有限公司虛開不實發票影本(見100 他888 第154 頁)、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5年4 月至99年6 月)(見100 他888 第158 頁至第181 頁)、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6年6 月至99年4 月)(見100 他888 第182 頁至第199 頁)、高盛環保生技企業社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6年1 月至99年12月進項來源、銷項去路,見100 他888 第215 頁至第216 頁)、高盛環保生技企業社負責人曾欽堂出具無進貨事實取具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之承諾書(見100 他888 第222 頁至第223 頁)、協佑開發有限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取得不實發票影本、帳冊影本、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見移送卷四第1 頁至第19頁)、協佑開發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4年7 月至99年12月進項來源、銷項去路,見移送卷四第37頁至第65頁)、協佑開發有限公司虛開不實發票影本、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見移送卷四第66頁至第84頁、第85頁至第92頁)、姿韋食品有限公司會計林麗雲提出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取得之不實發票影本、匯款與李湘玉事務所稅費相關匯款回條等資料(見移送卷四第109 頁至第119 頁、第122 頁至第123 頁)、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蔡鎔伊出具涉嫌取得不實進項明細表(見移送卷四第128 頁至第129 頁)、聖顏化粧品專賣店會計林庭妤出具被告李庭竹虛增之進項憑證明細表(見移送卷四第173 頁至第176 頁)、協佑開發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憑證案情報告(見100 他2748第8 頁至第10頁)、儼欣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文環100 年5 月17日庭呈銷項憑證明細表(100 他2748第38頁至第46頁)、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惠美100 年5 月17日庭呈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匯款與李湘玉事務所匯款申請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00 他2748第47頁至第68頁)、奇碁有限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見移送卷五第1 頁至第12頁、第27頁)、奇碁有限公司申報書(按年度)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8年2 月至98年12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30名、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30名、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涉嫌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見移送卷五第13頁至第28頁)、奇碁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4年7 月至99年6 月進項來源、銷項去路,見移送卷五第97頁至第120 頁)、98年9 月、10月奇碁有限公司開立予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儼欣企業有限公司及聯凱商行之發票影本(見移送卷五第121 頁至第131 頁)、奇碁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見100 他68第5 頁至第6 頁)、鴻磊行企業社涉嫌虛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見移送卷六第1 頁至第6 頁)、鴻磊行企業社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50名、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50名、涉嫌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見移送卷六第7 頁至第19頁)、鴻磊行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見移送卷六第20頁、第187 頁至第190 頁)、鴻磊行企業社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4年7 月至99年6 月進項來源、94年1 月至99年6 月銷項去路)、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見移送卷六第27頁至第73頁)、鴻磊行企業社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4年1 月至94年8 月銷項去路,見100 他654 第112 頁至第129 頁)、數碼通電訊企業社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彙整表、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進銷交易流程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5年6 月至96年6 月)、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移送卷七第1 頁至第55頁、第83頁至第95頁)、數碼通電訊企業社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見移送卷七第56頁至第61頁)、藍普實業社營業稅選案查核報告表、合夥契約、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5年11月、12月,見移送卷七第128 頁至第147 頁)、藍普實業社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4年8 月至96年4 月進項來源)、營業稅99年10月更正核定單(見移送卷七第154 頁至第171 頁)、台展工業社、研宏工業社、台毓企業社、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永昌提出之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等相關資料(見100 他226 二第2 頁至第43頁)、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等相關資料(見100 他226 二第44頁至第65頁)、展僑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秋田100 年3 月28日庭呈取得數碼通電訊企業社發票影本等資料(見100 他226 二第81頁至第88頁)、銳達工程行負責人林俊宏100 年3 月28日庭呈取得數碼通電訊企業社發票影本等資料(見100 他226 二第89頁至第90頁)、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負責人孫于婷,見100 他1054第32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5年1 、2 月至98年11、12月,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見100 交查72第13頁至第61頁)、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5年1 、2 月至98年11、12月,畫峨眉美容有限公司)(見100 交查72第63頁至第109 頁)、華南商業銀行總行100 年4 月19日營清字第00000000號含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湘琪之存款往來明細、對帳單(見100 交查72第113 頁至第152 頁)、聖顏化粧品專賣店、畫峨眉美容有限公司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相關資料(100 年6 、7 月、畫峨眉美容有限公司、聖顏化粧品專賣店會計林庭妤庭呈,見100 交查72第165 頁至第207 頁)、蒼健電訊企業社涉嫌虛開不實憑證案情報告、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見移送卷八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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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99年6 月進項來源、銷項去路,見移送卷十一第30頁至第48頁)、畫峨眉美容有限公司虛開不實發票影本、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逐筆發票明細、匯款與李湘玉事務所匯款回條(見移送卷十一第49頁至第56頁)、畫峨眉美容有限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100 他652 第92頁至第104 頁)、聖顏化粧品專賣店涉嫌取具及虛開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聖顏化粧品專賣品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記帳業者李湘玉虛增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進項憑證明細表、被告虛開聖顏化粧品專賣店統一發票明細表(見移送卷十二第1 頁至第5 頁)、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公司登記資料影本(見移送卷十二第6 頁至第16頁、第20頁至第56頁)、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見移送卷十二第57頁至第61頁)、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移送卷十二第81頁至第91頁)、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5年1 月至99年6 月進項來源、銷項去路,見移送卷十二第112 頁至第179 頁)、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宜杉提出之更正申請書(取具聖顏化粧品專賣店、奇碁有限公司發票為不實,見移送卷十二第222 頁)、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派查表(見移送卷十二第279 頁至第477 頁)、五蘊生技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補稅明細及營業稅自動補報繳申請書、95年1 月至96年6 月進銷交易流程圖、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95年1 月至99年6 月進項來源)、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移送卷十三第1 頁至第4 頁、第21頁至第44頁、第97頁至第349 頁)、五蘊生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影本、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見移送卷十三第5 頁至第20頁反面、第350 頁至第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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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0月、12月、97年2 月、4 月、6 月、8 月、12月、98年4 月、6 月,見101 訴160 卷二第250 頁至第267 頁)、數位通訊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5年8 月,見101 訴160 卷二第268 頁)、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4年8 月、10月、12月、95年6 月、8 月、10月、12月,見101 訴160 卷二第269 頁至第275 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被告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開立本案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惟矢口否認(惟坦承共同填製不實)有何意圖不法利益偽造會計憑證罪(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偽造會計憑證罪(95年5 月24日修正後),辯稱: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月甚、鴻磊行企業社之負責人黃鴻鵬均知情且同意其開立假發票云云(見101 訴160 卷一第348 頁反面、101 訴160 卷二第46頁反面),惟陳月甚、黃鴻鵬對於被告開立本案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均不知悉,也未授權同意被告開立,係事後經調查時始知悉被告有開立假發票一事,業經證人陳月甚、黃鴻鵬證述在卷(見移送卷三之1 第92頁至第93頁、100 他888 第120 頁至第121 頁、移送卷六第23頁至第24頁、100 他654 第50至52頁),在無證據證明被告與陳月甚、黃鴻鵬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情形下,尚難僅憑被告之供述,認定其係經同意而開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又被告開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無非係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或掩飾其業務侵占行為,主觀上自具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是以,被告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或掩飾其業務侵占行為(即以不實會計憑證申報扣抵銷項憑證),而(意圖不法利益《95年5 月24日修正前》)偽造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本案不實之會計憑證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曾與徐文宏共同填製不實,而開立數碼通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開立假發票幫助展僑科技有限公司、俊蒼科技有限公司、銳達工程行逃漏營業稅之犯行,辯稱:上開3 間公司或商號並非伊之客戶,伊均不認識,也無幫助其逃漏稅,係徐文宏個人所為云云(見101 訴160 卷一第89頁、101 訴160 卷三第112 頁)。惟查:展僑科技有限公司、俊蒼科技有限公司、銳達工程行與數碼通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業經證人徐文宏證述明確(見移送卷七第77、78頁),證人徐文宏且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由伊所開出去的發票一定是有真實交易的,伊不認識上開3 間公司或商號,對這些公司或商號名稱也沒有印象,伊僅有委託被告幫忙處理發票,伊將空白支票本交付被告等語(見101 訴160 卷二第302 頁至第303 頁),而依證人林秋田(展僑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朱榮堂(俊蒼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俊宏(銳達工程行負責人)之證述內容(見100 他226 卷二第76頁至第80頁),可知渠等取得數碼通企業社發票之原因,並非係與數碼通企業社存有真實交易,且俊蒼科技有限公司、銳達工程行均為被告之客戶,委託被告處理報稅等事務;且被告供稱:數碼通企業社留抵稅額太高,有委託伊賣發票,並按發票金額2.5 至3 %向伊收取費用,伊轉開給伊事務所記帳之客戶,伊也不記得轉開給哪些營業人(見移送卷七第97頁);由上可知上開3 間公司或商號取得數碼通企業社之發票,既非徐文宏個人開立所交付,僅有可能係由被告所提供,用以逃漏營業稅,況徐文宏提供空白發票給被告,由被告開立假發票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業經本院判刑確定,有101 年度訴字第160 號判決書在卷可證。是以,被告辯稱此部分數碼通企業社開立之假發票,乃徐文宏個人所為云云,乃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從而,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與徐文宏共同填製不實,而開立數碼通企業社之不實會計憑證,幫助展僑科技有限公司、俊蒼科技有限公司、銳達工程行逃漏營業稅之犯行,亦堪認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代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申報繳納稅捐,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稅之犯行,辯稱:伊從98年2 月之後不再幫忙上開2 間公司購買假發票,是伊事務所員工鍾璯仙(已死亡)疏忽而繼續開假發票充作上開2 間公司之進項憑證,伊並無侵占上開2 間公司之營業稅云云(見101 訴160 卷二第47頁),然查: ㈠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提示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虛報進項憑證發票明細表》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取得36張發票金額507 萬5400元,稅額25萬3772元是否均無交易?)是。」、「(虛報上述36張不實發票之經過?)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需要進項憑證,所以就請我幫他找進項憑證,當時用發票金額的2 至2.5 %,將這些進項憑證賣給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當時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是買到98年1 、2 月間。98年3 月以後,是我跟事務所的小姐開立不實的發票給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當時是為了要挪用客戶的稅金,有關於挪用的稅金,有全數現金還給王先祥,我當時並沒有想到要請王先祥簽收,所以沒有辦法提出證明。」、「(《提示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虛報進項憑證發票明細表》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取得29張發票金額387 萬73元,稅額19萬3505元是否均無交易?)是。」、「(虛報上述29張不實發票之經過?)同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一樣,用發票金額的2 至2.5 %代價,向我購買不實的進項憑證。他也是買到98年1 、2 月間。98年3 月以後憑證是我跟事務所的鍾璯仙為了挪用稅款,所以才會放進去不實的進項憑證,但是我已經還了。」(見101 他350 第38頁、第39頁)。 ㈡證人陳惠美於偵訊時證稱:伊於96年接手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前由曾欽堂擔任負責人,伊亦為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會計,兩間的營業稅伊會依被告傳真之401 表所載金額,一起匯款至李湘琪之帳戶內。後來伊才知道被告傳真的401 表上之營業稅金額與被告代為向國稅局申報的不同。伊接手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問伊每個月要不要少繳一點營業稅,可以用3 %的代價買假發票,伊說3 %跟繳給國稅局的5 %沒有差很多,被告說但年底還有營利事業所得稅要繳納,還是有差。伊從95年5 、6 月至98年初左右,就透過被告買假發票,付給他3 %報酬。至國稅局調查,伊才知道98年3 、4 月後兩間公司都還有拿到假發票。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假發票王先祥均不知情,由伊處理稅務部分。98年1 、2 月之前,伊有同意被告幫忙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及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假發票。(見100 他500 卷第166 頁反面至167 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均係委託被告記帳及繳稅,伊依照被告告知之上開2 間公司之營業稅額加計記帳費用(1 間2400元)一同匯款至被告指定之李湘琪帳戶內。直至國稅局告知,伊才知悉繳給被告的稅金與被告代為向國稅局申報之稅額係有落差(見101 訴160 卷二第297 頁至第300 頁)。此外,復有陳惠美100 年5 月17日庭呈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匯款與李湘玉事務所匯款申請書、李湘玉事務所傳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100 年度他字第2748號第47頁至第68頁)、李湘琪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之歷史交易明細資料(見101 訴160 卷二第14至28頁)在卷可參。由被告之供述及證人陳惠美之證述,可知自98年3 月之後,渠等間即無購買假發票之合意,而依證人陳惠美所證,其繳納給被告之稅金,與被告向國稅局申報之金額存有落差,而該差額復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內,堪認被告於偵查中所供述其挪用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稅金等詞,應屬真實可信。 ㈢被告雖否認有侵占98年8 月(98年9 月15日申報)之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款,然陳惠美依據李湘玉事務所傳真之401 表匯款之金額為52,628元,有前揭傳真之401 表(記載五蘊:營業稅35,716元、記帳費用2,400 元、黃金甲:營業稅12,112元、記帳費用2400元)及交易明細(見101 訴160 卷三第18頁)在卷可參。然依卷附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所屬年月份98年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移送卷十四第88頁),上開公司於98年9 月15日所申報之營業稅額為0 元,更正後則為12,000元(見移送卷十四第89頁,即為如附表肆、十四編號2 之不實發票之稅額),又卷附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所屬年月份98年8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101 訴160 卷二第198 頁),雖記載營業稅35,716元,然其進項發票金額僅為241,410 元,顯然不含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原列為進項憑證之如附表肆、一編號1 所示不實發票(發票金額為540,000 元),是該紙申報書實為更正後之申報書。是以,李湘玉事務事務所所傳真401 表,乃更正後(即經補稅,剔除不實進項憑證後)版本,顯見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委託被告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確實低於陳惠美繳納之金額,而剔除不實進項憑證經補稅之金額27,000元即為被告侵占之差額,至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被告侵占之差額則為12,112元(不實發票之稅額雖僅為12,000元,然陳惠美匯款之金額為12,112元,仍應以12,112元計算之)。 ㈣被告雖否認有侵占98年10月(98年11月15日申報)之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款,然陳惠美依據李湘玉事務所傳真之401 表匯款之金額為55,549元,有前揭傳真之401 表(記載五蘊:營業稅30,171元、記帳費用2,400 元、黃金甲:營業稅20,661元、記帳費用2400元)及交易明細(見101 訴160 卷三第19頁)在卷可參。然李湘玉事務所向國稅局申報之401 表,與其傳真予營業人不同,另包含如附表貳、二、編號3 之進項憑證(稅額共計15,808元),嗣經發覺後,經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動補稅15,808元,亦有該401 表在卷可參(見移送卷十四第60頁)。是以,前揭差額即為被告侵占無誤。 ㈤被告雖否認有侵占99年2 月(99年3 月15日申報)之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款,然陳惠美依據李湘玉事務所傳真之401 表匯款之金額為105,160 元,有前揭傳真之401 表(記載五蘊:營業稅37,281元、記帳費用2,400 元、黃金甲:營業稅63,079元、記帳費用2400元)及交易明細(見101 訴160 卷三第22頁)在卷可參。然依卷附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所屬年月份99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101 訴160 卷二第200 頁、移送卷十四第93頁、第94頁),上開公司於99年3 月15日所申報之營業稅額分別為29,439元及45 ,328 元。顯見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委託被告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確實低於陳惠美繳納之金額,而差額分別為7,842 元、17,751元。 ㈥被告雖否認有侵占99年4 月(99年5 月15日申報)之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款,然陳惠美依據李湘玉事務所傳真之401 表匯款之金額為73,580元,有前揭傳真之401 表(記載五蘊:營業稅24,990元、記帳費用3,300 元、黃金甲:營業稅42,890元、記帳費用2400元)及交易明細(見101 訴160 卷三第24頁)在卷可參。然依卷附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所屬年月份99年4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101 訴160 卷二第201 頁、移送卷十四第98頁、第99頁),上開公司於99年5 月15日所申報之營業稅額分別為20,417元及38,061元。顯見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委託被告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確實低於陳惠美繳納之金額,而差額分別為4,573 元、4,829 元。 ㈦被告雖否認有侵占99年6 月(99年7 月15日申報)之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款,然陳惠美依據李湘玉事務所傳真之401 表營業稅金額(記載34,598元)匯款34,598元,有前揭傳真之401 表及交易明細(見101 訴160 卷三第25頁)在卷可參。然依卷附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所屬年月份99年6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101 訴160 卷二第202 頁),上開公司於99年5 月15日所申報之營業稅額分別為27,419元。顯見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委託被告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確實低於陳惠美繳納之金額,而差額為7,179 元。 ㈧經由上述,可知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委託被告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確實低於陳惠美繳納之金額,而差額即為附表貳、二、㈠、所示統一發票之稅額(其中附表貳、二、編號1 部分差額則為12,112元,而非稅額12,000元),而上開差額係匯入被告指定之款項,顯見被告確有侵占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營業稅額之舉,並以假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以降低向國稅局申報之營業稅金額。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上開差額係匯入被告管領之帳戶內,而非匯入鍾璯仙之帳戶內,且若為鍾璯仙不知情而繼續為上開公司購買假發票,應始終僅有1 份金額相同之401 表,而非上開金額有異之401 表;參以被告供稱: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國稅局查稅之後,伊有退5 、6 萬元現金給陳惠美(見101 訴160 卷二第296 頁反面至297 頁),若非陳惠美匯與被告之金額,與委託被告向國稅局申報之金額確有差距,且該差額係由被告所取得,否則被告何需給付差額約5 、6 萬元給陳惠美,益徵被告確有此部分業務侵占之犯行,要屬無疑。綜上,顯見被告空言否認犯行,為卸責之詞,並非可取。 ㈨從而,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侵占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款之犯行(以開立之附表貳、二、㈠、所示統一發票作為掩飾),亦堪認定。叁、論罪科刑: 一、本件有關商業會計法及刑法修正後之新舊法比較適用: ㈠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本件被告為犯罪事實壹、一、二、犯罪事實貳、一所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6日起施行,而修正前該條第1 、3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修正後則係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3 款等規定處斷。 ㈡被告為犯罪事實壹、一、二、犯罪事實貳、一所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於95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5年5 月17日修正公布(嗣已於98年4 月29日經公布廢止),並均於95年7 月1 日施行,關於本案被告此部分應適用之新、舊法,茲比較說明如下: ⒈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於95年7 月1 日刑法施行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一項參照)。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係增訂刑法於其他法律有「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並非關於犯罪行為可罰性之變更,故應逕行適用新法第11條之規定。 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⒊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論以一罪;惟修正後之刑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而應以數罪併罰予以論處。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行為時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舊法之規定,亦即仍依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規定論處。 ⒋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外,即應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範圍,已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65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修正後刑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之範圍,既經限縮有如上述,原較舊法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惟因本件前揭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被告並非構成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而係共同實行上開犯罪行為,故此部分新舊法之規定,實際上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⒌關於法定刑罰金刑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刑為1 銀元以上,而有關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除罰金以1 銀元折算3 元新臺幣外,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2 至10倍,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嗣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因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臺幣,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臺幣,並將72年6 月26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3 倍。是以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修正前為銀元1 元即新臺幣3 元以上,因修正後已提高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為有利。 ⒍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惟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1 元之零數,允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67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本案被告就所犯業務侵占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部分,既因連續犯而加重其刑,則因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加重,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亦予加重之規定,顯然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仍以被告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⒎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仍有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適用,亦即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所犯各有部分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後分別違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仍以被告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⒏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新舊刑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比較,再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四項參照)。案經本院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顯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有關犯罪事實壹、一、二、犯罪事實貳、一部分,自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對被告論罪科刑。 ⒐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決議認為易服勞役、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於法律修正時,均應為新舊法有利不利之比較,又依現在仍有效之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及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應綜合比較及一體適用之範圍,仍均未將易刑處分(即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及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納入綜合比較及一體適用之範圍,故本院認易刑處分(即易服勞役、易科罰金)及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雖應比較新舊法,但並無應與本刑論罪科刑之規定一體適用之必要,應另行單獨予以比較適用,此觀諸倘被告犯二罪,其中一罪經比較後應適用新法,另一罪經比較後應適用舊法時,根本不可能依一體適用原則直接適用新法或舊法定應執行刑自明。按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由「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3 點第2 項參照)。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規定,以新臺幣元之3 倍折算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是本案被告所犯犯罪事實壹、一、二、犯罪事實貳、一部分,如准予易科罰金,自應適用被告行為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二、所犯法條之說明: ㈠被告係「李湘玉事務所」之負責人,具有合法之記帳士資格,經其供述在卷(見101 訴160 卷三第104 頁反面至第105 頁),依法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為依法受託代理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其受託為曉鴻通訊行、鴻磊行企業社、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姿韋食品有限公司、飲之論人文茶館、數碼通企業社、敬傑企業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俊蒼科技有限公司、展僑科技有限公司、銳達工程行、傑晃有限公司、陞典有限公司、高盛環保生技企業社、奇碁有限公司、聯凱商行、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景榮國際有限公司、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聖顏化粧品專賣店、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等各該營利事業單位處理統一發票及營業稅等申報事務,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之稅務代理人(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49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其受以上各公司、行號與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典機械有限公司、台展工業社、台毓企業社、尚星企業社、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研宏工業社、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裕浩空間設計工程行、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傑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聖顏化粧品專賣店、嘉馨有限公司、藍普實業社、儼欣企業有限公司、鷹陽服務有限公司委託,以處理稅務申報及代繳稅款等事宜,亦為從事此等業務之人。 ㈡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所列,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係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者,並非該罪處罰之對象,須與具有該身分者共犯上開之罪,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公司法第8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查洪聰敏為數位通訊行、神通電訊科技商行之獨資商號出資人,及徐文宏為數碼通企業社、蒼健電訊企業社等2 家獨資商號之出資人,負責商號經營、會計事務及開立統一發票予交易之營業人等業務,亦為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等節,分據洪聰敏、徐文宏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在卷,而葉念華則為曉鴻通訊行之主辦會計人員,亦經葉念華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在卷,洪聰敏、徐文宏、葉念華均經本院協商判決在案,而被告乃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亦為稅務代理人,為幫助附表壹、一、三所示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稅捐,明知曉鴻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實際上並無銷貨予各該營業人,而分別與葉念華、徐文宏共同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該等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營業稅。故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壹、一部分所為,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稅務代理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欄壹、三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稅務代理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㈢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意圖不法利益而偽造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偽造文書之本質,是該款規定應為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罪。被告未經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負責人、姿韋食品有限公司、飲之論人文茶館之同意,為幫助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逃漏稅捐,而偽造如附表壹、二所示統一發票,供各該營業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意圖不法利益而偽造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之稅務代理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未經吉泓企業有限公司、敬傑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奇碁有限公司負責人之同意,而偽造如附表壹、四所示統一發票,供該表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或商號充作進項憑證使用,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逃漏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偽造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之稅務代理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㈣被告向附表貳、一、㈠至所示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等12間營業人收取各期原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再以共同填製不實或偽造之統一發票作為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售稅額,以減低上述營業人各期應繳納之營業稅額,再將其間差額侵占據為己有;核其所為,係犯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開立人欄為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曉鴻通訊行、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部分)、同法條第3 款之意圖不法利益而偽造會計憑證罪(開立人欄為鴻磊行企業社、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景榮國際有限公司)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㈤被告向附表貳、二、㈠至所示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等21間營業人收取各期原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再以共同填製不實或偽造之統一發票作為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售稅額,以減低上述營業人各期應繳納之營業稅額,再將其間差額侵占據為己有;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開立人欄為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神通電訊科技商行、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曉鴻通訊行)、同法條第3 款之偽造會計憑證罪(開立人欄為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鴻磊行企業社、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奇碁有限公司、聖顏化粧品專賣店、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㈥上開業務侵占部分,雖起訴書(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所犯法條欄,並未記載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罪名,惟此部分事實業經記載於犯罪事實欄,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予以補充(見101 訴160 卷一第89頁反面),本院自得依法審理,附此敘明。 三、變更起訴法條之說明: ㈠公訴意旨(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102 年度偵字第19634 、19635 、19636 、19637 、19638 、19639 、19640 、19641 號)認被告開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係與商業負責人基於共同犯意為之,而認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惟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係以有制作權人制作內容不實之發票為前提。如無制作權而偽造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應構成同條第3 款之罪偽造會計憑證罪,是公訴意旨尚有未洽,然起訴書既已詳載此部分開立不實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事實,復經本院當庭告知罪名變更(見101 訴160 卷二第46頁、本院卷三第94頁),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稅務代理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部分,雖起訴書僅記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罪,惟業經本院當庭補充同法第43條第2 項規定(見101 訴160 卷三第94頁),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㈡有關被告開立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奇碁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本案不實之會計憑證,雖起訴書(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所犯法條欄僅記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惟觀以犯罪事實欄之記載,並無記載與商業負責人犯意聯絡一詞,且記載「盜開」(奇碁有限公司部分)、「偽造」(鴻磊行企業社部分)等詞,而與數位通訊行、曉鴻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部分有記載犯意聯絡一詞有異,是此部分應認係檢察官起訴法條缺漏,應認係起訴偽造會計憑證犯行,而非共同填製不實,故應由本院逕予補充論罪法條,而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有關被告開立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奇碁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本案不實之會計憑證,雖起訴書(102 年度偵字第19634 、19635 、19636 、19637 、19638 、19639 、19640 、19641 號)所犯法條欄僅記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惟觀以犯罪事實欄之記載,並無記載與商業負責人犯意聯絡一詞,且記載「盜開」(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部分、奇碁有限公司)、「偽造」(鴻磊行企業社部分)等詞,而與數位通訊行、曉鴻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部分有記載犯意聯絡一詞有異,是此部分應認係檢察官起訴法條缺漏,應認係起訴偽造會計憑證犯行,而非共同填製不實,故應由本院逕予補充論罪法條,而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共犯之說明: ㈠有關犯罪事實壹、一、三部分,被告乃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與商業負責人徐文宏、主辦會計人員葉念華就上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為共同正犯。被告與葉念華、徐文宏間,就上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座談會刑事類第51號決議意旨參照)。 ㈡有關犯罪事實貳、一、二部分,被告乃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與主辦會計人員葉念華(開立人為曉鴻通訊行部分)、商業負責人徐文宏(開立人為數碼通企業社、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部分)、商業負責人洪聰敏(開立人為數位通訊行、神通電訊科技商行部分)及具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定資格但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開立人為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等人間,就上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為共同正犯。 五、罪數之說明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壹、一部分,所犯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之稅務代理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論以較重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一罪(即附表壹、一部分論以一罪)。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壹、二部分,先後多次偽造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意圖不法利益而偽造會計憑證、稅務代理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連續偽造會計憑證之目的,無非係供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用,故被告所犯上開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意圖不法利益而偽造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之稅務代理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論以較重之連續意圖不法利益而偽造會計憑證之一罪(即附表壹、二部分論以一罪)。 ㈢被告於犯罪事實貳、一部分,先後多次共同填製不實或偽造統一發票,藉此減低營業人之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差額侵占入己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開立不實發票之目的在於掩飾其業務侵占之犯行,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論以較重之連續業務侵占之一罪(即附表貳、一部分論以一罪)。 ㈣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所謂之「一行為」,固不能以主觀要素為標準,而應以犯罪構成要件之客觀實行行為是否具有「同一性」為必要,為其判斷依據,然此一相競合之構成要件實行行為,並不以「完全同一」為必要,只要有「部分之同一性」,即足以成立想像競合犯,故在第一個構成要件行為實行既遂後,行為終了前,復實現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仍應成立想像競合犯。被告就犯罪事實壹、三(如附表壹、三)虛開統一發票,提供公司、行號而幫助逃漏稅捐,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之稅務代理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壹、四(如附表壹、四)偽造統一發票,提供公司、行號而幫助逃漏稅捐,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3 款之偽造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第1 項之稅務代理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犯罪事實貳、二(如附表貳、二)共同填製不實或偽造統一發票,藉此減低營業人之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差額侵占入己,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同法條第3 款之偽造會計憑證罪、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行為上雖非「完全同一」,然已有部分行為同一性,在客觀上所犯罪構成要件之客觀實行行為已具有「同一性」,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事實壹、三部分)、同法第71條第3 款之偽造會計憑證罪(犯罪事實壹、四部分)、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犯罪事實貳、二部分)。 ㈤按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規定,關於犯罪行為罪數之計算,其修正理由內,雖然說明可以朝接續犯之概念予以發展等語,但實際上仍以適度為宜,否則勢將破壞刑法體系,反悖修法導正包括一罪適用過於浮濫之原意。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之情形而言。是自其行為之延續性觀察,固然必存有一段時間之特徵,但亦非毫無限制,倘竟綿延數月或經年,即難為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所允許,無評價為一個行為概念之餘地。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 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 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 月、3 月、5 月、7 月、9 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962號判決、101 年度臺上字第3275號判決、101 年度臺上字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分別所犯如附表壹、三所示不實填製會計憑證而幫助逃漏稅捐,及附表壹、四所示偽造會計憑證而幫助逃漏稅捐犯行,不同申報期別間獨立可分,自屬數罪,營業人名稱不同部分,係依不同營業人之不同需求,虛構不實之銷售貨物情節,據以虛偽填製統一發票,其幫助犯罪之對象既屬有別,且不同營業人之需求各異,依據不同時間及管道,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本院認為依不實會計憑證上買受人名義之不同,及各營業人據以申報各期營業稅之不同,而足堪區分其有各別萌生之犯罪故意,並應以統一發票開立、收受「對象」之不同及申報營業稅「期別」之不同,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基準,而予以分論併罰,亦屬數罪關係(故如附表壹、三部分,應論以編號1 至18所示共18罪,如附表壹、四部分,應論以編號1 至20所示共20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貳、二所示業務侵占犯行,係依獨立可分之申報期別,侵占客戶委託繳納之營業稅款,自應依不同客戶(如該表㈠至所示不同客戶)、不同申報營業稅「期別」,作為認定其所犯業務侵占罪之次數,而予以分論併罰(故如附表貳、二、㈠共4 罪、附表貳、二、㈡共11罪、附表貳、二、㈢共13罪、附表貳、二、㈣共15罪、附表貳、二、㈤共1 罪、附表貳、二、㈥共3 罪、附表貳、二、㈦共3 罪、附表貳、二、㈧共6 罪、附表貳、二、㈨共2 罪、附表貳、二、㈩共3 罪、附表貳、二、共8 罪、附表貳、二、共4 罪、附表貳、二、共1 罪、附表貳、二、共4 罪、附表貳、二、共21罪、附表貳、二、共1 罪、附表貳、二、共8 罪、附表貳、二、共1 罪、附表貳、二、共1 罪、附表貳、二、共5 罪、附表貳、二、共5 罪,總計附表貳、二共120 罪)。至被告對同一對象(會計憑證上買受人名義)於同一申報期間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偽造會計憑證,仍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 ㈥附表貳、二、編號2 部分,雖檢察官僅就被告開立奇碁有限公司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起訴(見備註欄),而未就業務侵占犯行起訴,然因被告偽造奇碁有限公司不實會計憑證與業務侵占間具有前揭所述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是起訴效力自及於業務侵占部分,故本院得併予審理。附表壹、貳之備註欄同時記載「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部分(併辦案號均見備註欄所載),因併辦部分與起訴事實為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表壹、四之備註欄記載「併辦意旨書」部分(併辦案號均見備註欄所載),因併辦部分與起訴事實為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表貳、一之備註欄僅記載「併辦意旨書」部分(併辦案號均見備註欄所載),係被告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共同填製不實或偽造會計憑證及業務侵占,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連續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表貳、二之備註欄僅記載「併辦意旨書」部分(併辦案號均見備註欄所載),與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理由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加重或減輕之說明: 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金訴字第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於95年10月30日確定,嗣於95年11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惟本案被告所犯,有部分係在前揭偽造文書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如本件被告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應可與偽造文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據此,前揭有期徒刑8 月即不能認為已經執行完畢,是以縱使本案有部分犯罪係在95年11月9 日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所犯,仍無由成立累犯。縱被告於判決確定後,不聲請上述定應執行刑,本件亦可依刑法第48條規定,更定其刑,附此敘明。 七、量刑之理由: ㈠爰審酌被告為李湘玉事務所之負責人,從事代客記帳、申報稅務、代繳稅款等業務,為稅務代理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竟為幫助客戶逃漏稅捐,與洪聰敏、徐文宏、葉念華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另以偽造會計憑證方式,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而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並影響國家財政及稅賦公平;又利用代附表貳、一、二所示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附表貳、一高達12間營業人,附表貳、二高達21間營業人)申報繳納稅捐之業務上機會,將受託代繳之若干金額據為己有,並為達此目的,不實填製或偽造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所為辜負客戶之信賴,紊亂主管機關對於統一發票之管理,所生危害層面既廣且大,可責性甚高;惟考量其事後坦承大部分犯行,且就其侵占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尚星企業社、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嘉馨有限公司、儼欣企業有限公司、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稅款部分,事後已有歸還款項或代營業人補繳稅款之彌補損害行為,此業經被告供稱在卷(見101 訴160 卷第318 頁反面、第349 頁反面),核與證人謝淳仁(見100 他500 第31頁)、蔡佳薇(見100 他888 第77頁)、張文環(見100 他888 第156 頁)、張淑華(見100 他68第14頁)所證情節相符,並有嘉馨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旭峰陳報被告歸還營業稅款之轉帳存摺明細(見100 他499 卷第69頁至第71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見101 訴160 卷三第152 頁、第154 頁、第155 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並斟酌其幫助逃漏稅捐、侵占所得金額多寡,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壹、貳「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6 月以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關附表壹、一、二部分,依前揭新舊法比較之說明,應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其餘部分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公布施行,而被告本案關於附表壹、一、二、附表壹、三編號1 至12、附表壹、四編號1 至4 、附表貳、二、㈡編號1 至5 、附表貳、二、㈢編號1 、附表貳、二、㈣編號1 至3 、附表貳、二、㈤、附表貳、二、㈥、附表貳、二、㈦、附表貳、二、㈧編號1 至4 、附表貳、二、㈩、附表貳、二、、附表貳、二、編號1 至5 、附表貳、二、編號1 至3 、附表貳、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無不能減刑之事由,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就所減之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有關附表壹、一、二部分,依前揭新舊法比較之說明,應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其餘部分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1 日)。至被告連續犯業務侵占罪,其經本院所宣告之刑已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規定,即不予減刑,併此敘明。 ㈢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50條已於 102 年1 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參照)。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查本案被告所犯如附表貳、一(即連續業務侵占部分)及附表貳、二、㈡編號6 至11、㈣編號4 至15、編號1 至8 、編號1 、編號6 至21、編號1 、編號4 至8 、編號1 至5 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其餘之罪,則為或依法減刑後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二者即不得併合處罰(此情形僅得於判決確定後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時,始得為之),爰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就「附表貳、一、附表貳、二、㈡編號6 至11、㈣編號4 至15、編號1 至8 、編號1 、編號6 至21、編號1 、編號4 至8 、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及「其餘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 項所示。 ㈣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而刑法第41條第8 項於98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適用之」,再依同日修正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規定「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故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之規定,於99年1 月1 日生效,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98年12月30日公布、99年1 月1 日生效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得易科罰金,而原來刑法第41條第2 項既業已失效,故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而逕予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前揭「其餘之罪」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 月,仍有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 項之適用,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者(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並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若受刑人所犯各罪,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452 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本案被告所犯經本院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有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者,有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者,依上開說明,自應以較為有利之折算標準即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作為所定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肆、不另為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雖認:被告基於明知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吉泓企業有限公司與數位通訊行並無銷貨事實,仍開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2 紙(起訴書誤載為1 紙,因依其發票金額及營業稅額之記載顯為2 紙),金額400,000 元,營業稅額20,000元,充當不知情之數位通訊行之進項憑證,而侵占數位通訊行之稅款(見起訴書附表㈢、⒉編號1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惟洪聰敏明知數位通訊行未實際向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進貨,竟自李庭竹處取得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所開立銷售金額共計40萬元之不實交易統一發票2 紙(金額分別為249,460 元、150,540 元),充當數位通訊行之進項憑證,經李庭竹代理數位通訊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當期營業稅時,申報該2 紙發票之金額為進項金額,俾以將該2 紙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實增加當期應納營業稅額之扣減項目,藉以逃漏當期應納之營業稅之犯罪事實,業經洪聰敏於本院坦承在卷並經本院協商判決在案,核與被告所辯稱:係數位通訊行逃漏稅,伊並無侵占數位通訊行之稅款等節相符。況且,數位通訊行於95年7 、8 月之應納營業稅款為2,930 元(如401 表所載,見移送卷一第280 頁),倘被告係為侵占數位通訊行之營業稅款而虛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作為數位通訊行之進項憑證而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則被告向洪聰敏收取之營業稅款自應加計20,000元,然證人洪聰敏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其經營之數位通訊行有繳過營業稅,但不多,幾千元而已等語(見101 訴160 卷二第206 頁正反面),可見被告並無可能為掩飾其侵占行為而虛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檢察官所指容有誤會,被告應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而非業務侵占罪。是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惟此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偽造會計憑證罪部分乃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雖認:被告於98年2 月間,明知吉泓企業有限公司與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並無銷貨事實,仍開立如附表壹、四編號19所示發票3 紙充當不知情之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而侵占不知情之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稅款,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見起訴書附表㈢、⒉編號5 )。惟查,被告始終供述:迄98年1 、2 月間,均有幫忙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購買假發票等語(見上述論罪科刑部分),核與證人陳惠美證述:自96年5 、6 月至98年1 、2 月,伊有同意被告幫忙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及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買假發票等語相符(見100 他500 卷第166 頁反面至167 頁)。另依卷附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所屬年月份98年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101 他350 第93頁反面至第94頁),上開公司於98年3 月15日所申報之營業稅額分別為31,796元及46,914元。而陳惠美係將上開2 公司之營業稅額加計記帳費用一併以匯款給被告指定之帳戶(業如上述),而其於98年3 月17日匯款之金額則為95,029元,有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101 訴160 卷三第15頁)。再者,被告供述:購買假發票之代價為發票金額之2 至2.5 %(見101 他350 第38頁),證人陳惠美證述:購買假發票之代價為發票金額之3 %(見100 他500 卷第166 頁反面至167 頁)。陳惠美匯款之金額95,029元經扣除營業稅額(31,796元+46,914 元)、記帳費用(2,400 元X2)則為11,519元,核與如附表壹、四編號19所示統一發票之金額2.5 %(11,599元)相近,是可認被告前揭自白及證人陳惠美證稱內容(即開立不實發票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方屬真實。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開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不實發票,係為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認容有誤會,惟因被告開立不實發票與被訴業務侵占犯行間,依起訴意旨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雖認:被告受奇碁有限公司負責人房桂馨及店長黃曉文之委託,處理前開公司記帳報稅等事務,明知奇碁有限公司未實際銷貨予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竟盜開如附表貳、二、編號2 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3 紙(發票資料年月:98年10月),以發票未稅金額之2 %至2.5 %販售予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會計陳惠美,由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經該營業人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15,80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見起訴書附表㈤、⒈編號1 )。惟查,98年3 月間起,陳惠美即不再向被告購買假發票,以作為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被告盜開奇碁有限公司之上開統一發票,供作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係為降低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額,再將差額侵占入己,此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亦成立幫助逃漏稅捐罪,容有誤會,惟因被告偽造會計憑證與被訴逃漏稅捐犯行間,依起訴意旨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102 年度偵字第19634 、19635 、19636 、19637、19638 、19639 、19640 、19641 號)雖認:被告受陞典有限公司之委託辦理記帳及報稅業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陞典有限公司收取委託代繳之營業稅款後,從中侵占入己,並為隱瞞前揭侵占犯行,開立數碼通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充當之進項憑證,並持以申報扣抵該營業人該期營業稅(96年5 月申報)之銷項稅額,開立曉鴻通訊行不實統一發票充當之進項憑證,並持以申報扣抵該營業人該期營業稅(97年7 月申報)之銷項稅額,俾掩飾其侵占之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見起訴書附表㈡編號4 、附表㈧⒈編號4 )。惟查:被告與徐文宏、葉念華共同填製不實,開立曉鴻通訊行、數碼通電訊企業社之不實統一發票,以未稅發票金額之5%代價賣給陞典有限公司會計蕭雅倫,係為幫助陞典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此業經蕭雅倫於另案(99年度訴字第2375號)審理時供述在卷,且蕭雅倫業經判刑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參(見101 訴160 卷一第320 頁至第329 頁),是陞典有限公司取得上開發票,係知情且用於逃漏營業稅,並非被告開立用以隱瞞侵占營業稅款,檢察官認被告此部分成立業務侵占罪,容有誤會,惟此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乃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公訴意旨(102 年度偵字第19634 、19635 、19636 、19637、19638 、19639 、19640 、19641 號)雖認:被告侵占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營業稅款,除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外,尚有21,006元(見起訴書附表㈣編號1 ),惟依卷附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出處見附表貳、二、編號4 ),可知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固有開立買受人為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SU00000000、SU195173、SU1951,發票金額為121,360 元、141,580 元、157,180 元,營業稅額:6,068 元、7,079 元、7,859 元),惟上開統一發票3 張並未提出扣抵,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侵占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營業稅額,尚包括上開3 張統一發票(總額21,006元),容有誤會,惟此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因侵占單一營業人單一申報月份之稅款)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即附表叁部分): 壹、公訴意旨(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略以: 一、被告與洪聰敏(業經本院判刑確定)基於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數位通訊行與附表叁、一所示之郁達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營業人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數位通訊行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附表肆、一所示之郁達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見起訴書附表㈠、⒊⑵),並經該等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二、被告於98年2 月間,基於明知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吉泓企業有限公司與李湘玉事務所無銷貨事實,仍開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無交易事實之如附表叁、二所示統一發票2 張(起訴書誤載為1 張,見起訴書附表㈢、⒉編號10),充當李湘玉事務所之進項憑證,而侵占李湘玉事務所之營業稅款,並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叁、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前揭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侵占等犯行,無非係以㈠共同被告洪聰敏之供述、㈡證人李政榮(郁達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王承隴(提供數位通訊行發票給郁達公司)、張焙勛(起訴書誤載為張焙勳,日安吊車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淑貴(立祥工程行會計人員、配偶林興國則為負責人)、楊秀枝(要求數位通訊行虛開發票給立祥工程行者)之證述、㈢數位通訊行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申報書跨中心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吉泓企業有限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50名、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排行前50名、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彙總)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發票影本、中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中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為其主要論據(如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起訴書證據清單欄㈠、㈢所載)。 肆、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此部分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辯稱:附表叁、一所示16家營業人伊均不認識,此部分行為是洪聰敏個人所為,與伊無關。伊無侵占李湘玉事務所之營業稅款。李湘玉事務所無營業稅之問題,伊不清楚何以會有附表叁、二所示之統一發票(見本院卷二第47頁、本院卷三第105 頁反面、第108 至110 頁)。經查: 一、本案(101 年度訴字第160 號)共同被告洪聰敏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有關填製不詳銷項憑證以幫助附表叁、一所示郁達電信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營業人逃漏稅捐部分,係伊個人所為,被告並不知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99頁、第105 頁反面),證人李政榮、王承隴、張焙勛、陳淑貴、楊秀枝之證述內容及數位通訊行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申報書跨中心查詢、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僅能證明數位通訊行之統一發票確供作郁達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日安吊車有限公司、立祥工程行之進項憑證一節,不足證明被告有何共犯之責任,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就此部分與洪聰敏間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不能以被告曾販售數位通訊行名義之假發票予他營業人,即逕認此部分亦為被告與洪聰敏共同為之。是以,依前揭說明,被告被訴此部分犯行既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按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 條第1 款、第3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法第3 條第2 項所稱執行業務者,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 條定有明文。據上,李湘玉事務所並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且其無營業稅籍登記資料,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103 年3 月28日中區國稅東山銷售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101 訴160 卷三第4 頁)在卷可參,是以難認李湘玉事務所有何營業稅款可由被告加以侵占;且依卷附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見移送卷三之2 第706 頁),吉泓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如附表叁、二所示2 張發票,並未經扣抵。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侵占李湘玉事務所之營業稅款,尚難證明。而李湘玉事務所既無庸繳納營業稅款,而有向他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供作進項憑證之必要,有關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如附表叁、二所示統一發票,被告亦稱:並非其所開立,對發票無印象,根本沒看過等語,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確為被告所開立,被告就此部分被訴開立不實會計憑證及業務侵占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丙、不受理部分(即附表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見102 年度偵字第19634 、19635 、19636 、19637 、19638 、19639 、19640 、19641 號起訴書所載): 一、被告受託為曉鴻通訊行、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處理會計記帳及稅務申報等業務,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與葉念華、陳月甚及賴坤臨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或盜開協佑開發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即會計憑證之犯意,於附表肆、一、㈠至㈣所示發票期間,均明知曉鴻通訊行等與立晟防治工程有限公司、聖顏化粧品專賣店、畫峨眉化粧品專賣店無銷貨事實,仍開立曉鴻通訊行、吉泓公司、協佑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予立晟防治工程有限公司、聖顏化粧品專賣店、畫峨眉化粧品專賣店,充作進項憑證(詳如附表肆、一、㈠至㈣),而侵占不知情之立晟防治工程有限公司等3 家營業稅款等語。 二、被告與洪聰敏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5年8 月間,明知數位通訊行未實際向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進貨,竟取得上開營業人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2 紙,銷售額合計400,000 元,稅額20,000元(如附表肆、二),充當數位通訊行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被告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明知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94年8 月至同年10月間,明知協佑公司未實際向姿韋食品有限公司、飲之論人文茶館進貨,竟連續製作姿韋食品有限公司、飲之論人文茶館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2 紙,合計金額801,520 元,營業稅額40,076元(如附表肆、三),充作協佑公司之進項憑證。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祗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第2 款(按:現行法為第303 條第2 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55年臺非字第176 號著有判例。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就其行為一部起訴者,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就全部予以審理,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否則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就該再行起訴部分為不受理之諭知(最高法院45年臺非字第61號、87年臺上字第540 號判例參照)。 叁、經查,被告於94年間連續侵占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營業稅款,於94年至95年4 月間連續侵占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之營業稅款,於94年至95年2 月間連續侵占立晟公司之營業稅款,而為減低上開營業人應繳納之營業稅款,開立曉鴻通訊行等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此部分公訴意旨與前揭檢察官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之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被告於95年8 月間開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數位通訊行逃漏稅捐、於94年8 至10月間開立姿韋食品有限公司、飲之論人文茶館幫助協佑開發有限公司逃漏誰捐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此部分公訴意旨與前揭檢察官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屬同一事實之同一案件;而本案即102 年度訴字第2078號繫屬在後,有本院收狀戳可查。從而,檢察官就此部分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上開說明,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丁、退併辦部分(即附表伍部分) 壹、移送併辦意旨略以: 一、被告取得不知情之敬傑企業有限公司當期未開立之空白統一發票,明知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敬傑企業有限公司進貨;竟開立如附表伍、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幫助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101 年度偵字第5813號、第5814號併辦意旨書)。 二、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受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委託代繳、基於業務關係持有之營業稅稅款,並為掩飾其犯行,趁代客申報營業稅之便,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不實開立如附表伍、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充作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並記入帳冊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上開手法,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101 年度偵字第5813號、第5814號併辦意旨書)。 三、被告向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收取委託代繳之營業稅稅款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稅款侵占入己,並於取得聖顏化粧品專賣店各期未開立之空白統一發票後,亦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與與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無實際交易,仍開立聖顏化粧品專賣店如附表伍、三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上開手法,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100 年度偵字第27480 號併辦意旨書)。 四、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為侵占尚星企業社交付、基於業務關係持有之稅款,竟開立附表伍、四所示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不知情之尚星企業社之進項憑證,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掩飾業務侵占犯行。李庭竹則將短報之稅款侵占入己,並用以支付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文宏販賣空白支票之報酬(李庭竹侵占稅款部分,無證據證明徐文宏主觀上知情),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100 年度偵字第19559 號、第22186 號併辦意旨書)。 五、被告向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收取委託代繳之營業稅稅款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稅款侵占入己,為隱瞞上開侵占犯行,藉代客申報營業稅之便,取得聖顏化粧品專賣店各期未開立之空白統一發票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與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無實際交易,仍開立聖顏化粧品專賣店如附表伍、五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上開手法,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100 年度偵字第27480 號併辦意旨書)。 六、被告受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之委託,處理記帳、申報及代繳各期之營業稅事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為侵占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店交付、基於業務關係持有之稅款,竟趁代客申報營業稅之便,取得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後,明知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與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開立如附表伍、六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之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上開手法,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100 年度偵字第19547 號併辦意旨書)。 七、被告受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之委託,處理記帳、申報及代繳各期之營業稅事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為侵占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交付、基於業務關係持有之稅款,竟趁代客申報營業稅之便,取得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空白統一發票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明知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與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開立如附表陸、七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上開手法,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100 年度偵字第19547 號、100 年度偵字第27480 號併辦意旨書)。 八、被告受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委託,處理記帳、申報及代繳各期之營業稅事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為侵占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交付、基於業務關係持有之稅款,竟趁代客申報營業稅之便,取得點中玉實業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後,明知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與點中玉實業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開立如附表伍、八編號1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上開手法,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100 年度偵字第27480 號併辦意旨書);取得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之空白統一發票後,明知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與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開立如附表伍、八編號2 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以上開手法,掩飾其業務侵占犯行,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100 年度偵字第19547 號併辦意旨書)。 九、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94年1 月至99年6 月止,除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外,尚有將附表伍、九所示營業人委託代繳、基於業務關係而收受持有,如附表伍、九所示之營業稅額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100 年度偵字第20186 號併辦意旨書)。 貳、按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反覆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本旨。觀諸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所定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而難認係集合犯。因此,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7年臺上字第9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叁、經查,附表伍、一至八所示業務侵占、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罪嫌,並未經提起公訴,且係在95年7 月間後所犯,與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檢察官雖認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然依前揭說明,自有不當,應分論併罰之,從而檢察官就附表伍、一至八部分,請求併案審理,與法未合,本院無從審究,應退請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另附表伍、九部分,就被告侵占之營業稅款之犯罪時間,檢察官並未區分營業人詳載被告之犯罪時間,僅籠統記載94年1 月至99年6 月間,就各個營業人之營業稅款侵占之犯罪時間究竟為何,不得而知;而附表伍、九所示營業人,除聯捷通訊行、陞典有限公司外之營業人遭被告侵占之營業稅款,業經本院認定如前,逾此部分之金額,尚難認定與本案經論罪科刑部分,有何連續犯或集合犯之一罪關係,自難併予審理,至聯捷通訊行、陞典有限公司部分,則未經本院認定被告有何侵占該2 間商號、公司之營業稅款之犯行,亦無何檢察官所稱連續犯或集合犯之一罪關係,難以併辦審理,均應退請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2 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及修正公布後)、第3 款(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前及修正公布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條(修正前及修正後)、第56條(刪除前)、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及修正後)、第8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淑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顏銀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95年5月24日修正後)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商業會計法第71條(95年5月24日修正前)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以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營業稅部分): 附表壹、一: ┌─┬───┬───┬──┬──┬─────┬─────┬────┬──────┬───────┐ │編│營業人│銷售人│發票│發票│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所處之刑 │ │號│名稱 │名稱 │資料│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來源 │ │ │ │ │ │年月│ │ │ │ │ │ │ ├─┼───┼───┼──┼──┼─────┼─────┼────┼──────┼───────┤ │1 │五蘊生│曉鴻通│95年│4 │48,126元 │2,406元 │100 年度│進銷項憑證明│處有期徒刑貳月│ │ │物科技│訊行 │2 月│ │37,650元 │1,883元 │偵字第15│細資料表、銷│,如易科罰金,│ │ │有限公│ │ │ │41,855元 │2,093元 │517 、16│項去路明細表│以銀元叁佰元即│ │ │司 │ │ │ │16,747元 │ 837元 │415 、17│(財政部國稅│新臺幣玖佰元折│ │ │ │ │ │ │ │ │110 、17│局移送曉鴻通│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 │566 、18│訊行案卷第21│期徒刑壹月,如│ │ │ │ │ │ │ │ │380 、18│、115 頁)、│易科罰金,以銀│ │ │ │ │ │ │ │ │381 、18│專案申請調檔│元叁佰元即新臺│ │ │ │ │ │ │ │ │382 號起│政部國稅局移│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 │ │ │ │訴書《下│送五蘊生技工│日。 │ │ │ │ │ │ │ │ │稱起訴書│程有限公司案│ │ │ │ │ │ │ │ │ │》附表㈡│卷第325 頁)│ │ │ │ │ │ │ │ │ │1.編號1 │ │ │ │ │ │ │ │ │ │ │、101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 │ │ │ │ │ │ │ │ │ │5813號、│ │ │ │ │ │ │ │ │ │ │第5814號│ │ │ │ │ │ │ │ │ │ │併辦意旨│ │ │ │ │ │ │ │ │ │ │書附表一│ │ │ │ │ │ │ │ │ │ │編號2 、│ │ │ │ │ │ │ │ │ │ │3 、4 、│ │ │ │ │ │ │ │ │ │ │5 │ │ │ └─┴───┴───┴──┴──┴─────┴─────┴────┴──────┴───────┘ 附表壹、二: ┌─┬───┬───┬──┬──┬─────┬─────┬────┬──────┬───────┐ │編│營業人│銷售人│發票│發票│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所處之刑 │ │號│名稱 │名稱 │資料│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來源 │ │ │ │ │ │年月│ │ │ │ │ │ │ ├─┼───┼───┼──┼──┼─────┼─────┼────┼──────┼───────┤ │1 │協佑開│姿韋食│94年│1 │700,000元 │35,000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處有期徒刑陸月│ │ │發有限│品有限│8 月│ │ │ │表㈣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公司 │公司 │ │ │ │ │號1 │政部國稅局移│以銀元叁佰元即│ │ │ │ │ │ │ │ │ │送協佑開發有│新臺幣玖佰元折│ │ │ │ │ │ │ │ │ │限公司案卷第│算壹日;減為有│ │ │ │ │ │ │ │ │ │9 頁) │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銀│ │2 │協佑開│飲之論│94年│1 │101,520元 │5,076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元叁佰元即新臺│ │ │發有限│人文茶│10月│ │ │ │表㈣1.編│查核清單(財│幣玖佰元折算壹│ │ │公司 │館 │ │ │ │ │號2 │政部國稅局移│日。 │ │ │ │ │ │ │ │ │ │送協佑開發有│ │ │ │ │ │ │ │ │ │ │限公司案卷第│ │ │ │ │ │ │ │ │ │ │8 頁) │ │ ├─┼───┼───┼──┼──┼─────┼─────┼────┼──────┤ │ │3 │五蘊生│鴻磊行│95年│1 │55,622元 │2,781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 │ │ │物科技│企業社│2 月│ │ │ │表㈥1.編│查核清單(臺│ │ │ │有限公│ │ │ │ │ │號2、101│灣臺中地方法│ │ │ │司 │ │ │ │ │ │年度偵字│院檢察署100 │ │ │ │ │ │ │ │ │ │第5813號│年度他字第65│ │ │ │ │ │ │ │ │ │、第5814│4 號卷第117 │ │ │ │ │ │ │ │ │ │號併辦意│頁)專案申請│ │ │ │ │ │ │ │ │ │旨書附表│調檔查核清單│ │ │ │ │ │ │ │ │ │一編號1 │(財政部國稅│ │ │ │ │ │ │ │ │ │ │局移送五蘊生│ │ │ │ │ │ │ │ │ │ │技工程有限公│ │ │ │ │ │ │ │ │ │ │司案卷第221 │ │ │ │ │ │ │ │ │ │ │頁) │ │ ├─┼───┼───┼──┼──┼─────┼─────┼────┼──────┤ │ │4 │五蘊生│吉泓企│95年│1 │143,580元 │7,179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 │ │ │物科技│業有限│4 月│ │ │ │表㈢1.編│查核清單(財│ │ │ │有限公│公司 │ │ │ │ │號3、101│政部國稅局移│ │ │ │司 │ │ │ │ │ │年度偵字│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第5813號│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 │、第5814│第656 頁) │ │ │ │ │ │ │ │ │ │號併辦意│ │ │ │ │ │ │ │ │ │ │旨書附表│ │ │ │ │ │ │ │ │ │ │一編號6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三: ┌─┬────┬───┬───┬──┬──┬─────┬─────┬────┬──────┬──────┐ │編│申報月份│營業人│銷售人│發票│發票│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所處之刑 │ │號│ │名稱 │名稱 │資料│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來源 │ │ │ │ │ │ │年月│ │ │ │ │ │ │ │ │ │ │ │ │ │ │ │ │ │ │ ├─┼────┼───┼───┼──┼──┼─────┼─────┼────┼──────┼──────┤ │1 │95年7 、│俊蒼科│數碼通│95年│1 │142,857元 │7,143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8 月(95│技有限│企業社│8 月│ │ │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9 月1 │公司 │ │ │ │ │ │編號5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54頁)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 │刑壹月,如易│ │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算壹日。 │ ├─┼────┼───┼───┼──┼──┼─────┼─────┼────┼──────┼──────┤ │2 │95年9 、│俊蒼科│數碼通│95年│1 │400,000元 │20,000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10月(95│技有限│企業社│9 月│ │ │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11月1 │公司 │ │ │ │ │ │編號5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54頁)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 │刑壹月,如易│ │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算壹日。 │ ├─┼────┼───┼───┼──┼──┼─────┼─────┼────┼──────┼──────┤ │3 │95年9 、│展僑科│數碼通│95年│2 │ 56,000元 │2,800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10月(95│技工程│企業社│9 月│ │112,000元 │5,600元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11月1 │有限公│ │ │ │ │ │編號4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司 │ │ │ │ │ │ │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50頁) │,減為有期徒│ │ │ │ │ ├──┼──┼─────┼─────┼────┼──────┤刑壹月,如易│ │ │ │ │ │95年│4 │110,000元 │5,500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科罰金,以新│ │ │ │ │ │10月│ │ 74,000元 │3,700元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100,000元 │5,000元 │編號4 │局移送數碼通│算壹日。 │ │ │ │ │ │ │ │ 38,000元 │1,900元 │ │企業社案卷第│ │ │ │ │ │ │ │ │ │ │ │50至51頁) │ │ ├─┼────┼───┼───┼──┼──┼─────┼─────┼────┼──────┼──────┤ │4 │95年9 、│黃金甲│數碼通│95年│1 │120,000元 │6,000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10月(95│環保科│企業社│10月│ │ │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11月1 │技有限│ │ │ │ │ │編號1、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公司 │ │ │ │ │ │101 年度│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偵字第58│89頁)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13號、第│ │刑壹月,如易│ │ │ │ │ │ │ │ │ │5814號併│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辦意旨書│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附表二編│ │算壹日。 │ │ │ │ │ │ │ │ │ │號3 │ │ │ ├─┼────┼───┼───┼──┼──┼─────┼─────┼────┼──────┼──────┤ │5 │95年11、│五蘊生│數碼通│95年│2 │156,800元 │7,840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12月(96│物科技│企業社│12月│ │157,800元 │7,890元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1 月1 │有限公│ │ │ │ │ │編號2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司 │ │ │ │ │ │101 年度│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偵字第58│47頁)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13號、第│ │刑壹月,如易│ │ │ │ │ │ │ │ │ │5814號併│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辦意旨書│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附表一編│ │算壹日。 │ │ │ │ │ │ │ │ │ │號13、14│ │ │ ├─┼────┼───┼───┼──┼──┼─────┼─────┼────┼──────┼──────┤ │6 │95年11、│黃金甲│數碼通│95年│1 │160,000元 │8,000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12月(96│環保科│企業社│12月│ │ │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1 月1 │技有限│ │ │ │ │ │編號1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公司 │ │ │ │ │ │101 年度│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偵字第58│89頁)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13號、第│ │刑壹月,如易│ │ │ │ │ │ │ │ │ │5814號併│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辦意旨書│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附表二編│ │算壹日。 │ │ │ │ │ │ │ │ │ │號4 │ │ │ ├─┼────┼───┼───┼──┼──┼─────┼─────┼────┼──────┼──────┤ │7 │95年11、│俊蒼科│數碼通│95年│1 │428,571元 │21,429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12月(96│技有限│企業社│12月│ │ │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1 月1 │公司 │ │ │ │ │ │編號5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54頁)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 │刑壹月,如易│ │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算壹日。 │ ├─┼────┼───┼───┼──┼──┼─────┼─────┼────┼──────┼──────┤ │8 │95年11、│展僑科│數碼通│95年│1 │112,000元 │5,600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12月(96│技工程│企業社│12月│ │ │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1 月1 │有限公│ │ │ │ │ │編號4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司 │ │ │ │ │ │ │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51頁)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 │刑壹月,如易│ │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算壹日。 │ ├─┼────┼───┼───┼──┼──┼─────┼─────┼────┼──────┼──────┤ │9 │95年11、│銳達工│數碼通│95年│1 │386,667元 │19,333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12月(96│程行 │企業社│12月│ │ │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1 月1 │ │ │ │ │ │ │編號3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89頁)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 │刑壹月,如易│ │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算壹日。 │ ├─┼────┼───┼───┼──┼──┼─────┼─────┼────┼──────┼──────┤ │10│96年1 、│五蘊生│數碼通│96年│2 │234,500元 │11,725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2 月(96│物科技│企業社│1 月│ │210,000元 │10,500元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3 月1 │有限公│ │ │ │ │ │編號2、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司 │ │ │ │ │ │101 年度│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偵字第58│47頁)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13號、第│ │刑壹月,如易│ │ │ │ │ │ │ │ │ │5814號併│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辦意旨書│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附表一編│ │算壹日。 │ │ │ │ │ │ │ │ │ │號15、16│ │ │ ├─┼────┼───┼───┼──┼──┼─────┼─────┼────┼──────┼──────┤ │11│96年1 、│俊蒼科│數碼通│96年│2 │333,333元 │16,667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2 月(96│技有限│企業社│1 月│ │380,952元 │19,048元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3 月1 │公司 │ │ │ │ │ │編號5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54頁)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 │刑壹月,如易│ │ │ │ │ │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 │ │算壹日。 │ ├─┼────┼───┼───┼──┼──┼─────┼─────┼────┼──────┼──────┤ │12│96年1 、│傑晃有│數碼通│96年│3 │91,600元 │4,580元 │102 年度│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2 月(96│限公司│企業社│1 月│ │35,600元 │1,780元 │偵字第19│(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3 月1 │ │ │ │ │72,741元 │3,637元 │634 、19│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635 、19│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636 、19│80頁)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637 、19│ │刑壹月,如易│ │ │ │ │ │ │ │ │ │638、196│ │科罰金,以新│ │ │ │ │ │ │ │ │ │39 、196│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 │ │40 、196│ │算壹日。 │ │ │ │ │ │ │ │ │ │41號起訴│ │ │ │ │ │ │ │ │ │ │ │書《下稱│ │ │ │ │ │ │ │ │ │ │ │追加起訴│ │ │ │ │ │ │ │ │ │ │ │書》附表│ │ │ │ │ │ │ │ │ │ │ │㈧2.編號│ │ │ │ │ │ │ │ │ │ │ │1 │ │ │ ├─┼────┼───┼───┼──┼──┼─────┼─────┼────┼──────┼──────┤ │13│96年3 、│陞典有│數碼通│96年│3 │135,870元 │ 6,794元 │追加起訴│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4 月(96│限公司│企業社│3 月│ │165,800元 │ 8,290元 │書附表㈧│(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5 月1 │ │ │ │ │256,800元 │12,840元 │1.編號4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94頁) │。 │ │ │) │ │ ├──┼──┼─────┼─────┼────┼──────┤ │ │ │ │ │ │96年│1 │251,600元 │12,580元 │追加起訴│專案調檔清冊│ │ │ │ │ │ │4 月│ │ │ │書附表㈧│(財政部國稅│ │ │ │ │ │ │ │ │ │ │1.編號4 │局移送數碼通│ │ │ │ │ │ │ │ │ │ │ │企業社案卷第│ │ │ │ │ │ │ │ │ │ │ │94頁) │ │ ├─┼────┼───┼───┼──┼──┼─────┼─────┼────┼──────┼──────┤ │14│96年3 、│傑晃有│數碼通│96年│4 │58,960元 │2,948元 │追加起訴│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4 月(96│限公司│企業社│3 月│ │58,910元 │2,946元 │書附表㈧│(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5 月1 │ │ │ │ │59,384元 │2,969元 │2.編號1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51,580元 │2,579元 │ │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80頁) │。 │ │ │) │ │ ├──┼──┼─────┼─────┼────┼──────┤ │ │ │ │ │ │96年│4 │59,800元 │2,990元 │追加起訴│專案調檔清冊│ │ │ │ │ │ │4 月│ │58,970元 │2,949元 │書附表㈧│(財政部國稅│ │ │ │ │ │ │ │ │58,710元 │2,936元 │2.編號1 │局移送數碼通│ │ │ │ │ │ │ │ │59,600元 │2,980元 │ │企業社案卷第│ │ │ │ │ │ │ │ │ │ │ │80頁) │ │ ├─┼────┼───┼───┼──┼──┼─────┼─────┼────┼──────┼──────┤ │15│96年5 、│黃金甲│數碼通│96年│1 │98,000元 │4,900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6 月(96│環保科│企業社│5 月│ │ │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7 月1 │技有限│ │ │ │ │ │編號1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公司 │ │ │ │ │ │101 年度│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偵字第58│89頁) │。 │ │ │) │ │ │ │ │ │ │13號、第│ │ │ │ │ │ │ │ │ │ │ │5814號併│ │ │ │ │ │ │ │ │ │ │ │辦意旨書│ │ │ │ │ │ │ │ │ │ │ │附表二編│ │ │ │ │ │ │ │ │ │ │ │號5 │ │ │ ├─┼────┼───┼───┼──┼──┼─────┼─────┼────┼──────┼──────┤ │16│96年5 、│五蘊生│數碼通│96年│1 │57,180元 │2,859元 │起訴書附│專案調檔清冊│有期徒刑貳月│ │ │6 月(96│物科技│企業社│6 月│ │ │ │表㈦2.⑵│(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 │ │年7 月1 │有限公│ │ │ │ │ │)編號2 │局移送數碼通│,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司 │ │ │ │ │ │、101 年│企業社案卷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度偵字第│47頁) │。 │ │ │) │ │ │ │ │ │ │5813號、│ │ │ │ │ │ │ │ │ │ │ │第5814號│ │ │ │ │ │ │ │ │ │ │ │併辦意旨│ │ │ │ │ │ │ │ │ │ │ │書附表一│ │ │ │ │ │ │ │ │ │ │ │編號21 │ │ │ ├─┼────┼───┼───┼──┼──┼─────┼─────┼────┼──────┼──────┤ │17│97年5 、│黃金甲│曉鴻通│97年│6 │145,680元 │ 7,284元 │起訴書附│進銷項憑證明│有期徒刑貳月│ │ │6 月(97│環保科│訊行 │6 月│ │134,589元 │ 6,729元 │表㈡1.編│細資料表、發│,如易科罰金│ │ │年7 月1 │技有限│ │ │ │115,680元 │ 5,784元 │號2 、10│票(財政部國│,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公司 │ │ │ │132,500元 │ 6,625元 │1 年度偵│稅局移送曉鴻│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148,310元 │ 7,416元 │字第5813│通訊行案卷第│。 │ │ │) │ │ │ │ │245,610元 │12,281元 │號、第58│263 、140 至│ │ │ │ │ │ │ │ │ │ │14號併辦│142 頁) │ │ │ │ │ │ │ │ │ │ │意旨書附│ │ │ │ │ │ │ │ │ │ │ │表二編號│ │ │ │ │ │ │ │ │ │ │ │9 、10、│ │ │ │ │ │ │ │ │ │ │ │11、12、│ │ │ │ │ │ │ │ │ │ │ │13、14 │ │ │ ├─┼────┼───┼───┼──┼──┼─────┼─────┼────┼──────┼──────┤ │18│97年5 、│陞典有│曉鴻通│97年│2 │164,590元 │ 8,228元 │追加起訴│進銷項憑證明│有期徒刑貳月│ │ │6 月(97│限公司│訊行 │6 月│ │134,560元 │ 6,728元 │書附表㈡│細資料表(財│,如易科罰金│ │ │年7 月1 │ │ │ │ │ │ │編號4 │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送曉鴻通訊行│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案卷第14頁 │。 │ │ │) │ │ │ │ │ │ │ │ │ │ └─┴────┴───┴───┴──┴──┴─────┴─────┴────┴──────┴──────┘ 附表壹、四: ┌─┬────┬───┬───┬──┬──┬─────┬─────┬────┬──────┬──────┐ │編│申報月份│營業人│銷售人│發票│發票│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所處之刑 │ │號│ │名稱 │名稱 │資料│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來源 │ │ │ │ │ │ │年月│ │ │ │ │ │ │ ├─┼────┼───┼───┼──┼──┼─────┼─────┼────┼──────┼──────┤ │1 │95年5 、│五蘊生│吉泓企│95年│3 │145,360元 │7,268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6 月(95│物科技│業有限│6 月│ │115,600元 │5,780元 │表㈢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7 月1 │有限公│公司 │ │ │104,650元 │5,233元 │號3 、10│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司 │ │ │ │ │ │1 年度偵│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字第5813│限公司案卷二│;減為有期徒│ │ │) │ │ │ │ │ │ │號、第58│第656 頁) │刑壹月又拾伍│ │ │ │ │ │ │ │ │ │14號併辦│ │日,如易科罰│ │ │ │ │ │ │ │ │ │意旨書附│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表一編號│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7 、8 、│ │日。 │ │ │ │ │ │ │ │ │ │9 │ │ │ ├─┼────┼───┼───┼──┼──┼─────┼─────┼────┼──────┼──────┤ │2 │95年7 、│數位通│吉泓企│95年│2 │249,460元 │12,473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8 月(95│訊行 │業有限│8月 │ │150,540元 │ 7,527元 │表㈠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9 月1 │ │公司 │ │ │ │ │號1 │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第654頁) │刑壹月又拾伍│ │ │ │ │ │ │ │ │ │ │ │日,如易科罰│ │ │ │ │ │ │ │ │ │ │ │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 │日。 │ ├─┼────┼───┼───┼──┼──┼─────┼─────┼────┼──────┼──────┤ │3 │95年9 、│五蘊生│敬傑企│95年│1 │120,000元 │6,000元 │101 年度│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10月(95│物科技│業有限│10月│ │ │ │偵字第58│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11月1 │有限公│公司 │ │ │ │ │13號、第│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司 │ │ │ │ │ │5814號併│送五蘊生技工│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辦意旨書│程有限公司案│;減為有期徒│ │ │) │ │ │ │ │ │ │附表一編│卷第331 頁)│刑壹月又拾伍│ │ │ │ │ │ │ │ │ │號11 │ │日,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 │ │ │ │鴻磊行│95年│1 │160,000元 │8,000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壹仟元折算壹│ │ │ │ │企業社│10月│ │ │ │表㈥1.編│查核清單(10│日。 │ │ │ │ │ │ │ │ │ │號2 、10│0 他654 卷第│ │ │ │ │ │ │ │ │ │ │1 年度偵│117 頁)、專│ │ │ │ │ │ │ │ │ │ │字第5813│案申請調檔查│ │ │ │ │ │ │ │ │ │ │號、第58│核清單(財政│ │ │ │ │ │ │ │ │ │ │14號併辦│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 │ │意旨書附│五蘊生技工程│ │ │ │ │ │ │ │ │ │ │表一編號│有限公司案卷│ │ │ │ │ │ │ │ │ │ │12 │第221 頁) │ │ ├─┼────┼───┼───┼──┼──┼─────┼─────┼────┼──────┼──────┤ │4 │96年1 、│傑晃有│鴻磊行│96年│2 │142,380元 │7,119元 │追加起訴│營業人進銷項│有期徒刑叁月│ │ │2 月(96│限公司│企業社│2 月│ │157,679元 │7,884元 │書附表㈦│交易對象彙加│,如易科罰金│ │ │年3 月1 │ │ │ │ │ │ │1.編號1 │明細表(財政│,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部國稅局移送│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鴻磊行企業社│;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案卷第42頁)│刑壹月又拾伍│ │ │ │ │ │ │ │ │ │ │、專案申請調│日,如易科罰│ │ │ │ │ │ │ │ │ │ │檔查核清單(│金,以新臺幣│ │ │ │ │ │ │ │ │ │ │100 他654 卷│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 │第121 頁) │日。 │ ├─┼────┼───┼───┼──┼──┼─────┼─────┼────┼──────┼──────┤ │5 │96年3 、│五蘊生│協佑開│96年│2 │143,810元 │7,191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4 月(96│物科技│發有限│4 月│ │145,700元 │7,285元 │表㈣2.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5 月1 │有限公│公司 │ │ │ │ │號2 、10│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司 │ │ │ │ │ │1 年度偵│送協佑開發有│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字第5813│限公司案卷第│。 │ │ │) │ │ │ │ │ │ │號、第58│10頁) │ │ │ │ │ │ │ │ │ │ │14號併辦│ │ │ │ │ │ │ │ │ │ │ │意旨書附│ │ │ │ │ │ │ │ │ │ │ │表一編號│ │ │ │ │ │ │ │ │ │ │ │19、20 │ │ │ ├─┼────┼───┼───┼──┼──┼─────┼─────┼────┼──────┼──────┤ │6 │96年3 、│高盛環│吉泓企│96年│1 │123,600元 │6,180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4 月(96│保生技│業有限│4 月│ │ │ │表㈢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5 月1 │企業社│公司 │ │ │ │ │號2 │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 │ │ │第671 頁) │ │ ├─┼────┼───┼───┼──┼──┼─────┼─────┼────┼──────┼──────┤ │7 │96年7 、│黃金甲│吉泓企│96年│1 │185,100元 │9,255元 │起訴書附│進銷項憑證明│有期徒刑叁月│ │ │8 月(96│環保科│業有限│8 月│ │ │ │表㈢1.編│細資料表(財│,如易科罰金│ │ │年9 月1 │技有限│公司 │ │ │ │ │號1、101│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公司 │ │ │ │ │ │年度偵字│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第5813號│限公司案卷一│。 │ │ │) │ │ │ │ │ │ │、第5814│第131 頁)進│ │ │ │ │ │ │ │ │ │ │號併辦意│銷項憑證明細│ │ │ │ │ │ │ │ │ │ │旨書附表│資料表(財政│ │ │ │ │ │ │ │ │ │ │二編號6 │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 │ │ │黃金甲環保科│ │ │ │ │ │ │ │ │ │ │ │技有限公司案│ │ │ │ │ │ │ │ │ │ │ │卷第26頁) │ │ ├─┼────┼───┼───┼──┼──┼─────┼─────┼────┼──────┼──────┤ │8 │96年7 、│五蘊生│吉泓企│96年│1 │191,800元 │9,590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8 月(96│物科技│業有限│8 月│ │ │ │表㈢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9 月1 │有限公│公司 │ │ │ │ │號3 、10│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司 │ │ │ │ │ │1 年度偵│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字第5813│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 │ │號、第58│第674 頁) │ │ │ │ │ │ │ │ │ │ │14號併辦│ │ │ │ │ │ │ │ │ │ │ │意旨書附│ │ │ │ │ │ │ │ │ │ │ │表一編號│ │ │ │ │ │ │ │ │ │ │ │22 │ │ │ ├─┼────┼───┼───┼──┼──┼─────┼─────┼────┼──────┼──────┤ │9 │96年9 、│五蘊生│吉泓企│96年│2 │351,600元 │17,580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10月(96│物科技│業有限│10月│ │180,000元 │ 9,000元 │表㈢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11月1 │有限公│公司 │ │ │ │ │號3 、10│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司 │ │ │ │ │ │1 年度偵│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字第5813│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 │ │號、第58│第674 頁) │ │ │ │ │ │ │ │ │ │ │14號併辦│ │ │ │ │ │ │ │ │ │ │ │意旨書附│ │ │ │ │ │ │ │ │ │ │ │表一編號│ │ │ │ │ │ │ │ │ │ │ │23、24 │ │ │ ├─┼────┼───┼───┼──┼──┼─────┼─────┼────┼──────┼──────┤ │10│96年9 、│高盛環│吉泓企│96年│1 │120,000元 │6,000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10月(96│保生技│業有限│10月│ │ │ │表㈢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11月1 │企業社│公司 │ │ │ │ │號2 │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 │ │ │第671 頁) │ │ ├─┼────┼───┼───┼──┼──┼─────┼─────┼────┼──────┼──────┤ │11│97年5 、│高盛環│協佑開│97年│2 │135,000元 │6,750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6 月(97│保生技│發有限│6 月│ │ 83,810元 │4,190元 │表㈣2.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7 月1 │企業社│公司 │ │ │ │ │號1 │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送協佑開發有│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限公司案卷第│。 │ │ │) │ │ │ │ │ │ │ │7 頁) │ │ ├─┼────┼───┼───┼──┼──┼─────┼─────┼────┼──────┼──────┤ │12│97年5 、│黃金甲│鴻磊行│97年│2 │135,860元 │ 6,973元 │起訴書附│進銷項憑證明│有期徒刑叁月│ │ │6 月(97│環保科│企業社│6 月│ │114,560元 │ 5,728元 │表㈥1.編│細資料表(財│,如易科罰金│ │ │年7 月1 │技有限│ │ │ │ │ │號1、101│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公司 │ │ │ │ │ │年度偵字│送鴻磊行企業│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第5813號│社案卷第100 │。 │ │ │) │ │ │ │ │ │ │、第5814│頁)、進銷項│ │ │ │ │ │ │ │ │ │ │號併辦意│憑證明細資料│ │ │ │ │ │ │ │ │ │ │旨書附表│表(財政部國│ │ │ │ │ │ │ │ │ │ │二編號7 │稅局移送黃金│ │ │ │ │ │ │ │ │ │ │、8 │甲環保科技有│ │ │ │ │ │ │ │ │ │ │ │限公司案卷第│ │ │ │ │ │ │ │ │ │ │ │27頁 │ │ ├─┼────┼───┼───┼──┼──┼─────┼─────┼────┼──────┼──────┤ │13│97年7 、│高盛環│吉泓企│97年│2 │200,000元 │10,000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8 月(97│保生技│業有限│8 月│ │200,000元 │10,000元 │表㈢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9 月1 │企業社│公司 │ │ │ │ │號2 │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 │ │ │第689 頁) │ │ ├─┼────┼───┼───┼──┼──┼─────┼─────┼────┼──────┼──────┤ │14│97年9 、│高盛環│吉泓企│97年│1 │140,000元 │7,000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10月(97│保生技│業有限│10月│ │ │ │表㈢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11月1 │企業社│公司 │ │ │ │ │號2 │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 │ │ │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 │ │ │第689 頁) │ │ ├─┼────┼───┼───┼──┼──┼─────┼─────┼────┼──────┼──────┤ │15│97年11、│五蘊生│吉泓企│97年│2 │245,160元 │12,258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12月(98│物科技│業有限│12月│ │264,800元 │13,240元 │表㈢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1月1日│有限公│公司 │ │ │ │ │號3 、10│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起至15日│司 │ │ │ │ │ │1 年度偵│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前申報)│ │ │ │ │ │ │字第5813│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 │ │號、第58│第692 頁) │ │ │ │ │ │ │ │ │ │ │14號併辦│ │ │ │ │ │ │ │ │ │ │ │意旨書附│ │ │ │ │ │ │ │ │ │ │ │表一編號│ │ │ │ │ │ │ │ │ │ │ │25、26 │ │ │ ├─┼────┼───┼───┼──┼──┼─────┼─────┼────┼──────┼──────┤ │16│97年11、│高盛環│吉泓企│97年│1 │315,800元 │15,790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12月(98│保生技│業有限│12月│ │ │ │表㈢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1月1日│企業社│公司 │ │ │ │ │號2 │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起至15日│ │ │ │ │ │ │ │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前申報)│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 │ │ │第689 頁) │ │ ├─┼────┼───┼───┼──┼──┼─────┼─────┼────┼──────┼──────┤ │17│97年11、│黃金甲│吉泓企│97年│2 │267,890元 │13,395元 │起訴書附│進銷項憑證明│有期徒刑叁月│ │ │12月(98│環保科│業有限│12月│ │314,560元 │15,728元 │表㈢1.編│細資料表(財│,如易科罰金│ │ │年1月1日│技有限│公司 │ │ │ │ │號1、101│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起至15日│公司 │ │ │ │ │ │年度偵字│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前申報)│ │ │ │ │ │ │第5813號│限公司案卷一│。 │ │ │ │ │ │ │ │ │ │、第5814│第132 頁)進│ │ │ │ │ │ │ │ │ │ │號併辦意│銷項憑證明細│ │ │ │ │ │ │ │ │ │ │旨書附表│資料表(財政│ │ │ │ │ │ │ │ │ │ │二編號15│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 │ │、16 │黃金甲環保科│ │ │ │ │ │ │ │ │ │ │ │技有限公司案│ │ │ │ │ │ │ │ │ │ │ │卷第29頁) │ │ ├─┼────┼───┼───┼──┼──┼─────┼─────┼────┼──────┼──────┤ │18│98年1 、│高盛環│吉泓企│98年│1 │213,500元 │10,675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2 月(98│保生技│業有限│2 月│ │ │ │表㈢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3月1日│企業社│公司 │ │ │ │ │號2 │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起至15日│ │ │ │ │ │ │ │送吉泓企業有│仟元折算壹日│ │ │前申報)│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 │ │ │第706 頁) │ │ ├─┼────┼───┼───┼──┼──┼─────┼─────┼────┼──────┼──────┤ │19│98年1 、│黃金甲│吉泓企│98年│3 │113,568元 │ 5,678元 │起訴書附│進銷項憑證明│有期徒刑叁月│ │ │2 月(98│環保科│業有限│2 月│ │135,860元 │ 6,793元 │表㈢1.編│細資料表(財│,如易科罰金│ │ │年3月1日│技有限│公司 │ │ │214,560元 │10,728元 │號1、101│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起至15日│公司 │ │ │ │(移送併辦│ │年度偵字│送黃金甲環保│仟元折算壹日│ │ │前申報)│ │ │ │ │意旨書誤載│ │第5813號│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為214,530 │ │、第5814│案卷第30頁)│ │ │ │ │ │ │ │ │元) │ │號併辦意│ │ │ │ │ │ │ │ │ │ │ │旨書附表│ │ │ │ │ │ │ │ │ │ │ │二編號17│ │ │ │ │ │ │ │ │ │ │ │、18、19│ │ │ ├─┼────┼───┼───┼──┼──┼─────┼─────┼────┼──────┼──────┤ │20│98年9 、│聯凱商│奇碁有│98年│5 │50,000元 │2,500元 │起訴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有期徒刑叁月│ │ │10月(98│行 │限公司│10月│ │60,000元 │3,000元 │表㈤1.編│查核清單(財│,如易科罰金│ │ │年11月1 │ │ │ │ │50,000元 │2,500元 │號2 │政部國稅局移│,以新臺幣壹│ │ │日起至15│ │ │ │ │60,000元 │3,000元 │ │送奇碁有限公│仟元折算壹日│ │ │日前申報│ │ │ │ │50,000元 │2,500元 │ │司案卷第24頁│。 │ │ │) │ │ │ │ │ │ │ │至第25頁) │ │ └─┴────┴───┴───┴──┴──┴─────┴─────┴────┴──────┴──────┘ 附表貳(侵占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等之營業稅,並以不實會計憑證申報扣抵營業人之銷項稅額): 附表貳、一: ㈠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94年4月 │4 │155,830元 │7,792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55,600元 │7,780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145,900元 │7,295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145,800元 │7,290元 │ │一編號4 │路- (財政部國稅局移│ │ │ │ │ │ │ │ │送蒼健企業社案卷第5 │ │ │ │ │ │ │ │ │、59頁) │ ├─┼────┼──┼─────┼─────┼───┼────────┼──────────┤ │2 │94年8月 │2 │143,100元 │7,155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28,500元 │6,425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 │ │ │一編號4 │路- (財政部國稅局移│ │ │ │ │ │ │ │ │送蒼健企業社案卷第5 │ │ │ │ │ │ │ │ │、59頁) │ ├─┼────┼──┼─────┼─────┼───┼────────┼──────────┤ │3 │95年2月 │ 3 │123,140元 │6,157元 │曉鴻通│追加起訴書附表㈡│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14,830元 │5,742元 │訊行 │編號1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117,800元 │5,890元 │ │ │鴻通訊行案卷第9 頁)│ └─┴────┴──┴─────┴─────┴───┴────────┴──────────┘ ㈡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94年8月 │1 │92,000元 │4,600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 │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 │ │ │一編號3 │路- (財政部國稅局移│ │ │ │ │ │ │ │ │送蒼健企業社案卷第4 │ │ │ │ │ │ │ │ │、59頁) │ ├─┼────┼──┼─────┼─────┼───┼────────┼──────────┤ │2 │94年10月│3 │54,180元 │2,709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㈥2.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59,340元 │2,967元 │企業社│號1 │(100 他654卷第112頁│ │ │ │ │ 6,480元 │ 324元 │ │ │) │ ├─┼────┼──┼─────┼─────┼───┼────────┼──────────┤ │3 │95年2月 │1 │115,000元 │5,750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取│ │ │ │ │ │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 │ │司 │二編號2 │單(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旺角公司案卷第2 、22│ │ │ │ │ │ │ │ │3 頁) │ └─┴────┴──┴─────┴─────┴───┴────────┴──────────┘ ㈢台典機械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94年6月 │1 │107,260元 │5,363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㈥2.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 │ │ │ │ │企業社│號5 │彙加明細表(財政部國│ │ │ │ │ │ │ │ │稅局移送鴻磊行企業社│ │ │ │ │ │ │ │ │案卷第32頁) │ ├─┼────┼──┼─────┼─────┼───┼────────┼──────────┤ │2 │94年6月 │ 1 │142,380元 │7,119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㈡2.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 │ │訊行 │編號8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 │ │ │ │鴻通訊行案卷第22頁)│ ├─┼────┼──┼─────┼─────┼───┼────────┼──────────┤ │3 │94年6月 │2 │145,680元 │7,284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54,130元 │7,707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 │ │ │一編號1 │路- 、營業人進銷項交│ │ │ │ │ │ │ │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 │ │ │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蒼健企│ │ │ │ │ │ │ │ │業社案卷第2 、60、11│ │ │ │ │ │ │ │ │2頁) │ ├─┼────┼──┼─────┼─────┼───┼────────┼──────────┤ │4 │94年8月 │4 │145,800元 │7,290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13,780元 │5,689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178,300元 │8,915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154,810元 │7,741元 │ │一編號1 │路- 、營業人進銷項交│ │ │ │ │ │ │ │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 │ │ │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蒼健企│ │ │ │ │ │ │ │ │業社案卷第2 、60、11│ │ │ │ │ │ │ │ │2頁) │ ├─┼────┼──┼─────┼─────┼───┼────────┼──────────┤ │5 │94年8月 │2 │115,680元 │5,784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㈥2.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24,320元 │6,216元 │企業社│號5 │(100 他654卷第116頁│ │ │ │ │ │ │ │ │) │ ├─┼────┼──┼─────┼─────┼───┼────────┼──────────┤ │6 │94年10月│ 1 │126,500元 │6,325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㈡2.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 │ │訊行 │編號8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 │ │ │ │鴻通訊行案卷第22頁)│ ├─┼────┼──┼─────┼─────┼───┼────────┼──────────┤ │7 │94年10月│2 │198,510元 │9,926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35,810元 │6,791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 │ │ │一編號1 │路- 、營業人進銷項交│ │ │ │ │ │ │ │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 │ │ │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蒼健企│ │ │ │ │ │ │ │ │業社案卷第2 、60、11│ │ │ │ │ │ │ │ │3 頁) │ ├─┼────┼──┼─────┼─────┼───┼────────┼──────────┤ │8 │94年12月│2 │145,600元 │7,280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34,560元 │6,728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 │ │ │一編號1 │路- 、營業人進銷項交│ │ │ │ │ │ │ │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 │ │ │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蒼健企│ │ │ │ │ │ │ │ │業社案卷第2 、60、11│ │ │ │ │ │ │ │ │3 頁) │ ├─┼────┼──┼─────┼─────┼───┼────────┼──────────┤ │9 │95年3月 │2 │145,380元 │7,269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取│ │ │ │ │135,700元 │6,785元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司 │二編號7 │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 │ │ │ │ │ │ │ │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 │ │ │ │ │ │ │ │部國稅局移送旺角公司│ │ │ │ │ │ │ │ │案卷第2 、115 、223 │ │ │ │ │ │ │ │ │頁) │ ├─┼────┼──┼─────┼─────┼───┼────────┼──────────┤ │10│95年4月 │2 │123,500元 │6,175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取│ │ │ │ │103,570元 │5,179元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司 │二編號7 │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 │ │ │ │ │ │ │ │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 │ │ │ │ │ │ │ │部國稅局移送旺角公司│ │ │ │ │ │ │ │ │案卷第2 、115 、224 │ │ │ │ │ │ │ │ │頁) │ ├─┼────┼──┼─────┼─────┼───┼────────┼──────────┤ │11│95年4月 │1 │151,141元 │7,557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㈥2.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企業社│號5 │(100 他654卷第118頁│ │ │ │ │ │ │ │ │) │ └─┴────┴──┴─────┴─────┴───┴────────┴──────────┘ ㈣台展工業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95年3月 │2 │125,890元 │6,295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取│ │ │ │ │145,800元 │7,290元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司 │二編號1 │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 ├─┼────┼──┼─────┼─────┼───┼────────┤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 │2 │95年4月 │2 │138,700元 │6,935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部國稅局移送旺角公司│ │ │ │ │125,800元 │6,290元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案卷第2 、134 、224 │ │ │ │ │ │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頁) │ │ │ │ │ │ │司 │二編號1 │ │ └─┴────┴──┴─────┴─────┴───┴────────┴──────────┘ ㈤台毓企業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94年10月│2 │143,850元 │7,193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㈡2.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19,810元 │5,991元 │訊行 │編號3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 │ │ │ │鴻通訊行案卷第11頁)│ ├─┼────┼──┼─────┼─────┼───┼────────┼──────────┤ │2 │94年10月│2 │157,360元 │7,868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71,580元 │8,579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 │ │ │一編號2 │路- 、營業人進銷項交│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 │3 │94年12月│2 │146,500元 │7,325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政部國稅局移送蒼健企│ │ │ │ │134,800元 │6,740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業社案卷第3 、59、12│ │ │ │ │ │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7 頁) │ │ │ │ │ │ │ │一編號2 │ │ ├─┼────┼──┼─────┼─────┼───┼────────┼──────────┤ │4 │94年12月│3 │154,680元 │7,734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㈡2.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43,560元 │7,178元 │訊行 │編號3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134,580元 │6,729元 │ │ │鴻通訊行案卷第11頁)│ ├─┼────┼──┼─────┼─────┼───┼────────┼──────────┤ │5 │94年12月│1 │200,000元 │10,000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㈥2.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企業社│號3 │(100 他654卷第115頁│ │ │ │ │ │ │ │ │) │ ├─┼────┼──┼─────┼─────┼───┼────────┼──────────┤ │6 │95年2月 │1 │65,410元 │3,271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㈥2.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企業社│號3 │(100 他654卷第119頁│ │ │ │ │ │ │ │ │) │ ├─┼────┼──┼─────┼─────┼───┼────────┼──────────┤ │7 │95年3月 │2 │123,480元 │6,174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取│ │ │ │ │123,480元 │6,174元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司 │二編號5 │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 ├─┼────┼──┼─────┼─────┼───┼────────┤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 │8 │95年4月 │2 │125,690元 │6,285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部國稅局移送旺角公司│ │ │ │ │143,500元 │7,175元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案卷第2 、126 、224 │ │ │ │ │ │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頁) │ │ │ │ │ │ │司 │二編號5 │ │ └─┴────┴──┴─────┴─────┴───┴────────┴──────────┘ ㈥研宏工業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94年2月 │1 │120,000元 │6,000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㈥2.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 │ │ │ │ │企業社│號2 │彙加明細表(財政部國│ │ │ │ │ │ │ │ │稅局移送鴻磊行企業社│ │ │ │ │ │ │ │ │案卷第28頁) │ ├─┼────┼──┼─────┼─────┼───┼────────┼──────────┤ │2 │94年2月 │6 │145,690元 │7,285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㈡2.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56,980元 │7,849元 │訊行 │編號2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147,560元 │7,378元 │ │ │鴻通訊行案卷第10頁)│ │ │ │ │195,600元 │9,780元 │ │ │ │ │ │ │ │156,800元 │7,840元 │ │ │ │ │ │ │ │146,800元 │7,340元 │ │ │ │ ├─┼────┼──┼─────┼─────┼───┼────────┼──────────┤ │3 │94年3月 │2 │214,850元 │10,743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㈡2.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14,560元 │5,728元 │訊行 │編號2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 │ │ │ │鴻通訊行案卷第10頁)│ ├─┼────┼──┼─────┼─────┼───┼────────┼──────────┤ │4 │94年6月 │1 │107,260元 │5,363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㈥2.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 │ │ │ │ │企業社│號2 │彙加明細表(財政部國│ │ │ │ │ │ │ │ │稅局移送鴻磊行企業社│ │ │ │ │ │ │ │ │案卷第29頁) │ ├─┼────┼──┼─────┼─────┼───┼────────┼──────────┤ │5 │94年6月 │1 │178,600元 │8,930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㈡2.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 │ │訊行 │編號2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 │ │ │ │鴻通訊行案卷第10頁)│ ├─┼────┼──┼─────┼─────┼───┼────────┼──────────┤ │6 │94年6月 │2 │158,100元 │7,905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42,090元 │7,105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 │ │ │一編號5 │路- 、營業人進銷項交│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 │7 │94年8月 │4 │176,050元 │8,803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政部國稅局移送蒼健企│ │ │ │ │145,690元 │7,285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業社案卷第6 、59、14│ │ │ │ │135,805元 │6,790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7 頁) │ │ │ │ │157,810元 │7,891元 │ │一編號5 │ │ ├─┼────┼──┼─────┼─────┼───┼────────┤ │ │8 │94年10月│3 │176,420元 │8,821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 │ │ │ │ │168,500元 │8,425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 │ │ │ │ │143,180元 │7,159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 │ │ │ │ │ │ │ │一編號5 │ │ ├─┼────┼──┼─────┼─────┼───┼────────┼──────────┤ │9 │94年10月│1 │135,700元 │6,785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㈡2.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 │ │訊行 │編號2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 │ │ │ │鴻通訊行案卷第10頁)│ ├─┼────┼──┼─────┼─────┼───┼────────┼──────────┤ │10│94年12月│2 │145,360元 │7,268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35,600元 │6,780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 │ │ │一編號5 │路- 、營業人進銷項交│ │ │ │ │ │ │ │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 │ │ │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蒼健企│ │ │ │ │ │ │ │ │業社案卷第6 、59、14│ │ │ │ │ │ │ │ │7 頁) │ ├─┼────┼──┼─────┼─────┼───┼────────┼──────────┤ │11│94年12月│3 │142,000元 │7,100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㈡2.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34,500元 │6,725元 │訊行 │編號2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143,500 元│7,175元 │ │ │鴻通訊行案卷第10頁)│ ├─┼────┼──┼─────┼─────┼───┼────────┼──────────┤ │12│95年2月 │1 │63,500元 │3,175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㈥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 │ │ │ │ │企業社│2.編號2 │彙加明細表(財政部國│ │ │ │ │ │ │ │ │稅局移送鴻磊行企業社│ │ │ │ │ │ │ │ │案卷第41頁)、專案申│ │ │ │ │ │ │ │ │請調檔查核清單(100 │ │ │ │ │ │ │ │ │他654卷第119頁) │ ├─┼────┼──┼─────┼─────┼───┼────────┼──────────┤ │13│95年3月 │2 │113,580元 │5,679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取│ │ │ │ │134,500元 │6,725元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司 │二編號4 │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 ├─┼────┼──┼─────┼─────┼───┼────────┤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 │14│95年4月 │2 │136,980元 │6,849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部國稅局移送旺角公司│ │ │ │ │124,350元 │6,218元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案卷第2 、161 、224 │ │ │ │ │ │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頁) │ │ │ │ │ │ │司 │二編號4 │ │ └─┴────┴──┴─────┴─────┴───┴────────┴──────────┘ ㈦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94年8月 │5 │134,560元 │6,728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14,780元 │5,739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125,780元 │6,289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115,800元 │5,790元 │ │一編號6 │路- (財政部國稅局移│ │ │ │ │143,680元 │7,184元 │ │ │送蒼健企業社案卷第7 │ │ │ │ │ │ │ │ │、59頁) │ ├─┼────┼──┼─────┼─────┼───┼────────┼──────────┤ │2 │94年8月 │2 │156,800元 │7,840元 │協佑開│起訴書附表㈣2.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64,600元 │8,230元 │發有限│號3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協│ │ │ │ │ │ │公司 │ │佑開發有限公司案卷第│ │ │ │ │ │ │ │ │7頁) │ ├─┼────┼──┼─────┼─────┼───┼────────┼──────────┤ │3 │94年10月│2 │145,380元 │7,269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㈢2.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43,850元 │7,193元 │業有限│號2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吉│ │ │ │ │ │ │公司 │ │泓企業有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第639頁) │ ├─┼────┼──┼─────┼─────┼───┼────────┼──────────┤ │4 │94年12月│4 │145,670元 │7,284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㈢2.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35,470元 │6,774元 │業有限│號2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吉│ │ │ │ │143,570元 │7,179元 │公司 │ │泓企業有限公司案卷二│ │ │ │ │143,580元 │7,179元 │ │ │第640頁) │ └─┴────┴──┴─────┴─────┴───┴────────┴──────────┘ ㈧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94年4月 │1 │89,740元 │4,488元 │鴻磊行│追加起訴書附表㈦│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 │ │ │ │ │企業社│2.編號3 │彙加明細表(財政部國│ │ │ │ │ │ │ │ │稅局移送鴻磊行企業社│ │ │ │ │ │ │ │ │案卷第153頁) │ ├─┼────┼──┼─────┼─────┼───┼────────┼──────────┤ │2 │94年4月 │4 │53,480元 │2,674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39,800元 │1,990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55,600元 │2,780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85,830元 │4,292元 │ │一編號7 │路- 、營業人進銷項交│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 │3 │94年6月 │3 │173,600元 │8,680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政部國稅局移送蒼健企│ │ │ │ │112,800元 │5,640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業社案卷第8 、60、18│ │ │ │ │133,600元 │6,680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0 頁) │ │ │ │ │ │ │ │一編號7 │ │ ├─┼────┼──┼─────┼─────┼───┼────────┤ │ │4 │94年8月 │3 │143,560元 │7,178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 │ │ │ │ │113,458元 │5,673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 │ │ │ │ │158,930元 │7,947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 │ │ │ │ │ │ │ │一編號7 │ │ ├─┼────┼──┼─────┼─────┼───┼────────┼──────────┤ │5 │94年10月│2 │148,300元 │7,415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附表㈣│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243,080元 │12,154元 │業有限│編號4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吉│ │ │ │ │ │ │公司 │ │泓企業有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第639頁) │ ├─┼────┼──┼─────┼─────┼───┼────────┼──────────┤ │6 │94年12月│2 │131,500元 │6,575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附表㈣│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54,500元 │7,725元 │業有限│編號4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吉│ │ │ │ │ │ │公司 │ │泓企業有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第639頁) │ ├─┼────┼──┼─────┼─────┼───┼────────┼──────────┤ │7 │94年12月│3 │134,500元 │6,725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45,680元 │7,284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135,600元 │6,780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 │ │ │一編號7 │路- 、營業人進銷項交│ │ │ │ │ │ │ │ │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財│ │ │ │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蒼健企│ │ │ │ │ │ │ │ │業社案卷第8 、60、18│ │ │ │ │ │ │ │ │0 頁) │ ├─┼────┼──┼─────┼─────┼───┼────────┼──────────┤ │8 │95年2月 │4 │145,870元 │7,294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取│ │ │ │ │158,900元 │7,945元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124,500元 │6,225元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112,535元 │5,627元 │司 │二編號6 │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 ├─┼────┼──┼─────┼─────┼───┼────────┤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 │9 │95年3月 │3 │116,500元 │5,825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部國稅局移送旺角公司│ │ │ │ │140,430元 │7,022元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案卷第2 、182 、222 │ │ │ │ │135,400元 │6,770元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頁) │ │ │ │ │ │ │司 │二編號6 │ │ ├─┼────┼──┼─────┼─────┼───┼────────┼──────────┤ │10│95年4月 │2 │143,500元 │7,175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附表㈣│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13,500元 │5,675元 │業有限│編號4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吉│ │ │ │ │ │ │公司 │ │泓企業有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第654頁) │ ├─┼────┼──┼─────┼─────┼───┼────────┼──────────┤ │11│95年4月 │2 │135,800元 │6,790元 │協佑開│追加起訴書附表㈤│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43,580元 │7,179元 │發有限│2.編號3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 │ │公司 │ │象彙加明細表(財政部│ │ │ │ │ │ │ │ │國稅局移送協佑開發有│ │ │ │ │ │ │ │ │限公司案卷第7 頁、第│ │ │ │ │ │ │ │ │220 頁) │ └─┴────┴──┴─────┴─────┴───┴────────┴──────────┘ ㈨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原名畫峨眉美容有限公司,於99年9 月27日更名為現名)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94年8月 │6 │75,310元 │3,766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68,420元 │3,421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47,350元 │2,368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72,300元 │3,615元 │ │一編號8 、100 年│路- (財政部國稅局移│ │ │ │ │65,480元 │3,274元 │ │度偵字第19547 號│送蒼健企業社案卷第9 │ │ │ │ │47,850元 │2,393元 │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60頁) │ │ │ │ │ │ │ │表一編號3 │ │ ├─┼────┼──┼─────┼─────┼───┼────────┼──────────┤ │2 │94年8月 │2 │234,800元 │11,740元 │協佑開│起訴書附表㈣2.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43,800元 │ 7,190元 │發有限│號4 、100 年度偵│(財政部國稅局移送協│ │ │ │ │ │ │公司 │字第19547 號移送│佑開發有限公司案卷第│ │ │ │ │ │ │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10頁) │ │ │ │ │ │ │ │編號5 │ │ ├─┼────┼──┼─────┼─────┼───┼────────┼──────────┤ │3 │94年9月 │1 │34,560元 │1,728元 │景榮國│100 年度偵字第19│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際有限│547 號移送併辦意│(100 他652 卷第94頁│ │ │ │ │ │ │公司 │旨書附表一編號2 │) │ ├─┼────┼──┼─────┼─────┼───┼────────┼──────────┤ │4 │94年10月│2 │183,560元 │9,178元 │協佑開│起訴書附表㈣2.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15,800元 │5,790元 │發有限│號4 、100 年度偵│(財政部國稅局移送協│ │ │ │ │ │ │公司 │字第19547 號移送│佑開發有限公司案卷第│ │ │ │ │ │ │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10頁) │ │ │ │ │ │ │ │編號5 │ │ ├─┼────┼──┼─────┼─────┼───┼────────┼──────────┤ │5 │94年10月│2 │194,850元 │9,743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㈡2.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85,300元 │9,265元 │訊行 │編號10 、100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 │ │ │偵字第 19547號移│鴻通訊行案卷第28頁)│ │ │ │ │ │ │ │送併辦意旨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 │ │ │一編號1 │單(100 他652 卷第96│ │ │ │ │ │ │ │ │頁) │ ├─┼────┼──┼─────┼─────┼───┼────────┼──────────┤ │6 │94年10月│2 │145,608元 │7,280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㈢2.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47,590元 │7,380元 │業有限│號9 、100 年度偵│(財政部國稅局移送吉│ │ │ │ │ │ │公司 │字第19547 號移送│泓企業有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第641頁) │ │ │ │ │ │ │ │編號4 │ │ └─┴────┴──┴─────┴─────┴───┴────────┴──────────┘ ㈩聖顏化粧品專賣店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94年4月 │2 │58,930元 │2,947元 │鴻磊行│100 年度偵字第27│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45,900元 │2,295元 │企業社│480 號併辦意旨書│(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聖│ │ │ │ │ │ │ │附表一編號1 │顏化粧品專賣店案卷第│ │ │ │ │ │ │ │ │282頁 ) │ ├─┼────┼──┼─────┼─────┼───┼────────┼──────────┤ │2 │94年6月 │1 │114,560元 │5,728元 │曉鴻通│追加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 │ │訊行 │二)編號2、100年│(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 │ │ │度偵字第27480 號│鴻通訊行案卷第9 頁)│ │ │ │ │ │ │ │移送併辦意旨書附│、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 │ │ │表一編號5 │單(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聖顏化粧品專賣店案卷│ │ │ │ │ │ │ │ │第290 頁) │ ├─┼────┼──┼─────┼─────┼───┼────────┼──────────┤ │3 │94年6月 │3 │148,375元 │7,419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58,475元 │7,924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173,150元 │8,658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 │ │ │一編號9 、100 年│路- (財政部國稅局移│ │ │ │ │ │ │ │度偵字第27480 號│送蒼健企業社案卷第10│ │ │ │ │ │ │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59頁)、專案申請調│ │ │ │ │ │ │ │編號2 (移送併辦│檔查核清單(財政部國│ │ │ │ │ │ │ │意旨誤載為96年6 │稅局移送聖顏化粧品專│ │ │ │ │ │ │ │月) │賣店案卷第282 頁) │ ├─┼────┼──┼─────┼─────┼───┼────────┼──────────┤ │4 │94年8月 │6 │114,560元 │5,728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 97,360元 │4,868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105,810元 │5,291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143,600元 │7,180元 │ │一編號9 、100 年│路- (財政部國稅局移│ │ │ │ │115,800元 │5,790元 │ │度偵字第27 480號│送蒼健企業社案卷第10│ │ │ │ │146,000元 │7,300元 │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59頁)、專案申請調│ │ │ │ │ │ │ │編號2 (移送併辦│檔查核清單(財政部國│ │ │ │ │ │ │ │意旨誤載為96年8 │稅局移送聖顏化粧品專│ │ │ │ │ │ │ │月) │賣店案卷第282 至283 │ │ │ │ │ │ │ │ │頁) │ ├─┼────┼──┼─────┼─────┼───┼────────┼──────────┤ │5 │94年10月│1 │194,800元 │9,740元 │協佑開│100 年度偵字第27│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發有限│480 號併辦意旨書│(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聖│ │ │ │ │ │ │公司 │附表一編號3 、追│顏化粧品專賣店案卷第│ │ │ │ │ │ │ │加起訴書附表㈤2.│287頁) │ │ │ │ │ │ │ │編號2 │ │ ├─┼────┼──┼─────┼─────┼───┼────────┼──────────┤ │6 │94年10月│2 │178,350元 │8,918元 │吉泓企│100 年度偵字第27│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83,450元 │9,173元 │業有限│480 號併辦意旨書│(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聖│ │ │ │ │ │ │公司 │附表一編號4 、追│顏化粧品專賣店案卷第│ │ │ │ │ │ │ │加起訴書附表㈣編│287 頁)、專案申請調│ │ │ │ │ │ │ │號1 │檔查核清單(財政部國│ │ │ │ │ │ │ │ │稅局移送吉泓企業有限│ │ │ │ │ │ │ │ │公司案卷二第641 頁)│ ├─┼────┼──┼─────┼─────┼───┼────────┼──────────┤ │7 │94年12月│4 │156,070元 │7,804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35,088元 │6,754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145,800元 │7,290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125,420元 │6,271元 │ │一編號9 、100 年│路- (財政部國稅局移│ │ │ │ │ │ │ │度偵字第27480 號│送蒼健企業社案卷第10│ │ │ │ │ │ │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59頁)、專案申請調│ │ │ │ │ │ │ │編號2 (移送併辦│檔查核清單(財政部國│ │ │ │ │ │ │ │意旨誤載為96年12│稅局移送聖顏化粧品專│ │ │ │ │ │ │ │月) │賣店案卷第283頁) │ ├─┼────┼──┼─────┼─────┼───┼────────┼──────────┤ │8 │95年1月 │3 │113,800元 │5,690元 │點中玉│100 年度偵字第27│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23,480元 │6,174元 │實業有│480 號併辦意旨書│(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聖│ │ │ │ │ 81,300元 │4,065元 │限公司│附表一編號8 │顏化粧品專賣店案卷第│ │ │ │ │ │ │ │ │304頁) │ ├─┼────┼──┼─────┼─────┼───┼────────┼──────────┤ │9 │95年2月 │3 │145,780元 │ 7,289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取│ │ │ │ │213,500元 │10,675元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123,560元 │ 6,178元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聖顏化粧品店會計林│ │ │ │ │ │ │司 │二編號3、100 年 │庭妤證述確認之未交易│ │ │ │ │ │ │ │度偵字第27480 號│對象資料、專案申請調│ │ │ │ │ │ │ │併辦意旨書附表一│檔查核清單(財政部國│ │ │ │ │ │ │ │編號6 │稅局移送旺角公司案卷│ │ │ │ │ │ │ │ │第2 、196 頁)、專案│ │ │ │ │ │ │ │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 │ │ │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聖顏化│ │ │ │ │ │ │ │ │粧品專賣店案卷第299 │ │ │ │ │ │ │ │ │頁至第300頁) │ └─┴────┴──┴─────┴─────┴───┴────────┴──────────┘ 嘉馨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94年10月│3 │148,312元 │7,416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78,348元 │8,917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164,500元 │8,225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 │ │ │一編號10 │路- (財政部國稅局移│ ├─┼────┼──┼─────┼─────┼───┼────────┤送蒼健企業社案卷第11│ │2 │94年12月│6 │156,500元 │7,825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59頁) │ │ │ │ │165,800元 │8,290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 │ │ │ │ │146,360元 │7,318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 │ │ │ │ │166,700元 │8,335元 │ │一編號10 │ │ │ │ │ │155,060元 │7,753元 │ │ │ │ │ │ │ │125,400元 │6,270元 │ │ │ │ ├─┼────┼──┼─────┼─────┼───┼────────┼──────────┤ │3 │94年12月│2 │125,360元 │6,268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㈥2.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94,340元 │4,717元 │企業社│號4 │(100 他654 卷第113 │ │ │ │ │ │ │ │ │頁) │ └─┴────┴──┴─────┴─────┴───┴────────┴──────────┘ 儼欣企業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94年6月 │1 │195,780元 │9,789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㈡2.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 │ │訊行 │編號9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 │ │ │ │鴻通訊行案卷第26頁)│ ├─┼────┼──┼─────┼─────┼───┼────────┼──────────┤ │2 │94年6月 │5 │145,800元 │7,290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58,900元 │7,945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 │ │ │ │175,600元 │8,780元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象彙加明細表- 銷項去│ │ │ │ │148,000元 │7,400元 │ │一編號11 │路- (財政部國稅局移│ │ │ │ │148,900元 │7,445元 │ │ │送蒼健企業社案卷第12│ ├─┼────┼──┼─────┼─────┼───┼────────┤、60頁) │ │3 │94年12月│2 │165,000元 │8,250元 │蒼健電│100 年度偵字第19│ │ │ │ │ │156,000元 │7,800元 │訊企業│559 號、第22186 │ │ │ │ │ │ │ │社 │號併辦意旨書附表│ │ │ │ │ │ │ │ │一編號11 │ │ ├─┼────┼──┼─────┼─────┼───┼────────┼──────────┤ │4 │94年12月│3 │143,560元 │7,178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㈡2.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 │ │ │135,680元 │6,784元 │訊行 │編號9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曉│ │ │ │ │143,500元 │7,175元 │ │ │鴻通訊行案卷第26頁)│ ├─┼────┼──┼─────┼─────┼───┼────────┼──────────┤ │5 │95年2月 │3 │143,500元 │7,175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19│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取│ │ │ │ │157,800元 │7,890元 │訊國際│559 號、第22186 │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113,500元 │5,675元 │有限公│號併辦意旨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 │ │司 │二編號8 │單(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旺角公司案卷第2 、 │ │ │ │ │ │ │ │ │223 頁) │ └─┴────┴──┴─────┴─────┴───┴────────┴──────────┘ 附表貳、二: ㈠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8年8月 │4 │130,000元 │6,500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120,000元 │6,000元 │業有限│㈢2.編號7 │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50,000元 │7,500元 │公司 │、101 年度│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140,000元 │7,000元 │ │偵字第5813│限公司案卷二第70│日。 │ │ │ │ │ │ │ │號、第5814│8 頁)、專案申請│ │ │ │ │ │ │ │ │號併辦意旨│調檔查核清單(財│ │ │ │ │ │ │ │ │書附表一編│政部國稅局移送五│ │ │ │ │ │ │ │ │號27至編號│蘊生物科技工程有│ │ │ │ │ │ │ │ │30 │限公司案卷第319 │ │ │ │ │ │ │ │ │ │頁) │ │ ├─┼────┼──┼─────┼─────┼───┼─────┼────────┼────────┤ │2 │99年2月 │1 │176,830元 │8,842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㈢2.編號7 │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101 年度│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偵字第5813│限公司案卷二第72│日。 │ │ │ │ │ │ │ │號、第5814│4 頁)、專案申請│ │ │ │ │ │ │ │ │號併辦意旨│調檔查核清單(財│ │ │ │ │ │ │ │ │書附表一編│政部國稅局移送五│ │ │ │ │ │ │ │ │號34 │蘊生物科技工程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第319 │ │ │ │ │ │ │ │ │ │頁) │ │ ├─┼────┼──┼─────┼─────┼───┼─────┼────────┼────────┤ │3 │99年4月 │1 │91,458元 │4,573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㈢2.編號7 │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101 年度│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偵字第5813│限公司案卷二第72│日。 │ │ │ │ │ │ │ │號、第5814│4 頁)、專案申請│ │ │ │ │ │ │ │ │號併辦意旨│調檔查核清單(財│ │ │ │ │ │ │ │ │書附表一編│政部國稅局移送五│ │ │ │ │ │ │ │ │號35 │蘊生物科技工程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第319 │ │ │ │ │ │ │ │ │ │頁) │ │ ├─┼────┼──┼─────┼─────┼───┼─────┼────────┼────────┤ │4 │99年6月 │1 │143,572元 │7,179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㈢2.編號7 │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101 年度│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偵字第5813│限公司案卷二第72│日。 │ │ │ │ │ │ │ │號、第5814│4 頁)、專案申請│ │ │ │ │ │ │ │ │號併辦意旨│調檔查核清單(財│ │ │ │ │ │ │ │ │書附表一編│政部國稅局移送五│ │ │ │ │ │ │ │ │號36 │蘊生物科技工程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第319 │ │ │ │ │ │ │ │ │ │頁) │ │ └─┴────┴──┴─────┴─────┴───┴─────┴────────┴────────┘ ㈡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5年6月 │3 │145,380元 │7,269元 │數位通│追加起訴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45,781元 │7,289元 │訊行 │附表㈠2.編│料表(財政部國稅│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24,860元 │6,243元 │ │號2 │局移送數位通訊行│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案卷第35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95年8月 │5 │148,300元 │7,415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178,900元 │8,945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198,100元 │9,905元 │ │號1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如易科罰金,以│ │ │ │ │157,820元 │7,891元 │ │ │第92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273,800元 │13,690元 │ │ │ │壹日。 │ ├─┼────┼──┼─────┼─────┼───┼─────┼────────┼────────┤ │3 │95年9月 │2 │215,700元 │10,785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185,460元 │9,273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號1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第92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95年10月│5 │256,000元 │12,800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銷來源明細表(│ │ │ │ │ │248,500元 │12,425元 │企業社│附表㈧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187,850元 │ 9,393元 │ │1.編號1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 │ │ │ │ │234,500元 │11,725元 │ │ │第92頁至第93頁)│ │ │ │ │ │276,500元 │13,825元 │ │ │ │ │ ├─┼────┼──┼─────┼─────┼───┼─────┼────────┼────────┤ │4 │95年12月│2 │156,800元 │5,340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06,800元 │7,284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號1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第93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 │95年12月│2 │151,500元 │7,575元 │鴻磊行│追加起訴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 │ │ │ │151,500元 │7,575元 │企業社│附表㈦2.編│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 │ │ │號1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 │鴻磊行企業社案卷│ │ │ │ │ │ │ │ │ │第38頁)專案申請│ │ │ │ │ │ │ │ │ │調檔查核清單(10│ │ │ │ │ │ │ │ │ │0 他654 卷第119 │ │ │ │ │ │ │ │ │ │頁) │ │ ├─┼────┼──┼─────┼─────┼───┼─────┼────────┼────────┤ │5 │96年1月 │1 │145,680元 │7,284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號1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第93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壹日。 │ │ │96年2月 │3 │156,300元 │7,815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銷來源明細表(│ │ │ │ │ │135,800元 │6,790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158,010元 │7,901元 │ │號1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 │ │ │ │ │ │ │ │ │第93頁) │ │ ├─┼────┼──┼─────┼─────┼───┼─────┼────────┼────────┤ │6 │96年3月 │6 │56,830元 │2,842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57,890元 │2,895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58,700元 │2,935元 │ │號1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 │ │ │ │ │122,500 元│6,125元 │ │ │第93頁) │ │ │ │ │ │124,500 元│6,225元 │ │ │ │ │ │ │ │ │168,340 元│8,417元 │ │ │ │ │ │ ├────┼──┼─────┼─────┼───┼─────┼────────┤ │ │ │96年4月 │4 │57,800元 │2,890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銷來源明細表(│ │ │ │ │ │56,870元 │2,844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59,600元 │2,980元 │ │號1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 │ │ │ │ │125,600 元│6,280元 │ │ │第93頁) │ │ ├─┼────┼──┼─────┼─────┼───┼─────┼────────┼────────┤ │7 │96年6月 │2 │245,600元 │12,280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15,800元 │10,790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號1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 │ │ │ │ │ │ │ │ │第93頁) │ │ ├─┼────┼──┼─────┼─────┼───┼─────┼────────┼────────┤ │8 │96年8月 │1 │178,560元 │8,928元 │數位通│追加起訴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訊行 │附表㈠2.編│料表(財政部國稅│ │ │ │ │ │ │ │ │號2 │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 │ │ │ │ │ │案卷第36頁) │ │ │ │ ├──┼─────┼─────┼───┼─────┼────────┤ │ │ │ │1 │181,350元 │9,069元 │神通電│100 年度偵│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 │ │ │ │ │ │訊科技│字第20 125│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 │ │商行 │號、第2012│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6 號併辦意│神通電訊科技商行│ │ │ │ │ │ │ │ │旨書犯罪事│案卷第62頁) │ │ │ │ │ │ │ │ │實一 │ │ │ ├─┼────┼──┼─────┼─────┼───┼─────┼────────┼────────┤ │9 │97年6月 │3 │178,560元 │8,928元 │曉鴻通│追加起訴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73,150元 │8,658元 │訊行 │附表㈡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 │ │ │ │ │178,500元 │8,925元 │ │1 │局移送曉鴻通訊行│ │ │ │ │ │ │ │ │ │案卷第5 頁) │ │ ├─┼────┼──┼─────┼─────┼───┼─────┼────────┼────────┤ │10│97年7月 │1 │280,000元 │14,000元 │人本空│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間藝術│附表㈢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工程工│1 │局移送人本空間藝│ │ │ │ │ │ │ │作室 │ │術工程工作室案卷│ │ │ │ │ │ │ │ │ │第14頁) │ │ ├─┼────┼──┼─────┼─────┼───┼─────┼────────┼────────┤ │11│98年6月 │1 │240,000元 │12,000元 │曉鴻通│追加起訴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訊行 │附表㈡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 │ │ │ │ │ │ │ │1 │局移送曉鴻通訊行│ │ │ │ │ │ │ │ │ │案卷第6 頁) │ │ └─┴────┴──┴─────┴─────┴───┴─────┴────────┴────────┘ ㈢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6年2月 │1 │130,000元 │6,50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2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7│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6 頁)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2 │96年3月 │3 │59,600元 │2,980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58,900元 │2,945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清單、進項來源明│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59,800元 │2,990元 │ │號3 │細表(財政部國稅│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局移送數碼通企業│日。 │ │ │ │ │ │ │ │ │社案卷第91、297 │ │ │ │ │ │ │ │ │ │頁) │ │ ├─┼────┼──┼─────┼─────┼───┼─────┼────────┼────────┤ │3 │96年10月│1 │160,000元 │8,00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2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7│日。 │ │ │ │ │ │ │ │ │6 頁) │ │ ├─┼────┼──┼─────┼─────┼───┼─────┼────────┼────────┤ │4 │96年12月│1 │179,320元 │8,966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2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7│日。 │ │ │ │ │ │ │ │ │6頁) │ │ ├─┼────┼──┼─────┼─────┼───┼─────┼────────┼────────┤ │5 │97年2月 │1 │121,000元 │6,05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2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9│日。 │ │ │ │ │ │ │ │ │5 頁至第696 頁)│ │ ├─┼────┼──┼─────┼─────┼───┼─────┼────────┼────────┤ │6 │97年4月 │1 │40,000元 │2,00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2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9│日。 │ │ │ │ │ │ │ │ │5 頁至第696 頁)│ │ ├─┼────┼──┼─────┼─────┼───┼─────┼────────┼────────┤ │7 │97年6月 │1 │60,000元 │3,000元 │協佑開│追加起訴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發有限│附表㈤2.編│對象彙加明細表(│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號1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協佑開發有限公司│日。 │ │ │ │ │ │ │ │ │案卷第168 頁) │ │ ├─┼────┼──┼─────┼─────┼───┼─────┼────────┼────────┤ │8 │97年8月 │1 │59,220元 │2,961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2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9│日。 │ │ │ │ │ │ │ │ │5 頁至第696 頁)│ │ ├─┼────┼──┼─────┼─────┼───┼─────┼────────┼────────┤ │9 │97年10月│1 │60,000元 │3,00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2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9│日。 │ │ │ │ │ │ │ │ │5 頁至第696 頁)│ │ ├─┼────┼──┼─────┼─────┼───┼─────┼────────┼────────┤ │10│97年12月│1 │60,000元 │3,00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2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9│日。 │ │ │ │ │ │ │ │ │5 頁至第696 頁)│ │ ├─┼────┼──┼─────┼─────┼───┼─────┼────────┼────────┤ │11│98年2月 │1 │40,000元 │2,000元 │協佑開│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發有限│附表㈤2.編│清單、營業人進銷│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號1 │項交易對象彙加明│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細表(財政部國稅│日。 │ │ │ │ │ │ │ │ │局移送協佑開發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第13頁│ │ │ │ │ │ │ │ │ │、第168 頁) │ │ ├─┼────┼──┼─────┼─────┼───┼─────┼────────┼────────┤ │12│98年6月 │1 │69,000元 │3,450元 │曉鴻通│追加起訴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訊行 │附表㈡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3 │局移送曉鴻通訊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案卷第12頁) │日。 │ ├─┼────┼──┼─────┼─────┼───┼─────┼────────┼────────┤ │13│98年10月│1 │60,000元 │3,00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2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1│日。 │ │ │ │ │ │ │ │ │3 頁) │ │ └─┴────┴──┴─────┴─────┴───┴─────┴────────┴────────┘ ㈣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5年8月 │1 │120,000元 │6,000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㈦1.⑵編號│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3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第87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95年12月│1 │160,000元 │8,000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㈦1.⑵編號│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3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第87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3 │96年1月 │1 │140,000元 │7,000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㈦1.⑵編號│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3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第87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 │96年3月 │1 │56,000元 │2,800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㈦1.⑵編號│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3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 │ │ │ │ │ │ │ │ │第87頁) │ │ │ ├────┼──┼─────┼─────┼───┼─────┼────────┤ │ │ │96年4月 │1 │49,500元 │2,475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進銷來源明細表(│ │ │ │ │ │ │ │企業社│㈦1.⑵編號│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3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 │ │ │ │ │ │ │ │ │第87頁) │ │ ├─┼────┼──┼─────┼─────┼───┼─────┼────────┼────────┤ │5 │96年5月 │1 │140,000元 │7,000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㈦1.⑵編號│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3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 │ │ │ │ │ │ │ │ │第87頁) │ │ │ │ │ │ │ │ │ │ │ │ ├─┼────┼──┼─────┼─────┼───┼─────┼────────┼────────┤ │6 │96年8月 │1 │160,100元 │8,005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㈢2.編號3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7│ │ │ │ │ │ │ │ │ │1 頁) │ │ │ │ │ │ │ │ │ │ │ │ ├─┼────┼──┼─────┼─────┼───┼─────┼────────┼────────┤ │7 │96年10月│1 │180,000元 │9,000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㈢2.編號3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7│ │ │ │ │ │ │ │ │ │1 頁) │ │ │ │ │ │ │ │ │ │ │ │ ├─┼────┼──┼─────┼─────┼───┼─────┼────────┼────────┤ │8 │96年12月│1 │214,300元 │10,715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㈢2.編號3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7│ │ │ │ │ │ │ │ │ │1 頁) │ │ │ │ │ │ │ │ │ │ │ │ ├─┼────┼──┼─────┼─────┼───┼─────┼────────┼────────┤ │9 │97年2月 │1 │200,000元 │10,000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㈢2.編號3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9│ │ │ │ │ │ │ │ │ │0 頁) │ │ ├─┼────┼──┼─────┼─────┼───┼─────┼────────┼────────┤ │10│97年4月 │1 │120,000元 │6,000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㈥2.編號1 │清單(100 他654 │ │ │ │ │ │ │ │ │ │卷第124 頁) │ │ ├─┼────┼──┼─────┼─────┼───┼─────┼────────┼────────┤ │11│97年6月 │1 │121,000元 │6,050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訊行 │㈡2.⑵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 │ │ │ │ │ │ │ │1 │局移送曉鴻通訊行│ │ │ │ │ │ │ │ │ │案卷第7 頁) │ │ ├─┼────┼──┼─────┼─────┼───┼─────┼────────┼────────┤ │12│97年7月 │1 │104,150元 │5,208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㈥2.編號1 │清單(100 他654 │ │ │ │ │ │ │ │ │ │卷第124 頁) │ │ ├─┼────┼──┼─────┼─────┼───┼─────┼────────┼────────┤ │13│97年12月│2 │45,830元 │2,292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45,000元 │2,250元 │業有限│㈢2.編號3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9│ │ │ │ │ │ │ │ │ │0 頁) │ │ ├─┼────┼──┼─────┼─────┼───┼─────┼────────┼────────┤ │14│98年4月 │1 │60,000元 │3,000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訊行 │㈡ 2.⑵編 │料表(財政部國稅│ │ │ │ │ │ │ │ │號1 │局移送曉鴻通訊行│ │ │ │ │ │ │ │ │ │案卷第8 頁) │ │ ├─┼────┼──┼─────┼─────┼───┼─────┼────────┼────────┤ │15│98年6月 │1 │70,000元 │3,500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㈢2.編號3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0│ │ │ │ │ │ │ │ │ │7 頁) │ │ └─┴────┴──┴─────┴─────┴───┴─────┴────────┴────────┘ ㈤台典機械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5年8月 │1 │345,800元 │17,290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㈦1.⑵編號│清單、進項來源明│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6 │細表(財政部國稅│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局移送數碼通企業│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社案卷第50、215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頁) │ │ └─┴────┴──┴─────┴─────┴───┴─────┴────────┴────────┘ ㈥台展工業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5年5月 │2 │188,560元 │ 9,428元 │數位通│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78,350元 │13,918元 │訊行 │㈠2.⑵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1 │局移送數位通訊行│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案卷第14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95年8月 │5 │178,500元 │ 8,925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198,760元 │ 9,938元 │企業社│㈦1.⑵編號│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178,120元 │ 8,906元 │ │1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如易科罰金,以│ │ │ │ │214,650元 │10,733元 │ │ │第265 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214,600元 │10,730元 │ │ │ │壹日。 │ ├─┼────┼──┼─────┼─────┼───┼─────┼────────┼────────┤ │3 │95年10月│2 │243,800元 │12,190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78,360元 │13,918元 │企業社│㈦1.⑵編號│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1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第265 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㈦台毓企業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5年5月 │2 │175,860元 │8,793元 │數位通│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98,560元 │9,928元 │訊行 │㈠2.⑵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4 │局移送數位通訊行│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案卷第20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95年8月 │4 │214,350元 │10,718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18,100元 │10,905元 │企業社│㈦1.⑵編號│清單、進項來源明│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214,350元 │10,718元 │ │5 │細表(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 │ │ │ │214,700元 │10,735元 │ │ │局移送數碼通企業│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社案卷第92、237 │壹日。 │ ├─┼────┼──┼─────┼─────┼───┼─────┤頁) ├────────┤ │3 │95年10月│1 │178,350元 │8,918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㈦1.⑵編號│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5 │ │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㈧尚星企業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 │ │ │ │ │ │ ├─┼────┼──┼─────┼─────┼───┼─────┼────────┼────────┤ │1 │95年8月 │2 │183,000元 │ 9,150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214,800元 │10,740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號7 │局移送數碼通企業│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社案卷第86頁) │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2 │95年9月 │1 │263,540元 │13,177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企業社│附表㈧1.編│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號7 │局移送數碼通企業│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社案卷第86頁) │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3 │95年12月│1 │200,000元 │10,000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企業社│附表㈧1.編│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號7 │局移送數碼通企業│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社案卷第86頁) │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4 │96年1月 │2 │135,800元 │6,790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80,050元 │4,003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號7 │局移送數碼通企業│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社案卷第86頁) │日,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 │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 │ │ │折算壹日。 │ ├─┼────┼──┼─────┼─────┼───┼─────┼────────┼────────┤ │5 │96年8月 │1 │451,380元 │22,569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5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 │日。 │ │ │ │ │ │ │ │ │671 頁) │ │ ├─┼────┼──┼─────┼─────┼───┼─────┼────────┼────────┤ │6 │97年8月 │1 │56,000元 │2,800元 │鴻磊行│追加起訴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企業社│附表㈦2.編│對象彙加明細表(│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號4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鴻磊行企業社案卷│日。 │ │ │ │ │ │ │ │ │第53頁) │ │ └─┴────┴──┴─────┴─────┴───┴─────┴────────┴────────┘ ㈨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8年10月│1 │60,000元 │3,000元 │奇碁有│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限公司│㈤2.編號1 │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局移送奇碁有限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司案卷第23頁) │日。 │ ├─┼────┼──┼─────┼─────┼───┼─────┼────────┼────────┤ │2 │99年6月 │1 │51,000元 │2,550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㈢2.編號4 │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3│日。 │ │ │ │ │ │ │ │ │2 頁) │ │ └─┴────┴──┴─────┴─────┴───┴─────┴────────┴────────┘ ㈩研宏工業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5年5 月│2 │175,780元 │ 8,789元 │數位通│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14,856元 │10,743元 │訊行 │㈠2.⑵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3 │局移送數位通訊行│,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案卷第18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95年6月 │3 │214,560元 │10,728元 │數位通│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 │ │ │ │ │243,750元 │12,188元 │訊行 │㈠2.⑵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 │ │ │ │ │178,560元 │ 8,928元 │ │3 │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 │ │ │ │ │ │案卷第18頁) │ │ │ ├────┼──┼─────┼─────┼───┼─────┼────────┤ │ │ │95年6月 │1 │177,000元 │8,850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 │ │ │ │ │ │企業社│㈥2.編號2 │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 │ │ │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 │鴻磊行企業社案卷│ │ │ │ │ │ │ │ │ │第41頁)、專案申│ │ │ │ │ │ │ │ │ │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 │ │ │100 他654 卷第11│ │ │ │ │ │ │ │ │ │9 頁) │ │ ├─┼────┼──┼─────┼─────┼───┼─────┼────────┼────────┤ │2 │95年8月 │4 │245,360元 │12,268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195,800元 │ 9,790元 │企業社│㈦1.⑵編號│清單、進項來源明│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196,800元 │ 9,840元 │ │4 │細表(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 │ │ │ │215,600元 │10,780元 │ │ │局移送數碼通企業│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社案卷第92、252 ├────────┤ │3 │95年10月│1 │274,360元 │13,718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頁)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㈦1.⑵編號│ │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4 │ │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6年6月 │1 │59,815元 │2,991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負責人劉青青確認│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附表㈧1.編│單、營業稅自繳查│ │ │ │ │ │ │ │ │號5 │核短溢繳異常清冊│ │ │ │ │ │ │ │ │ │、進項來源明細表│ │ │ │ │ │ │ │ │ │(財政部國稅局移│ │ │ │ │ │ │ │ │ │送數碼通企業社案│ │ │ │ │ │ │ │ │ │卷第186 、188 頁│ │ │ │ │ │ │ │ │ │) │ │ ├─┼────┼──┼─────┼─────┼───┼─────┼────────┼────────┤ │2 │97年2月 │3 │60,000元 │3,000元 │鴻磊行│追加起訴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60,000元 │3,000元 │企業社│附表㈦2.編│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40,000元 │2,000元 │ │號2 │進項交易憑證明細│ │ │ │ │ │ │ │ │ │資料(財政部國稅│ │ │ │ │ │ │ │ │ │局移送鴻磊行企業│ │ │ │ │ │ │ │ │ │社案卷第45頁、第│ │ │ │ │ │ │ │ │ │132 頁) │ │ ├─┼────┼──┼─────┼─────┼───┼─────┼────────┼────────┤ │3 │97年7月 │7 │58,000元 │2,900元 │人本空│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59,150元 │2,958元 │間藝術│附表㈢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57,810元 │2,891元 │工程工│2 │局移送人本空間藝│ │ │ │ │ │58,750元 │2,938元 │作室 │ │術工程工作室案卷│ │ │ │ │ │53,120元 │2,656元 │ │ │第13頁) │ │ │ │ │ │56,975元 │2,849元 │ │ │ │ │ │ │ │ │120,000元 │6,000元 │ │ │ │ │ │ ├────┼──┼─────┼─────┼───┼─────┼────────┤ │ │ │97年8月 │2 │60,000元 │3,000元 │鴻磊行│追加起訴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 │ │ │ │58,000元 │2,900元 │企業社│附表㈦2.編│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 │ │ │號2 │進項交易憑證明細│ │ │ │ │ │ │ │ │ │資料(財政部國稅│ │ │ │ │ │ │ │ │ │局移送鴻磊行企業│ │ │ │ │ │ │ │ │ │社案卷第45頁、第│ │ │ │ │ │ │ │ │ │132 頁) │ │ ├─┼────┼──┼─────┼─────┼───┼─────┼────────┼────────┤ │4 │98年4月 │4 │156,800元 │7,84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143,560元 │7,178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234,856元 │11,743元 │公司 │3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145,680元 │7,284元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0│ │ │ │ │ │ │ │ │ │8 頁) │ │ ├─┼────┼──┼─────┼─────┼───┼─────┼────────┼────────┤ │5 │98年6月 │6 │135,680元 │ 6,784元 │曉鴻通│追加起訴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145,360元 │ 7,268元 │訊行 │附表㈡編號│料表、負責人劉青│ │ │ │ │ │135,800元 │ 6,790元 │ │5 │青簽名之確認表(│ │ │ │ │ │418,360元 │20,918元 │ │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432,600元 │21,630元 │ │ │曉鴻通訊行案卷第│ │ │ │ │ │386,500元 │19,325元 │ │ │15、286 頁) │ │ ├─┼────┼──┼─────┼─────┼───┼─────┼────────┼────────┤ │6 │98年7月 │3 │230,000 元│11,500元 │聖顏化│100 年度偵│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45,000 元│12,250元 │妝品專│字第27480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236,500 元│11,825元 │賣店 │號併辦意旨│局移送聖顏化粧品│ │ │ │ │ │ │ │ │書附表二編│專賣店案卷第407 │ │ │ │ │ │ │ │ │號2 │頁) │ │ │ ├────┼──┼─────┼─────┼───┼─────┼────────┤ │ │ │98年7月 │1 │60,000 元 │3,000元 │人本空│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 │ │ │ │ │ │ │間藝術│附表㈢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工程工│2 (追加起│局移送人本空間藝│ │ │ │ │ │ │ │作室 │訴書附表三│術工程工作室案卷│ │ │ │ │ │ │ │ │發票期間欄│第13頁) │ │ │ │ │ │ │ │ │誤載為97年│ │ │ │ │ │ │ │ │ │7 月至8 月│ │ │ │ │ │ │ │ │ │應更正為97│ │ │ │ │ │ │ │ │ │年7 月至98│ │ │ │ │ │ │ │ │ │年7 月) │ │ │ │ ├────┼──┼─────┼─────┼───┼─────┼────────┤ │ │ │98年8月 │1 │240,000元 │12,000元 │曉鴻通│追加起訴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 │ │ │ │ │ │ │訊行 │附表㈡編號│料表、負責人劉青│ │ │ │ │ │ │ │ │5 │青簽名之確認表(│ │ │ │ │ │ │ │ │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 │曉鴻通訊行案卷第│ │ │ │ │ │ │ │ │ │15、286 頁) │ │ ├─┼────┼──┼─────┼─────┼───┼─────┼────────┼────────┤ │7 │98年10月│5 │114,580元 │5,729元 │奇碁有│追加起訴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34,560元 │6,728元 │限公司│附表㈥編號│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110,000元 │5,500元 │ │1 │統一發票影本(財│ │ │ │ │ │114,800元 │5,740元 │ │ │政部國稅局移送奇│ │ │ │ │ │121,000元 │6,050元 │ │ │碁有限公司案卷第│ │ │ │ │ │ │ │ │ │116 頁、第129 頁│ │ │ │ │ │ │ │ │ │至第132 頁) │ │ ├─┼────┼──┼─────┼─────┼───┼─────┼────────┼────────┤ │8 │99年2月 │2 │158,900元 │7,945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63,450元 │8,173元 │業有限│附表㈣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編號3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2│ │ │ │ │ │ │ │ │ │3 頁) │ │ └─┴────┴──┴─────┴─────┴───┴─────┴────────┴────────┘ 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8年8月 │3 │80,000元 │12,112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80,000元 │(不實發票│業有限│㈢2.編號5 │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80,000元 │之稅額雖僅│公司 │、101 年度│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為12,000元│ │偵字第5813│限公司案卷二第70│日。 │ │ │ │ │ │,然陳惠美│ │號、第5814│9 頁)、進銷項憑│ │ │ │ │ │ │匯款之金額│ │號併辦意旨│證明細資料表(財│ │ │ │ │ │ │為12,112元│ │書附表二編│政部國稅局移送黃│ │ │ │ │ │ │,仍應以12│ │號20至編號│金甲環保科技有限│ │ │ │ │ │ │,112元計算│ │22 │公司案卷第30頁)│ │ │ │ │ │ │之) │ │ │ │ │ ├─┼────┼──┼─────┼─────┼───┼─────┼────────┼────────┤ │2 │98年10月│3 │ 34,560元 │1,728元 │奇碁有│101 年度偵│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135,800元 │6,790元 │限公司│字第5813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145,800元 │7,290元 │ │、第5814號│局移送奇碁有限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併辦意旨書│司案卷第24頁)、│日。 │ │ │ │ │ │ │ │附表二編號│進銷項憑證明細資│ │ │ │ │ │ │ │ │23至編號25│料表(財政部國稅│ │ │ │ │ │ │ │ │、起訴書附│局移送黃金甲環保│ │ │ │ │ │ │ │ │表㈤⒈編號│科技有限公司案卷│ │ │ │ │ │ │ │ │1 (開立奇│第31頁) │ │ │ │ │ │ │ │ │碁有限公司│ │ │ │ │ │ │ │ │ │不實統一發│ │ │ │ │ │ │ │ │ │票) │ │ │ ├─┼────┼──┼─────┼─────┼───┼─────┼────────┼────────┤ │3 │99年2月 │2 │105,736元 │5,287元 │協佑開│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92,460元 │4,623元 │發有限│㈣2.編號5 │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101 年度│局移送協佑開發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偵字第5813│限公司案卷第10頁│日。 │ │ │ │ │ │ │ │號、第5814│)進銷項憑證明細│ │ │ │ │ │ │ │ │號併辦意旨│資料表(財政部國│ │ │ │ │ │ │ │ │書附表二編│稅局移送黃金甲環│ │ │ │ │ │ │ │ │號26至編號│保科技有限公司案│ │ │ │ │ │ │ │ │27 │卷第32頁) │ │ │ ├────┼──┼─────┼─────┼───┼─────┼────────┤ │ │ │99年2月 │1 │156,810元 │7,841元 │吉泓企│101 年度偵│進銷項憑證明細資│ │ │ │ │ │ │ │業有限│字第5813號│料表(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第5814號│局移送黃金甲環保│ │ │ │ │ │ │ │ │併辦意旨書│科技有限公司案卷│ │ │ │ │ │ │ │ │附表二編號│第33頁) │ │ │ │ │ │ │ │ │28 │ │ │ ├─┼────┼──┼─────┼─────┼───┼─────┼────────┼────────┤ │4 │99年4月 │1 │96,580元 │4,829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業有限│㈢2.編號5 │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101 年度│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偵字第5813│限公司案卷二第72│日。 │ │ │ │ │ │ │ │號、第5814│4 頁)、進銷項憑│ │ │ │ │ │ │ │ │號併辦意旨│證明細資料表(財│ │ │ │ │ │ │ │ │書附表二編│政部國稅局移送黃│ │ │ │ │ │ │ │ │號29 │金甲環保科技有限│ │ │ │ │ │ │ │ │ │公司案卷第33頁)│ │ └─┴────┴──┴─────┴─────┴───┴─────┴────────┴────────┘ 、裕浩空間設計工程行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8年8月 │1 │256,000元 │12,800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訊行 │㈡2.⑵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 │ │ │ │ │ │ │ │6 │局移送曉鴻通訊行│ │ │ │ │ │ │ │ │ │案卷第18頁) │ │ └─┴────┴──┴─────┴─────┴───┴─────┴────────┴────────┘ 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5年6月 │1 │190,100 元│9,505元 │數位通│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訊行 │㈠2.⑵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2 │局移送數位通訊行│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案卷第15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95年8月 │3 │115,360元 │5,768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14,560元 │5,728元 │業有限│㈢2.編號2 │清單(財政部國稅│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47,800元 │7,390元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5│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4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3 │95年9月 │1 │380,000元 │19,000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㈦1.⑵編號│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2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第87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4 │95年12月│4 │156,800元 │7,840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48,300元 │7,415元 │企業社│㈦1.⑵編號│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56,700元 │7,835元 │ │2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135,800元 │6,790元 │ │ │第87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5年5月 │2 │145,360 元│7,268元 │數位通│追加起訴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53,460 元│7,673元 │訊行 │附表㈠2.編│料表(財政部國稅│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號1 │局移送數位通訊行│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案卷第25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2 │95年8月 │1 │140,000元 │7,00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5│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4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95年8月 │1 │300,906元 │15,045元 │鴻磊行│追加起訴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 │ │ │ │ │ │企業社│附表㈦2.編│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 │ │ │號3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 │鴻磊行企業社案卷│ │ │ │ │ │ │ │ │ │第153 頁) │ │ ├─┼────┼──┼─────┼─────┼───┼─────┼────────┼────────┤ │3 │95年9月 │3 │235,000元 │11,750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項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15,000元 │10,750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 │ │150,000元 │ 7,500元 │ │號6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 │第115 頁)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 │ │ │壹日。 │ ├─┼────┼──┼─────┼─────┼───┼─────┼────────┼────────┤ │4 │95年12月│3 │158,000元 │7,900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項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56,800元 │7,840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68,000元 │8,400元 │ │號6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第115 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5 │96年2月 │3 │135,890 元│6,795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45,800 元│7,290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35,100元 │6,755元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7│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0 頁) │仟元折算壹日。 │ ├─┼────┼──┼─────┼─────┼───┼─────┼────────┼────────┤ │6 │96年3月 │2 │56,800元 │2,840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項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48,350元 │2,418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號6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 │ │ │ │ │ │ │ │ │第115 頁) │ │ │ ├────┼──┼─────┼─────┼───┼─────┼────────┤ │ │ │96年4月 │2 │48,350元 │2,932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項來源明細表(│ │ │ │ │ │58,630元 │2,840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號6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 │ │ │ │ │ │ │ │ │第115 頁) │ │ ├─┼────┼──┼─────┼─────┼───┼─────┼────────┼────────┤ │7 │96年6月 │2 │178,360元 │8,918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15,800元 │10,790元 │企業社│附表㈧1.編│清單、進項來源明│ │ │ │ │ │ │ │ │號6 │細表(財政部國稅│ │ │ │ │ │ │ │ │ │局移送數碼通企業│ │ │ │ │ │ │ │ │ │社案卷第86頁、第│ │ │ │ │ │ │ │ │ │115 頁) │ │ ├─┼────┼──┼─────┼─────┼───┼─────┼────────┼────────┤ │8 │96年8月 │3 │245,360元 │12,268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78,600元 │13,930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293,800元 │14,690元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7│ │ │ │ │ │ │ │ │ │0 頁) │ │ ├─┼────┼──┼─────┼─────┼───┼─────┼────────┼────────┤ │9 │96年10月│3 │258,000元 │12,90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83,600元 │14,180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205,600元 │10,280元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7│ │ │ │ │ │ │ │ │ │1 頁) │ │ ├─┼────┼──┼─────┼─────┼───┼─────┼────────┼────────┤ │10│96年12月│2 │215,460元 │10,773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278,610元 │13,931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7│ │ │ │ │ │ │ │ │ │1 頁) │ │ ├─┼────┼──┼─────┼─────┼───┼─────┼────────┼────────┤ │11│97年2月 │3 │245,600元 │12,28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218,450元 │10,923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171,000元 │8,550元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8│ │ │ │ │ │ │ │ │ │8 頁) │ │ ├─┼────┼──┼─────┼─────┼───┼─────┼────────┼────────┤ │12│97年4月 │2 │243,600元 │12,18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57,860元 │7,893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8│ │ │ │ │ │ │ │ │ │8 頁) │ │ │ ├────┼──┼─────┼─────┼───┼─────┼────────┤ │ │ │97年4月 │1 │87,000元 │4,350元 │鴻磊行│追加起訴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 │ │ │ │ │ │ │企業社│附表㈦2.編│對象彙加明細表(│ │ │ │ │ │ │ │ │號3 │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 │鴻磊行企業社案卷│ │ │ │ │ │ │ │ │ │第153 頁) │ │ ├─┼────┼──┼─────┼─────┼───┼─────┼────────┼────────┤ │13│97年6月 │5 │165,340元 │8,267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135,480元 │6,774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135,800元 │6,790元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178,350元 │8,918元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8│ │ │ │ │ │165,000元 │8,250元 │ │ │8 頁) │ │ ├─┼────┼──┼─────┼─────┼───┼─────┼────────┼────────┤ │14│97年8月 │3 │135,780元 │6,789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45,800元 │7,290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93,000元 │4,650元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8│ │ │ │ │ │ │ │ │ │8 頁) │ │ ├─┼────┼──┼─────┼─────┼───┼─────┼────────┼────────┤ │15│97年10月│2 │183,510元 │9,176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83,510元 │9,176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164,580元 │8,229元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8│ │ │ │ │ │ │ │ │ │9 頁) │ │ ├─┼────┼──┼─────┼─────┼───┼─────┼────────┼────────┤ │16│97年12月│2 │245,690元 │12,285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93,810元 │9,691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68│ │ │ │ │ │ │ │ │ │9 頁) │ │ ├─┼────┼──┼─────┼─────┼───┼─────┼────────┼────────┤ │17│98年2月 │2 │111,350元 │5,568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11,458元 │5,573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0│ │ │ │ │ │ │ │ │ │5 頁) │ │ │ ├────┼──┼─────┼─────┼───┼─────┼────────┤ │ │ │98年2月 │1 │135,680元 │6,784元 │協佑開│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 │ │ │ │ │ │ │發有限│附表㈤2.編│清單、營業人進銷│ │ │ │ │ │ │ │公司 │號3 │項交易對象彙加明│ │ │ │ │ │ │ │ │ │細表(財政部國稅│ │ │ │ │ │ │ │ │ │局移送協佑開發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第7 頁│ │ │ │ │ │ │ │ │ │、第220 頁) │ │ ├─┼────┼──┼─────┼─────┼───┼─────┼────────┼────────┤ │18│98年4月 │2 │175,600元 │8,780元 │曉鴻通│追加起訴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45,360元 │7,268元 │訊行 │附表㈡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 │ │ │ │ │ │ │ │6 │局移送曉鴻通訊行│ │ │ │ │ │ │ │ │ │案卷第20頁) │ │ ├─┼────┼──┼─────┼─────┼───┼─────┼────────┼────────┤ │19│98年8月 │1 │260,000元 │13,000元 │畫蛾眉│100 年度偵│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美容有│字第19547 │清單(臺灣臺中地│ │ │ │ │ │ │ │限公司│號併辦意旨│方法院檢察署100 │ │ │ │ │ │ │ │ │書附表二編│年度他字第652 號│ │ │ │ │ │ │ │ │號2 │卷第103 頁) │ │ │ ├────┼──┼─────┼─────┼───┼─────┼────────┤ │ │ │98年8月 │1 │250,000元 │12,500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 │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0│ │ │ │ │ │ │ │ │ │5 頁) │ │ ├─┼────┼──┼─────┼─────┼───┼─────┼────────┼────────┤ │20│98年10月│3 │152,700元 │7,635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31,500元 │6,575元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115,800元 │5,790元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0│ │ │ │ │ │ │ │ │ │5 頁至第706 頁)│ │ ├─┼────┼──┼─────┼─────┼───┼─────┼────────┼────────┤ │21│99年6月 │1 │163,518元 │8,176元 │吉泓企│追加起訴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附表㈣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4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2│ │ │ │ │ │ │ │ │ │2 頁) │ │ └─┴────┴──┴─────┴─────┴───┴─────┴────────┴────────┘ 傑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8年4月 │1 │180,000元 │9,000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訊行 │㈡2.⑵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 │ │ │ │ │ │ │ │5 │局移送曉鴻通訊行│ │ │ │ │ │ │ │ │ │案卷第17頁) │ │ └─┴────┴──┴─────┴─────┴───┴─────┴────────┴────────┘ 聖顏化粧品專賣店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5年8月 │2 │157,860元 │8,918元 │吉泓企│100 年度偵│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51,500元 │9,173元 │業有限│字第27480 │清單(財政部國稅│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公司 │號併辦意旨│局移送聖顏化粧品│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書附表一編│專賣店案卷第303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號4 、101 │至304 頁)專案申│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年度偵字第│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 │ │19064 號移│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送併辦意旨│吉泓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書附表編號│案卷二第656 頁)│ │ │ │ │ │ │ │ │1 、追加起│ │ │ │ │ │ │ │ │ │訴書附表㈣│ │ │ │ │ │ │ │ │ │編號1 │ │ │ ├─┼────┼──┼─────┼─────┼───┼─────┼────────┼────────┤ │2 │95年9月 │1 │520,000元 │26,000元 │數碼通│追加起訴書│進銷來源明細表(│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企業社│附表㈧1.編│財政部國稅局移送│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號2 、100 │數碼通企業社案卷│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年度偵字第│第87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27480 號併│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辦意旨書附│ │ │ │ │ │ │ │ │ │表一編號7 │ │ │ │ │ │ │ │ │ │、101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1906│ │ │ │ │ │ │ │ │ │4 號移送併│ │ │ │ │ │ │ │ │ │辦意旨書附│ │ │ │ │ │ │ │ │ │表編號2 │ │ │ ├─┼────┼──┼─────┼─────┼───┼─────┼────────┼────────┤ │3 │96年2月 │3 │145,680元 │7,284元 │吉泓企│100 年度偵│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35,800元 │6,790元 │業有限│字第27480 │清單(財政部國稅│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115,000元 │5,750元 │公司 │號併辦意旨│局移送聖顏化粧品│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書附表一編│專賣店案卷第329 │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號4 、101 │頁)專案申請調檔│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年度偵字第│查核清單(財政部│ │ │ │ │ │ │ │ │19064 號移│國稅局移送吉泓企│ │ │ │ │ │ │ │ │送併辦意旨│業有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書附表編號│第673 頁) │ │ │ │ │ │ │ │ │1 、追加起│ │ │ │ │ │ │ │ │ │訴書附表㈣│ │ │ │ │ │ │ │ │ │編號1 │ │ │ ├─┼────┼──┼─────┼─────┼───┼─────┼────────┼────────┤ │4 │96年4月 │4 │143,800元 │7,190元 │吉泓企│100 年度偵│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字第27480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號併辦意旨│局移送聖顏化粧品│ │ │ │ │ │ │ │ │書附表一編│專賣店案卷第329 │ │ │ │ │ │ │ │ │號4 、101 │至330 頁)專案申│ │ │ │ │ │ │ │ │年度偵字第│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 │ │19064 號移│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送併辦意旨│吉泓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書附表編號│案卷二第673 頁)│ │ │ │ │ │ │ │ │1 、追加起│ │ │ │ │ │ │ │ │ │訴書附表㈣│ │ │ │ │ │ │ │ │ │編號1 │ │ │ ├─┼────┼──┼─────┼─────┼───┼─────┼────────┼────────┤ │5 │96年8月 │1 │256,780元 │12,839元 │吉泓企│100 年度偵│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字第27480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號併辦意旨│局移送聖顏化粧品│ │ │ │ │ │ │ │ │書附表一編│專賣店案卷第330 │ │ │ │ │ │ │ │ │號4 、101 │頁)專案申請調檔│ │ │ │ │ │ │ │ │年度偵字第│查核清單(財政部│ │ │ │ │ │ │ │ │19064 號移│國稅局移送吉泓企│ │ │ │ │ │ │ │ │送併辦意旨│業有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書附表編號│第674 頁) │ │ │ │ │ │ │ │ │1 、追加起│ │ │ │ │ │ │ │ │ │訴書附表㈣│ │ │ │ │ │ │ │ │ │編號1 │ │ │ ├─┼────┼──┼─────┼─────┼───┼─────┼────────┼────────┤ │6 │96年12月│1 │215,000元 │10,750元 │吉泓企│100 年度偵│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字第27480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號併辦意旨│局移送聖顏化粧品│ │ │ │ │ │ │ │ │書附表一編│專賣店案卷第330 │ │ │ │ │ │ │ │ │號4 、101 │頁)專案申請調檔│ │ │ │ │ │ │ │ │年度偵字第│查核清單(財政部│ │ │ │ │ │ │ │ │19064 號移│國稅局移送吉泓企│ │ │ │ │ │ │ │ │送併辦意旨│業有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書附表編號│第674 頁) │ │ │ │ │ │ │ │ │1 、追加起│ │ │ │ │ │ │ │ │ │訴書附表㈣│ │ │ │ │ │ │ │ │ │編號1 │ │ │ ├─┼────┼──┼─────┼─────┼───┼─────┼────────┼────────┤ │7 │97年4月 │2 │258,000元 │12,900元 │吉泓企│100 年度偵│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20,000元 │ 6,000元 │業有限│字第27480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號併辦意旨│局移送聖顏化粧品│ │ │ │ │ │ │ │ │書附表一編│專賣店案卷第351 │ │ │ │ │ │ │ │ │號4 、101 │頁)專案申請調檔│ │ │ │ │ │ │ │ │年度偵字第│查核清單(財政部│ │ │ │ │ │ │ │ │19064 號移│國稅局移送吉泓企│ │ │ │ │ │ │ │ │送併辦意旨│業有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書附表編號│第691 頁) │ │ │ │ │ │ │ │ │1 、追加起│ │ │ │ │ │ │ │ │ │訴書附表㈣│ │ │ │ │ │ │ │ │ │編號1 │ │ │ ├─┼────┼──┼─────┼─────┼───┼─────┼────────┼────────┤ │8 │97年6月 │1 │321,000元 │16,050元 │吉泓企│100 年度偵│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字第27480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號併辦意旨│局移送聖顏化粧品│ │ │ │ │ │ │ │ │書附表一編│專賣店案卷第351 │ │ │ │ │ │ │ │ │號4 、101 │頁)專案申請調檔│ │ │ │ │ │ │ │ │年度偵字第│查核清單(財政部│ │ │ │ │ │ │ │ │19064 號移│國稅局移送吉泓企│ │ │ │ │ │ │ │ │送併辦意旨│業有限公司案卷二│ │ │ │ │ │ │ │ │書附表編號│第691 頁) │ │ │ │ │ │ │ │ │1 、追加起│ │ │ │ │ │ │ │ │ │訴書附表㈣│ │ │ │ │ │ │ │ │ │編號1 │ │ │ └─┴────┴──┴─────┴─────┴───┴─────┴────────┴────────┘ 嘉馨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7年6月 │1 │241,000元 │12,050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訊行 │㈡2.⑵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7 │局移送曉鴻通訊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案卷第19頁)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藍普實業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5年12月│2 │185,000元 │9,250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85,600元 │9,280元 │企業社│㈦1.⑵編號│清單、申報書(財│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 │ │ │ │ │ │7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又拾伍日,如易科│ │ │ │ │ │ │ │ │碼通企業社案卷第│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 │ │48、145 至147 頁│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儼欣企業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6年3月 │4 │58,000元 │2,900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45,800元 │2,290元 │企業社│㈦1.⑵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局│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53,650元 │2,683元 │ │8 │移送數碼通企業社│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48,800元 │2,440元 │ │ │案卷第89頁) │日。 │ │ ├────┼──┼─────┼─────┼───┼─────┼────────┤ │ │ │96年4月 │4 │48,950元 │2,448元 │數碼通│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 │ │ │ │ │45,680元 │2,284元 │企業社│㈦1.⑵編號│清單財政部國稅局│ │ │ │ │ │56,300元 │2,815元 │ │8 │移送數碼通企業社│ │ │ │ │ │59,640元 │2,982元 │ │ │案卷第89頁) │ │ ├─┼────┼──┼─────┼─────┼───┼─────┼────────┼────────┤ │2 │96年10月│1 │200,000元 │10,000元 │鴻磊行│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企業社│㈥2.編號6 │清單(100 他654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 │卷第120 頁)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 │日。 │ ├─┼────┼──┼─────┼─────┼───┼─────┼────────┼────────┤ │3 │98年4月 │1 │160,000元 │8,000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 │訊行 │㈡2.⑵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9 │局移送曉鴻通訊行│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案卷第27頁) │日。 │ ├─┼────┼──┼─────┼─────┼───┼─────┼────────┼────────┤ │4 │98年6月 │2 │243,650元 │12,183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278,390元 │13,920元 │業有限│㈢2.編號8 │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1│日。 │ │ │ │ │ │ │ │ │0 頁) │ │ ├─┼────┼──┼─────┼─────┼───┼─────┼────────┼────────┤ │5 │98年10月│4 │58,432元 │2,922元 │奇碁有│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54,138元 │2,707元 │限公司│㈤2.編號2 │清單(財政部國稅│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46,380元 │2,319元 │ │ │局移送奇碁有限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55,000元 │2,750元 │ │ │司案卷第26頁)、│日。 │ │ │ │ │ │ │ │ │統一發票影本(財│ │ │ │ │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奇│ │ │ │ │ │ │ │ │ │碁有限公司案卷第│ │ │ │ │ │ │ │ │ │124 頁至第125 頁│ │ │ │ │ │ │ │ │ │) │ │ └─┴────┴──┴─────┴─────┴───┴─────┴────────┴────────┘ 鷹陽服務有限公司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所處之刑 │ │號│年月 │張數│(新臺幣)│(新臺幣)│ │ │ │ │ ├─┼────┼──┼─────┼─────┼───┼─────┼────────┼────────┤ │1 │98年4月 │2 │143,500元 │7,175元 │曉鴻通│起訴書附表│進銷項憑證明細資│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35,860元 │6,793元 │訊行 │㈡2.⑵編號│料表(財政部國稅│ │ │ │ │ │ │ │ │4 │局移送曉鴻通訊行│ │ │ │ │ │ │ │ │ │案卷第16頁) │ │ ├─┼────┼──┼─────┼─────┼───┼─────┼────────┼────────┤ │2 │98年6月 │1 │410,000元 │20,500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㈢2.編號6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0│ │ │ │ │ │ │ │ │ │7 頁) │ │ ├─┼────┼──┼─────┼─────┼───┼─────┼────────┼────────┤ │3 │98年8月 │4 │100,000元 │5,000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80,000元 │4,000元 │業有限│㈢2.編號6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100,000元 │5,000元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100,000元 │5,000元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0│ │ │ │ │ │ │ │ │ │7 頁) │ │ ├─┼────┼──┼─────┼─────┼───┼─────┼────────┼────────┤ │4 │98年10月│3 │143,500元 │7,157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137,800元 │6,890元 │業有限│㈢2.編號6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121,000元 │6,050元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0│ │ │ │ │ │ │ │ │ │7 頁) │ │ ├─┼────┼──┼─────┼─────┼───┼─────┼────────┼────────┤ │5 │99年6月 │1 │138,752元 │6,938元 │吉泓企│起訴書附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業有限│㈢2.編號6 │清單(財政部國稅│ │ │ │ │ │ │ │公司 │ │局移送吉泓企業有│ │ │ │ │ │ │ │ │ │限公司案卷二第72│ │ │ │ │ │ │ │ │ │3 頁) │ │ └─┴────┴──┴─────┴─────┴───┴─────┴────────┴────────┘ 附表叁、無罪部分: 一、被訴開立數位通訊行之統一發票幫助「營業人名稱」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被訴事實詳如理由欄乙、壹、一部分) ┌─┬─────┬─────┬──┬──────┬─────┬────────────┐ │編│營業人名稱│不實登載之│發票│發票金額 │提出抵扣之│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 │統一發票月│張數│(新臺幣) │營業稅額( │ │ │ │ │份 │ │ │新臺幣) │ │ ├─┼─────┼─────┼──┼──────┼─────┼────────────┤ │1 │郁達電信工│96年9 月 │1 │ 80,000元 │ 4,00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程有限公司│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 │ │ │ │案卷第16頁) │ ├─┼─────┼─────┼──┼──────┼─────┼────────────┤ │2 │倍蒂雅時尚│95年5 月 │1 │ 95,238元 │ 4,762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汽車旅館有│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限公司 │ │ │ │ │案卷第17頁) │ ├─┼─────┼─────┼──┼──────┼─────┼────────────┤ │3 │奕盛企業社│95年7 月 │1 │100,000元 │ 5,00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95年11 月 │1 │200,000元 │10,000元 │案卷第16頁) │ ├─┼─────┼─────┼──┼──────┼─────┼────────────┤ │4 │義益貨運股│95年11 月 │1 │100,000元 │ 5,00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份有限公司│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 │ │ │ │案卷第21頁) │ ├─┼─────┼─────┼──┼──────┼─────┼────────────┤ │5 │東鑫金屬科│95年9 月 │2 │100,000元 │ 5,00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技有限公司│ │ │100,000元 │ 5,000元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 │ │ │ │案卷第21頁) │ ├─┼─────┼─────┼──┼──────┼─────┼────────────┤ │6 │吉興製帽廠│95年5 月 │1 │ 75,000元 │ 3,75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股份有限公│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司 │ │ │ │ │案卷第16頁) │ ├─┼─────┼─────┼──┼──────┼─────┼────────────┤ │7 │盛裕室內裝│95年9 月 │2 │216,000元 │10,80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修股份有限│ │ │225,000元 │11,250元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公司 ├─────┼──┼──────┼─────┤案卷第27至28頁) │ │ │ │95年11 月 │1 │238,000元 │11,900元 │ │ │ │ ├─────┼──┼──────┼─────┤ │ │ │ │95年12 月 │1 │263,000元 │13,150元 │ │ │ │ ├─────┼──┼──────┼─────┤ │ │ │ │96年10 月 │1 │215,000元 │10,750元 │ │ │ │ ├─────┼──┼──────┼─────┤ │ │ │ │96年11 月 │1 │128,571元 │ 6,429元 │ │ ├─┼─────┼─────┼──┼──────┼─────┼────────────┤ │8 │宗富科技股│96年7 月 │2 │128,000元 │ 6,40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份有限公司│ │ │142,000元 │ 7,100元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案卷第29頁) │ │ │ │96年8 月 │1 │145,000元 │ 7,250元 │ │ ├─┼─────┼─────┼──┼──────┼─────┼────────────┤ │9 │巨燁營造股│96年1 月 │1 │250,000元 │12,50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份有限公司├─────┼──┼──────┼─────┤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96年12 月 │1 │140,000元 │ 7,000元 │案卷第30頁) │ ├─┼─────┼─────┼──┼──────┼─────┼────────────┤ │10│翊旺實業有│95年5 月 │1 │220,000元 │11,00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限公司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95年6 月 │1 │245,000元 │12,250元 │案卷第31頁) │ ├─┼─────┼─────┼──┼──────┼─────┼────────────┤ │11│迎菘通信行│96年1 月 │1 │238,095元 │11,905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96年2 月 │1 │142,857元 │ 7,143元 │案卷第32頁) │ ├─┼─────┼─────┼──┼──────┼─────┼────────────┤ │12│光采儀器股│96年1 月 │1 │228,571元 │11,429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份有限公司├─────┼──┼──────┼─────┤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96年2 月 │1 │152,381元 │ 7,619元 │案卷第33頁) │ ├─┼─────┼─────┼──┼──────┼─────┼────────────┤ │13│岡昌有限公│95年8 月 │1 │140,000元 │ 7,00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司 │ │ │ │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 │ │ │ │案卷第34頁) │ ├─┼─────┼─────┼──┼──────┼─────┼────────────┤ │14│日安吊車有│95年11 月 │1 │ 32,000元 │ 1,60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限公司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96年6 月 │1 │125,000元 │ 6,250元 │案卷第37至39頁) │ │ │ ├─────┼──┼──────┼─────┤ │ │ │ │96年12 月 │1 │ 42,000元 │ 2,100元 │ │ │ │ ├─────┼──┼──────┼─────┤ │ │ │ │97年10 月 │1 │ 92,500元 │ 4,625元 │ │ ├─┼─────┼─────┼──┼──────┼─────┼────────────┤ │15│安捷吊車有│95年5 月 │1 │ 40,000元 │ 2,00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限公司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95年6 月 │1 │ 89,000元 │ 4,450元 │案卷第40頁) │ ├─┼─────┼─────┼──┼──────┼─────┼────────────┤ │16│立祥工程行│95年9 月 │3 │ 45,000元 │ 2,250元 │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 │ │ │ │ │ 38,000元 │ 1,900元 │政部國稅局移送數位通訊行│ │ │ │ │ │ 86,000元 │ 4,300元 │案卷第41至42頁) │ │ │ ├─────┼──┼──────┼─────┤ │ │ │ │95年10 月 │1 │ 28,571元 │ 1,429元 │ │ │ │ ├─────┼──┼──────┼─────┤ │ │ │ │96年3 月 │1 │ 78,714元 │ 3,936元 │ │ │ │ ├─────┼──┼──────┼─────┤ │ │ │ │96年5 月 │2 │ 82,000元 │ 4,100元 │ │ │ │ │ │ │ 75,000元 │ 3,750元 │ │ │ │ ├─────┼──┼──────┼─────┤ │ │ │ │96年7 月 │1 │160,000元 │ 8,000元 │ │ ├─┴─────┼─────┼──┼──────┼─────┼────────────┤ │合計 │ │40 │5,321,498元 │266,077元 │ │ └───────┴─────┴──┴──────┴─────┴────────────┘ 二、被訴侵占李湘玉事務所之營業稅(被訴事實詳如理由欄乙、壹、二部分)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1 │李湘玉事務所│98年2月間 │2 │222,808 元│11,141元│ └──┴──────┴─────┴──┴─────┴────┘ 附表肆、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被訴侵占立晟防治工程有限公司、聖顏化粧品專賣店、畫峨眉化粧品專賣店之營業稅(被訴事實詳見理由欄丙、壹、一部分): ㈠曉鴻通訊行開立之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1 │立晟防治工程│95年2 月 │ 3 │123,140元 │6,157元 │ │ │有限公司 │ │ │114,830元 │5,742元 │ │ │ │ │ │117,800元 │5,890元 │ ├──┼──────┼─────┼──┼─────┼────┤ │ 2 │聖顏化粧品專│94年6月間 │ 1 │114,560元 │5,728元 │ │ │賣店 │ │ │ │ │ └──┴──────┴─────┴──┴─────┴────┘ ㈡吉泓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1 │聖顏化粧品專│94年10月 │2 │178,350元 │8,918元 │ │ │賣店 │ │ │183,450元 │9,173元 │ ├──┼──────┼─────┼──┼─────┼────┤ │ 2 │畫峨眉化粧品│94年10月 │2 │148,300元 │7,415元 │ │ │專賣店 │ │ │243,080元 │12,154元│ │ │ ├─────┼──┼─────┼────┤ │ │ │94年12月 │2 │131,500元 │6,575元 │ │ │ │ │ │154,500元 │7,725元 │ │ │ ├─────┼──┼─────┼────┤ │ │ │95年4月 │2 │143,500元 │7,175元 │ │ │ │ │ │113,500元 │5,675元 │ └──┴──────┴─────┴──┴─────┴────┘ ㈢協佑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1 │聖顏化粧品專│94年10月間│ 1 │194,800元 │9,740元 │ │ │賣店 │ │ │ │ │ ├──┼──────┼─────┼──┼─────┼────┤ │ 2 │畫峨眉化粧品│95年4月間 │ 2 │135,800元 │6,790元 │ │ │專賣店 │ │ │143,580元 │7,179元 │ └──┴──────┴─────┴──┴─────┴────┘ ㈣鴻磊行企業社開立之不實發票明細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 │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1 │畫峨眉化粧品│94年4月 │ 1 │89,740元 │4,488元 │ │ │專賣店 │ │ │ │ │ └──┴──────┴─────┴──┴─────┴────┘ 二、被訴開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幫助數位通訊行逃漏營業稅(被訴事實詳見理由欄丙、壹、二部分): ┌──┬─────┬────┬──┬─────┬─────┐ │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期間│張數│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 │1 │吉泓企業有│95年8月 │ 2 │400,000 │20,000 │ │ │限公司 │ │ │ │ │ └──┴─────┴────┴──┴─────┴─────┘ 三、被訴開立姿韋食品有限公司、飲之論人文茶館之統一發票幫助協佑開發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被訴事實詳見理由欄丙、壹、三部分):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發票期間 │張數│銷售金額│營業稅額│ ├──┼──────┼─────┼──┼────┼────┤ │ 1 │姿韋食品有限│94年8月間 │ 1 │700,000 │35,000 │ │ │公司 │ │ │ │ │ ├──┼──────┼─────┼──┼────┼────┤ │ 2 │飲之論人文茶│94年10月間│ 1 │101,520 │5,076 │ │ │館 │ │ │ │ │ ├──┼──────┼─────┼──┼────┼────┤ │合計│ │ │ 2 │801,520 │40,076 │ └──┴──────┴─────┴──┴────┴────┘ 附表伍、退併辦部分: 一、偽造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及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逃漏營業稅 ┌─┬─────┬───┬────┬──┬─────┬─────┬─────────┐ │編│營業人名稱│銷售人│發票開立│發票│發票金額 │營業稅額 │備註 │ │號│ │名稱 │年月 │張數│ │ │ │ ├─┼─────┼───┼────┼──┼─────┼─────┼─────────┤ │1 │五蘊生物科│敬傑企│95年8 月│ 1 │120,000元 │6,000元 │101 年度偵字第5813│ │ │技工程有限│業有限│ │ │ │ │號、第5814號併辦意│ │ │公司 │公司 │ │ │ │ │旨書附表一編號10 │ ├─┼─────┼───┼────┼──┼─────┼─────┼─────────┤ │2 │黃金甲環保│敬傑企│95年8 月│ 2 │40,000元 │2,000 元 │101 年度偵字第5813│ │ │科技有限公│業有限│ │ │40,000元 │2,000 元 │號、第5814號併辦意│ │ │司 │公司 │ │ │ │ │旨書附表二編號1 、│ │ │ │ │ │ │ │ │2 │ └─┴─────┴───┴────┴──┴─────┴─────┴─────────┘ 二、侵占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 │ │ │ │ │ ├─┼────┼──┼─────┼─────┼───┼───────┼──────────┤ │1 │98年10月│2 │135,800元 │6,790元 │敬傑企│101 年度偵字第│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145,800元 │6,290元 │業有限│5813號、第5814│(財政部國稅局移送五│ │ │ │ │ │ │公司 │號併辦意旨書附│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 │ │ │ │ │ │ │表一編號31至編│司案卷第331頁) │ │ │ │ │ │ │ │號32 │ │ │ ├────┼──┼─────┼─────┼───┼───────┼──────────┤ │ │98年10月│1 │60,000元 │3,000元 │人本空│101 年度偵字第│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間藝術│5813號、第5814│(財政部國稅局移送五│ │ │ │ │ │ │工程工│號併辦意旨書附│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 │ │ │ │ │ │作室 │表一編號33 │司案卷第312頁) │ └─┴────┴──┴─────┴─────┴───┴───────┴──────────┘ 三、侵占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 │ │ │ │ │ ├─┼────┼──┼─────┼─────┼───┼───────┼──────────┤ │1 │98年7月 │1 │50,000元 │2,500元 │聖顏化│100 年度偵字第│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粧品專│27480 號併辦意│(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聖│ │ │ │ │ │ │賣店 │旨書附表二編號│顏化粧品專賣店案卷第│ │ │ │ │ │ │ │4 │409頁) │ └─┴────┴──┴─────┴─────┴───┴───────┴──────────┘ 四、侵占尚星企業社之營業稅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 │ │ │ │ │ ├─┼────┼──┼─────┼─────┼───┼───────┼──────────┤ │1 │95年5月 │1 │140,680元 │7,034元 │旺角電│100 年度偵字第│營業人涉嫌虛設行號取│ │ │ │ │ │ │訊國際│19559 號、第22│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 │ │ │ │ │有限公│186 號併辦意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 │ │司 │書附表二編號9 │單(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 │旺角公司案卷第2 、 │ │ │ │ │ │ │ │ │222 頁) │ └─┴────┴──┴─────┴─────┴───┴───────┴──────────┘ 五、侵占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營業稅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 │ │ │ │ │ ├─┼────┼──┼─────┼─────┼───┼───────┼──────────┤ │1 │98年7月 │1 │60,000元 │3,000元 │聖顏化│100 年度偵字第│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妝品專│27480 號併辦意│(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聖│ │ │ │ │ │ │賣店 │旨書附表二編號│顏化粧品專賣店案卷第│ │ │ │ │ │ │ │3 │407頁) │ └─┴────┴──┴─────┴─────┴───┴───────┴──────────┘ 六、侵占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之營業稅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 │ │ │ │ │ ├─┼────┼──┼─────┼─────┼───┼───────┼──────────┤ │1 │98年6月 │1 │571,420元 │28,571元 │畫蛾眉│100 年度偵字第│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美容有│19547 號併辦意│(100 他652 卷第103 │ │ │ │ │ │ │限公司│旨書附表二編號│頁) │ │ │ │ │ │ │ │2 │ │ └─┴────┴──┴─────┴─────┴───┴───────┴──────────┘ 七、侵占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原名畫峨眉美容有限公司,於99年9 月27日更名為現名)之營業稅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 │ │ │ │ │ ├─┼────┼──┼─────┼─────┼───┼───────┼──────────┤ │1 │98年10月│1 │120,000元 │6,000元 │聖顏化│100 年度偵字第│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妝品專│19547 號併辦意│(100 他652 卷第97頁│ │ │ │ │ │ │賣店 │旨書附表一編號│、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 │ │ │ │ │ │ │6 、100 年度偵│單(財政部國稅局移送│ │ │ │ │ │ │ │字第27480 號併│聖顏化粧品專賣店案卷│ │ │ │ │ │ │ │辦意旨書附表二│第408 頁) │ │ │ │ │ │ │ │編號1 │ │ └─┴────┴──┴─────┴─────┴───┴───────┴──────────┘ 八、侵占聖顏化粧品專賣店之營業稅款 ┌─┬────┬──┬─────┬─────┬───┬────────┬──────────┐ │編│發票資料│發票│發票金額 │侵占金額 │開立人│備註 │發票明細資料來源 │ │號│年月 │張數│ │ │ │ │ │ ├─┼────┼──┼─────┼─────┼───┼────────┼──────────┤ │1 │96年6月 │1 │316,500元 │15,825元 │點中玉│100 年度偵字第27│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 │ │實業有│480 號併辦意旨書│(財政部國稅局移送聖│ │ │ │ │ │ │限公司│附表一編號8 │顏化粧品專賣店案卷第│ │ │ │ │ │ │ │ │330頁) │ ├─┼────┼──┼─────┼─────┼───┼────────┼──────────┤ │2 │98年6月 │2 │425,000元 │21,250元 │畫蛾眉│100 年度偵字第19│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 │ │ │420,000元 │21,000元 │美容有│547 號併辦意旨書│(100 他652 卷第104 │ │ │ │ │ │ │限公司│附表二編號1 │頁) │ └─┴────┴──┴─────┴─────┴───┴────────┴──────────┘ 九、除前揭論罪科刑外,另侵占之營業稅款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編號│侵占之稅額│├──┼────────────┼────┼─────┤│ 1 │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 61,425│├──┼────────────┼────┼─────┤│ 2 │台展工業社 │00000000│ 5,767│├──┼────────────┼────┼─────┤│ 3 │台典機械有限公司 │00000000│ 14,827│├──┼────────────┼────┼─────┤│ 4 │台毓企業社 │00000000│ 13,042│├──┼────────────┼────┼─────┤│ 5 │研宏工業社 │00000000│ 11,923│├──┼────────────┼────┼─────┤│ 6 │立晟防治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 22,930│├──┼────────────┼────┼─────┤│ 7 │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 50│├──┼────────────┼────┼─────┤│ 8 │嘉馨有限公司 │00000000│ 13,792│├──┼────────────┼────┼─────┤│ 9 │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00000000│ 143,005│├──┼────────────┼────┼─────┤│ 10 │五蘊生技工程有限公司 │00000000│ 254,211│├──┼────────────┼────┼─────┤│ 11 │聯捷通訊行 │00000000│ 25,749│├──┼────────────┼────┼─────┤│ 12 │尚星企業社 │00000000│ 34,584│├──┼────────────┼────┼─────┤│ 13 │畫峨眉化粧品專賣店 │00000000│ 80,990│├──┼────────────┼────┼─────┤│ 14 │儼欣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5,000│├──┼────────────┼────┼─────┤│ 15 │陞典有限公司 │00000000│ 118,847│└──┴────────────┴────┴─────┘ 附件:卷宗簡稱對照表 移送卷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數位通訊行涉嫌虛開發票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附件資料移送卷 移送卷二: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曉鴻通訊行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案之告發書及事證移送卷 移送卷三之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吉泓企業有限公司涉嫌虛開不實發票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附件資料移送卷一 移送卷三之2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吉泓企業有限公司涉嫌虛開不實發票刑事案件告發書及相關附件資料移送卷二 移送卷四: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協佑開發有限公司營業稅刑事案件告發書相關涉案證據移送卷 移送卷五: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奇碁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案移送卷 移送卷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鴻磊行企業社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查核案資料移送卷 移送卷七: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數碼通電訊企業社涉嫌事證移送卷 移送卷八: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蒼健電訊企業社涉嫌虛設行號取具並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移送卷 移送卷九: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移送卷 移送卷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移送卷 移送卷十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涉嫌取具及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移送卷 移送卷十二: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聖顏化粧品專賣店涉嫌虛設行號移送卷 移送卷十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五蘊生技工程有限公司刑事案件報告及相關附件資料移送卷 移送卷十四: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刑事案件報告及相關附件資料移送卷 移送卷十五: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侵占稅款案移送卷 移送卷十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涉案移送卷 99他7178:99年度他字第7178號卷 100交查72:100年度交查字第72號卷 100他68:100年度他字第68號卷 100他102:100年度他字第102號卷 100他226卷一:100年度他字第226號卷一 100他226卷二:100年度他字第226號卷二 100他236:100年度他字第236號卷 100他499:100年度他字第499號卷 100他500:100年度他字第500號卷 100他652:100年度他字第652號卷 100他653:100年度他字第653號卷 100他654:100年度他字第654號卷 100他888:100年度他字第888號卷 100他1054:100年度他字第1054號卷 100他2748:100年度他字第2748號卷 101他350:101年度他字第350號卷 100偵15517:100年度偵字第15517號 100偵19559:100年度偵字第19559號卷 100偵20816:100年度偵字第20816號卷 101偵5813:101年度偵字第5813號卷 101訴160卷一:101年度訴字第160號卷一 101訴160卷二:101年度訴字第160號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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